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习惯作文(精选5篇)

风俗习惯作文范文第1篇

农历正月十五日,是我国传统节日元宵节。正月是农历的元月,十五日是一年中第一个月圆之夜,所以称正月十五为元宵节。又称为小正月、元夕或灯节,是春节之后的第一个重要节日。

今年的元宵节妈妈让我独自购买汤圆。我兴奋地来到了超市,看着冰柜里琳琅满目的汤圆,我从中精挑细选了一些迎合家人口味的汤圆。

回到家,妈妈将汤圆片刻煮熟了。我们一家人边吃汤圆,边欣赏仲秋节晚会。

团圆饭在欢声笑语中度过了,爸爸妈妈带着我出门看礼花。

我们来到楼区花园中心,抬头仰望天空,天空中接连不断的礼花给无边而又昏暗的夜空增添了绚丽的色彩,我看得目不暇接。忽然,一个个彩灯在我眼前闪过,我定睛仔细看,许多人家门口都挂着各式各样的灯笼,元宵节为什么要挂彩灯笼呢?我感到疑惑。回到家后,我在网上阅览了元宵节相关的资料。

原来元宵节挂彩灯笼还有这样一个传说啊。

以前,有一只神鸟因迷路而迫降人间,却意外的被不知情的猎人给射死了。天帝震怒,下令把人间的人畜财产通通烧死。天帝的女儿不忍心百姓无辜受难,就冒险偷偷来到人间,把这个消息告诉了人们。

过了好久,有个老人想出了办法,他说:“在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日这三天,每户人家都在家里张灯结彩、点响爆竹、燃放烟火。这样一来,天帝就会以为人们都被烧死了。”

大家听了积极响应。到了正月十五这天晚上,天帝往下一看,发觉人间一片红光,响声震天,连续三个夜晚都是如此,以为是大火燃烧的火焰,心中大快。人们就这样保住了自己的生命及财产。为了纪念这次成功,从此每到正月十五,家家户户都挂灯笼,放烟火来纪念这个日子,驱邪避鬼神。

风俗习惯作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不同民族的日常生活中都渗透着风俗习惯,其具有深厚而广泛的民族性和群众性,在民族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对民族风俗习惯进行了概述,阐明了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理性思考了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民族风俗习惯概述

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

(一)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石。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小康社会才能真正得以实现。(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参考文献:

[1] 宋才发、王红曼、熊坤新、彭谦著,《中国民族法学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风俗习惯作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

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风俗习惯作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 刑事司法 影响

The Influence of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on Criminal Justice

Abstract: The current norms of criminal law and activities of criminal justice have created conditions for the influence of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on criminal justice. Moreover, viewed from the present judicial situation,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have exerted an actual influence on criminal justice by influencing judicial personnel, deputies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environ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in areas inhabited by ethnic minorities. This kind of influence is negative as well as positive, so corresponding measures shall be made to modify its negative aspects.

Key Words: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 cultural tradition; criminal justice; influence

每个少数民族都有其自身独有的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这种文化特征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且,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来,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必须予以关注的重要因素,为此,本文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影响的基础

(一)实证的基础

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就仅仅成为一部抽象的规范,必须通过刑事司法活动才能将其内容与精神体现出来,刑事司法活动是一种将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诉讼活动,其核心内容是用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价值观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从而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因而,它要求司法人员将法律规范的内容全面的体现出来,尤为重要的是,应当体现法律规范的精神。由于司法活动必须由司法工作者来完成,而司法人员自身就是一种文化的综合产物,他自身判断事物的标准就是多种文化的综合反映,而且,由于生活环境的影响,他的判断标准还不断发生细微的改变。因此,司法人员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事实,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对刑事司法产生影响。

(二)法律的基础

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这决定了它不可能对所有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都进行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易言之,它只是提供了判断是非的基本标准,这就为特定地区的文化影响司法活动提供了法律的基础。对于刑事法律法律而言,也不例外,而且,对于特定地区的文化影响刑事司法,现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提供了现实的法律规定。

1、刑法规定提供的基础

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现行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另外,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还有许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内容作为特定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显然,这些规定都要求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考察具体的对象。此时,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具体对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可罚性的判断,刑事司法人员自身的文化修养与文化背景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就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而言,就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先进文化的调和状态下来适用刑法的规定,从而对特定判断对象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作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2、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的基础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分别规定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判决的条件,其核心内容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则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或者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不能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或者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终止诉讼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对事实的判断所依据的是刑法,而对证据的判断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由于推定与司法认知在事实与证据的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推定与司法认知则是与由司法人员的文化修养所决定的,同时,其文化修养又取决于他的生活经历、所属民族的文化传统,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事实与证据所作的判断,从实质上而言,是刑事诉讼法的应有之义。从而,刑事诉讼法也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影响刑事司法提供了基础。

二、影响的途径

刑事司法是一个由司法人员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它总是表现为一定的时间特征与地域特征,而且,也是刑事司法人员自身文化修养的全面体现。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影响刑事司法环境

本文所指的刑事司法环境主要是指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与时间,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通过以下因素影响刑事司法环境:

1、通过影响当地民族群众的总体民族意识,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征占统治地位的地域性犯罪观与刑罚观,它的主要内容为:认为符合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或者刑事可罚性较小;认为不符合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行为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或者刑事可罚性较大;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往往持“重刑”的思想观念。这种在特定少数民族地区占统治地位的地域性法律文化,成为当地公民判断是非依据的核心,在面对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时,少数民族公民认为,符合该法律文化要求的刑事司法活动才体现了公平与正义;如果刑事司法活动未能体现该法律文化的要求,则,当地的公民会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与不信任。这一因素迫使刑事司法活动考虑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因为,完全脱离当地传统文化的刑事司法活动可能会对该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产生剧烈冲突,这不仅不能实现刑事法律规范意欲实现的价值取向,而且,还可能导致剧烈的民族冲突①。

2、通过对人民代表的意见来影响刑事司法。应当指出,目前的司法机构设置体制,决定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对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裁判享有监督的权力;同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都需要由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任命。因此,刑事司法活动当然应当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在少数民族地区,相当一部分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少数民族公民,他们深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在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时,人民代表往往立足于自身的思想意识来看待刑事司法,而他的思想意识是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熏陶下形成的。因此,当刑事司法活动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统文化时,人民代表就会提出质询,甚至会要求公开纠正。基于功利的原因,在从事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时,为了避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提出异议,司法人员会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对案件作出能被人民代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接受的处理。

3、通过特定时期的民族关系要求来影响刑事司法。各民族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否和睦,不仅对某一个民族有影响,而且对所有的民族都有影响,同时,这种影响还会漫延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因此,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与进步,是各种社会活动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刑事司法活动也不例外。在少数民族聚居以及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司法人员从事刑事司法活动时,当时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状况,就成为司法人员研究司法机关必须考虑的因素。在民族关系和睦的时期,刑事司法活动可以重点考虑如何实现刑事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而在民族关系需要进一步缓和的时期,则应当重点考虑该地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它给刑事司法活动提出了考虑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的现实要求。

(二)影响刑事司法人员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规范都需要由司法人员来实施,司法人员所受的文化熏陶决定了他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及思想内容。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司法人员长期生活在这里,在文化修养方面,他们必然会受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在刑事司法方面,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影响了司法人员的犯罪观与刑罚观。

1、罪观的影响

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司法人员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征的思想观念,它支配着司法人员对特定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一般而言,在对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时,司法人员的判断标准是由其文化修养与生活经历共同锻造的,因而,其判断标准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特征,相应地,对于那些悖于当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反之,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弱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对于不同民族公民之间发生的冲突,当其他民族公民侵犯本民族公民的权利时,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当本民族公民侵犯本其他民族公民的权利时,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弱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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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观的影响

刑罚观是关于刑罚设置与运用的思想观念,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它决定了刑事司法人员对具体行为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由于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因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基于刑事司法人员判断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受到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司法人员判断特定犯罪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对于那些悖于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高,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重;反之,对于那些能够被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给予适度同情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轻。

三、影响的后果

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传统文化的影响下,通过刑事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活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对于界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符合(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常不被(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价值取向的引导,本类司法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符合(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被确定不给予(给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大。

(三)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被确定的刑事处罚较重。

(四)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某些陋习,但被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受到的刑事处罚较轻。

(五)从总体上来看,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刑事犯罪的量刑偏重。

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在实践的刑事司法中,产生了以下后果:

(一)积极作用

1、有助于抚慰特定地区的少数民族。在刑事司法中,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一方面,它使特定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得到满足,从而更有利于其保持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这样,有利于多民族的共存,进一步促使民族文化在相互交流中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同时,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全国的政治、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条件。

2、有利于刑事裁判迅速被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公众接受。司法人员立足于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参考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作出的刑事裁判,由于其比较符合当地公众的心理特征,一方面,较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裁判包含了多种文化因素,在当地公众接受它的同时,也必然会促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文化要求之间的融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不断改良,既保留其优秀的文化内涵,又对其中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因素予以适当改良。

3、增强了刑事法律规范的生命力。刑事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在形式意义上,其内容就相对确定下来,在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刑事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内容予以适用,既不一定能体现其公平、公正的精神,又可能使刑事法律规范逐步僵化,从而丧失其生命力。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中既考虑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又考虑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可以使刑事法律规范的精神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保证其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较长时期地适用。

(二)消极作用

1、导致刑事司法的地区不均衡性。

从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的特点可见,与其他区域相比较,这些区域的司法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使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在地域上呈现出较明显的不均衡性。这将导致两方面的负作用:1)使刑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受到破坏,统一性是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与特征,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而言,它是促使刑事法律规范精神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受到了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的影响,从而使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相应地,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表现出了较强的地域性,这使刑事法律规范面临被曲解的危险,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2)阻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形成符合法律规范价值导向的法律意识,因为,对法律现象的感知是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因素。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刑事司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而,人们的法律意识中也必然包含了这一方面的因素,当他们用这种法律意识去评价法律事件与行为时,就难于得出准确的结论,也难以保障他不实施自以为合法而实质上违法的行为。

2、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这一宪法原则的贯彻。在少数民族区域,特定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得到了刑事司法的充分重视,这一现状也表达了对其他民族的内俗习惯与文化传统重视程度相对较低的意味,它将使各民族之间产生隔阂,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的贯彻。

四、修正措施

鉴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体现在刑事司法中时,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为此,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将尊重、吸收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依照刑事法律规范司法、体现法律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弱化其消极作用,强化其积极作用。为此,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提出如下修正原则:

(一)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吸收,应以体现刑事法律规范的公平、公正、平等精神为前提,如果吸收某一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会妨碍法律精神的发挥,则不应对之加以考虑。为满足这一原则的要求,应对司法人员加强法理学的培训,使他们能迅速掌握法律精神。

(二)在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吸收,应立足于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的要求,对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加以综合考虑,避免因只采用某一民族的风俗习惯而导致其他民族心理不平衡的情况发生。

(三)刑事司法中加以吸收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应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的;对于那些落后、愚昧的风俗习惯,应加以摒弃,更不能将之作为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1] 罗康隆著《族际关系论》,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一版。

[2] 邱兴隆著《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3] 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7月第一版。

风俗习惯作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信息化;少数民族;文化转型;克拉玛依;影响

中图分类号:G127.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23)02-0010-06

根据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围绕“信息化对民族关系转型的影响”这一主题,笔者在2023年7―8月进行了相关调研活动。此次调研的方法:一是发放调查问卷,二是进行走访和座谈。调研的对象是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青年学生和社区居民。民族成分涉及维吾尔族(50人)、哈萨克族(15人)、回族(20人)、蒙古族(15人)。调研地区为克拉玛依区(天山街道、胜利街道)和白碱滩区(中兴街道)。共计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其中,克拉玛依区60份、白碱滩区4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份。先后走访20人,组织40名少数民族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青年学生和社区居民座谈。根据以上调研活动获得的信息资料,形成这个调研报告。2023年6―7月,根据新疆斗争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笔者对这个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希望能够发挥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民族文化的定义及其三个主要评价指标

(一)民族文化的定义

民族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民族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它塑造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品格、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根本因素。其中,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是三个最基本的文化评价指标,是民族文化的核心内容。

民族文化的转型是指民族传统文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向现代文明的转型。

(二)三个主要评价指标

1.语言文字:它是民族文化最外在的特征,是民族历史和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基本工具。少数民族在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时,往往倾注着深厚的民族感情,因而也往往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敏感因素。运用这个评价指标,不仅可以测量各民族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程度,而且可以测量出各民族在传统文化转型中的价值取向和情感状态。

2.风俗习惯:它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行为方式和历史传统。它主要表现为饮食习惯、服饰习惯、生产习惯、居住习惯、婚姻习惯、丧葬习惯、生育习惯、娱乐习惯、礼仪习惯和传统节日等。它是最能够反映民族文化特质的一些精神符号,具有民族习惯与民族性格、民族心理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的重要作用,是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精神风貌或精神符号,是一种具有他律性的文化力量。

3.:是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于世界和人生的共同文化信仰体系。它包括宗教(理论)观念、宗教仪式、宗教行为、宗教体验、宗教感情和宗教习俗。在我国西部民族聚居地区,它往往既是一种全民族的共同信仰(价值观念),又是一种全民族共同遵守的生活方式,是一种具有自律性的文化力量。

二、问卷调查分析

(一)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选择、使用、认同语言文字的复杂状况

1.对语言文字使用频率的调查

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主要少数民族使用语言文字的总体情况: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0.5% ,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46.5%,使用双语的频率为20%。其中,维吾尔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61% ,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14% ,使用双语的频率为25%;哈萨克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6%,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4%,使用双语的频率为30% ;蒙古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45% ,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8%,使用双语的频率为37%。

这一调查结果说明:第一,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在几十年的民族融合过程中,特别是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在语言文字的使用方面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交融现象,特别是对汉语和双语的使用频率较高;第二,克拉玛依市的各主要少数民族由于存在不同的经济生活方式和不同的,在语言文字的交流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2.对本民族语言文字认同感的调查

调查显示,对“在信息化时代我们需要保留自己的民族语言文字”,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的,维吾尔族是11%、87%,哈萨克族是16%、83%,蒙古族是8%、89%。仅有少量回答“反对”或“既不同意也不反对”或“说不清楚”。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保留本民族语言文字有着非常强烈的愿望,也体现出少数民族在信息化时代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现状的忧虑和不安。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民族语言文字对民族发展所起的作用”的回答,认为“有很大促进作用”或“有一定促进作用”的,维吾尔族是85%、13.5%,哈萨克族是83%、11.7%,蒙古族是89%、8.6%。仅有极少数人认为“有妨碍作用”或“有所妨碍”或“说不清楚”。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认为,在信息化时代本民族语言文字仍然对民族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反映出他们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价值判断和强烈的民族情感。

3.对信息化时代语言文字选择的调查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最需要学习哪种语言文字”的回答,选择“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维吾尔族是26%,哈萨克族是15.7%,蒙古族是28.9%;选择“汉语”的,维吾尔族是58%,哈萨克族是66%,蒙古族是71%;选择“外语”的,维吾尔族是36%,哈萨克族是39%,蒙古族是48%。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信息化时代的语言选择呈现比较明显的多元化趋势,多数人能够认识到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性;尤其难能可贵的是,还有相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青年学生能够认识到学习外语的重要性。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学校最好用什么语言进行教学活动”的回答,认为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的,维吾尔族是19.5%,哈萨克族是18.6%,蒙古族是8%;认为应当使用汉语的,维吾尔族是46%,哈萨克族是43%,蒙古族是69%;认为应当使用外语的,维吾尔族是36%,哈萨克族是28%,蒙古族是65%;回答“说不清楚”的,维吾尔族是11.6%,哈萨克族是17.3% ,蒙古族是1.6%。

结合前一问题的回答可以看出,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在对待信息化时代的语言文字选择时,显得颇为困惑、彷徨,一方面他们非常留恋、热爱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并且比较担心在信息化大潮中自己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会被弱化,乃至被同化、被湮没;另一方面他们出于学习工具的合理性、适用性考量,多数人认识到拒绝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外语是根本行不通的,否则就会被排斥在信息化和现代化进程之外,这对本民族的发展又是极其不利的。

(二)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稳固性和变异性并存的复杂状况

1.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认同感的调查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是否应当继续保持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回答,认为“应当完全保持”的,维吾尔族是35%,哈萨克族是51%,回族是31%,蒙古族是43%;认为“应当保持好的风俗习惯、摒弃不好的风俗习惯”的,维吾尔族是26% ,哈萨克族是24%,回族是35%,蒙古族是41%;认为“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的,维吾尔族是8.5%,哈萨克族是5.6%,回族是3.5%,蒙古族是9.5%。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民族传统节日是否还很重要”的回答,认为“很重要”的,维吾尔族是79%,哈萨克族是87%,回族是84%,蒙古族是79%;认为“不能缺少”的,维吾尔族是13%,哈萨克族是8%,回族是6%,蒙古族是15%;认为“不太重要或感到没有意义”的,维吾尔族是5%,哈萨克族是3%,回族是2.9%,蒙古族是6%。

上述调查结果说明:第一,在信息化时代,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仍然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这是本民族的一种传统文化,是传承民族精神的一种载体或粘合剂,不应该轻易舍弃;第二,非常难能可贵的是,一部分少数民族人士已经认识到,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既有非常优秀的、永远值得加以传承的内容,也有一些不良的糟粕,应当予以改造或摒弃;第三,调查结果也显示,一些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普通社区居民、青年学生等,对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感到困惑和迷惘,有些人甚至持否定态度。这反映出在信息化时代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融合趋势,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与别的民族(包括外国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也开始在文化心态上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和多元性。[1]330-354

(三)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对宗教的复杂心理状态

1.宗教对经济发展是否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调查

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于“信息化时代宗教是否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回答,认为“有很大促进作用”的,维吾尔族是9%,哈萨克族是11%,回族是16%,蒙古族是3%;认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维吾尔族是28%,哈萨克族是34%,回族是29% ,蒙古族是15%;认为“妨碍了经济发展”的,维吾尔族是11%,哈萨克族是18%,回族是12%,蒙古族是27%;认为“有一定的妨碍作用”的,维吾尔族是26%,哈萨克族是27%,回族是35%,蒙古族是46%;认为“说不清楚”的,维吾尔族是16% ,哈萨克族是10%,回族是6%,蒙古族是9%。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宗教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认识有较大分歧。总的来说,人们已经认识到,宗教在信息化时代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能用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宗教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并存,每个民族、每个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从不同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往往会发表不同的看法、得出不同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社区居民、青年学生,对宗教在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方面的价值判断是倾向于否定态度的。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进入实质性阶段,全国援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和信息化带动作用日益凸显,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宗教主要表现为一种制约性作用而非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由于新疆的宗教历史悠久、传统色彩浓厚,呈现出一定的稳固性和保守性,与现代文明难以接轨;各种非法宗教活动极为活跃,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猖狂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分裂破坏活动,严重影响了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作用不可能不对人们的宗教价值判断产生一定影响。[2]262-281

2.关于宗教对新疆的社会发展是否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调查

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信息化时代宗教是否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回答,认为“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维吾尔族是15% ,哈萨克族是23%,回族是25%,蒙古族是8%;认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维吾尔族是49%,哈萨克族是42%,回族是36%,蒙古族是34%;认为“没有积极作用”的,维吾尔族是23%,哈萨克族是25%,回族是28%,蒙古族是55%;认为“说不清楚”的,维吾尔族是13%,哈萨克族是10%,回族是11%,蒙古族是3%。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宗教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认识上也是存在较大分歧的,但总的来看,他们对宗教在社会发展方面的价值判断倾向于肯定态度,说明宗教在少数民族的精神生活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影响力,但面对现实他们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困惑、迷惘、彷徨的心态。

三、走访和座谈情况分析

(一)“你认为在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学习汉语和外语是否很重要?”

1.干部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89%,认为“有必要学”的占8%,认为“不需要学习”的占0%,“说不清楚”的占3%。

2.教师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93%,认为“有必要学”的占6%,认为“不需要学”的占0%,认为“说不清楚”的1%。

3.专业技术人员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98%,认为“有必要学”的占2%;其他为0%。

4.青年学生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78%,认为“有必要学”的占15%,认为“不需要学”的占3%,认为“说不清楚”的占4%。

5.社区居民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46%,认为“有必要学”占28%,认为“不需要学”的占9%,认为“说不清楚”的占17%。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能够认识到,从学习、工作、或者生活的实际需要考量,在信息化时代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外语是很重要的或者是有必要的,体现出少数民族追赶时代进步的强烈愿望和对待语言文字的开放心态。但另一方面,在这种实用性的考量背后,是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热爱、留恋与现实选择之间的矛盾心理,在调查过程中也有所流露和表现。

(二)“你认为在信息化时代是否应当完整地保持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

1.少数民族干部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虽然应当保持下去,但是也要进行一些改良”、“有些传统风俗习惯太落后了”、“应当吸收一些更加先进的东西”的占56%;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必须完整地保持下去,不需要进行任何改良”的占13.5%;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已经受到现代文明的很大冲击”、“有许多好的内容已经丢失了”的占27%;感到“无所谓”或“说不清楚”的占3.5%。

2.教师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大部分内容是积极的,但是也有一些不好的内容,应当进行一些改革”的占43%;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是历史形成的,是民族文化遗产,必须完整地继承和保护下来”的占26%;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在现代社会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异,要尊重现实,适应时代的变化”的占25%;感到“无所谓”或“说不清楚”的占6%。

3.专业技术人员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主流是好的,但也应当与时俱进,吸收一些先进的内容”的占47%;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是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是强化民族凝聚力和保持民族特色的重要载体,不应当随意放弃或改良”的占28%;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已经受到很多冲击,丢掉了不少好的文化传统”的占17%;感到“无所谓”的占3%;感到“说不清楚”的占5%。

4.青年学生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应当进行一些变化,与现代文明接轨”、“应当借鉴和吸收其他一些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占47%;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应当完整地加以继承和保护”、“比较担心本民族传统文化习俗的变异或消亡”的占13%;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正在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有的是好的,有的是错误的”的占26%;感到“比较迷惘”、“有些困惑”或“说不清楚”的占14%。

5.社区居民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应当好好的保持下去”的占56%;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也有一些不好的内容,应当进行一些改良”的占14%;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正在面临一些变化,一些好的东西正在丢失”、“但也有一些先进的东西被吸收进来”的占17%;感到“无所谓”或“说不清楚”的占13%。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在对待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方面心态十分复杂。一方面出于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热爱和留恋,他们不愿意看到传统文化习俗被忽视、被遗忘、被湮没,特别是不愿看到本民族传统文化习俗中的优秀成分被遗忘或被丢失;同时,对扑面而来的信息化浪潮和现代文明,他们也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心理。另一方面,他们也非常清醒地意识到,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落后的因素,应当予以改良;他们还意识到,不管愿意不愿意、赞成不赞成,传统文化习俗已经在发生着复杂的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是他们愿意看到和接受的,有的则让他们感到十分不安甚至有某种心痛的感觉。例如谈到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民族服饰、婚丧习俗的变异,新疆历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文化和民族音乐的复兴等问题时,可以感受到少数民族朋友的喜悦和忧虑。

(三)“你认为信息化时代宗教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怎样的作用?”

1.干部的观点:即使是在信息化时代,宗教(伊斯兰教)仍然会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很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将是长期的、广泛的、复杂的,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有80%左右的座谈者持这种态度);特别是民族分裂势力常常利用宗教名义,以暴力恐怖手段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使他们感到很忧虑、也很困惑(不知道如何才能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区分开)。蒙古族的干部认为宗教(藏传佛教)对本民族的精神生活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城市里面这种影响有明显弱化的趋势。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各种暴力恐怖破坏活动,他们感到很气愤,坚决反对。

2.教师的观点:各族教师普遍认为宗教教育、宗教文化在新疆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占88%),特别是在农牧区影响最大、城市次之。认为宗教有妨碍作用或消极作用的占35%左右。对于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各族教师都认为不能容忍,应当坚决打击。

3.专业技术人员的观点:他们多数认为宗教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利(占78%),其中大多数人以“7?5”事件为例谈了自己的想法,认为新疆的宗教固守自己的传统,难以与现代社会接轨;民族分裂势力煽动宗教狂热,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破坏。一部分人认为,新疆的宗教对少数民族的精神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仍然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农牧区,宗教的影响具有稳固性和保守性(占56%)。

4.青年学生的观点:15―18岁的学生很多人表示对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说不清楚”、“也许不太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约占80%左右;18―21岁的学生中认为新疆的宗教“太传统了”、“比较滞后于信息化时代”、“距离现代社会太遥远了”、“可能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妨碍”的占60%左右。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破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他们多数人表示“不赞成”、“坚决反对”、“这并不是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他们不代表新疆的少数民族”的,约占80%以上。

5.社区居民的观点:他们对宗教的精神纽带作用倾向于持肯定态度,认为宗教即使在信息化时代也仍然对少数民族的精神生活具有重要影响,持这种看法的人大约占85%左右。但社区居民由于文化程度和理解判断能力较低,对宗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感到“说不明白”、“不知道如何回答”、“可能有好处也有坏处”的,占到90%以上。对于民族分裂分子的暴力恐怖破坏活动,绝大多数人表示“坚决反对”、“不利于新疆发展”。

通过以上调查,说明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对宗教在信息化时代的作用存在比较复杂的社会心理状态,而且群体性差异十分明显,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文化素养、不同年龄段的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存在较大分歧。还有一定数量的人们对这一问题感到迷惘和困惑,不知道如何进行评价。但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进行干扰破坏活动方面,各民族干部、群众的立场和看法是高度一致的。

四、结语

目前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对待传统文化转型的心理状态:一方面他们迫切希望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得到全面发展,尤其是高度关注民族教育的发展,希望自己的下一代能够受到良好的现代化教育;另一方面他们又看到本民族传统文化中确实存在一些糟粕,需要吸收其他民族的先进文化加以改良。但是,出于少数民族的文化弱势心理和对本民族传统文化前途命运的担忧,又本能地表现出一种对其他民族先进文化的排斥心理。无论是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还是在方面,这种矛盾、彷徨、复杂的心理状态都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民族文化心理可能成为少数民族实现由传统文化向现代文明转型的主要障碍。

可以肯定,民族分裂势力和敌对势力在较长的时期内依然会继续利用宗教进行干扰破坏活动。宗教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交织在一起,使人们难以对其做出客观一致的价值判断。通过对宗教进行正确引导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尽量限制其消极作用,这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通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繁荣民族文化,着力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积极学习现代科学技术,融入世界信息化进程,在保持民族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所有民族的先进文化,构建多元共荣的中华文化,这是最符合各民族利益的现代文化发展模式。在文化发展的问题上,任何民族都必须具有开放的眼光和胸襟,自我封闭、盲目排斥先进文化,不但不会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进步,反而只能导致民族文化的落后和消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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