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为明确信访工作中的责任,规范信访行为,确保信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安市教育局及所辖区学校、单位。

第二条信访工作要坚持局党委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教育局纪检法规科牵头,负责协调、督办本系统信访工作的具体事务,各科室、学校(单位)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切实增强信访工作意识,把信访工作纳入学校重点目标考核工作管理。

第三条工作职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教育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教育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所辖学校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办理程序和时限

1、政策咨询来信来访件办理程序:信访接待人员登记——信访接待与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解答。

2、举报违法和要求解决问题来信来访件程序:信访接待人员登记——预审——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分管领导阅批——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承办——承办单位办毕后形成意见报纪检法规科——回复信访人。

3、领导交办、上级转交办案件办理程序:法规科登记——分管领导阅批——承办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办毕后形成意见报法规科——上报交办领导——回复上级机关和信访人。

4、对历史遗留、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报请局主要领导阅批后,组织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会审,形成意见上报和回复信访人。

5、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领导交办、上级转交办有期限的,严格按期限办理。

6、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件应当在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后30日内办毕,并回复信访人。

7、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纪检法规科定期进行统计,并对卷宗归档留存。

第五条认真贯彻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业务工作与信访工作相结合。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制度。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处理一件重要信访事项,并对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集中接访制度,畅通干群联系渠道。

第七条教育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由纪检法规科负责,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各学校也要配备专职信访工作的领导和人员。

第八条各职能科室应当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法规科做好与本科室业务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的查处工作。必要时,法规科与职能科室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九条坚持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在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信访例会,分析信访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特别要处理好特殊时期的信访事项,确保教育的稳定。

第十条坚持信访事项立案查处制度。对涉及面广、影响大、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要及时立案查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相关材料要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坚持信访事项书面答复制度。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上访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出具由分管领导签字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对署名来信及上级督办事项应确保书面答复率100%,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交付上访人并报相关机关。

第十二条坚持重大信访事项排查与办结报告制度。做好重大信访隐患的排查、控制、化解工作,防止把矛盾推向上级机关。严格控制越级访、集体访事件,对发生的越级访、集体访事件,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坚持信访督查、回访、调研三项工作制度。对集体访、联名信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要全部跟踪督查,坚持回访。要开展信访工作专题调研,为上级提供有价值的专题调研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教育局把信访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重点目标考核。对于不重视信访工作,发生严重影响教育形象或社会稳定事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当年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对经常出现影响教育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对漏报、瞒报信访隐患而导致越级集体访、进京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学校、单位,除对该学校、单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学校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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