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2篇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党支部作用,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支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职责, 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是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研究公司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二)支部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三)以支部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公司管理干部的培养、 选拔、推荐、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培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五)支部委员会管理权限内违纪案件,违纪人员的处理;

(六)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做好意识形态、群众工作、信访、统战和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前置研究讨论审议事项:

(一)公司战略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等重大管理事项和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年度发展目标、年度投融资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及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 计事项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除等事项;

(五)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收益等管理事项;

(六)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借款,重大项目投资、融资、

担保、抵押、贷款,重大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七)公司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福利待遇、奖惩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诉讼案件等重大事件的应对方案;

(九)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前置审议和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主持会议时,由支部委员会书记指定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由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组成。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议题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召开。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方式表达或书面委托他人参会,被委托参会人员必须为共产党员。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议事主要以支部委员会会议方式进行。确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审议或决策而又无法聚集召开会议的,可采取电话、网络等其它方式进行,但事后须补充相关手续。

第四章议题申报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各承办部门提出,各列席部门议题材料由议题申报单位负责分送。

第十三条 对于拟提交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按照“谁提交、谁负责”的原则,按相关制度完成上会前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法律咨询等,与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提高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四条 议题汇报材料是否定密由议题申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确定,并在议题材料上注明。

第十五条 XX部负责汇总议题,拟定召开时间,形成议题签发单,报支部委员会书记审定。

第十六条 经支部委员会书记审定同意后,由xx部将议题材料于会前发给支部委员,并通知汇报、列席的部门或个人,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议题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按要求报送xx部,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议题,须经支部委员会书记同意。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按以下流程讨论和决策:

(一)汇报人简要汇报提请讨论决定事项基本情况和请示事项;

(二)汇报部门或分管领导补充说明或发表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委员依次就议题发表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形成初步意见,与会支部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支部委员会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1/2 以上的支部委员会委员赞成才能通过,讨论重大人事任免事项时,2/3以上支部委员会委员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 当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参加和列席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支部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相关内容,属于保密范畴的,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透露。

第六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议题汇报人提前准备,草拟汇报提纲,汇报做到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内容简明扼要,所附文字等支撑性文件和论证材料完整清晰,时间一般控制在6分钟以内;补充发言和列席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全文发xx。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xx部在会议纪要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拟定完成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分送议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三十条 会议原则通过,但需修改完善的议题,会议记录员会后立即通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报xx部。

第三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向上级请示或报告事项,提交xx部,按文件办理流程上报。

第三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印发文件的,提交xx部,按照文件办理程序下发。

第三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限贯彻落实到位,并向xx报备,xx负责检查督促。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司内部提出,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未重新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策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 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 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 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 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 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 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 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 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 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 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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