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范文精选

民主制度范文第1篇

人在各种场合,从国际高峰会议到夜半幽会——或许也包括少有的健忘病患者,都会出现策略性自查。在集体生活中,有许多事情不能提及。犯忌讳,在任何群体中都会引起普遍的震惊和难堪。毕竟不应有人当众洗涮肮脏的内衣。在全体教职员会议上,即使爱饶舌的教授也不会没完没了地唠叨他们的酗酒或婚姻关系。这种免谈之受到如此广泛的赞赏是容易解释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哪一个群体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无限的。人们不能同时谈论每一件事情;生命是短暂的;为了减轻认知的负担,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时间集中讨论不同的问题。

自缄其口的其他原因则不太普遍,但与民主理论的联系比较密切。有时,某个问题“说不得”,是因为泄漏出来会冒犯重要人物或小集团,并且会极大地损害团体组织的合作精神。相反,如果一个群体避开了某一令人厌烦的问题,它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其稀缺的资源。只要盖紧闲谈的话匣子,讨论会的主持人就能够防止其生动的内容吸引每一个人的全部注意力——至少在当时。换言之,尽管大众心理学提出了一些警告,但克制可能是极有益于健康的。

若干初步的例证

在法律上,时效制度使历时已久的犯罪免受追诉。与此相似,不受法院裁判原则(nonjusticiabilitydoctrine)使最高法院对疑难的法律问题保持沉默。所谓“政治问题”原则,以及,“案件与争议”、“成熟性”和“诉讼资格”都是“为决定不作出判决而设计的方案”,(1)这是一种策略,借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限定了他们必须表态的问题的范围。每一个机构在解决某些难题方面都有优于其他机构的条件。通过缩小自己的管辖范围,最高法院可以改善其整体功能。通过拒绝对某一政府行为作出支持或推翻的决定,最高法院可以避免作出可能损害其信誉且使其有限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负担过重的判决。

学术团体同样要对可讨论而又相关的言论的范围进行调整。例如,大学通常被认为是职能有限的机构。大学究竟应不应当发表政见,争议很大。保守派人士宣称,让不让公司在南非做生意这个问题不适合大学职员讨论。自由派人士虽然对他们认为逃避道德责任的作法应加以斥责,但也同意,教职员会议的议程应当以某种方式加以限制,例如不得把时间花在对员工的配偶进行评头品足上。

最后,让我们看一个很特殊的例子,约翰·罗尔斯曾为其所谓的“回避术”(2)的政治功能作过辩护。在任何群体中,一项明智的言论限制规则(gagrule)可能很有利于将人们的注意力从意见不一致的领域转移到意见一致的领域。关于人的形而上学的假定,现在是,将来仍然可能是有争议的。为了确立一个能为多样化社会的全体成员所接受的普遍的正义概念,我们必须从那些会导致严重分歧的问题中抽身出来。在一个自由的社会秩序中,基本的规范结构必须能够调动具有不同的自我理解和个人实现观念的个人和群体的忠诚。因此,正义论者只有避开不可解决的形而上学的争论,才可以实现他们的主要目标。

在政治生活中,类似的规避技巧也司空见惯。与一般的“自我约束”一样,钳制言论可能是宪政带给民主的主要礼物之一。至少某些宪法上的约束可以有效地被重新描述为表达了一个社会共同体在特定问题上限制自己的言论或其代表的言论的决定。议员们被禁止公开地讨论这样一些问题,如果将这些问题置于选举中的多数派控制之下,将会导致政府瘫痪,浪费大家的时间或加剧派系之间的仇恨。

自我克制的法令

研究阴谋问题的理论家教导我们,要把压缩议程视为奸雄们借以对那些不幸的受害者们行使权力的一种技巧:“权力可能是而且经常是通过把决策的范围限定在相对‘安全’的问题上来行使的”,或者,直截了当地说:“决定政治是什么的人统治着国家。”(3)事实上,掌权者在使人缄默或限制能够自由讨论的问题的范围时,并不总是偷偷摸摸地干的。通过限制竞选捐款或终止对穷人的法律援助,官员们实际上无需命令人们保持沉默就可以有效地压制某些公民的言论。但是,至少从发明印刷术以后,直接的书报检查制度作为政治控制的手段已不亚于剥夺资源这一措施了。例如,现在各州立法机关已不再禁止医生传播避孕知识了;不过,它们仍然会——随便挑个例子——禁止烟草公司做香烟广告。

实质上说,言论自由不认为任何一种言论限制法为非法。法官将卷宗封存,叫律师不要告诉陪审团有关先前对被告同一犯罪的误判的信息。比较少见的是,法官禁止律师在案件正在审理时与记者谈论该案。有许多法律管制政府官员的泄密行为。司法部在例外情况下能够事前限制报纸发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文章。类似的且更加普遍的是,反诽谤法是一个关于人民不能说什么的规范体系。

总之,个人或团体能够通过威胁或支付遮羞费来限制其他人或其他团体的言论。个人和团体也可以克制自己的言论。自我克制的法令是完全可能的。证人们由于害怕自己所说的话会使自己入罪,便求助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而拒绝作证。同样,被提名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人为回避参议院的质询,而声称自己从来也不能够对案件预先进行裁决。审判员因利害关系而自行回避。当相互冲突的压力不能达成妥协时,或者,当采取这样或那样的立场可能使自己丧失必要的选民支持时,议员们会弃权。

这类老一套的策略性自查的事例可能举不胜举。立法机构以某种更加制度化的方式禁止争论敏感的问题。很早以前,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就运用了一种国会技巧(当时称之为“先决问题”),以便“避免不良的争论或不良的决定”。(4)换言之,同个人一样,组织和集体为自身利益着想也能够把某些问题搁在一边不加讨论。为了组成一个统一阵线,政党的成员可能避免把党内的冲突公开。相反,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对立党派的成员可能会刻意渲染他们之间的分歧,而对他们共同的原则和目标避而不谈。有时,只有采取避而不谈的办法,才可能实现某些重要目标。婚姻可能因为预先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详述谁将做什么和什么时候做而失败。积极补偿行为也许是另一个例子:如果政府过分畅谈其将要做的事(例如,为在少数民族中建立自尊而创造条件),可能会不必要地给自己的道路设置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们的明智之举是自缄其口。最起码要轻声细语,因为这样做不仅有助于防止不希望见到的冲突,而且可以防止不希望发生的羞辱。总而言之,为了使其政策成功,团体也认为修练钳口艺术是明智的。

消极自由的积极作用

没有什么问题比宗教更经常地被列为“值得回避”的问题了。可以理解,宗派主义——对共同体内的合作构成严重威胁——被认为是分裂性的。据说,宗教争端不可能都能从政治上,或者说合理地加以解决。在这一前提下,许多社会都决定在公与私之间划一条“界线”——把宗教信仰划归非政治的领域,不属多数派或官员管辖的范围。初看起来这有点自相矛盾,但这种分割被认为能够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只要宗教上的分裂不转化为政治宗派,其他的争论将比较容易解决。

果真如此的话,这一主张就能使我们对政教分离原则产生更有趣的认识。从这一观点来看,教会与国家之间的这堵“墙”不仅能使私人领域免于有害的侵扰,而且能使公共领域摆脱某些不可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研习“消极自由”(5)的学生们忽略了私人权利的解脱功能和议程清理功能。人们通常从被保护领域的脆弱性和内在价值方面论证对政府管辖范围的限制的合理性。但是,何不反过来看看,如果把某些问题排除在公共议程之外,能给公共生活带来何种利益呢?在遮掩某一领域的时候,私人权利可能同时会减轻另一个领域所承受的负荷。消极自由使某些问题“私人化”,把它们从有待政治解决的问题的名单中清除。这种推卸术能使所有尚存的争议比较容易达成妥协。如果我们略微调换一下角度来看,以前被认为是保护性的方法现在看来变成了解脱策略。通过限制自己发表宗教方面的言论——回到前面的事例上来——官员们似乎能获得与教派成员一样多的自由。政治自治与宗教自治相得益彰。

按照艾赛亚·伯林的说法,“个人自由与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在他看来,这种联系“远比许多倡导它们的人所说的要脆弱得多”。(6)如果我的意见还有些道理的话,伯林至少部分地是错误的:私人权利通过为公共论坛消除不可解决的论争而对民主政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把政治议程缩小到那些可通过讨论而解决的问题上,某些个人权利可以说也是有助于自治的。再说一遍,它们的功能不仅在于保护私人领域,而且在于减轻公共机构的负担。

问题压制术听起来像是专制:限制言论就是堵塞言路。但是自我克制对于自我调控的政治实体来说可能是必要的。一方面,解决冲突常常以避免冲突为先决条件。按照许多民主理论家的观点,只有从政治领域中清除一定的情绪性的团结和许诺,民主制度才会成为可能。通过把宗教问题排除在立法议程之外,正如我说的,政教分离原则可能有助于塑造一定类型的公众——即易于接受民主解决冲突的方法的公众。因而,自缄其口是一种自我控制,而不是自我窒息。再说一遍,通过将宗教问题私人化,充满分歧的公民群体就使自己能够合理地解决(借助公开的讨论和妥协)他们之间的其他分歧。

人们习惯上将民主同公开性、言论自由同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联系在一起。因而,强调言论限制法对自治的作用,看起来是荒谬的,其实不然。民主政治的形态,无疑取决于能否策略性地从民主的议程中排除一定的事项。某些理论家甚至主张,问题压制术是民主制度借以产生和保持稳定的必要条件。

譬如,按照约瑟夫·熊彼特的观点,一个成功的民主制度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是,“政治决策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7)罗伯特·达尔认为,道德冲突不会颠覆民主制度:只要一个社会中保持团体的充分自治,也就是说,只要各团体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不受干扰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话,对目标的认识分歧与集体自治是可以和谐共存的。(8)因为塞缪尔·亨廷顿把宗教看作是不可能理智地解决的冲突的主要根源,所以他宣称,宗教与政治、精神王国与世俗王国没有截然分离的文化,不“适合民主制度”。(9)当终极目标的色彩浸透了所有的具体政治行动的时候,妥协或渐进的改革就变得几乎不可能。按照这种观点,如果在宗教与政治之间没有某种社会公认的界线,民主化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

言论限制法的类型

言论限制法可能是自治性的,也可能是他治性的。也就是说,既可能是自我施加的,也可能是由别人施加的。自我施加的言论限制法,又可分为由全体一致通过的和仅由多数通过的;它们还可能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例如,立法机关的某些保持沉默的誓言,就被明确地规定于宪法框架之中;而另外一些则是基于政治精英之间达成的默契。这种自治性的与他治性的,全体一致通过的与多数人通过的,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区分,对我们分析问题回避术将是大有用处的:在美国,这种压制政治争论的尝试,第一次是关于奴隶制,第二次是关于宗教。言论限制法中的其他几种变异也应在开始时说一下。

有一些言论限制法,仅仅是为了延缓讨论或避免做出草率决定;另一些则就是要埋葬一个论题。(10)有些言论限制法是要禁止所有的人提出棘手的问题;另一些的目标则比较窄,仅仅不让特定种类的人发言。例如,当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发生时,门外汉常常遵从专家的意见。现代民主制度包括许多半自治性的机构——它们都有各自的议程。为此,我们还必须把对某一论题的普遍压制与仅仅将该论题转移到别的机构这两种作法区别开来。在某一场合或对小孩不可谈的、令人难堪的事情,在同一个场合的比较隐蔽的地方则可以毫不遮掩地详细讨论。对于爆炸性问题,高级官员可以推卸责任,把它交给与执政党联系不那么密切的、可以作为牺牲品的官员去办,而不是自己去处理。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某些论题被排除在联邦立法机关的议程之外,只是为了将它们交给州立法机关或法院,这是比较光明正大的情形。反过来,法院通过撤出政治的荆棘丛,保持沉默,但同时又邀请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官员发表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言论限制法将劳动分工制度化,有助于分清所有各方的责任。更为激烈的情况是作出这样一个决定,即把某一个问题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个部门的管辖范围中清除掉。

最后,某些问题被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并非因为有意识地作出的决定。议程不是无限的;如果认为所有的问题都自然而然地应列入议程,只是因为人们有意将其剔除才不能出现在议程中,那就迂腐得可笑了。狭隘的思维习惯、文化障碍、缺乏想象力都可能成为政治家不能抓住那些(在我们看来是)重要主题的原因。在美国,与在欧洲的那些有共产党的国家不同,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在正式立法机关的会议上决不会讨论的。但这个问题从未受到有意的压制,只是因为各种原因这个问题从未被提出过。

政治议程不停地膨胀又不停地压缩。对于历史研究和社会学研究来说,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是一个问题何以能够引起或逃避公众的注意。要分析议程压缩和议程增加的过程,必须仔细地观察那些成功的或失败的社会运动的条件。可以理解,我所关心的范围是狭窄的。起码有些本可以成为政治注意焦点的问题,被有意地排除在将要讨论的问题的范围之外。(11)为使“言论限制法”这一概念对比较分析有所裨益,我们必须把它界定为仅包括公开的、完全有目的的、从策略上说是正当的议程排除活动。

向民主制的过渡

几个最近重新稳定下来的民主国家决定对那些在旧政权中掌权的军事领导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让我们对此作一考察。(12)虽然旧的统治者罪恶累累,但他们中的某些人还是愿意和平地把权力移交给文官政府。不过,他们这样做,仅仅是为了让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保证不追究其过去的劣行。事实上,大赦就是具有稳定民主制度作用的言论限制法的经典例证。这些例证具体地体现了尼采所说的“AktivevergeBlichkeit”(积极的遗忘),(13)只不过这是在国家的或至少是在政府的层面之上,过去的事情就让它过去——不再对先前的犯罪追究责任,新的民主制度的组织者就能确保得到那些占据要津的精英们的合作,这种合作对于顺利地从独裁政府过渡到自治政府可能是必不可少的。不过,如果没有一种实现全国大团结的强烈愿望,我们可以设想,敌对集团就不可能对那些他们有根本分歧的问题保持沉默。

自由有时被定义为愿望与能力的一致,假定政府会努力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去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和实现他们追求的目标。对于任何国家,尤其是建立伊始的国家,把不可回答的问题从政治议程中排除是很自然的策略。新政权根基尚浅,可能像马基雅维里所观察到的那样被第一场风暴所摧毁。一个新生的政权如果硬要就历史上的老大难问题作出有争议的决定,那它更难以自保。

按照丹克沃特·拉斯托的观点,一场激烈而不能肯定取胜的斗争是向民主制度过渡的基本的前提条件。(14)各政党很快便会对无休止的敌对状态感到厌倦。如果他们有能力和愿望,那么关键的精英们就会通过协商达成一种和解,即建立一项对所有主要的政党都有利的共享权力、和平共处的制度。这种在亚群体或小团体之间的讨价还价(在政党之间)可能采取宪法的形式。把有争议的问题排除在国家官员管辖范围之外可能是任何建政和解(regime-foundingcompromise)的必要因素。

如果一个政府想要生存下去,在拉斯托看来,最初的宪法性和解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宪法不能自上而下地自动实施。为了掌握成功建立政权所必要的惩戒性的权力,最初的和平条约至少要显得像是由各对立的党派合作达成的。(15)换言之,不应把在基本问题上达成的共识过高地估计为实现民主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没有重大的分歧,首先就没有设计民主制度的动力。我们还可以说,这些制度只能在它们具有规避分歧问题的合作机制的时候才能成功地解决潜在的冲突。

看似矛盾,正如克利福德·格尔茨所说,公民资格与社会共同体有时是不相容的。(16)至少,这种对团体的忠诚,给新独立国家的团结统一构成了严重的障碍。格尔茨关心的是各种民族国家的团结,而不仅限于新成立的民主政体。不过,他的见解对我们的研究还是有启发意义的。如他所说的“原生归属”(Primordialattachment),可能是宗教的、种族的、语言的、部落的、地区的或习惯性的,但是它们总是多少带有狭隘的排外色彩,并且由此而同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的成员身份处于紧张状态。如果为了实现民族的团结而将这种原生联系政治化,那么世界上某些最棘手的问题就产生了。(17)

对少数人的保障是一种普遍的善,即不仅对少数人是善,而且对多数人也是善。通过设计一部宪法来缓和没有防卫的种族亚群体的恐惧,建政和解的设计者们就能够保证为经济繁荣和军事独立所必需的全国大合作。任何分裂为“最初划定的集团”的国家,都必须寻找一种“能够包容国家分歧的形式”。该“形式”也是一种广义的政治宪法。它设立立法和执法的机构以及诸如政党之类的各种组织,“借此能够对原生冲突进行非正式的、现实的调整”。(18)

政党的组建、宗派忠诚的培养以及精英的交际技巧,对于一个多宗教、多种族的国家的社会稳定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仅仅有这些因素还不够,还必须辅之以一种压缩国家政治议程的策略。原生性忠诚必须不受警察的干扰,不仅要将其引向“适当的”政治渠道,而且要(至少要在一定程度上)使其避开政治。(19)非政治化与其他因素一道,可以为充满分歧的社会增加合理妥协的机会。

对原生性分裂(primordialdivision)问题的传统解决方式之一就是割据或分立。另一种选择是民族政权(ethnocracy):一个在宗教、语言、种族或区域上均单纯的群体能够驱逐、同化或征服所有其他的群体。这是一种强大的、反自由主义意义上的“共同体”。但是,如果能够在宪法上对分歧进行中性处理的话,它也能够在一个单一国家的范围内得以保存。聪明的设计者们能够设计出缓和冲突的制度。通过这样做,他们就能为“原生和解的平民政府”(20)奠定基础。

这种倾向于妥协的政治一直是阿伦·利杰法特关于联合政体(consociationalism)的研究的重点。在原生性分裂的社会,自治政府需要“不同集团的领导人超越普通人之间存在的地区的或亚文化的隔阂进行合作”。(21)看似矛盾,精英们必须既代表又不代表他们的选民。他们必须保持其追随者的忠诚,但在全国性的协商中又不能重现那些人的不妥协态度。(22)这种精英之间的跨宗派的合作,要求“强化非精英的、公众的政治惰性及其对团体领导人的恭敬态度”。(23)

在一个充满分歧的社会里实行自治,精英间的妥协精神是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同样重要的是“部分自治”(segmentalautonomy)——拉杰法特用来表示从全国性议程中剔除引起争议的问题的说法。最好是“各部分在处理其内部的社会和文化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由”,,24)换言之,全国性政府必须对某些问题保持沉默。有关区域利益或宗派利益而非联邦利益的问题上,“其决策和执行可以让各地区或各部门去做”。在全国性的决策势所难免的时候,每个群体都必须被赋予与其人数比例相称的影响力以及至关重要的否决权。采取如此谨慎的预防措施的原因很简单:“在一种与带有明显裂痕和潜伏敌对情绪的民众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制度中,几乎所有的决策都被认为具有极大的风险,而且严格的多数决定规则使该制度的团结与和平处于紧张状态。”(25)当风险高的时候,国家多数派的管辖范围必须狭窄。为了确保自己对其他问题的权威,国家的多数派必须对那些注定要引起党派间仇恨的问题保持沉默。

对于四分五裂的社会,拉杰法特主张建立联合政府——互有否决权、按比例分配公职和政府补贴以及我曾提及的部分自治。他认为,三个或四个政党优于两个政党,议会制优于总统制,比例代表制优于多数决定规则,联邦制优于单一制。他还认为,联合的决策模式优于对抗的决策模式。政治决策应当在敌对的精英之间秘密地进行磋商(基于相互配合、一揽子交易等原则),而且应由实际的全体一致通过来达成。联合政体也就是指没有对立面的民主。按照拉杰法特的说法,该社会过于分化以致经受不住公开的政治角逐。

1836年的言论限制法

在南北战争以前,美国本身是一个有深刻裂痕的社会。美国的领导人对最有争议的问题也回避公开交锋。例如,美国众议院在1836年通过了第一项言论限制规则:

兹决定:无论以何种方式或在何种程度上与奴隶制或奴隶制的存废有关的请愿、建议、决议、提议或文章都不得付印或提及,而应予搁置,且从此不再采取任何进一步之行动。(26)

这种立法机关自查的法令和参议院通过的类似措施都是策略性的妥协,是为使南北方之间达成妥协而做出的“联合性”的尝试。只有通过一项自我克制的法令,才能使各党派就其他有争议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进行理性的讨论。只有通过一项言论限制法才能减轻联邦政府的责任,并使这种责任大致与其不很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相称。奇怪得很,国会限制自己行动的决定,不仅受到主张废除奴隶制的人的反对——这是人们意料之中的,而且受到赞成奴隶制的州权倡导者(如约翰·卡尔霍恩)——他们自己要求国会对奴隶问题保持绝对的沉默——的反对。南方对该法案的敌视有力地说明了所有限制自己言论的制度的不确定性。

1836年关于限制国会言论的争论,是在一个更大范围的关于压制废奴言论的讨论的背景下发生的。北方反奴隶制的团体曾决定,通过邮寄使有关解放奴隶的小册子涌入南方。可以想象,南方人拒不允许这种作品在南方自由传播。在他们看来,这种小册子正威胁着他们的生存,也就是,构成了公开呼吁奴隶叛乱。联邦政府不愿意对这敏感的问题强制执行自己的法律,当南方各州对这些邮件进行检查的时候,联邦政府置若罔闻。

对拥护奴隶制的力量来说,仅仅制止废奴宣传品流入南方是不够的。他们同样急于平息国会对奴隶制问题的无休止的讨论。杰克逊总统的传记作者说,总统本人就主张,“国会对奴隶问题的讨论”是“极不民主的”。接连不断地公开辩论奴隶制削弱了联邦立法机关处理其他问题的能力。讨论奴隶制问题简直是闹事。维护奴隶制的势力与废除奴隶制的势力相互指责,曾使一些国会议员进入众议院和参议院时身藏利刃——这是国会斯文扫地的明证。

南方特别关注的是要求国会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制(至少禁止奴隶贸易)的请求。废奴者的立场是,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政府请愿,要求伸冤。相反,按照维护奴隶制的人的观点,国会甚至应当拒绝接受这种请求,因为联邦政府无权在任何地方废除奴隶制。与废奴论者一样,参议员和众议员都应当对奴隶问题完全缄口不言:“该问题不属国会管辖范围——参、众两院无权以任何形式过问此事,也无权就此问题进行审议、讨论。”卡尔霍恩在诉诸形式上的权利和管辖范围的同时,主要关心的是政治后果。废奴论者是一些狂热分子和煽动分子。他们“无礼的请愿”诋毁了南方,教导人们憎恨,并对联邦构成了威胁。对公开侮辱和羞辱蓄奴诸州的议题不可能在国会进行卓有成效的讨论。这种讨论(不论是不是草率的)只能进一步使国家分化。

作为一项妥协措施,亨利·平克尼在国会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办法:作为一个宪法原则问题,国会不得调整南方的奴隶制;作为一个权宜之计,不应调整哥伦比亚特区的奴隶制。前面引述的言论限制法宣告,国会对有关奴隶制的请愿将形式上予以“接受”,但又都会自动地予以搁置,永不讨论。

如我所言,参议院的卡尔霍恩以及其在众议院里的主张州拒绝执行联邦法令的同伴,“把平克尼言论限制法视为南方灾难性的失败”。它使国会变成了哑巴,但还不是聋子。回过头来看,赞成奴隶制的人反对该法,简直像是歇斯底里的法条主义者。他们认为,这些决议隐性授予国会讨论奴隶制并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制的权利,尽管国会当前拒绝行使这些权利。无论如何,不应当接受废除奴隶制的请求然后予以搁置,而应当干脆地不予接受。国会的嘴应当封闭;它的耳朵也应当堵塞。卡尔霍恩解释说,最初对请求的接受是“我们的色摩比利山口”(Thermopylae:公元前480年,波斯军使斯巴达军全军覆没的地方——译注),他补充道,我们必须“在前沿阵地与敌人交锋”。半心半意的言论限制法过于宽松,不足以钳住奴隶解放论者的口。的确,卡尔霍恩及其同伴们要求国会在这一问题上受到如此严格的限制,以至国会永远也不能摆脱束缚:“如果没有永久安全的明确保障,任何东西都不能使我们后退半步。”这种要求简直是不可能达到的。

正是由于1836年的言论限制法是一种政治妥协,它成了自建国到南北战争爆发这一时期美国政治中对待奴隶制的主流作法的标志。当初国家自治的兴起和随后的国家自治的维持都是以策略上避免这一分裂性主题为前提的。在一开始,《独立宣言》中就删除了一项反对奴隶贸易的条款。宪法本身也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奴隶”或“奴隶制”这些词。宪法的设计者们当然承认存在着奴隶制。但是在描述奴隶制的时候,他们就求助于委婉语和间接说法——好像通过慎重地对待这个名称就能缓和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可能有人说,在宪法核心问题上的宗派妥协,必须以该问题尚为潜在的、基本上不被谈及为条件。在谈到把分裂的国家统一起来的交易时,格尔茨评论道:“为了达成这种和解而必须容忍的那些纯粹的偏见常常是令人厌恶的。”在美国,创立统一的共和国似乎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北方人在道德上变得越来越反对奴隶制。当然,大多数人还是更不愿意分裂联邦。正如通常所见到的情形,民族主义使他们不愿意惹起宗派间的对立。

禁止神创论的立法

在埃珀森诉阿肯色州案(Eppersonv.Arkansas)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禁止在公立中小学和大学讲授达尔文进化论的州法律。最高法院里多数派的判决依据是“原教旨主义的教派信念,曾经是而且现在也是该法律存在的理由”。换言之,反进化论的法律被宣布为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仅因原教旨主义者按字面去理解《创世纪》,使得他们企图限制那些原本会天天讲授达尔文进化论的教师的言论。

大法官布莱克在其单列的司法意见中提出,社会共同体可以从生物学课程中删除所有关于人类发展的内容而名正言顺地将这个问题搁置在一边。基于宗教理由禁止进化论,违背了宪法有关“禁止承认任何宗教为国教”,但是州政府有权从学校的课程表中删除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课程;而且,也没有什么规则禁止旨在减少教室里骚乱性冲突的一般性的沉默誓言。总之,在布莱克看来,一个社会共同体的自我缄默的决定——“最好是从学校的课程表中删除这一有争议的论题”——没什么不对。

对一个研究自我施加的言论限制规则的人来说,埃珀森案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很有趣的。如果能让多数派来重写科学教科书,那对民主政府会有哪些间接影响呢?对十七世纪科学发展至关重要的理性观念对十七世纪议会制度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科学自治的挑战会不会无意中对民主政府的一个基本前提构成威胁呢?

在罗伯特·博克看来,不能由多数派决定的事情必须留给个人去自主决定。(27)为了防止民主制度内在的自我毁灭倾向,最高法院必须捍卫个人发表政治言论的权利。但由于大多数言论是非政治性的,所以大多数发表言论的人在宪法上仍然容易受到多数派的审查和控制。这里博克最关心的是证明这里的言论限制是正当的,而他的更为挑剔的同僚们不愿实施这种言论限制:宪法不是一项自杀协议,政府有权压制任何煽动以暴力推翻政府的人的言论。博克对限制多嘴多舌者的必要性进行了概括,他补充道:“如果任何人都能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方说任何事情,那政府就不可能运作。”(28)顺便说一句,他也不承认最高法院有权保护科学研究免受多数决定规则的干扰。(29)他甚至提出:从宪法上说,科学的结论是一个爱好问题;而对于爱好问题,最高法院应当回避,而允许多数派去处理。如果博克想从这一不切实际的主张向后退的话,他将只有一个选择:科学真理的发现和传播必须留给“个人自由”。

在神创说之争中,多数决定规则与个人自由之间的这种区分到底是否适当呢?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科学理论不是什么爱好。科学不是一个利益集团(虽然科学家们有时可能像一个利益集团),而且科学研究的结果并不是一种自由的选择。科学具有自己的逻辑和生命力,而且它的结果不可能简单地根据个人或政治的要求而加以“调整”。按照启蒙哲学的标准——我们的宪法制度正是以此为基础的——一个社会共同体努力强迫科学结论服从其非理性的偏好可能应视为是自我伤害的一种形式。神创论者刻板地重新解释化石,以使其符合他们对《创世纪》的理解。他们所要追求的结论是预先确定的,而且,原则上也是一个没有任何反证能使其加以修正的结论。(30)为什么不从这一点来看待最高法院禁止神创论者篡改教科书呢?把科学结论排除在多数议程之外可能是对“理性”本身的保护而不仅仅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对科学方法——起码包括探究令人不安的事实和听取对立的观点——的推翻怎么能不损害民主政府本身的基本要素呢?

使科学结论不进入政治议程(因而也不受间接的宗教控制)可能是使一个国家保护合理争论的前提条件。显然,某种言论限制法在保护科学的尊严——及其关于证据、论据、推理、反证的标准——不受非理性的信仰的干扰方面是必不可少的。禁止神创论的立法同样也可以是为了保护民主制不受其自身的伤害。有人可能会说,只有在宪法上使自己的宗教立场中立化时,多数派才应当被授权处理国家的事务。通过宣布神创论立法无效,最高法院(含蓄地,如果不是公开的话)想把权力授予宪法设计者们所说的社会共同体的审慎感,也就是,授予多数派在以稳妥的、有规则的、尊重事实的和深思熟虑的方式讨论问题的时候所持的意见。

每当一项决定不由全国的多数派来作出的时候,它或者可能被委托给地方的多数派,或者可能被委托给个人:多数派所不能决定的必须留给个人自由。然而,该神创论案件提出了第三种可能。一项决定可能既不允许由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作出,也不留给个人自由。这个讨论进化论和决定生物学教科书内容的适当“场所”是科学的社会体制——这种体制运作的规则并不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从业者的独立和爱好的满足,而且对多数派的意见几乎是漠不关心。宪法从来没提到科学的自治和权威。但是,如果最高法院必须保护民主政府的前提条件的话,它能够完全不理会公立学校里所灌输的、对待真理的态度吗?无论如何,不管是“禁止承认任何宗教为国教”条款方面的理由,还是保护政治言论和个人自治的必要性,似乎都不足以解释那一项看来是合理的、可辩护的、针对反进化论立法的反多数主义的禁令。

几个问题和一个警戒性的故事

议程压缩术的好处,虽然很多,但它也常常有重大的缺点,在多元化社会中尤其如此。将受多数派控制的问题从制度上加以缩小的作法,既使民主制度成为可能,又使它变得不完善。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的多数主义的民主制度中,削减立法议程将必然使公共生活变得价值不大,并使其丧失对人类的意义。将所有具有重大道德意义的问题全部排除并将其交给个人的良心或者法院,可能会使作为国家自我教育的一个领域的民主政治生活变得极为平淡无味和毫无意义。此外,言论限制法很少是中性的,它们隐含地支持某一政策而贬损其他的选择。压制某一主题可能会暗中确保某一派的胜利及其对手的失败。最后,回避策略由于不让人们合法地表达其内心深处的信念,有可能加剧被压抑着的社会紧张,并会导致恐怖主义或革命的爆发。

初看起来,避开那些可能导致灾难性的敌对问题似乎合乎情理。但是这种回避法具有严重的缺点。有一点是肯定的,厌恶冲突能使一个集团成为任一以冲突相威胁的人的人质。棘手和不愿妥协可能是伪装的。如果一个集团公开宣布避免冲突是其最优先考虑的事,这就会招致那些好揽权的人在战略上歪曲利用其偏好。事实上,难以处理的冲突不单纯是一个独立的变量——那些羞于动武的集团对其作出的反应是,强迫自己答应保持沉默。如果一个集团习惯于对有分歧的问题保持沉默,它就会有力地刺激一些个人和小集团去吓唬人。如果威胁引起了集体沉默,那么威胁真的会降临。愿意让步永远也不合算;脾气暴躁总是会受到奖励。通过把他们烦恼的问题重新描述为极端的恐惧,个人和小集团就能防止别人提出那些问题,而如果提出的话,那些问题或许能通过妥协更加公正地加以解决。的确,一项限制自己言论的政策可能最终产生一种文化氛围,在这种文化氛围中,以暴力或分裂相威胁成为常见的政治策略。

最后,关于在压制主题上建立某种关系的危险性,在《格里高利游记》所详细叙述的一个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说明。两位绅士只有对令人不安的事情——多年前西查残杀了克拉姆尼辛德一家——保持沉默,才能维持朋友关系,才能是有福同享的伙伴。一天晚上,严格保守着的沉默被打破了:

西查饮酒过量,开始不顾克拉姆尼辛德的反感而吹起牛来。据称,他曾说:“亲爱的兄弟,你应当感激我杀害了你的亲戚。由于我因杀害了你的亲戚而向你赔款,你家才有大量的金银财富。如果不是我所交的罚金使你的财力得以恢复,恐怕你至今还是一贫如洗。”克拉姆尼辛德听了西查的一番话,心里极其反感,“如果我不为我的亲戚报仇,”他对自己说,“他们会说我像女人一样软弱,我哪里还有资格被称为一个男人!”说时迟,那时快,他一口气把灯吹灭,将西查的头颅一劈两半。(31)

正如蓄奴州与自由州之间的和平共处一样,西查与克拉姆尼辛德的靠不住的伙伴关系注定是不能持久的。一个人嗜酒贪杯——就像一个国家贪图扩张一样——可能会无可挽救地破坏长期建立起来的免谈规则。为了赢得不能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合作关系,人们自愿免谈有分歧的话题。不过,限制自己言论的作法也许会是一种短命的尝试。不知什么时候,被压抑的话题就可能重新冒出来。

结论

同个人一样,社会也能够使自己对那些它们认为免谈有利的特定问题保持沉默。虽然很少有人以系统的方式来研究,策略性自查似乎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自持和自治的技巧。尽管有点微妙和难以掌握,言论限制法的概念——如我所论——的确能够通过非常不同的限制法来把注意力有效地集中在共同的利与弊上。因此,这个概念或许会成为比较分析的一个有用工具。本章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说明这样一个概念是怎样在理论上发展起来的,和怎样被其应用于少数重要的案件上的。

当然,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回答。譬如,言论限制法在什么样的文化和心理环境下才能成功坚持?另一方面,规范理论家将希望知道在什么时候能从道德上证明言论限制法的正当性。我们能够说明把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问题排除在社会或个人的议程之外的原则性理由吗?奴隶问题不能(也不应)永远被压制;而宗教上的不一致或许可以(也应该)永远被压制。我相信这一点,但我能解释它吗?关于堕胎问题,在言论限制法的适当性方面还有意见分歧——正如它们在其他各方面所面临的情形一样。总体上看来,以上的讨论只强调了策略自查在道德上的模糊性。为防止负担过重,所有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压制某些有争议的问题。例如,一个小品文作家除了给回答不了的问题以草率的结论(他可以诡秘地将其“推迟”到下一篇作品)之外,可能别无选择。然而,问题回避术尽管颇有吸引力,但总是单方面的,并有潜在危险。我们既不能废除言论限制法,也不能排遣言论限制法所产生的负罪感。

注释:

(1)AlexanderBickel,TheLeastDangerousBranch:TheSupremeCourtattheBarofPolitics(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62),p133

(2)JohnRawls,“Justiceasfairness:politicalnotmetaphysical”,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vol.14,no.3(summer,1985),p223—251.

(3)PeterBachrachandMortonS.Baratz,“Twofacesofpower,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56(1962).”

(4)JosephCooper,ThePreviousQuestion:itsStandingasaPrecedentforClotureintheUnitedStatesSenate(87thCongress,2dSession,DocumentNO.104).

(5)鉴于当前的研究目标,我将把“积极自由”定义为集体自治(不是作为“真正自我的实现”或者“可靠权能的行使”,人们常常自以为是地把自治与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相反,“消极自由”则可以被预先定义为没有政府或其他权力行使者的强制干预。我相信,把积极自由与民主制和个人自我实现等同起来会引起极大的混乱,因为第一,无强制通常被认为是人的能力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第二,强制性的、全力以赴的政治参与,可能使人所具有的许多重要能力过早地衰竭。

(6)IsaiahBerlin,FourEssaysonLiberty(OxfordUniversityPress,1969),p130—131.

(7)JosephSchumpeter,Capitalism,Socialism,andDemocracy(NewYork,HarperandRow,1962),p291(seealsop297).

(8)RobertDahl,PrefacetoDemocraticTheory(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56),p80.

(9)Samuelp.Huntington,“Willmorecountriesbecomedemocratic?”,PoliticalScienceQuarterly,vol.99,no.2(summer,1984),p208.

(10)与推迟辩论相对的是限期结束辩论:某一特定时刻之后即禁止辩论的决定。

(11)弗洛伊德式的压抑所必须压抑的不仅是将被遗忘的事件,还有压抑行为本身(J.-P.Sartre,L’Etreetlenéant[Paris,Gallimard,1943],pp.88—93)。相反,一项有效的言论限制规则要求各方都知道——并且记住为什么——他们将避开棘手的问题。

(12)提交给theIPSATokyoRoundtable(March29—April1,1982)的未发表的手稿。

(13)FriedrichNietzsche,“ZurGenealogiederMoral,”(Darmstadt,WissenschaftlicheBuchgesellschaft,1966),vol.II,p799.

(14)DankwartRustow,“Transitionstodemocracy:towardadynamicmodel,”ComparativePolitics,2(April,1970),p337—363.

(15)“创建民主制度,这第一次最大的妥协(如果最终都被证明是有生命力的话)本身就是妥协和相互配合原则的生命力的证明。因此第一次成功也许能鼓励对立的力量及领导人将其他重大问题提交民主程序决定。”同上书,第358页。

(16)同上书,p309。

(17)同上书,p263,p272。

(18)同上书,p282—283。领导人所必须努力建立的就是“一个有效的文官结构,在这个结构中,高度紧张的重大问题能够得到调整,并能包容而不是任其在超政治的混乱中肆行。”同上书,p285。

(19)这必定就是Geertz关于“使其放弃对与政府权威有关的合法力量的[基本忠诚]”的重要性的含义。同上书,p277。

(20)同上书,p310。

(21)ArendLijphart,DemocracyinPluralSocieties:AComparativeExploration(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77).

(22)同上书,p53。

(23)同上书,p169。

(24)同上书,p151。

(25)同上书,p28。“当这种决定影响某一少数派的根本利益时,这一失败将被看作是不可接受的,并将威胁派系间精英的合作。”(同上书,p.36).

(26)RegisterofDebates,vol.XII,24thCongress,1.session(May18,1836),p3757.

(27)RobertH.Bork,“NeutralprinciplesandsomeFirstAmendmentproblems,”IndianaLawJournal,vol.47,no.1(fall,1971),3.

(28)同上书,p21。

(29)同上书,p20,p28。

民主制度范文第2篇

2.科恩的观点。在这方面的研究中,科恩的研究最为细致。他把民主政治能否实施与其社会成员的素质和心态相联系,认为在建立一个民主社会所需的各项条件中,心理条件是最基本的。而心理条件就是社会成员实行民主时必须有的性格特点和思维习惯与态度。如果这些气质在公民中达不到一定的普遍程度,教育机构也好,新闻媒介也好,交流艺术也好,都不会得到很到的发展机会。

具体来说,民主心理条件包括以下内容:(1)相信错误难免。在实践中,绝不认为任何有关实施、主义或道德原则的见解是绝对正确的,无改善的余地。(2)重视实践的验证。民主国家的公民必须重视实践。公民必须乐意把各种各样的提供选择的解决办法付诸检验,首先是辩论的检验,适当时也诉诸实践的检验。(3)持批判态度。民主国家的公民对待他们的领导人应该持批判态度。成功的民主要求公民在于民选官的信任中掺和一些批判精神,即对当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目的是为了市政府和官员免于常出错误,为了必要时可迅速挽回一些有害的影响。(4)要有灵活性。公民一方面在思想上应作好对各种改变的准备。而且更应积极地愿意看到社会处于不断改变之中,乐于使自己的生活与之协调。(5)要有现实的态度。必须要认识到,社会问题不会有一了百了解决办法,调整与改进人类制度将继续不断,永无尽期。民主是建基于并非毫无瑕疵的人与制度之上的。(6)愿意妥协。民主国家的公民需乐于以妥协办法解决他们的分歧,民主的所有条件中,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7)能容忍。民主国家的公民必须容忍。首先,最基本的是要容忍不守成规。既要保护社会中少数人的不合常规的行为。第二个层次,民主国家的公民不仅乐于让别人过他们自己的生活而不加干涉,而且必须容忍别人直接反对自己的信念和原则。在第三层次上,民主国家的公民必须容忍甚至是怀有恶意或出于愚蠢的反对。(8)要客观。它包含着社会成员要承认社会内部不同种类的利益集团。考虑他们任何具体争端时,必须权衡有关的不同层次的利益。(9)要有信心。民主国家的公民必需相信他们的集体能力能管理自己。社会成员作为个人,作为一个社会,都必须对他们自己有怀有信心,必须乐于依照这种自信采取行动。

总之,科恩的民主心理主要从公民的政治理性出发,强调公民重理智、重客观的意识行为,冷静考虑,不固执成见,要求公民都具有成熟的政治心理。

3.拉斯韦尔的观点。拉斯韦尔更关注与公民的政治宽容度。他认为“民主主义者”性格包括:(1)一个“开放的自我”对他人的热情儿管容的态度;(2)一种与他人拥有共同价值观念的能力;(3)一种多层次的而非单一的价值取向;(4)对于人类环境的信任和自信;(5)免于忧虑的相对自由。

4.以孙中山、梁启超为代表的中国近现代社会改革家的观点。他们往往以改变国人在中国传统文化浸染下的劣性因素为出发点,要求“冲决罗网,倡兴民权”,重塑国人的现代政治人格。包括:拥有自由平等自主自治的主人翁意识;具备最基本的现代政治认知,拥有政治活动能力;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爱国心;积极参与政治,并且拥有依靠个人而非他人的内控态度;有“乐观之精神”、“坚忍之毅力”,“一往向前去做”的行动;有团结互助的精神;拥有开放心态,同时又不附和盲从。

但以阿尔蒙德的《公民文化》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民主制度不仅仅需要充分的民众参与,更需要维护民主制度的稳定和有序进程。认为政治主动性不能强烈到损害政府的权威,政治参与应适度而不导致政权更迭频繁,政治歧异应受到制约而不会使党派相轧,行政效率过低。所以,理想的民主政治人格应该是一种混合的,既有积极参与的一面,同时结合了顺从型和地域型的政治人格;既存在着政治上老练、参与人情高的、理性、积极主动的公民,又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地域民和顺民,他们在政治上不老练,参与热情很低,考虑问题很传统,在政治上消极被动。首先,公民必须有向政治精英表达自己需求的意向,让政治精英知道自己的希望,他参与政治,以便明确政治精英的责任,并对其施加压力。有能力影响政治,以便保证政治精英的责任。其次,对公民来说,政治并不是实现其愿望的最后重要的因素,政治在其生活中的重要性相对较小,这也是民主稳定的一个平衡砝码。这样,可以使政治精英在受到约束的同时,又不至于制约太过令其失去效力。如果公民们对政治不闻不问,就可能导致制约力不够;反过来,如果公民们总是将政治问题看的很重要,动辄参与政治,那就很有可能导致制约过分。这一派的观点更为注重公民与政治保持一定的距离,从而避免走向偏激和狂热,免于“苏格拉底”式的民主下的多数暴政。同时也更为现实的注重公民性格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认为不同性格的中和可以保证民主的稳定和持久。

无论是强调公民自主意识、政治参与,还是更关注于在公民政治参与的主动与被动之间寻求平衡,都是在为国家民主化进程中的国民人格教育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人格模式。普通人创造历史,不仅仅表现在某些历史关头他们受到某种信仰、观念和主义鼓舞所激发出来的狂热或激情,所成就的事业如革命、起义、暴乱等,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他们琐碎平淡的生活中的行为和观念。决定历史和制约历史的力量归根到底源于这些近乎本能的和无意识的生存生活之中。

科恩曾指出民主经常受到来自社会内部的各种威胁,但是“唯一可以永远保护民主不受这种内部威胁的,要依靠组成这个社会的公民的气质和智力。……归根结底,这个问题最后必须由构成民主社会的人类来决定———他们对政府是怎样认识的,有何感觉,希望什么样的政府。如果他们不要民主,或在某些方面不要民主,无法强迫他们接受。保护民主不受蓄意的内部威胁,必须由公民的政治意愿来决定,由他们对自治的愿望及支持这种自治时的性格上的成熟程度来决定。他们必须理解民主并理解它的要求……如果他们希望保持民主,他们就必须渴望民主。”“社会真正的宪法不是任何政府所能暂时中断的,他根植于公民的性格之中。要在紧张时期也尊重民主程序,唯一可靠的保证是社会广大成员从内心对这些程序承担义务。”马克思认为,人是自然、社会和精神的统一体,是由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精神因素构成的。因此,人的素质应该包括人的生理素质、社会素质和心理素质。故而,人的现代化就是指人的素质的现代化,指人心理素质的优化。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中举步维艰的历史事实,也一再告诉人们:当代人的素质不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需要,最欠缺的就是心理素质。在中国民主进程缓慢推进的今天,前人所梳理出来的优化国民心理,提高国民素质的理论对于现实政治极富借鉴意义。事实上,在实现中国民族复兴的道路上,我们本身便是这复兴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章.民主的心理条件.

[2][美]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3][美]阿尔蒙德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的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4]王蓓:孙中山政治心理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四章.孙中山的现代国民人格观.

[5]毛寿龙:政治社会学———民主制的政治社会学基础,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6]刘昶,人心中的历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

民主制度范文第3篇

1.民主制度与公民文化的互动

公民文化就是民主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耦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属于民主制度的隐结构。一般人都认识到,公民文化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公民文化的支持,民主制度便不能健康地运作,也难以巩固和维持。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问题的另一方面:没有民主制度架构下公民的经历和体验,没有民主制度的教育和训练,公民文化也不会发育成熟。一个社会的公民文化不仅源于民族的历史传统和文化遗产,孕生于现代化社会的诸种条件和氛围,还由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锻造和再生产出来。

民主文化并不是现代化过程(工业化、城市化、人均收入的提高、教育水平的提高、信息传播手段的发展、社会交往的扩大等)的自然产物,也就是说,并不是社会发展的诸条件具备后,民主就会自然到来,公民文化就会自然成熟。一个社会较高的现代化水平构成民主的重要前提,但不是充分必要的前提。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公民文化的形成有其自身相对独立的发展道路,无论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多高,民主文化的成熟必须经历自己必经的诸阶段。

世界范围的民主化历史告诉我们,成熟的公民文化不是民主制度建立的必要前提,而民主制度以及公民的民主生活经历却构成民主文化成熟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在没有成熟的公民文化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民主制度,但没有民主制度下的经历,公民文化不会真正成熟。一个社会民主制度的建立往往有某种初级形态的民主文化相伴随,所谓初级形态表现在民主意识和态度主要分布在部分公民中并处于较为浅表、局部和粗糙的状态。正是在民主制度下公民的经历、生活、经常性的行为和所受到的教育,使公民学得民主的规范和政治游戏规则,接受民主的信念,养成民主的行为习惯,并将民主制度内化为自己的价值体系,从而使公民文化发育成熟。而民主文化的发育和成熟,又巩固和推动着民主制度。所以,民主文化与民主制度并非时间序列上的简单因果关系,而是互为因果,互相推动,相得益彰。

2.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公民文化的摇篮

考察世界范围的民主历史,我们会发现民主制度与公民文化互动的三种轨迹:第一种是两者同步发展,相互推动。有限人群的初步的公民意识和态度的出现,推动了某种程度(或限度)的民主的建立,而在有限的民主制度下生活的经历,又培育了更成熟和更大范围的公民意识和态度,它反过来又推动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

在英美、北欧和部分英国移民国家,民主属于原生型的。这类国家的民主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在民主化的过程中,民主制度与民主文化大体上同步发展、扩张和走向成熟。典型的过程是:民众中先有部分人产生了民主意识,他们争得了有限的民主。在有限的民主制度下,一方面在享受民主权利的社会集团内部公民文化逐步发育成熟,另一方面在民主结构和享受民主权利的集团政治行为的影响下,促使没有公民权利或没有充分公民权利的社会集团也产生了民主意识,他们继而又争得了更大范围的民主。亨廷顿曾指出,在欧洲,参政权的扩大意味着将选举某一机构的权利逐步扩大到社会所有各阶级,在美国,则意味着社会中一个阶级的选举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政府机构。

(1)享廷顿的说法并不全面。诚然,在英国,参政权的扩大主要呈垂直方向发展,即随着财产资格不断放宽直到完全取消,参政权由少数富人扩展到最穷的阶层,最后到达社会地位最低的妇女。但即使在美国,也存在着参政权由少数人扩张到多数人的漫长过程。民主制度建立初期,主要是有一定财产资格的白种男人获得了选举权,而后贫穷的男性白人,继而是黑人,最后是妇女获得选举权,到这时民主才成为全民性的。在基本民主的框架内公民权利扩张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民文化扩张的过程。这个过程在英国用了二百多年,美国用了一百多年。

在那些后发型民主国家,由于民主文化的土壤瘠薄,民主资源先天匮乏,民主制度的建立往往不是自然和自发的过程。在世界性民主化潮流的强大影响和本国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下,首先在一部分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中出现了公民意识。他们受到急于现代化的心理的驱动,以及民主化潮流的裹挟,领导和影响他们的国家在民主文化相对滞后的条件下,不经过循序渐进的若干阶段,就直接建立起完整形态的民主制度。这样就会出现公民参与的制度框架超前于公民参与的愿望和能力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民主制度与公民文化的互动关系呈现两种类型:一种是,如果这种民主制度能够勉强生存下来,借助于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的教育功能,公民意识得到滋养而不断发育成熟。

经常性的民主生活,使公民对民主制度由陌生到接受、适应,最终形成民主的习惯。到这时,民主就由外塑的转变成内生的;由人为的变成自然的;由外在的权力建制内化为公民的气质性格。至此,公民文化便发育成熟,而民主制度也真正确立了根基。

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英等国家的管制下建立了民主制度。民主制度初建时,一般民众对民主的支持率并不高。1953年的民意调查显示,有50%的人认为民主是德国最好的政体。当问及德国历史上哪个时期最好时,45%的人选择1914年前的帝国,42%的人选择第三帝国,7%的人选择魏玛共和国,只有2%的人选择新的联邦共和国。

直到1972年,支持民主的人才达到90%.“对民主的支持以及与民主相伴随的信任感和公民能力的缓慢发展,足足用了20多年的时光”。

而情况相似的日本比德国还要慢一些。(2)印度也符合这个模式。建国初期,印度的选民被认为教育水平低下、不开化、地方狭隘性、以农村居民为主体、由于通迅的落后和种姓制度而四分五裂。

他们依附或追随有权势、有教养和有较好社会联系的人,而不是自主的行为者。但经过30年民主制度的教育后,印度的选民已经有了巨大变化。对1967年选举的研究表明,选民已经成熟了。他们了解广泛的事务并有自己的观点;对政府的表现持批评态度;要求政府成为负责任的政府。(3)

民主在较低的支持率下运行,在多数公民不认同民主价值或缺乏政治参与能力的情况下勉强维持,无疑会带来很多问题,但是,只要民主制度能够维持下来,在其存续期间,民主的文化终于会形成。

这充分显示了民主制度的公民教育功能。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超前于民主文化发展而建立的民主制度被颠覆或废弃,权威主义政权卷土重来,民主化进程因而遭受挫折,但民主的经历仍然发挥了它公民教育的功能,给公民文化的发展留下了它的印记。

根据S.H.亨廷顿的说法,世界性的民主化过程经历了三次“浪潮”和二次“回潮”,每次浪潮中都有一些国家实现了民主化,而继之而来的回潮则使其中一些国家退回到权威主义的轨道。但当代世界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证明,有过民主经历的国家再民主化会更容易些。

他指出:“在1974年到1990年间实现民主化的29个国家中,有23个以前有过民主的经历”。而“在1974年实行权威主义体制,到1990年又尚未实现民主化的国家,大多数都没有民主的经历。”(4)他甚至说,在1974年要预测一个权威主义政权是否会转向民主,最好的标准是看这个国家是否有过民主的政府。这就是说,有过一次失败的民主经历,就是实现民主化的最好条件。失败的民主经历是一场演习和一次实验,在失败中孕育着最终的成功,为最终的成功作了准备。

如果因为民主的失败而摒弃民主的试验,或仅因为民主出现的某种混乱无序而放弃民主,就永远不会有民主,因为公民必须在民主制度下学。为了民主的目标,这种混乱是必须经历的,代价是必须付出的。

从1989年起,民主化浪潮进入了第二个阶段,一些没有民主经历的国家走上了民主化道路。事实表明,这些国家的民主化要艰难得多,其民主制度往往也是打了很大折扣的民主。这些国家的公民需要在陌生的民主制度下学,逐渐习惯民主,补上民主教育的课。

上述三种类型都表明,民主制度与民主生活是培育公民文化的摇篮。根据阿尔蒙德和维巴的理解,民主文化是在公民的认知、情感和评价中被内化了的民主制度,是公民对民主制度的态度。(5)

他们把“开放政体”和“公民文化”称为一套“十分脆弱、复杂和微妙的安排和态度”,是没有民主传统的民族不易接受和掌握的。

一个社会仅仅从理性上接受民主并不难,但是要将民主价值结合进公民的人格系统,仅仅有对想像中的民主的欲求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在实际民主制度下的体验和由这种体验而产生的认同;公民仅仅在理性层面上认识民主只会带来民主的运动,但是要真正建立和健康地运作民主,还要将民主转化为公民内在的情感、态度、气质性格、行为习惯,实现由权威主义人格向民主人格的转化。这是一个民主价值不断内化的漫长过程。这个过程的彻底完成,仅靠理性的手段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是不够的,社会一般发展水平的提高也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它主要靠由民主制度提供和保障的民主生活方式的长期熏染和浸润。

民主制度就是公民以独立的人格积极主动参与政治过程的制度。

它将公民参与合法化、组织化、规范化,为其提供制度的架构。

通过政治参与,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和自己的利益所在,并在得知和开始重视他人的要求时,升华自己的公民道德。民主行为的制度化,逐渐使公民形成民主的习惯,学会如何和平合法地表达和竞取自己的利益,尊重他人的欲求,同时学会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达成一种恰当的平衡。在民主的竞争中,公民逐渐习惯以理性的方式、宽容和妥协的态度对待政治问题,掌握讨价还价和处理复杂关系的技巧。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在民主制度的存续期间,会出现自然的代际更替。在民主制度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自然更倾向于民主。前述德、日、印三个国家公民文化的成熟都是用了大约一代人的时间,也就是在民主制度熏染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进入了政治舞台。他们出生和成长在民主制度下,民主制度和民主的生活方式对他们而言不是陌生的,而是自然的和正常的。前代人付出沉重代价勉强维持的民主一旦传递给后代,就能够巩固下来。

3.非国家形态与非政治形态民主的公民教育功能

研究政治社会化问题的学者都非常强调家庭和学校的公民教育功能。家庭内部的平等关系、学校(包括幼心园)中的民主生活、个性自由发展的氛围等,都成为培养理想公民的摇篮。中国古人已经清楚地意识到,家庭或家族结构是君主制度的根脉所系,所以要培养出合格的臣民,需要培养出合格的孝子。在家尽孝者,在国就会成为忠臣。甚至有过一个历史时期,统治者直接以“举孝廉”的方式选拔官员。

可以说,中国古人在从“孝”道入手培养适应父家长式君主专制制度的权威主义人格方面是成功的。在当代社会,为了培养合格的公民,也应该从改变家庭和学校的结构并改善其教育方式入手。

不过我们这里重点要谈的,是介于家庭学校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广大领域,包括人们常提到的民间社会或公民社会,即公民各类自主性社团和非政府组织,也包括基层或地方自治机构。在这里,可以存在两种类型的民主:一类是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一类是非政治形态的民主。这两类民主对公民教育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民主的精髓是公民的自治。但现代国家规模都比较庞大,公民们不会突然在某一天就能够具备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能力。他们首先需要在各种小规模的自治组织和初级的政府机构中学会自治,然后才有资格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他们先在小规模的自治团体中形成平等一员的感觉,然后将这种感觉投射到更大规模的团体以至国家上;他们在非国家的或准国家的团体或机构中养成的自尊,当他们面对国家时也要着意维护和表现出来。所以,参与地方自治和各种自主性社团,被一些政治学家视为公民的normalschool(标准的学校)。

在西方,原生型的民主一般都是自下而上逐级构建的。

英国被认为是公民文化的发祥地,它的公民文化就起源于公民的自治经历。阿尔蒙德引证布罗根的研究说:“英国前民主时代的政府控制从来没有发展得那样完全、那样彻底地排除首创精神”。

“即使在英国人作为‘臣民’的世纪里,那里也存在着广泛的自治权,人们有组织社团和实行有限自治的自由”。(6)这使英国在臣民文化的总的氛围中,存留和成长着参与型公民文化因素。这些涓涓细流不断汇聚壮大最终成为英国社会的主流取向。英国民主文化之所以能够顺利发育成长,不可逆转,就在于它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它深深植根于强大的民间社会。

美国民主以“草根民主”著称,是典型的自下而上的建构。它由最初新英格兰地区作为自治团体的移民点的民主逐级向上推移,经由乡镇、县、州,最后到联邦政府。权力重心自下而上推移,上一级享受的是下一级的剩余权力,也是下一级委托的权力,而上一级政府建制则复制了下一级的民主制度。宪法作为自治团体的基本规章,最初也起源于自治团体的公约。各州宪法是最初移民团体粗糙简易的公约(如“五月花号公约”)的复制,而联邦宪法又复制了各州的宪法。

联邦一级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都是公民们在更小的政治共同体内熟悉和习惯了的。与英美相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对培育民主文化有极为不利的一面。它的一端是个人和家庭,另一端是邦国和天下,在家与国之间缺失一个重大环节,即西方那种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民间社会,更不存在基层政权的民主生活。而这是民主的根基所在,是培育民主文化的基质或温床。

R.希森在分析印度民主化的文化基础时指出,印度的民主在独立前就植下了根基,其中之一是“团体生活发展的模式”,另一个是“解决冲突的模式”。这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的。发达而有序的民间组织体系在通过讨价还价、协商而达成合作的过程中,宽容、妥协的价值被接受。这使政治更像“政治市场”而不是“强制性经济”。

(7)而民主政治就是和平竞取权力的市场。公民们在和平竞争中养成对游戏规则的尊重,学会讨价还价和习惯于达成妥协,并在不断的妥协中培育出宽容精神。

所以,要建立民主制度,就要先培发达的公民社会,通过公民社会培育公民文化。

要先开放基层政权,使公民在基层政权中学会自治。这对于公民没有参与习惯,以消极懦弱为主要倾向的国家尤其重要。在世界民主化进程中,有的国家由于权威主义极端发展,彻底铲除了社会任何自治组织,封闭了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任何渠道,甚至残酷地打击公民参与热情,从而使公民文化的形成极其困难。

而过分的封闭压制有时又反弹出过激的参与要求,过激的参与要求与公民素质(包括精英集团)的低下形成强烈反差,结果使向民主的过渡充满着动荡,付出巨大的代价,而民主的巩固也需要更长的时间。

在这些国家,面临着“不民主,百姓苦;民主,百姓苦”的二难窘境。

4.解开权威主义政治文化与权威主义政治制度环扣的死锁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民主化进程陷入了一种僵局,我将其称为“权威主义政治文化与权威主义制度环扣的死锁”。人们认为,由于公民素质低下,所以民主条件不成熟,不能建立民主制度,但是由于没有民主制度,又导致公民素质无法提高,甚至还强化着臣民意识。

要打开“公民素质低——不能民主——公民素质低”的死锁,需要从开放公民有限的政治参与开始,然后逐级递升。在历史上,民主的准备有各种形式:非国家层面的民主(如地方自治、社团民主);非政治形态的民主(如各种民间社团的民主、行业民主、社区民众对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设施的管理、法院的陪审团制度);精英民主(如各种形式的贵族民主、限制公民资格);民主权利的分级实现(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分离,先获得选举权,后获得被选举权;先开放某些边缘性政治机构,而后再扩大到核心的要害机构;民主机构或民意机构权力的逐渐扩大)等,这些有限的或非政治的民主都起到了培养训练公民的作用,从而为民主在后来的正式出现打下了基础。

这些方式中有一些在当代已经不再被接受,如贵族民主、限制选举资格等,但有的仍然是可以采纳的。只要我们充分认识民主制度的公民教育功能,就能创造出现代式的公民学校。

在西方国家,妇女获得民主权利的经历是和平有序的,它留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大体上,妇女从19世纪起,先获得了法律上、民事上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后才获得选举权。其选举权的获得在一些国家也是逐级递升的:先在乡镇、郡县、州,最后到中央政府;先在非政治领域(如选学校董事会、慈善机构管理人员等)或政治中心的外缘,而后到达政治领域。有的国家先授予妇女选举权,而后再授予被选举权。多数国家在妇女获得选举权后半个世纪,才开始扩大妇女的参政权。(8)考虑到妇女有史以来没有享受过政治权利,19世纪仍没有走出家庭,这种分步走是适宜的。这个分步走的过程也是妇女学,经受民主教育和训练的过程。

所以,要打开权威主义政治文化与权威主义制度环扣的死锁,明智的选择不是因为没有成熟的公民文化而拒绝民主,而是应该创造初级的民主政治架构和公民社会,为民主文化的发育提供适宜的条件。

如果不能为公民文化的发育创造适宜的条件,就会使公民一直处于对公共事务消极怠惰、无知和无能的状态,这反过来又成为延续非民主制度的理由。而一旦由于权威主义体制生命力衰竭而使公民走上前台的时候,由于他们没有足够的准备和训练,政治教养水平低下,易采取情绪化行动,行为方式僵硬而缺乏弹性,对政治家和政府充满不信任和敌意,这些都不会带来健康的民主,反而会破坏民主。这两种情况都会使民主化进程陷入僵局,无法解开“权威主义政治——公民素质低下——权威主义政治”的死结。

注释:

(1)S.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第116页。

(2)S.P.Huntington,TheThirdWave,DemocratizationintheLateTwentiethCentury,UniversityofOklahomaPress,1991.p.264.(3)参见RichardSisson:CultureandDemocratizationinIndia,inLarryDiamond(ed.),PoliticalCultureandDemocracyinDevelopingCountries,LynneRiennerPublishers,Ins.,1993,pp.51-52.(4)S.P.Hintington,TheThirdWave,p.44.该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在这里漏译了“大多数”(most)一词。

(5)参见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5页。

民主制度范文第4篇

民主宪政制度的脆弱和曲折使很多人对其产生了怀疑。尤其落后国家的人们常常对民主宪政失去信心,因为民主宪政使他们的国家缺乏统一的政治权威,从而在政治上处于动荡状态,影响了整个国家的发展。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不是民主宪政使这些国家处于政治动荡状态,而是宪政的实现过程,即由非宪政体制向宪政体制的转变过程使这些国家政治动荡。民主宪政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政治领袖的认同和反复演练,更需要整个社会民主宪政意识的提高和全体人民的坚定支持。

如果将宪法和法律理解成一个社会共同体所应遵循的规则,那么,宪法就是所有规则中的最初始的规则(也可以说成是元规则)。宪政产生的特殊性在于,宪法所规范的是主权,即国家最高权力。由于没有宪政也就没有规范最高权力的法律,因此建立宪政的过程是无“法”可依的。我国学者吴思先生将暴力对社会规则的决定性定义为“元规则”,认为:“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即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在没有任何规则的情况下,暴力通常是决定最高权力归属的最后手段。这样,我们看到宪政建设与暴力有着某种必然的逻辑关系。但暴力并不能直接产生宪政,相反暴力斗争更为自然的产物是专制统治。我们知道,暴力斗争的最高形式就是战争。而从军事常识看,只有权力高度集中的军事组织才有战斗力。这样看来,在取得国家最高权力之前,最有力的权力角逐者必须率先建立起高度专制性的军事集团。一旦战胜所有其他政治派别,这一高度专制性的军事集团很自然地就会建立起全国性的专制政权。国家最高权力的这一特点可以让我们比较容易地理解为什么专制君主制度在人类历史上那么普遍。例如,古代埃及、巴比伦、印度和古代中国。即便在欧洲,罗马帝国灭亡后的1000年间,在政治上属于许多地方性的自治公国,尽管这些公国面积都很小,但在各自的版图内,都是实行独裁统治的。

但是在历史上也产生了例外,比如,古希腊罗马。在那里,国家最高权力没有最终集中到某个人身上,而是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处于某种平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势力之间达成某种契约就成为可能。换一句话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各派政治势力之间的实力相当,没有一派有绝对取胜的把握。这时候各派之间就可能进行妥协达成契约,即制定了宪法。因此,如果我们从政治的实际演变观察,将宪法理解成各政治派别之间妥协达成的契约,比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是人民之间达成的契约更准确。在古代和近代宪政产生的地方,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政治派别的斗争和妥协:古雅典的山地派、海滨派和平原派;古罗马的贵族与平民;英国的天主教与新教之间,资产阶级与土地贵族之间;美国的联邦派与民主派,大州与小州之间等等。如果没有政治派别之间的共存与妥协:某一派政治势力拥有绝对的优势;或者人们尤其政治领袖之间无法妥协,一定要诉诸你死我活的军事斗争,那么宪政就不可能产生。这时即便制定了宪法,也不会起作用。因为一旦某个政治领袖或政治派别拥有了支配一切的力量,他也就不需要契约—¬即宪法了。这个政治领袖就成为一切规则或法律的来源了,于是专制便产生了。

然而,一个国家的各派政治派别之间很难达成妥协,其原因在于,没有任何人去强制履行它们之间达成的契约。如果有任何一个政治派别的政治势力发展壮大到拥有绝对优势,其他政治派别根本无法对抗和制约,那么,他也就没有必要去履行这个契约了。对他的“违约”或违宪行为,其他任何人也都无可奈何。因此,从逻辑上看,一个公正且有权威的第三方的协调和仲裁更有助于宪政的建立。公元前594年的雅典,平民准备以暴力推翻贵族政权,内战一触即发。在危急的关头,梭伦被选为拥有立法和改革现存制度的非常权力的执政官,受命调停矛盾。在美国华盛顿在宪法制定过程中也成为各派政治势力能够接受的人物,事实上成为联邦派与民主派,大州与小州之间的矛盾的调解人。1992年,中国、美国、苏联、法国的共同努力促成了柬埔寨基本实现宪政。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派出的观察团在各国建立宪政的过程中几乎成了不可缺少的角色。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国际社会的干预,阿富汗的内战肯定要持续更长的时间。

一、自然演进型

英国是这一类型的代表。英国的宪政制度是从中世纪封建制度逐步演变而来的。分封制度在英国宪政发展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分封制度使得贵族在其领地世代相传,加之,贵族通常与王室有血缘或其他非常密切的关系。这就有可能造成贵族与国王分庭抗礼的局面。中世纪英国宪政发展的过程突出表现在国王和贵族之间的斗争,以及王位的争夺上。在这一过程中,英国并不是一开始就学会了妥协,而是妥协与暴力交替出现。1215年,贵族逼迫国王妥协,签署了《自由大宪章》。而在1399年金雀花王朝终结到1485年都铎王朝建立,血腥的暴力则占据支配地位,其中长达30年的玫瑰战争最为惨烈,自相残杀几乎把贵族给杀光了。最后两大贵族之间的王位争夺以婚姻的方式达成了妥协。十七世纪中叶国王与国会因争夺国家最高权力而引发的内战,并将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最后这场革命在1688年以不流血的“光荣革命”,即国会与国王之间达成了某种妥协而结束。宪政制度能够在英国产生有赖于英国传统习惯和中世纪分封制度中有丰富的妥协因素:分封制度本身接近契约关系;继承制度和婚姻关系在扩张领土上的广泛应用等等都是某种协商和妥协的产物。最为关键的因素是盎格鲁—萨克逊的贤人会议的传统,教会的制约和习惯法的限制使得国王几乎从来都没有演变为东方式的完全不受限制的专制君主。克仑威尔在内战后借助议会军建立起来的专制统治使得英国人充分认识到,通过圣洁的革命建立起来的专制统治比传统君主制度危害更大。丰富的妥协经验和对革命以及革命建立起来的专制统治危害的认识使英国人更倾向于采用渐进妥协的方式完成政治变革。二百年来,英国能够成功避免法国革命和俄国十月革命这一席卷全球的革命浪潮的冲击,充分反映了英国宪政制度的高度适应性和稳定性。英国的宪政发展更多地表现了其自然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有许多看起来很偶然的因素对英国宪政的发展有重大影响。例如,汉诺威王朝的乔治一世和乔治二世因不会英语,逐渐对国内事务失去兴趣,便指派一名大臣主持会议,由此开创了十分重要的内阁制度。综观人类社会的民主宪政制度,其发展过程可以这样来归纳:一个国家——英国,因为各种必然的和偶然的原因发展出一种独特的政治制度,由于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政治稳定和保障人权,逐步被其他国家效仿和采纳。当然,英国产生民主宪政制度有其非常特殊的条件。

二、卓越领袖引导型

在建立民主宪政,尤其以暴力手段推翻专制统治建立民主宪政的过程中,通常会形成一个众望所归的领袖。这个有卓著威望的领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政治倾向通常决定一个国家是采用专制体制,还是采用宪政体制。卓越领袖如果选择宪政并通过自己的政治实践为宪政的运行树立典范,宪政就可能在这一政治领袖的引导下进入轨道,从而实现宪政目标。这一类型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在美国独立战争的后期,华盛顿本人在战争中建立了崇高威望,由于战争的需要,华盛顿不仅掌握着军事上的最高指挥权,大陆会议还将其他民政权力也都交给他。而这个时候美洲大陆如何发展还很不确定,十三个州实际基本上是完全独立的十三个国家。为了打仗,大陆军欠下了巨额债务,军人们也面临着在战争胜利后一贫如洗被遣散回家的局面。金融家、投机家、军人都迫切希望华盛顿进一步攫取更大的权力以保证他们债权的实现。而且当时在那时人们的经验中,几乎没有靠民主共和治理一个大国的经验。包括汉密尔顿等多人奉劝华盛顿承担起国王的责任。华盛顿当时面临的情况是当国王是几乎水到渠成的选择,而不当国王则几乎面临军事反叛这样前所未有的困境。在这段历史中,我们看到,即便以民主独立这样崇高目标组织起来的军事集团,也会发展出自身的特殊利益要求。如果我们对照中国古代,一个军事集团的特殊利益要求决不是仅仅局限于军饷这点微不足道的利益,而是可能将整个国家作为自己的猎物。在已经接近胜利的情况下,如果军事领袖不当皇帝,那他的属下就无法当宰相、尚书、省督、巡抚……。这使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很多革命,尽管其最初目的非常纯洁,到最后终究免不了走向专制,比如英国十七世纪中期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十八世纪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在决定美国未来的关键时刻,华盛顿没有动摇其民主的信念。经过艰苦的工作,华盛顿说服了那些骚动的军人,拒绝了当国王的请求,毅然决然地选择了民主宪政制度。在担任两任总统后,华盛顿拒绝第三次连任回到家乡过起隐居生活。华盛顿的这些做法无疑对美国实现宪政起了典范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是充分妥协的产物:大州与小州、联邦派与民主派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但最后都妥协在新的宪法之下。在这个过程中,华盛顿起着重要的协调和引导的作用。

人们通常注意到了美国民主建立过程中存在暴力,但却没有仔细具体分析。事实上,在独立战争之前,美国的各州都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民主,各州都有议会,乡镇一级也有民意机关。也就是说,美国的民主是在英国民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是先有了州议会,再由州议会派代表组建大陆会议,由大陆会议选派总司令华盛顿。一句话,美国是先有民主,然后才有独立战争三、不断革命型

法国是不断革命型宪政的典型。法国是英国的近邻,饱受专制之苦的法国人对英国的宪政真是羡慕之极。然而,从一个非宪政国家过渡为宪政制度通常要经过社会革命,乃至暴力革命,原因在于这些非宪政国家有着与宪政难以共存的政治传统和社会结构。宪政无法在专制传统的社会结构上建立起来;人们也无法等待整个国家通过渐进来实现这一过渡。人们既然已经认识到了民主宪政的优点就想一下子实现民主宪政,于是社会革命甚至暴力革命就不可避免了。法国通过革命来实现宪政。然而革命只能建立宪政体制,却不能使宪政很好地运行下去。吉伦特党专政、雅各宾党专政、热月党政权、拿破仑第一、第三帝国、波旁复辟王朝、奥尔良王朝、共和国……。革命在法国建立了一个又一个宪政体制,随后又被一个又一个革命抛弃了。革命成了癖好,法国陷入了灾难性的政治动荡之中。普法战争失败以后,各种政治势力纷争不下,支持君主制的仍有波旁党人、奥尔良党人和拿破仑党人。1875年1月,支持共和的修正案以353对352的一票多数获得通过。1875年7月,第三共和国宪法通过,由参议院组织法、国家权力组织法和国家权力关系法三部分组成,只有34条。这样勉强妥协产生的宪法,内容和形式都很不完善,而恰恰是这样一个不完善的宪法是法国历史上最长寿的宪法。从这段经历看,法国通过不断革命来实现民主宪政,其历程非常漫长,整个社会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更重要的是,不断革命是否能实现民主宪政并不肯定。国家在长期的政治动荡以后通常建立一个新型的专制制度以恢复政治秩序。这样,这些国家仍然面临新的实现民主宪政的任务。1875年的宪法虽然并不完善,但由于其建立在各派政治势力的妥协的基础上,因此能够成为规范法国政治的根本准则。

法国民主的最终落成是在镇压了极端势力——巴黎公社以后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法国民主是镇压了暴力革命后各派政治势力的妥协。

四、非暴力运动争取型

印度是这一类型的代表。印度在甘地的领导下同英国殖民主义者进行的长期的斗争,终于赢得了民族独立并实现了向民主宪政体制的过渡。非暴力运动争取权利的原理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如请愿、游行示威,甚至故意违反法律来充分展示自己的冤情和苦难,抵制压迫,让压迫者充分了解自己统治的残暴和不义,从而争取更多的同情,分化压迫者内部阵营。这一方式力图唤起压迫者的良知和善良的本能,从而自动放弃自己残暴的统治方式。最经典的非暴力运动是甘地1930年组织的抵制食盐法中的一幕:……盐仓外已掘好壕沟,布满铁丝网。24名英国警官指挥着400名警察,个个手执带钢尖的木棍或手枪,随时准备砸向敢越雷池者。在离盐仓100码处,队员们重新编组。第一组涉水过沟,走向铁丝网。警察用木棍狠击队员头部,一个个应声倒下,血流如注。第二队队员又踏着鲜血补上,警察照行其事。队员们没有反击,没有搏斗,甚至没有听到愤怒的咒骂,只传来低微的呻吟。队员们改变战术,他们25人一组,走到壕沟前就坐着不动了。警察照打不误,已被打倒的人还要补上几棍,鲜血从头上的伤口往外冒。一批又一批的队员前进,坐下,被打倒,躺下,没有一人还手。在甘地的鼓舞下,全国各地纷纷响应,接受鞭打与被捕入狱已成光荣与时鬃,示威群众常整夜不散与警察周旋。……就是在这样一种奇特的斗争下,英国人不堪其苦,允许印度独立。

应当指出,甘地的非暴力思想为人类解决利益纠纷和权力冲突提供了文明的解决方案:宪政制度结合非暴力运动的补充为人类最终摒弃暴力,实现政治文明化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模式。尤其考虑到,随着科学的进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发明,暴力斗争和武装冲突所造成的破坏和代价越来越大。人类甚至面临被自己的发明毁灭的危险。甘地非暴力思想的意义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1999年底,甘地被评为改变了上一个千年历史的十个最伟大的人物之一。

五、有限暴力争取型

南非是这一类型的代表。以曼德拉为代表的非国大同南非白人种族主义政权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最初,非国大继承甘地的思想通过非暴力运动来争取民主宪政。但是白人政权的残酷镇压使非国大的非暴力斗争陷入了绝境。在这种情况下,曼德拉组建“非洲之矛”这一武装组织。值得注意的是,“非洲之矛”所进行武装斗争是有限度的,它以破坏各种设施为目的,尽量避免对人员的伤害。南非争取民主宪政的方式也是对甘地过于理想化方式的发展。有限暴力斗争这一方式的运用为后来南非实现民族和解创造了了条件。在实现南非民族和解,建立民主宪政的过程中曼德拉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尽管曼德拉本人受尽白人政权的迫害,但他没有主张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而是推动民族和解。终于使南非主要政党在1993年达成妥协。1994年曼德拉被选为南非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

六、外国强加型

日本是这一类型的代表。二战以后美军对日本实施了单独占领。1946年,“盟军最高司令部”民政局在麦克阿瑟的授权下起草了《日本国宪法草案》,完全按照美国政府的意见使天皇成为为象征性的国家最高元首。日本政府在占领当局的强大压力下,被迫按照这一蓝本修改了原有宪法草案。同年11月,《日本国宪法》正式公布于世。应当指出,从原有的政治体制转化到宪政体制也是在占领当局的强大压力下进行的。因此,可以认为,日本的宪政完全是美国强加给它的。这一强加的过程是在日本完全丧失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进行的,它给日本带来了屈辱,但日本从宪政体制中受到的恩泽却是莫大的。在宪政体制下,日本经济迅速腾飞,成为第二号经济强国。此外,由外国强加了宪法并在丧失主权的前提下被外国强行加以改造,这一方式极大地缩短了漫长痛苦而又前途莫测的建立宪政体制的历程。但是,这一方式注定要遭到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坚决反对而成为一种例外。

七、国际社会帮助型

柬埔寨是这一类型的代表。1975年——1979年红色高棉统治柬埔寨造成了五分之一,约一百七十万人被迫害致死。1979年,越南入侵柬埔寨并扶植了忠于越南的韩桑林政权。这一政权受到红色高棉、前国王西哈努克和其他各派政治势力的坚决反对和武装抗击,整个国家政治秩序陷入混乱局面。在国际社会,主要是中国、美国、苏联和法国的长期努力下,终于在1991年达成巴黎协定并于1993年进行了议会大选,制定了新宪法。但是,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对原有政治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造,尤其军队没有实现国家化,终使其两大党派洪森主导的人民党与拉那烈主导的奉辛比克党之间于1997年发生冲突,拉那烈被驱逐出国。后虽各派政治势力达成了妥协,但柬埔寨的宪政前途仍有待进一步观察。国际社会在帮助一些国家实现民主宪政这一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社会于2001年在阿富汗结束了其20年的内战,建立了过渡政府,并制定了新宪法。

八、承接宗主国的民主宪政制度

这一类型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前英国殖民地国家。

民主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英国;政治文化;立宪君主制;内阁制

英国被认为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国家,但其民主制度又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无论是君主制、内阁制还是两党制,都体现着浓厚的英国文化气息,为人们从文化视角研究政治制度提供了典型案例。政治文化的提出者阿尔蒙德认为,人们对于政治现象所形成的态度类型影响着政治生活中正在进行的活动,并构成这些活动的基础,同时也被这些活动所影响。因此,研究任何一种具体的政治体系都应该对文化和结构两者进行考察,既简明扼要地勾画出一幅其政治文化最基本的轮廓的图画,从而发现文化的态度类型,同时也应该相应地勾划出一幅其结构和功能的图画。这一理论观点构成了本文写作的基本框架,即先对英国民主制度的主要特点进行简要的描述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引人英国政治文化的特点并对其进行分析;再以英国民主制度的历史演变为背景,探讨这种制度本身是如何在政治文化的影响下形成和发展的;最后就英国民主制度的整体特点与政治文化的关系做一简要结论。

一、英国民主制度的特点

(一)“虚”、“实”结合的制度设计

英国民主制度最大的特点概括起来就是“虚”与“实”的结合,这首先表现在其立宪君主制的政体上。英王虽然在政治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其权力要么只能按法律和惯例行使或受到别人牵制,要么必须在有关大臣的“忠告”并连署下行使,实际上是虚位元首,处于临朝不临政的地位。议会和内阁虽掌握实权,但也都是“虚”“实”结合的机构。议会是立法机关,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议员由宗教贵族、世袭贵族、终身贵族和上诉审贵族等组成。它和英王都只有象征性的权力,而议会的立法、监督、财政等大权实际握在下院手中。下院是议会的主体,也是代议制理论的真正体现,这不仅表现在其议员通过普选产生、定期更换,而且表现在它是内阁制的基础。英国内阁由英王授权在下院中获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组建,成员必须是议员;内阁对下院多数负责,若下院通过对其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提请英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选,这是“实”的一面。“虚”的一面表现在,下院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反对党,受法律保护,平时组成“影子内阁”,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当执政党大选失败后,反对党便可迅速取而代之,“影子内阁”成为“执政内阁”。这充分体现了“虚”与“实”的动态平衡。

(二)“议会至上”的民主政体

英国民主制度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议会至上”原则,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前述内阁制就是这一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而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关系上,议会上院是英国最高法院,具有除苏格兰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大法官是上院议长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长,同时还是内阁和执政党成员。这种制度设计说明,英国政治中的三权并未分立而是合一的,但依然起到了权力制约权力的作用。在洛克看来,其原因在于立法权的牵制和平衡不是来自政府权力内部,而是来自社会和公民。因为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这种制度安排是为了保障执行权与立法权一样均受社会和公民权力的支配,从而使整个政府权力系统不偏离公民对政府权力委托时的宗旨,保障公民的公共利益。但洛克同样认为,人民享有的权力是最后的权力,即当人违背他们的利益时推翻他的权力。当然,这种权力的经常行使必会带来极不稳定的政局,这显然不符合英国政治的历史。.事实上,相对于提出过三权平行分立思想的法国来说,英国的政局要稳定得多。那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英国政府能在没有制度性制约力量的条件下既不滥用权力,又能保持政治生活的正常运行呢?英国成熟的两党制给出了答案。

在英国的两党中,执政党虽然可以通过控制议会使政策符合自己的利益,但仍然必须考虑其他阶层、集团和群体的利益,这样才能避免压力集团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导致其丧失过多的选票。另一方面,反对党的作用更具有英国特色。首先,只有在下院选举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才能成为合法的反对党,起到监督执政党的作用。其次,反对党在监督时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一味攻击,还必须提出相应的具有建设性的能取代执政党的政策。这就既发挥了监督作用,又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同时,“影子内阁”制度的存在也使得执政党在失去人民信任被“最后的权力”推翻时不至于出现长期的权力真空,从而保证了政局的稳定。因此,两党在制度框架内的合法竞争实际上最大程度地弥补了制度设计中立法权至上带来的权力不平衡,在实践中还是实现了分权制衡,只不过不是行政立法权的相互制衡,而是具有不同利益和价值取向的两党之间的制衡。这说明,没有两党的制衡就没有三权的制衡,成熟的两党制实际是三权分立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由此看来,无论是“虚”“实”结合的立宪君主制,还是以成熟两党制为核心的议会内阁制,都有着精巧的运行机制;要想深刻理解其内涵不能仅仅用制度理论加以简单解释,还必须深入到英国政治文化的内核中去,结合制度本身的历史演变过程,探询其形成和发展的文化根源。

二、英国政治文化的特点

阿尔蒙德将政治文化解释为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的。因此,在对英国的社会历史背景考察之后,本文认为可以将英国政治文化的特点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即源于贵族文化的顺从型政治态度和源于理性精神的对渐进主义行为方式的信仰。

(一)贵族文化与顺从型的政治态度

顺从型的政治态度是指公民在心理上对政治生活中的权威表现出一种顺从的态度,即认为有一些人比其他人更适合来进行统治,其领袖与大众舆论稍有隔离,但仍有责任根据公共利益进行统治,并最终为这种统治承担责任。顺从型政治态度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源于英国的贵族文化,即整个英国社会都具有的贵族精神的崇尚心理。英国的贵族精神主要包括:一,骑士精神,勇敢、浪漫、行事光明磊落;二,强烈的自立精神和欲望;三,强烈的主人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四,对知识和文化的推崇。尽管这些精神特质在欧洲其他国家的贵族中也或多或少可以找到,但英国的特点是整个民族都形成了一种向贵族看齐的文化传统和氛围,并深深地融人到了英国人的血液里,使他们产生了一种浓厚的、挥之不去的贵族情结,即使在资产阶级不断壮大、资本主义价值标准逐渐确立的情况下依然如此。

(二)理性精神与渐进主义

在哲学基础上,理性精神源于经验主义,认为可以通过对客观现象的观察和逻辑推理来认识世界,而实验则是达到这种认识的必备手段。因此,理性精神的产生源于近代科学的出现,一开始就带有否定上帝的激进主义色彩,在社会政治领域则表现为对自由、平等、反专制主义等思想的颂扬。但是,英国的理性精神同样在保守主义的影响下蒙上了一层有节制的色彩,它使习惯于渐进处世的英国人在坚持理性的同时也在精神领域将宗教保留了下来,其直接政治后果就是导致了英国政教分离的传统。宗教和上帝只存在于人们的心中,负责解决精神领域的重大问题,而在现实世界里,英国人的上帝则是牛顿,是自然神论,是主宰万事万物的理性和规律。正因为如此,才有了世俗的政治生活,才有了洛克的自然权利论,才有了英国民主制度乃至整个西方民主制度的诞生和成长。值得注意的是,英国人的理性精神是与他们的实用主义传统结合在一起的,这一点明显区别于法国人的理性精神。法国虽是启蒙运动的发源地,但由此发展出来的理性精神却与法国人天生的理想主义气质结合在了一起,因此表现为对绝对完美的追求。而英国人的理性精神在实用主义的影响下追求的却是一种相对完美,这一特点对英国人的渐进主义政治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

渐进主义是英国政治文化的另一大特点,也可以说是最基本的特点,决定了英国人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是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两大思想传统合力作用的结果。一般人认为英国是典型的保守主义国家,守成、持重,但也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应当说,这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但英国的保守主义还有更深一层的内涵,即它并不是抱着传统的东西不放,不思进取,反对一切革新,而是对变革的进程和方式持稳重态度。当现存制度尚能维持,仍可继续时,它就坚定地守住阵地,不肯改革;但当已有的体制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时,它就允许某种程度的变化,并在这个新的变化的基础上把守新的阵地,成为反对新的变革(同时也反对倒退)的守成力量。或者按20世纪初保守党政治家休·塞西尔的说法,保守主义实际是人类对未来不可捉摸之命运的恐惧与惶惑。但另一方面,英国文化中同样包含着激进主义的一面。“激进”虽然不一定是“激烈”或“偏激”之意,但肯定代表着一种彻底的革新。英国的激进主义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是在与王权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其要义是反对集权和专制,反对国王干涉和剥夺民众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要求回到原始状态的平等中去,消灭一切不公的现象。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这种要求更多地表现在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上,而反映在政治领域就是要求扩大议会权力以制约王权。但实际上,保守主义者和激进主义者各自都包含着对方的要素,因此二者都是理性精神的虔诚信徒。保守主义要求延续传统,而对于生而自由的英国人来说,自由必定是传统的重要内容,这与激进主义回到自由平等状态的主张如出一辙。所以,每每在遇到重大的政治问题时,保守主义者和激进主义者总能倾向于用妥协的方式解决彼此争端,融合为渐进主义的文化传统,表现为对渐进主义处世风格的信仰。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英国政治文化中理性精神和渐进主义实际是一对同义词。由此,理性精神是渐进主义产生的前提,而渐进主义则是理性精神发展的必然结果。

顺从型的政治态度和渐进主义的政治信仰是英国政治文化的两大核心,它们通过影响英国人的政治行为方式深深地融入到了英国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之中,成为了影响英国民主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英国民主制度的文化成因

通过考察英国民主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可以发现,对王权的不断限制构成了其中的一条主线。而在这一主线的演进过程中,无论是早期贵族会议的制约,或是之后议会的产生,还是后来的一系列议会改革以及两党制的逐渐完善,都深刻体现了英国政治文化对促进现代民主制度成长的巨大作用。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顺从型的政治态度与立宪君主制的确立

在现代议会产生以前,英国政治制度中起到限制王权作用的常设性机构是贵族会议,尽管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议会,但代表了英国人为维护权利与王权斗争的重大成果。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为权利进行的激烈斗争中,英国人却表现出明显的温和态度。比如,当1215年国王约翰在战争和纳税冲突中被打败后,贵族们依然通过签订《大宪章》的方式将其保留下来,而不是用暴力推翻国王的统治,这一点决定了议会要在与国王反复斗争中才能逐渐壮大起来的制度演变过程。因此,到都铎王朝时,议会的权力虽然明显增加,但王权却依然强大,以至于形成了典型的国王议会权力平行的二元政治结构。之后的1688年“光荣革命”尽管根本上源于新兴资产阶级与国王争夺权力而爆发的内战,最终也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政体,但形式上却是君主再次被法律文件保留下来,所不同的只是新君主替代了旧君主,权力也受到了更严格和详尽的限制。虽然这些限制经过以后的《王位继承法》等法律和数次议会改革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议会也最终取代国王成为英国政治中的实际权力中心,但不能否认的是,国王始终没有被推翻,而且存在于英国民主制度发展的整个过程之中,只是实权被不断剥夺。其原因就在于,对权力顺从的政治态度使英国人相信权力一定要被少数精英掌握,也许这样会使他们脱离公众舆论,但能更好地保持社会稳定。而以英王为核心的贵族集团就是这种精英群体的代表。尽管他们丧失了实际权力,但仍然是整个英国社会的精神纽带,让人们从心理上自觉地顺从于现有体制,排斥剧烈的变革,使政府避免了采用威权政治的统治方式,也使英国社会避免了在急剧变化的世界中出现严重的动荡甚至分裂。但顺从归根到底不是服从,对君主的保留也不是要实际接受君主制,而是仍然要求统治者按照民主原则对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因为,对贵族文化和精英的崇尚毕竟只是一种心理倾向,它并不能代替人们的物质利益,这些利益的实现和维护最终还是要依赖民主制度的成长。所以,当那些新兴资产阶级通过购买爵位和联姻成为新贵族获得心理上的满足之后,又要在君主制的框架下实践民主制的原则,使这两种本来对立的制度在贵族文化的调和下实现融合,并最终建立起立宪君主制的独特政体。这一政体不仅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妥协的政治结果,更是英国人对贵族阶层崇拜的文化结果。(二)渐进主义政治文化与议会内阁制的形成与发展

蕴藏于民族性格之中的理性精神与实用主义传统紧密结合在一起,促成了英国人对渐进主义行为方式的坚定信仰,在政治领域的表现就是他们总能通过某种妥协方式处理彼此的分歧,这对英国形成独具特色的议会内阁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英国内阁制是以两党制衡为核心的,因此,其形成与发展与两党制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过程的两个侧面。“1832年之前的英国内阁制发展宛如一辆缺少驭手的马车,时而疾驰,时而缓行,间或倒退。”在此期间,英国两党通过英王任命获得执政权,但也出现了现代内阁制的一些基本要素。比如,1721年沃波尔作为多数党领袖主持内阁,但在1742年辉格党分裂,他得不到多数支持只能自己提出辞职。1781年,诺斯因英军在北美独立战争中的失利备受抨击,结果率内阁集体辞职,但此时还不是因为失去下院多数信任而集体辞职的。1783年,英王乔治三世启用年仅24岁的小皮特担任首相。为获得信任,小皮特提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大选,结果获得议会多数执政,开创了英国政治史上的新惯例。与此同时,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和完成,新兴工业资产阶级通过1832年议会改革获得了更多席位,从而带来了党派竞争的变化。保守党和自由党都通过整合力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不仅推动了现代政党的出现,而且还增强了它们与王权斗争的实力,这也推动了现代内阁制的形成。1834年,皮尔为获支持仿效小皮特解散议会重新大选,结果没有获得议会多数,只能被迫辞职,这进一步强化了内阁要由获得下院多数席位政党组成的惯例。于是1841年,皮尔在缺少王室支持的情况下单靠竞选胜利组成内阁就成为了英国现代内阁制形成的标志性事件。它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来源已逐渐从国王转向了议会,这是对“君权神授”理论在实践中的否定,也为之后以两党稳定轮流执政为核心的议会内阁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一历史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就是,两党始终通过和平竞争方式而不是暴力方式完成权力的更替。反观同一时期的法国,尽管也有宪法与制度的约束,却经过了多次革命和五次共和国才最终建立起现代民主政治的框架。这说明,制度只是民主的一个方面,关键是要有民主的文化与之相配合。在英国政治中,这种文化上的民主就是与实用主义相结合的理性精神,即渐进主义的行为方式。它使得两党在坚持各自利益的同时总能通过妥协来解决矛盾,避免了因各自固执己见而导致政治僵局或者暴力冲突,也使得基本的民主原则能在没有成文宪法保护的情况下完全按照一系列惯例正常运转,真正实现了民主文化与民主制度的完美结合。

渐进主义对英国内阁制形成与发展的影响还通过促进两党政策趋同的过程具体体现出来。早在19世纪,工业革命带来的自由竞争使整个英国社会都沉浸在追逐利润、要求民主改革的氛围之中。因此,尽管当时保守党继承了托利党的传统,但除了代表地主贵族以外,还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比如主要领导人皮尔就出身于大工厂主家庭。这就使他们在对待工业革命和议会改革的问题上更加温和,如承认1832年改革的重大成果,而且在宗教问题上也更加宽容。同时,面对不断扩大的无产阶级运动,两党也较容易取得一致,即通过和平更替政权的方式来制造一种民主氛围以缓和阶级矛盾。进入20世纪后,英国两党的政策趋同现象更为明显。首先是二战中各党派在战争政策上的共识;其次是二战后,工党凭借福利政策上台执政,之后保守党主动自我调整,两党形成了30年的社会民主主义共识;再次是20世纪80年代,面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严重的“滞胀”危机,以撒切尔夫人为领袖的保守党重新强调自由市场政策的重要性,以此缓解了经济危机并得以长期执政。在压力下工党也不得不作出自我调整,两党由此形成了直到90年代上半叶的新自由主义共识。到了20世纪末期,“第三条道路”的出现为这一古老的英国政治传统赋予了新的内容。作为一种政策,“第三条道路”的核心价值就是超越“左”“右”之争,将福利国家政策和自由市场政策结合起来,在保证人们基本福利水平的基础上,变消极福利为积极福利,增加对人力资本的投资,激发人们的劳动潜能,从而提高国民经济的竞争力。布莱尔首相提出这一政策的初衷就是要改变工党一直奉行的公有制激进主张,希望以渐进改革的形象获得更多中产阶级的支持。事实证明,这一改变不仅使工党连续三届击败保守党长期执政,而且也使英国成功地应对了全球化的冲击,科技竞争力始终位于世界前列,并成为欧盟中近几年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远高于法、德两国。可见,无论是早期的保守党和自由党,还是后来的保守党与工党,虽然始终存在政见分歧,但在一些重大政策问题上却一直保持着妥协与渐进变革的政治传统。这就为两党通过选举的方式轮流上台执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这一点才真正是两党制和内阁制的核心所在;否则就是只有分立的两党却没有妥协,最后便会导致政治上乃至整个英国社会的分裂。在充满挑战的全球化时代,一向被认为保守稳重的英国却能比一向激进的法国更主动地变革,这一稳一变中间体现的正是理性精神为大不列颠民族发展所注入的强大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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