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精选5篇)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条款第1.11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因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固定总价是工程工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也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发、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上述特点,多是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 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对承包方的索赔日后不予补偿,从根本上也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原预算。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和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对承包方来说,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要多。

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往往会直接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因素:

(1)物资、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建设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在目前日趋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内,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也会有落。在合同履行期间物资、材料价格的波动,使承、发包双方都可能承担一定物资、材料价差利益风险。

(2)工程量的变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①设计变更和洽商。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恰商。建设初期,发包方急于开工,各方面条件不完全完备,特别是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在施工中,很多具体问题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签证不可避免地发生经济费用,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结算价格,对此部分影响合同固定价格的款项,往往很容易导致纠纷。

②承包方工程量漏算、错算。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给予投标方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更多的是凭借经验结合图纸估算,因此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增加中标的几率,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以较低的总价获得中标机会,而一旦其中标,马上又会通过签证洽商形式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向发包方提出索赔,以上投标阶段承包方故意或过失漏算、错算工程量的行为,日后均会导致双方合同工程价款的争议。

(3)工程承包范围争议。“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如此,双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此类争议发生主要由于合同过于简单、约定不明、施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发生的机会虽少,但涉及的纠纷金额却不小,同样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另外,还有其它原因,诸如工程地点所在地自然及环境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等,都有可能引起固定总价合同的纠纷。

3.避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途径

3.1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

双方应预先在合同中就允许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一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利益,也是《合同法》公平原则具体体现。从根本上来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应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物资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在此类工程中,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会很低,双方由此而引发争议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3.2对于工程量的变更

对于发包方,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熟悉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发包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商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设计图纸文件和招标书中不明确之处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日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双方在此项上都要尽到一定谨慎义务。

3.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

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承包商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说明,以免遗漏报价项目及内容,还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以避免日后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风险防范 措施范围 方法

中图分类号: C35 文献标识码: A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总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在专业条款约定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整个合同的价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具有投资多、建设工期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买卖双方最初的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有直接关系。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计量支付的依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要按合同办事,它融技术、经济、法律及管理为一体,因此建筑安装工程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因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战争因素造成的政治风险:物价、税收造成的经济风险;合同条款不合理不完善造成的合同条款风险以及由管理、技术而造成的其它风险。如何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分担风险,是合同规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发包方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和相应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以招标文件为基础形成的,合同文件的完善程度如何,直接决定着将来发生的合同索赔、合同争议的频率和程度。合同中应明确划分出签订合同时可能预见到事什的责任范围和处理方法,以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2.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对投标人的工程经验、施工设备、人员素质、目前施工任务的饮和程度及财务状况进行预先审查,使那些只有通过审查、有足够实力的承包方才能参加投标。这样,就可以为随后的招标、评标工作减少许多麻烦,为将来实施合同提供基础保证。

3.做好评标、决标工作。在投标时有些投标人会人为地压低报价。企图在中标后以索赔或其他途径弥补差额。因此在评标时,应特别注意对报价的综合评审不要一味地追求低报价。除非投标人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对那些报价明显偏低的投标不要轻易接受。否则,将来承包方遇到财务困难时,如果发包方给予援助使工程得以继续进行,会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如果发包方不给予支援,施工肯定要受到影响,甚至无法进行。这样对发包方不利。

二、承包方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的回避

在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招致的风险问题,有些可以在“投标致函"中明确提出来,例如,项目的外部条件不足,究竟应由谁负责;发包方指定分包方的价格确定和违约责任等等。有些则应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力求按对等权力

和义务的原则与发包方分清责任。特别是支付条款应该十分明确地规定支付的时间、货币和支付方法:对于延期付款期限、利息计算、超过期限的利率的增加等规定;对于签订合同后,由政府法令政策改变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可以要求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等。一

般情况下,只要发包方是诚意要求该工程项目顺利建成,而且承包方的要求合理,发包方是可以接受要求的。

2.风险的分散

主要指把风险转移和分散给分包方或联营体的合伙人,这是承包方通常的转移风险的方式。例如在分包工程时要求分包方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要求分包方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合同条款,要求他们同样提供履约保函、工程保险单以及扣留一部分滞留金,使分包方分担相应的一部分风险。另一种风险分散方法是,是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办法。虽然采取这50一方法要支付一部分保险费用。但相对于风险损失而言则是很小的数额,而且在招标时,可以将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保险的要求和范围,如“工程全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如“人身以外险"等。

三、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及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如果中包方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相信明智的发包方亦能接受此种观点。

四、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方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过大,则发包方将蒙受损失。为了减少争议,建议发包方对工程量调整有个约束范围,或其他方式的处理方法。

五、投标时应对工程概况了解清楚,有疑惑时,请招标人明示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应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以保证投标人完全了解工程的施工情况,减少投标人工程报价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发生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风险;措施

1、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价格形式。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论述其风险,提出采用合同复合模式减少风险的重要性。工程总价包干合同是一次性包死的总价委托,固定总价合同是承包方以招标图纸、工程招标文件、图纸答疑及相关规范等为依据,在明确承包指定范围和工作内容后进行投标报价,确定总价后一次性包死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形式,合同价款一经确定,除发包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内容调整外,一律不许调整,价与量作为一个整体“包死”,即合同一旦签订,总价就已经确定下来,任何合同总价的失误,无论是统计上的失误,依然是别的失误,皆确定为已获双方认同,且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合同总价格的风险将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其中,由于工程数量方面的变更引起的预算价格的超出,将由业主负责,而单位工程价格中的成本增加,则由承包商负责。与固定单价合同相比,便可知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更单一、风险更大。

2、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首先,工程量风险由承包商承担。招标实践中,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如果不能及时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的话,漏算、错算情况一定会发生。即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对各项工程量作出正确的计算,并根据过往的工程经验对清单工程量进行调整后报价,而业主不对清单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另外,因地质条件恶劣而增加工程量等风险。例如:因为承包方投标报价时对地质及地下水等状况考虑不周,从而使得制订的建筑物基础左右或构筑物垫层左右工程施工计划方案不够准确,对大概产生的岩石爆破及开挖,灌浆及基坑支护,换填及强夯,打井及降水等状况推断不足,从而使得额外增加工程造价。因此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除业主要求而引起的建筑规模、设计标准变化可以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组成工程总价的各分项工程量不作任何调整。

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价的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既节约计量审核时间又可以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但是,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除了承担投标时咨询错价的风险,还要承担合同履行时期价格上涨风险。劳务市场价基本上只涨不跌,材料市场价下跌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来说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3、减少固定总价工程风险的措施

3.1 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前如何减少固定总价承包的风险:

3.1.1 如果工程规模较大、投资较大的工程,而业主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只用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图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议不采取总价包干形式。因为图纸的不明确而造成的风险较大,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即使有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不详、不清晰、各大样及细部做法不齐全,承包商计算再精确也有较大风险。如果因业主提供图纸不明确而造成工程量有错误或漏项,承包商不可预见风险会较高。

3.1.2 工程施工难度较低,使用传统的成熟的工艺技术进行施工的工程可以进行总价包干。因为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运用较少,对施工组织设计有把握,变化不大及简单重复的工程,承包商的风险就降低很多。

3.1.3 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承包商能预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在短期内的波动范围,以便准确把握中标价的施工成本。

3.2 在合同谈判时如何减少承包的风险:

3.2.1 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所以要求承包商的合同谈判人员策略上,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对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在合同淡判过程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显得十分重要。

3.2.2 在合同谈判中明确总价包干是具体按哪份图纸进行包干,并双方共同对该份图纸进行封存。当出现变更或另外出新图纸时,可以对比封存图纸与新图纸的差异,再向业主申请变更。发生变更时应该以什么作为计算变更的依据呢?这里就要用到单价了,一般由于合理变更(业主确认)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在结算时应直接采用原组成工程总价的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乘以经过审核后的变更工程量。这样合同在加上一些具体的变更调整原则,就变成了一份考虑完整的综合合同。

3.2.3 加强合同履行时的全过程动态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承包商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每一项工作,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否则会造成差错引起合同纠纷,给承包商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总价合同;工程单价合同

1 引言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工程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条件及注意事项各不相同,运用不当则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进度。那么,什么是总价合同,什么是单价合同呢?

1.1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其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都要做出估计,并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之中。

1.2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不变,结算工程总价由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单价合同有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的形式。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表为基础,以工程单价表为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纯单价合同是指发包单位只向投标人给出发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而不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报价即可。

2 工程总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2.1 工程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和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是在合资项目中,业主比较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2.2 影响分析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3 工程单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3.1 工程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最大特点是“量价分离”,但也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变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分险,一般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业主暂定量,最终工程结算为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而承包商承担“单价”的分险,承包商所报单价即为工程结算单价,需要承担例如通货膨胀、政府政策调整等风险,并且若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变化时,也只能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而可变单价合同则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双重分险,工程价款较难控制,一般业主不愿意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一般在工程风险较大,大部分承包商都不愿承担这种风险时采用可变单价合同。

4 研究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4.1 固定总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1)设计深度不够,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按固定总价形式招标、签约,导致工程全面停工,没法进行下去。

(2)设计修改和变更,要求承包商无条件执行,但引起的价格变化,按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

(3)固定总价合同中好多都有“国家和地方法规更改,价格不予调整”的条款,这对承包商的影响较大,涉及到贷款利率、汇率、税率、保险费率、运费以及人工费等等的调整。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就是当时的各项法规,而法规变更必然影响到工程费用,这是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这样承包商无形中就承担了不可预见的风险。

4.2 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固定单价合同往往被很多建设单位理解为单价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绝对不变,各项风险即使超出承包商所能承受的范围也不作调整。但这会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出现或使工程无法继续下去而拖延工期等后果。

4.3 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

如果工期不长,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的工程,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制作、玻璃幕墙等种类单一、范围明确的工程;工民建中的措施项目,则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

4.4 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象采用总价合同时那样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则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为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工程:( 1 ) 设计深度不够,无法进行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2) 预计设计修改和变更较多的工程,也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调整;(3) 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例如,广州大学城项目的安装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它所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中的纯单价合同,施工招标时施工图纸还没有设计出来,因此由施工方自行报一些通用材料的下浮点,即按某时期信息价的下浮点,安装费按施工方投标报价每平方米单价包干。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指挥部采用了材料招标等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使材料价格得到了很好控制,每一种材料的价格都有定价或投标报价,结算时只要计算建筑面积(用以计算安装费)及工程量即可。其中一期结算时,无缝钢管涨价超过了风险范围,所以按合同约定给无缝钢管调整了材料价差,这也说明了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单价并不是绝对不变的。

4.5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为使投标人能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在招标时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给投标者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在开标前,招投标双方对清单工程量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对量差的调整办法。

(2)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应结合工期、价格变化、工程特点等因素确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此点对总价合同也同样适用。

(3)施工过程中若遇见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建设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增补等,不应列入风险范围内。此点同样也适用于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因各有其特点,适用于不同的范围。所以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承包方,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都应清楚使用哪个合同为好,避免将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致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参考文献:

固定总价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EPC工程项目 施工分包 计价模式 成本费用控制 项目效益

1.前言

在工程建设领域,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模式正在迅速推广。EPC工程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其本质是要充分发挥总承包商的集成管理优势,促使设计和施工紧密结合,通过对设计、采购和施工的一体化管理,对共享资源的优化配置,为项目增值,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作为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一个阶段,普遍存在着分包现象,这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化分工的需要。目前较多采用的EPC总承包方式是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完成工程设计和设备及主要材料的采购,将施工分包给各专业分包商。总承包商通常把工程以一定方式划分成数个区段,并根据工程标段的规模、性质和特点,通过招投标等程序,从技术上、经济上进行对比分析,择优确定施工分包商或服务单位,进行工程的专业施工分包。一般分包类型为土建施工分包和安装施工分包,根据项目需要还可能有大件吊装分包、无损检测分包、各类服务分包(如工程测量服务、仓储服务)等。基于EPC 总承包工程项目的特点,以及在确定施工分包商前往往没有正式的设计图纸,这就决定了施工分包计价方式的多样性。在分包合同计价模式的选择上,主要有概算切块包干、固定综合单价、固定综合费率和固定总价包干等几种。这几种施工分包计价模式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风险,下面对以下几种施工分包合同的计价模式作浅要分析,对EPC工程项目的费用控制及成本管理,提高项目效益提供一些参考。

2.施工分包合同的几种计价模式

2.1概算切块包干

概算切块包干是指工程施工招标时,由总承包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分包商)投标人在工程批复的基础设计概算基础上自主报下浮系数,合同总价按批复概算相对应的工程费(即扣除非分包商实施的费用)下浮一定比例后进行总价切块包干。工程费用按分包工作范围内的批复概算工作量和工作内容为依据计算,除重大方案变化、重大设计变更并得到业主的补偿或概算得到批复调整、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各标段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按批准概算下浮后总价包死。分包商对工程中涉及到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等,按总承包商要求实施,不得要求调整费用。

这种计价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结算时量价均不作调整,有利于事先预测工程实际总投资,可以有准对性地控制工程造价。结算工作量小,结算时间较短。在概算切块包干计价模式下,总承包商的风险较小,其EPC 投标时的瑕疵被分包商转移,但盈利空间也被压缩,如果下浮系数偏低,易造成项目投资损失。分包商要承担任务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工程量和施工措施等其它风险。在这种计价模式下分包商的报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如果下浮系数较大,将导致分包商的亏损,这时,分包商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2.2固定综合单价

固定综合单价是工程施工招标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市场价格及自身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市场风险因素,对应每一项工程量报综合单价,并经过招投标程序和综合评审确定最终的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其包含了每一项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材、施工机械、劳务、材料及材料检验、管理、利润、规费、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招标人管理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施工措施等费用,以及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综合单价由竞争性报价确定而不作调整,最终合同总价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在这种计价模式下,要求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把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项目特征描述清楚,明确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要尽量考虑到工程实施中可能会发生的项目,并把这些项目列入清单。

这种计价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量变价不变,实现了量价分离,工程量清单计价简单明了,工程费用的确定比较符合实际,总承包商可以真实、准确地支付工程进度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模式能避免投标报价的盲目性,总承包商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分包商承担价的风险,有利于实现合同双方的风险分担,明确双方的责任;有利于控制项目成本,降低工程造价,达到项目盈利最大化。

2.3固定综合费率

固定综合费率是在施工图未完成、无法确定工程量、时间紧赶工期的情况下,根据明确的工程内容,在招标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以费率的高低代替工程总造价的多少来报价,经过招投标程序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费率,作为最终合同计价费率。合同综合费率是固定的、唯一的,合同结算总价按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组成内容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关定额计价办法,以及材料计取标准和方法,最后按双方达成一致的实际工程量,和合同固定综合费率计算。

这种计价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还没有确定最终工程量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招标和合同谈判,在项目前期较容易选择确定分包商,尽快进行施工准备工作,便于工程尽早开工建设,适用性强。

2.4固定总价包干

固定总价是指分包商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所对应的设计图纸标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后,总承包商所需要支付的工程价款,固定总价为闭口包干。在固定总价包干计价模式下,对总承包商来说,将施工风险和经营风险有效地转嫁于分包商身上,总承包商的风险相对较低,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对总承包商的利益形成了良好的保护,使其便于工程管理和简化工程结算。而分包商承担着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除了有重大设计变更,一般合同价不予调整。合同执行中,索赔的机会也较少,对分包商的成本控制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果分包商没有强有力的成本控制措施,将无法保证取得最终的效益。

固定总价包干计价模式一般适用于工程内容清晰明确、工程详细设计已经达到较为完善的程度、施工图纸齐全、工程量估算较为准确、技术相对成熟、施工方法简单,施工周期短和规模较小的工程,可以减少风险、简化结算。

3.各种计价模式的缺陷

3.1概算切块包干

由于初步设计深度不足、工程项目的施工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等各方面的原因,会造成概算漏项、概算多计、设计变更等,可能引起工程费用大幅度变化。如果差异较大,将给双方造成损失。虽然合同约定概算切块包干后结算不调整工程量,但分包商一旦出现工程量损失,必然提出高额补偿,弥补亏损。在结算时会想尽各种办法提出索赔,以概算漏项、标准提高等理由要求调整费用,给双方结算带来分歧。同时,有些分包商对概算缺乏必要的了解,基本不具备承担概算切块总价包干风险的能力。在概算漏项、建筑材料涨价、设计变更较多等情况下,按照现有的施工分包商的经济实力,一般无法承担。造成概算盈余时接受切块包干,概算不足时要求补偿等现象。而概算中盈余部分,就会被分包商默不作声地切块包干掉。这种计价模式不利于项目运行的精细化管理和成本费用的降低,不利于风险共担。

3.2固定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受设计深度影响,给合同双方造成意见分歧。施工招标一般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工程量清单一般为概算工程量,而初步设计往往对设计工艺描述不足,不可能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分包商以设计漏项、标准提高、设计变更等理由要求增加施工费用;初部设计阶段考虑的设计余量偏大,或者参考同类机组工程量,造成部分工程量偏差较大,给分包商不均衡报价增加其结算费用提供可能,不利于项目准确预测总体造价水平,及总体造价的控制;结算工作量大任务繁重,结算时间长。合同双方需要统计核实本工程所有施工图卷册上的工程量,处理大量设计变更、签证费用,需要花费和消耗大量的时间和人员精力。

在实践中,由于分包商的投标策略或者疏忽,会出现固定综合单价远远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当固定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时能否调整,由于目前在国家现行的计价依据中没有相关规定,使得事后无法调整明显不合理的单价。因此,当固定综合单价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时,增加了总承包商不必要的项目成本;当固定综合单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时,使得分包商难以承受甚至亏损。同时,由于结算时依据的是实际工程量,因此,在这种计价模式下,分包商想尽办法多签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络单、现场签证等,以多计算工程量变得意义重大。受利益的驱使,个别分包商就有可能在工程现场签证上做文章,把工程现场签证作为增加工程造价的突破口,总包商承担了工程量多计、费用增加的风险。而当工程量清单过于简单,仅有总量而没有相应的明细作为支持性文件时,常常会发生扯皮和纠纷。一个工程现场签证的形成因素很多,若不能保证签证的质量,使其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施工现场状况,就可能造成造价虚增,增加不必要的项目成本。

3.3固定综合费率

固定综合费率计价模式仅仅对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小的间接费进行控制,不能有效控制工程成本。忽视了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容易造成投资失控。后期工作量大,结算时因各自的利益和个人业务水平等原因易产生争执。

3.4固定总价包干

固定总价包干有时因工程本身(设计、工期、质量)和外部条件(价格、政策性调整和不可抗力)与招投标签订合同约定的条件及状况,均有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变化,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和得到部分履行,结果有时存在工程量和材料价格约定不合理的现象,但由于合同总价已经包死,使事后核减或核增不合理的量、价变得困难,结果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

4.结束语

EPC总承包项目是工程公司效益的主要来源,总承包商应根据项目具体的情况,在充分了解各种施工分包计价模式特点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并优化施工分包合同模式,提高资源掌控能力。通过对不同计价模式的分析并权衡利弊,从项目效益和风险控制考虑,对于EPC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分包应积极采用目前国际、国内普遍应用的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模式。为此,总承包商应注重编制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初步设计满足设计深度,力求避免设计漏项;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努力消除施工图工程量与初设工程量偏差大现象;进行施工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修改其不合理报价,规避分包商的不平衡报价;规范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以有效地控制费用风险,降低项目成本,切实提高项目盈利能力,确保项目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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