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申请报告(精选5篇)

奖金申请报告范文第1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从X年X月X项目开工至今,项目部全体员工在的X领导下,团结一致,吃苦耐劳,不畏困难,不断改进和精化管理,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得到了业主领导的一致认可。

期间,X市电力质监中心站、X市重大办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先后多次到X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多次对我监理部在工程监管中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为公司赢得了荣誉。

为进一步提高我监理部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团结一致地争创X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X市建设工程金刚奖和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特向公司申请给予元奖励,我项目部全体员工将以此为荣,再接再厉,为公司的荣誉和利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望公司领导审核批准为感!

奖金申请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二)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三)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已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

2023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奖励金从2023年6月起计发。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依法享受奖励待遇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奖励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县级财政负担4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集中受理申报、审批一次。申报、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程序为:

(一)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或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间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

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初审(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应配合户籍地做好审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再次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居委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人员名册》,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局。县级人口计生局复核无误后,与历年所报人员名单(剔除退出人员)一起汇总,以报告(附符合发放奖励金条件的人员名册)的形式,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市辖区人口计生局同时报送所属市人口计生委)和本级(或所属市级)财政局。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对各县级人口计生局报来的报告及名册进行汇总,向财政厅申请本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奖励资金。

财政厅对所需资金报告进行审核后,会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联合行文将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奖励资金使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以及需要本级配套的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发放机构,并督促发放机构将奖励资金及时划转到申请人开立的实名制账户。

第六条 领取奖励金后又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发放奖励金,已领取的奖励金由原发放单位收回。

第七条 对不再符合奖励金发放条件或因死亡退出奖扶的,当事人居住地的社区应及时汇总(当事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向户籍地社区通报情况),按照上述报送时间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退出机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每年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提供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数。

奖金申请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38号)要求,设立*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为加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作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全县服务业发展。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现代物流、商贸等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和重大服务业项目前期工作等。县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县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申请县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县办理并在*县缴纳各项税费;

(三)符合《*县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龙政发〔20*〕26号)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下发申报县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通知。申请县服务业引导资金应根据要求,向县服务业办公室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县服务业办公室。

第八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产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二)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单项奖励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申请人认为能反映其服务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表(包括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和按季结息单;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项目单位履约承诺情况;

(七)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县服务业办公室组织财政、地税、国税、发改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评审后,编制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提交县政府财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资金拔付

第十三条对核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其所享受的扶持款项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予以拨付。扶持资金具体拨付方法及额度按照龙政发〔20*〕2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单项奖励类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经公示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等工作经费,每年从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年初由县服务业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服务业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县发改局,专款专用。

第六章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自身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审计与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十七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的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县服务业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项目在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依法收回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等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县服务业办公室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奖金申请报告范文第4篇

一、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二)“新药港”建设奖励;

(三)市政府组织的“新药港”建设重大活动、医药论坛、技术讲座、专业培训、中介机构及国内外医药行业考察调研所需支出等;

(四)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新药港”建设的其他支出。

二、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一)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1.资助范围:

(1)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企业;

(2)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等产业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2.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在*市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推进“新药港”建设。

(2)申请项目必须有企业自筹资金予以保证,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产业化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3)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4)申请项目的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5)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已获得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二)资助重点。

1.医药企业自主研发、技术引进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生产等发展项目;

2.与产业化相衔接的项目研究开发,兼顾重大医药新产品的前期研发和重点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立项和评审程序。

1.立项申请。市经委负责受理企业的立项申请。原则上每年年初组织项目的集中申报,即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填报《*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申请表》、《*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建议书》,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预审同意并汇总后,一式5份报市经委。

2.项目评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市经委受理企业项目立项申请后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集中初审,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由市经委负责组织省内外医药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前10日向市经委报送评审资料一式20份,必要时可请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答辩。

3.项目评价: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对企业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产业化前景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项目可给予资助。其中,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4.项目立项: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评审可予资助的项目作为拟安排资助项目进行立项。立项结果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资助程序、资助标准、资金拨付。

1.资助程序。对已立项项目,由有关单位分别审核确认项目实际投资额。其中,计划总投资在150万元(含)以下的研究开发项目,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区、县(市)企业由各地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计划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全部产业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并随附《*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各区、县(市)财政局对项目截至上一年度末实际投资额的审核确认意见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式2份分别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复审;通过复审的项目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列入预算。同时,由市经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合同书》。

2.资助标准。

(1)医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研究开发项目:重点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一般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

(2)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重点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一般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

(3)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助的资金额度和方式由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市级企业的资助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项目,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市财政给予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资助;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企业项目,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给予资助。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3.资金拨付:列入预算的项目,计划投资额在150万元(含)以下的研究开发项目,先拨付70%的资助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完成实际投资额再予结算并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计划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全部产业化项目,以项目上一年(期)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计算资助,同一项目实施期内申报资助一般不超过3次,并在项目完工验收时提供该项目最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市属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企业的市财政资助资金部分通过市与区、县(市)的预算体制进行结算,由各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财政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三、“新药港”建设项目奖励

(一)奖励项目。

1.对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市内实施产业化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奖励50万元;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企业通过结构修饰或工艺创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治疗药物奖励20万元;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奖励10万元。其他首家在*市开发成功的新药开发项目(包括医疗器械)奖励1-5万元。

2.对列入行业归口统计并经“新药港”备案的工业企业,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保持10%及以上比例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6亿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5亿元以上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7号)执行。

3.对*市内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引进的国外医药企业在*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独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5.对在发展医药产业、建设“新药港”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市)政府和部级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辖区内列入全市医药行业统计口径企业的医药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量达到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其位居全市前3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6.对*市内的医药工业企业生产的医药产品通过国际注册(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首次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首次获得其他国际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注册(认证)的医疗器械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二)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申请单位于每年年初填报《*新药港建设奖励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一式5份报送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申请需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区、县(市)政府和部级开发区管委会申请需经其办公室签署意见。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新药港”建设拟奖励项目名单,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列入预算。

市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企业的奖励资金通过市与区、县(市)的预算体制进行结算,由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合同书》要求,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紧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总结材料和《*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应于每年1月份前报市经委。

(二)市财政局发现项目审核确认材料不实的,对相关区、县(市)项目的资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结算体制予以扣回,在扣回前停止该区、县(市)同类项目资助的申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进行严格把关,审计报告不实的不作为资助的依据。同时,对已下达的资助资金将通过预算结算体制予以扣回。

(三)企业由于市场、技术、资金及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等因素,需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变更时,应当提前报市经委,经组织论证后变更执行。其中,终止项目即终止资助,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应予以严肃处理,追回已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市经委要认真做好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对合同履行情况较差的项目和企业要提出警告,对累计2次以上受警告的企业,取消该企业1年以上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

奖金申请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有效使用科技创新基金(下称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基金是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专项基金,主要扶持全范围内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扶持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扶持农牧业科技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新技术推广,奖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条基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评审、择优扶强、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基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专项拨款,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并建立与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二)科技三项费中划出的专款;

(三)企业筹集;

(四)基金的回收和增值;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农牧业局、经贸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农机局、水利局、科协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金的筹集;

(二)制定创新基金投放政策;

(三)决定基金投向;

(四)其他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建立、完善创新基金使用的有关制度;

(二)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验收以及基金的回收工作;

(三)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建立基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建立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加强基金的预算、决算,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基金增值部分全部纳入基金。财政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业务经费。

第四章基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基金使用方式:

(一)无偿投入;

(二)贷款贴息;

(三)有偿使用;

(四)科技创新创业奖励。

第十条基金的无偿投入,主要扶持以下八个方面:

(一)承担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技术研发中心在技术创新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二)级科技研发中心的组建费用补助;

(三)承担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项目的配套资助;

(四)获得部级或自治区级资格的技术研发中心的资助;

(五)未获国家、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资助,但科技含量较高,经济、社会效益较好,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新技术成果及其转化项目的资助;

(六)引进、实施、利用专利的补助;

(七)农牧业科技研究、推广、服务平台(体系)和新技术推广补助;

(八)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无偿投入项目。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30%—10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基金有偿使用,通过借款形式完成。借款对象为技术含量较高(在全区范围内进入前列),已产业化的项目和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或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的企业。

借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

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偿还可分年度偿还。

基金借用原则上无利息投入,但可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可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

收取的占用费,分季度或年终一次转作基金资本金。

借用基金时,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借用基金合同书,明确使用年限、占用费及偿还计划。使用年限到期后由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回收借用基金以及占用费。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奖励,奖励对象为全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申请和科技型企业认定(专利项目可以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获国家、自治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按等次再给予奖励:

(一)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当年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当年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五条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科技成果鉴定并获科技成果鉴定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六条向专利主管机构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获认定发证的每项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第十七条获科技型企业认定奖,按不同等次给予奖励:

(一)认定为部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5万元;

(二)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三)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第五章基金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主体税源在境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独立法人;

(二)必须有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引进、服务和推广业务,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优先;

(三)申报企事业单位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有专业的研发队伍;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额的2%(事业单位业务经费的10%)。

第十九条申请创新基金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条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或创新创业奖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能够证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或获奖的相关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资产报告、获奖证书)等。如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申请借款的提供抵押标的物证明。

(二)项目申报必须经企事业单位所在开发区管委会、苏木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核

对申请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审查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初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基金项目进行初审,对申请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调查核实,对达不到申请条件或不在扶持范围内的应退回项目单位。

复审。对已经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技术、金融、科技专家对项目进行复审,包括: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开发能力、市场前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终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复审通过的备选基金项目材料和评审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扶持项目、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式(奖励)。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与基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并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项目服务及验收

第二十二条对决定扶持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跟踪服务与全方位监督,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合同情况,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情况,可取消项目扶持计划,回收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基金使用效益评估及今后管理建议书。

第七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将创新基金拨入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基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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