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制度

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首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xx〕25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xx〕73号)和《关于加强xx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落实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的意见》(乌政发〔20xx〕11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满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xx市行政辖区(含两个部级开发区)内建设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以单元方式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商品小区配建管理工作。

  (一)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等部门确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及具体配建分配比例。市规划局按批准项目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套数等事项。

  (二)市国土局按照规划要求,在商品房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地过程中,明确配建部分的建设用地总面积。市发改委依据土地、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成本资料,确定政府回购廉租住房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并作为该宗地“招、拍、挂”的必要条件。在发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面积等事项。

  (三)市房产局依据规划配建要求,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予以审查;做好廉租住房的回购、分配、管理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市发改委做好每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配建项目的备案工作。

  (五)市建委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等事项。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须注明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等事项。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两个部级开发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积极做好配建项目的配合和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配建的项目在开工前分别到市建委和市房产局进行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实行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的方式。廉租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销售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与小区内其他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房产局等部门对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条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执法局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和供地性质进行配建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八条市房产局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项目或配建项目建设进度低于住宅减设进度的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未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市发改委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价格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未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程序进行的项目,不予进行小区质量竣工验收;对未按规定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降低其开发资质或限制其开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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