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函(精选5篇)
公司名称变更函范文第1篇
结合公司发展情况,有些公司会更改自己的名字,这时候就需要发通知函给客户。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名称变更的通知函范文,欢迎参阅。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范文1致: __ 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__”名称从 __ 年 __月 __ 日变更登记为“__,届时原公司“__”的 业务由__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
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 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__有限公司
__年__月 __日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范文2致: 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北京 有限公司”名称从 20__ 年 10月 9 日变更登记为“北京 有限公司”,届时原公司“北京 有限公司”的 业务由北京 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北京 有限公司
20__ 年 11月 12日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范文3尊敬的各位客户:
由于公司增资扩股,扩大经营,我司名称进行了变更,即将“中山市澳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山市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届时“中山市澳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业务由“中山市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祝
商祺!
原公司:中山市澳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公司:中山市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变更函范文第2篇
一、本意见所指的公司是指除外商投资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意见适用于公司设立登记、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加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和出资方式由非货币出资转为货币出资变更登记的货币验资工作。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分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涉及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验资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其资金划转,按程序规范操作,并加强对验资资金来源的审核。
(一)公司股东(发起人)申请开立设立登记验资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股东(发起人)的证明文件,股东(发起人)为个人的,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件;公司申请开立变更登记验资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要求其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应对股东(发起人)或公司的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开立验资账户。该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得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二)银行应加强对验资资金来源的审核,凡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该款项的汇缴。
(三)银行对资金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规定严格审核该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要求单位提供付款依据,并核对登记。未提供付款依据或付款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四)银行收到会计师事务所以股东(发起人)名义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后,应对缴款人、缴入日期、银行账号、缴入金额、款项用途、币种等内容逐一确认,并在该《银行询证函》上加盖业务公章,在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询证函》直接回复至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不得将《银行询证函》交由存款人或其他人员转复至会计师事务所。
(五)银行在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后,根据公司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将验资账户的资金全额(包括利息)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
(六)银行对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缴款人提供的承办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及有关结算凭证,将验资资金退还至原缴款人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如银行已回复《银行询证函》的,应当要求缴款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对缴款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在验资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对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缴存、缴款人需要提取现金的,银行应当要求缴款人出具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接验资业务,并严格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鉴证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时,应按以下规定实施取证工作。
1.公司设立登记验资时,应当向股东(发起人)收取以下材料:公司设立申请报告或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存入验资账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
2.公司变更登记验资时,应当向公司收取以下材料:公司变更申请报告或批准文件;董事会有关变更事项的决议;新增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相关会计处理资料;变更前后的公司章程;银行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存入验资账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
3.会计师事务所应规范填写《银行询证函》,在股东(发起人)签名或盖章后,以股东(发起人)名义直接向银行发出,并取得银行回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传递《银行询证函》。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严格对上述材料进行审验,并重点加强对银行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和《银行询证函》(以下简称“银行三单”)中各要素内容的核对印证。
1.审验股东(发起人)提供的银行收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银行汇票、银行贷记凭证、现金解款单等)上所列缴款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日期、账号、金额、用途等相关要素内容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并与公司章程进行核对审验,以确认公司股东(发起人)与缴款人、验资账户所属单位与被审验单位、验资账户金额与出资额是否一致。
2.审验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上所列账号、发生额、余额等有关要素内容,以确认验资账户的时点金额。
3.审验银行在《银行询证函》上是否对缴款人、缴款日期、银行账号、金额、款项用途相关要素予以盖章确认,以核对印证银行收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相关内容。
4.公司变更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上述公司设立登记验资的有关要求,对变更入资的“银行三单”实施相关审验程序,并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核对一致后,予以确认。
5.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凡遇有公司或股东(发起人)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材料,对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或阻挠审验,坚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作不实证明等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不予出具验资报告。凡发现公司在跨省市的异地银行设立验资账户的,也应当不予出具验资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1.公司设立登记的验资报告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股东(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全部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其他事项。
2.公司变更登记的验资报告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变更前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
3.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出具的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要求公司或股东(发起人)书面说明原因或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如已出具验资报告的,应当如数收回,之后方可出具《验资款退出通知书》。
四、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对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注册资本的审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发起人)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验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时限要求、载明的内容是否齐全、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应当暂缓办理登记注册,可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验资报告内容进行核查,或要求股东(发起人)或公司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验资,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资报告。
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分行和银监局应各司其职,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共同加强对公司货币验资业务的监管。
(一)市工商局应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凡发现公司或股东(发起人)有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可提请市财政局对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工商局如发现银行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人行分行、银监局予以处理。
(二)市财政局应加大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相关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人行分行应督促银行认真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加强对虚假验资等违法行为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力度,一旦发现虚假验资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凡发现银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撤销验资账户和提供虚假资金凭证,或未按反洗钱规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报可疑交易义务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银监局应当加强对银行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依法查处银行违规帮助公司或股东(发起人)垫资验资、违反支付结算规则等行为,依法查处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公司名称变更函范文第3篇
关键词:行贿犯罪 查询 规避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主要业务之一,对预防职务犯罪乃至其他类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来说,具有很强的防御功能。据统计2006年1月至2009年5月3年间全国共受理查询57311次,涉及被查询单位60505家,个人48741次,其中有254家单位和224名个人分别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置;2023年全国联网后仅该上半年受理查询就达34万余次,涉及单位48万余家,个人49万余人,而查询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仅152家单位和318名个人并被作了处置。由此可见,查询的量在猛增,而被处置的比例却在下降,有的检察院预防部门甚至从未通过查询发现行贿记录。笔者认为这与当前规避查询问题增多、造假现象泛滥有密切关系。如何有效避免“规避查询问题”的发生呢,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
一、规避查询的含义及种类
所谓“规避”查询,是指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隐瞒手段,骗得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或伪造、变造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从而得以继续进行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规避类型:
(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新设立公司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查询
1.变更公司名称或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即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纯就企业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这种做法利用的是工商登记变更后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取该变更信息的漏洞。变更登记后再进行相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所得到的告知函自然无法显示出原有的犯罪记录。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发现,某私营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曹某某,因犯行贿罪于2023年6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执行,后该公司变更倪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而倪某在该公司没有任何股份,曹某某仍以控股股东身份实际掌控该公司。该公司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3月间申请了9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2.设立新公司即企业经营者认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而导致自己经营成本上升时,而直接将原企业注销再设立新的公司。对于一般的小规模公司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注册公司是很方便的,而经过这样的操作后,企业原有的污点就成为过去,不再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影响。例如2023年,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林场党委书记贺某受贿案中,行贿犯罪人王某原系园林个体,案发后其重新注册公司以规避查询,导致该公司在2023年以来的多次查询中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借用有资质的主体(挂靠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身份、变更项目经理等行为来规避查询
这种规避行为通常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重大工程涉及民生安全、百年大计,故国家对工程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资质备案审查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管理混乱、良莠不齐,导致借用资质即挂靠现象时有发生。而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招投标时就借用其他有资质且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进行竞标,由于查询申请函中只显示被借用企业的信息,而查询到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亦均是其所借用资质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如此,借用方的行贿犯罪记录将在查询申请中完全隐去。
所谓变更项目经理则更为简单,因挂靠人员多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出现在投标文件中,如果其本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其只要轻易更换其他人员担任所谓的“项目经理”就可以规避查询。
(三)伪造或变造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制作的、用以证明被查询对象是否存在行贿犯罪或行贿行为的专门证明文件,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后生效。个别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为规避查询,对以前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结果告知函的编号、查询时间、被查询人等内容进行伪造、变造后,直接参加招投标活动,从而规避新的查询。据不完全统计,自2006年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以来,云南省嵩明县检察院、陕西省榆林市检察院、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和柳州市检察院先后分别发现2起、14起、1起、1起伪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的行为。
二、规避查询得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查询管理办法》要求将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等四类判决案件信息及行贿行为录入系统,所录信息中涵盖了行贿犯罪的基本形态,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而且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可谓实现“全覆盖”。这一举措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单位及潜在行贿犯罪的个人和单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威胁,因此少数不法个人和企业明知迈不过“查询关口”,便采取种种手段规避查询。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各种规避查询的行为之所以能实现,说明我们的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和体系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漏洞。
(一)行贿犯罪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查询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根据规定,行贿犯罪信息必须等到判决生效后才能录入。在办案中,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所需的时间比较长,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而负责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预防部门不参与办理案件,难以准确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法院判决文书也不送达给预防部门,因此在实践中延时录入情况较为普遍,影响和制约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现有的法律文书中行贿信息记录过于简单、内容不完整,导致录入时信息收集难、录入不完整。
(二)系统设置不科学,使规避行为有机可乘
信息录入过程中存在有些字段设置不灵活、不科学的问题:例如有些行贿的案件,存在挂靠某建筑公司下的项目经理或公司内部员工以单位名义行贿,以行贿罪名被判刑、处理的情况,而系统字段单位行贿只有“法人代表”,以至于相关涉案人员信息不能录入,或者个人行贿只录入涉案人员信息,挂靠的建筑公司的信息不适宜录入的情况。
而查询过程中系统默认的选择性输入方式使查询结果真实性大打折扣:在查询单位时,系统中要求输入单位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情况选择是否查询;在查询个人时,系统中要求输入个人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不必体现单位情况--这种选择性输入方式使得一些单位在申请查询时只查询单位或者只查询个人,从而导致企业或个人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或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规避查询得以实现。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无强制性?,主管机关或招投标单位对查询结果不予甄别
根据《查询规定》第4条及第5条规定,检察机关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不参与、不干预,又要求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实行跟踪、监督,防止查询结果不用、不当使用或滥用。目前,检察机关只负责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对查询结果是否应用、如何应用没有发言权,只有建议权,只是给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或招标单位提供一项参考,不直接引发任何资格处分,明显刚性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主管(监管)部门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采取可查可不查或查多查少无所谓的态度,对查询结果用与不用或怎样应用随意性很大,且在实践中由于使用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招投标中心、业主单位等部门,复核和辅助审查手段有限,使得伪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挂靠有资质的合格企业、随意分包、转包其他单位等规避手段得以实现。
三、完善制度破解“规避”查询的建议
(一)提升查询系统功能,规范信息录入、修改工作
改进完善系统录入查询的有关字段要求。例如前文中提到的行贿记录中的“法人代表”应改为“涉案人员”。在系统查询时,一是要统一要求,不得进行选择性查询,应该一并查询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从而加大对规避行为的监管力度;二是查询过程中增加查询事由录入项,查询结果告知函中体现查询事由,以增加伪造告知函的难度和强化查询工作开展情况及工程项目的动态管理。
加强对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修改流程监管。《查询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地市级以下人民检祭院行贿犯罪档案部门提出对录入的行贿犯罪等信息修改、删除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省级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部门提出对录入的行贿犯罪等信息修改、删除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这就表明对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信息的修改权统一到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有利于规范信息的录入修改,同时在审核同意修改后,省级以上检察院对下级申请删除、修改档案也应该加强监管和跟踪,防止出现前文所述的个人查询工作人员利用申请删除、修改档案的机会,将行贿人(单位)名单从系统中不当删除,或长期处于修改状态,不再回归查询状态。
(二)逐步建立起信息共享体系
一是注重内部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查询系统与案件管理系统并网,确保行贿信息的全面、及时获取。当前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用和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使所有自侦案件各个阶段均在案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有案件资料实现网上流转,这就为及时、全面把握行贿信息提供可能。所以应将行贿犯罪查询系统与案件管理系统对接,实现资源共享,以确保相关信息时时、准确并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避免重复劳动。
二是强化外部信息沟通,逐步建立与登记部门的资源共享机制。应加强与工商、质检等登记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一是逐步实现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二是公司企业的登记变化情况应及时向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部门备案,查询部门应将变更信息并入查询系统,以不断完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库。只有各方齐抓共管,才能有效避免行贿企业、行贿人员企图通过更换或重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规避查询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立法层次,增强查询结果的法律效力。
公司名称变更函范文第4篇
关键词:代码整洁;代码质量;软件质量;注释;命名;类
中图分类号:TP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文章编号:16727800(2023)0010003803
作者简介:曹娜(1982-),女,国际商业机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软件开发、Web2.0。
1有意义的命名
终端用户响应的时间中,有80%用于下载各项内容。这部分时间包括下载页面中的图像、样式表、脚本、Flash等。通过减少页面中的元素可以减少HTTP请求的次数,这是提高网页速度的关键步骤。
减少页面组件的方法其实就是简化页面设计。那么有没有一种方法既能保持页面内容的丰富性又能达到加快响应时间的目的呢?这里有几条减少HTTP请求次数同时又可能保持页面内容丰富的技术。
1.1名副其实
要严肃对待这个问题。在起一个表意的名字上花时间是值得的,优秀程序员从细节做起。如果名称需要注释来补充,那就不是“名副其实”。
反例:
int d;//消逝的时间,以天计算
范例:
Int elapsedTimeInDays;
Int daysSinceCreation;
Int daysSinceModificatin;
Int fileAgeInDays;
以上问题不在于代码的简洁度,而在于代码的“模糊度”。再简短的代码,如果不能表达含义,也不能做到“名副其实”。下面反例中所示的代码够简单了,但是没人知道 theList是什么东西、theList[0]的意思是什么、4是什么意义、以及返回list1该怎么用。这就是 “模糊度”,因为意义比较模糊,所以这些代码也不“名副其实”。应该根据这段代码的意图来修改这里的函数名、变量名、值(4)的含义(用常量)。
反例:
Java: pulic List getThem(){
List list1 = new ArrayList();
For( int x: theList)
If(x[0]==4)
list1.add(x);
return list1;
}
1.2命名要避免误导
程序员必须避免留下掩藏代码本意的错误线索。如:accountList这个名字就不太好,因为list这个词在Java中是一个类型,如果这个名字表达的类型或者含义不是list就不应该这样命名。
1.3做有意义的区分
(1)不要用数字命名,如:a1,a2,a3。某些特定的以数字命名还是可以的,比如byteArray2String。这里2同“To”。但一般在名称后接数字是不好的习惯。
(2)废话是另一种没有意义的区分。如:有一个类叫Product类,那么ProductInfo与ProctductData就是没有意义的区分,因为它们含义几乎一样。如果约定Product是实体类,ProductInfo是纯数据,那么还是有意义的,可以接受的。但是同时还存在ProductData就明显不好了,并且这样还是增加了一些理解成本,因为从名字上无法直接判断。nameString不比name好,原因很简单:name就其含义来说其类型一定是字符串,所以String是冗余的废话。这种程度的冗余笔者认为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不能又出现nameStr、strName、string_name等。如果出现,说明命名规则有问题或者命名规则的执行有问题。
(3)使用可以读出来的名字。
(4)使用可以搜索出来的名字。比如数值型常量,可以起一个有意义的名字便于搜索。另外,一个好的名字往往可以更加准确地表达常量在特定场景里的含义。
(5) 匈牙利命名法。匈牙利命名法基本上没有必要使用,主要理由是它的长处在消减,而短处却十分明显。长处减弱:现代的编译器已经智能了,完全可以无视类型的作用。但是对于弱类型的javascript来说,还是有其必要的。理由是因为它是弱类型,而为了避免类型转换自由带来的bug,保持类型前后缀还是有其作用的,这类类型前缀除了类型语义之外还有对其用法的约束。如果是纯粹的表达类型,那么大量的前后缀毫无疑问将对阅读带来障碍。弱点:冗余。除了冗余之外,匈牙利命名法还有致命的缺点:就是变化可能使类型加入命名带来“副作用”:比如 phoneString或者是stringPhone,它强调了phone是string类型的,因此也就限制了phone,而phone可能需要设计或者转换为number型的。当这种转换发生时,可能需要更改phone的命名为phoneNumber而导致重新命名的代价,或者需要与别的系统通信而导致phoneNumber与phoneString同时存在而导致理解偏差。
(6)成员前缀。不必使用m_前缀来标明成员变量。一般来说使用m_前缀来作为成员变量,主要的理由是便于在开发环境的智能提示中快速找到相应的变量,但是当需要命名前缀来提高查找速度的时候,往往说明类过大了,违背了一些需要考虑的设计原则,比如“单一职责原则”。
(7)接口和实现。接口不需要以I开头,如果一定要选择一种表示接口的编码,要选择用实现区分,而不是接口的前缀命名。 如:IShapeFactory和SharpFactory之间,应选择后者作为接口名。大家都知道,按照《设计规范》,接口是应该用I前缀命名的。但是我们要理解:首先,设计者可能虽然选择接口实现,但并不需要接口和抽象类的区分,希望客户不关注这点;其次这也存在将前缀含义加入名称的一个“副作用”,当SharpFactory需要变化成抽象类时,前缀命名就是一个巨大的包袱了,必须修改所有的名称。
(8)避免思维映射。不要让读者把一个名称翻译为他们熟知的名称。这里的含义应该是避免这种思维固定翻译导致的程序误读。比如说一个循环去处理字符a、b、c、xxx。如果把变量也取名为 a就不好了。
(9) 避免用双关语。避免将同一单词用于不同目的。统一术语用于不同概念,基本就是“双关语”了。如:add表示增加或者连接两个值,那么集合中添加一个元素就不能用add,因为含义已经不一样了。
2函数
2.1函数要短小、再短小
函数的第一条规则是要短小,第二条规则还是要短小。经验告诉我们,函数就是要短小,20行封顶最佳。每个函数都一目了然,每个函数都做一件事,而且每个函数都依序带到下一个函数,这就是函数应该达到的短小程度。
2.2只做一件事
如何判断函数是做了一件事?就是函数所做的事情都在一个抽象层级,叫“只做一件事”。如果各个层级抽象混杂在一起,显然就做了不止一件事了。但是什么叫一个抽象层级呢?取决于函数解决特定问题、以及这个问题应有的“视角层次”和这个视角层次对应的“边界”。举个例子说明“视角层次”和“边界”:问“明源软件研发体系的整体组织架构是怎样的” ?观察对象:“明源软件公司”期望看到“研发体系的整体组织架构”。答:“平台、陈立刚、产品、测试” 。显然陈立刚在整体组织架构这个边界是看不到的,他是平台内部的。首先期望观察的结构是整体组织架构,因此站在这个视角层级来看,平台、产品、测试这些都是一个整体。然后分别站在平台、产品、测试再往下看。推荐使用层次的do来表达函数要做的事,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函数中不同的抽象层级混杂。不管怎样,函数只做一件事情是最重要的实践,需要好好理解。
2.3每个函数一个抽象层级
函数中混杂不同的抽象层级,往往让人迷惑,读者无法判断哪些是基础概念哪些是细节。读者无法提纲挈领的代价是:它无法快速学习、快速理解,从而为更多的bug埋下隐患。
2.4使用描述性名称
如:testtableHtml?SetupTeardownIncluder.render。
如果长一点的名称可以更加清晰,不要犹豫,用清晰的吧。
2.5函数参数
最好是0,其次是1个,再次是2个,避免3个及以上的参数个数。参数过多会使得客户程序员上手的代价加大,优秀代码的可能性降低。
参数与函数名位于不同的抽象层级,它要求必须了解目前并不特别重要的细节。
输出参数比输入参数更加难以理解。一般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使用输出参数。比如C#中 Int.TryParse(),为了避免使用无必要的异常表达错误,提供了输出参数。
这里的标志参数指的是通过特定的参数来控制函数的行为,比如 Log(xxxxx,true)。这里true/false控制函数是否记录日志。标识参数明显违背了函数只做一件事的原则。
另外,标识参数有一些变体,比如传输一个整型值,根据具体值来做判断到底该做何事。
二元参数比一元参数更难理解,如assertEquals(excepted,acutal),经常会把参数的位置搞反。有2个参数读者和客户就要考虑顺序问题,如果命名又不佳的话,就会经常弄错。
三元参数比二元更加难懂。如果参数看起来需要两个、3个或者3个以上参数就说明一些参数应该封装为类。至少达到3个就要认真考虑是否应该合并参数,是否过于陷入细节了。
2.6抽离Try/Catch代码
将try/catch代码隔离出来,避免影响主程序逻辑,例:
Try{
DeletePage(page);//DeletePage是一个方法
}
Catch(Exception e){
LogError(e);//LogError是一个方法
}
错误处理就是一件事。try/catch总是单独出现的,里面最好不要包含普通语句,如上例。
3注释
3.1核心观念
注释的恰当用法是弥补在用代码表达意图时遭遇的失败。注释会撒谎,这个比较令人费解,但是它真实地存在于我们的系统中,并且是大量存在。原因很简单,程序员不能坚持维持注释,程序存在的时间越久,注释的可信度、可读程序就很低。程序员虽然有保持注释精读的责任,但是更应该做的是整理代码,减少注释,注释过多往往是一种程序“腐化的坏味道”。
3.2好的注释
不可省略地涉及到法律的信息,比如开源协议。提供信息的注释应该是用好名称不易传达的补救措施。
例:
// returns an instance of the responder being tested.
Protected abstract Responder responderInstance();
不如:
Protected abstract Responder responderBeingTested;
如果找不到responderBeingTested这样的好名字,则用注释提供信息是好的做法。但是应该首先尽力去想一个可以表达意图的有意义的名字。
对意图进行解释。对某些可以选择的实现决定进行解释。
将一些晦涩难懂的参数或者返回值的意义编译为更加可读的形式。
警示。这里指的是一些特定行为的代码注释。比如某个测试可能会运行很长时间之类的注释。
TODO注释。未完成的列表。完成后要删除掉。
3.3坏的注释
(1) 喃喃自语。这种情况大量存在,属于程序员的自言自语,基本是垃圾代码的借口或者错误决策的修正。
(2)多余的注释。大量存在没有什么意义的废话注释。
(3) 误导性注释。不够精确或者干脆写错了。
(4)循规式注释。指的是应文档化工具的需求就添加的本来不需要注释的注释。
(5)日志式注释。指的是本代码文件的修改历史类,将每天的修改记录写上,这完全没有必要,可以被现代源码管理工具取代,它影响了代码阅读。
(6)废话注释。
(7)可怕的废话注释。
(8)能用函数或者变量的时候就不用注释。
(9)位域标记。这类注释用于标记一个特别的位置。这种用法应该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但是多数属于不必要的滥用。
(10) 括号后的注释。这里指的是代码太长了,在}后添加注释表示×××代码段结束。这类注释一般是程序需要整理的标志。
(11) 归属于署名。现在源码管理可以取代,基本不需要了。
(12) 注释掉的代码。
(13) HTML注释。
(14) 非本地信息。
(15) 信息过多。
(16) 不明显的联系。
4格式
对格式的研究也是非常严谨的。以多个著名优秀开源项目的实际代码格式分析来研究,诸如一行应该多少个字符,应该空几个这样的看似细小的问题。其中对“顺序”、“缩进”的处理、这些处理对读者理解之间的影响研究等。通过对类的成员:共有、私有成员变量、方法进程“顺序排列”,通过“缩进”或者“不缩进”,表达语义远近的研究,还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5类
对于函数,通过计算代码行数衡量大小。对于类,我们采用不同的衡量方式计算权责。权责同职责:
①类应该符合单一权责原则;②类应该内聚;③保持内聚会得到需要短小的类。
关于类的组织这个话题比较大,比较原则性,要注意理解不同设计原则之间的因果依赖关系。
公司名称变更函范文第5篇
席杀死了局长,随后坠楼身亡。
这件事从传闻变成新闻,得到
新华社证实。事情因何而起,
尚在调查之中。官官相杀的事
情,近些年不时发生。办公室
血案、买凶杀人、副职杀死正
职、正职杀死副职,都有。客
观说,官官相杀,只是官官相
斗的极端情况。
这些年还不时有官官相殴
的报道,前些时候湖南衡阳就
有两名官员在办公室互咬,一
名官员的鼻子都被咬掉。其实
官官相殴也是相斗的升级形
态。而官员问的大部分“斗”,
还处在出暗招的“文明”阶段。
从“暗招”到相殴相杀,
形式在升级,却不等于矛盾已
公开化了,而可能只是矛盾更
普遍化了,于是终究有一些“极
个别”的冲突让人目瞪口呆。
样本大了,小概率事件也会发
生;基数大了,各种妖蛾子会
脱颖而出,如此而已。
我们既要看到官官相斗的
惨烈,也要看到官官相护的温
情,否则就不全面。这几天有
一个新闻,湖南麻阳县文化局
两名官员犯贪污罪被判刑,
新成立的县文广新局却出
具公函请求从轻判决。局
长说,他在会议上笫一个
发言,因为有领导向他
打过招呼。
不过,虽然“请求
从轻判决”,用的名义
是其“为党和人民作贡
献”,被记者询问时,说的却
是“单位出具这份公函,当时
主要是从情谊上考虑”。情谊
够了,就可以打出“为人民作
贡献”的招牌。
如此有情谊的机关,情谊
的分配却并不平均。贪污涉案
的人,都被公函请求轻判了,
举报犯罪的一名副局长却被免
去职务。而且,既然为私情私
谊请求的公函,可以顶出“为
人民作贡献”的牌子,这个免
去举报者职务的决定,当然也
能“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与
其举报文化局官员腐败无关”。
翻检媒体旧闻,公函为犯
罪官员求情在湖南也非头回。
2008年,湘阴县商业总公司原
班子成员集体造假,套取国家
专项资金“福利分钱”,案发
后单位公函向有关部门公开求
情,称涉案人员“劳苦功高”,
应予补偿,请从轻处理。2023
年,株洲市房管局原产权处处
长和副处长受贿被抓,该局也
出公函请求轻判。公函、会议,
办理的是公事还是私情?政府
机构到底是公器还是私器?
舆论普遍称公函求情是干
预司法。实话说,就效力而
言,它并不足以干预审判或者
办案。然而,在一个没有明确
规定的环境下,公函不仅可以
用于私务,甚至可以用于为罪
案开脱,这种没有效力的东西,
也完全可能被审判或办案机关
就汤下面地使用。株洲的求情
公函就被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了。但这到底是干预司法,还
是司法在“求干预”、为轻判
犯罪人员“求证据”呢?
近期湖南官场,“火箭官”
连连曝光。据闻该省已开展专
项督查。然而,就近期集中暴
露出来的问题看,湖南官场需
要的岂止是哪一项的专项督
查?官官相斗、官官相护、
公函求情、大吃空饷、火
箭升官、定点清除,湖
南官场乱象有全面爆发
的势头。
我们虽不能判断湖
南官场是否特别乱一
些,却可以通过湖南乱
象的“一斑”窥见官场的“全
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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