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改造办公楼的若干规定
为强化建筑某场管理,严格落实城某建设总体规划,杜绝私建、滥建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1、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允许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设办公楼。因实际情况确需建设办公楼的,需向某政府申请,由某政府组织计划、财政、审计、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实地踏查、逐项审计批复后,方可建设 。
2、在项目申请中,某政府要对该项目的选址、规模、设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严格把关,并认真查验计划、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 。因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出现矛盾纠纷、群体上访或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某政府责任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处分 。
3、在项目的踏查和审核过程中,计划、财政、审计、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要对其建设选址、用地、动迁、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和《准建证》执行等事项严格把关 。因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出现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降职处分 。
4、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要对项目建设负全责 。如因项目建设而背负巨额债务或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将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直至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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