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精选5篇)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形式;森林防火;措施

中图分类号:S76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230132023

前言

在进行生态环境建设时,主体为林业资源,而林业发展过程中,主体为森林资源,因此,应扎实的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森林防火作为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应在我国各个地方中广泛的开展,避免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完整,以实现森林资源、林业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逐渐加剧,严重的影响了自然环境及人们的身体健康。在我国当前众多的工作中,一项主要的工作即为环境治理,而且在未来很长时间内都应重视该项工作的开展。森林资源的建设与保护工作属于环境治理的重中之重,丰富的森林资源能够有效的改善大气环境,净化空气。火灾对森林资源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在保护森林资源期间,应重点开展森林防火工作。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有效的森林防火工作有利于避免火灾发生在森林中,保护了森林资源的完整性,而且也保护了森林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植被资源等,避免生态失衡问题的发生。随着我国对林业发展重视程度的提升,为了实现其长久的发展,应切实的做好森林保护工作,防止现有森林资源因火灾减少,从而发挥森林资源的重大作用。

2新形式下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措施

2.1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防火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相关工作部门中,而且应该在整个社会中形成预防意识,实现人人预防,真正的避免火灾的发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时,应采取多元化的宣传方式,除了传统的标牌、警示语形式外,还可以充分的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渠道,比如互联网,可以采取网站宣传、拍摄短栏目剧等方式,以寻常姿态走进百姓生活中,并发挥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所有人认识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自觉树立森林防火的意识。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也可以与教育相连接,在幼儿园、小学的相关课程中增设森林防火的内容,实现“从娃娃抓起”,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防火意识。此外,也可以组织森林防火活动,比如演讲、讲座等,扩大宣传的范围。

2.2完善防火设施建设

对于森林防火工作,仅有意识上的重视并不足够,还需要在资金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完善防火设施建设,便于森林防火工作顺利的开展。森林防火的资金来源可采取多渠道的方式,除了国家补助外,还应大力的增加地方资金的投入力度,实现多方筹集。相关部门应尽力的争取更多的国家补助,在天然林保护项目基金中,适当的拨出一些资金作为森林防火资金,以便于在全国各地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促进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如建立森林防火基金会,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宣传基金会的重要作用,吸引更多人投资。在林业相关税收资金中,也应设置专门的森林防火资金项目。此外,还应加强森林消防的建设工作,以便于在火灾发生时立即处理。

2.3构建奖惩制度

从我国现有的关于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来看,尚存在不健全的问题,无法发挥其真正的约束、规范及警示作用。由于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不相同,在制定地方性的森林防火规章制度时,可在国家性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防火条例,以便于与地方实际情况相适应,为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制定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时,责任机制为必须要明确的,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便于真正发生火灾事故时明确责任,降低火灾的影响。此外,还应构建奖惩制度,以具体的奖励或惩罚机制,约束人们行为,比如当森林中发生火灾时,火灾肇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但如果救火有功时,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发挥激励效果。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科技、农业、民政、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广电、质量技术监督、旅游、铁路、民航、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森林消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包括镇、街道,下同)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二)组织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组织制定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预防工作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

(五)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督促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六)组建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包括市、区,下同)、乡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第十条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乡和村的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十八条经许可依法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

(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在森林防火期、禁火期、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的,组织演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前通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应当落实相关的森林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设置森林消防宣传牌、警示牌,营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常规的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业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途经林区的火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权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等紧急措施。

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消防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第二十七条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查验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第二十九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三十条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

(二)在森林内部、森林边缘以及林区内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在重要地区、特别重要地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地区,修筑消防道路,建立消防物资储备仓库;

(四)建立森林消防指挥和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一)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日常工作经费;

(二)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经费;

(四)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训练经费;

(五)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补助经费;

(六)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森林消防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科技部门应当把森林消防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四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

第三十五条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第三十六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等级监测预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无偿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监督检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排查火灾隐患。

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和火险区划标准等,确定森林消防重点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消防重点单位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森林火灾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第四十二条各级森林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预防措施有力,连续多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消防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责的;

(二)违法批准用火许可的;

(三)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五)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现后不加以劝阻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有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灾情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

(九)其他、、贪赃枉法行为的。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要求,强化各村、各单位森林防火责任,各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人,签订防火责任状。各村干部负责的防火区域和工作目标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森林、林地、林木承包合同,把森林防火工作内容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写入合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马亓山、林区周边单位的防火责任。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联席会议制度,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应急协调机构,负责日常森林防火工作的协调和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指挥。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发挥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作用。实行部门抓教育,建立健全应急分队,关键时段服从指挥。进一步明确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职能和责任区,认真履行承担的职责义务,并积极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实行经常性督查和重点性督查相结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督促各村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三)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的基础性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用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强化依法用火责任,营造全社会关注森林防火、参与森林防火的浓厚氛围。深入开展并切实落实森林防火教育进学校、进村、进机关活动,支持建立森林防火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健全“横到边、纵到底”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使森林防火教育覆盖全社会。确定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等节假日期间开展全镇森林防火宣传周活动,11月为全镇森林防火宣传月,开展集中主题宣传。按照宣传教育体系建设标准,加密进山路口、村镇驻地、林区道路两侧、墓地等重点部位森林防火固定标牌的设置,制作悬挂森林火险等级标识旗帜,建立健全重点林区全覆盖的宣传教育、预警体系。

(四)要在防火期内禁火令。按照上级“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的相关要求,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各村、各单位要对森林防火通告、《禁火令》和相关法律法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常识、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宣传。

二、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森林火灾防扑作战能力

(一)全面完成应急分队建设任务。各村建立防火期内全天值班备勤的应急分队队伍;要按照《省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与管理规定》标准进行装备和物资储备,加强队伍的规范化、军事化管理;同时要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依托应急分队、民兵预备役建立一定数量的森林火灾扑救预备队;要对森林消防队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实战演练。重要节假日及森林防火期内,要集中食宿,强化训练,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二)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切实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建立镇、村二级森林防火联防机制,成立村级义务扑火队。重点村居要以青壮年为主配备扑火队伍。各村必须担负起本区域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村居的,要建立联防制度,确立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

(三)加强林区护林员队伍建设。按照500亩左右生态公益林配备一名护林员的标准,配齐配强护林员队伍,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考核。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森林防火长效运行能力

(一)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切实做到“五个结合”,即:与水源建设结合、与公路建设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结合、与旅游开发结合、与公墓建设结合。林业站要对林区防火隔离带统一规划,科学规划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并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有计划地改造林内道路、林边、田边树种,根据山区特点,种植刺槐、麻栎等树种,形成具有一定阻隔能力的防火林带。要依托林区现有和新建道路,按照每侧50米的标准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采取栽植生物防火林带、垒防火墙、打烧和喷洒有机灭草剂等方法,3年内完成重点林区的隔离带建设,建立起单片面积不大于100公顷的林火阻隔网格。

(二)完善林区公路网络,对林区道路进行合理规划。把为居民出行、旅游服务的林区道路建设与农村公路建设相结合,按照实现消防专业队伍徒步3公里半径作业圈的标准实施建设。

(三)做好水源建设保护工作。水利站要搞好林区水源布局建设,做到平时抗旱浇灌、发生森林火灾时灭火。要充分利用河流、湖泊、水库、小溪、沼泽、池塘等,形成森林防火水源条件。

(四)实施农户搬迁改造工程。要结合生态文明村镇及新农村建设规划,逐步将核心生态区内的村居及零星散户搬迁出林区,集中居住。

(五)改革丧葬习俗。民政所要统一规划,按照一个行政村一处或多个行政村一处标准建设公益性墓地。新葬坟墓一律进入公益性墓地,现有散坟3年内迁入公墓。公益性墓地要建设防火墙,开设隔离带。

(六)加强旅游景区内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景区应当结合景区建设,制定中长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林火监测系统,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扑火物资的储备。

四、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提高森林防火装备能力

(一)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资金投入的政策规定,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按照森林防火费用由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实行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制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森林防火社会化投入机制。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从每年的经营收入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管好用好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森林防火重点村居要至少建设一处防火物资储备库,并按照物资储备标准储备足够数量的物资。每年对扑火机具进行及时补充,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能够随时调用。森林消防专业队要按照标准配足装备,增加一定数量先进、新型、高效的灭火装备和以水灭火的机具。

五、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森林防火应急处置能力

(一)要进一步完善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全面提高应对森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内容要着重体现责任制、预防措施、扑救方案的落实和应急反应、保障机制的建立。同时要有针对性的组织扑救实战演练,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为切实搞好2023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水平,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森林防火,参与森林防火,支持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全力防范森林火灾,巩固我镇森林防火工作成果,保护我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确保森林防火工作取得新一步的进展,根据通化县《2023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我镇无重大森林火灾为目标,以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为目的,以宣传普及森林防火区禁火规定、扑火安全常识、“12119”火警电话为重点,全面落实县森防指相关要求。坚持宣传内容科学化、日常管理规范化、突出重点、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强化主体,通过广泛、科学、有效的宣传方式,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强化森林防火工作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氛围。

二、宣传教育重点

(一)主要宣传内容

1、大力宣传《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等相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紧紧围绕2023年森林防火工作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强

化群体群治,全方位,多角度,高标准的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要切实把《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规作为今年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和依法治火意识,使森林防火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加强培训指导普及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常识及紧急避险知识。

3、宣讲先进单位及优秀个人事迹,宣传违规弄火典型案例。

(二)重点宣传时段

1、进入春、秋森林防火期,及时召开会议,大力宣传动员,及时启动森林防火工作。

2、进山采集期、生产用火高发期及旅游秋收高峰期,要加大流动宣传和巡护检查密度,严密监管警示。

3、在“清明节”、“把头节”、“五一”、“十一”、“农历十一”等防火期内重点宣传教育。

(三)宣传的重点任务

1、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日、周、旬、月或宣传“一条街”(按照全县确定3月15日至4月15日,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森林防火宣传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板报、标语、流动宣传车,老年秧歌队等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工作,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2、提高全民积极参与意识,大力开展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及吉祥物“虎威威”的宣传工作。

3、对镇区内现有的防火宣传设施进行维修刷新,安装好“彩旗工程”,防火期中,按天气情况及时更换森林火险预警旗。

4、对辖区内干部职工要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监护人进行宣传教育。

5、“清明节”等祭祀活动集中时段,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并张贴森林防火宣传资料。

三、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步骤

(一)防火期前组织动员阶段

1、制定本年度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学习《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各村要将本辖区内的防火宣传设施、警示物进行刷新。

3、各村要对农田剩余物进行清理,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焚烧秸秆。

(二)宣传教育阶段:3月15日---4月19日和9月15---9月24日;

高火险期4月20日---5月31日和9月25日---10月31日。

1、结合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通过发放传单、禁火令、通告以及在农田集中的森林防火区边缘遍插“禁火旗”的新做法,营造禁火声势、现场禁火新规,有针对性的大力现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规定,做到禁火新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各村要将本辖区内的防火宣传设施进行维修、刷新。组织“中小学生宣传队”在集市、路口发放宣传单、喊口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3、在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开展森林防火禁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宣传活动,加强对入山人员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抓好“清明节、把头节、五一、十一、阴历十一”和森火险期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工作标准

1、镇政府要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建立现有设施档案,有明确管理标准。

2、做到村村有森林防火预警警示旗、森林防火横额条幅和墙皮标语、路路有森林防火警示牌,密度合理,美观常新。

3、各村要教育干部群众学习森防基本规定,避险自救及火情电话三项的知晓面要达到100%。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为组长,防火办主任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区防火办,由防火办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确保宣传活动顺利有效的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林区单位也及时成立了领导组并制定了宣传方案,认真开展森林防火百日大宣传活动。

二、宣传内容形式多样

我区充分利用森林防火“三进、六有”示范乡镇建设的推进及森林防火宣传进校园“六个一”活动,努力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认真开展多渠道、多样式、多角度、大力度的宣传防火工作。一是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生态、产业”,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社会稳定为中心,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区领导有关森林防火工作指示要求,围绕《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提高社会公众森林防火的法律意识;二是做好森林防火公益性宣传。充分利用区广播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开设森林防火知识窗,公布森林防火报警电话,采取在电视天气预报节目中适时播发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有关气象信息,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森林防火,全民关心、支持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三是突出做好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利用赶集的机会,设置宣传点向林区广大群众发放森林防火宣传资料及赠送印有森林防火宣传知识的年画及纸杯等,宣传野外用火有关规定,突出宣传安全用火、紧急避险和防扑火知识,宣传在林区内违规用火的危险性和发生森林火灾的危害性,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教育群众移风易俗,用植树、送花等有益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方式开展祭祀活动,切实提高我区林区群众的防范意识;四是加强安全和警示教育力度。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扑火人员的安全教育;深入宣传规范用火、安全扑火知识;着力提高森林火灾防范意识,科学处置森林火灾扑救技战能力和水平。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的处罚力度,加强火灾案件侦破力度,公开曝光典型火灾案例、违规用火行为和人员处理情况,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一)依托媒体,广泛宣传。区电视台每天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及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普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基本常识,准确公布重大火灾信息,利用通讯工具编发提示森林防火公益短信;组织新闻媒体记者赴火场一线现场采访报道,利用反面教材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二)通过“三进”,深入宣传。一是充分利用森林防火知识“进校园”,使森林防火知识通过“小手拉大手”进行全面宣传;二是利用森林防火知识“进林区”;在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重点林区、森林公园和以森林景观为主的旅游区内悬挂森林防火的宣传标语或设置醒目的宣传标牌,在森林旅游景区入口处制作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牌;三是各重点林区乡镇、村社充分组织利用森林防火知识“进社区(村组)”开展入户宣传;通过值班村民、巡山护林员将各种标语、传单、画册等宣传资料张贴到村,发放到户。对小孩、老人和痴、呆、傻等特殊群体进行管理;四是进入防火期,区人民政府防火令,严格野外火源管理;五是深入林区企业和个人宣传《森林防火条例》、《省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共造良好合作氛围,督促森林、林地、林木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明确其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三)集中时间,大力宣传。在国庆元旦节前夕对全区火灾多发区、高火险区、景区进行全方位、拉网式火灾隐患排查活动;全方位多举措重点宣传野外火源管理的相关规定,转变林区传统的烧荒、烧草积肥和炼山造林等用火习惯,最大限度减少林区野外违规生产、生活用火,利用“12.4”法制宣传日,发放森林防火宣传资料,增强全社会森林火灾防范意识,普及全民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及安全知识和自救技能,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