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安全宣讲稿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安全宣讲稿

严厉打击侵害校园犯罪,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同学们:大家好!

新的学期开始了,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的学习。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每年上升比例13%。

我们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在看到,近几年来,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的工作,提高自我防卫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远离不良行为,远离黄赌毒和不法人员,我今年所要讲的题目就是《严厉打击侵害校园犯罪,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今天我要和大家共同讨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意义。二,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预防不良行为抓起,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有哪些?如何进行矫治?三、侵犯校园犯罪有哪些类型?四、如何加强强防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大意义

第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根据调查表明,大部分因杀人而进少管所的少年犯的业余爱好是看武打录像、武侠小说和玩电子游戏,最羡慕的人就是武艺高强的武侠英雄。他们认为,打架时动刀子让对方流血便是英雄的表现。而许多犯偷盗罪的少年犯最向往的则是做一个有钱人。一位少年犯说家里父母很宠他,每月给他的零花钱有上千元,但和社会上一些人出入歌厅挥金如土的“潇洒”样相比,他觉得自己仍很寒酸,于是便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去偷。

第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直接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但是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知道,在当今社会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所以,我国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是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有哪些?如何进行矫治?

人们有很多行为,有的行为是符合道德和法律的,有的行为违背了道德和法律。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会对社会构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如辱骂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盗窃则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列举,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共有九类,

1、旷课、夜不归宿。在现实生活中,学生旷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纯粹是贪玩,有的是对学习产生厌倦情绪,有的可能是对老师或某些同学有意见、有隔阂,不愿意去学校,也有的是结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利用旷课的时间从事一些不健康的活动。我们学生正处于接受教育阶段,旷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学习,

而且在旷课的时间里很可能会因为得不到有效的监护而沾染不良行为,一些学生养成不良习气,形成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可以说旷课是学生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必须引起重视。

2、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法律规定限定特定人员配备的,用于特定范围、特定用途,是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等。携带管制刀具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良行为。而有“屡教不改”的情节就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屡教不改”是指经两次以上教育仍然拒绝改正的。不久前某县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位高一的学生,是个武术迷,特别喜欢武侠小说,为了模仿书中的侠客携一宝剑潇洒闯荡江湖的形象,他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用钢锯精心制作了一把短剑,然后做了一精美的皮鞘,整日斜挂在书包内,每当老师不在的时候,他就会拨出宝剑挥舞一通,向同学们炫耀一番。第二个学期开学的第一天,他又带上他心爱的宝剑骑车飞快地往学校赶去,没想到三叉路口,迎面冲来一辆三轮车,他下意识的急刹车,但来不及了,两车撞在一起,他重重地摔在水泥地上,这一下,他的火可大了,坐在地上就破口大骂起来,对方三轮车师傅也不甘示弱,双方你来我往就展开了对骂,这位同学在愤怒中站起身子,从书包拨出了短剑,追赶三轮师傅,还好路边群众及时报警,警察赶过来,及时制止了一场打斗,陈某被公安人员带到了派出所,鉴于他非法制造携带管制刀具,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人员对他进行了罚款,并没收了他的短剑。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他还是一名学生,且有悔改表现就没有给予治安拘留。但却通知学校和他的父母,要求严加管教。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就这个案件来说,如果三轮车师傅不是跑得快,如果警察没有及时赶到,那么后果就不堪设想。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前些年,我们市就发生了一件因打架斗殴而酿成的血案。下课时,李某在教室四楼的走廊上与几个同学玩,他不经意地往走廊外朝下吐了一口痰,不偏不倚,落在了经过楼下的陈某身上。怒火中烧的陈某冲到四楼,责问节某为何扰痰吐到了自己身上,并要他赔礼道歉,而在学校里小有名气的节某矢口否认,拒不道歉,二人便吵了起来,相互推搡,这时李某的班主任闻讯赶到,把二人喝住了,并带到办公室。经过一番批评、教育后,二人各写一份检讨书。事情本应到此结束,可李某到此仍耿耿与怀。这周星期日下午,李某与其他三位同学到一家网吧,一进门就发现陈某也在那里。李某回头跟另外三人嘀咕也几句。四人便围上去,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连声求饶,可他们并未停手。李某打得性起,顺手掏出一把水果刀,对陈某连刺几刀致使陈某重伤。随后李某等人忽忙逃离现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很快便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李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触犯了刑律,被判有期徒刑6年。

本是一件小事,却酿成了血案,同学们应学会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学会宽容对待他人,切莫盲目冲动,更不勇崇尚暴力,为小矛盾而伺机报复,结果害人害己。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多次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就是严重不良行为,如果采取暴力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则转化为抢劫罪,已经构成犯罪了,而不再仅仅是不良行为。前不久破获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某学校的高一女生陈某和郭某放学时与初二的林某偶然相遇,初二女生无意间多看了两人几眼,便引起了陈某的不满。一阵推推搡搡过后,林某吓得哭了,陈某灵机一动,计上心头,对她说“你看了我们半天,也该付点精神补偿金嘛”,林某慌忙从书包里摸出20元钱递给了陈某逃走了。这不费吹灰之力得来的钱,使陈某等领悟了“生财”之道。之后,她们勾结了王某、章某、赵某等五人开始寻找年龄相仿的看似有钱的女孩,向她们“借”点儿钱花,要是对方不予理睬,五个人就一起围上去,堵对方的路,拳打脚踢,直到对方讨饶,并抢走了对方的现金、手机、金项链、钢笔、甚至口红等所有“值钱”的物品。在案发前的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这五个少女先后抢劫作案20多起,共抢得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余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她们从结伙至被抓获,时间不长,但其堕落之快,行为之恶劣,绝不是一蹴而就。她们有一共同点,即首先都是从自以为不是块学习的料而厌学而旷课、逃学,没有去上课又无所事事,于是就想什么去花钱,什么去捞钱,她们有一定的文化,但极少学习法律知识,在案发后,她们还以为只要父母替她们还钱后就可以回家,甚至还以为,有一次她们五个人仅抢到几元钱,钱这么少,不应算抢劫。可见她们对法律无知,达到了可怜的地步。在我国刑法上,只要以武力或武力威胁强迫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不管其实际抢得的财物值多少钱,都定为抢劫罪。从这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旷课和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发展下去以后的可怕后果。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多次就是严重不良行为,“多次”的意思就是指三次以上,只要实施三次以上的偷窃行为,就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典型案件就是我市的一所中学的一位高二学生周某的偷书事件,我们都知道孔乙已“窃书不算偷”的理论,可这位同学就是偷书付出惨重的代价。17岁的周某是一位高二的学生,他嗜书如命,几乎所能见到他的时候,都可以看到他捧着书入神地看,他的家庭不算富裕,为了能买书,他舍不得买新衣服,不吃零食,甚至千方百计地从微薄的伙食费里抠出钱来买书,他对书近乎痴迷的追求使他拥有了丰富的知识。同学们都非常佩服他的渊博。但谁都没有想到,有一天,学校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该校学生周某在一个书店偷书被当场抓获送到派出所。学校对此大为震惊,在交纳罚款少进行批评教育后,老师将他领了回来。老师本以为像周某这样平时表现良好的学生,不至于蓄意去盗窃图书。这次偷书也许是一念之差,老师们几乎不忍心去责备他。可当老师们打开他的柜子的时候,全都惊呆了。里面满满的全是书。信手一翻,许多书都赫然盖着图书馆的印章。据周某的交待他从高一时就开始千方百计地要得到,甚至用偷的办法也在所不惜。最后学校出于教育和保护学生的考虑,给予周某留校察看的处分。在老师们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周某终于认识了偷窃行为的危害性。他为自己的无知和错误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为什么有的人会有偷窃行为呢?偷窃行为是由错误的认识支配的,在他们看来,偷窃实在很实惠,轻而易举地一伸手,得来财物可以花,可以玩,既然得到甜头,

何必去管他人的苦头呢,这些偷窃的人恰恰忘记了一条真理,在一切使人堕落的不道德的品质之中,贪婪是最可恨、最可耻的。正如《伊索寓言》说的:有些人因为贪婪,想得到更多的东西,却把已经有的也失掉了。法律是严肃的、无情的,不可违反的。有偷窃行为的人与盗窃犯之间,只有一步之遥,不改掉小偷的恶习,以后就可能变成盗窃罪犯。我们祖先有句话说:“自小偷摘瓜,长大偷牵牛”就是这个道理。到那时候身败名裂,再后悔也来不及了。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实中有许多的事实都告诉我们,学生赌博害处多:一是赌博容易使人产生贪欲,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二是大量浪费学习和休息的时间,以至于严重影响学习,成绩落后,甚至造成跟不上学业、退学;三是毒害学生的心灵,赌博活动容易使人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四是赌博习惯较难改,长大后可能成为赌棍或职业赌徒,而且经常赌博还会沾上吸烟、饮酒、偷窃、打架等坏习气。因此,赌博对学生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合肥曾经发生过这么两件为还赌债而酿成的凶杀案。一件是16岁的某校学生黄某欠同学王某赌债200多元,一天王某向黄某下了最后通谍,三日内必须还清,否同则要凑死他。黄某感到害怕,自己无钱还,也没有别的办法,于是他铤而走险,在限期前一天的下午,来到舅妈家中,想用刀威胁舅妈拿出钱来,他用电工刀剌向毫无防备的舅妈,又杀气腾腾的用刀剌向年仅3岁的表妹,由于他舅妈拼命呼救,黄某仓惶逃走,十余天后,黄某被警察抓获,成了杀人未遂的凶手。还有一件凶杀案是一位八年级学生经常赌博,一共欠了300元赌债,对初中生来说,根本无力偿还这笔不小的赌债,但债主去接连不断地逼他还债,有一天债主见他不还债,就举刀威胁他,他拔腿就跑。债主见他逃走更是恼羞成怒,追上去抓住他,并一刀剌了下去,把这位初中生杀死了,因为赌博而输了性命。

还有很多我们身边的事,前不久,福建法制报报道了,某市四少年为了赌博当劫匪。说这4名少年,为了赌博,竟然窜到福厦高速公路某路段结伙抢劫7起。3月6日凌晨1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在这7起抢劫案中,他们都是先抢后赌,赌输后又去抢,这样恶性循环,最后沦为罪犯。今年3月15日我们市也有3名学生因赌博无钱,最后一起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案件,这一案件中最小才13岁,最大的16岁。无数活生生的事例告诉我们,千万不要陷入赌局。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前不久,某工读学校刘某到市各学校进行现身说法,刘某他原来是一所重点中学的学生会主席,他学习刻苦,成绩也是总是名列前茅,上进心很强,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他对低级趣味的东西极憎恨、厌恶,认为自己是好学生,有天然的免疫力。有一次刘某无意间在自己的课桌上发现了同学忘记带走的一本书,他随手翻开一看是一本黄色书籍,心中暗想:这位同学什么看这种书呢?他本不想看这本书,可他以为自己有较强的免疫力,又由于好奇心驱使,他竟鬼使神差地看了起来。此看,他的思想完全被书中的淫乱情节所迷惑,常常想入非非,陷于性幻觉当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他先后利用“谈心”“学生会有事”的名义,猥亵女同学达十几人之多。一个积极上进的孩子就这样堕落了,事发后他被送进了工读学校。在报告会上他讲到这里自己在大会上竟失声痛哭起来,他说他好后悔啊。最近我市部分初中女同学,贪图钱财和享乐,自身免疫力差,被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从事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还染上了性病,不仅毁掉了自己的美好前程,一些干部、款爷为此进入了监狱。

同学们,淫秽物品的危害极大,是人类的“精神鸦片”,它的蔓延,毒化社会风气,污染人的心灵,诱发各种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更要当心,面对这把利刃,我们要自觉抵制淫秽物品,即使偶尔接触,也应坚决放弃。为使自己健康成长,远离淫秽物品是你们的最明智选择。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各种各样的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随处可见,当然,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可是大多数营业性舞厅的气氛光怪陆离,环境也较复杂,对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容易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首先,一些中小学生沉湎于跳舞、电子游戏及其他娱乐中,学习兴趣减退,成绩下降;其次作为学生本身没有收入,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免不了给家庭增加一大笔开销;更不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因此误入歧途,被别有用心的坏人勾引、利用。有的人钱不够花,就去偷去抢,去卖淫、从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如离家出走、经常考试作弊、经常欺负弱小同学等。该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这表明,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也属于不良行为的范围。

(二)、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由于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就怎样加以矫治作了规定。

1、送未教所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未教所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的场所:(1)年龄在12周岁至17周岁;(2)有犯罪行为, (3)不适宜留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对未成年人送未教所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

工读学校在课程的设置上除了按照教育法的要求,设置与普通学校同样的课程外,加强了法制教育的内容,对这些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治工作

2、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就是说,由于未成年人的许多严重不良行为,本身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的规定:可以有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

3、刑法制裁

3、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有的人认为那我未满14周岁,就不要负责任了,不对!法律另有规定: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或劳动教养。家长要负责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巨大民事赔偿责任。

三、侵害校园犯罪的主要类型。

从我市几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来看,涉及到侵害校园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罪的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20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6万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类犯罪最多,如:

1、蔡某某进入校园盗窃案。蔡某(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尤溪县洋中镇某村)由于长期迷恋于打游戏机,而产生盗窃尤溪县洋中中学电脑的邪念。199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蔡尊灿携带二根钢筋及骑一辆三轮自行车窜到洋中中学,两人翻墙进入校园内,尔后窜到学校教学楼三层电脑室,用钢筋撬电脑室的房门锁,未能撬开,被告人蔡某与蔡尊灿勾邀住在学校的陈某参与作案,被告人蔡某与蔡尊灿、陈某用钢筋合力撬开电脑室的房门锁,盗走室内“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13892.66元),并用三轮自行车将该套电脑运到蔡尊灿家中藏匿。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撬锁等手段,窃取本县洋中中学“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计人民币13892.6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陈某某用盗窃的钱财用于上网聊天案。陈某某就读于尤溪县晨光高级中学,染上了吸烟、喝酒的不良习惯,且嗜好上网聊天,不但父母所给的零花钱使用殆尽,还向同学借钱,当被告人陈章惠无法从父母取得更多的零花钱时,就起了盗窃他人财物,卖钱消费、还债的邪念,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XX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章惠窜至尤溪县城关镇玉带桥大酒店门前,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力帆”牌100型摩托车盗走,陈某某在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被扭送至城关派出所。XX年3月间的一天晚上,某某陈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2扇铁门盗走,后被告人陈章惠把该所盗得的2扇铁门卖给西城镇七口街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50元。XX年6月间,陈某某多次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铝合金框8个(价值折合人民币1210元)盗走。被告人陈章惠先后将所盗得的铝合金框卖给西城的两家废品收购站,得款人人民币470元。被告人陈章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铁门和铝合金框等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51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我市某高中学生司某,平时老实厚道,2023年12月17日下午,去同学家找同学去玩,当时,同学没在家,只有同学奶奶和一个亲戚在家,他在寻找同学时,发现同学家的书橱里有一摞钱,同时书橱没有上锁,心生邪念,趁同学家人不注意,将钱盗走。事后同学爸爸发现钱不见了,找其询问他拒不承认,结果同学爸爸报了警,在公安机关司某如实交代了罪行,承认了自己盗走了同学家的8500元钱,并用于打游戏,下饭店挥霍掉了。事后其母亲将8500元退还给了同学父亲。因为是初犯,又退了赃款,主动认罪,所以,我市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抢劫罪

所谓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有在校学生进行抢劫或者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如:

1、进入尤五中学生宿舍抢劫案。XX年9月2日,曾祥海、林景炎、陈某某、李某某到尤溪县城关镇水东电站坝头的夜市喝酒,期间曾祥海提议到尤溪第五中学抓赌博敲诈点钱用。9月3日凌晨1时,曾祥海、林景炎等人分乘二辆摩托车到尤溪第五中学,从围墙断裂处进入该校学生宿舍楼。他们从该宿舍楼地下室取木棍上楼,李某某、陈某某将上认脱下蒙住脸部,林景炎手持一条皮带,他们相继进入六间学生宿舍,对宿舍内的学生采取拳打脚踢、棒打等方法进行抢劫,李某某负责收钱,共抢得人民币250元、手提包1个、手表2块、衣服等。后他们分别被判处六年、四年、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清溪中学五学生入室抢劫案。陈某是清溪初中二年级学生,他平时贪图享乐,时常乘清溪市场里一开食杂店的名叫“拐脚瓮”的人不注意之机,将小样食品偷来。后被“拐脚瓮”发现,告诉了陈某的父亲。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历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陈某在家里却迷上了电视警匪片,模仿电视里不良的镜头。XX年间11月9日凌晨2点许,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拐脚瓮”的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拐脚瓮”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拐脚瓮”的脖子上,要“拐脚瓮”拿出钱来。陈某抢得人民币155元。第二天,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陈某、朱某和林某,并用抢来的钱买了鸭头、鸡爪和啤酒请刘某等四人。刘某等四人发现陈某得钱这么容易,于是四人就在XX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用黑布蒙面,携带二把水果刀,窜入“拐脚瓮”的食杂店内,强行将“拐脚瓮”按倒在床上,抢走人民币920元及验钞机1台、高梁酒2瓶、乘风牌香烟10包、富健牌香烟8包等。后这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六个月并处罚金。

3、学校学生被社会青年勾邀进行抢劫犯罪案。陈某某和苏某某是尤溪县城关某校学生,两人法制观念淡薄,经常逃学在外游玩。XX年10月、11月间,经社会青年郑某某的勾邀,连续抢劫作案三起。XX年10月27日,郑某某和苏某某骑摩托车经过尤溪县中仙乡一公路段时,郑某某发现有一辆东风牌汽车往剑溪村方向行驶,即提出抢劫该车驾驶员财物的犯意,苏某某表示同意。郑某某和苏某某超过该车,把摩托车停在公路中间,拦下汽车,郑某某以要养路费为由和苏某某抢走该车司机人民币700元和手机一部。XX年11月3日晚,郑某某勾邀苏某某骑摩托车窜至中仙乡玉溪村路段,拦下一辆永春的货车,郑某某以货车司机按喇叭不停,被水溅一身为由,对司机进行胁迫,要司机拿出钱来,两人共抢走人民币444元和车用收录机一台;XX年11月10日晚,郑某某勾邀苏某某和陈某某,三人携带木块、绳子,骑摩托车窜至尤溪县中仙乡剑溪村水库路段,拦下永春一辆货车。三人抢走司机人民币1100元、传呼机2部,三人还把司机的衣服脱光并将司机绑在公路附近的树头上。随后,郑某某提出抢走该货车,并驾驶该车准备往福清出卖被抓获。郑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故意伤害罪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案例有:

1、街面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XX年8月15日晚,街面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李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2、联合中学学生互殴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张某某是尤溪县联合中学初二(2)班学生,成绩尚可,但张某某性格内向,平时爱玩刀具,且喜争强好胜。XX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同校的卓某某发生矛盾,便在放学途中殴打卓某某。9月21日下午,卓某某将被打之事告诉了同校的学生陈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姜某某、谢某某等人,并要求他们帮助殴打被告人张某某。次日晚自习第一节下课后,卓某某便带着姜某某等一帮人到被告人张某某的教室外进行挑衅,被告人张某某拿了一把水果刀准备打架,被同班同学劝止。晚自心第二节下课时,被告人张某某把有人要打他的情况向班主任反映,因不知卓某某等人的姓名及班级,未处理此事,仅交待班上的同学在放学后与被告人张某某结伴回家。晚自习放学时,被告人张某某把水果刀藏于口袋里,卓某某纠集了姜某某等人在校门外拦截被告人张某某。当被告人张某某走出校门时,卓某某便冲上前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殴打,姜某某等人见状也上前殴打张维华。被告人张某某边还手边往后退,并从口袋里拿出水果刀抵抗。在殴打中,姜某某被被告人张某某所持的水果刀刺中。谢某某见姜某某被刺,又冲上前殴打被告人张某某,后被人劝住,被告人张某某趁机逃脱。姜某某被刺后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尤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在与姜某某打斗过程中,故意用水果刀伤害姜某某的身体,致姜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寻衅滋事罪。

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客观上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后楼中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蒋某某寻衅滋事案。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爱护有加。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1999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蒋某被当场抓获。1999年1月18日中午,蒋某某因不满后楼中学学生杨传园、杨为省骂他,就伙同林治祥在后楼操场拦截杨传园、杨为省,对他们进行殴打。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五)敲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6万元为起点)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99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郑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尤溪县新阳镇某村)以尤溪县第二中学学生陈某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被告人郑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尤溪县新阳镇某村)要殴打陈某某。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把陈某某叫到尤溪县第二中学附近的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陈某某施以殴打。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陈某某请被告人郑甲、郑乙吃饭了结此事。陈某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过三天给被告人郑甲、郑乙100元人民币。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带到尤溪县第二中学附近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向陈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陈天涟许诺给的100元钱,拿走陈某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被告人郑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陈天涟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被告人郑乙还威胁陈某某:“以后嘴巴封密。”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用所索要的5元购买两包“富健”牌香烟。10月5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叫到该校实验楼背后空地处,向陈某某索要前次答应给钱的余额部分。当陈某某说没钱时,被告人郑甲、郑乙各朝陈天涟的脸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郑乙还逼使陈某某在5分钟内去借20元钱,送到本县新阳镇街道“三九”游戏机店,当晚8时许,陈某某到指定地点时,正好遇见同校学生郑某某,便把事情经过告诉郑某某。此时,已在指定地点等候的被告人郑甲、郑乙听到陈与郑的谈话,被告人郑甲、郑乙便对陈某某施以拳打脚踢,被告人郑乙还用烟头烫陈某某的脖子,并叫陈某某次日要给30元。10月6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在教学楼的楼梯口,被告人郑甲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因惧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钱交给被告人郑甲。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将所索取得30元人民币均分。后郑甲和郑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四、加强防范,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断提高自我防卫能力

(一)我国刑法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锓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的规定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希望同学们能拿起正当防卫的武器,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二)加强自我防卫能力的方法: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如刚才所举的犯罪分子侵入五中学生宿舍抢劫的例子,五六十个学生面对五个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竟然会束手无策,让他们得逞,原因是他们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要及时报告。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学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学有什么不良的动向,要及时向学校老师或者保卫科报告,让老师介入处理;三、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

同学们,今天,我主要是结合一些近年来发生的案例,谈谈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危害,提出了一些预防和矫治的措施和建议,侵犯校园犯罪的主要类型以及如何加强自我防范,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希望在座的各位同学警钟长鸣,及时矫治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愿同学们从现在起,从小事做起,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在法律的保护和滋润下茁壮成长,谱写出美妙动听的青春乐章,演绎出灿烂辉煌的壮丽人生。同时也希望我今天的课能对同学们走好人生之路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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