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请、休假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请休假审批

第三条 员工请休假应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表》。

1天以内(含1天):员工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1天以上:员工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审批;

中层正职以上人员请假应报分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批准。《员工请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交综合办备案。

第四条 除特殊情况(事情紧急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外,应提前1周填写《员工休假审批表》审批;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等通讯方式按审批程序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未办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人员接替请休假人员工作,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不受影响。综合办次月5日前对上月员工请休假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章 假期类别及规定

第六条 年休假。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当年离岗脱产学习超过3个月者;

2.当年受到党纪、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仍在处分期间者;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确因工作需要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七条 探亲假。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父母不居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昼夜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逢节假日连续计算假期,探亲假应一次用完。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公司负担。

第八条 病、事假。病假3天以上的,应附上医院有效证明报批。员工请事假、病假应先冲抵当年年休假,年休假天数不够冲抵时,记事假。

(一)员工休病假期内待遇。

1.病假在1个月内,累计不足10个工作日的工资按正常标准发放;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全勤工资,且每超一个工作日扣发月考核工资的2%;

2.累计病假超过1个月的,不发放月考核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发给月岗位工资的5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员工休事假期内待遇。

1.当月请事假1天(含)以上扣发当月全勤工资,并扣发未出勤天数工资;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考核工资;

3.年度事假累计超过20天,经批准再休事假的,休事假期间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发放。

第九条 婚假。婚假假期按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正)》执行。婚假假期在结婚登记12个月内有效,应一次连续休假,不得分开。

第十条 产假。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按国家规定准予假期。

员工产假期间的待遇:

1.公司购买生育保险按规定可享受生育津贴的,生育津贴享受期间的工资待遇选择适用生育津贴或原工资标准一种,按就高原则执行;

2.超过生育津贴计算期的产假待遇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不安排夜班劳动,并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一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准假3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丧事在外地办的,另给予路程假,但不予报销路程费。

第十二条 其他假期。

工伤假:凡工作中非个人故意和过失原因造成负伤的,24小时内凭二级医院以上签发的病假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补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原则上由公司统一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加班的,经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领取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本人正常工资(本人正常工资:指本人月基础工资和月考核工资之和)的3倍计算;所有加班按小时计算,加班时间不足1小时的,不作加班处理。

员工加班应填写《员工加班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签,并报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审批。《员工加班登记表》经领导审批完后应送一份到综合办备案。

第十三条 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和补休假,以及男员工休护理假(含路程假期间)等,不影响薪酬及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试用期期间休假的,可相应延长试用期。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考勤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员工考勤工作由综合办统筹安排,各部门指定专人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录本部门人员每天的出勤情况,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员工上月考勤统计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定,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综合办备案。

第十六条 员工因公外出,应向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否则,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外出离开雅安市区办事的,原则上出发前应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 迟到。员工迟到10—30分钟,每次扣工资20元;迟到30分钟至1小时,每次扣月工资50元;每月累计迟到3次以上,每次迟到的处理按双倍处罚。

第十八条 早退。员工无故发生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工资20元;早退30分钟至1小时,每次扣工资50元;每月累计早退3次以上,每次早退的处理按双倍处罚。

第十九条 旷工。凡存在下列情况的均以旷工处理:

(一)迟到或者早退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二)用不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公司上班;

(四)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五)被公安部门拘留;

(六)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员工发生旷工,按旷工缺勤天数扣发双倍日工资(日工资按本人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数),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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