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乡森林火灾处置办法

全乡森林火灾处置办法

  为了能及时有效地组织森林防火灾的扑救工作,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和20xx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森林火灾处置办法。

  (一)组织领导

  乡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由乡政府、武装部、团委、派出所、林业站及各村委单位负责人组成。在森林火险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每天有一名领导值班。其职责有:坚守岗位、安排值班;判断火情、上传下达;调配“三力”(人力、财力、物力),全权指挥。

  一旦发现火警,村值班领导要在1小时内组织扑火队赶到火场指挥扑救,乡值班领导要在1小时内组织扑火队赶到火场并指挥扑救。

  (二)扑救区域:

  森林火灾处理本着分级处理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域管辖,由所在村具体负责,在村与村的结合部,相邻两村都要组织力量扑救。其它各村在接到火警报告后,要根据乡指挥部要求组织力量扑救。

  (三)火灾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乡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要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四)扑火力量:

  各村要成立扑火队伍,并进行演练、培训,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乡政府的应急扑火队伍应发挥中坚力量。发现火警、火灾时,各村的扑火队伍都应整装集合,统一服从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对现场扑火人员要进行编组,确定组长,服从指挥调动。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老弱、孕妇和儿童参加。

  乡森林应急扑火队伍分组:第一组组长,组员;

  第二组组长,组员

  乡村干部以包村为单位,配合两个应急小组,干部配合编入第一组;干部配合编入第二组。

  (五)通讯联系:

  实行有线和无线通讯相结合。重点解决好火场与乡之间的联络。乡政府、村委会要指定专人守护电话或电台,连续值班,掌握火情变化情况,每半小时逐级上报。

  乡邮电所要把森林火灾火情传递列入抢险救灾范筹服务,保证火情电话畅通。

  (六)车辆调配:

  乡、村要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扑救人员及时赶赴火场扑火。

  (七)火情监控:

  火灾未彻底扑灭之前,扑火人员不准撤离火场,明火扑灭后,必须留足力量彻底消灭暗火,严防复燃。

  (八)后勤保障:

  发生火灾的村委会对扑火所需要的仪器,医疗等物质要做好供应工作,保证应急所需。

  (九)火灾查处:

  1、案件查处:火场治安管理和案件的查处,一律由林业公安负责,根据案情,依法处理。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公安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尽快破案、查处。构成刑事案件的,要做到快捕快判,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

  2、技术鉴定:火场林木损失鉴定由林业局派技术人员或委托当地林业站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要在火灾发生后三天内向县森防办呈报有关材料;火场跨乡界限的由县森防办牵头,组织有关林业站技术人员共同负责鉴定。

  3、面积统计:火烧山场起火点明确的,过火面积按起火点所在乡、村统计,起火地点不明确的,按过火面积所居行政辖区分别统计。

  (十)灾后处理:

  1、灾后报告:森林火灾发生后三天内所在乡政府应向县森防指挥部提报书面报告,说明起火原因,组织扑救情况,检查防患弱点,表扬先进典型和提出整改措施。

  2、善后处理:对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当地乡政府、林业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置决定。

  3、扑火经费:由所在单位支付,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消耗的其它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明的,由火场所辖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4、林木处理:火烧木未经技术鉴定不得采伐;未烧死的林木不得采伐。当地乡、村要派员看守山场,防止群众进山乱砍柴。火烧木采伐需由林权单位提出申请,经程序报林业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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