公司债务怎么还
导语:公司债务怎么还?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
公司债务怎么还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获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新颁布的《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相关案例分析:
东胜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呼某、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马某于2009年8月4日向原告李某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一百零九万元整(1090000.00)按月结息,利息叁分(3%)”的借条;于2009年10月4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按月结息,利息叁分(3%)”的借条,上述两份借条中,被告某均在借款人处签字并在日期下方加盖了被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被告某又于2010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借款陆拾壹万元整”的借款单一份,被告某在“本单位负责人意见”处签字,并在“借款人(签章)”处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另查,马某在被告负责财务,被告公司从2010年12月29日至2012年5月14日分十四次通过鄂尔多斯市农商行向原告李某还款合计402600元。被告某与呼某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对2010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61万元的事实认可,因借款单中被告马某在单位负责人处签字,借款人处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借款时马某系公司的股东,负责公司财务,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该笔借款为马某个人及公司的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认定该笔借款的借款人为被告某建筑公司,被告马某、呼某不承担责任。其余两份借条中,被告马某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某建筑公司在日期下方加盖公章,虽然未注明该公司在两笔借款中的地位,但被告某建筑公司对借款系马某的个人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时合同成立,故借条中加盖了公司公章时借款合同已成立,故认定借条中的两笔款为被告马某与建筑公司的共同借款。如因公司对印章管理不善导致被告马某私自加盖公章,被告公司可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因被告呼某与被告马某系夫妻关系,故被告呼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公司对于其61万元的借款认可,且被告马某在负责人处签字,故认定系公司行为,而其余两份借款单中,被告马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公章,对此被告公司也未能证实该借款系马某的个人借款,故本院认定为共同借款,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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