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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2008~2023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的三级管理体系

  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市、区、校三级管理方法。市教育局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制定规划,制发管理考核方案,负责继续教育组织协调工作;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学分登记的指导工作和继续教育的科研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区级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区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本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和校本培训的管理、考核和学分登记工作;学校负责校本培训组织管理、考核工作,校长是校本培训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的三级培训体系

  教师继续教育要从教育改革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出发,体现课程改革的精神,突出新课程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特点,建立市、区、校三级培训体系,明确职责,相互合作,形成合力。

  ——市级培训。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普通高中教师、特级教师、市级骨干教师及中小学骨干班主任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区级培训者、区级教师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科研工作;负责开发市级继续教育培训资源(教材、案例等);负责市级专项培训和应急培训工作;负责开办市级中小学教师学历提高班。

  区级培训。区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岗位全员培训工作;负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区级全员培训工作;负责校本培训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区级集中与非集中培训的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开发本区继续教育培训资源(教材、案例等)。

  校本培训。学校根据《武汉市全面推进“校本培训”工作意见》(武教师[2004]5号)的要求,结合学校自身实际需要制定校本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校本培训。

  (三)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三级考核、评价体系

  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办法实行学分制管理。在培训周期内,市、区、校三级管理单位要坚持“重心下移,阵地前移”的方针,加强继续教育过程考核,完善三级考核、评价体系。

  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市级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区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区级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学校负责校本培训的考核。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确保5年培训周期内全校教师完成全员培训任务。要优先安排特级教师、名师、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承担培训任务,以保证他们在校本培训中发挥效能。

  (四)建立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机制

  1、组织完成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要作为区教育局、学校每年绩效考核的重要目标。

  2、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继续教育证不予验证,不能晋升职称,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以上,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教师。

  二.教师继续教育的业务管理

  (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项目审定

  1、继续教育的集中培训。市级集中培训,实行项目招标制度,由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和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区级集中培训,由区级教师培训机构在每学年开学预备周内将学年培训计划和《武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办班申请表》,送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审核,并报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备案。

  市级集中培训开班前一个月,培训承办单位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审定;区级集中培训开班前一个月,区级教师培训机构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审核。

  2、继续教育非集中培训。市级非集中培训活动,培训承办单位在开办前一个月将活动计划方案报送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审定;区级非集中培训活动,培训承办单位在开办前一个月将活动计划方案报送区级教师培训机构审定;校本培训工作,学校每学期开学预备周内将校本计划、培训实施方案报送区级教师培训机构审定。

  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要建立项目管理档案。

  (二)教师继续教育的项目及内容

  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和区级教师培训机构要认真作好继续教育的调研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做好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并精心设计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包括课程名称内容或活动主题内容、授课教师、上课时间、课时数、学分标准、考核办法等)。

  教师继续教育在培训内容和形式上要力求创新,利用地区资源,同时加强各区教师培训机构的合作,优势互补,有针对性地为教师提供丰富的继续教育“套餐”和“自助餐”,供参加培训的教师选择,在全市形成灵活开放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教师既可参加本区培训,也可以跨区参加培训,培训学分互认。

  (三)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与登记

  1、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由培训承办单位按照市教育局要求,加强培训过程管理,严格考核,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进行指导和检查。

  2、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逐步采用网络信息传送的方法进行,各区、校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区、校培训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统一进行管理,保证继续教育信息传输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继续教育集中培训的学分登记,由培训承办单位经考核后,按规定即时登记学分,加盖公章。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每年审查一次,审核认可。

  4、继续教育非集中培训的学分登记。市级非集中培训活动,学分登记由培训承办单位考核登记学分,加盖公章,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审核认可;区级非集中培训活动和校本培训,由学校考核登记学分,加盖公章,区级教师培训机构审核认可。

  (四)教师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

  区级教师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文字和电子档案。教师调入其他学校或教科研单位工作,应将教师继续教育有关档案材料随个人档案转移,并报市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备案。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的管理

  各级培训机构(或基地)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员对授课情况的意见,并及时进行反馈。授课教师要不断更新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开课前须给学员印发学习材料(教材、讲义等)。

  三.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制考核细则

  (一)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进行考核,继续教育的学分计算办法:集中培训按8学时(一天按8学时计算)折合成1学分;非集中继续教育培训按10学时折合成1学分。教师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须重新考核。

  (二)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周期为5年。在培训周期内,在职聘任教师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160学时、非集中培训200学时),方可结业。其中新任教师在岗前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必须进行试用期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不完成培训任务,不能转正定级。

  (三)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次培训课时总数五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次培训考核资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非集中培训参照执行)。

  (四)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必须承担区级培训任务。在区(或片)组织校本培训,承担课题研究、专业讲座、教材教法研讨、导师带教等培训工作。

  (五)教师参加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其它专业提高培训班、干部提高班等学习,按所学习课程课时折算,每20学时折合为1学分,但在培训周期内,总计不超过20学分,每年计5学分。

  (六)网络培训是指区级以上的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学习活动,其学分按照非集中培训10学时记一学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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