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师德十条禁令(精选3篇)

  1. 1教师师德十条禁令
  2. 2五河县中小学教师师德七条禁令
  3. 3教育部制定十条师德禁令和相关处分决定

八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向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罚款,五河县中小学教师师德七条禁令,教育部制定十条师德禁令和相关处分决定,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教师师德十条禁令2017-10-07 15:59:55 | #1楼回目录

教师师德十条禁令

一、严禁教师散布、传授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有害思想和观点。

二、严禁讽刺、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或以各种借口将学生撵出课堂。

三、严禁在职教师组织和参与有偿家教,或通过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为社会培训机构等提供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

四、严禁在评优、晋级、晋职、调动、招生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五、严禁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六、严禁教师参与赌博、参加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严禁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学习辅导资料等用品或暗示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盈利性教辅资料。

八、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向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罚款。

九、严禁教师旷课、随意停课,以及在工作时间炒股、娱乐。

十、严禁酒后进入课堂授课及课堂上吸烟、接听电话等有悖教师形象的形为。

教师违反上述禁令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对于影响恶劣的上报教育局,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校长签字:教师签字:

2016年5月19日

五河县中小学教师师德七条禁令2017-10-07 15:59:29 | #2楼回目录

五河县中小学教师师德七条禁令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师德师风建设力度,打造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全力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和谐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制定如下禁令:

一、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歧视、讽刺、谩骂、驱赶后进生和侮辱学生人格。

二、严禁不按要求备课、无教案上课和上课期间接听来电或收发短消息,严禁不批改学生作业。

三、严禁迟到、早退和课间离岗,严禁酒后上课和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

四、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

五、严禁组织学生进行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违规收费、违规补课和擅自到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六、严禁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商品、学习用具、教辅资料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七、严禁说粗鲁无理的话、穿拖鞋及不庄重服装上班、染彩发、指甲,严禁在不公开场合单独找异性学生谈话。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者,当年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及职称评定;违反第一、四、五、七条中的其中一条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当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师德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接到举报和反映后,不及时调查、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单位,取消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当年各种评先晋升资格,并进行全县通报;违反上述任何一条,产生严重后果者,解聘其教师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就地免去所在学校校长职务。

本禁令适用于五河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全体工作人员。本禁令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制定十条师德禁令和相关处分决定2017-10-07 16:00:11 | #3楼回目录

教育部制定十条师德禁令和相关处分决定

教师有以下行为要受处分

1.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教育教学活

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

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的。

6.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7.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8.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9.开展或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谋取个人利益的。

10.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教师体罚、虐待或性侵学生,“范跑跑”现象,导师带头进行学术论文造假等现实案例,29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教育部29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教师有体罚或骚扰学生、收礼或有偿补课等10种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征求意见稿对给予教师的处分进行规定,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征求意见稿指出,“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劳凯声指出,对违反师德底线行为的依法处理只是师德实施机制的一个方面。从教师道德规范所包含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看,教师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应包括处理、保障等不同方面,在对教师师德提出规范要求的同时也要强调对教师合法权益的

保障。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考虑到近来频繁发生的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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