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成长日记(精选5篇)

夫妻成长日记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临时夫妻;现状;对策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人口流动也愈来愈频繁,有大批打工者涌入城市务工,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夫妻因为种种原因导致长期分居。2023年3月安徽代表团刘丽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一线工人农民代表谈履职”为主题的记者会上提出,因为长久分居,城市农民工中已大量出现“打工潮下组建临时夫妻”情况。她建议解决农民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刘丽代表为我们抛出了一个众所皆知但略带隐讳的问题,“农民工夫妻长久分居导致临时夫妻的产生”。她指出,“因为长久的分居,加之早结婚的农村夫妻造成了婚外恋的增多,离婚率的增高,也影响了下一代的教育,甚至导致两个家庭都不得安宁。”①

一、“临时夫妻”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临时夫妻”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的成立,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婚姻当事人之间同时也及于第三人,即包括形成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及于因婚姻而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②

打工者中出现的“临时夫妻”是指打工在外的男女以“夫妻”的生活方式组建一个临时的家庭,他们生活在一起,彼此相互照应,以此来填补由于夫妻间长期分居而产生的感情生活和性需求的缺位,而当夫妻团聚时,“临时夫妻”则自行解体,男女双方仍与自己的配偶过夫妻生活的一种状态。

由此,笔者总结“临时夫妻”如下三个特征:

①在主观上,男女双方当事人没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即男女双方的结合,不是永久生活,仅是彼此相互照应,填补各自因夫妻分居而致的感情缺位短时性生活。②在客观上,男女双方各自均有或一方存在婚姻关系,又与对方在一定时期内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公开形式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再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③在性质上,“临时夫妻”这种状态具有违法性。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二)“临时夫妻”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1、“临时夫妻”的现状

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2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增加528万人,增长3.4%。住户中外出农民工12584万人,比上年增加320万人,增长2.6%;举家外出农民工3279万人,增加208万人,增长6.8%。本地农民工9415万人,增加527万人,增长5.9%。③

调查显示:①农民工以男性为主,分性别看,男性农民工占65.9%,女性占34.1%;分年龄段看,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16-20岁占6.3%,21-30岁占32.7%,31-40岁占22.7%,41-50岁占24.0%,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4.3%。②年龄和家庭对农民工的空间流动有很大的影响,农民工中已婚者占73.4%。③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青年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有学者称,选择再婚和露水夫妻的农民数量有可能已超过10万。

同样定位为农民工服务的大谷打工网曾在2023年《新生代打工者婚恋交友、两性观念调查报告》,结果表明:打工者普遍觉得“空虚寂寞冷”。这份超过1.8万人参与的调查显示,“见面难”成为已婚打工者一大困扰,其中已婚夫妇中有约三成人在同一座城市打工,超过六成人分居异地,而有些夫妻即使是在同一座城市,也因为企业相隔过远、休假日过少而较难见面。25%的受访者称夫妻双方半年见一次面,一年到头也很难见到的有13%。当无法面对面时,怎样和爱人沟通?36%受访者选择打电话,24%选择手机上网聊天,近三成受访者表示很少沟通。这种情况的出现使传统的婚姻关系受到冲击,使原本的牢固的夫妻关系开始出现裂痕。海军计划生育宣教中心负责人李健指出“相比于不安定,没有任何法规保护的‘临时夫妻’,稳定的家庭关系显然更有利于群体的健康和下一代人的成长。”

2、“临时夫妻”现象产生的原因

“临时夫妻”为什么会存在?一个真实的案例:老王(化名),2004年因对婚事不满意,与妻子没有共同语言,选择外出打工,在外打工期间结识了现任妻子,在打工期间两人同居,后来因现任妻子怀有身孕,老王与前任妻子离婚,在离婚后,老王没有再回过贵州老家。这只是众多“临时夫妻”现象中的一例。早在2008年,女作家吴治平在《中国乡村妇女生活调查:随州视角》中写道,“‘临时夫妻’还是个别现象,最大的特点是不PK掉自己的配偶,而是以保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拆撒原有家庭为道德底线。”④吴治平采访了几位农村留守妇女,在她看来,中国“反映在家庭婚恋生活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中国传统男耕女织的家庭模式和生态婚姻受到挑战。”

农民工“临时夫妻”中的“夫妻”双方一般均有家庭,“夫妻”的产生也都有各自直接原因。有的是为了解决生活成本,由于职业竞争的激烈和和工作的频繁流动,加之因高成本的城市生活无法承受,很大一部分外出的农民工没办法拖家带口,不得不和配偶分居两地;有的是在外打工,房屋的租金往往会成为占用收入的很大部分,生活成本太高使不少打工者为了节省这部分开支,能够用作贴补家用而选择了搭伙生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租;还有的是为了实现生活上的互助,外来打工者,在生活上都会遇见或多或少、这样那样的困难,在一起居住,尤其是男女在一起同住,优势互补,在很多方面都能解决日常生活上碰到的困难。例如,女性打工者在面对解决家电等维修上常会束手无策,而男性则在家用上,如缝补,吃饭问题上无从下手;而有的甚至只是单纯为了解决性需求。于是,在这个群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临时夫妻”。可以说,临时夫妻的产生原因呈现多元化,并且很多带有主观因素。但长久分居无疑是其中较为深层次且客观的原因。像劳动密集型企业,能提供的就是集体宿舍,哪怕夫妻双方都在同一个企业,也无法共同居住。

二、“临时夫妻”现象的危害性

(一)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冲击

“临时夫妻”现象的出现首先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一夫一妻、夫妻忠实义务。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一夫一妻,在婚姻法中体现为《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即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夫妻忠实,则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在性生活上互守,保持专一。

而“临时夫妻”中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在外与他人同居,这些都是非法的,是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的,同时,夫妻相互忠实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最本质利益要求,其实质也是在于规范男女两性关系。即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之间。

(二)易引发多种民事法律纠纷

“临时夫妻”当事人共同生活,同其他的夫妻一样,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很多,会面临不同的情况,首先体现在财产的处理上,双方必然会发生一些日常的相互行为,也会有一些其他财产上的行为,比如共同购置房产,一起做生意等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没有明确约定财产如何分配,在双方发生矛盾时,财产的分配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其次,在继承权上,“临时夫妻”中的一方死亡时,其同居的另一方当事人因为不是法定的配偶,因此是没有继承权的。最后,“临时夫妻”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等问题上也可能会产生纠纷。

(三)易引发多种社会问题

“临时夫妻”现象的蔓延,不仅触犯了法律,在情感上给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例如返乡农民工或前去城市探望配偶者发现配偶与他人同居后,一时冲动引发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治安事件或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再如因此导致家庭破裂,引发留守婚生子女的抚养及留守老人的赡养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甚至有些重婚者还生育了子女,这不仅严重冲击了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更是给先后出生的子女在精神上蒙上阴影,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极其不利。

三、解决“临时夫妻”现象的对策

家庭需要经营,临时夫妻的出现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破坏了原有的夫妻关系。两性关系是维持婚姻稳定的重要条件,当农民工在外务工时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不仅仅影响了家庭的和睦,同时也导致了社会的不和谐。解决“临时夫妻”现象,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第一,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城市建设主力军的农民工在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生活的过程中,法制观念淡薄。应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及法制宣传活动,加大对在外务工人员和边远山区,农村的《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宣传,提高农民工及配偶的法制意识,正视并尊重自身和配偶的婚姻权益。

第二,政府要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的更大的建设作用,加大城市安居保障房的建设,使农民工能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待遇,使农民工和其家人能在城市里谋生的同时享受城市生活,使孩子能够公平的接受良好教育,健康成长。

第三,假期制度需要人性化,用工单位应对农民工群体提供更为人性的关怀,为农民工团圆创造条件,工厂里的宿舍适当安排夫妻宿舍;对于有意愿长期或者定居的农民工,在子女上学,就业、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最后,关注中小城市发展,将资源更多地投入到中小城市,鼓励民营、私营企业发展,使农民工能够就近打工兼顾家庭,这不仅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同时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有利。农民工的屋檐下不仅要能摆下一张双人床,还要能摆下公平,摆下一个幸福的家。⑤如此这般不仅少了“临时夫妻”带来的治安隐患,也能成就城市更好地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如何对待打工者“临时夫妻”现象是摆在法律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并且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不仅是一种社会的需求,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个反映和调整;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已不能达到调整、规范的目的,也会损害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利益。这对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是十分不利的,如何消除或减少劳动者“长久分居”情况,为农民工探亲创造可能;如何减少“临时夫妻”情况的发生,保护合法婚姻和家庭的正常发展;如何用法律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面临的困境。正如伯克所言:“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只有创造家庭的和谐,才成实现社会的和谐。(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10日下午3时举行“一线工人农民代表谈履职”刘丽代表就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② ③曾宪义、王利明,《婚姻家庭法》,第四版,4,107

③ 国家统计局2023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

④ 吴治平.中国乡村妇女生活调查:随州视角[M].长江文艺出版社.35

⑤ 谁造就了农民工“临时夫妻”的“禽兽不如”.人民网.2023-05-14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王利明.婚姻家庭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版.202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解与配套[M].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二版.2023

[3] 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M].法律出版社.2004

[4] 吴治平.中国乡村妇女生活调查:随州视角[M].长江文艺出版社.2008

[5] 陈汝丹.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3.4

[6] 林丽君.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J].2023.2

夫妻成长日记范文第2篇

关键词:盗亦有道男尊女卑红颜祸水

中图分类号: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23)02-70-74

文学作品中的奸夫一直是令人不齿的反面形象,其中尤以《水浒传》中的西门庆为典型代表。但在中外各类文学作品中也出现了一些“盗亦有道”的奸夫形象,尽管和人通奸,但当他认为情妇在肉体或感情上对亲夫有所伤害时,挺身而出,将情妇杀死。为什么会出现此种另类的奸夫形象?本文试图略作分析。

此类人物形象最早出现在中唐沈亚之所作的唐传奇《冯燕传》中,该作叙述魏人冯燕平素好任侠,因搏杀不平逃亡滑州。后与滑州将张婴之妻有私情,张婴知后,屡殴其妻,引起妻党不满。一日冯燕恰在张妻室中时,张婴醉酒归来。冯燕躲藏于门后,却发现头巾落在枕下。此时张婴已昏睡,冯燕指头巾欲取,张妻却递上头巾旁之佩刀。冯燕杀张婴妻而去,张被诬为凶手。将就戮,冯燕挺身而出,自白其事,终得免死。

沈亚之在文后的议论中说道:“余尚太史言,而又好叙谊事。其宾党耳目之所闻见,而谓余道元和中外郎刘元鼎语余以冯燕事,得传焉。呜呼!淫惑之心,有甚水火,可不畏哉!然而燕杀不谊,白不辜,真古豪矣!”

从这段议论中可知作者取材于当时发生的真实事件。而他创作的目的除了戒淫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了歌颂冯燕的义气。沈亚之认为冯燕的义气体现在三件事情当中:一是在魏时因路见不平而拔刀杀人;二是杀死自己的情妇,因为她要谋害亲夫;三是当张婴被冤枉时,挺身而出,慷慨赴义。在沈亚之的叙述中,冯燕的行为不仅感动了当地的官员,甚至连皇上也被感动,导致“下诏,凡滑城死罪皆免。”

在本传奇中,最重要的情节是冯燕杀张妻一事,如果加以仔细考察,会发现原因并不在于张妻背叛张婴。在冯燕和张妻这件事情上,主要责任并不在张妻,虽然作者把她描写成一个“翳袖而望者,色甚冶”,但作者又写道:冯燕“使人熟其意,遂室之”,可见是冯燕主动勾引张妻。如果主动勾引他人妻子,又以对方不忠于丈夫为借口而将之杀死,于情于理均不合。

冯燕杀张妻的主要原因是张妻递佩刀给他,此时张妻误会了冯燕的意思,因头巾“中堕枕下,与佩刀近……燕指巾令其妻取”,张妻自然就认为冯燕是要取刀杀张婴。而且因为张婴“累殴妻”,导致张婴“妻党皆望婴”,可见殴打非常严重,张妻对张婴怀恨于心也可以理解。虽然就我们现代人的观念认为张妻递佩刀给冯燕是情有可原的,但古代的士大夫们却普遍认为张妻太过歹毒,如果说张妻与人仅仅是道德层面有所亏欠的话,她要杀张婴就严重违背了男尊女卑的社会规范。

作者用“燕熟视”三个字表现冯燕的心理过程,而他杀张妻则是非常心狠手辣,“断其妻颈”,而且杀完之后没有任何留恋,“遂巾而去”。

综上所述,我们很容易勾勒出整个故事的逻辑关系:冯燕勾引张妻张妻被张婴殴打张妻痛恨丈夫冯燕与张妻时突遇张婴冯燕欲取头巾逃跑张妻误会递上佩刀冯燕杀张妻而去。

如果不是最终张婴几乎被问斩一事,我们似乎要误会是张婴和冯燕设计陷害张妻,两人共同安排好一个圈套等着张妻这个可怜的女性往里钻。

本传奇中三个主要人物,冯燕勾引人妻后又以义为借口杀之,张婴经常因妻子不忠而痛打,他们似乎都没有任何过错,只有追求爱情的张妻最终顺理成章地身首异处。而就是这篇非常明显体现夫为妻纲思想的作品却被后代不断改写,成为我国古代文学中一个重要母题。

汪辟疆先生曾说:“冯燕事,在唐时盛传。其见诸歌咏者,则有司空图之《冯燕歌》,至宋曾布又演其事,为《水调大曲》。皆本沈下贤《传》而衍为长篇者也。”

晚唐司空图的诗歌《冯燕歌》对冯燕作了充分的美化,首先把冯燕和张妻相识的过程改写成张妻主动勾引冯燕:“掷果潘郎谁不慕,朱门别见红妆露。故故推门掩不开,似教欧轧传言语。冯生敲镫袖笼鞭,半拂垂杨半惹烟。树问春鸟知人意,的的心期暗与传。”同时,为了表现张妻杀夫没有任何理由,纯属内心歹毒,删除了张婴殴打张妻一事。而在冯燕屠杀张妻的过程中,更对冯燕的心理作了详细的描写:“尔能负彼必相负,假手他人复在谁?”给冯燕的杀人行为增添了正义的理由。最终作者又直接出面歌颂冯燕:“千古三河激义风。黄河东注无时歇,注尽波澜名不灭”。

到了宋代,曾布的大曲《水调歌头?冯燕传》,内容和《冯燕歌》基本相似,只是增加了描写张妻美貌以及被杀之后凄惨场景的诗句,这也许是受了《长恨歌》的影响。结尾则和《冯燕歌》一样直接歌颂冯燕:“万古三河风义在,青简上,众知名。河东注,任流水滔滔,水涸名难泯。”就这样,被现代学者评价为“盗张婴妻,淫而杀之,何侠之有”。的冯燕在古代士大夫的笔下却成了名留青史的义士。

钱钟书先生认为“张齐贤《洛阳缙绅旧闻记》卷三向拱杀所私潞氏妻事,《纪录汇编》卷二。一陆《病逸漫记》北京马姓事,又卷二二祝允明《前闻记》某校尉‘床下义气’事,均与冯燕行径大似,《贪欢报》第八回铁念三事所出也。”据李剑国先生考证,类似故事有六则之多:“后世记载亦有类冯燕事者。宋张齐贤《洛阳缙绅旧闻记》卷三《向中令徙义》之向拱杀所私潞氏妻,事又见上官融《友会谈丛》卷中,明陆《病逸漫记》之正统初北京马姓杀所私里妇,祝允明《前闻记?床下义气》及《野记》之洪武时京师校尉杀所私邻妇,陆容《菽园杂记》卷三之洪武时京城少年杀所私校尉妻,明话本集《贪欢报》第八回《铁念三激怒诛》之营兵铁念三杀所私崔妻,凡此皆是。《三刻拍案惊奇》第九回《情可诛,侠士心当宥》入话演冯燕事,正文所叙永乐时役缉耿埴杀所私董文妻邓氏,亦冯燕型故事。”

此六则故事中,《铁念三激怒诛》和《情可诛,侠士心当宥》两篇话本小说和《冯燕传》情节大致类似,另外几篇则有所不同。

《向中令徙义》中向拱杀所私潞氏妻,是因为后者与邻人之子谋,许钱数十千,并应许嫁之,邻家之子将其夫潜杀而埋之,向才责所私妇人曰:“尔与人私,而害其夫,不义也。尔夫死,盖因我,我不可忍。”此文加进了邻家之子这一人物,并说两者已经将亲夫谋害,向拱激于义愤,才将两人一并杀死。此文中的向拱和冯燕相比,增添了很多正义性,可称为真正盗亦有道的奸夫形象。虽然作者把向拱描写成正义凛然的形象,但没有任何直接出面歌颂,而且向拱是亡命后,

“会赦方归”,可见作者的记叙比较客观。

《病逸漫记》、《前闻记》、《菽园杂记》中三篇故事的情节大致相似。先看《病逸漫记》中北京马姓杀所私里妇事:

正统初年,北京东角头有马姓者,通其里妇某。遇妇之夫自外归,马潜隙以伺。至五鼓,夫起有他出,以天寒不欲其妇同起,且为之覆被,按抚极其周至,然后去。马窃视之甚审。因念其夫之笃爱如此,而其妇乃反疏外通于人,甚为之不平,入厨中取刀杀其妇而去。后以夫杀死坐其夫弃市。马遂陈其见杀之由,曰“是某杀之也。”监刑者止其事,遂皆释之。

此文中马姓者所作所为甚为荒唐,自己和他人之妻私通,等到看见对方丈夫对妻子甚为爱护,即认为情妇不应有负于亲夫而将其杀死。此马姓者行为中,唯一正义的一点是丈夫即将被杀时自己能挺身而出,而竟然他最终也被释放。

再看祝允明《前闻记》中《床下义气》一事:

洪武中,京师一校尉与邻妇通。一日侵晨,校瞰其夫出,即入门登床。夫忽复归,校仓惶伏床下。夫入房,妇问曰:“何故才去又回?”夫曰:“我既行,见天寒,忽思尔熟寝,足露于衾外,恐尔冷,来为加被耳。”乃加覆而去。校忽念曰:“彼爱其妻至此,此妇乃忍负之而与我私耶!”即取刀径杀其妇而去。少顷,有卖菜翁常供蔬妇家,至是入门,见无人即出,邻人执以闻官。翁不能明,竞诬伏,狱成。将弃市,校出登场大呼曰:“某人妻是我杀了,奈何要别人偿命!”遂白监决者:“我要面奏。”监者引见,校曰:“告上位,此妇人是臣杀了,不干卖菜老子事。”上曰:“如何?”校曰:“妇颇有姿色,臣实与之通奸。其日臣闻其夫说话,臣因念此妇忍负其夫如此,臣在床下,一时义气发作按不下,就杀了他,臣不敢欺,愿赐臣死。”上叹曰:“杀一不义,生一无辜,可佳也。”即释之。

此文和《病逸漫记》相比,情节更为生动,并添加了卖菜翁这一人物。最终被释放的原因是“杀一不义,生一无辜”,可见祝允明也认为此校尉的所作所为是正义行为。

接着看《菽园杂记》中一文:

洪武中,京城一校尉之妻有关姿,日倚门自炫。有少年眷之,因与目成。日暮,少年入其家,匿之床下。五夜,促其夫入直。行不一二步,复还。以衣覆其妻,拥塞得所而去。少年闻之,既与狎,且问云:“汝夫爱汝若是乎?”妇言其夫平昔相爱之详。明发别去,复以暮期。及期,少年挟利刃以入,一接后,绝妇吭而去。家人莫知其故,报其夫。归,乃摭拾素有仇者一二人讼于官。一人不胜锻炼,辄自诬服。少年不忍其冤,自首伏罪云:“吾见其夫笃爱若是,而此妇忍负之,是以杀之。”法司具状上请,上云:“能杀不义,此义人也。”遂赦之。

此文中的少年更有心计,看到丈夫疼爱妻子后还要“与狎”,又约好相会日期,第二晚则“挟利刃以入”,在“一接后”,将此妇女杀死,杀的过程也是心狠手辣,

“绝妇吭而去”。如果说前两文中的主人公是激隋杀人的话,此少年则很明显是预谋杀人,而他竟然也被认为是义人而被释放。

此三则故事中,夫妻之间感情似乎较为深厚,丈夫怕妻子寒冷,或起床时或半路折回替她盖被,而妇女也并没有害丈夫之意。奸夫仅仅是因为看到丈夫疼爱妻子的情景后,就想:“彼爱其妻至此,此妇乃忍负之而与我私耶!”即将她杀害。祝允明把此种行为评价为:“杀一不义,生一无辜,可佳也。”陆容也评价为“能杀不义,此义人也。”可见士大夫普遍认为此行为是正义的。

在中外文学作品中,还有一些与《冯燕传》情节区别很大,但主题大致类似的作品。先看《皇明诸司公案》,余象斗在其卷一“人命类”《左按院肆赦误杀》中,记载了如下情节:安宁县秀才樊士会与库吏文达节之妻有私。一夜文达节归家,其妻却让樊持刀藏于门后,要求其待文进门后杀之。但因当时天气昏黑,樊望门边人影一刀斩之,却正中其妇,遂弃刀逃走。县主不问情由,妄断文达节疑妻有奸,故于夜杀之而托言贼也,遂判死罪。樊得知后恻然怜念曰:“我淫人妻,误杀其命。今又陷入夫以偿命耶!纵逃人诛,岂无天谴?”即到官自首。左按院判曰:“之死,自不足惜。杀夫之谋,又幸未成。减死为义士之旌,编管示淫人之戒。”免死改为流刑。

余象斗认为即便奸夫原来是想谋害亲夫的,只要他所杀的是,即可赦免,因为“之死,自不足惜”。

此类母题在日本文学中也时有表现,日本小说《竹林中》即描写了类似情节:盗贼将武士绑在一边,又当着他的面其妻子。随后在盗贼的花言巧语之下,武士妻子愿意跟随他而去。临走时,她却突然要求盗贼将武士杀死。“连盗贼听到这话时,也骇然失色了”。他一脚把武士妻子踢倒在竹叶上,问武士道:“这女人要怎样发落?杀掉她?或是留她一命?你只要点头回答,要杀吗?”而武士认为:“这句话,足以让我原谅盗贼所做的一切罪恶。”

可见芥川龙之介的思想和我国传统士大夫的思想如出一辙,他甚至认为者只要将杀死就可被原谅。

综上所述,《冯燕传》成为一个重要母题之后,类似创作就不断出现。此类母题的文学作品可以很清晰地分为如下小类:情妇与他人合谋将亲夫杀死,并将详情告知奸夫,奸夫激于义愤将情妇杀死;情妇要求奸夫杀亲夫,奸夫却激于义愤将情妇杀死;情妇与亲夫感情深厚,奸夫以对方背叛亲夫为由将其杀害;情妇要求奸夫杀亲夫,奸夫答应后却不慎将情妇杀死;被者与者产生感情,要求其杀亲夫,者激于义愤而杀被者。

尽管情节有所不同,但作者都无一例外地把男性主人公刻画成一个讲道义的正面形象,即一个男人,无论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在他看到女性要损害男性利益的情况时,挺身而出,他就应该是值得赞美的。

在上述众多作品中,男性不想谋害情妇的亲夫自然是可以原谅的,如果他想谋害情妇的亲夫也是可以原谅的,只要他所杀的是。相反,如果女性想谋害亲夫自然是不可原谅的,即便她不想谋害亲夫也是不可原谅的,因为丈夫对她有恩,她就应该知恩图报。这就把男性和女性的地位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比。

毋庸讳言,此类妇女的行为自然是有过错的,问题是此过错是否要以生命为代价?而犯有同样过错的奸夫是不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甚至可以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而“以理杀人”?

如果说冯燕和向拱的人物形象中尚有正义一面的话,另一些奸夫的行为则恶劣之极。

李剑国先生将冯燕评价为:“冯燕一强悍之徒,私人妻室复杀之,固为劣行,然杀妇乃以其不义(刀授燕令杀夫),复又能自首雪不辜,诚属义举。亚之赞其为古豪,又责其‘淫惑之心’,抑扬不失分寸。”从这个角度评价自然有一定道理,张妻毕竟要谋害张婴,冯燕最终又挺身而出,为张婴申冤。

至于《竹林中》,盗贼先是妇女,又以此妇女背叛丈夫为由而要杀害她,而丈夫仅仅因为他的这一行为就原谅了他。我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在男尊女卑的等级社会中,只要不违背上下尊卑的社会规范,其他的所有行为都是可以饶恕的,而一旦下等阶层对高高在上者有所不恭,他就是万恶不赦的。

《竹林中》盗贼问武士应该如何处置其妻子,要杀还是留她一命?这段描写很清楚告诉我们,妻子的生死是由丈夫决定的。在一个提倡“夫为妻纲”的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男性与女性的地位,在法律上原本就有不同的规定,理解这一点,我们就能理解这些所谓“义士”的“道义行为”其实就是对等级社会的维护,也就能理解为什么曾国藩要说“君虽不仁,臣不可以不忠;父虽不慈,子不可以不孝;夫虽不贤,妻不可以不顺。”

参考文献:

[1]汪辟疆,唐人小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2]叶洪生,论剑[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

[3]钱钟书,管锥编[M],三联书店,2007

[4]李剑国,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3

夫妻成长日记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赵孟?;出仕:婚姻;子嗣

赵孟?才华卓绝,他不仅是元代而且是我国古代著名的诗书画印“四绝”的人物之一。关于其生平,主要文献有《元史·赵孟?传》(以下略称本传)、杨载《大元故翰林学士承旨荣禄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赵公行状》(以下略称《行状》)、欧阳玄《魏国赵文敏公神道碑》(以下略称《神道碑》)、《松雪斋集》及未收入集内的诗文、信札和题跋。此外,元人文集、笔记、稗史等相关文献都可资借鉴。任道斌先生著《赵盂叛系年》(以下略称《系年》)是二十世纪末研究赵孟?生平事迹较为详细的—部著作。该著在考证其书画作品真伪的问题上颇为用力,对我们了解赵孟?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然而,由于赵孟?的伪书画作品众多,甄别十分不易,加之任先生所徵引的书画著录本身也有缺陷,尤其是像《宝绘录》这样已有定评的伪书画著录,也被任先生当作资料论据,因此任著也存在不少错谬之处。

学界虽一直重视赵孟?的生平研究,但有一些问题至今尚未形成共识。在研究他的相关论文论著中,笔者经常发现一些错谬之处被广为引用,以讹传讹。因此,进一步辨明赵孟?生平事迹中一些尚未澄清、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很有必要。

一、赵孟?在南宋是否真正出仕

赵孟?在南宋是否真正出仕?这个问题关系到赵氏出仕元朝前的心态。对此问题,目前学界多沿用本传和《行状》的记载,认为孟?曾出仕南宋。其依据一是本传记载:孟?“年十四,用父荫补官,试中吏部铨法,调真州司户参军。宋亡,家居,益自力于学。”二是《行状》记载:孟?“未冠,试中国子监,注真州司户参军。皇元混一后,闲居里中。”《系年》“十四岁”条即援用了本传的记载:“赵孟?以父荫补官”,“十九岁”条则援用了《行状》的记载:“试中国子监,注真卅司户参军。”之后的研究者在论及其生平时多沿用这一说法。

而在此之前,《元人传记资料索引》“赵孟?条”就指出赵孟?“未冠试中国子监,不及仕而宋亡。”姚公骞先生在《淞雪斋集)校记》一文中也指出:“赵盂?在南宋没有做过官”。由于二者未作详细论证,故此论说没有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孟?未冠做官反而成了共识。

直到赵维江等在《论赵孟?仕元的心态历程》一文中对“注官”作出解释。就这问题,赵文把本传和《行状》进行了比照,发现二者所记大不相同。本传是“年十四,调真州司户参军”,《行状》是“末冠,注真州司户参军”。《礼记·曲礼》云:“男子二十冠而字”。未冠,应该是十八九岁,这与“年十四”相差四、五岁。而且前者为“调”,后者为“注”,有着明显差别,“调”为“调任、派调”之意,是真正上任,而“注”为“注官”,就是注出拟授的官职,并非实际到任的官职。

本传和《行状》的记载究竟谁是谁非呢?有研究者考证,本传的这一记载为误记。因为《元史》是明人杂抄元代实录及其它文献仓促编撰而成,错讹之处不少。而《行状》作者杨载是孟?的学生,故《行状》所记更为可信。对于本传之误,研究者认为可能缘于孟?代侄所作的《五兄圹志》。此文记其五兄“年十四,以侍郎荫补承务郎。咸淳丁卯,请国子临举,免铨。”阎“咸淳丁卯”年孟?即十四岁。本传可能把此事与《行状》所记之事相混淆了。笔者认为这一推测有一定的道理。

据上所述,孟?在南宋时并未真正出任实际官职。宋亡后,孟?拒绝了几次仕元的机会,到至元二十三年(1286)才接受了元廷的再次征召,随奉召搜访江南遗逸的元行台侍御史程钜夫北上。次年春到京,六月任奉训大夫、兵部郎中,真正开始其仕宦生涯。

二、赵孟?婚姻状况考

目前学界对孟?的婚姻状况还有两个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其一是他与管道异的成婚时间究竟是哪一年?其二是他与管道?N结婚之前是否有过前妻?

关于孟?与管道异的成婚时间,其实在孟?本人的文章中有过明确的记载。其一是孟?作于皇庆元年(1312)的《管公楼孝思道院记》,明确提到道?N是至元二十六年(1289)嫁给他的。文章说:“吾妻仲姬所自出也。仲姬名道?N,父讳伸,字直夫,倜傥尚义,晚节益自熹,乡里称之曰管公。无丈夫子,仲姬特所钟爱。至元廿六年归于我,皇庆元年以余官二品,封吴兴郡夫人。”

其二是孟?作于延祜六年(1319)的《致中峰和尚·醉梦帖》。是年五月道?N病逝于返乡途中,六月二十八日盂?为亡妻超度一事致信中峰,云:“孟?自老妻之亡,伤悼痛切,如在醉梦,当是诸幻未离,理自应尔。虽畴昔蒙师教诲,到此亦打不过,盖是平生得老妻之助整卅年,一旦丧之,岂特失左右手而已耶。哀痛之极,如何可言。”信中说“平生得老妻之助整卅年”,而至元二十六年(1289)距延祜六年(1319)正是整三十年,这与《管公楼孝思道院记》所记道?N“廿六年归于我”是吻合的。

以上两条材料毫无疑问地说明孟?道异的成婚时间是至元二十六年。

但是,近年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孟?道?N的成婚时间不是至元二十六年,而应该不晚于至元二十三年孟?随程钜夫北上出仕元朝。持此代表性意见的主要有任道斌先生和赵维江先生。前者在《系年》“至元二十三年”条中说:“管伸与孟?相往返,以为其必显贵,许女管道异与孟?,择为佳婿,当不晚于是年。”后者在《赵孟?与管道?N》一书中推测孟?与道舁成婚“必在前乡居之时”。他们提出这种意见的主要依据是孟?延祜六年(1319)作《魏国夫人管氏墓志铭》中的一段话:

“夫人讳道舁,姓管氏,字仲姬,吴兴人也。……考讳伸,字直夫。妣周氏。管公性倜傥,以任侠闻乡间。夫人生而聪明过人,公甚奇之,必欲得佳婿。予与公同里闭,公又奇予,以为必贵,故夫人归于我。至元廿四年,世祖圣德神功文武皇帝召孟?赴阙,自布衣擢为奉训大夫、兵部郎中。廿六年,以公事至杭,乃与夫人携至京师。”

论者认为管公是在以为孟?必贵的情况下把女儿嫁给他的。至元二十六年孟烦只是回家乡接夫人去京师,结婚似在之前。而且孟?在至元二十六年携夫人至京师之前所作的诗文中,有几处出现了“妻”和“妇”。故认为孟?与道?N在其之前应已成婚。由是推测孟?《管公楼孝思道院记》中所记道异“廿六年归于我”是传抄或板印时的笔误所致。

笔者认为论者的主观推断不足以孟?本人文集和信札中的记载。

论者之所以认为孟?与道?N不是至元二十六年成婚,原因之一是把孟?在至元二十六年携妻至京师之前所作诗文中出现的“妻”、“妇”当作了管道异。这个“妻”到底是管道?N还是孟?的前妻呢?这个问题确实值得认真考辨。

论者之所以认定这些诗中的“妻”、“妇”就是管道舁,其理由是“目前尚未发现赵孟?有前妻的记载”。笔者认为,《松雪斋集》和现存信札等文献的记载可确证他与道?成婚于至元二十六年,我们不能因为没有发现其前妻的文献而否定既存的事实。笔者据现有文献认为,孟?在与道?成婚前已经有前妻和儿子,惜没有留下其前妻的详实史料。依据是:

其一,孟?和道?N成婚于至元二十六年,是年孟?三十六岁,道?N二十八岁。从常情来看,在中国古代,男子一般二十岁左右就成家了。孟?是宋皇室后裔,《行状》记载他“神采秀异,珠明玉润,照耀殿廷,世祖皇帝一见称之,以为神仙中人”,而且他“声名涌溢,达于朝廷”。还是“吴兴八俊”之首。像孟?这样的人才,不可能到三十六岁才结婚成家。至于道异为何二十八岁才结婚,由于没有留下明确的史料,尚有待新文献的发现。

其二,在孟?诗文中留下了不少其有前妻的佐证。如:《投赠刑部尚书不忽木》诗中提到离开妻子的行事。诗云:“别妇经春夏,离乡整四年。家书愁展读,旅食困扰煎。”考《元史·不忽木传》:“(至元)二十三年,改工部尚书。九月,迁刑部”。另考《元史·桑哥传》:“二十四年,桑哥奏立尚书省,诬杀参政杨居宽、郭佑。不忽木争之不得,桑哥深忌之。……因其退食,责以不坐曹理务,欲加之罪,遂以疾免。”桑哥杀杨、郭大概在至元二十四年三月至十月间。这就是说不忽木作刑部尚书时间应在至元二十三年九月至二十四年十月间。孟?是至元二十四年春到大都,以诗中“经春夏”推算,此诗当作于至元二十四年秋,此时他已来京半年,符合其行事。诗中的“别妇”显然不是至元二十六年与之结婚的道异,而应是其前妻。

《罪出》诗中则出现了“病妻弱子”句诗云:“在山为远志,出山为小草。古语已云然,见事苦不早。……昔为水上鸥,今如笼中鸟。哀鸣谁复顾?毛羽日摧槁。向非亲友赠,蔬食常不饱。病妻抱弱子,远去万里道。骨肉生别离,丘垄缺拜扫。悉深无一语,目断南云杳。恸哭悲风来,如何诉穹昊!”诗中“病妻抱弱子,远去万里道。骨肉生别离,丘垄缺拜扫”描述的内容说明此时他孤身一人独在任上,与病妻弱子远隔万水千山。这正是他出仕后第一次独居大都的生活写照,因为孟叛在至元二十六年即携夫^至京,合家团聚,此后只在至元二十八年秋,因“除授未定”,为照顾管夫人年迈的父母,故“秋间先发二姐与阿彪归去,”邮至元二十九年正月,即被世祖任命为朝列大夫、同知济南路总管府事。赴任前,即返乡接妻儿。期间与妻儿只有短暂的分离,且心境与独在京师时截然不同。故此诗当作于携夫人至京前,诗中“病妻”不是道界而是其前妻,弱子应为其前妻之子。

还有《送高仁卿还湖洲》诗提及其妻儿。诗云:“昔年东吴望幽燕,长路北走如登天。捉来官府竟何补,还望故乡心惘然。江南冬暖花乱发,朔方苦寒气又偏。木皮三寸冰六尺,面颊欲裂冻折弦。……中都俸薄难裹缠。……高侯远来肯顾我,裹茗抱被来同眠。青灯耿耿照土屋,白洒薄薄无劳膻。破愁为笑出软语,寄书妻孥无一钱。”诗中谈到元朝征召一事,也谈了南北方气候的差异导致诗人难以适应,并提到俸禄低薄,竟然“寄书妻孥无一钱”!诗中描述的情况正符合他独自在大都任兵部郎中的情况,故信中所指“妻孥”应是前妻和前妻之子。

三、赵亮、赵雍的身世和生卒年问题

关于孟?的子嗣,孟兆在《魏国夫人管氏墓志铭》中云:“子三人:亮,早卒;雍、奕。”据此可知他有子三人。目前学界因对其婚姻未达成共识,故对其子嗣的身世亦还存在疑问。持孟?一次婚姻的论者认为三子均为道?N的亲生儿子。但上文已考明,孟?在与道?N成婚之前已有前妻和儿子,但其前妻所生的儿子究竟有没有存活下来呢?因此赵亮和赵雍的身世和生卒年仍值得进一步追究。

有关长子赵亮(由亮)身世的记载,现存文献很少。欧阳玄《神道碑》云:“子男三人:亮早夭。”赵孟?谓其“早卒”,欧阳玄谓其“早夭”,二者在词义上有很明显的区别,其父称其“早卒”意思是说死得早,而“早夭”则是未成年即逝。赵亮没有像两个弟弟那样留下书画作品,是不是真的早夭呢?赵亮生卒年究竟是否可考?

《系年》“至元二十五年三十五岁”条:“长子赵亮虽早夭,此时似未亡。”依据是《罪出》—诗。显然,《系年》认为此“弱子”即赵亮。据上文所考,此诗当作于孟?进京(至元二十四年)之后、至元二十六年之前,而诗中“病妻抱弱子,远去万里道”。即说明孟?此时已有—幼子。另据上文论及此期间所作的《送高仁卿还湖洲》中有“寄书妻孥无一钱”句,均可确证孟?前妻生有一子。但此子是不是赵亮呢?暂目不论。

赵亮卒年则具体可考。据孟?至大四年《致中峰和尚·长儿帖》记载:“孟?去岁九月离吴兴,十月十九日到大都,蒙恩除翰林侍读学士,廿一日礼上,虚名所累至此。十二月间,长儿的咳疾寒热,二月十三日竟成长往。六十之上,数千里之外,遭此荼毒,哀痛难胜。虽明知幻起幻灭,不足深悲,然见道未澈,念起便哀,哭泣之余,目为之昏,吾师闻之政堪一笑耳。今专为写得《金刚经》一卷,附便寄上(今先护其柩归湖州)。伏望慈悲,与之说法转经,使得证菩提,不胜至愿。此子临终,其心不乱,念阿弥陀佛而逝,若以佛语证之,或可得往生也。……二月廿七日。”

考本传:“至大三年,召至京师,以翰林侍读学士。”《行状》:“仁宗皇帝在东宫,收用文、武才士,素知公贤,遗使者召。庚戍十月,拜翰林侍读学士。”二者均记载:孟?是在至大三年庚戍(1310)冬再度赴京的。而赵亮在随父赴京上任不久的十二月即受寒而病倒,并于次年二月在京病逝,其时孟?已58岁,与文中所说“六十之年”基本相符。

另据《竹崦庵金石目录》卷五《金刚般若波罗密经》载:“至大四年二月廿七日,赵孟?正书,荐亡男由亮”。这与是日致中峰明本信扎的内容完全一致。

据上可知:赵亮卒于至大四年(1311)二月十三日。

关丁赵雍的生卒年,学界一直未达成共识。郭味蕖先生著《宋元明清书画家年表》认为赵雍生于至元二十六年(1289),其根据是《元史》孟?本传所附《赵雍传》。但《元史》孟?本传并没有附赵雍传,也没有提到其生卒年。由于此著在书画界颇有影响,之后的研究者多沿用此说,如冯其庸主编的《中国艺术百科辞典》中赵雍的生年亦为1289年。?陈高华先生在《元代画家史料》中则说:赵雍“生年不可考,卒年应在至正二十——二十四年(1360——1364年)之间。”其依据是王逢《赵待制画·为邵台掾题有序》。序曰:“丁酉(1357)仲夏,予自梁鸿山,……及己亥(1359年)秋游杭,……乃一日邀集贤赵公仲穆,宴予湖山真馆。于时境延虚清,座挹胜赏。偶举是歌。

赵日:“斯气象殆非有声画而已。然画当属之我也。”众相顾大笑,未几图成……自后有以萧山令荐予者,予还寓隐,既边报急,闻赵亦归?上以卒。今年甲辰(1364年),彦文解后吴江,示赵所画,绰有棹歌景,予语以此。”这就说明,赵雍的卒年应该在1259年秋至1364年之间,与高华年先生所说的至正二十一二十四年基本相符。

台湾学者陈葆真先生则说赵雍生于至元二十七年(1290)虎年,为管道异亲生儿子。其依据是孟?《致岳丈节干·除授未定帖》,帖云:“丈人节干、丈母县君:孟?一节不得来书,每与二姐在此悬思而已,伏想各各安佳。盂?寓此无事,不烦忧念,但除授未定,卒难动身,恐二老无人侍奉,秋间先发二姐与阿彪归去,几时若得外任,便去取也。……二姐归日,自整理一书与郑月窗,望递达。”此信札中“二姐”即道舁,她是管家次女,故称二姐。“阿彪”就是生于虎年的赵雍。陈文考证此信札为至元二十八年孟?首次赴大都时所书。其论据有二,一是管家无男,丈母称“县君”只能随孟?之官职,而孟?时任五品的奉议大夫,称丈母为五品的“县君”正合适,其它阶段的官职均高于或低于正五品;二是赵雍生于虎年,而至元二十七年正是虎年,是孟?和道舁婚后的第二年。

夫妻成长日记范文第4篇

亲情是永久的,谁也无法使它分开,这是谁都懂得的道理。可是如果亲情变得偏执,那就另当别论了。所谓的偏执,本意就是失去正常的反应。而不正常之后,就会产生不正常的结果,这也是很平常的道理。下面我就为此话题讲两个真实的故事。

为了奉迎父母之意逼妻子喝药自杀

这个故事发生在十几年前的一个农村。一位结过婚的男性村民,夫妻生有两个儿子,生活水平倒是高于街坊邻居,原因是他的父母多年来勤俭持家,艰苦奋斗的结果。他有两个姐姐都已出嫁,父母就他一个儿子。农村的古老风俗,则是把儿子看得比女儿重,因为封建思想的余毒认为儿子才算是传后人。因此,他从小就被父母娇宠,就是结过婚,父母也还是百般疼爱他,处处护着他。

他和妻子本来关系很亲密,婚后几年之内又生了两个儿子,更是招人羡慕。然而随着孩子的成长,父母和儿媳之间为家庭琐事就产生了矛盾。这些所谓的矛盾,除了家长里短,主要的还是父母不能接受年轻人的一些生活习惯。比如父母在地里干活是不到下晌时间绝对不会提前,而儿媳觉得很累了,就会提前找个借口下晌;还有就是儿媳为孩子买零嘴花钱多了,在公公婆婆看来就有些浪费;再者就是小夫妻时不时还会到县城走一趟,买来很多在父母看来可有可无的东西,父母看到就会心里堵得慌,认为这是乱花钱。

父母心里也明白就这一个儿媳,能迁就就迁就,可是根据他们的生活习惯,越来越感觉儿媳的性格和他们格格不入。老是窝着气就会生出怨恨,时间一长,矛盾不免就会爆发。

他的父母很聪明,并不是和儿媳妇大吵大闹,而是碰到儿媳妇不在家时,单独唠叨儿子,说儿媳妇的这不是,那不是。儿子从小就很听父母的话,认为父母说的总是正确的。长大了也很孝顺,还是唯父母的命令是从。听到父母说妻子的不是,作为儿子就认为是妻子的不对,是妻子惹父母生气,惹父母生气是不应该的。于是,等妻子到家,他不问青红皂白,就和妻子大闹。妻子感到莫名其妙,无缘无故受了委屈,也就互不相让。夫妻争执不下的后果就是打架。打起架来妻子当然不是他的对手,所以都是妻子大败,之后妻子再大哭一场算是结束。而每遇到这个情况,父母就故意离开家躲出去,心里只想着让儿子教训一下媳妇也是合适的。

殊不知在以后的日子里,他一听父母说妻子的不是,即刻就会和妻子吵架,接着就会发展到打架。这个处理方式好像成了惯性一样,并且还是愈演愈烈。

有一天,悲剧终于发生了。

那是夫妻打了一场惨烈的架之后,妻子被打得满脸是血,身上还有多处伤痕。妻子认为经常这样,丈夫听父母一给她垫砖,就马上对她大打出手,日子真是没法过了。就心一横,撇下两个才几岁的孩子,一口气喝了一瓶剧毒农药自尽了。等到他发现并送到医院抢救,已经来不及了。

妻子喝药自杀,在附近的几个村子里成了新闻,特别是妻子的娘家人更是怒不可遏,义愤填膺,扬言非要报仇不可。这下他害怕了,但也晚了,到妻子娘家报丧时就被小舅子暴打了一顿。他的父母也后悔了,惶惶不可终日。到了儿媳妇出殡那天,儿媳妇娘家来了很多人,坚持非要见亲家母、亲家公。大家也都知道,见了面肯定就是暴力相向。所以不管他们怎样要求,帮忙的街坊就是不让他们看见这对老夫妻,不然事态会越闹越大,说不定还会出人命。

可以想象,这个丧礼是办不妥善的,娘家人见不到亲家母、亲家公,大闹一场悻悻然的回去了。只有两个孩子趴在母亲的棺材前面“哇哇”地大哭个不停,街坊邻里看着,都是一阵阵的心酸。大家评议的话题,理所当然地都指向了他和他的父母,都认为是他们的不对。首先作为丈夫,不能一听父母对妻子有意见,不容妻子辩解,就又吵又打。啥都听父母的,到头来却把妻子逼死了,那你就永远跟着父母过吧!再就是作为公公婆婆,不应该管些不该管的事,更不应该故意挑起事端,让儿子和儿媳妇闹矛盾。

丧事结束以后的很多日子里,一家人都还沉浸在悲观的气氛之中,个个郁郁寡欢,没有一点笑声。他的母亲因为怕邻居说她而无颜面对,长期不敢出家门,有一天突然心脏病发作不治身亡。

又过了几年,他又经人介绍,娶了第二任妻子。第二任妻子全心全意地为他撑起了这个残破的家。这次他倒学聪明了,不会什么事都听老父亲的。

看着两个逐渐长大的儿子,他的内心还应该是有些愧疚的。

母子合谋欺骗儿媳遭骂声一片

这个是在几年前发生在省城的一个故事。

一个由母亲抚养儿子长大的单亲家庭,母子俩相依为命,自然感情深厚,无可非议。儿子结婚后,母亲认为自己含辛茹苦把儿子养大,应该享受一下了,就矫揉造作地端起了婆婆的架子,要求儿媳为她做这个,做那个。儿媳刚结婚,也不敢违背婆婆的旨意。

儿媳和儿子开了一个小商店,儿子下去跑业务,儿媳在店里照看。儿媳下班回家,还要唯唯诺诺地听从婆婆的吩咐。

婆婆看儿媳十分顺从她,就越来越颐指气使,把儿媳当成了丫鬟对待。平时不但把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等家务活全部交给儿媳来做,自己整天打牌娱乐,回家吃完饭还命令儿媳为她洗脚,水热了凉了还会大发雷霆吵闹一番。

儿媳在娘家是独生女,从小也是被父母捧在手心里养大,哪里受过这般窝囊气?但为了丈夫的面子,则是忍气吞声,咬牙坚持。随着生意越来越红火,店面扩大了。儿媳也因为业务繁忙不再按时回家。这样就扫了婆婆的兴,心里不高兴但也没法说。时间长了,儿媳就开始和婆婆冷战,有时业务不忙也不愿回家。目的就是不想被婆婆这样对待。再说婆婆的年纪并不是太大,身体也很健康,完全可以生活自理。

小夫妻的关系却是十分甜蜜,眼看挣钱了,就时不时地出门旅游一趟,享受一下二人世界的快乐。这下婆婆又不乐意了,就和儿子生气。骂儿子是忘恩负义,是娶了媳妇忘了娘。儿子无奈,就不得不扔下生意,带上母亲出去旅游一次。这样也好像成了惯性,每次带妻子旅游回来,总要立即带上母亲再出来一次。婆婆和儿媳是面和心不和,还不愿一起出去。所以,好像也只有这样才是最好的办法。耽误儿子的时间,在母亲看来还是心安理得。

就这个状态保持了好几年。这几年里儿子和儿媳的生意赚了上百万元,婆婆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每逢和亲戚谈起话来,总是少不了夸赞儿子一番,同时也不忘骂儿媳一顿。有一个亲戚见她骂儿媳,就追问她儿媳怎么不好,她就添油加醋地乱说一通。这个亲戚听了她的话,怂恿她说,既然对这个儿媳不满意,趁现在儿子有事业又有钱,咋不叫儿子离婚,还等什么?

这位婆婆一听:“要他们离婚?谈何容易,他俩感情好着呢!”

亲戚说:“你不知道,现在都流行出国,让你儿子出国算了。出了国可以挣到更多的钱,到时有你享不完的福,你还怕啥?”

“有这么简单吗?你能帮忙叫我儿子出国吗?”婆婆怀疑地问。

“当然能啊!不但能帮你儿子出国,我还可以托人给你儿子再介绍一个大老板的女儿呢!”

“真的?”这位婆婆动心了。

……

于是,回到家里,这位婆婆就开始着手计划了。

这个计划,当然离不开儿子的配合。她就找机会单独和儿子交谈,反复给儿子说她和丈夫离婚之后,一个女人抚养儿子多么艰难,多么不容易。让儿子听得泪流满面,唏嘘不已。她看时机到了,就又说儿媳是多么的不是孝顺,多么的无教养。接着就顺水推舟,逼迫儿子和妻子离婚,如不答应她就要死在儿子面前。儿子想不到母亲会这样做,但又不敢忤逆母亲严厉的命令般的要求。正在犹豫之际,母亲又把亲戚给她说可以帮忙让儿子出国的事说了一遍,还给儿子灌输国外多么好,多么有机会,好像出国就是上了天堂。

对于出国,其实也是儿子的梦想,想不到却是以这样的方式才可以实现。这个儿子经过思索,竟然完全抛却了夫妻之情,认可了母亲的说法。

于是,母子就合谋起来。聪明的母子俩决定谋划一个万全之策,怎样才能瞒天过海的骗过儿媳,先把财产转移掉,再同时秘密办理出国手续。

……

有一天,儿媳正在店里值班,突然接到在外地跑业务的丈夫的电话。电话里丈夫的声音哆哆嗦嗦,用极其恐惧害怕的腔调,告诉妻子他被人绑架了,要妻子立即把家里的钱汇过去,否则他就会被人杀害。妻子一听,顿时没了主张,给婆婆打电话,婆婆二话不说就要求儿媳立即汇钱。儿媳为了丈夫的安危,就把存在银行的好几十万元的现金全部按丈夫提供的帐号汇了过去。

第二天,丈夫回来了,却还是精神抖擞,西服笔挺,头发抹的黑亮。妻子敏感地发现丈夫并不是十分沮丧,也不像遭绑架归来的狼狈模样,就心生疑虑,但也不好问什么。

从这天起,丈夫每天夜里上网到深夜还不睡觉,每天都是要妻子催促好几次。

几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丈夫上网到深夜的习惯却一点也没有改变。这个状态,不禁使妻子的疑虑与日俱增。

一天早上,丈夫还没起床,妻子很早就起来打扫卫生,看到电脑没关,就有意无意的看一下。这一看不当紧,却看到丈夫和一个外国人的聊天记录。这些聊天记录全是说的出国的事,其中竟有他们夫妻怎么感情不合等虚假的言辞;妻子又打开丈夫的信箱,发现了丈夫和这个外国人来往的很多信件,越看越清楚,原来丈夫出国手续已经办理了多半。

妻子也没声张,还是和平时一样地到店里值班,先把账本拿来认真审查。这一审查果真发现了问题——发出很多货物却没收到货款,而公章、票据又都是由丈夫掌管着。

这下妻子彻底明白了,丈夫是决定和她离婚了。心想既然到了这个地步,再说也没啥意思了,何不自己首先提出离婚呢?于是,对于丈夫的无情无义,她也不再心慈手软。就拨通了这个薄情男人要出走的国家的大使馆的电话,把一切实情告诉了大使馆工作人员。大使馆的工作人员经过核实,很快作出了决定,拒绝了这位薄情男人的出国鉴证。

这个薄情男人收到出走国大使馆的通知的时候,几乎同时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时才知道妻子已经到法院起诉要和他离婚。

妻子到法院起诉之后,对于财产问题经咨询因没有证据无法分割的情况下,就想到了到媒体反映。这下,省电视台的记者来了,市电视台的记者来了,省内几家报社的记者也过来了。记者们除了采访这位提出离婚的女士,还使这母子俩也不得安生,她们多次被记者堵在家里或堵在街头。她们母子俩面对记者的采访,无不歇斯底里,气急败坏。但她们越狡辩越遭人耻笑,越遭人唾骂。那一段时间,这母子俩的丑闻在电视上、报纸上可以连续看到。媒体的报道也明显倾向于这位被人欺骗和抛弃的妻子,把母子俩的阴谋诡计演绎得淋漓尽致。

离婚之后,这位女士虽然没有得到财产,但却让他们母子俩出尽了洋相,也总算是出了一口气。

夫妻成长日记范文第5篇

在日本已经延续了113年的夫妻同姓制度近来遭遇空前桃战。2023年2月14日,有五名日本人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讼,以日本《民法》中结婚时夫妇一方必须改姓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13条关于尊重个人、第24条关于两性平等的条款”为由,将日本政府告上法庭。这五名原告中,有三人是婚后使用原来姓氏的女性,她们认为夫妻同姓的规定使她们在使用护照、驾驶证、信用卡等证件时屡遭麻烦。还有一对夫妻是因为用各自的姓氏提出结婚申请时没有被受理。原告认为,《民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个人尊严和男女平等的权利,给他们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要求政府支付600万日元的赔偿费。这是日本国内首起以违宪对《民法》中夫妇同姓规定的诉讼,引发了日本国内对夫妇同姓制度的热议,也吸引了国外媒体的普遍关注。

夫妻同姓:已延续了113年

夫妻同姓指的是结婚时一方必须放弃原有姓氏,改用配偶的姓氏。日本的夫妻同姓制度可追溯到i898年制定和实施的《明治民法》。二战后,日本在1947年制定和实施了以尊重个人尊严和男女平等为基本理念的《日本国宪法》,且依据宪法精神对旧《民法》中的传统婚姻制度进行了改革。然而,1948年实施的新《民法》第750条规定,“结婚之际,夫妇必须选择使用丈夫的姓或妻子的姓作为夫妇共同的姓”,夫妻同姓制度依然予以了保留。同年,修改后的《户籍法》施行,虽然户籍登记时将过去的以户主和家庭成员为单位改为了以个人为单位,但仍规定夫妇、子女的姓氏要一致。

按照日本的现行规定,夫妻结婚后,必须选择丈夫或是妻子一方的姓氏作为夫妻共同的姓氏,否则将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户籍登记、办理驾照等都需要夫妻双方是同一个姓氏。这一法律不仅适用于日本人,还包括加入日本国籍的外国人。在现实生活中,那些不愿改变姓氏的夫妻只好采取“事实婚姻”或“通称使用”两种方式。“事实婚姻”就是不向政府部门递交婚姻登记申请,而直接生活在一起。“通称使用”则指结婚办手续时按夫妻同姓登记,但婚后两人仍分别使用原有姓氏,俗称“旧姓”。然而,这两种做法都存在很多问题,“事实婚姻”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也享受不到已婚者应得的各种福利,而且养育孩子的权益也会受损。“通称使用”则通常会因为难以证明自己的原名与婚后的名字代表的是同一个人,而陷入证件麻烦。另外,按照夫妻同姓原则结婚的夫妻,在离婚时,妻子是改回原来的姓氏还是继续使用前夫家的姓氏,也是件麻烦的事。赞成派和反对派势均力敌

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围绕夫妻同姓的问题就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看法。在是否修改《民法》中关于夫妻同姓的条文上,日本的国会议员分成了赞成派和反对派。赞成派认为夫妻别姓是尊重男女平等、尊重个人姓氏自由的表现,而反对派则认为夫妻同姓是日本的传统,夫妻别姓可能会加速家庭的崩溃。

90年代,有人向国会提出了“可选择夫妻别姓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指的是夫妻在结婚时可以按照所商定的姓氏进行选择:丈夫可以随妻子姓氏、妻子也可以随丈夫姓氏,或者各自仍保留婚前的姓氏。当时,以为首的一些政党和团体为修改现行姓氏制度进行了很大的努力。在一些阁僚中也出现了夫妻别姓制度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例如,曾担任过法务大臣的千叶景子和曾担任消费者行政、少子化对策、食品安全及男女平等事务的担当大臣福岛瑞穗都是夫妻别姓的呼吁者。据日本法务省的统计数字显示,旨在修改《民法》中夫妇同姓条款的提案曾先后被提出过20多次,但由于保守派的国会议员们担心此议案一旦通过,日本传统家庭制度将会遭受巨大冲击,故一直未获通过。法务省也认为此议案与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密切相关,应在充分了解国民意愿的基础上慎重推进。因此,至今该方案仍处于论证和讨论阶段。

2009年8月,在赢得众议院选举后开始重新推动《民法》修改议案。一些民间团体也开始推动“可选择夫妻别姓制度”的法制化,知识女性、职业女性要求修改这一立法的呼声更是越来越高。但与此同时,仍有相当多的党派和团体不赞成修改夫妻同姓制度。2023年3月,来自日本各地的5000人参加了在东京的一场集会,反对修改“夫妻同姓”的《民法》,他们成立了“反对夫妻别姓、维护家庭纽带的国民委员会”,发起了500万人的签名运动,希望获得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的支持,共同阻止“可选择夫妻别姓制度”议案的通过。

日本的普通民众特别是女性民众在是否修改“可选择的夫妻同姓”制度时,也分成了好几派。支持派认为,改随夫姓令女性感觉是依附干丈夫存在的,缺乏自我认同感。反对者则认为,随夫姓是日本的姓氏传统,也是一种美德,应予以保留。还有一些女性则表示无奈,认为即使法律作了修改,可选择夫妻异姓,她们也还是会选择随夫姓,因为使用旧姓会在亲子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造成麻烦,也容易引起家庭纠纷。

不过,在2001年8月,日本内阁实施的一次“可选择的夫妻别姓制度舆论调查”中,赞成夫妻别姓的比例首次超过了反对者,特别是二三十岁的年轻男女,赞成者超过了80%。30多岁的女性中也有90%以上的人希望修改《民法》。

女性觉醒要求结婚不改姓

在当今世界,像日本这样将改姓作为结婚要件之一的国家确实少见,即便在遵循“妻随夫姓”的西方社会,夫妻同姓也非强制,倘使女性婚后改姓,其原有姓氏也会保留下来使用。在与日本同处于东方文化圈的亚洲邻国,像中国和韩国,已婚女性都被允许使用独立姓氏。在这一点上,日本在国际社会明显处于落后地位。1985年日本在联合国制定的《消除对女性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公约》上签字,承诺在各领域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创造男女平等的环境。20多年来,日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的确在消除对女性的歧视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夫妻同姓制度就是其一。虽然,从法律层面来看,丈夫和妻子具有平等的选择婚后姓氏,即随夫姓还是随妻姓的权利,但根据日本传统,“妻随夫姓”仍是大家普遍的选择。调查显示,有近98%的妻子结婚时选择了丈夫的姓氏,而丈夫改姓的则只占很小比例。联合国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也曾谴责日本的夫妻同姓制度“带有歧视性”,敦促其“立即采取行动修改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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