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集合9篇
【篇1】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近日,中组部部长陈希在组织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以高质量干部考核促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广大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干部考核是引导干部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的“指挥棒”。各级要用好用活用实这个“指挥棒”,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干好本职工作,想干事、愿干事、干成事,让干部考核为干事创业“添柴加薪”。
坚持“考”有实据,激励干部“想干事”。干部工作各有分工、思想汇报范文各有特点。只有细化考核、量化考核,才能使干部工作更有可比性,更着眼于公平,更能激发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要围绕政治素质考核、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考核、作风建设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内容,健全完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真正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有效促使干部忠诚干净担当作为,形成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要坚持精准科学、客观公正,不断强化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加强综合分析研判,保证考准考实,让身处在每一个岗位上的干部都意识到责任和压力,感受到关爱激励的魅力,体会到担当作为的成就,使干部考核成为发现、表彰、奖励有担当有作为干部的重要载体,用干部考核的实据激励干部“想干事”。
坚持“评”有实招,激励干部“愿干事”。干部最在意、最看重的是组织上对自己的评价。公心公正、公平公道地评价干部表现,对干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客观公允评价干部,能够形成正向机制,评准一个人就能激励一大片,评错一个人则会打击一群人。要把综合分析研判作为干部考核的前置环节,立足考准考实、考全考深,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和评价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显绩与潜绩等情况,防止单纯看“显绩”“排名”“成绩”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多少确定干部考核结果。要坚持对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理直气壮为其撑腰鼓劲,客观公正评价功与过,消除干部干事创业顾虑,卸下思想包袱勇往直前,一心一意想“思路”,真抓实干谋“出路”,用干部考核的实招激励干部“愿干事”。
坚持“奖”有实惠,激励干部“干成事”。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是干部考核的基本任务,只有奖赏及时到位,真正让担当者受认可、得实惠,真正让担当者体现价值、名利双收,才能催生愿为、想为、主动作为的内生动力。要坚持奖优罚劣、激励担当,认真落实干部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要大张__鼓表彰奖励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__帜鲜明批评鞭策“昏、懒、庸、贪”型干部,真正做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心寒,不让一线的干部失落,不让带“病”的人提拔,形成有为者有位、优秀者优待、担当者担当的良好干事创业局面,用干部考核的实惠激励干部“干成事”。
【篇2】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近期,中央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这对推动解决当前干部考核工作和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对此,获得以下认识:
一是贯彻条例精神,要坚持干部考核正确导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聚焦实践实干实效,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使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使求真务实在全党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是贯彻条例精神,要旗帜鲜明把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终确保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是贯彻条例精神,要完善干部考核方式方法和结果运用,综合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专顶考、任期考核四种方式,实现干部考核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实行分级分关考核,把考核结果与选拨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追责问责等紧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调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是贯彻条例精神,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条例》贯彻落实好,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篇3】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新的工作条例极好的适应了当前新形式下的工作生态,为保障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为提高干部工作积极性给予了有力保障,为“两个维护”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考核工作条例助力脱贫攻坚。2023年是脱贫攻坚关键之年,任务重,时间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力的指导了脱贫攻坚考核方向,我们可以以该工作条例作为指导,制定更加激发一线脱贫攻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考核办法。让真正在脱贫攻坚上付出巨大努力的广大干部有更强的动力去完成各项脱贫攻坚任务。
考核工作条例助力党风廉政建设。据了解,以条例的形式对干部考核工作作出总体规范,这在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出台就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的发生。并且该工作条例旗帜鲜明把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终,确保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新的政治生态下,干部队伍建设越来越好,而德是考验干部5项要素排首位的,考核工作条例的颁布也给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精神,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领导班子对政治思想建设、反对“四风”等情况作为考核的要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一些重业务轻思想建设的情况发生。
考核工作条例助力扫黑除恶。扫黑除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也是当前极为重要的政治性任务,《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出台为压实各部门主体责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并非是政法部门的工作,广大干部都应当以身作则,集所有之力达到无黑无恶的生活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安全度的提高。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出台,不仅仅是推动解决当前干部考核工作和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它对各项工作都具有特别的指导意义,它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指引了方向,为各级干部工作中树立了一个标准,为保障“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篇4】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更好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党中央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2023年修订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履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要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正确方向。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要坚持事业为上,拓宽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落实从严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强化纪律监督,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要切实加强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干部任用条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篇5】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干部是决定因素。因此,如何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富有生机与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几年来,隆林县委根据中央《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的通知》、《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方法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目前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如,考核内容笼统,不能全面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干部绩效考核是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综合性的量化考核,但目前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尽管也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内容,但从各单位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比较原则和笼统,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往往无法进行实际考核。有的单位简单地把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作为考核内容,缺乏具有本地方和本部门特点的专门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这样容易导致三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参与考核人员以感性认识为基础,凭印象主观臆断,得出的结论模糊缺少层次感和说服力;二是对考核容易持消极态度,不负责地做出评价,影响考核结果的真实性;三是容易导致从个人感情出发,做出不切实际的评价,使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大打折扣。考核方法简单死板,效率低下。目前干部考核通常采用一次性集中考核,缺乏平时工作绩效考核,出现了平时不算帐,年终算总帐的现象,使得年终考核失去了应有的依据。难免会出现以领导干部的近期工作成绩作为定期或年度考核依据的“近因效应”,以及因被考核者的某一时的言行影响定期或年度考核评判“晕轮效应”,从而导致凭印象、凭记忆定论。从干部管理的角度看,忽视动态考核,就不能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变化和最新发生的问题,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批评教育,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致使一些干部自身要求不严,缺点和错误日积月累,由小变大,以至最终对自身成长和事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考核过程中偏重于听述职报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看资料等静态考核方法,致使考核者对干部情况的了解较多地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缺乏应有的深度;此外,不能根据单位的主要职能、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在考核遇到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考核方法,以至使考核材料“一件衣服大家穿”,考核结果失准失真,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效率和考核结果的准确性。考核评价不够科学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其内容的笼统性和考核方法的单一性决定了其考核评价的不完善性。第一,对干部实绩的综合性评价不够,致使考核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假成份,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具实性;第二,对未列入责任目标的一些重要工作缺乏层次性,对不同职级干部的评价中出现主要领导年年评优、一般干部轮流坐庄,制约了考核工作激励作用的发挥。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使用存在脱节现象,之所以出现评分者被评为不称职外,其它人员千篇一律的为称职,一些不称职的干部难以通过现有的考核界定出来,考核结果难以作为干部奖惩和升降的依据。由于考核后缺乏表现优秀、政绩突出和正面典型的宣传和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反面典型的剖析,还没有把考核结果与干部的奖惩和提拔降免真正挂起钩来,导致考核成为无关领导干部痛痒的形式,以至很多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地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就要进一步创新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考核内容、方法,积极构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科学体系。
一、创新考核机制,按照分级分类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是社会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只有按照科学的分类管理要求,对具有不同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不同成长规律的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才能适应社会管理日益科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应当说,过去我们在干部考察工作的方法、内容等方面还多少有些滞后,难以很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转变。针对干部考核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考核工作,形成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1、在考核方法的改进上,力求形式多样,层次有别,手段丰富。在新的形势下,只有探索和寻求新的手段和新的方法,才能防止和克服目前考核工作的局限性。
具体说:一是采用分类考察方法。按照不同职位、不同工作性质,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不同的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察。
第一、将现有干部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党委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即党的机关工作者;(2)政府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3)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4)审判机关工作人员;(5)检察机关工作人员;(6)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人员;(8)企业管理人员;(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人员还可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分为教育、科研、文艺、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不同类别。
第二、制定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其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明显不同,分别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对系统、完备的法规进行管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其具有与国家公务员相类似的特点,则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二是多用动态考核办法,对考核对象工作内容考察的同时,还要对工作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考察了解。
三是运用逆向考核方法。考察中,在干部现任职务单位进行个别谈话时,谈及缺点或不足时,往往有顾虑,不愿谈。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到干部原单位了解一下,这时谈话者大都能畅所欲言,直言不讳。
2、在考察内容的完善上,力求要素明确,内涵具体,直观清晰。干部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情况,为提拔使用、降职免职、交流轮岗、奖惩教育干部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和参考。
【篇6】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按照上级党委关于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条例》的工作要求和集团党委的工作部署,自己通过集中学和个人自学方式,对《考核工作条例》原原本本地研读,逐章逐条领悟,下功夫从总体上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和中心要义,现结合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体会。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健全是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巩固和加强领导地位的根本保证。我认为,要学习贯彻落实好《考核工作条例》,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充分认识修订《考核工作条例》重要性和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把《考核工作条例》作为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有效手段,在组织建设中发挥干部考核的标尺、指挥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设虽已取得一定突破,但面对新时代中央管党治党工作的不断深化发展,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无论在时间、空间还是本体上都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强化分类考核、近距离接触干部、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重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就是要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解决当前干部考核工作和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指明了方向。
二是要强化政治引领,突出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导向性。
干部考核不同于业务考核,其实质是政治考核。要树立正确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导向性,无论是考核内容的确定、考核指标的设置,还是干部表现的评判、考核结果的运用,都必须旗帜群明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终,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为考核重点,突出全面从严治党、忠诚干净担当,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快",确保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油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是要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真正发挥考核评价在干部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等多种方式,实现干部考核常态化、制度化,增强考核的针对性,重点对干部在实施重大决策部署、完成重点工作任务、解决突出矛盾和日常作风表现等方面全面考核,决不能以简单的测评打分作为考核的唯一标准,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深入实地调研走访等方式,即时、动态、连续地跟踪了解干部工作和作风建设情况,把日常谈心谈话作为组织部门考核了解干部的重要方法和常态化措施,从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掌握各类干部的工作和生活轨迹;要对干部基本信息的全面归类、将干部干了什么事、干成了什么事、突出业绩和贡献等客观性指标纳入考评体系,为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优化配置等提供支持,最大限度地保证干部综合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四是要评价与激励结合,让干部在工作中愿担当、敢担当。
要注重激励和约束并重,聚焦实践实干实效相结合,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树立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保证大多数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让少数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这是风向标、指路牌。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干部考核要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重要作用。把握好严管厚爱尺度,因此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非常必要,不仅要在政治上、纪律上、行动上、执行力上严格要求党员干部,还要以辩证法的姿态宽容干部,在考核过程中应做到宽严并济,客观公正的评价,让真正勇于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在新时代的发展中发挥出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条例》,把对党政干部考核的“软指标”变成“硬标准”,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们要自觉把《干部考核条例》的贯彻落实在行动上,作为行身立事的“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不仅把《干部考核条例》作为一种约束,更是一种动力,不断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练就过硬本领,履职行责,勇于担当,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地开展好、完成好。
【篇7】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贯穿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等“五大体系”的全过程,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础,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关键是要抓实。
一是考核工作力量要配强。任何工作要靠人去落实,人员不优不强,往往使工作成为一种应付。过去针对领导干部考核也出台了一些文件规定,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平时考核、专项考核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年度考核重要目的就是评定考核等次,造成这种情形的重要原因是考核工作力量不够。
二是考核信息要共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考核信息共享平台,对考核过程中的关键信息长期保存利用,并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综合分析,避免以往考核信息只存在工作人员的笔记本、脑海中的碎片化现象。
三是考核结果要用好。考核结果的运用是关键,没有结果的运用就会使考核过程流于形式。要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同时要将考核关键信息和结果及时地向干部反馈,帮干部找到自己的不足和整改方向。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伟大创举,这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考核有了进一步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了干部考核的标尺、指挥棒作用,进一步激励党政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我认为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首先要主动认真学习好《条例》,逐章逐条、原原本本地学,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实质内涵,对不明白的条款要开展专题讨论,切实做到学深悟透;其次,还应组织集中学习,对标对表以前干部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来学习,找准存在问题的根源,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再次,应把领导干部日常考核放在首位,让党政领导干部认清自我,改进缺点,认真履责,让勇于担当,一心扑在事业上的党员干部体会到成就感、获得感。因此,我认为要落实好《条例》有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强化责任担当,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注重激励和约束并重,聚焦实践实干实效相结合,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树立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保证大多数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让少数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这是风向标、指路牌,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等多种方式,实现干部考核常态化、制度化,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决不能以简单的测评打分、某项工作业绩作为考核的唯一标准,从不同方面进行考察评价,防止弄虚作假。
二是强化能力标杆,适应高质量发展。推进招商引资和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对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把调查研究作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带着问题深入一线,确保开展工作时抓住关键、有的放矢。不断提升能力素质、练就过硬本领。针对专业领域内的问题难点,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将新经验新方法引进吸收,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模式,加快弥补知识空白、能力短板,促进自身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是强化政治引领,适应高质量发展。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干部考核要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重要作用。把握好严管厚爱尺度,因此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非常必要,不仅要在政治上、纪律上、行动上、执行力上严格要求党员干部,还要以辩证法的姿态宽容干部,在考核过程中应做到宽严并济,客观公正的评价,让真正勇于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在新时代的发展中发挥出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实施绝非一朝一夕之事,高素质干部的培育也非一时之功,需要长期和持续地加以努力推进,这客观上要求新时代党政干部的考核评价绝不能仅仅满足于“结果式”的总结性考评,更应立足于“过程式”的角度作出动态考量,以此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篇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
◎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比如,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在基本条件中增加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要求;增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内容;在考察内容中增加“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等。
◎适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需要,充分吸收和有效衔接有关制度成果,进一步把从严要求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比如,强调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切实发挥把关作用”;增加“凡提四必”、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上“双签字”等要求;在“讨论决定”部分专门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明确提出不准“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
◎着眼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积极性,增加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有关内容。比如,要求“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基本条件中增加“主动担当作为”“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提出“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等。
◎着眼进一步拓宽视野、畅通渠道,增加了“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等内容。
◎充分贯彻和体现了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的理念。比如,增加“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提出确定考察对象应当“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突出强调了对政治标准、道德品行、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考察要求,提出“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将同考察对象面谈作为考察干部的必经程序单列出来;提出考察材料“评判要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等。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提高干部工作效能,对有关程序和要求作出适当改进完善。比如,提出对“进一步使用的”,除了参照个别提拔任职可以进行定向或者不定向推荐外,还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明确个别提拔任职时“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提出“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等。
◎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对干部日常了解不够、综合分析研判不到位、程序操作随意性比较大等问题,将“动议”一章的标题修改为“分析研判和动议”,增加“加强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条款,并对动议的主体、时机、内容、程序、要求等作了规范,从程序上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心前移,推动组织人事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到研究班子、研究干部、研究队伍建设上。
◎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实际,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进行重新定位,由原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调整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不再单列为一章,将相关内容调整到动议环节,并对改进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则性要求。这样修订,与其功能定位和工作实践更相符。
◎充分借鉴和吸收近年来领导班子换届和“两委”人选考察的经验做法,着眼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对民主推荐环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比如,改进民主推荐方式,将“个别谈话推荐”改为“谈话调研推荐”;明确换届时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组织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先进行谈话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取消二次会议推荐等。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干部工作的一件大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认真研究制定了落实方案:
◎把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工干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
◎集中一段时间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中央组织部将适时举办专题培训班,抓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负责人、组工干部的轮训。
◎中央组织部将配套印发《中央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推动中管干部带头执行条例,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表率。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条例,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
◎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确保条例落地见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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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通知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篇9】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理党,全面严格管理党,推进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忠诚干净负责,率先贯彻党中央决策配置,完善干部评价机制,建立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奋、负责、廉洁的高质量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第二条所谓审查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行职务能力、工作效果、作风表现等进行的理解、验证和评价,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评价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评价、年度评价、特别评价、任期评价。
第三条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大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落实政治标准为首,着眼于实现两百年的斗争目标,强调审查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统一推进五位一体的整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位全面的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
第四条审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上、正义正派;
(四)重视实绩、大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单有效
(六)考试结合,奖惩明确。
第五条条例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相关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中央纪律委员会国家监督委员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包括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包括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协、纪律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政协会工作部门或相关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审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在思想政治行动中发挥表率作用,率先接受高标准的严格评价。
第二章是审查内容。
第七条领导班子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评价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强化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政策,强化四个意识,实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民主集中制度,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些准则
(二)领导能力。全面评价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执行党中央决策配置,完成目标任务能力,重点理解学习能力、政治领导能力、改革创新能力、科学发展能力、依法执行能力、大众工作能力、严格执行能力、控制风险能力。
(三)工作实绩。全面评价领导班子的业绩观和工作效果。评价政绩观,主要看是否遵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是否有成功不在我的精神,以给人民带来利益为最大的成绩,真正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评价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成绩,要看全面工作,看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足的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实际效果。评价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业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情况和实际效果。重视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实行新时代党建总要求,抓住党建工作实绩。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评价领导班子履行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评价领导班子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大众路线,与大众密切联系,为大众解决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结合实际执行党中央决策配置,加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深入改善作风,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国。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的政治质量和道德品行。评价领导干部的政治质量,重点理解坚定的理想信念,忠于党,尊重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思想上政治行动以习近平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评价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理解忠诚诚实、公正派、实事求是、清洁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等情况。
(2)能量。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集体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3)勤奋。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风格,重点理解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奋敬业,履行职务,认真负责,迅速工作,锐意进取,敢于负责,艰苦奋斗,甘于献身等情况。
(4)成绩。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坚持正确的业绩观,履行责任,完成日常工作,承担紧急危险的重要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效果。评价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要抓住党建工作的效果,评价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增加抓住党建工作的权重。
(五)廉价。全面审查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标准,率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具有公共权利,确立良好的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周围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第九条具体评价内容的确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党中央决策配置及时调整优化。
第十条落实新发展理念,强调高质量发展方向,构建推进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改善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评价,根据土地条件合理设置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评价指标和权重,强调重点任务攻势的评价,加强供给方结构性改革、保障和民生改善,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
第十一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实施等级分类评价。评价内容应体现地区、部门、类型、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特点。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况和评价标准,推进工作执行和负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可量化、责任可定、责任可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和岗位责任规范,作为确定评价内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是平时评价的。
第十四条平时评价是指指导班的日常运行状况和指导干部一贯表现的定期评价,必须及时鼓励和注意纠正偏差。
第十五条平时的审查要突出重点。
考核辅导班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落实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反对四风等情况。
评价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构想、工作进展,特别是与非、公私、真伪、真伪、虚伪的表现等。
第十六条平时评价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指导班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相关人员交谈,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查访问、专题调查、现场观察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律委员会监督日常监督、巡逻、工作监督、干部训练等深入理解
(五)其他合适的方法。
第十七条平时评价可以根据情况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可以以评价报告、评价、等级或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建立平时评估工作文件,整理和归档相关资料,作为理解评估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是年度评价。
第十九条年度评价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的综合评价,一般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初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可以选择一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评价。
第二十条年度评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总结职务。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个人述职。
(二)民主评价。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内容的要求,设计评价表,由参加民主评价的人填写评价意见。参加评价的人员范围,根据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实际确定。
(3)个别对话。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单独对话了解情况。
(四)了解验证。根据需要查阅资料,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查等方式,确认审查对象的情况。
(五)形成评价结果。综合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形成评价结果,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交替考察、巡逻的,年度审查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意见。
第21条领导班子的年度评价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好、一般、差4个等级。领导干部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能力、基本能力、不能力四个等级。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优秀履行领导职责和岗位要求,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着。
良好、能干是指综合表现良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和岗位要求,更好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来说,基本职务是指综合表现勉强满足领导职责和职场要求,或者在某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大问题。
不良、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不符合领导职责和职场要求,或者在某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发生重大错误。
各级党委(党组)应结合实际,制定评价等级的具体评价标准。
第二十二条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负主要工作责任的公司进行审查,适当理解兼职的其他工作。
新晋升任职的领导干部,根据现任职务进行审查,注意了解原职场的工作状况。
交流工作的领导干部在现在的单位进行审查,其交流工作前的相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助派和就业训练的领导干部,在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和公司进行审查,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遣公司和接受公司的意见。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审查,不确定等级。
涉嫌违反纪律的违法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束,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审查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是特别评价。
第23条特别评价是指导班和领导干部完成重要特别工作,承担紧急危险的重要任务,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工作态度,承担精神,发挥作用,实际效果等情况的目的评价。
根据平时的把握情况,可以对表现突出或问题反映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特别评价。
第24条专业评估一般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制定计划。明确评价对象、评价内容指标、程序程序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评估对象的总结报告。
(3)了解验证。采用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舆论分析、个别对话、民主评价等方式,验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审计、访问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评价结果。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25条专业评价结果可以以评价报告、评价、等级或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是任期审查。
第26条是任期评价。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以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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