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申请书(精选5篇)
手机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专利委托书
根据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
委 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 )
1. 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发明创造
申请或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
2.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3.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4.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机构接受上述委托并指定专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此项委托。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 (盖章或签字)
被委托人(专利机构) (盖章)
??? ?年 ???? 月 ???? 日
【拓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中被委托人应当是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机构,委托人应当是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个人的,专利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专利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机构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机构。被委托的专利机构仅限一家。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专利机构辞去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专利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
五、专利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机构的专利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人不得超过两名。
六、本表中所填写的专利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七、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可以在专利委托书中声明。
八、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机构作全程,请求作出检索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委托书,并在专利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
手机申请书范文第2篇
1.请求书
请求书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收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它们的栏目和填写要求基本相同。在填写三种请求书时,都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表格上打字或印刷。现以发明专利请求书为便,说明各栏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第①、②、③、④和⒅栏:专利局填写。
(2)第⑤、⒂栏:发明名称(实用新型名称、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①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单、明确地表达发是创造的主题,一般以15个字为宜,最长不超过25个字;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具体、明确反映该产品所属的类别,一般不应超过10个字。②发明创造名称不应过于琐,也不能太抽象笼统。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根据发明主题的宽窄,确定一个与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的类组相适应的名称。外观设计产品应当尽量使用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上列出的产品名称。③发明创造的名称不是应当包含人名、地名、单位名称和产品型号、商标、代码等,也不允许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汇,例如,“……及其类似物”,因为这样公使发明主题模糊。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不应当包含描述产品功能、用途的词汇。④请求书中的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以及其它各种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一致。
(3)第⑥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但不能是单位或“××研究室”、“××协作组”之类的组织机构。②发明人不受国籍、性别、年龄、职业或居住地的限制,只要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均可以成为发明人、设计人。③发明权不能继承、转让,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仍应注明原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但是可以注明死亡,例如,“刘博(死亡)”。④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由申请人代为填写,但应将填写情况通知发明人、设计人。在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排列次序有先后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否则专利局将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次序排列。⑤发明人或设计人因特殊原则,要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在本栏填写“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中有人愿意公布姓名,有人不愿意时,将愿意公布姓名的填入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在请求书中应说明理由,并由发明人本人签章。请求批准以后,发明人姓名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和专利证书上均不载明,并且发明人、设计人以后不得再要求重新公布姓名。
(4)第⑦栏:申请人①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单位时,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②申请人如果是个人,应当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不能用笔名或者化名。外国人的姓名允许用简化形式,例如,约斯捷潘诺夫。学位、头衔等不属于人名部分的内容应当删去。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其正式的全称。③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写明省、市以及邮件可以迅速送达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一般不能用单位名称代替地睛,例如,不允许以“××学院”作为地址。一个地址内有多个单位的,除写明地址外还应写明单位名称。居所或经常营业所在我国境外的申请人,其地址可以只写国家和州,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台湾、港、澳的申请人地址可以分别写明为:中国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④申请人的国籍,可以用国家全称,也可以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⑤申请人是单位的,除写明单位名称外,如未委托专利机构的,还应当指定一名企业专利工作者作为办案联系人,填写在申请人地址之后。但委托专利机构的,可以不指定联系人。⑥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又未委托专利专利的,应当推举其中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应当填写在申请人栏目的第一署名人位置。在专利审批程序中,专利局一般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有义务将专利局的文件或其抄件转送其它申请人。除涉及共同权利的事项外(例如撤回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权利人等),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各项手续。⑦专利局只对外国人的申请资格按照专利法第18条进行审查,对国内申请人,除有申请权纠纷的以外,凡填写在请求书“申请人”栏目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均被视为是有权申请专利的合法申请人。
(5)第⑧栏:专利机构①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办理申请手续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办理;二是委托专利机构办理。只有委托专利机构办理手续的需要填写本栏目。尽管委托专利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是值得提倡的。②申请人未曾办理专利委托手续,不得自行填写本栏目,否则不但构成对专利机构的严重侵权行为,而且还可能会造成对申请人严重不利的法律后果。③我国实行专利机构负责制,申请人委托专利时,应当与专利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然后由专利机构指定本机构的人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一件申请最多可以指定两名人办理,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职人。④申请人委托的专利机构应当是在专利局正式备案的,机构指定的本机构的人应当是经过专利局考核认可并在专利局登记的。为此,本栏目不仅要填明专利机构的名称,还应当填写其备案的编码和地址,人应当填明姓名以及在专利局的的登记号。⑤申请人在同一时期内只允许委托一家专利机构。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委托一家专利机构。在委托共同的专利机构以后,如果同时推举有代表人的,这时相当于经全体申请人同意由代表人同专利机构联系。专利机构接受委托以后,其在委托权限内采取的行为与委托人采取的相同行为有同等效力,由此产生的后果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但是,按照规定,专利机构办理转委托手续,办理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手续,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的手续时,应当得到全体委托人的同意。⑥申请人有权撤销对专利机构的委托。反之,专利机构也可以辞去对其的委托。有上述情况的都应当通知对方并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和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⑦在我国的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和台湾、港、澳的单位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台湾、港、澳同胞个人以及我国在国外工作和学习的人员申请专利专利时,除同样可以委托上述机构办理外,也可以委托国内专利机构办理,但不得委托个人或由本人自己办理。
(6)第⑨栏:菌种保藏
本栏目只有发明专利请求书上才有。当发明涉及到微生物并且需要对微生物进行保藏时才需要考虑填写本栏目。①需要保藏的微生物有两类:一类是公众无法获得的新的微生物;另一类微生物本身不是新的,但使用该微生物的方法或其产品是新的,当这种或这些微生物是公众无法获得时,也应当保藏。②微生物的保藏日期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最迟在申请的同一天,因为它被看作是专利申请的一部分。以实物微生物作为专利申请的一部分,这是专利书面申请原则的唯一例外情况。③保藏单位:1995年以前,我国只承认专利局指定的两个微生物保藏单位,即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的保藏手续。由于我国从1995年起已经为布达佩斯条约的缔约国,所以在1995年以后,在所有布达佩斯条约指定的国际保藏单位进行的微生物保藏手续,都可以获得我国的承认。申请人在该栏目中应当准确地填写国际保藏单位的名称,以便专利局核对。④保藏编号:申请人在上述单位保藏微生物菌种以后,可以获得保藏编号。申请人如果因为提交菌种保藏的手续是在提出申请的同一天办理的,因而无法将保藏编号填入请求书中时,可以在请求书上先填上保藏单位和保藏日期,然后在3个月之内以书面补正形式提交保藏编号。⑤涉及微生物并需要保藏的专利申请。除需要在请求书中填明保藏单位、日期和编号以外,还要在3个月之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微生物菌种存活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④、⑤手续的,将视为菌种未提交保藏。
(7)第⑩栏:分案申请
当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除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外,还可以将申请中包含的其它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按照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重新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如果原申请有优先权要求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的优先权日。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在1993年以前要填写专门的分案申请请求书。现在分案申请不再设立单独的请求书,而将其作为请求书中的一个栏目。①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的类型。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②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合法继受人。原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分案申请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③分案申请可以由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以在接到审查员认为原申请缺乏单一性,并要求对申请内容进行限定的通知以后提出。但专利局对原申请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后,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④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本栏内填明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日即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的,按普通专利申请处理。⑤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如果超出后又不愿删去的,分案申请予以驳回。⑥分案申请应当按照新申请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同时应当在提出分案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计算起点的已经到期的各种手续,缴纳已经到期的各种费用。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应当注意提出实审请求和缴纳维持费的期限都是从原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的。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则实审请求期限还要从优先权日起计算。⑦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在提交分案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交的,应当在接到审查员的补正通知后按规定期限补交,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8)第⑾栏:要求优先权声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优先权有两种,一种是外国优先权;另一种是本国优先权。这两种优先权都不是自动产生的,必须在申请时提出声明,并办理规定手续,经专利局审查后才能享有。1993年以前,优先权声明有单独的表格,现在已作为请求书的一个栏目。①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栏填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受理国或受理局(当受理局是一个巴黎公约成员的国际组织时,例如欧洲专利局时,可以填写受理局);填明由在先申请的受理局确定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填明受理局给予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要求优先权而未填写本栏目,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而未填明受理国(局)和申请日的,要求本国优先权而未填明申请日、申请号的均视为未提出优先声明。②受理国(局)可以用国家或局的简称填写,例如中国,欧洲专利局;也可以用国际标准国别代吗填写,例如CN、EP.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不得省略受理国名称,不得填写成“我国”而应当填写:中国或CN.申请日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按照年、月、日顺序填写,例如1992.10.7.申请号应当按照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给予的形式填写。③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填明每一项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受理国(局)确定的申请日以及申请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其提出优先权请求的12个月的期限从申请日期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④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包括申请人有增加或减少),应当在申请前办理好优先权转让手续。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仍然是有效的,则不能单独转让优先权,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权一起转让。因为从要求本优先权的申请提出之日起,在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提出申请起两个月内,按照要求优先权的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每项50元)。要求外国优先权提交经原受理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逾期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或者未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优先权请求视为未提出。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但是可以要求外国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栏目的填写都应当打字或印刷,否则专利局将不予受理。
(9)第⑿栏:不丧失新颖性说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前6个月内公开自己的发明创造,不损害自己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①这些特殊情况中的两项印在本栏“”后,一是申请前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过;二是申请前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发表过。有上述情况斩应当在“”中打勾。如果申请时忘记打勾,以后补交声明是不允许的。②提出上述声明(即在“”中打勾)的,应当在申请日起两个月提交有关证明。例如展览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被展出的内容和日期的证明,或者有关会议组织单位出具的发明创造被发表的内容和日期的证明。③展览会的主办部门应当是我国政府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组织者应当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是在国家科委或全国科协注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④尽管有对新颖性的这种宽限规定,但是申请专利以前公开发明创造内容,对发明人、申请人进行专利保护还是很不利的。申请人应当尽量避免在申请以前公开发明创造内容。
(10)第⒀栏:请求保密处理
本栏只有发明专利请求书才有。按照规定,国防系统各单位的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出申请。在非国防系统的产品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如果申请人认为该申请的技术内容可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不宜公开,可以在本栏打勾,要求进行保密审查。但是,是否予以保密由主管该技术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决定。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以及批准的保密专利在解密以前不向社会公开,也不得向国外申请专利,保密专利的转让和实施除须经专利权人同意以外,还必须经原决定保密的部门批准。
(11)第⒄、⒅栏:文件及附件清单①清单由申请人填写,专利局负责核对,以证实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并检查申请文件是否还夹带或附有其它文件。②申请人应当在清单上填写每一种文件的份数和页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或附件,清单上未列出的,可以补写在后面。③文件提交情况以专利局核实为准。专利局将核实情况填写在请求书上,并将其中一份连同受理通知书一起寄给申请人。
(12)第⒆栏:申请人或机构签章
签章是文件产生法律效力的基本条件。①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有几个申请人的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②委托专利机构的,应当由专利机构加盖公章,但应当同时提交由申请人签章的专利委托书。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共同委托的专利机构盖章,并同时提交有全体申请签章的专利委托书。③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或专利机构的姓名或名称一致。签章不得复印,不得代签。④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签字手续未履行。例如,请求书由专利机构盖章,但未同时提交有效的专利委托书的,该签章手续无效。
(13)第⒇栏:请求书寄送栏目
请求书寄送栏目由申请人填写,它是受理通知书寄送的地址,如果填写不清楚,可能导致受理通知书无法送达。申请人已经委托专利机构的,本栏目应当填写专利机构的地址、名称以及人姓名;未委托专利机构的,应当填写申请人(一个申请人时)或申请人的共同代表(几个申请人时)的地址、姓名。申请人是单位时填写单位的地址、名称及联系人的姓名。
2.说明书
(1)一般要求
①应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能够根据此内容实施发明创造。说明书不能隐瞒任何实质性的技术要点。②说明书中要保持用词一致性。要使用该技术领域通用的名词和术语,不要使用行话,但以其特定意义作为定义使用的,不在此限。③使用国家计量部门规定的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④说明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说明书的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后面。⑤在说明书的题目和正文中,不能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例如“最新式的……”、“世界名牌……”。不能使用意义不确切的语言,例如“相当轻的……”、“……左右”等。不允许使用以地点、人名等命名的名称,例如“×××式工具”。商标、产品广告、服务标志等也不允许在说明书中出现。说明书中不允许有对他人或他人的发明创造加以诽谤或有意贬低的内容。⑥涉及外文技术文献或无统一译名的技术名词时要在译名后注明原文。
(2)说明书的结构和内容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发明或实用新型项目本身的特殊情况需要以其它方式说明外,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撰写。①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名称,必须与请求书中的一致,应简洁、明确地表达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可以按其技术性质来命名,如“碱法去除水中硬度”,或按用途命名,如“照相机自动测距装置”。如其技术与用途密不可分,也可以使用双重命名法,如“自废显影液酸法提取银的方法及装置”。字数一般以15个字为宜,最长不超过40个字。名称应书写在说明书首页的顶部居中位置,下空一行写说明书正文。②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正文的第一自然段,一般应先用一句话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所属的技术领域,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能写成发明本身,例如,若发明是对主振时钟电路中的比较器的接法进行了改进,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由比较器组成的主振时钟电路”。③写明申请人了解的对理解、检索和审查本发明创造用或有关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或不足。申请人在这里引述的北京技术应当是就申请人所知与发明最接近的背景技术,此外对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不需要全面论述,仅需指出申请人的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或不足,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说明前人为解决这些问题曾经遇到的困难。④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或任务,说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段频当和上一段相呼应,针对上面提到的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从正面说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时可以提出多个目的或任务,但是它们必须是同一个发明或者同一个发明构思下的几个发明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⑤清楚、简明地写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技术方案,并能够利用该技术方案解决所提出的技术问题,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是各种技术措施的有机组合,而技术措施一般是用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所以清楚、简明地写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就是用若干技术特征的有机结合来限定发明。一般情况下,这一段有关发明的技术方案的描述和权利要求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叙述,在实质性部分是完全相同的。⑥发明或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可以从方法或者产品的性能、成本、效率、使用寿命、材料、能源消耗、操作方便安全或减少环境污染等诸方面进行比较。评价应当客观、公正,不应有意贬低现有技术。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的结论可以通过对发明同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的对比分析得出,也可以通过统计资料或实验数据得出,但是不得采用不实语言进行欺骗或者作无根据的断言。⑦对附图的图面说明的要求:如必须用图来帮助说明发明的技术内容时,应有附图(关用新型必须有附图),而且应对每一幅图作介绍性说明,一般用“图1是……”,“图2是……”的方式进行简要说明即可。例如:“图1是本发明主振时钟电路的线路图”,“图2是所示电路中控制端A的电压波形图”。⑧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并将其作为一件典型实例,列出与发明要点有关的参数及条件,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加以说明,技术中不能隐瞒任何实质性的技术要点,如必要时,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较宽的情况下,和在难以从理论分析或者根据实践经验判断发明的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应当例举多个实施例。特别有关化学物质的发明通常都要例举几个、甚至几十个实施例。通过这一段的描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能够根据此内容实施发明创造,并且使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内容明确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⑨发明如果是涉及微生物方面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写明该微生物的特征和分类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上述说明书的几个部分,一般都要采用单独段落进行阐述。对于内容特别简单的发明创造,上述⑤、⑦、⑧所述内容可以合为一段。
3.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被批准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是专门记载权利要求的文件,它由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组成。
手机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提出申请
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金华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有委托双方亲笔签名的书面委托材料,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二、进境手续
上述人员办理进境机动车辆审批手续,必须确认车辆到港后,列明车辆情况,再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正本及复印件:
金华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1、身份证件:申请人有效《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工作证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地区人员就业证》、外国专家局制发的《外国专家证》、外交部制发的《外国常驻记者证》等证件;
3、所在常驻机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4、长期居留证件:护照上的长期居留证,或公安部门制发的《暂住证》,在停止发放《暂住证》的地区,对上述人员的常驻身份,各关可凭其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予以确认;
4、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聘用单位出具的证明;
6、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出境手续
基本手续与办理进境手续相同。常驻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持原《进境自用物品申请书》向金华海关申请审批后,由杭州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金华海关收到《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申请表》上批注。
三、受理期限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金华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金华海关将签发的《申请表》第一、二联制成关封,邮寄至进出境地海关,或经海关批准的申请人持海关关封,海关关封由进出境地海关拆验。申请人自行或委托报关行在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五、已办结报关手续的申请人,持进出境海关已批注的《申请表》第一联制成的回执关封,回到金华海关进行登记备核。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进境的机动车,持进境海关的回执关封和原办理进境审批的相关材料(正本)到杭州海关监管处行邮监管科,申领《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六、监管期限
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自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自用车辆,应当事先向其杭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杭州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对未满1年或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的,海关一律不准转让。
七、办理依据
手机申请书范文第4篇
农机领域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由六部分或四部分组成。如果发明需要借助图片辅助说明,则申请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共六部分;如果发明无需图片即可以将发明内容表达清楚,则申请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共四部分。在申请文件中,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实体性文件的重视程度一般比较高,但对于发明专利请求书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对某些栏目如何正确填写不甚清楚,下面重点说明发明专利请求书第(7)、(8)、(10)和(18)栏填写时应注意的问题。“(7)发明名称”栏,要确保此处的发明名称与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文字上完全一致[3]。如果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是“玉米免耕播种机的破茬装置”,则在“(7)发明名称”栏中不允许填写为“免耕播种机的破茬装置”,也不允许填写为“玉米免耕机的破茬装置”。“(8)发明人”栏,只可以是个人,比如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张三做出了一项职务发明,则发明人一栏中只能填写“张三”而不能填写“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3]。“(10)申请人”栏中“电话”、“申请人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三个项目务必清楚准确地填写,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申请人联系的基础。如果农业机械企业的名称发生变化,或是农业机械企业的营业场所发生变化,要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变更著录事项,否则可能会导致申请企业无法接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等书面文件[3]。“(18)声明本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本发明专利的当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栏要如实填写,这样申请人在后续发明专利申请满足授权条件时,可以通过放弃之前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获得发明专利权。如果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本发明专利的当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而未勾选,则不能通过放弃的方式来获得发明专利权。
2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送审
准备好申请文件后,可以将文件面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此外还可以当面交送至各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的受理窗口或邮寄至各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提交申请文件时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可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申请指南[4]。此外,还有电子申请方式。
3专利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文件后,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检查申请表格的填写及文件撰写形式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会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会对发明专利申请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号进行分类,例如:撒播播种机分入A01C7/08;带传送带的马铃薯种植机分入A01C9/00;用于种苗的移栽机械分入A01C11/00。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符合本法规的,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此外,申请人可勾选“发明专利请求书”第(22)栏中的“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以获得发明专利的早日公布。
4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后的3年之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这里并不要求“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提交必须在申请日之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当天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此外,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时,对申请文件中的瑕疵进行修改,这是专利法规定的主动修改时机之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后,申请将进入实审提案库等待相应技术领域的实审审查员提取案卷。提取案卷后,实审审查员会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针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全面检索和审查。在通常情况下,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内容,实审审查员将会发出至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和意见陈述,直至结案。
5发明专利申请的后续程序
当发明专利申请经意见陈述或修改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后,即可收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与此同时申请人还会收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专利证书印花税、专利登记费、年费等费用后,一段时间后即可收到发明专利证书。如果申请人不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则会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的相关手续。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而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如果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或修改不能得到实审审查员的认可,实审审查员则会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予以驳回,并发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果社会公众对授予的专利权存在异议,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
6结论
手机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到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爱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范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就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输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医师范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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