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申请书(精选5篇)

支付申请书范文第1篇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支付申请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费;支付;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工程费用是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其支付方式按合同费用付款和非合同费用付款两种方式办理。对签订了合同发生的工程费用,按合同费用付款方式办理付款,对不需签订合同发生的特殊工程费用和日常行政管理费用的付款按非合同费用付款方式办理付款。

一、合同付款管理及付款程序

1、合同中期(预付款)付款程序

(1)对需按合同进行中期支付的工程费用,业务经办部门应办理期中支付申请书和填报《付款凭单》(见财表7)。期中支付申请书中应包括完成的工程量,以及依据合同计算的相应费用等内容。付款凭单填报内容主要应包括:

①、收款单位;

②、付款合同依据;

③、付款内容;

④、付款金额;

⑤、合同编号;

⑥、会计核算科目类别号等。

(2)财务部根据合同、经审批后的支付证书和业务部门填报的付款凭单,

在1天内对付款内容进行审查和统计有关会计核算数据。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公司内部付款申报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②、支付证书中各项金额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按四舍五入,精确至元);

③、付款金额是否与支付证书应付款一致。

审查完成后负责将付款凭单报送财务总监审定,总经理审批。

(3)财务总监应在1天完成审定工作,总经理2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4)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的付款凭单,2天内通知合同支付单位并对其提交的取款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进行审查,在确认凭证有效齐全并入帐后,予以付款。

(5)财务部留存一份支付证书并《付款凭单》归档。

2、合同交工(完工)付款程序

(1)对需按合同进行交工(完工)支付的工程费用,业务经办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办理交工(完工)支付申请书和填报《交工支付审批单》(见财表8)。交工(完工)支付申请书中应包括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合同计算的相应费用、已付款和应付款等内容。

(2)财务部收到由业务部门填报的《交工支付审批单》和交工(完工)申请书后,在7天内对付款内容进行审查和统计有关会计核算数据。审查内容包括:

①、公司内部付款申报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②、 交工(完工)申请书中各项金额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按四舍五入,精确至元);

③、付款金额是否与应付款一致;

④、借款、材料款及其他应扣款是否已扣回等。

审查完成后,负责将付款凭单报送财务总监审定,总经理审批。

(3)财务总监应在1天完成审定工作,总经理3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4)财务部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的付款凭单,2天内通知合同支付单位并对其提交的取款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进行审查,在确认凭证有效齐全并入帐后,予以付款。

(5)财务部留存“交工(完工)申请书”中《支表4-0交工支付证评估表》、《支表4-1交工支付证书》、《支表4-2交工支付申请书》、《支表4-3交工支付单》复印件及《交工支付审批单》归档; “交工(完工)申请书”返回业务经办部门。

3、竣工结算(质量保证期结束)付款程序

(1)对需按合同进行竣工结算支付的工程费用,业务经办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办理竣工结算支付申请书和填报《竣工结算审批单》(见财表-9)。竣工结算申请书中应包括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合同计算的相应费用、已付款和应付款等内容。

(2)财务部收到由业务部门填报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和《竣工结算审批单》后,在7天内对付款内容进行审查和统计有关会计核算数据。审查内容包括:

①、公司内部付款申报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②、交竣工结算申请书中各项金额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按四舍五入,精

确至元),付款金额是否与应付款一致;

③借款、材料款及其他应扣款是否已扣回等。

审查完成后,负责将付款凭单报送财务总监审定,总经理审批。

(3)财务总监应在1天完成审定工作,总经理 3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4)财务部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的付款凭单,2天内通知合同支付单位并对其提交的取款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进行审查,在确认凭证有效齐全并入帐后,予以付款。

(5)财务部门留存“竣工结算申请书”中《支表5-1竣工结算证书》、《支表5-2竣工结算申请书》、《支表5-3竣工结算单》、复印件及《竣工结算审批单》原件归档; “竣工结算申请书”返回业务经办部门。

二、非合同费用的管理及付款

1、预算内经费使用管理

预算内经费指经审批后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预算内经常性项目开支:如办公费、水电费、电话费、车辆使用费、接待费、日常维修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会务费、书报资料及其他费用。预算内经费用制定及使用按公司规定办理。

2、预算外经费使用管理(特殊工程费用)

凡属预算外开支,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须先审核后开支。首先由使用部门填报预算外经费申请签报,该申请随同有关附件、项目预算、计划、说明、清单等,经财务部会签后,报财务总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才能开支。

特别紧急情况下的预算外开支,也应先征得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口头同意后才能开支,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核批准手续,并按公司财务规定办理使用和核销手续。

3、财务事项争端的处理

财务部在支付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首先根据规定,要求业务经办部门改正补充;其次,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财务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

支付申请书范文第3篇

申 请 人: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号,联系电话:1825251***7。

被申请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号,负责人:杨**,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根据:

(2023)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标的: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

三、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执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贵院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2023)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前述履行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并未依约向申请人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早日执行完毕!

此致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人: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

执行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 )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______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三

申请人:张某,男,195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园街XX栋X单元XXXX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魏某,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藁城市张家庄镇三邱村永兴街XXXX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遵照执行,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5500元;

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从2023年3月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3、请求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诉讼费用94元;

4、 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2月11日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且也超过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支付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工资、津补贴审核

工资审核主要注意以下方面:(1)核对工资支付数。按“工资支付数=工资应发数+补发数-减发数”确定。(2)统发工资原始单据与统发数据信息核对。首先核对统发工资书面资料与统发工资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项目;核对完成,生成支付令后,再次核对统发工资书面资料与支付系统中生成的支付信息。(3)审核工资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一般而言,工资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为“行政运行(事业运行)”、预算项目为“经常性经费”、经济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支出类型为“工资支出”,资金性质视预算安排决定。(4)核对“人员基本经费”用款计划及预算指标。如果超计划,通知单位补报;如果超指标,通知单位申请追加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5)核对收款人信息。主要核对统发工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津补贴审核主要注意以下方面:(1)接受津补贴支付申请时,首先核对该预算单位津补贴发放控制数以及发放进度。如符合津补贴政策发放要求,并在正常发放进度以内的,接受支付。(2)审核所需单据是否齐全。主要包括《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表》。在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时,要核对签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3)根据本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审核单位津补贴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是否正确。(4)审核通过后,支付机构经办人员在支付申请书上签章,并及时统计单位津补贴发放进度。

二、政府采购审核

政府采购审核内容主要有:(1)审核所附单据是否齐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正式发票、政府采购合同、审验付款通知书、政府采购确认书及备案表,以及《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两联。如预算单位购置小汽车,需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汽车审批表》。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检查预算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复核人和经办人签章是否齐全,是否与单位报送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预留的单位相关人员签章一致。(2)根据政府采购支付申请以及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指标数,审核该项支出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是否正确。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科目、预算项目、资金性质视单位部门预算安排决定,其经济科目一般选择“其他资本性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等科目,支出类型为“物品与服务采购支出”。(3)核对收款人。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资料,核对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4)在政府采购支付审核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支付事项。(5)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办人处签章并填写审核日期。

支付申请书范文第5篇

快速有效追讨债务方法

一、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此规定,债务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的,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二、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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