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委员履职报告(精选5篇)

青年委员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我非常热爱人大代表这个职务,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活动的关系,不管学校工作多忙,凡是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活动,我都积极参加。学校办公室设有主任、秘书,但是与代表活动有关的事情我都亲自动手。我的办公室订有《中国人大》、《人民之声》、《人民代表报》等报刊杂志,书架上有各种法律法规书籍。我在电脑上建立了人大代表网页,每天早晨上班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上网浏览人大及代表工作信息。每次代表活动前,我都针对活动内容,自己动手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活动结束后,将会议报告、决议、决定、领导讲话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在此基础上,我经常结合自己参加代表活动的体会,撰写文章,研究代表履职工作,宣传人大代表的作用和人大制度的优越性。几年来,我共写出调研报告18篇,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文章12篇。我撰写的文章大体上分以下几个方面:

在党的中心工作上“做文章”

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一部分,代表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新时期的代表活动只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去开展,才会收到好的效果。

1998年1月,吉林市委提出了实现跨世纪发展五年规划。当时,全市经济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而与之不相称的是一部分市民文明素质较低:在公共场合乱扔乱吐,邻里打架斗殴、居民楼空中抛物等现象时有发生。1997年国庆节期间,摆放在江城广场的200盆鲜花一夜之间不翼而飞。这些给了我不小的触动。我想:吉林市要得到长足发展,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而良好的社会环境亟需市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于是,我在吉林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开展评选万名文明市民活动的建议,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这项活动在吉林市连续开展了5年,不仅提高了市民的整体素质,也创造了和谐文明的氛围,改变了城市的面貌。

2004年10月,我以人大代表的视角,将吉林市开展评选万名文明市民活动的经过和取得的良好社会效果,撰写2篇文章,先后在《人民代表报》、《检察日报》上发表,展示了人大代表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推动、促进了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其中:“唤起民众千百万”分别荣获了《人民代表报》纪念人大制度建立50周年“亲历人大”征文奖和吉林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奖”。

在群众关注的热点上“做文章”

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忠实的代言人。要做好代表工作,就要经常深入群众之中,了解他们关注的热点,反映他们的要求和呼声。

近些年来,国家互联网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人们享受高科技带来的便捷信息传递、丰富的娱乐内容的同时,出现了网婚、网恋、,甚至利用互联网进行、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那些开设在校园周边的网吧常常使一些青少年沉迷其中,夜不归宿,荒废学业,有的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引起了广大家长和教师的关注和担忧。作为一名工作在教育一线的人大代表,我感到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2006年1月,我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文章,先后在《吉林人大》杂志上发表了“青少年与网络:让人欢喜让人忧”、“未成年人犯罪――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2篇文章,对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网络聊天、游戏、婚恋、等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刻地分析,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指出了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尤其是给青少年带来的严重危害,建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努力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管理互联网;要规范网络建设,提升内容品味;要整顿治理网吧,加大监管力度;要教育青少年网友,把握正确方向等。文章发表后,引起了各级政府对互联网建设和青少年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教师的好评。

在提高代表、委员履职水平上“做文章”

人们习惯把编制、人事工资关系不在人大常委会的委员称为“兼职委员”。目前,在县、区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兼职委员约占60-70%。由此可见,充分发挥兼职委员作用,对于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2005年2月,我结合自己几年来履行代表职责的实践,撰写了“坚持做到‘三要’,当好‘兼职委员’”的文章,在《吉林人大》2005年第2期上发表。我的体会是,要当好兼职委员,应做到“三要”,即:一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履行委员职责的关系,按时出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检查等活动。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保证出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二要在会前做好准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情况和群众的要求;认真阅读会议报告、汇报等文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和归纳,写出发言提纲。三要做好会议发言。要紧扣主题,态度鲜明;肯定工作要全面、客观、公正,一分为二;分析问题要有深度,建议要有可操作性。

2007年4月14日,我在《人民代表报》发表了“不负重托,履职尽责”的文章,介绍了自己当代表的做法和体会:做“监督员”,支持政府开展工作;做“服务员”,为群众办实事;做“宣传员”,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文章发表后,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人大代表、委员的来信来电,就履行好代表、委员职责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有的还成了好朋友。

青年委员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种种迹象显示,具有西部履职经历的官员,其政治地位开始受到重视。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名单中,除曾空庆的张德江外,共有6名具有履职西部经历的官员。他们分别是: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现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宣传部部长、前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现任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现任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前贵州省委书记:现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前陕西省委书记赵乐际:以及现任北京市委书记、曾履职长达十一年的郭金龙。

而此前的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中,履职西部官员的比例相对较小。如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从西部直接提拔的有时任四川省委书记的、时任重庆市委书记的贺国强以及时任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的王乐泉等(刘云山虽然曾有履职西部的经历,但履职时间较早)。

在十七届中央政治局中,王乐泉继续留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从重庆市委书记任上晋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此后调往广东履新(虽曾履职重庆,但其是从商务部部长任上调往重庆的)。

晋升至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的西部官员大部分都曾深耕于西部地区。如,其经历蒙藏两地历练,此前曾在工作近20年,目前又主政内蒙古。现任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也是一位资深西部官员,其仕途起步于四川,之后进入履职,官至自治区党委书记,前后在西部工作了34年。

新任中组部部长的赵乐际更是一位“老西部”。赵乐际生于西安,仕途起步于青海,从青海省商业厅通讯员干起。2003年,46岁的赵乐际出任青海省委书记,成为当时中国最年轻的省委书记。2007年,赵乐际回到家乡,出任陕西省委书记。赵乐际在陕西的5年,被认为是陕西发展最快、变化最大、人民福祉不断提高的5年。升任中组部部长,是赵乐际在仕途发展上首次离开西部地区。

与赵乐际同时进入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刘奇葆也曾在广西、四川两地长期工作,经过多重历练,特别是经受住了汶川地震的“大考”。若加上此前早已掌管中办的,中共中央书记处已有3名近年在西部地区履职的官员。

坊间舆论认为,有西部地区履职经历的官员地位吃重,并非中共高层的一时之举,而是经过长期酝酿和筹划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12年,大批干部奔赴西部支援地方发展,这些人的奉献和功绩理应得到相应的关注和重视。

早前,在所作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曾对照顾相关官员有过专门的论述。他说:“要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

青年委员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自当选十四届人大代表以来,为加强自身的履职能力,本人积极参加市、县人大组织的各类学习,借助巡视活动平台,主动与各位代表交流。通过阅读文件报刊、媒体报道等,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和的讲话精神,坚持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带头学习、带头实践,以“理论融于实践”为立足点,深刻认识十精神的重要意义,把报告里提出的目标、要求、规划等变为自觉的实践行动,凝聚到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上来。在每年市人代会召开期间,我都认真参会,听取政府、人大、检察院、法院的报告,认真行使代表职责、参政议政。日常工作之余注意阅读市人大常委会文件、人大刊物、人大工作信息、工作通讯,及时了解人大工作,不断增强代表意识。通过学习,我进一步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意义,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感觉到要想不辜负选民的希望,真正当好人民代表不是容易做到的,应该努力学习和工作。

任职以来,我坚持处理好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时间,做到两不误、两促进。我始终保持强烈的代表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参加的主要活动有:参加海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视察,参加2次甘蔗地区、上街青口地区安置房、体育馆等基础设施的调研,参加市民广场、民俗园以及上街、竹岐、青口社区文体设施的调研,参加____市安置房建设的调研,参加____市对____电力建设情况的评议,参加市人大组织的市建委交通建设反馈会,参加市中院的巡视,2次在县法院听取市法院、县法院的工作汇报,为了解社区治安管理情况与新店派出所负责人进行了交流。

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倾听、收集部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我提交了“尽快解决南平东路建设中遗留的问题”、“关于市政道路改、扩建实施过程中的几点建议”、“关于公交站台设置的若干建议”、“关于道路交通指示牌设置的建议”等四件建议,并得到了____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运输委员会、公安局等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其中,对“南平东路建设遗留的问题”、“市政道路改、扩建建议”、“道路交通指示牌设置”等建议得到采纳,但对“公交站台设置的若干意见”的广告牌设置、各公交站台的更新情况表示不满意,为此与运输委员会一同到现场就公交站台设置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流。在与市民的交流过程中,我也积极宣传市委的中心工作和人代会精神,帮助沟通政府和群众的联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按合格代表来衡量,我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要积极向各位代表学习。特别是通过这次述职,让我静下心来回顾一年多来的履职情况,发现:____.关注的问题不够宏观,未能就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意见和建议;2.由于工作地域变动与原选区联系不象以前那么多了。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将更加积极地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并积极走访____各乡镇,收集当前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重点围绕社会、城市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方面提出有效的建议、意见。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十精神,通过学习时事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知识,丰富自己,并积极当好宣讲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员。

二是深入____各乡镇,了解乡镇、村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通过编制____供电公司历年的用电量数据,为____各乡镇经济发展提供参考。

四是认真做好每次调研、视察记录,撰写

青年委员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广西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名。

一、招聘岗位简介

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是中共北海市委员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公务员管理机关),本次公开招聘岗位为办公室主任助理、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干各1名。

二、招聘条件

(一)办公室主任助理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文秘、汉语言文学类专业优先(不限于以上专业),有办公室工作经历者优先;

3.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熟悉公文规范和文字处理;

4.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和打印、复印、投影等办公设备;

5.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的条件。

(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干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社工专业优先,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或社工工作经验者优先;

3.热爱青少年工作,工作主动性强,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4.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的条件。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招聘按照招聘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核、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2月2日—3月22日

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考试报名登记表》后,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资格审核

网上报名后,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报考条件进入面试范围的应聘人员将电话通知。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的全过程,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名资格,情况严重者将通报有关部门,记录考生诚信档案。

(三)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无领导小组讨论、个别谈话等形式。

资格复审:面试前需携带《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考试报名登记表》9份(该表上的照片可以为电子照片打印)、《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考试诚信承诺书》1份,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背面注明姓名),同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经历证明等其它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通过的,发放面试准考证。

(四)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名额空缺,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体检费用自理。

四、工作待遇

体检考察通过的人员先实习试用,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4个月,工资2400元/月(含购买保险),试用期工资2000元/月。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购买社保,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79-2660055(限于工作日上午10:00-12:00)

青年委员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专职代表还是兼职代表?

2023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代表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并增加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意味着,专职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工作室的探索被立法“封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解释称,“ 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紧随其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这两条规定在人大实务界、学术界引起巨大反响和争议。有学者认为,代表法修改应增强代表履职行权的动能,对于“代表专职化”、“代表工作室” 的探索“允许试,不必急于下禁令”。

人大实务界则倾向于维护宪法关于代表兼职制度的原则,认为代表制度“大改”条件尚不成熟。

按照宪法原则,我国实行兼职人大代表制度,此番修改代表法,再次宣示兼职代表制度,并不意外。倒是代表个人工作室的去留问题成了此次修正案的最大争议。

近年来,“人大代表工作室”一度成为“民主时尚”。2004年3月,温州市人大代表周德文在全国率先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而最引人注目的是2023年6月,四川省罗江县试行县级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全国首位专职人大代表李国喜的工作室高调出场。

然而,就在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两天后,2023年8月25日,历经5年已接访3000余件投诉,接待2万余人的“杨剑昌人大代表接访室”宣布关停。9月1日,运行仅2个月的四川罗江首个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更名为“幸福促进室”,李国喜的身份由专职县人大代表变为调解员,而此前李国喜代表的主要工作是监督政府工作,接待选区群众,听取和反映社情民意。

此次修法禁止设立“代表个人工作室”,但是由人大常委会主导设立的代表联络站则不在禁止之列。目前,在广东、浙江等地的人大代表联络站依然正常运转。

2023年9月28日,在“中国人大网”的在线交流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回应了关于“是否设立代表个人工作室”的争议。代表法修正案的二次审议稿和修改后的代表法,仍然延续否定专职化代表与禁设代表个人工作室的思路。

履职报告首次写入法律

20世纪90年代,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在不少地方蓬勃开展,但无论是官方还是坊间,加强对人大代表监督的声音依然不绝于耳。

这次代表法修正案回应社会期望,强化对代表的履职监督。修改后的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应该说,这是对地方人大推行包括代表述职在内的履职报告模式的肯定和拓展。这一制度设计将激励代表主动积极履职,堪称此次代表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代表述职开始向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延伸。浙江省的做法是地方创制的一个缩影。2023年9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试行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提名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条件。浙江省健全代表履职激励机制的做法,无疑契合代表法修改意图。

202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报告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从立法意图来说,新法为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述职和报告履职情况留下了较大探索的空间。

“代表话语”更有分量

近些年来,全国和地方人大组织的专题调研大大丰富了代表的履职“素材”。这次修改代表法,专题调研被上升为法律规定。

提交一审的草案稿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代表的调研报告能得到运用吗?”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建议,应明确对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以增强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意见据此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也就是说,向代表反馈的不是处理报告本身的情况,而是如何处理代表在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此举有助于增强有关机关、组织的责任意识,保障代表的“话语分量”。

修改后的代表法还明确规定了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时限,“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同时,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代会。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代表建议办理中的“见面率”、“问题解决率”,防止建议办理中搪塞、敷衍代表的现象。

“红帽子”不能用来牟利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界、新兴社会阶层人士当选为人大代表,人们称之为“红顶商人”。“红顶商人”走进国家权力机关政治殿堂适应了社会转型期代表结构的变化。但是,现实中,有少数企业家代表借助头上的“红帽子”为私人谋利益,甚至以代表身份干预司法、执法,这显然与人大代表的职责相悖。

提交一审的草案稿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在审议中,有关“人大代表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规定引起热议。有的委员认为,代表行使公权力,应当强调不得从中牟取个人利益,也不仅仅局限于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是干涉招投标,在其他领域也可以牟利;同时,有的代表的本职工作与代表职务有密切联系,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修改后的代表法第四十六条最后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把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严格区分,实际上是防止利益冲突”。

代表能力上升到法律高度

“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修改后的代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把提高代表能力作为义务性规定,从履职培训、保障知情权、经费保障、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人身特别保护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新法指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中央“9号文件”提出要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服务。新修改代表法把人大代表“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列为代表权利。新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2004年初发生了全国人大代表自费打电视广告征集议案的“周晓光现象”。 一年后的中央“9号文件”不提倡代表自己掏钱办国家的事。对此,新法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此外,新法还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此次代表法修改突出加强了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组织服务保障,无疑反映了国家对代表履职保障的不断优化。

罢免人大代表不是传说

近年来,有关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除了溆浦县的“获刑”代表被成功罢免外,许多罢免行动不过一纸动议而已,似乎没有成功的范例。

“选民提出罢免案连进入法律程序都很难,更不用说罢免了”。曾参加罢免动议的选民发出感慨。

提交一审的草案对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罢免难”问题作了设计: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对于草案的这一规定,有人提出,罢免人大代表不应局限于这两种情形,否则很容易让人“误读”为其他“问题代表”不属于罢免范围。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草案修改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乔晓阳解释,选举法对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决定,没有必要规定对哪些代表可以罢免。

由此可见,选民主导罢免“问题”代表或许将不再是传说。

稳健修法的政改信息

关注代表法修改的政治生态,不难发现:有了中央“9号文件”的规定和党的十七大关于“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要求,整个代表制度的框架不可能有实质性改动。

退一步讲,即使实行专职代表制度,也要先动宪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修改代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权力改变代表制度的基本原则。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代表法修改决定获得通过后的讲话中指出,代表法修改“遵循宪法和代表法的基本原则,对代表法的部分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与网友交流时表示,代表法修改的一项原则是,“认识尚不一致的,可以暂不作规定,继续深入研究”。

换而言之,代表法修改,是代表制度的转型,而不是转身。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转型,代表工作的环境和条件日益变化,代表法还有修改的空间。学界和公众对代表法修改,乃至其背后的政改趋向寄予了深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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