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聘用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男/女,岁,族,身份证号码:,《医师资格证书》号码:,拟聘为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拟聘用期限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发时间(章):
注:⒈本表由各注册机关自行印制、
⒉凡“证明”中未明事宜,可要求聘用机构及医师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近期
二寸
免冠
正面半身
彩色照片
毕业学校毕业年月
医学学历所学系、专业
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医师资格
证书编码□□□□□□□□□□□□□□□□□□□□□□□□□
医师级别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
(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拟聘用单位名称
拟聘用单位地址
任
职
经
历
聘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备
注
医师执业注册拟聘用证明
我院(所、站)拟聘用同志为科医生。该同志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或者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formatstrongid_0##formatstrongid_1##fo(来源 wWW.haOWord.COM)rmatstrongid_2#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照片毕业学校学习专业学历身份证编号现技术职称参加工作时间聘用单位、科室及岗位任职经历单位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备注#formatstrongid_3#
第二篇: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医 疗 机 构 聘 用 证 明
医 疗 机 构 聘 用 证 明(示范性文本)
注:本表是医师执业注册专用,由聘用机构填写。下载打印的表格格式应与网上的表格格式完全相同,不得自行更改。采用a4纸打印。
第三篇:医疗机构聘用证明、试用期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注:本表是医师执业注册专用,由聘用机构填写。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四篇: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姓名性别
医 疗 机 构 聘 用 证 明
注:本表是医师执业注册专用,由聘用机构填写。下载打印的表格格式应与网上的表格格式完全相同,不得自行更改。采用a4纸打印。
医 疗 机 构 聘 用 证 明(示范性文本)
注:本表是医师执业注册专用,由聘用机构填写。下载打印的表格格式应与网上的表格格式完全相同,不得自行更改。采用a4纸打印。
第五篇: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男/女,岁,族,身份证号码:,《医师资格证书》号码:,拟聘为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拟聘用期限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发时间(章):
注:⒈本表由各注册机关自行印制、
⒉凡“证明”中未明事宜,可要求聘用机构及医师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医疗机构护士拟聘用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男/女,岁,族,身份证号码:,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特此证明。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男/女,岁,族,身份证号码:,《医师资格证书》号码:,拟聘为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拟聘用期限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发时间(章):
注:⒈本表由各注册机关自行印制、
⒉凡“证明”中未明事宜,可要求聘用机构及医师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近期
二寸
免冠
正面半身
彩色照片
毕业学校毕业年月
医学学历所学系、专业
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医师资格
证书编码□□□□□□□□□□□□□□转载自,请保留此标记□□□□□□□□□□□
医师级别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
(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拟聘用单位名称
拟聘用单位地址
任
职
经
历
聘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备
注
医师执业注册拟聘用证明
我院(所、站)拟聘用同志为科医生。该同志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或者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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