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论文(精选5篇)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 教育改革
[作者简介]罗丽琳(1980- ),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重庆 400031)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23年度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追求与制度实现――以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为视角”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3YB20)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3)02-0104-02
罗马法谚有言:“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①这表明,法律与伦理道德存在着内在关联。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隐藏着不可忽视的隐患,法律职业伦理的式微乃至缺失已经成为其中最为严峻的问题。高校的法学教育虽然培养了大批法学专业人才,但对于逐渐消极的情势尚未做出应有的回应,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普遍被悬置。故而有学者强调,法律伦理教育不仅影响法律职业者人格的塑造,也影响整个国家法律制度品质的教育和法治思想的养成。②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认识现代法律职业伦理,调整和改革我国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
法律职业伦理与通常的伦理道德既有分离,也有内在关联。法律职业伦理正是在这种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之中得以更清晰地呈现。
1.法律职业伦理以相应的法律专业技能为基础。法律职业是当前社会职业专业化的典型代表,即唯有具备了专门的法律知识才能进入并从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伦理与一般伦理问题不同的地方表现在:一方面,法律规范并非全部涉及伦理道德;另一方面,即使涉及伦理道德的内容,很多情况下也会是以复杂的法律规则为支撑。对于律师而言,单纯的热心肠并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法官而言,朴素的正义观念不足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换言之,倘若没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守护并促进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者纵使是个道德君子,也有可能使司法结果与道德背道而驰。
2.法律职业伦理秉持有限的利己主义观念。对法官和检察官而言,其职业和角色具有一种远远超越谋生手段的属性。法官的每一次出庭都背负了神圣的使命感,都是一次对正义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例行公事。检察官的每一次公诉都具有公益的属性,都是一次对正义的守护,而不应为个人的政绩或风光将被告人的重判视为终极目标。律师执业同样如此,律师不能为一己私利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能同当事人串通合谋行违背公益之事。此外,律师应对不同的当事人抱以相同的敬业态度,不因当事人的性别、民族、种族、信仰、贫富等差别而有不同对待,亦即一个律师的良知仅仅是努力地辩护,而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品质或原因。
3.法律职业伦理的灵魂在于尊重和信仰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③这既是伯尔曼的期望,也是他的警戒。如果说这样的要求对于普通民众显得有些苛刻,那么它对于法律职业群体则是毋庸置疑的了。尊重和信仰法律首先的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是,超越法律底线的事情绝对不能做,超越了法律底线便是对法律职业的自我否弃。与此同时,尊重和信仰法律也意味着忠诚于法律应有的精神――理性与公正。对实然法的遵守并不必然地表达出对于法律的赤诚,因为人们依照现行法律行事或许是出于对强制性力量的畏惧,或者是出于对成本和收益的经济分析,唯有把法律的精神内化为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事指引,才是真正地尊重和信仰法律。
二、当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
1.法学教育的应试化。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令人遗憾地呈现出应试化趋势。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九月中旬,正是大四上学期初期。各政法院校为保障学生的复习时间,普遍将课程挤压在大一、大二年级。这意味着学生们要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四年时间的课业,并在大三的时候全身心地投入到司法考试备考上。相当一部分的法科学生可能还要加入到考研大军之中。更有某些政法院校在教学改革中引入期中考试制度,使考试笼罩着整个校园。
结果是,其一,学生只重视考试成绩,大学学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高中生活的延续,期中和期末考试、司法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一系列考试成为法科学生大学生活的主题,法的真谛被工具主义的思维所遮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应试化的大背景下由于难以产生“效益”而被长期悬置,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其二,学生只重视法律,只重视教材,一旦考试成为主题,那么啃噬教辅便成了首选,经典法律文献、其他专业知识只能成为业余生活的调剂。而一个只懂教材,只知道法律条文的法律职业者很难对司法有所贡献,正如布兰代斯法官所指出的:“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社会公敌。”④这也正是当下中国法律职业团体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2.授课内容重理论、轻实践。当前政法院校本科教育明显地偏向于理论,轻视实践。只有极少数教师会在课堂上讲授实践性知识。在学生的实践学分方面,尽管各学院都会有相应要求,但由于要为司法考试、考研等重要考试让路,学校的监督检查殊为不力,“假实习”普遍存在,学校与学生之间达成了某种默契。因此,四年的本科法学教育难以帮助学生获得足够的实践能力,毕业的法科学生既难以达到法院、检察院、尤其是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也无法满足法律职业伦理对于专业技能的要求。
3.职业伦理教育不受重视,教育方式单一。我国政法院校开展职业伦理教育的实例并不多见,职业伦理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原因起于一个错误的假设,即认为学校教育理应重视技能传授,职业伦理则可以由法律职业人在执业过程中慢慢习得。这种观念割裂了“法律技艺和职业伦理同生共在互相依存的内在关系”⑤。虽然有院校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了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但授课方式单一死板,授课内容也回避了社会中的现实问题。经过“灌输”和“考核”,学生也许了解了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是什么,但他也将仅限于知晓而已,不会将这些有可能是真理的职业伦理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然会因此走向形式化。
4.学生评价标准滞后。不可否认,各政法院校已经进行了多元化评价的尝试,但在教育应试化的总体趋势下,评价体系尚无法实质性地摆脱对于成绩评价的依赖。此外,各种测评重指标、轻实质的现象同样普遍存在。这种封闭滞后的评价体系,一方面使得学校对学生的评价出现偏差,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学生的消极观念,客观上鼓励了学生对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的选择。因此现行的评价体系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消极的激励方式,那就是只有追求功利和强调自利才能获得成功。经过四年这样的浸染,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观难免受到扭曲。
5.消极外界环境的内部化。目前,社会环境中存在着诸多冲击法律职业伦理的现象和观念,这些现象已经渗透到了大学校园之内,学校又未能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观的形成。主要表现在三种观念上:其一,官本位。官本位的思想在中国绵延已久,即使法官、检察官也被冠以“官”的角色,他们在当事人、律师面前的凌人傲气反映着浓重的官僚作风。在学校,行政级别同样存在,官本位思想亦不稀奇,虽然也会被学生反感,然而一旦他居其位,也必然会顺应社会“风潮”而颐指气使。其二,社会关系本位。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社会关系决定着个人的行为取向,当代中国这种遗风不减,反而逐渐成为社会交往中被默认的潜规则。这样的本位思想在高校校园里同样有其市场,只要具有合适的社会关系资源,入党、评优、就业等问题都攻无不克。其三,法律工具主义。法治在中国始终未能真正建立,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同样盛行,即便在法律职业团体内部也或多或少地有所体现。这使得“无论是国家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还是自由执业的法律人才,都或多或少或是完全被这种片面的理论所支配,对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产生巨大的阻力”。⑥
三、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构建路径
1.政法院校教育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当务之急在于法学教育的去应试化。首先,政法院校需减少本科教育过程中诸多不必要的考试,尽量避免期中考试、月考,过多的考试只能增强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强化法律工具主义的心态。其次,改变考试方式,考查的内容不应局限于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而应增加理论运用型题目,通过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评判现实、辨别是非善恶,以此增进法科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提高其分析和反思伦理问题的能力和主动性。
在去应试化之外,仍然需要做的是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一个值得尝试的模式是“法律诊所式”教育。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学生为生活困难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诉讼。通过进入“法律诊所”,能够显著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加实务经验。而且法律援助的对象通常是社会弱势群体,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会逐渐产生扶弱济贫的情怀和对法律正义的认同,进而增强法律信仰,这也有助于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自发形成。
2.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开发。在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不可或缺。按照国际通例,我国应加紧开发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秉持大课程的理念,将教学方式的改革一并列入课程开发中。法律职业伦理课堂不能再停留在灌输式的宣讲层面,而应代之以启发式、商谈式和论辩式的授课模式。教师“通过对于开放性的情境陈设和问题展开将学生引入矛盾和冲突的中心,通过这种亲历性的场景判断和抉择来强化学生的内心信念,最终当亲历职业风险时能够更加清晰和明确地做出自己的恪守规范的选择”。⑦通过这种方式的引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可接受性更强,学生眼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将从抽象变得具体,对于这些伦理价值的接受将从被动变为主动。
3.学生评价体系的重构。重构评价的实质是淡化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务实而不务虚。评价体系中成绩的权重应有所降低,并相应地增强道德考评、实践能力、研究能力的权重。针对不同特点、不同偏好的学生,应尝试建立有针对性的评价体系,亦即在综合性的评价体系之外实现评价体系的多元化,同时提高道德评价的权重。此外,新的评价体系应增加对学生合作能力的评价,不再完全以学生个体能力、个人成就作为最终评价依据,鼓励学生提高合作意识,共同研究、共同实践,弱化利己主义而增强利他意识。还需申明的是,学生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不应当是彻底的行政主导,学生应该有更广泛的参与。构建学生评价体系时,学生有权参与其中,学校应当倾听学生的声音,评价体系也需要反映学生的诉求。
4.校园环境的净化。净化校园环境虽然并不直接作用于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但它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形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有合乎法律伦理、合乎法治理念的校园环境,才能培养出更多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生,相反,如果政法院校的校园环境充斥着违背法律信仰的现象,那么我们也很难期许它能真正培养出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生。因此,营造合乎法律伦理、合乎法治理念的校园环境,核心在于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学校管理必须废止官本位思想,将服务作为管理的重要目标而非手段,使得校园不再是“一言堂”,不再是等级森严的“行政机构”。与之相应,学校的重要决策应当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学生能够了解学校的重要信息,能够直接参与到学校重大决策之中,学生的诉求在决策中能够有所反映,不同的意见能够得到反馈。这种和谐、法治的校园环境将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维观念和行为方式,当法治的点点滴滴就在学生身边以看得见的方式成为其校园生活的一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信心和信仰便会自发地形成,这无疑是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最根本、最有效的教育方式。
四、结语
校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虽然能通过“正本清源”纾缓困局,但是单单依靠教育绝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国家仍需要在司法制度建设、社会环境净化等方面有所作为。此外,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宜矫枉过正,并且须避免法律教育职业化趋势,法学教育不等同于法律职业培训,法科学生所应具备的素质不仅在于专业的法律专业技能,更在于其宽阔的视野和情怀。法律人植根于社会,关注并接触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法学教育局限于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职业伦理的调教,那么由此培养出的法律人便只能成为庸碌的法律职业者,而不会是卓越的法律人才。
[注释]
①孙笑侠.西方法谚精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
②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12.
③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
④许韬.从比较视角看美国法学教育[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05(7):133.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范文第4篇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本文拟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以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以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这些规定,既是对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
以这些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为依据,我国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上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不遵守各自法律职业伦理的事。例如,有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惜让当事人隐瞒行政司法机关没有查清甚至没有知晓的事实;有的律师,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想方设法本文由收集整理让法官的所谓“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对法官进行行贿行为……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二)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上。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规则主要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法官和检察官们在职业过程中至少应遵循六条基本准则:(1)保障公正;(2)提高效率;(3)保持清正廉洁;(4)遵守职业礼仪;(5)加强自身修养;(6)约束业外活动。这些规定为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活动提供了依据。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例如:有些法官为了及时解决案件,节省时间,提高所谓的办案“效率”,和律师们“狼狈为奸”,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私自和律师见面,向律师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甚至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正。
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现状的历史原因
(一)我国古代社会背景和法制传统的影响
1.小农经济的社会背景
在古代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查,因此可以根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这些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实际上就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因此,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所以人们不需要职业训练就能对案件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这种情况下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就显得没有必要。社会不可能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专属于这个独立阶层和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理性精神当然也就随之缺失。
2.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
除却经济背景的作用,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也直接影响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中国古代,法律职业完全地国家化,完全地依附于统治阶层,法律问题被政治化、行政化处理。长期的行政统治使法律活动逐渐成为行政官员的活动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养成了古代司法官吏的普遍的行政化习惯和范式。古代政府的行政官员就是当地的法官,他们处理案件也只是其行使行政职能、治理所辖民众的手段而已。他们并不把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的学问进行研习,所接受训练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典。判词也常常是引经据典,以礼教化。民众对法律及法官唯恐避之不及,不到万不得已而不诉诸法律。而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皆源于皇权,在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古代社会,最高行政统治者——皇帝无疑是最大的“法官”;这种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律运作模式,使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结果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无法形成和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更不用说让法律职业群体在高度技术化的法律生活中不断总结、形成其所需要的那种精细化的法律技术和技能,以及操纵这种技术与技能所需要的严谨的法律思维和职业理性与道德了。
(二)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
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高等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或律师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以美国为例,在美国,职业伦理课程是必修课,每一所法学院的学生都被要求修一门专门讲授律师职业责任的课程,通过这类课程学生将专门学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的职业道德问题、律师的行为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美国甚至还有很多法学教授把职业道德作为自己专业的研究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另外,美国的绝大多数州还要求法学院毕业生在获准执业前必须通过一个关于律师职业责任法的特别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学生不能毕业。
而我国并没有借鉴和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对法学生的教育中,早在国民政府时期,大学法学教育就一味专注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忘掉职业伦理的教育,全国的法律院校的课程中,讲到法律伦理学的,除中央大学法学院与东吴法律学院外,其他学校都没有设置。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不重视职业伦理教育的状况没有得到改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仍然长期空白。教育部在1998年确定了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4门核心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其中难觅影踪。硕士、博士培养计划中也没有把“法律伦理”或者“司法伦理”作为培养要求,并列出相关课程。虽然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首次明确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但目前采用的内容空洞的教材以及说教式的教学方式,很难真正达到树立和培养法律职业从业者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此外,在对在职法律职业人,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培训中,同样缺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三)我国现代社会发展变革的影响
首先,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变革之际,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和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是伦理或政治一元化的社会,由此造成长期以来的道德一元化。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已经走向多元化,一元化的道德规范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对多元化道德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旧有的伦理思想失去对新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而相应的新道德规范又尚未确立。因此,客观上难免会出现道德断层现象。法律职业领域也不例外,也难免在社会生活变迁中出现暂时的道德规范缺失。
其次,从经济背景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把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作为经济活动的动力,虽然充分竞争的市场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自动达到利他的效果,但当前我国变革中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备,因此它客观上也必然伴随道德与诚信缺失的出现。这在法律职业从业者中也不可能完全避免。
三、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途径
(一)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一个基本途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提高,仅仅依靠个人的素质的提高是不够的。对此,不但要从内部影响对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进行提高,更要从外部予以限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把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进行肯定,对其有不利的行为予以控制和制止,甚至严重时,要予以刑罚惩罚。而且,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防止法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损害他人的利益,最终破坏社会的正义秩序。可以说,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基本前提,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它,同时,也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制定修改出更适应社会生活的法律制度,也为我们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前提。
(二)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
这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最重要的途径。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内因才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决定作用。毕竟,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一个个法律人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在知识、语言、思维、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具有同质性,这一切都与法律人自身的素质有一定的联系。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更能够使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声誉,发挥自己应该具有的作用,时刻注意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同时,这也对纯洁我国的政治组织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更使手中被赋予了很大权力的领导者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而不是出现“权大于法”的情形,破坏我们国家的民主建设,从而阻碍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构建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对培养合格法律人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学教育不仅仅传授给未来法律人以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它对未来法律人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职业伦理的形成起着决定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法律职业者要想进入相关的法律部门,就必须通过高等教育这一阶段,对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来说,高校法学院逐渐成为法学教育的唯一途径。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通过高校的法学教育,能够使我们重视起对职业伦理的训导。通过高校法学院的理论教育和最后一学年的实践活动,这对构建法律人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的终极价值在于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实施。具体到我们的实际教育中,14门核心课程的开放,以及学习欧美国家的诊所式法律教学,都能使我们达到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伦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法律职业伦理生成规律及道德教育的实践性特征,决定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采用综合养成的教育途径。我国高校现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模式背离这一规律,必须改弦易辙。高校应强化法律职业伦理实践教学环节,在法律实务部门的配合下,对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行为进行反复训练,使之形成稳定的职业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心理结构,并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品质。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律职业;职业伦理;养成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同于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教育,是一个培养法律人职业良心与职业精神的“灵魂塑造工程”。反思我国高校现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单一途径及其流弊,探索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综合途径,是深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实践性特征
法律职业伦理,又称法律职业道德,指在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调整法律职业关系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的总称。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及法律人的内心信念维系,是评价法律职业行为的善恶标准。法律职业伦理,内化为法律人的职业良心,外显于法律人的执业行为。“伦理”与“道德”,在一般意义上有所区别,前者侧重于社会层面,后者侧重于个体层面。但在本文中,鉴于法律职业伦理不仅表现为社会层面的规范现象,而且表现为法律人的个体道德品质现象,故对“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未作严格区分,而是交替使用。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的职业灵魂。法律人是法律的操作者,他们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①再好的法律,还得依靠法律人的运作,才能实现它的价值目标。这就给法律执业者——法律人,提出了特殊的职业要求。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人共同遵循的职业伦理原则,它对所有法律人都有拘束力。包括崇尚法律、追求公正等核心价值要求。二是不同类别法律人分别遵循的职业伦理规范,它仅对该类别的法律人产生拘束力。法律人按其具体职业角色不同,可区分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类别的法律人除了需要遵守共同的职业伦理原则,如公平、公正外,还要遵守特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如,法官以对当事人的“中立”“公正”为基本准则,检察官以对国家的“忠诚”为基本准则,律师以对委托人的“诚信”为基本准则。法律职业伦理的习得,主要依靠实践与体验。只有在反复实践中,才能将外在伦理规范内化于心,转化为法律人的人格特质,积善成德。所以,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必须以养成教育为基本模式,走实践教学之路。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教育,指高校在社会特别是法律实务部门的配合下,根据法律人职业道德品质的生长规律,运用综合手段,对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行为进行反复训练,使之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从而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心理结构,并最终形成稳定的道德品质的一种伦理教育观和教育方法。它在本质上属于德性教育和素质教育。这种教育,具有自己的特质。
第一,养习成德,是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目标特征。习,在此指法律职业伦理习惯,它是法律人在职业道德实践中反复训练而形成的,反映主体内在道德需要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法律职业伦理习惯,首先表现为外在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其稳定性源于法律人已形成的内在道德意识、情感和意志;源于法律人在道德情景、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之间建立起来的恒常联系。其次,它体现了法律职业伦理价值取向,反映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存在方式。最后,它是法律人自觉、自主的行为,是长期职业伦理训练的结果。它形成的过程是漫长的,并充满了意志的争斗。但一经形成,则在道德认识、意志与行为之间建立起了“瞬时”反映机制,法律职业伦理习惯以近乎直觉的形式出现,法律人的自觉、自主处于隐而不彰的地位。德,在此指法律职业道德品质,也称品德,德性。它是法律人在职业道德行为中体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与倾向。道德品质与道德习惯具有一致性。“道德习惯是道德品质的动态表现,道德品质则是道德习惯的凝结化、特征化。”法律职业道德品质,是法律职业伦理习惯的内容与实质;法律职业伦理习惯,则是法律职业道德品质业已形成的标志,为人所感知的对象和载体。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的形成,只能依托于良好的训练。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德性基于天性,成于习惯。”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时,应将良好的法律职业行为和品德训练作为教育目标,将职业道德规范的讲授作为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品质的前提性手段,教育的目的定位于职业道德习惯和品质的形成。教育的着力点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是职业良知的培育。通过对法律人良好的行为习惯训练,造就法律人的优秀品质和崇高人格,培育知行合一的真君子。
第二,尚行习动,是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方法特征。良好道德习惯的培养,离不开道德实践这一根本途径。强调实践环节,把行为的训导作为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的切入点,是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的又一特征。道德教育应落实到“行为”,早已为先哲所洞悉。孔子说,“听其言而观其行”①;王夫子说,“实体之则实知之矣。”②颜元批评宋明道学空谈心性修养,力倡“习行”,认为只有在不断地实践中,道德才能真正提高。孙中山提出了行先知后,“其始则不知而行之,其继则行之而后知之,其终则已知而更进于行。”③行而后知,是个体道德养成的规律。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培养,也应遵循这一规律。从职业道德行为的训练开始,经由职业道德习惯的培养,至职业道德品质的最终形成。把行为教育作为开端,教会学生面临道德冲突时,该如何选择,应如何去做。在行中习德,在道德实践中积累道德品质。在法律伦理教育中,把实践教学环节置于首位。
第三,信法致公,是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内容特征。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贯穿在各种法律职业以及法律职业的各个环节、场合之中,不同法律职业角色、职业境遇的道德要求有所不同。但对法科学生这类“准法律人”而言,职业伦理教育的重点在于让他们将基本的职业法律原则内化为个体人格特征。
首先,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所谓“信法”,就是要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捍卫法律,以法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在法治国家,法律至上,法律拥有最高权威,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信仰,不仅要求人们在行为上普遍守法,而且要求人们将守法内化为道德责任与追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具备坚定法律信仰,是法律人的首要品质。法律信仰,使法律人充盈浩然正气,刚正不阿,“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法律信仰,给予法律人解决各种道德冲突的精神力量。它让法律人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依据何在;知道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以及解决争议的办法。由于法律本身内含着价值取向,法律不过是道德规范的国家意志化,是“理想法”“自然法”的实在法,所以信仰法律,必然会从中获取道义的力量。信仰法律,还有独立的形式价值,它有助于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与秩序观念。因此,在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中,严格班纪校规的实施,也可间接促进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会强化法律人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的社会责任感,增进法律人推动法治进步的历史使命感。唯若如此,法律人才不会把法律知识与技能仅仅当作赚钱或谋生的工具;才会不计较个人得失,去勇敢追求和实践社会正义。
其次,要大力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是法律人的远大理想和核心价值观,也是法律职业道德亘古不变的主题。在我国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对公正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法科学生加强公正观的教育,具有基础意义。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律职业人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人”。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取决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且取决于创制、适用和宣示法律的执业人员的资质和素养。法律人应该是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利、为社会伸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先行者。只有法律人树立了牢固的公正观,“天下为公”的法治理想才能实现。将法律信仰、公平公正作为法科学生职业道德养成教育的重点和切入口,主要是因为他们具有基础性和普适性。法律人具备了法律信仰和公正理念,便会为具体法律职业的道德人格养成奠定基础和准备条件。
教育界有一种偏见,认为法科学生毕竟是学生,在学生阶段就开展职业伦理养成教育为时过早,并认为这是毕业后的职业教育任务。笔者认为,对法科学生开展职业伦理养成教育,适逢其时,并有科学的理论依据。
其一,伦理学依据。养成教育,符合道德认识的性质与发展规律,有助于职业伦理的潜移默化。道德认识具有道德直觉、身心体认、整体综合和主客互渗等思维特征,它表现为主体对道德义务与责任的觉悟,在本质上属于意会认识。面临道德情境,人们往往在瞬间即可认知自己肩负的责任,唤醒良知,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它无须借助语言、概念和逻辑规则做复杂的推理与判断。但它的认知完成,依赖于道德与主体的行为选择,必须身体力行,方能心领神会。其认知结果,如道德义务、道德规范等,也属于意会知识,常常伴随人的行为而以形象化的方式存在。每当我们提起“雷锋精神”,就使我们联想起雷锋的形象和道德故事。对于道德知识的习得,也主要依靠模仿和行为训练完成。
这一特点与规律表明,法律职业伦理的学习,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科学知识的学习。科学知识属于言传知识,可以在课堂中依靠语言与逻辑间接地获得。对于科学知识的传授,课堂讲授法是最有效率的方法。但法律职业伦理属意会知识,它的习得,没有捷径可走,必须设身处地,在身体力行中不断内化。以行为训练为主导,在道德实践中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与品质,就成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必由之路。
其二,心理学依据。大学生是个特殊的青年群体,他们一般处于18岁至22岁,人格心理特征尚未定型,可塑性大,是高尚人格养成的关键时期;他们开始离开父母走向独立生活,面临“心理断乳期”,是培养道德自律精神的契机。特别是法科大学生,他们进入大学后,随着对自己所学专业的认识和未来法律职业理想的憧憬,适宜同步开展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培育法律人的崇高人格和社会责任感。
其三,教育学依据。大学教育是专业教育,它的中心任务是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对大学生开展道德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思想品德课”的设置和公民道德的教育,应将职业伦理的养成教育纳入专业教育的范畴。大学教育是集约化教育,构成了一个专业特色突显、文化氛围浓郁的育人环境。校纪班风、校园文化、专业精神,提供了育人的精神环境;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活动中心等,提供了育人的物质环境;组织化的学习、生活、课外活动,提供了育人的集体环境和人际环境。这些环境,为大学生职业伦理的养成提供了“肥田沃土”。大学教育,还是开放式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法学院与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紧密合作,建立联合培养的长效机制。如,法学院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共建实践教学基地,为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教育,开辟了实践通道。
二、对我国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弊端的反思
高校法学专业,担负着为社会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大致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二是法律职业伦理。前者构成法律专业素质的才能要素,后者构成法律专业素质的道德要素。才能要素决定了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水平及其对社会影响力的大小,好比法律人才的“动力系统”。品德要素决定了法律人才的职业价值取向及其社会责任感的强弱,好比法律人才的“方向系统”。既有法律业务能力,又能把握正确的职业方向,才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早在民国初年,我国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就从法律职业的公益性视角,论及法律人才必须德才兼备,“研究了法律,不能为法律服务,为公益谋利益,而专门为自己个人寻好处求享用,这不能叫做人才,更不能算做法律人才。”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才的必备素质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然而,我国自近代设立法律院校以来,素有重“智”轻“德”、重“术”轻“道”的积弊,学校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民国初年,法律教育界曾对我国高校忽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象,作了尖锐的批评。杨兆龙教授指出,“我们环顾中国的法律学校,觉得设有这门功课的,简直很少,恐怕十个里面难得有一个吧!这种现象,若是继续存在,那真是危险万分。”[7]“我们对于法律学生,倘再不顾到他们道德的修养,那无异于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7]丘汉平教授则指出,“现在研究法律的人,太偏重功利而不顾道德,法律教育对于这一点万不能忽略”。[8]时至今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有了长足发展,但忽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积弊,没有丝毫改变。这集中表现在:
第一,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职业伦理要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7月颁布实施)中,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法律职业伦理却只字未提。培养目标中没有法律职业伦理的规定,培养要求中也没有法律职业伦理的训练项目。
第二,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缺乏“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设置。我国法学教育界对高校法学教育的性质与目标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从精英教育到平民教育,从通识教育到职业教育,各种观点林林总总。”[9]认识上的模糊性,淡化了高校法学教育的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属性,使法学教育脱离了法律职业的引导。在这种背景下,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在高校自然不受重视。1997年,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了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2007年,又增加了2门,法学核心课程扩充到16门。遗憾的是,法律职业伦理未能进入法学核心课程的范围。因此,在各高校设置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法律职业伦理成了“被遗忘的角落”。[10]
第三,在法律职业伦理施教过程中,缺乏教育方法和内容的创新。偶有个别学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一般都列为选修课。无专职教师,无统一的教学要求和教材,无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沿用“填鸭式”的教义灌输法,教学效果极差。有的学校甚至安排政治辅导员主讲该课,名义为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实际上讲的是大学生普通思想品德修养的内容。
第四,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效果极差。法科学生的道德素质令人担忧,没有为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做好道德准备。许多法科学生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仰、规则意识、诚信观念、正义理想,连做一名普通公民都不合格,更不用说从事法律职业。就笔者所见,在法学院中,不乏考试舞弊、论文剽窃、骗贷逃贷、任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违纪现象;有的学生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贪污公款;更有甚者,在校法科学生暴力犯罪频频发生,如,甘肃某大学法学系学生吉某杀人案,等等。这些案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大学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缺乏实效。为了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提高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素质,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创新,笔者提出高校应拓展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综合路径。
三、我国高校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综合途径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如何开展?在教育实践中,人们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教育路径。
第一种,渗透式教育。在近现代大学法学教育产生之前,法律人才及其职业伦理的培养主要依赖传统的“学徒制”。近现代大学法学教育产生后,在法学教育规范化、规模化的同时,也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伦理目标的背离,而导致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衰落。在19世纪晚期,美国大学法学院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普遍采用了渗透式教育。[12]170该途径又称“分散式”,它不把法律职业伦理看作独立的教学内容,不单独设立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不单独安排专职教师任教,而是将法律职业伦理内容分散融入在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能的教学过程中,由各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师任教。当前,我国多数高校仍采用这种渗透式教育途径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虽然在培养方案中提出要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但在实施过程中,无专门课程、无专门教材、无专门教师。法律职业伦理是否进课堂、哪些内容进课堂、以什么方法施教等,均无明确要求,全凭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自由选择。渗透式教育途径存在严重缺陷。它重视法学知识与技能教育的同时,轻视职业伦理的养成;它关注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宏观联系,轻视法律职业者个体道德培养,不能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落到实处。它主张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教学中附带地教授职业伦理,实际上导致了“只教法律不教道德”的“道德贫瘠”[12]175现象。
第二种,浓缩式教育。随着人们对渗透式教育途径的反思与批判,提出了浓缩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途径。该途径又称“集中式”,将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浓缩为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并以独立课程的方式集中开展职业道德规范教学。它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性质理解为道德规范教育,沿袭知识传授的教学方法(如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等)施教。老师在课堂上集中讲授道德规范,学生着重理解、背诵道德规范,课程结束后重在考试道德规范。浓缩式教育途径,看到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其独特内容,应该独立设置课程、单独施教,表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然而,集中式教育途径忽略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法学知识、技能教育的重大区别。同样无法实现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品质养成这一目标。该途径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全部任务等同于法律道德规范的知识教学,将教育的空间固定在校内的教室,将教学的中心环节理解为课堂讲授,致使学生的知行脱节,知而不行,产生“高分低德”的“伪君子”现象。前述两种教育途径,均不能切合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实践性特征。为此,笔者提出法律职业伦理养成教育的综合途径——综合养成模式。综合养成模式借鉴了前述渗透式(分散式)与浓缩式(集中式)的优点,并克服了各自的片面性,通过将前述模式整合实现集成创新。综合养成模式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本质特征相吻合,可有效地实现品质养成这一教育目标,它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基本模式。综合养成模式的具体路径体现为“三综合”。一是教育任务的综合。它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与任务划分为三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层面。
其一,法律职业伦理认知教育。主要讲授相关知识,包括:法律职业与道德的内在关系,使学生明确法律职业伦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法律职业规范体系,使学生掌握法律职业行为的道德标准,明确职业道德选择与评价理由;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范畴与理论,使学生形成法律职业伦理的知识体系,增强行为的自觉性。其二,法律职业伦理行为教育。主要训练学生面对法律职业伦理冲突时的道德判断与决策能力,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其三,法律职业伦理品质教育。引导学生积善成德,形成集知、情、意、行为一体的法律职业良心。法律职业良心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品质养成的标志。
二是教育方法的综合。综合养成模式根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目标任务的层次特征,引入不同的教育方法施教。在道德认知环节,主要采用讲授法,进行集中的课堂教学;在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环节,主要采用行为导向教学法,进行分散的实践教学。三是教育空间的综合。综合养成模式全方位地开拓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场所,将教育从课堂延伸至学生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在课堂上,重点传播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知识;在课外活动和法律实践中,重点养成行为习惯与品质。沿着“三综合”的路径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关键在于做好“三结合”。
首先,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法学专业技能教育相结合,寓德于技。法律职业伦理存在于各种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律人在职业活动中遇到的每一个问题,往往既有法律技能因素,也有职业道德因素。撇开法律技能教学,抽象地实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将沦为空洞的说教。在法律实习、法律诊所教育等实践环节,许多高校往往对法律技能培养作了明确规定,但未能同步开展法律职业伦理训导,实际上是错过了职业道德教育的大好机会。
其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学生日常管理相结合,寓德于管。在学生的学习、生活中,教师应通过对学生的管理和引导,促使学生培养规范意识、程序理念和公平正义信念。诸如组织学生民主竞选干部、评奖评优、召开主题班会,开展党、团组织活动等。最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法律实践训导相结合,寓德于行。法科学生是否养成了良好的法律职业品德,关键看行为。
高校应高度重视和公安、检察、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密切合作,充分发挥法律实习基地的德育功能。学校应积极创建法律诊所,并在法律诊所式教学中,引导学生明辨职业情境与价值冲突,作出合理的道德选择。在反复的职业伦理行为训练中,内化职业伦理规范,形成职业伦理习惯。
参考文献:
[1]李建华.德性与德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159.
[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编(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291.
[3][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28.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73.
[5]廖小平.道德认识论引证[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29.
[6]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1.
[7]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G]//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64.
[8]丘汉平.法律教育与现代[G]//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49.
[9]金艳.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和培养模式探析[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7(2):41.
[10]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11]马震坤.泄愤杀人政法学院学生被判死刑[N].甘肃法制报,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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