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

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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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务员的界定标准与范围

  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公务员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同时,建议对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最后,立法机关接受了这个建议。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2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公务员”一词,是从日文“公务员(こうむいん)”翻译过来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世纪末),政府的管理职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公职人员的任用仍以任命为主。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在君主制国家,官职由国王恩赐、贵族委任或世袭;

  2、在共和制国家,则由总统等行政长官委任。

  3、现代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建立后,政党政治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分配,政府公职人员也随着执政党的更替而不断变动。恩赐官职与政党分赃导致了大量贪污腐败。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并没有形成科学的规范与相应的制度。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沿于英国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认为世界上最早以考试方式取录公职人员的是中国。隋唐年间的中国即设吏、兵两部选拔文官及武官,及后又有科举制度。公务员制度创立:19世纪的后30年里,在两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工业生产迅速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议会至上”的时代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行政专横”。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迅速增强,迫切需要改革公职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的几个国家先后创立了公务员制度。

  3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职;

  (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社部负责解释。

  人民警察由于自身职务属性,也属于公务员。

  4基本素质

  国家公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

  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专业知识

  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智力素质

  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

  素质

  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5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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