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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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协 商一致的原 则,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   国用   字第   号),总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地块位置详见红线图或宗地图)。
  第二条 
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            ,原 土地出让年限为   年,建设年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房屋转让契约另订),并向     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甲方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每平方米为     元(币种:     )。总金额(大写)
  元(币种:     )。
  第六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时,愿意承担甲方原 出让合同(合同号:    号)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    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国土局和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须严格按照原 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如需改变须经     市国土局和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 
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    天内向    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付清全部税费后,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转让总额     %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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