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书
议书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在对某某县于2011年6月13日12:15分发生的乙方亲人某某遇难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受害者用人单位甲方给予乙方法律规定的赔偿。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赔偿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甲方愿意向乙方承担法律规定的安全事故赔偿责任。
三、甲方支付乙方赔偿费万元(万元);该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火化费、误工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扶养费、抚养费及财产损失等相关损失和由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甲方除赔偿给乙方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赔偿费用外,按照乙方及乙方处理此次事故的处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差旅费给予乙方赔偿该方面费用;甲方并应当为乙方及陪同处理事件亲属购买回程车票 。
甲方除赔偿给乙方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赔偿费用外,在拉萨处理遇难者陈思慧后事的全部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
四、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中约定的所有材料 。
五、甲方支付完毕上诉赔偿费用后,乙方与甲方、丙方及其他任何人和单位再无任何法律关系或者是经济纠纷 。
六、由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法律规定的赔偿款,故乙方同意对该事件的肇事者丙方和相关人员作出谅解,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七、由于遇难者的身体欠佳,无法于拉萨处理此次事故 。故遇难者的在此次事故中的处理权限由全权代理 。该代理有遇难者的等证实。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或者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丙方壹份和隆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执壹份;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乙方:丙方:
日期:日期:日期:
见证人(证明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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