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书
第一篇: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地址:
联系人: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乙方:地址:
联系人: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负责甲方旗下商城网站 (名称可变更)在互联网上的推广、营销、运营以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双方秉承充分信任、在变化中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原则,就 在商城网站的整体电子商务市场运作进行充分合作。
第二条、合作期限
双方的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之后,如果双方同意继续合作,本合同将自动续签,继续有效!
第三条、乙方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 的运营咨询顾问服务,并向甲方提供如下电子商务服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并在不违背互联网的经营规则下负责运作 (包括商城的运营策划、数据库管理、seo优化管理、商城后台管理等)的操作流程,确保商城前期的正常运作,并负责全线的营销策划、宣传,及网站的优化,以保证商城后期的正常运作。
2、负责 的商城开发、页面设计、商品上架等建设工作(中间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需甲方承担)。乙方上述所有的建设工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能对外公布。
3、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为 的运营(包括、但不仅限于营销推广、促销策划及活动页面设计、年度营销活动规划、阶段促销活动、产品主题活动、商城自身推广活动等)的提供顾问指导服务。
4、配合甲方的仓储根据营销计划及时采购,确保库存充足;对 商城售出的商品提供仓储、分检、包装、发货管理及物流对接流程的协助与咨询。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乙方代运营服务期 个月,每个月服务费用为 元( 圆整)。
2、付款时间:以月结的方式,按月初和月尾分别付清服务费;即每个月所产生的服务费分两次付清,总计 圆整。
3、代运营的服务费用不包含商城建设费用。
4、付款方式:现金支票、现金或银行汇款,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委派具有相关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电子商务服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款项及时付款,否则视甲方违约。如有违约,甲方须按未付金额的日 0.5 %违约金向乙方支付。
4、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须给予一定协助,包括向乙方提供每季度产品知识培训、产品素材、商城建设素材等。
第六条、保密责任
1、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物品、资料、文件、公司讯息及数据等(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与物品”),甲方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除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外,不得在任何场合对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泄露保密信息与物品,不得运用保密信息与物品为其他商品做促销或广告。
2、本协议终止时,将保密信息与物品归还乙方,或者按照乙方的指示予以销毁。
3、本协议终止后,甲方需继续遵守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3、本协议附件及备注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上协议如有不足之处,甲、乙双方友情协商后进行修改增添 )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二篇: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
实验室淘宝网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人:传真:
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传真:
电话: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负责甲方品牌丝尊系列产品(名称可变更)在整个网络的推广、营销、运营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双方秉承充分信任、在变化中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原则就丝尊系列产品(以下简称丝尊)在整个网络的市场运作进行充分合作。
第二条、合作期限
双方的合作期限自 2023 年2月1日起至该丝尊系列产品不在网络销售为止。
第三条、乙方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甲方丝尊的运营咨询顾问服务,并向甲方提供如下电子商务服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并在不违背淘宝商城的经营规则下负责运作丝尊(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管理、订单管理、数据库管理、前期客服销售管理、淘宝后台管理等)的操作流程,确保旗舰店的正常运作。
2、负责丝尊店铺申请进驻、产品拍照、页面设计、网店装修、商品上架等 1电子信箱:
建设工作(中间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需甲方承担)。乙方上述所有的建设工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能对外公布。
3、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为的运营(包括但不仅限于营销推广、促销策划及活动页面设计、年度营销活动规划、阶段促销活动、淘宝主题活动、店铺自身推广活动等)的提供顾问指导服务,负责将运营经验传授给甲方团队。
4、根据甲方对丝尊品牌推广的要求,负责为丝尊系列产品建立官方网站,包括域名、页面设计、产品描述等等,并合理对网站进行seo优化。
5、负责对丝尊全部网络的运营,不局限于淘宝商城,也可以是京东商城、当当商城、易讯商城、qq商城、58团购、阿里巴巴等等其他电子商务平台。
6、负责对丝尊在全网的推广,利用一切免费和甲方认可的收费方式打造品牌。
4、配合甲方建立仓储并根据营销计划及时采购,确保库存充足,并负责售后服务工作流程梳理,积极和甲方共同协调在网络销售中遇到的买方退换货等工作。
第四条服务费用:
1、乙方运营顾问服务期6个月,合计总费用为50000元(伍万圆整)。
2、付款时间: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预付总费用50%,即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剩余50%在合同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
3、付款方式:现金支票、现金或银行汇款,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为:
开户名称:奇淘网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委派具有相关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电子商务服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款项及时付款,否则视甲方违约。如有违约,甲方须按未付金额的日 0.5 %违约金向乙方支付。
4、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须给予一定协助,包括向乙方提供每季度产品知识培训、产品素材等。
第六条、保密责任
1、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物品、资料、文件、公司讯息及数据等(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与物品”),甲方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除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外,不得在任何场合对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泄露保密信息与物品,不得运用保密信息与物品为其他商品做促销或广告。
2、本协议终止时,将保密信息与物品归还乙方,或者按照乙方的指示予以销毁。
3、本协议终止后,甲方需继续遵守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3、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体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入驻及服务合作协议(代运营)(中山)
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入驻及服务合作协议
服务类型:代运营
协议编号:
甲方:中山市大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文化路71号附楼4楼
法定代表人:齐宪威
授权代表:肖琳琳
联系方式:020-87308128、0760-89827883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为有效整合电子商务服务资源,共同开拓电子商务服务市场,双方本着“合作创新、服务企业、互利互惠、共谋发展”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电子商务服务商体系,入驻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共同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市场合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模式
1.1甲方授予乙方“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合作服务商”身份,将乙方纳入甲方电子商务服务商体系,以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为依托,对外合作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务。
1.2 乙方以非独家合作服务商身份加入甲方服务商体系,遵循甲方服务体系规则,利用甲方服务中心平台和资源拓展业务,并与甲方分享合作收益。
第二条 合作领域
2.1 双方合作开展的业务领域为“电子商务运营托管服务(代运营服务)”。
2.2 如双方需在其他方面进行合作,需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条 合作区域
3.1 甲方同意,指定开展本协议约定业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为中山市小榄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3.2 如甲方增加新的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将以函件形式告知乙方。
第四条 合作授权
4.1本协议生效后及有效期间内,乙方有权以大卓(或具体省、市、县、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指定“代运营类服务商”名义进行对外宣传;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自身服务体系成员,对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4.2 双方同意,在不影响对方形象、声誉、利益及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授权对方在宣传资料、公共活动、媒体宣传、网站展示中使用对方公司名称、企业标识、图形及文字信息。
4.3 双方确认,双方互为本协议约定业务的独立合作方,非对方代理人或合伙人,除本协议约定业务外,不得以对方名义从事其他活动,或作出任何承诺。
第五条 合作内容
5.1 乙方作为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入驻服务商,应服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参加甲方或服务中心举办的各类营销推广活动,参加甲方组织的孵化培训会,并提供各类资源支持。甲方及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将充分利用整合资源,为乙方提供各类便利,积极支持乙方业务拓展。
5.2 双方利用自身在电子商务服务领域的资源和服务优势,积极宣传对方产品及服务;双方另可通过联合举办客户对接会、论坛、研讨会等方式,合作开展客户开拓活动。
5.3 如乙方需安排工作人员入驻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甲方可提供场所便利,所入驻的工作人员由乙方负责劳动人事管理,但应遵守服务中心管理规则,产生的办公费用原则上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尽可能提供场所使用便利。
5.4 客户与乙方洽谈成功后,由乙方与客户签署运营托管服务协议,甲乙双方均持有该协议原件,同时,由甲乙双方签署《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服务确认函》对该笔业务进行确认。
5.5 乙方须以其自身名义向客户提供电子商务运营托管服务,并自行承担与之相关的全部责任。
5.6 双方确认,通过以下方式所产生的客户,为双方共同客户,由双方按第六条约定分享业
务收益:
(1)双方共同举办推广活动所产生的客户;
(2)甲方直接推荐给乙方的客户。
(3)甲方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已服务客户;
(4)其他基于甲方资源和宣传所产生的客户。
第六条 收益分成
6.1双方确认,以乙方所服务的双方共同客户在线交易额(所有平台、所有线上销售活动交易额,以全部运营平台后台数据为统计依据)的2%作为甲方服务费。当乙方与所服务的双方共同客户为仅收取固定服务费的非代运营合作,则以乙方固定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为准)的2%作为甲方基础服务费。
6.2甲方服务费按月结算,月交易额核算周期为每月1日00:00至当月最后一日24:00。甲乙双方应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共同核对确认上月客户清单、在线交易额及相应服务费金额。
6.3 双方确认无误后,由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服务费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于收到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6.4 乙方迟延支付服务费的,每迟延一日,按迟延支付服务费金额的1%按日加收滞纳金。
6.5 双方确认,甲方有权随时核查双方共同客户的在线交易情况,乙方应为甲方的核查提供一切便利,包括开放系统及提供数据,并如实提供甲方所需要了解的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合作期限及考核
7.1 本协议合作期限三年,自2023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的,应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7.2 双方确认,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至少已服务1家以上客户。甲方指定乙方作为甲方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指定代运营类服务商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年应至少服务2家共同客户,且每家客户的年在线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
7.3 甲方根据上述标准,按年度对乙方服务品质进行考核,考核达标则继续享有服务中心指定服务商权益。如乙方未达到上述标准,则甲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以下权利:
(1)单方面调整第3.1条指定的合作区域;
(2)调整年度服务费比例;
(3)取消乙方服务中心指定服务商身份,提前解除本协议。
7.4 乙方作为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入驻服务商,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行为和服务品质进行考核,如乙方出现任何非法经营、不诚信及其他严重影响声誉的行为,在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服务中心指定服务商身份,提前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联系机制
8.1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大力推进双方的合作进程,积极处理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8.2 双方指定联系方式如下,如有更改,应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甲方: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乙方: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8.3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传递的通知均为有效通知。
第九条 保密
9.1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磋商、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信息资料,及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或在本协议之外使用。
9.2 此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十条 转让
10.1 在一方发生公司资本运作等因素进行整体合并,或分立情形下,则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转由合并或分立后继受该业务的新公司承担。
10.2 除上述情形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11.2 如发现任何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立即通知对方更正,违约行为累计达二次或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违约方五日内未更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
11.3 乙方如未如实向甲方通报共同客户名单,或未提供真实的线上交易额的,则就线上交易额差额部分,由乙方按如下规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交易额差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应补足对应的服务费;
(2)交易额差额在5万元以上的,除补足对应的服务费外,另按该差额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内通报乙方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协议签署后,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电信中断、黑客攻击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延误、限制或阻碍任一方履行本协议之全部或部分的,则该方可在不可抗力范围内免于承担责任。
12.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告知另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的情况、理由和有效证明,并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或替代方案,促进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或终止
13.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13.2 在一方出现第11.2条情形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13.3 任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的,本协议终止。
13.4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方公司名称、企业标识、图形及文字信息,并不得以合作方等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或做出任何可能引人误解的表述、行为或暗示。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机制
14.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4.3在诉讼期间,除涉讼条款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持全部效力,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5.2 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时,另一方未执行或履行相关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等权利,对任何款项或表现的接受,亦不应视为放弃追究该方在先违约或其它违约的权利。
15.3 如本协议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其他条款仍应保持完全效力,双方应另行协商替换为与原条款尽可能接近的可执行条款。
15.4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山市大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第四篇:《电子商务运营合作协议书》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项目合作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双方合作建立官方电子商务网上商城淘宝第三方电子商务销售渠道(以下简称网上合作平台)的运营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一章 总则
1. 合作内容:甲方是拥有包括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乙方
是一家专注于从事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外包运营的公司,乙方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运作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2. 合作条件:甲方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再授权,以及产品的分销权、
零售权。乙方拥有建设并运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网上商城(b2c)的能力;
3. 合作方式:甲方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实体店铺的形式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可授权的品牌商品,乙方为甲方该项业务提供外包运营服务,该外包运营服务包括网店建设、网店运营、广告推广、客户服务、收款结算等服务。乙方负责,物流配送、甲方授权乙方在淘宝、拍拍平台的网络销售经营权,甲方授权乙方开立品牌淘宝、拍拍的专卖店。除上述甲方明确授权的网站外,乙方不得在其它网站经营甲方的品牌。双方建立电子商务战略合作关系。甲方并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建设及运营服务费;
4.合作区域:中国大陆;
5.合作及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二章 权利及义务
a.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在互联网上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性,并对所提供的所有产品承担所有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
2. 甲方制定网上合作平台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零售指导价的价格
出售。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面向会员的促销原则,乙方可在该原则下制定促销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促销计划。
3. 甲方负责提供网上合作平台所售商品并保证稳定的库存。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建设网上合作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图片、信息、介绍、市场及宣
传等文档内容;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
5. 甲方有义务依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客户服务规范对网站销售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b.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拥有非甲方提供的网上合作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操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
2. 乙方应确保乙方运营的网上合作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3. 乙方不得在线下销售甲方提供的货品。
4. 乙方保证妥善保管代销货品。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毁损(不包括不可抗力
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
5. 乙方负责网上合作平台的网店设计、网店建设、网店运营、网店推广、电话客服。
6. 乙方应于每周结束的次日,每月结束的三日内,每年结束的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每周、月、年的销售报表、销售分析、退换货分析、当前库存数据分析以及客户浏览记录和购买习惯分析。
7. 乙方应在甲方书面批准的的市场推广方式内开展推广活动;
8. 乙方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但需得到甲
方书面批准。
10. 除本合同明确授权外,乙方不得在其它场合使用品牌,不得再授权其它单位网络经营品牌。乙方不得销售任何假冒或仿冒品牌的产品,不得做出任何侵害品牌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侵权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1. 乙方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甲方权益,不得做出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 网店建设费及收益分配
1. 甲方须向消费者开具商品销售发票。
2. 甲方因在合同签定日支付10000元给乙方作为,网店平台建设费(图片拍摄 图片优化 网
店整体设计等)
3. 甲方同意乙方提取甲方产品的销售佣金作为收益。
佣金:甲方同意乙方从实际销售出去的甲方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乙方的外包服务报酬。 佣金=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零售指导价格×15%的佣金比例。
4. 配送与结算
4.1关于商品的物流配送方式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仓储和对消费者的发货。产品的所
有权在销售给消费者之前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
4.2乙方在客户服务时接到客户反映发现有甲方多发、错发的货物的,应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4.3甲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售出商品提供无条件退换货服务,对非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售出商品提供7日内可退换货服务、15日内可换货服务。甲方通过乙方售出的商品,由乙方代表甲方为购买用户完成上述售后服务。
4.4双方以自然月为对帐结算周期,乙方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一对帐周期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对帐通知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对帐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将对帐通知单回执返回至乙方。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对帐单有异议,双方可通过对帐方式进行核对。双方对结算对帐单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每月 15日至20日期间向乙方帐户汇入上月的佣金。
5. 乙方向甲方快递对帐及相关资料等快递费用及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业务运行与客户服务
1. 市场推广包含以下方面:
1.1互联网推广:乙方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网上推广方法进行业务推广;
1.2呼叫中心:乙方可以通过语音交互平台、传真、电话中心客服人员进行电话外呼销售;
1.3媒体推广:包括报刊广告、邮购目录、宣传手册、海报张贴、小礼品等:
1.4其他推广:包括与移动运营商、互补品牌合作推广、与有关商家合作推广、登门访问、参加展示会、客户服务见面会等。
乙方提交相应的推广提案给甲方,在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及相应的支持下进行以上各种推广方式。甲方可视乙方的销售业绩,给予乙方相应的市场推广费用及促销支持,具体由甲方制定。
2.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项目执行小组,该小组包括:
2.1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负责合作期间的项目协调与沟通;
2.2编辑:乙方负责制定官方网上商城推广计划、广告页面、以及投放,甲方负责相关产品文案及推广时所用礼品等。
2.3技术: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向甲方提供甲方进行业务运营分析所必要的运营数据。甲乙双方技术人员对此数据进行定期维护。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官方网上商城技术规范负责运营,甲方负责监督。
2.4仓存:甲方负责向乙方定期提供所有可销售商品的详单,并根据补货清单安排配货。
2.5财务:乙方财务人员负责定期对官方网上商城所售商品对账、结算,确认乙方佣金
金额。
2.6客服:甲乙双方共同制订官方网上商城的客户服务规范。乙方负责执行,甲方负责监督。
3. 客户退换货服务
3.1甲方应负责为用户提供合格的商品。
3.2甲方应对官方网上商城用户提供退换货服务,
第五章 商业保密条款
1. 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
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2. 保密: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
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损失难以计算,则按3 万元计算。
3. 本协议终止后至少3年内,双方仍然负有本条款项下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
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乙方技术设备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相关
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3. 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的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误,从而导致消费者
理解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
4. 不可抗力: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
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5. 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十五日仍未支
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因为对方过错所致支付延迟,则支付方不承担此违约责任。
第七章 争议解决方式
1.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
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期数没有限制,直到双方提出异议为止。
2. 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合同的,则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的7日内清除
完毕网站上的所有品牌标志和广告宣传,并将甲方产品和其它属于甲方的财产完好地归还甲方。并且,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3. 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协议不
可分割的部分。
4. 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中文本,共肆份原件,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5.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对协议及附件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需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签字:授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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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目前电子商务代运营存在的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代运营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代运营是凭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专业性,从开展网络营销开始,为运营企业选择电子商务平台,发布信息,宣传企业和产品,产品销售及客户维护和服务等全过程的活动。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可帮助运营企业解决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提升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节省开拓电子商务渠道的时间和投资。然而从目前的电子商务代运营情况来看,也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一、信息系统对接问题。
在代运营运作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的电子商务系统与运营企业管理系统没有对接,实时库存无法体现在网页上面,造成顾客下订单后却出现无货情况,以及订单手工传递过程中出现的效率不高、差错等问题。
二、利益分配问题。
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的营销推广、物流配送、信息系统等投入更是巨大。以国内某家知名服装品牌企业为例,在一年不到的时间内,投入6000多万元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但收效仍不佳。而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营销成本也在不断攀升。据估计过去一年内保守估计,导航网站、cps、搜索引擎等的价格都涨了至少1倍。对于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除了前期的大量投入前,在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在营销推广花大代价,吸引消费者的访问,并最终转化为购买。之后还要保证物流配送及售后服务,这一切都是以成本投入为支撑。与代运营大量和多样化的投入相对应,电子商务代运营的收入主要有:固定费用、业务收入提成,固定费用+业务收入提成等三种类型,收入模式显得偏少。在代运营过程中,代运营企业与运营企业如何就成本与收入进行分配,成为两者合作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前期的大量投入需要获得长期的合作关系作为保障,而且在收入分配上,也需要尽可能快获得大量资金流入。这需要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根据自身的投入和资金实力选择适合的收入(收费)方式,在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健康良性发展。
三、长远合作发展的问题。
在长远合作过程中,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与运营企业之间会面临着许多问题,主要有两大类:首先,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为实现更好的发展,往往会对不同运营企业提供同样的代运营服务。在此过程中,如何保证相同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如何保证运营企业的商业数据不被泄露等都是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面临的问题。也就是说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在发展业务同时,需要维护与运营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以保证双方的长运合作关系。其次,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在帮助运营企业发展之后,如何不断提升自我、满足客户的新要求,避免被“抛弃”。尽管电子商务代运营的发展正起步,但目前此种情况也已有发生。国内某知名内衣企业之前的电子商务业务是由国内一代运营公司负责,但现已自己组建100多人的电子商务团队取代原有的代运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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