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3篇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素养,预防和降低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廉政谈话是指谈话人与特定对象通过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督促整改问题,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廉政谈话分为工作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二条 谈话分工
(一)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工作谈话。
(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部门党政负责人的廉政工作谈话。
(三)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 谈话内容
(一)工作谈话,即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与谈话对象进行的日常性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内容。
(二)提醒谈话,即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或对其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提醒性谈话。提醒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三)诫勉谈话,即谈话人针对信访投诉、群众举报和执纪审查所反映的,涉及谈话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部门存在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与谈话对象进行的诫勉性谈话。诫勉谈话要严肃认真地帮助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警诫和劝勉,督促其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谈话程序
(一)廉政工作谈话,由学院党委办公室依据全年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谈话建议,呈报党委书记审批后予以实施。
学院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的谈话原则上一年一次,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部门党政负责人的谈话,一年至少一次,谈话时间和方式由谈话人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需要确定。
谈话安排及记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学院纪委办公室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提出谈话建议,报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报党委书记审批。谈话安排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发送谈话通知,并如实作好谈话记录。
第五条 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教育在先、注重预防的原则。
(二)参与诫勉谈话的相关人员要注意保密纪律,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任何不应告知的信息。
(三)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并向谈话对象指出其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针对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7日内写出内容具体的书面《整改承诺书》,经本人签字后报学院纪委办公室备案。
(五)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谈话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进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谈话对象应主动向谈话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2
同志们:
今天我们以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这里对这次新调整任用的位正科级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今天的任前廉政谈话,既是学习勉励的过程,也是警示教育的过程,目的是告诉同志们党的纪律和廉政规定,明确哪些能做、应做,哪些不能做、不应做。教育在先,预防在前,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真正的关心,真正的爱护。加强廉洁自律,是对每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最基本要求,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客观体现。这次系统新调整任用的正科级领导干部,是我们发展的中流砥柱,同志们必须带头廉洁自律,自觉做到廉政勤政,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工作的双重责任。下面我讲五点意见,也是向大家提出五方面的要求。
一、压实责任,履行一岗双责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体会议精神为指引,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是各级党政领导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这次新调整任用的干部都是领导班子成员,是建设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决策者,也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因此大家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一岗双责”。既要抓好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亦要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业务工作二者关系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良好的党风政风,能够为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人际环境,党群、干群关系好,领导就有威信,班子就有凝聚力、战斗力,在发展中就可以攻坚破难,无往而不胜。同样,经济发展得好,又能够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干部群众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得到实惠,党风廉政建设才能得党心民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都进行,从考核的结果来看,各级各部门都能贯彻执行,但离完全达到目标要求则还有差距。在实际工作中,确有一些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不够,认为是虚的东西,能过关就可以。必须切实认识到,长期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党群、干群关系中的矛盾不能及时得到疏理,肯定会出事,甚至会出危害社会稳定的大事;相反,只要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敢抓敢管,一个班子、一个单位乃至一个地区就不容易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容易得到纠正。所以,一定要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自己要廉政勤政,还要带好班子。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反腐倡廉的任务分解到下属各部门单位和每个领导干部,抓好检查落实,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自己分管范围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护短,绝不姑息。要维护群众利益,坚决刹住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等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二、严于律己,带头廉洁自律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按照总书记说的,“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做到“看‘权’要自重,掌‘权’要自省,用‘权’要自律。”,加强自我修养,切实做到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慎友。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管住活动圈。要加强作风建设,包括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把作风建设的成果转化为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的实际行动。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不仅是亲情维系、道德养成、文化价值观念传承和每一个家庭成员健康成长的重要社会组织,而且是加强教育、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制腐败的重要阵地。从近年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来看,很多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都与其家庭成员密切相关。我们对此要引起警觉,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还要注意关注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摒弃特权思想,让他们明白,群众的眼睛在看着他们,决不允许他们利用自己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行不义之举,谋不义之财,决不能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要经常与他们交谈交流,引导他们正确看待权力地位和金钱、待遇,保持一颗平常心。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制止。
三、牢记宗旨,自觉接受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的实质在于监督权力。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人民群众作出大贡献;用得不好,也可以害人害已害国家。用权受监督,就不会出轨。相反,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党性锻炼和世界观的改造,在党和群众的监督下,是能够做到正确行使权力的。但也确有少数领导干部,不注意世界观改造,又拒绝监督,时间一长就会越走越远,从而导致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对自己的监督。在党内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办事,要自觉接受来自上级的监督,不能把上级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不信任,怀有抵触情绪;要自觉接受班子内部或同级对自己的监督,不能把同级的监督看成是为难自己,怀有戒备心理;要自觉接受下级对自己的监督,不能把下级的监督看成是不尊重自己,怀有反感情绪。要切实坚持民主集中制,注意听取不同的意见,不搞“一言堂”、“小圈子”,不搞个人说了算。要严格按照党内设定的程序和规定办事,自觉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领导班子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办事,不越轨、不越位、不搞自由主义,自觉地维护班子的团结和威信。要形成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对于重要事项、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实行集体研究决定,保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正确处理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特别是“一把手”,不能把主要领导负责制看成“一个人负责制”,搞“一言堂”,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同时,领导干部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勤于学习,加强自身修养
这里我特别强调要抓好学习。大家提任到新的领导岗位,一定要在学习上下功夫,加强业务修养、党性修养。一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政治上的坚定。有的干部常常以工作忙、应酬多为籍口逃避学习,或者搞形式主义的学习,这些都是不可取的。当前,要重点学习研究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全面准确地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努力提高我们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二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领导干部要明辨是非,明了制度程序,掌握行为规范。许多违纪违法案例表明,法纪知识贫乏是犯错误的重要原因。大家要注重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党内条规。尤其是与自己岗位、单位有关的法规法纪条款要重点掌握。要结合个人的思想现状,通过学习,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要给自己设置一条底线,超过底线的事坚决不做,做到警钟长鸣,勤政廉政。三要学好业务知识、文化知识。使自己尽快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专家,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使自己的思想观念和知识水平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通过学习,培养高尚的情趣爱好。将学习与创新工作结合起来,将研究工作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以不断进取的精神,解决公路系统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群众生产生活中的迫切问题、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组织领导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五、三多三少,不碰负面清单
如何做新时代合格的领导干部,中央、省、市已经有明确的要求,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我到 XX 任职以来,也发现我们的干部队伍存在的一些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结合 XX 实际,我认为 XX 的领导干部除了严格按照中央的标准要求自己以外,还应做到“三少三多”,即:少些只念稿的、多些能脱稿的;少些会来事的、多些会干事的;少些耍滑头的、多些敢担当的。少些只念稿的、、 多些能脱稿的。 。现在的有些领导干部不注重学习、不善于思考,当上领导以后就只会念稿子,无法脱稿讲话。当然我不是说一律不读稿、不念稿,领导干部也不是万能的,在有些场合还是要读稿、念稿的。但如果不论什么场合、大小事情都脱不了稿,特别是自己分管的领域,自己经常抓的工作,离了稿子就说不上话来。那就说明你没有研究工作,你没有思考问题,你没有加强学习了。比如乡镇的党政领导,连自己管辖区域的情况都不清楚,汇报工作还要办公室起草稿子拿着念的话,不仅反映了能力水平层面的问题,也反映了你的态度问题,我直接怀疑你是否在干着工作。所以,领导干部一定要努力做到脱稿讲话。少些会来事的、多些会干事的。“会来事”本来是褒义词,但是现在已经变成贬义词了。什么叫会来事?就是凡事习惯揣摩领导怎么想、上级怎么想,工作是为了做给领导看的,时刻盘算着自己的利益和升迁,这就是会来事。有一些干部官位不高能量大,因为太会来事,拿原则做交易,最终是要出问题的。如果说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会来事的人多,领导干部不坚持党性原则,认为只要是给自己送礼、经常在自己身边“拍马屁”的干部就优秀,就会形成不良的用人导向,助长官僚主义等歪风邪气,影响甚至破坏这个地方的政治生态和经济社会发展。干工作是结合实际干还是做给领导看,是真正考验干部党性和基本品行的。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干部,做给领导看成了本能反应,长时间这样下去,对干部的成长是极其不利的,甚至要闯大祸的。因此一个地方只有少些会来事的干部,多些会干事的干部,风清气正的环境才能够形成。少些耍滑头的、多些敢担当的。现在有一个比较突出的情况,就是有些干部遇到工作不是想着怎么抓落实,而是琢磨怎么把工作推出去、甩给别人,不是“我来”,而是“你来”,这是不愿担当、不敢担当的表现。领导干部除了要把你的职责履行到位以外,还要在全州的盘子中敢于主动担当。你主动担当的事情多了,组织会看在眼里的,你发展成长的平台也就会越来越宽广。反之遇事就推的,那么你的发展平台也就随之越来越小。每个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好好地对照反思这个问题。
以上几点,也是我与各位的共勉之言。最后,祝愿大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以良好务实的作风、实在的政绩向全市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3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谈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
(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谈话对象: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 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七条 廉政谈话应根据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形式、目的及要求。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一)宣传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二)进行党风党纪党性教育,树立正确权力观,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三)增强主动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意识;
(四)联系违纪案例和职工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警示教育;
(五)需要告诫被谈话者注意的有关问题及要求;
(六)其他有关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第九条 对科级以下党员、骨干的廉政谈话,由各部门监察室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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