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选5篇)

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范文第1篇

■原《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 ■新增加了有关诚实守信、加强实践、合作意识、创新意识、网络文明、安全自护、心理健康等符合时代特征的内容记者 赵小雅 教育部日前了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原来沿用了二十多年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及沿用了十几年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作出了调减与补充,修订后的《守则》与《规范》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为此,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及中小学生学习,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实施。 据了解,原来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分别是1981年、1991年、1994年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来的中小学生《守则》和《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对中小学生的要求,为此,教育部组织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来的中小学生《守则》和《规范》进行了首次修订。 修订后,原来的《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合并成为《中小学生守则》,共10条。合并后的《中小学生守则》仍然保留了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等内容;增加了热爱科学、乐于探究、积极实践、珍爱生命、注意安全、互助合作、关心他人、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等一些具有时代特征的内容;同时调整了部分内容,如将“遵守公共秩序”调整为“遵守社会公德”,将“遵守国家法律”改为“遵守法律法规”,将“诚实谦虚”改为“诚实守信”等。同时,为了突出《守则》的原则性,将一些具体的行为要求列到了《规范》中去。 修订后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仍为20条,《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仍为40条,与《守则》相比,《规范》更加注重具体性和可操作性。除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外,对照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增加了一些符合时代特征的内容,如对中小学生在诚实守信、加强实践、合作意识、创新意识、网络文明、安全自护、远离毒品、心理健康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小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见二版)

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范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 G625.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4―0463(2023)01―0027―01

小学阶段作为学生学习起步的初级阶段,从当前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现状来看,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教师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就当前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的教师行为规范和教师行为的进一步约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小学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往往喜欢模仿周围的人的一些行为和语言。作为和小学生接触相对较多的小学教师来说,应该清楚地看到,这些小学教师的行为就成为了小学生模仿的对象,所以说,使小学教师能够在学校期间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不仅仅是对于教师行为的一种有效约束,更多的是对于培育小学生树立良好示范。

一、当前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教师行为现状

从目前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现状来看,大部分的教师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都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行为规范严谨、得体,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有少数的小学教师行为存在不规范和不合理的地方,这种不规范和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师在讲课过程中,不能够认真、严肃地对待课堂教学,往往将课堂教学当成是自己的任务来授课,这样就容易导致学生学习的不认真和不愿意听课。

其次,教师上课期间相对重视自己的言谈举止,但是在课堂之外则认为自己和学生之间不存在具体的联系,往往就没有能够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不仅仅应该关注教师的课堂教学,而且也应该关注教师在课外的行为举止,应该多方面、多角度来认识小学教师的行为。

第三,从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来看,可以看到当前小学教师存在惩罚学生的行为,有的教师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认为学生在课堂上,学习不够认真,听课的时候开小差,于是就给予了学生惩罚。这种惩罚往往对学生进行具体的体罚,教师的惩罚行为,导致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大大受挫,使其丧失了自信心。

二、教师要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学生在小学阶段是刚刚步入社会的阶段,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此时他们处于对外界的模仿阶段,外部世界展示和提倡什么,他们就朝哪方面发展,因此教师良好的形象对于学生人格的塑造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教师的形象包括外在和内在两方面。教师在上课时,应该着装得体大方,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举手投足之间都要体现其文明素养;除此之外,教师的教学能力及对专业技能的掌握也是至关重要的,教师要通过参加各种培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通过读书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保持与时俱进。

通过自身的榜样作用,帮助小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这样在学生心目中就无形地树立了威严地位,学生也会对教师产生敬佩之情,从而更愿意接受教师的指导。

三、提升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教师行为的策略

第一,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制度和文件,以规范和完善小学教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这样就能够使其对照行为规范和准则进行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从这个角来看,就可以对教师的行为形成一定的规范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教师行为的规范和完善。

第二,对于学校而言,在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不仅仅对于小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进行考核,更多的是对不断提升小学教育管理中的教师行为规范。教师的行为表现就是小学生行为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体现在教师言行的规范过程中,更多的是体现在教师的行为的自我约束的过程中。

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范文第3篇

一、校规的界定

1.校规的调整对象及与学校章程、管理制度的关系

校规、学校章程、管理制度,是学校自己制定调整不同行为、不同关系的管理规范。校规调整的是学生的思想、行为及学校对它们的评价和监管关系。校规的地位和效力位阶要小于作为学校“宪法”的章程,也仅是学校众多管理制度之一。校规在章程指导下制定和施行,并与学校其他管理制度一并实践“依法治校”。

2.校规的表现形式

校规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有与法律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

以上海市兴陇中学(初级中学)为例,该校校规的表现形式有:《兴陇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兴陇中学学生在校规范》、《兴陇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兴陇中学学生自主管理条例》,以及与以上成文规范相配套的执行制度。但实践中,校规还以书面或者非书面的通知、口头要求等不成文形式存在。制定和执行校规一般归为学校德育工作,政教处、团委为主管部门,分管德育的校长、主任和班主任或老师、或被授权的学生为校规的实际执行者,这些部门或者人员对学生行为处理的个案实质也起着校规判例的作用。

3.校规的内容

以上海市《兴陇中学学生一日常规》为例,校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校常规、仪容仪表、升降旗常规、早操常规、上课常规、课间休息常规、作业常规、卫生常规、就餐常规、奖惩条例。校规把学生在学校的每个环节、每类可能做的行为都纳入到了管理范畴,这既是常规,也是全规。

因此,校规是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制定,适用于引导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校对它们进行评价和监管的规范总称。

二、校规的现状――现实作用与法律地位极不协调

校规是学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最直接依据,关系到学生的最广泛利益。它从学生每天进校到离校,对学生的言、行、穿、吃、学、玩等都有规范和约束。它维护了秩序,但也可能损及学生权利,甚至是学生最基本权利。近期的“短发令逼死13岁女生”即为突出事例[4]。

但校规的法律地位仅是学校制定的内部规则,不属“法”的范畴,不具有法的普遍的和必须执行的约束力,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或参照[5]。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也找不出对校规有非常明确且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校规这种最贴近现实教育生活却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处境,使得法律对它的规制极弱,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乱象及其对学生、对民族教育甚至基本权利的损害。

1.校规失范与校规恣意

校规失范是指校规内容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对学生成长规律、教育规律的违背。它表现为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校规条款,如某校校规规定:“对行为恶劣的学生,学校将召开全体师生大会责令其公开检讨,并根据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6]。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程序尚有不公开审理的保护,违反校规却要召开全体师生大会予以集体讨伐,这是严重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再如某小学校规:“体育课按老师要求上,严禁上厕所、喝水、回教室.....”[7],该校规既违背学生成长规律、教育规律,也是对常识的无视。

校规恣意是指学校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无视或者忽视学生家长意见、学生意见、普通教师意见,仅依一己之意制定校规的现象。有学者用“校长一怒校规出”来描述[8],虽然这有点夸张,但很多学校校规的出台基本上没有听取学生家长、学生、教师意见,也是事实。校规恣意加重了校规失范现象。

2.学生抗争及其高昂代价

学生抗争的事例表现为一些极端事件,2023年10月9日,山东省临沂市第六中学西校区的13岁七年级女生张悦在三次被赶出校门后,以自杀的方式来对抗校规中的“短发令”[9];2004年4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郭沟村小学6年级学生郭洪渊因数学考试分数与估分差19分,以自杀的方式对抗数学老师的罚款抵分数规定[10]。极端例子虽为个别,但学生对校规的不满或者抗争却是普遍的。一份对某初级中学404位学生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对校纪校规内容非常不满意的比例达到68%,而满意的仅占5%[11]。而这种非常不满意的抗争会表现在学生对校规的故意违反、心理抗拒上面,学校对学生故意违反校规行为的规制和对心理抗拒的威压,则会造成发生率更高、持续时间更长的隐性伤害,其典型例子是学生心理疾患和人格缺陷[12]。

尽管对极端个案我们可以启动民事或行政诉讼来救济学生权利,或者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惩治犯罪事件,但更普遍发生的非显性权利侵害则可能得不到任何补救或救济,或者可能积累到无法补救的状态。迟到的正义和无法补救的侵害,已经损害到了学生个体的正常成长,也将逐步损及我们整个民族的良好发展。因此,校规的现状必须得到改变,它应得到更明确、更有效的法律规制。

三、对校规形式法源的推演求证

校规虽不是法律的范畴,但仍应依法制定。虽然校规所依据的法律很笼统,但通过推演,我们仍能够找到约束它的一系列形式法源。不同位阶法律对校规的规范有详略之别,《宪法》仅明确国家有实施教育权力,《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则将之扩展为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现国家实施教育权力的具体权力规范,包括可行使的权力内容及对权力约束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则对这些权力内容及权力约束规范的实施明确了细则或做了补充。

1.《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是校规的宪法法源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它确立了国家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的内容包括:教育目的及教育方针政策的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国家办学权[13]。义务教育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权的实际实施人,被间接地授权通过校规来实现国家教育权。

2.《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是校规的法律法源

法律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化,《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直接明确学校有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它们没有提及校规,但其中的“章程”、“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学校管理制度”、“批评教育”,或隐含了校规名称、或明确了校规内容,但尚不是具体可实施的教育管理规范。

3.《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是校规的部门规章渊源

《小学管理规程》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第十三条“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求校规的评价标准应该全面;第十五条“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明确了校规的评价形式、校规的处置规则界限――不得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第五十八条“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要求学校进行制度建设。

但《小学管理规程》也只是就学校对学生进行的教育评价、评价形式和处置界限做了明确,对德智体评价标准、品学兼优认定标准、错误认定标准和实施这些标准的程序尚未明确。

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教育部通知)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学籍管理办法)是校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源

教育部通知和省学籍管理办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不能作为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的依据或者参照[14]。但作为行政规范,对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中小学校和全国的中小学生具有约束力。相较而言,它们与校规内容最为接近。

教育部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地中小学要“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到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这可以认为是中小学制定校规的最直接依据,制定校规是教育的制度化工作。上海市《兴陇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第二项内容也表明,该条例的制定依据之一《中学生守则》(该处罚条例的2007年已经不再适用《中学生守则》,因为2004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通知已把中学、小学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此为上海市兴陇中学的错误)。教育部通知的附件,即《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明确了中小学生的思想要求、行为要求、着装要求等,但仅是一种倡导性语言,而非强制性规范,且无处分规则。各地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效力范围低于教育部通知,但其内容相类似。

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教育部规章《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七条授权,制定省学籍管理办法,其对本省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有约束力。以2006年4月1日起试行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为例,它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考核与评价规则、毕业结业肄业条件、奖励处分形式程序、学籍管理规则等,其约束力很强。该办法设置了人手一本的评价结果记载手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该手册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毕业证书发放、奖励、升学转学相关联,而且一直跟随人事档案。但该办法设置的每学期一次的“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却无具体标准,对其中的“犯错误”也没有认定依据和程序。

虽然教育部通知附件里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倡导性的对与错,但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能想当然地以此来作为认定标准。因此,省学籍管理办法仍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5.学校作为义务教育最基层实施者的法律地位是校规的身份法源

以上推演发现学校依据正式法律法源和非正式法律法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仍无法落实对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评价机制,无法落实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权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无法落实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机制。依据上的不明确与法律职责地须执行之间产生了矛盾,谁来化解?目前尚无明确法源。

学校作为最基层实施国家教育权力的主体,获得了公法人身份,它只能制定校规,将上位法源的内容进行“统一”,并落实各项义务教育职责。但实践中统一与否、落实与否,全赖于校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自由心证,因为目前尚无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制定校规的审查机制,也无学生家长、学生对学校制定校规的参与、修正机制。

校规有形式法源,但对它规范不彻底,它引发了各义务阶段学校对上位形式法源的不明确、不遵守和对上位形式法源留下空缺处的恣意填补,导致了校规的现状。为扭转这个局面,我们必须认清校规形式法源、准确解释校规形式法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健全制度,使校规有明晰的、有强制约束力的形式法源链条,并以此有效规范校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自由心证。

参考文献

[1] 顾明远.教育大辞典(第一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

[2]王彬,施启胜.试论校规的道德意义与管理意义――以龚超事件为例作分析.教育学刊,2006(12).

[3] 雷思明.校规如何与法律接轨.中小学管理,2009(6).

[4] 曹建民."短发令"逼死13岁女生三次被赶出校门服毒自尽.山东商报,2023-10-12.

[5]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6] 雷思明.校规如何与法律接轨.中小学管理,2009(6).

[7] 张学亮,王荫玲.中小学校规的观察和思考.基础教育研究,2004(9).

[8] 茅卫东.警惕“校长一怒校规出”.中国教师报,2003-02-19.

[10] 李晓燕.教育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11] 谭小平.初级中学校纪校规问题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23.

[12] 李晓燕.学生权利和义务问题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范文第4篇

一、细化行为规范,引导养成教育

从小学生的认知特点出发,提出具体的要求。如《弟子规》中倡导的两个好习惯可以视为范例:“出必告,返必面”,即外出时必须告知父母,回来后也要面告父母。再如,“长呼人,即代叫;人不在,己即到。”意思是,如果听见年长者呼唤人,就应立即代他去叫人。如果要找的人不在,自己就立即到年长者那里去看看有什么事。2004年3月,教育部新颁发了《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如何把这些具体的行为规范变为行为习惯,就是养成教育切实可行的重要内容。

一日常规管理是学生养成教育的基础,抓好一日常规管理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的文明养成教育,创建良好的校风、学风,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为此,学校提出了“相州镇中心学校关于《注重细节教育,引导文明养成》的倡议”,制定了《相州镇中心学校校园文明养成“十不”行为规范》,并严格落实“一日常规”、“卫生”、“两操”、“快乐大课间”等内容的检查和评估力度,落实责任人,管好责任事。从细节教育入手,抓好学生的文明养成教育。

二、强调校纪班规,规范养成教育

先哲朱熹说:“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可见知与行是不可分的。对学生进行习惯养成教育应从学生的认知出发。我校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为常规养成教育月,第一周定为常规养成教育宣传周,利用第一周的班会和活动课时间组织学生学习《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其次,结合各年级学生的特点,通过民主讨论制定班规、班训。为使班规发挥其实际功效,制定了一套评价制度,使养成教育进一步落实。其次,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常规养成教育时,注重让学生明确怎样做,为什么要这样做,以及如何去做。

三、发挥班会效能,走向养成教育

只有学生明确“规范”,懂得“规范”的意义,才能在行为中给予落实,养成教育才得以顺利开展。我校成功的班主任每当提到班级管理工作经验时,无不赞同班会的重要性。他们都知道班会是思想疏导的基地,班会给了他们处理问题的时间和空间,更重要的是给了班主任与学生面对面讨论问题、解决问题的机会。我校的班会,不同的年级确定不同的内容。如,每年三月,学校开展“行为规范教育月”活动,各班利用班会时间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并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一至三年级对学生进行“学习导行”教育,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四至六年级对学生实施“自觉规范就是守法”的教育。在班会的基础上,教师们还注意观察学生平时行为中的细节问题,并能抓住偶发事件对学生进行适时的教育。

四、制定多元评价,落实养成教育

制定评价制度对养成教育起着重要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在我校的班级常规评比中,实行的是多元评价制度,有专门的班级日志,详细地分栏目记载,每天的出勤、课堂纪律、作业、卫生、文明礼仪等情况,每班都有一名同学任值日班长,负责班级常规管理,每周分门别类地进行小结公示,同时评出一周的“学习之星”、“卫生之星”、“礼仪之星”、“守纪之星”等,期终进行表彰。

五、家校携手共建,巩固养成教育

习惯养成教育需要家长的密切配合和支持。近年来,我们利用学生家长会对家长进行了培训,让他们知道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对子女的意义。同时,在全校推行班级学生日历档案,家长也通过档案把孩子的情况反馈给老师,这样家长对学校、老师对学生都能全面了解,有助于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范文第5篇

1992年底,刚出任福建省教委主任仅3个月的郭荣辉同志明确地提出了中小学德育要在实效上下功夫,在全省中小学开展了一项加强基础文明的教育活动。

首先,省教委对不同年龄、不同家庭背景、不同社区文化环境的中小学生的道德认识、道德判断、道德情感、道德行为等状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在调查的近3000名学生中,有60%的学生显示出不诚实倾向;52%学生很少或从未干过家务事;25%学生很不情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26%学生受挫能力较弱;90%学生社会责任感不强等。中小学生道德状况不容乐观。

1993年6月,福建省教委召开专题研讨会,提出了以加强基础道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为突破口,分年级实施不同德育内容的要求,改变过去那种从小学到大学一个目标、一种模式、一个方法的一般化作法;按郭荣辉的话说,就是扎扎实实地教育中小学生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培养健康向上的基础道德,最终升华到理想信念、政治觉悟上。。

为了使基础道德教育贴近学生,更富有实效;福建省教委颁发了《福建省中小学道德教育实验指导纲要》,确定了“自尊、自爱、诚实正直、勤劳俭朴、助人为乐、保护环境、爱国爱乡”等20条德育品质纲目及其实验操作的细则,并在全面部署的基础上,分两批选定140所中小学作为全省道德教育首批试点校。

与此同时,福建省教委在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上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1995年3月颁发了《关于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若干具体要求》,从生活自理、家务劳动、生活俭朴、吃苦磨练和孝敬父母等五个方面分别对学生、家长和学校提出了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要求。如要求小学生每天应做15分钟以上、中学生应做30分钟以上家务劳动;上学不能带矿泉水、易拉罐及其它零食;学生参加春、秋游及校外活动,小学中年级、高年级、初中、高中学生应分别步行3公里、5公里、 8公里、10公里以上;长辈生病时,要主动问候,端茶送药,看电视不与长辈争频道等。这些要求,虽然细小,但具体明了,便于检查测评。

为使日常行为规范训练常抓不懈,福建省教委还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基础道德的具体表现贯穿于中小学生日常生活、学习、游玩、待人接物等各个方面,并探索了学校、家庭、社会行为规范的内涵。确定了学生进校、离校、集会等校园规范,起床、就寝、用餐等家庭规范,行路、购物、游览等社会规范。以体现德育工作近一点、小一点、实一点的精神。

通过几年来坚持开展中小学生基础道德和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福建省中小学德育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推动了中小学德育的系统性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广大德育工作者以开展中小学生基础道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为契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德育工作的形式、内容和方法,使德育研究从自发走向自觉,从单一走向系统,形成了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为德育改革提供了近100万字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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