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乙方向甲方出租核载39人的空调大客车或公交车,作为甲方村民至上江小学接送的专用车辆,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标的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要求的空调大客车或公交车,要求一人一座位,每座位有安全带,以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接送服务。
二、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准时支付合同期限内所有租车费用给乙方。
2、甲方应指定适当位置提供给租赁车辆临时停放,方便上落。
3、任何时候不能要求乙方从事违反《交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甲方因特殊原因更改或增加接送时间段或班次,需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知会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并协商好相关费用之后,方能调动车辆,乙方协助操作。
5、甲方不因租赁车辆而需承担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交通安全责任。
乙方责任:
1、保证本专线运行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关政策方面由乙方承担解释责任。
2、保证为租赁车辆配备具有驾驶执照和良好驾驶经验的司机,司机为乙方员工,乙方对其司机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3、保证租赁车辆证件齐全,车况良好,适于营运 。同时,根据双方确定的运行方案,保证租赁车辆的安全准点,如无特殊原因,班车不得迟到、早退,如迟到、早退一次甲方有权扣除本月租车费用人民币50元。
4、乙方不得在甲方用车期间无故停开班车,否则,停班一次甲方有权扣除本月租车费用人民币100元(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5、乙方负责租赁车辆的季检、年审、轮胎、维修、燃料、税金、运管费、管理费、保险及司机的薪金、保险、福利等费用 。
6、文明、安全运行、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要求参与运行的司机着装整洁规范,运行期间应耐心、态度和蔼,礼貌待客,如甲方村民投诉,经调查属实,每发生一次投诉,扣除本月租车费用人民币50元整,属于司机态度恶劣,造成吵架打架等情节严重的,交由乙方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负责车辆行驶安全及相关责任,包括乘车安全。如有任何意外或事故发生,造成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车辆事故等,乙方负完全责任,甲方可提供必要协助。
8、乙方车辆在运行期间如发生故障或事故,需即时调动其他车辆运行,以确保学生的上课时间.
三、接送线路、时间及趟次:
1、接送线路:
2、接送时间:
逢星期一—星期五。1、06:30—07:30、1,接送时间可按季节变化和学校要求作适当调动;
星期六、日如需接送双方再行协商,由甲方制定接送计划。
3、接送趟次:共 趟次/天。
4、如由于交通部门临时规定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路线的改变,经甲方书面确认,按变更后的路线运行,若在合同期限内,甲方需要更换接送站点,要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协商。
5、因出现车辆维修、年审、接受定期检查或经甲方认可的合理因素所造成需要暂停运行时,乙方必须及时用同等规格的车辆来代替,确定每天车辆的正常运行为前提 。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当天该租用车辆的租车费用,并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四、租金、结算周期、结算方式:
1、租赁车辆租金标准为人民币:600元/天;星期六、日或节假日如需用车均按600元/天结算(按接送线路规定,最多不能超过12趟次/天)。
2、合同期内,第二学期起,每学期将根据燃油价格的变化调整租车费用(以目前柴油6.13元/升、600元/天为基准),相应每车每日租车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租车费用=600元/天+油价调整差价*该车每日运行120公里(以百公里为单位)*30升/百公里
3、结算周期从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止,每月按实际天数计算,在每月用车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定所有用车费用,双方确认之后由乙方在每月10日之前开具正式的运输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20日之内必须付清所有用车费用。如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超过1个月(30日)未付清相关款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发票导致甲方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结算银行为: 。如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
五、租赁期限:
从 xx 年 2 月 22 日至xx年 2 月 21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续约优先权,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增减,乙方应给予支持。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接送线路、时间趟次、司机服务态度等不符合约定,经查属实,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10天期限改正,仍然未能改正的,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不支付相关租车费用。
2、乙方在正常情况下延误两小时以上发车,扣除该辆车当天费用,若没有合理的原因逾期超过两天不出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支付日租车金额三倍的违约金 。
七、其它约定:
1、如双方有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赔偿合同两个月(以30天为准)的租赁费用总金额给对方。
2、如由于政府和交通部门明文禁止使用租赁车辆接送顾客或因不可抗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取得有关证明之后,双方友好终止本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3、甲方如在合同期间有需要暂时调动租赁车辆用作其它用途,必先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知照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能调动车辆 。
4、相关负责人: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八、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日起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法律、交通法规等不符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的补充条款及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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