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精选5篇)

银行卡收单业务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23)03-0-02

我国银行卡收单市场始于1979年8月。当时,香港东亚银行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了境外信用卡的协议,开创了收单业务的先河。此后,银行卡的发行、收单业务高歌猛进,收单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促进了消费,拉动了内需,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近一年半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继出台三个监管文件——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金融支付办法》),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金融支付细则》),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业务准入、日常管理、业务外包等方面对收单业务实施细化监管,必将有利于收单市场的规范发展。以此为标志,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制度已基本确立。

一、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迅猛

1979年至今,银行卡收单市场走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发展迅猛,规模可观。从2008年末至2023末,联网商户数从118.17万户增长到218.3万户,年均增长36%,POS数从184.51万台增长到333.4万台,年均增长34%,ATM数从16.75万台增长到27.1万台,年均增长27%。截至今年三季度,银行卡收单商户共有286.96 万户,联网POS机具438.70万台,联网ATM 30.93 万台,同比分别增长43.5%、42.2%、24.8% 。

收单网络高速发展,用卡环境迅速提升,持卡人的刷卡消费意愿风生水起。从2008年至2023年,银行卡消费笔数从26.45亿增长到48.49亿,消费金额从3.95万亿增长到10.43万亿,卡均消费金额从2393元增长至4318元,笔均消费金额从1492元增长到2151元,年均分别增长35.4%、62.9%、34.4%、20.6%。今年第三季度,银行卡消费笔数达到 16.40 亿,金额为 4.07 万亿元,同比增长30.2%和56.9%;全国人均银行卡消费金额 3056元,卡均消费金额和笔均消费金额分别为 1451.67 元和 2483.58 元,同比增长33.1%和20.4%。

二、收单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收单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商户代码(MCC)套用”、“异地收单”争抢商户、“信用卡套现”等问题,一度平息的“一柜多机”开始回潮,行业监管呈现一定的滞后性,各方要求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行业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监管制度尚未确立

银行卡业务(包括发卡及收单业务)的基本法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均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不少条款已不适应发展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后续还颁布了一系列通知、指导意见②,解决了许多问题,但还不够细化,可操作性还不够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对收单业务都有一定的监管权,在监管对象、监管方法、监管强度等方面各有侧重,还需要形成监管合力。③

(二)定价机制需要调整

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126号文),是行业的基本定价依据。126号文根据六类商户的不同利润水平,规定了不同的扣率标准,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也呈现了一定问题:一些收单机构为争抢高扣率商户,重复布放POS机,“一柜多机”开始回潮;一些收单机构则对高扣率商户套用低扣率MCC,以争抢商户入网;由于行业扣率水平差别较大,一些高扣率商户借用、租用低扣率商户的POS机具,出现POS移机挪位使用、机具克隆等问题;由于各省市的扣率水平有差别,“异地收单”(主要是抵扣率地区的收单机构到高扣率地区拓展商户)现象开始增多④。

(三)收单业务的准入门槛尚未明确

法律法规体系缺乏规定,收单机构以及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不明确,导致从业人员素质不齐,经验不足,加大了监管难度。从业机构的多数员工对收单业务内控制度、商户入网审批及日常管理、收单风险防范的掌握不深,业界也缺乏专业的培训机构、教材,收单业务的整体风险亟需控制。

(四)收单机构对商户的入网审批及日常管理不够充分

出于竞争压力,收单机构往往从数量上加重对一线的考核,商户入网较粗放,“重拓展、宽审核”,收单机构未建立充分的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及风险应急制度。商户入网后,收单机构的现场巡查力度不足,商户和终端机具监控措施有限,商户违规被强制退网的情况较少(除非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形成“轻管理、少退出”的商户管理格局。⑤

三、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新举措

面对上述问题,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的三个规定正当其时,确立的监管制度、监管举措涵盖较广,条文较细,可操作性强,将对收单业务的有序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新监管举措主要如下:

(一)明确准入监管

1.明确收单机构的准入监管

按照三个规定的要求,非金融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从事收单业务,应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业信誉、内控机制、案件防控体系,具有合格的高管人员、员工队伍、经营场所、技术设施、业务系统、外汇业务资质(如申办外卡收单业务)。收单银行及全国性非金融收单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均不应低于1亿元人民币,非金融收单机构还应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2.明确特约商户的入网要求

三个规定都在多处要求严格执行入网商户实名制。《办法》还要求收单银行加强对商户的资质审核,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商户信息,对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低扣率商户或高风险商户应从严审核。商户或其负责人如在征信系统、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将不具备入网资格。

三个规定明确了对商户拓展协议的要求,有助于理顺收单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商户之间的业务流程及法律关系。《办法》第88条要求,收单银行必须与商户签订收单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流程、收单业务管理主体、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行为的管理主体等条款。《非金融支付办法》第21条要求,非金融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明确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公开披露协议的格式条款,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二)详细要求强化对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

1.严格规定内控及反洗钱等要求

《办法》第72条要求,收单银行应确定收单业务的内部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商户审批入网、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等职责。《非金融支付办法》第8、18、23、36条以及《非金融支付细则》第13、14、15条要求,非金融收单机构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2.要求采用多项指标提升风控水平

《办法》要求收单银行对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商户经营内容与商户类别码不符、或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及时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3.要求通过分类管理和不定期检查提升业务能力

《办法》第79条要求收单银行建立商户分类管理制度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制度,严格控制交易处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不得因与商户有业务往来而降低要求。收单机构应及时掌握商户信息变更的情况,完善交易监控机制;重点核对其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原有信息一致;对特殊风险商户(即采取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销售方式的商户)应采取特殊风控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增加现场核查频率。

4.特别强调机具管理

为应对POS挪机移位、机具克隆等问题,《办法》特别强调机具管理:收单银行应严格执行“一机一密”政策,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和更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需求的商户外,其他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发现商户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等情况,应立即撤除受理终端,并将特约商户、商户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等信息录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第75条严令禁止“一柜多机”,如果商户已经“成为本行或他行的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则不得重复申请成为本行或他行的特约商户。

(三)其他重要监管措施

1.严格限制收单业务外包

《办法》严格限制业务外包,要求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工作外包给服务机构。《非金融支付办法》则直接要求收单机构“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2.间接监管特约商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办法》明文限制特约商户的资质,不符75条要求的商户不得入网;第78条间接要求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格的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收取附加费;通过规范收单银行的签约行为,间接监管网上商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他们在网站上明确标注客服电话号码、安全管理声明、退货退款政策及流程等信息;收单银行应对平台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和交易抽查,确保商户合法合规。

四、完善监管规定的建议

总体而言,三个规定的条文丰富、规定细化,能够推动收单机构强化对收单业务的内部管理,提升对商户审批入网及日常管理的水平,进而有利于降低收单业务的整体风险,促进收单市场健康发展,但三个规定仍有完善空间。

一是定价机制仍需完善。“MCC套用”、“一柜多机”、POS挪机移位使用、终端机具克隆使用等问题,与银行卡定价机制的不完善息息相关。三个规定均未涉及定价监管,相关部门仍需完善银行卡定价机制。

二是严格限制收单业务外包的要求可能过高。我国借鉴了欧美发达地区的收单业务外包方式,将商户签约、审核、日常检查、密钥管理等业务进行外包的现象比较普遍,既能提高收单业务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又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作为社会化大分工、服务行业高度细分的结果,业务外包的做法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

三是需要进一步细化对非金融收单机构的监管。银监会《办法》的规定比较细致,可操作性较强,对银行收单业务的监管比较明确。人民银行《非金融支付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从业务准入等宏观方面着手监管,对非银行类收单机构的监管还不够细化和明确,需要借鉴《办法》的相关规定,努力推动两类收单机构的监管口径趋于一致,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是需要对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加强监管。专业化机构在行业的介入程度很高,只有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才能有效控制整体收单风险。三个规定均未直接涉及这一块,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总局等部门可逐步将他们纳入监管,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合力。

注释:

①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数据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每季度或每年度的《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②如国家九部委《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126号文),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153号文),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③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课题组.POS收单市场管理有待规范与完善[J].中国信用卡,2008(10):49.

④王晓卉,刘凤辉.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建设的思考[J].河北金融,2023(01):23-24.

⑤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当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徽省宿州市为例[J].金融会计,2023(12):34-35.

参考文献:

[1]陈建.现代信用卡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虞月君.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欧阳琛,孙毅坤,黄晓艳.银行卡产业监管:国际经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美]迪伊·霍克著.张珍,张建丰等译.混序——维萨与组织的未来形态[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5]张晓峰.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J].中国信用卡,2023(04):45-48.

[6]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当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徽省宿州市为例[J].金融会计,2023(12):33-36.

[7]王晓卉,刘凤辉.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建设的思考[J].河北金融,2023(01):23-24.

银行卡收单业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银行卡收单,行业,双边市场

据央行2023年12月5日颁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草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定义: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新世纪以来,中国的银行卡业务发展非常迅猛,随之而来的银行卡支付业务也广泛蓬勃,而银行卡收单作为银行卡支付的重要环节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

一、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

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中间层或平台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Armstrong,2004),这样的市场称作双边市场。Rochet和Tirole将双边市场定义为“当平台向需求双方索取的价格总水平P=PB+PS不变时(其中PB为平台向消费者索取的价格,PS为平台向商户索取的价格),平台中任何需求方所面临的价格的变化都会对平台的总需求和平台实现的交易量有着直接的影响,那么这个平台市场被称为双边市场”(Rochet & Tirole,2004)。双边市场结构是一种“哑铃”型结构,如图1所示:

平台企业具有典型的网络外部性,如果某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同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则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会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这种特性称为“直接网络外部性”,如果双边市场中一边用户对某一产品的价值随另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即产生“间接网络外部性”(Katz & Shaoiro,1999)。

银行卡产业是典型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银行卡产品在银行卡组织提供的平台上,由发卡机构和收单行共同提供,有持卡人和商户两类客户,两个市场则是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构成的发卡市场以及由收单机构和商户构成的收单市场。银行卡网络主要存在三种网络外部性:一是直接网络外部性。商户数量越多,则对每个商户来说支付网络价值越大;持卡人数量越多,对每一个持卡人来说网络价值越大。二是间接网络外部性。受理商户越多,使用银行卡的消费者就会越多;持卡人越多,商家参与的需求就越大。三是使用外部性,源自使用决策。支付交易需收付双方共同完成,持卡人愿意使用同时商户也必须接受刷卡消费。

鉴于银行卡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只有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平衡发展,才能促进银行卡产业的长远发展。对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要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需求不断开发和完善差别化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增强其对银行卡业务的依赖性。另一方面,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附加值服务,增加持卡人的便利,增强其对银行卡的偏好。同时,收单业务作为维系商业银行与特约商户关系的重要纽带,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要积极拓展有价值的商户,才能为持卡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增值服务,满足持卡人日益多样的业务需求,从而提高客户持卡消费的积极性。

二、收单专业化特征明显

专业化是银行卡收单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逐渐显现出来特征,与银行业务专业化密切相关。随着银行对收单业务的日益重视,通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收单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使其凭借自身特长,如市场营销技术、专业化的销售团队及高效的运营管理等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专业化的服务。

据统计,全球前20名商户收单机构中,有13家是专业的收单机构。可见,随着银行卡收单市场专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专业收单机构的规模将不断扩张,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我国的银行卡收单机构,由于注册及认证工作开展较晚,目前尚未有比较完整和有说服力的收单机构排名,但从几家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方收单服务机构来看,如北京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华势科技有限公司等,其收单业务金额均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其中部分收单机构业务金额增长率超100%。银行卡收单专业化趋势明显,市场发展潜力强劲。

三、增值服务创造盈利

随着银行卡收单市场的发展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的不断完善,收单市场的竞争也日渐激烈,价格战不可避免,收单机构将不在依靠单一的收单业务取得收入,建立在收单业务基础上的增值服务将日益成为主要的盈利点。以非金融机构收单业务市场份额最大的银联商务为例,目前银联商务提供包括集团客户系统、E销存、便民支付在内的多种增值服务,其中集团客户系统服务是银联商务通过金融POS受理银行卡交易的同时采集商务信息(根据集团客户的个性需求进行定制,如付款机构名称、商品种类、联系人信息等),通过银联商务自建的系统平台,实时向集团企业展现款项划付信息和商务信息,供集团客户实时查询。系统整合了企业订货、销售、物流配送、资金归集等诸多管理流程,使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流程再造和价值提升。

随着收单业务的逐步完善,增值服务将日益丰富。在POS收单方面,未来支付企业在进行POS收单的基础上,将逐步实现现金业务的电子化,为商户提供资金的归集与清算将成为最底层的增值服务,提升企业资金流转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如快钱为方正宽带、神州租车等商户提供的解决方案,能够实现收单、资金归集、财务管理和订单的四合一;而随着POS收单业务的发展,传统只用于资金支付的POS业务将发展成“金融POS”,金融增值服务将进一步丰富,收单业务和商户担保相结合,授信业务也将成为收单企业的重要利润来源;同时,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收单业务中与权益业务相结合,注重POS业务基础上的营销功能,开创了一些新的业务模式。如在权益记账方面实现通用积分、自动折扣、抵现和电子优惠券的结合,支付宝和口碑网合法的预付费卡在收单的同时即可同时实现折扣、积分等功能,同时也为预付费卡的发展开拓了新的业务模式,实现了收单、权益、折扣和营销的四合一。

参考文献:

银行卡收单业务范文第3篇

银行卡业务是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之一,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外同业积极拼抢的业务焦点。它与传统金融业务的一个明显不同,就在于其他金融产品只涉及到消费者和供给者双方的关系,而银行卡业务涉及到持卡人、发卡方、商户、收单行和银行卡组织5个产业参与主体。他们通过银行卡业务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关系,共同构成了银行卡业务中发卡端和收单端两个市场。

一、我国银行卡市场发展现状

据央行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发卡机构已从最初的几十家发展到213家。银行卡发卡总量已达15亿张,较2006年底增长36.4%。其中,借记卡14.1亿张,同比增长30.4%;贷记卡7161.5万张,同比增长144%;准贷记卡1864.8万张,同比减少7.9%。

银行卡支付体系保持平稳、高效运行,非现金支付工具业务量继续增长,支付系统业务量快速增长。经过中国银联和各商业银行5年多的努力,国内、国际受理市场取得了很大发展,POS刷卡终端已从最初的20多万台发展到现在的104万台,ATM自动取款机从4万多台发展到11.2万台且已基本实现联网,特约商户在原来不到20万户的基础上,迅速壮大到65万户。

沿着中国商人出境的轨迹,银联卡已经在亚太、欧美、东南亚、澳大利亚等27个国家和地区实现受理。截至2007年底,境外可受理银联卡的商户已达7.4万余家,POS刷卡终端超过10.7万台,ATM达32.5万台,超过了国内联网ATM数量2倍还多。

二、我国发卡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信用卡产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一)发卡市场

1、持卡人口比例和人均持卡量偏低,平均消费次数和用卡频率不高,持卡消费总额在社会零售总额中所占比例较低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持卡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5.4%,而同期美国为89%,日本为78%,德国、加拿大、韩国分别为78%、97%和78%。我国人均持卡量为0.6张,同期美国和韩国人均为2.9和2.1张。我国持卡人平均每3个月内用卡次数为2次,而同期美国为28.5次,加拿大为40.5次,韩国为10.8次,日本为7.1次。由于我国持卡人的用卡习惯还没有普及形成,持卡人的用卡频率仅为美国的1/15,韩国的1/5左右。

我国持卡消费总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全国平均水平为4.9%,而同期,瑞典为63%,法国为55%,美国为27%,韩国为35%。

2、产品结构有待改善

一方面,我国银行卡产品目前仍以借记卡为主。借记卡占到发卡总量的90%以上,贷记卡只占10%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目前银行卡交易金额中近80%以上为存取款、转账交易,刷卡消费金额只占12%左右。市场形成了“借记卡多,贷记卡少,刷卡消费少,透支更少”的局面。而在美国、香港等银行卡业务发达国家和地区,贷记卡的比例已经超过80%。

借记卡业务收益主要是存款利差收入,而能循环透支的贷记卡才是盈利的主导产品,是银行卡业务收益的主要增长点,也是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工具。在我国已发卡中,卡的功能相对单一,个性化产品较少,且因代收或某些金融活动而集体办理及捆绑发行的银行卡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发行方式规模大、速度快,有利于争抢市场,但却造成了普遍的“一人多卡,多卡一职”的重复办理,因而形成大量睡眠卡或死卡。

3、持卡人消费观念和信用观念有待提高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持卡人消费观念保守,对信用卡的使用不积极。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超前消费的观念尚不被接受。使用信用卡先消费后还款的方式还未普及,这也成为制约我国信用卡市场快速发展的一大障碍。另外,由于我国跨行业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对失信行为缺少相应的惩罚机制,持卡人失信行为带来的收入远远高于其成本,因而屡屡出现恶意透支行为,失信现象严重,导致银行不敢轻易授信。

4、行业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作为一种金融产品,银行卡同样需要良好的服务支持。《证券时报》2003年4月开展的调查中,消费者对银行卡服务总体上持肯定态度,但就银行卡的申办、柜面服务、错账处理、挂失及投诉服务的及时性和处理结果、其他服务(如咨询、换卡)等众多方面表示不满的比例超过了70%,一方面反映出员工培训不力,另一方面也表明当前服务监督体制尚不健全,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和专职部门来实现基本的约束和日常监管。加入WTO后,以优质服务著称的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卡市场形成强烈冲击。

(二)收单市场

1、用卡环境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银行卡是电子货币,广泛接受性是其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有40%以上的持卡人处于被动用卡状态,多数人仅把银行卡当作存取款和工资的工具。即使处于消费前沿的高收入群体也仅有20%的人经常用卡。究其原因,用卡环境不理想是形成大量睡眠卡甚至死卡的直接原因。一是终端设备运行质量有待提高。设备运作效率不高且稳定性欠佳,表现在:消费高峰刷卡速度慢或者通讯中断;部分ATM不能24小时开通;共享POS机不能完全开放;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有待提高;终端故障排除效率较低等。二是特约商户数量较少且分布不均。全国现在受理银行卡的商户仅占商业服务企业总数的3%左右,意味着在97%的商户中持卡人只能用现金消费。

2、行业内利益分配不平衡

商户、发卡行、收单行、中间机构和银联等产业成员内部的利益分配不平衡,是造成我国受理市场发展缓慢的一大原因。部分特约商户受卡不积极、不履行义务或优惠条款、人员操作不熟练等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特约商户与发卡行和收单行缺乏合作交流。这不仅会挫伤持卡人的刷卡消费意愿,也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利润和发展。

3、同业规范体系亟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部分商业银行或银联下属的商务公司在过度竞争下的不正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受理市场的秩序。他们在缺乏同业规范的条件下,为了降低商户手续费而吸引商户签约、抢占各自的收单市场,通过在其收单系统中设置与商户真实类型不符的商户类型码,导致其作为收单行需要向发卡方和卡组织支付的固定付费标准降低,从而减少了自己的清算成本,可以随意降低商户手续费率,扰乱了现有市场秩序和利益格局。目前,国外的商户手续费平均水平保持在1.7%左右,而我国全国联网商户的平均费率已经低到了0.29%,可以说是全球商户手续费水平最低的地区。

4、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市场的发展

1999年公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政策法规方面的缺失日益凸现。原有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已显出不足,制定或补充新的规章制度迫在眉睫。

5、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部对银行卡业务的发展缺乏内在动力

主要表现为组织结构上虽然多家银行已经成立了独立的银行卡中心,但是总行设立的银行卡中心仅负责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具体的业务发展还都依赖于行内原有体系中的分支网点。从分行再到支行设立对口的银行卡管理团队,卡业务与银行业务完全捆绑在一起。鉴于当前银行卡业务较之其他银行业务相比其获利规模非常小,导致了分支行为了完成业务收益的总体指标而忽视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将资源集中于公司业务、基金等零售业务产品的发展上。加之央行对于信用卡透支额度和透支利息都设定了行政性的限制,以及银行对卡业务缺乏独立成本效益核算,对产业提供者来说缺乏内在动力和激励机制,使得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部对发展银行卡业务更多的停留在认识上,依然将银行卡业务作为带动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的辅助工具,制约着整个产业的发展。

三、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策略

(一)全社会要为银行卡产业的发展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1、监管机构要对银行卡业务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管

目前,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实行的是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准入工作主要集中在总行,市场准入工作相对较严。为了提高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效率,鼓励银行卡业务创新,监管机构应进一步简化银行卡业务的市场准入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尽量避免层层审批,将市场准入制度逐渐过渡到以备案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对部分卡种还可以实行事后或事前报告制度;突出市场准入工作重点,将审点放在风险较大的部分银行卡产品如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业务上,从而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改革银行卡经营管理体制,设计出有利于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先进模式,开发新的功能和新的卡种;同时,要严格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对发卡人资格严格审定;在今后的现场检查中,应逐渐加大对银行卡业务检查的比重,将银行卡以及以银行卡为载体发生的业务统一纳入现场检查的范畴内,纳入统一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框架中,从业务、技术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此外,人民银行还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非现场监测,及时了解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动态,分析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防患于未然。

2、建立健全全国跨行业共享的征信体系

在征信市场及征信机构的建设上,可以积极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大型信用评级公司,通过政府在信用信息开放、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这些企业提高信用评级能力;也可以建立消费者信用评级服务企业,例如采纳上海市的做法,由政府引导推动,委托公司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还可以组建商业化个人征信公司,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保证征信公司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在征信体系中,政府应制定并执行征信规则,对征信机构进行管理,建立起银行、保险、工商、税务、交通等行业共享的征信体系,使得个人和企业的大部分违约经济行为均能在跨行业征信体系中暴露无疑。

3、扶持更多的专业化公司进入银行卡业务领域

可由银行卡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统筹规划,制定发展专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在广泛借鉴境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的总体战略,明确我国引入专业化服务的重点、服务领域、市场准入条件、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等,对申请进入的公司进行严格审核和规范监管,以保证专业化服务的稳健发展。初期可以把商户POS铺设和机具的运行维护、发展持卡客户及个人征信调查、拓展增值服务、坏账催收、邮件处理等方面作为引入专业化服务的重点,通过这些非核心业务的专业化运作,为进一步扩大和规范专业化服务提供经验。

另外,国家也应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对专业化服务企业的资质、收费、经营行为等进行规范;对银行、商户、持卡人及专业服务公司的责、权、利界定清楚,明确有关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资金投入与利益分配机制,利用经济杠杆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介入银行卡专业化服务领域,保护各方的权益,防范业务风险和纠纷。同时也应按照市场规则,引入竞争机制,以确保专业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既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发展、把市场搞乱的情况,也要避免过于垄断、束缚市场发展的情况。商业银行也可以利用竞争制约机制,自主选择有资质、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专业化服务公司,真正放心地把一些非核心业务委托出去,形成良性互动的发展局面。

4、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2006年少数地区发生的商户因手续费拒绝受卡的风波反映出,随着银行卡使用范围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银行卡产业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开始显现,而我国还缺乏科学合理的、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的收费机制。人民银行和银联颁布的商户佣金收费标准已不适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5、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努力增强信用消费观念

现阶段,国内银行卡要想较快的发展,必须由政府大力倡导推动。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学习借鉴韩国政府在银行卡产业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韩国政府规定:工商企业超过5万韩元的招待费需通过银行卡结算,方可计入企业成本;工商企业采购超过10万韩元的,通过银行卡结算可以免缴采购税;单笔金额超过50万韩元的公务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卡结算;要求零售、餐饮、宾馆行业的商户必须受理银行卡,否则将接受严格的税务审计;年营业额超过3亿美元的商户必须接受银行卡,否则将进行严惩;对于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其代政府向消费者征收的消费税(2%)可以退还给商户(退税上限为500万韩元);持卡人刷卡消费超过其总收入的10%以后,超出部分的20%可以免缴所得税,并由政府出资每月组织持卡人抽奖活动。做为政府,应在全社会加强舆论导向,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信用卡知识,加强对年轻一代金融意识的培养,培育年轻持卡人市场,调动年轻人刷卡消费的需求,带动整体消费意识的增强;着力于进一步优化用卡环境,如通过与特约商户联合开展优惠促销活动,刺激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以点带面,营造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

6、支持创建银行卡民族品牌

一个产业的品牌是产业核心竞争力、产业价值和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所以建设本国独立自主的银行卡品牌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银行卡品牌的建设和发展上,邻国日本的成功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上个世纪,当多数日本信用卡公司走上了与维萨、万事达组织合作发卡的道路、逐渐丧失了独立发卡品牌地位时,JCB公司坚持独立搭建国际化收单业务网络和与当地银行合作发行带有本品牌标识的国际卡,以此获取向各国发行JCB卡的银行收取交易和服务手续费的收益。JCB国际组织已经逐步在全球建立起了独有的信用卡品牌,日本成为全球目前唯一可以与美国在银行卡品牌上进行竞争的国家。

在此方面,我们也应合理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的作用,发展自己的银行卡品牌――中国银联,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我国的银行卡品牌所有者也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推进业务的集约化运作,认真学习外资发卡机构以及收单机构的成功做法,积极探索适合业务发展的经营模式。一方面,通过和境外卡组织的合作,深入学习国外成功运作的经验;另一方面,努力保持自有品牌独立自主的发展,不做VISA、MASTERCARD的海外商标店,打响民族自己的银行卡收单品牌。

“银联”标识作为国内人民币卡联网通用标识,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银行卡的代表品牌。按照银联标准发行银联品牌下的银行卡,按照银联规范建设银行卡受理网络,鼓励银联卡在海外逐步建立起国际受理网络,有利于加强国内银行卡产业的凝聚力,发挥整体集合优势,维护支付体系的金融安全。

(二)商业银行要为银行卡产业发展打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1、商业银行要树立对银行卡业务的正确认识,不断拓展银行卡应用空间

信用卡业务因具备预期损失高但非预期损失低、收益水平高而实际分配的经济资本低的特征,从而成为银行在新巴塞尔协议要求下可以大力推进的金融产品。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认识到:银行卡业务集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于一身,可以满足客户越来越多的离柜业务需求;发卡行可以通过对持卡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区隔出不同层次的客户,为持卡人进行其他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并为不同的个人金融产品找到不同的目标客户群体,以此为平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产品服务方案;信用卡业务能够大幅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发达市场的数据表明,信用卡的毛利润率在13%左右,而坏账损失即使在最严重时期的韩国也只有4%-6%);从资产回报来看,信用卡业务是零售业务中利润率最高、风险最分散的业务,它有助于实现我国商业银行在存贷款利差空间越来越小的情况下实现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的转变与优化。

今后,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和借记卡在财务管理、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分类指导,在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前提下,稳步发展信用卡业务。树立信用卡业务最大的竞争对手不是外资银行,不是国内同行,而是现金的观念,从业务经营指导方向上改变将现有银行卡业务作为银行传统业务附属品的思想,在产品设计定位上改变将现有银行卡作为存取款工具的做法。各商业银行应在继续扩大银行卡传统商户数量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公用事业单位的合作,扩大银行卡支付范围,促进银行卡在水、气、电等公用事业缴费以及医院、交通、学校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应用,推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的发展,利用IC卡技术的先进性和信息存储量大的特点,积极探索银行IC卡在加油、交通、医疗、养老保险、顾客诚信项目、数字身份证、电子客票、电子购物券等支付领域的应用,将银行卡功能同居民的投资、融资和理财的需求结合起来,使得持卡人不仅可以用卡存款、取款和消费,还可以实现拨打IP电话、投保理赔、移动支付、网上支付等功能,更能炒金、炒股、炒汇,成为居民理财的首选工具。

2、建立银行卡风险防范机制

随着银行卡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逐步显现。要促进银行卡发展,必需强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例如:坚持防范和打击并重,规范和治理并举;加强同业协作和信息交流,建立银行卡风险联合防范和预警机制;强化金融知识和安全用卡教育,利用各种渠道,提醒持卡人及时防范,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相关取证和侦查工作;提高新兴服务品种的科技含量,改进和完善现有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加大技术风险的预警和监管力度。

3、实现信用卡市场竞争从量的竞争向质的竞争转变,全面提升服务品质

发卡行的实际市场地位和收益是由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和发卡质量共同决定的。衡量信用卡发卡质量的指标主要有客户直接持卡消费额和信贷余额两项。这是因为,银行通过发行信用卡取得的收入主要由年费收入、刷卡手续费收入和透支利息收入3个部分构成。其中:年费收入取决于发卡数量;特约商户缴纳的刷卡手续费收入取决于客户直接持卡消费额;透支利息收入则取决于信贷余额。所以,目前信用卡市场竞争不应再是单纯发卡数量上的竞争,而是通过提供增值服务、个性化服务,吸引和保持高端客户,以质量求发展。

4、建立行内客户资源共享机制

客户资源优势是我国商业银行最大、也是最为薄弱的优势。最大主要表现在拥有最大的个人、公司、机构客户群体,特别是在个人客户方面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最弱表现在虽然客户数量庞大,但客户信息分割,综合使用率低,个人客户资源主要掌握在个人金融业务部门,对其销售的主要是传统的负债产品和低端的代销保险、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客户的综合利用率低。我国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是提高现有行内客户资源的共享水平,将客户信息从分散的信息孤岛向可共享的统一客户数据库转变。

5、加强银行卡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联动,不断拓宽银行卡销售渠道

银行卡收单业务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银行收单业务 战略价值

一、银行收单业务的内容分析

收单业务主要是指持卡人在特定签约商户、商场刷卡消费,银行会将刷卡所产生的消费金额在一定的自然周期内结算给特定的收单机构,并将从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这里所指的收单机构往往是指银行与三方支付平台启用合作的模式开展银行收单业务,合作的方式主要是银行将收单业务中分支部分或者整体业务都外包给第三方合作机构,并且会在一定的周期内向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银行的收单业务已逐步演化成为场景式支付服务。早在2023年,我国银联就已经联网联合2.1业务规则体系,把支付方式和过程详细的分为了交易主体、交易地址、支付渠道等多种要点,将这些要点互相组合,整合出开启业务类型战略实施规划的新工程。

二、解析商业银行发展收单业务的战略性意义

(一)收单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实体经济的主要出发点

截止目前,中国已经逐步开启了消费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局面。传统的消费模式已经基本走向结束,中国的东部以及中西部蕴含着极大的刷卡支付需求。银行搭建支付模式以及支付场景可以促进刺激消费系统发展加快,国家相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章程支持收单业务的后续发展。伴随着收单业务发展陆续加快,银行卡逐步会替代实体现金付款,成为商业银行推动社会发展、开发绿色金融通道的开路先锋。

(二)众多商业银行都相继选择发展收单业务

从可靠相关资料表明,世界上很多的商业银行都相继选择推出了收单业务,例如,苏格兰大通银行、皇家银行下属的收单公司都是世界上排名靠前的收单机构,美国附属的服务中心也是在收单市场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在这些国际化大银行的收入明细表里,收单业务的总收入占据了很大的部分。

此外,收单业务拥有“两高两低”的核心竞争优势,即高关联、高回报、低成本、低风险。目前就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对于收单银行的投资和重视度都在不断增高,对应的收单收入在信用卡业务总体收入中占据的比重也在日益升高,为此由于收单业务投入成本较少,风险程度较低,投入收单业务的资金成本较少,在商业银行资本发展越来广泛的当下,发展收单业务的真正价值十分具有战略意义。

三、解析商业银行发展收单业务的实际战略性选择

在我国产业信息不断升级和信息不断发展的双重影响下,收单业务已经逐步成为银行开拓业务和维系公司内部客户信息的核心业务。在互联网的虚拟金融发展市场内,谁第一时间掌握了客户的资料就掌握了发展的前景。要把我国银行的收单业务做得更大、更好必须做到以下几个要点。

(一)清晰认识金融市场的格局

当下,金融发展概况中不难发现收单市场主体偏向多元化,其中首要是应引起关注的是收单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根据国际上信用卡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的经验,成熟后的收单市场往往都是一个垄断性较强的市场形式。我国主要是由于市场规模尚未常熟,此外加上信息发展速度不及发达国家,因此导致收单机构较为多元化,谁最终为垄断巨头暂时还未可知。就当下中国经济而言,建设、工商、交通银行等都在依靠自身的资源和相关优势飞速提高收单业务的核心市场,都在力争成为收单市场的核心领导者。

(二)充分利用互联网推动收单业务发展

经过互联网十多年的发展,当下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已经初具发展规模,综合发展经验来看,互联网蕴含着极大的收单商机。互联网发展的精髓主要是平等、互惠,发展线上收单业务必须增强支付服务的简易性和可行性。其次收单产品功能应尽力追求精简,不能过于繁杂,因为互联网支付模式往往是消费者自行支付,其操作方式极为简单大大减轻了消费者学习时间,这在追求速度的互联网时代具有极为有效的竞争力。

(三)基于我国商业银行优势发展收单业务

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在制定相关新型的刷卡手续费率政策,着力于将费率调整的更加统一,这样收单机构将不能仅仅凭借价格战赢得市场发展空间,收单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将回归到收单机构的服务水准竞争中。这样更多的是要求银行整合自身整体优势,更加善于把优势转化成为销售的重要手段,借此增强用户对银行的信心。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电子支付的先锋,但客户需求的支付服务大多由于银行内部分工不明确的缘由,导致客户搜索和学习花费成本较高。在这个层次上,工商银行线上POS刷卡就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案例,基本整合了手机验证、网银支付等无卡支付的多种认证模式,把快捷和便利带给了客户,把繁琐的后台模式交给了银行,这样的工作模式值得发扬。

四、结束语

当下社会,移动支付和互联网支付时代已经降临,收单业务已经成为引领支付服务创新方式的主要模式。比如持卡人在支付宝页面完成了需要输入的客户信息资料,并且完成验证,发卡银行在整个过程中仅仅起到了辅助其最终扣款的作用。在例如,最近兴起的新型移动支付典型代表之一的微信支付,其主要是利用输入持卡人的身份证号码、卡号、手机号码等等私人信息就将银行卡与微信平台整体绑定在一起,额外设定一个支付密码,而腾讯财付通仅仅只需要验证微信平台的这个支付密码就可以完成整个交易流程,这种便捷的模式受到广大消费群体的追捧和喜爱。这种仅仅是受理支付方式以及支付场景方面的创新,银行卡本质其实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值得未来推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郎培杰.新形势下商业银行收单业务的战略价值和战略选择[J].中国信用卡,2023,01:68-71

银行卡收单业务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银行卡;风险管理;征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3-0030-03

银行卡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广泛、最具发展潜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并日益渗透到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各个领域。我国的银行卡产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在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不断推进下,近几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银行卡发卡机构175家,发卡量9.6亿张,特约商户39万家,POS机具61万台,ATM终端8万台。2005年银行卡交易金额47万亿元,其中消费交易额9600亿元,分别是2000年银行卡总交易金额的10.4倍和8.5倍。

然而,在银行卡产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银行卡风险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来,银行卡风险事件呈现上升趋势,银行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银行卡欺诈案件共立案1853起,涉案金额6600多万元;2006年第一季度共立案275起,涉案金额1022万元。可见,在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同时,努力提高银行卡从业人员风险识别能力,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防范和化解银行卡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卡业务风险类型分析

银行卡风险是指银行卡产业链中各参与主体在银行卡经营或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利因素造成资金损失的可能性。总的来说,银行卡风险主要表现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欺诈风险等,外部风险主要包括跨行信息交换中心风险、特约商户风险、政策性风险等。

(一)银行卡内部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合法的持卡人由于自身经济状况变化或者其它原因滥用银行信用、拖欠发卡银行的资金,或进行恶意透支,使发卡银行的透支追索工作陷入困境,甚至形成呆账、坏账。

二是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员工的违规操作、欺诈舞弊或系统缺陷等所造成的损失,如违规批准贷记卡,盗用银行资金等行为。

三是欺诈风险。欺诈风险主要是指非真实持卡人通过制作假卡、盗用他人名义等方式盗用他人资金或信用额度,发卡银行的很多风险损失都是由欺诈风险造成的。目前,我国银行卡的欺诈风险正在呈迅速上升趋势。

(二)银行卡外部风险

一是跨行转接清算机构风险。跨行转接清算机构是负责各发卡机构间银行卡数据的转接清算,一旦在数据转接的过程中发生错误,或者系统出现突发状况,都会给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带来很大风险。目前,中国银联是我国惟一一家从事全国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的组织机构,因此,银行卡的支付安全及其相关的产业安全就完全取决于中国银联的安全运营。

二是特约商户风险。特约商户的管理不当或失控会给整个银行卡产业带来较大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合规特约商户带来的风险。在发展商户过程中,收单机构首先应考虑的是商户的合法性,只有符合发展条件的商户才能成为发展对象。二是商户的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部分特约商户与不法分子合伙套取银行信用,或者骗取持卡人的资金,带来了很大的套现风险。

三是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是指由于政府政策变动带来整体经济的改变,进而对银行卡业务的经营个体带来不确定性影响。在我国,政府通过制定法规,积极推动了银行卡产业的全面发展,但同时,法律法规的时滞性也显现出来,进而带来了一定的政策性风险。

二、当前银行卡业务风险成因分析

(一)发卡机构对银行卡申请人资信审查的质量和技术手段相对滞后

由于目前发卡机构的资信审查主要通过对发卡对象提供的申请表和个人资料的调查核实获得个人信用数据。部分发卡机构为了扩张业务、抢占市场,过于注重发卡数量,对于申请表内关键信息未经严格核实和严格把关,并且授信标准不严,造成很多资信不良的持卡人。

同时,信用审核的技术手段比较滞后,在缺乏外部个人信用信息的情况下,审核工作主要是依赖审核人员的主观判断进行,不仅降低了审批效率,而且也难以准确判断每个新客户给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发卡机构间银行卡持卡人相关信息不能实现共享,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目前,各发卡机构对银行卡申请人、保证人的资信调查只适用于本机构,不能与其他发卡机构共享,一方面加大了银行卡的信息成本,造成重复劳动及信息资源浪费,同时也使信息资料具有局限性,致使发卡机构无法控制单一申请人总授信额度,导致持卡人授信过高,进而引发信用风险。

(三)专业化的银行卡转接清算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尚待提高

中国银联为银行卡的使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技术平台,改变了过去各家银行各自为战,银行卡互不通用的不利局面。但目前,中国银联作为一个市场化运作的商业公司,实际上是处于一种暂时的垄断地位,同时,中国银联成立时间较短,其防范风险能力尚待提高,因此,目前中国银联的清算平台一旦出现故障,中国的银行卡跨行清算业务就会停止了。今年4月20日,中国银联系统由于通信网络和主机出现故障,造成跨行交易中断八小时之久,随着银行卡联网通用规模不断的扩大,未来一旦再发生类似系统风险,其后果会更加严重。

(四)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的缺位导致特约商户风险

一是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可以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收单机构,而目前,在全国很多地区出现了由唯一一家非银行企业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情况。首先,由非银行企业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合法性值得探讨。其次,收单业务涉及的商户较多,由一家机构从事该项业务,将无法实施对全部特约商户的有效监控,如刷卡套现等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将直接给发卡机构带来较大的风险。二是收单业务的金融风险主要存在于收单机构能够对特约商户的合规性进行合理的审核,并对商户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而目前,我国的银行卡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的审核、风险控制标准。

(五)银行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二十余年来,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关于银行卡产业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业规定等。目前关于银行卡的最高法律规范是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银行卡行为和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仍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很难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

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健全直接加大了银行卡的经营风险。由于发卡机构缺少银行卡申请人的准确资料,因此,难以准确判断持卡人的信用情况,给予适当的授信额度。另外,持卡人经济状况可能会随时发生改变,个人信用也会随之提升或降低,因此,发卡机构也很难掌握持卡人的信用变动情况,从而适时的调整持卡人的信用级别,因此,上述情况都将为银行卡的经营买下了风险隐患。

(七)银行卡业务的监管主体及相应职责界定不清,管理力度有待提高

由于银行卡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该业务的监管主体问题尚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造成银行卡业务的监管主体和相应职责界定不清晰,容易出现管理真空或多头管理的局面,不能形成良好的信息上报反馈机制,缺乏一定的监管力度和效率。此外,银行卡相对于其他银行业务属于一个较新的业务品种,监管部门对该项业务的管理力度不够,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这也成为制约银行卡业务监管的“瓶颈”。

三、对防范银行卡风险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银行卡申请人资信审核流程管理,实现持卡人信息在发卡机构间共享

首先,银行卡业务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银行卡资信审核标准,从制度和流程上对风险进行过滤和规避;其次,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实施客户信用评级制度,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决定相应的透支授信额度,并根据客户资料的变动,定期调整信用等级;再次,应建立发卡机构间银行卡申请人资信信息共享系统,有效降低银行卡信息成本,提高各发卡机构间的风险防范的协同性。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应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其中首先应明确银行卡业务的监管主体及相应的职责,构建合理的监管框架;其次,在银行卡的风险管理方面应统一银行卡发行、使用和受理规则,规范银行卡支付行为,明确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要求,切实防范银行卡业务的支付风险。

(三)要尽快推动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

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是有效控制银行卡风险的前提和保证。人民银行要积极推进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实现银行卡相关信息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

(四)加强风险案件防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在风险案件防范方面,首先要建立风险案件处理预案,对风险案件快速反应,制止风险蔓延。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要增强风险敏感性,并对银行卡相关数据要进行追踪分析,形成对某些人群、某些行业的预警通报。同时要完善对不良持卡人的“黑名单”管理,为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提供信息保障。另外,商业银行应加大宣传力度,使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了解自身的权益和责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五)加强跨行转接清算机构抵抗风险能力

中国银联应高瞻远瞩,专注于提高对“银联”品牌的管理和经营这一主业,建立安全、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换网络,全面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同时,中国银联应尽快建立起跨行支付清算平台的灾备处理机制,切实有效的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

(六)加强对收单业务的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收单业务从银行卡业务流程看,是连接持卡人、特约商户、发卡机构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收单业务管理。首先,应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收单业务经营主体的资格,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其次,应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对收单业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收单业务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课题主持人:张玉忠

课题组成员:刘 明 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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