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空调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 方: 恒隆广场有限公司 乙 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上海市市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租 (商场部分)赁甲方投资建设的“恒隆广场” (以下简称“该广场”)事宜,达成以下 )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1.1 :指上海市恒隆广场有限公司。 出租方(甲方) 1.2 :指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经营活动者。 承租方(乙方) 1.3 广场:指上海市 xx 路 xx 号恒隆广场的商场部分。 1.4 租金:指甲方将约定场地、设施出租乙方经营时,按约定数额、方式向乙方收取的款项。 1.5 实际使用面积:指本合同附件一图中红线标示,若面积有误差,以双方确认后的面积作为支付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若有异议以房产部门的测量结果为准。 1.6 赔偿:本合同所指赔偿系指乙方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的补偿。 1.7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正常工作之日,即扣除了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包括经政府调休后应正常工作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政府规定的固定和经调休的节假日之后的日历日。 1.8 天:指日历日 第二条 物业情况 该广场座落于 上海市 xx 路 xx 号 。乙方自愿向甲方承租该广场第层店铺,编号为 (以下简称“该物业”。 的场所(以附件一图中红线部分为准) ) 第三条 用途 3.1 该物业只限用于摆放及销售乙方所经营之 品牌的 ,并且乙方须以自身名义经营前述业务。如乙方更改该物业用途,除须取得有关政府部门许可外,同时亦必须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并提前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商标证明、品牌授权经销证明、法人委托书、印鉴卡、经营产品的相关质检、报关材料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物业的面积及装修、设施 4.1 该物业的承租实际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4.2 甲方提供给乙方该物业之装修标准及设施状况,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特色进行专业装修,但不得破坏甲方原有之建筑结构、隐蔽工程和装修布置等。乙方自行装修该物业所涉及的一切装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3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保持该物业内部处在可使用状态。乙方须遵照甲方的规定在租赁期内自费对该物业内部进行不时的维修保养、粉饰。 4.4 乙方对该物业进行装修、修理、分割、安装设备或改建时,其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在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施工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 。在未经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获审批之图纸 。装修完成后需报甲方审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 。 4.5 乙方在对承租区域进行开业前装修、租赁期间的改动及租赁期结束的还原工程时,所有涉及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工程,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附装潢平面图及施工配电图等,经取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将协助乙方协调处理审图的工作,惟费用及其责任将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关于装修装饰的有关规定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需支付给甲方不可退还的审图费 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元。装修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监工,以维护广场安全,甲方并可随时检查。乙方须严格依照“装修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的监督与管理,在装修期间因装修引起的各种事故,责任由乙方负担。 4.6 乙方在进行装修时,应遵守甲方《装修手册》中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果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甲方的装修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在缴纳的装修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应补足。乙方对该物业的装修、修理、分割、安装设备或改建不得影响商场内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4.7 装修期内因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或承建商之疏忽而引致甲方或其他客户之损失,乙方必须予以赔偿。 4.8 甲方对该广场的维修责任只限于该广场的公共地方。甲方同意按乙方合理要求对中央空调的设备或机器提供定期的维修保养服务,费用包括在管理费之内。 4.9 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前的适当时间内自付费用将该物业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恢复至毛坯状态或甲方认可的状态,并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准时将该物业交还甲方并将通向该物业及该广场洗手间或其他乙方可通行部分的钥匙(如有)交还甲方。如逾期交还该物业,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中日租金的 1.5 倍、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自租赁期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至乙方实际交还该物业之日止的该物业使用费用,并有权从乙方交付的租赁保证金或管理费押金中扣除该等款项,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逾期五天以上不交还物业的,甲方有权强制性收回物业,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10 如乙方未将店铺恢复至毛坯或甲方认可的状态,甲方将委托第三方进行该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管理费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5 日内补齐。 第五条 租赁期限 5.1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其中含装修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该物业租金,但仍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相关公用事业费和其他费用。 5.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全部,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租赁权;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该物业优先租赁权。 第六条 租赁期租金 ,而该租金并不 乙方以下述方式向甲方缴付每月之租金(以每月 30.4 天计算)包括乙方另需缴付之管理费和公用事业费及其他费用。 租金单价 月租金 租赁期限 备 注 (元/平方米月) (元/月) 第七条 管理费 7.1 租 赁 期 内 的 管 理 费 人 民 币 元/平方米月,即每月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 甲方有权因运作成本变化而统一调整管理费及其他公用事业费以维持该广场之管理水准, 但以不违反政府有关规定为限度。 7.2 管理费已包含甲方规定的商场统一营业时间内的公共区域空调使用费、公共区域清洁费和安保费,大楼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费用。 7.3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于正常空调供应时间外使用空调而发生之额外空调费,收费标准由甲方另行提供。 7.4 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管理费依租金上涨幅度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其它费用 8.1 政府税项 乙方须负责支付该租赁期内乙方所需缴付之所有政府税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 8.2 按国家规定依法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________承担,其中甲方承担_____,乙方承担_____,乙方承担的部分支付方式按管理费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8.3 公用设施 乙方须于起租日前向甲方申请各公用设施(如有需要)的开通并负责缴付相关之费用。 8.4 乙方须承担顾客使用信用卡结算而产生的手续费,依照银行收费标准支付。 8.5 乙方发行的贵宾卡所产生的折扣,由乙方自行全额承担。 8.6 如乙方店铺接受恒隆广场的 vip 卡进行积分的,vip 客户的返利及其他各种活动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方统一负责组织、实施,乙方应将当月店铺累计产生的积分值(1 个积分=1 元人民币)的 2%作为恒隆广场 vip 客户返利及其他活动的费用支付给甲方,该费用应于次月支付租金时一并支付。 第九条 公用事业费(电费、电话费等)的支付 9.1 乙方须按甲方规定支付与该物业有关之水、电、气(如使用)、电话(如 。乙方应在收到帐单之日起五日内以甲方使用)等费用(包括公共区域分摊的费用)指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给甲方。 9.2 若乙方需安装卫星电视或有线电视,须向甲方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安装接驳并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缴付金额相当于贰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大写 ),甲方另行出具收据。如租金根据本协议增长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补足租赁保证金的差额部分。若甲方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乙方的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将该物业出租给其他租户,但不影响甲方向乙方索赔因其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造成甲方之损失的权利。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有效期届满,若乙方无任何违约、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及没有任何第三方提出主张、诉讼、赔偿及其他责任的,则甲方于乙方付清所有费用,将铺位完好无损交还甲方,且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如数退还乙方所缴之租赁保证金。 第十一条 管理费押金 11.1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支付给甲方金额相当于贰个月的管理费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另行出具收据。如管理费根据本协议增长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补足管理费押金的差额部分。若甲方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乙方的管理费押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将该物业出租给其他租户,但不影响甲方向乙方索赔因其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造成甲方之损失的权利。 11.2 合同到期经甲方对商铺验收合格并无其它拖欠款则管理费押金无息退还。 第十二条 首期租金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即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十三条 首期管理费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管理费,即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管理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十四条 付款方法 14.1 付款期限: 14.1.1 在协议有效期内,按先付后用的原则,乙方须于每月 5 日之前支付该月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给甲方。以上费用以每壹个月为壹期支付壹次(已支付的费用应扣除)。 14.1.2 如乙方未按 14.1.1 条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须按逾期部分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付款日期顺延。公用事业费的滞纳金按政府规定缴纳。 14.2 付款方式: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汇款方式支付,甲方收到全额款项后开具发票给乙方。 14.3 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支付,可以按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五条 交房日期与开业日期 15.1 交房: 15.1.1 甲方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向乙方交房,以供乙方装修使用。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后即时办理收房手续。 :若乙方不能按甲方交房日进场装修或乙方未能在 15.1.2 装修免租期(如有)装修免租期内完成装修,则装修免租期仍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 15.2 开业 15.2.1 乙方须于 年 月 日正式开业。如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内结束装修并开始营业的,乙方应自开业之日起支付相应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逾期开业,则视为乙方违约。 15.2.2 若乙方于装修免租期开始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不进行装修,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管理费押金,并收回铺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切责任。 15.2.3 若乙方于装修期届满,未能完成装修及开业,每迟延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1.5 倍日租金、1.5 倍日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直至乙方开业为止。 15.3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保留因各种原因导致广场工期延误,而相应将上述交房日期顺延,最多三个月而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的绝对权利;同时合作期限也应作相应调整。 15.4 交房及开业时间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 16.1 乙方在该物业经营时,商品的销售、质量、价格、人员、售中以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16.2 乙方在该物业内陈列的各类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或明码削价并统一使用由市物价局核准的价目牌。 16.3 该物业内各类商品零售价格的制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规和规定。乙方提供之商品均以其所订价格出售,乙方须保证同一时期内,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上海市同等级市场的销售价,否则甲方可向乙方收取该项商品差价总和二十倍之违约金 。 16.4 乙方在该物业内销售的各类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上海市市颁布的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时,乙方应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6.5 乙方在该物业的任何铺面橱窗或陈列柜按符合甲方经营要求、适合本商场的风格和方式保持商品的陈列,并在收到甲方认为上述陈列将损害该广场的形象或定位的通知后,立即更改在该物业的相关陈列、橱窗或其他商品陈列。 16.6 该广场的商场部分在开放于公众人士时,乙方应保持该物业的任何铺面橱窗及陈列柜连同店铺招牌亮灯,并准许甲方控制铺面橱窗、陈列柜及店铺招牌的电路。就 16.5 及 16.6 款而言,铺面橱窗应被视为包括用以展示商品或服务、直接面对外部或公共地方的该等物业之相关部分。 16.7 乙方在该物业内经营的各类商品,须按国家和上海市市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对出售的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它法律和经济责任。 16.8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并标明正确使用或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16.9 乙方可在该物业内自行收取任何营业款项并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乙方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的统一发票及收据。 16.10 乙方的商品、货品进场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并使用规定的电梯、楼梯和通道;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进货时间,乙方需提前 24 小时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的商品、货品或其它物品出场,须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检查核准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及时间内,不得以客运电梯或自动扶梯作运货用途。 16.11 乙方须负责把该店铺的垃圾、废物以甲方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规定的时段内,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路线倒卸在指定的地点。因清理某种特殊种类的垃圾、废物(包括商业性垃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16.12 对于甲方制定的宣传和推广计划,若与乙方有关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活动并承担自身部分发生的有关费用。 16.13 乙方为扩大销售,需要在该广场内(该物业之外)进行促销活动时,应提前 30 天将具体方案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与甲方商洽场地和器材的配合,甲方应尽量给予支持。 16.14 乙方在该广场内制作和发布的各类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凡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形,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6.15 乙方在该物业的营业时间(包括节日、假日)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在规定营业时间内不得无故停止营业。 16.16 乙方必须单独建立帐册,完整地记载经营活动的经济情况。 16.17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并不包括乙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税款。 16.18 乙方在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甲方或恒隆广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除为了指示营业地址和位置外,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甲方或广场的名称或标志图像。同时,不得在店铺以外的公共部分进行广告、告示等宣传品的张贴。 16.19 乙方应在承租场地内醒目地表明乙方的名称和标识。 16.20 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物业内放置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16.21 乙方不得在该物业内产生、向外渗透、泄露或容许在该物业内产生、向外渗透、泄露甲方认为是影响广场正常营业、有毒、有害的气体、气味或噪音。 16.22 乙方不得饲养任何动物,不得将宠物带入该物业。 16.23 乙方不得在该物业外、该广场内的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兜售、招徕。 16.24 乙方须向顾客提供一流服务,不影响该广场作为一流的信誉和声誉。 16.25 如乙方在该物业进行任何活动违反或触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而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或第三方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管理 17.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商品销售中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证件(商标注册证、品牌代理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卫生检测报告、报关资料等)。乙方必须确保该等证件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 17.2 乙方应保证对其销售的商品拥有完整的权利,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利的侵害,凡有第三方诉讼追究此类侵权责任而引起纠纷或法律诉讼的,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经济赔偿。 17.3 乙方在该物业内销售的商品,由乙方自行保管。 17.4 乙方应保证有足够的商品存货,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现象。 17.5 乙方应保证在该物业内所销售的货品为当季新款货品,否则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更换。 17.6 乙方不得在该物业内销售“三无”商品或伪劣、变质、失效、过期、淘汰、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以及其它不正当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推销商品。如有违反,经政府管理部门确认,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并提前终止协议书。 17.7 当乙方销售的商品因质量或其它原因引起消费者向甲方提出修、换、退或其它正当、合理的要求时;或因乙方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引起消费者向甲方索赔或追究经济责任时,甲方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乙方应依此执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人员管理 18.1 乙方派遣管理人员和营业员,负责该物业内的销售工作。乙方派往该物业工作的营业员,必须具有一定服务水准、良好素质并需经甲方同意,持有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发的《健康证明》的优秀人员。 18.2 乙方应将派遣进入该物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名单报送给甲方备案管理,乙方派遣人员应参加甲方合理举办的各种相应培训活动,乙方自行承担合理费用。 18.3 进驻该物业的乙方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凡违反者,甲方可依据广场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责成乙方立即调换,并视其行为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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