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申请书(精选5篇)
退房申请书范文第1篇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业主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退出或已满5年自愿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业主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账户等相关材料,填写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审批表,申请政府回购。
业主提出申请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共同确定政府回购价格。市财政部门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后,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支付凭证向申请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同时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人须自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腾空回购住房并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交易税费按国家规定执行。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管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业主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自愿退出且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业主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申请退出;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也可通过缴纳差价款、超标款取得完全产权。未退出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进行新购房屋的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
退房申请书范文第2篇
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__,__岁,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贵辖区__处购买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据__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__处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户口迁到贵辖区__路__号__小区__楼__单元__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户口迁入申请书(2)
派出所:
本人**,**岁,身份证:****,户籍:*****路**号
本人***年自*****学院毕业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于***年*月**日在贵辖区内购买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园***幢乙单元***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在****路***号的户口迁到贵辖区**花园**幢乙单元**室。
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户口迁入申请书(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岁,本省xx市xx县xx社区人,2023年8月在贵辖区xx小区购买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产证编号: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住在xx县xx社区处的本人和孩子xx(现在xx大学读书),儿媳xx(在xx区医院工作)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xx小区B栋四单元6-2室。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退房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依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创业的本科一批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以及单位聘用的特殊人才,在我市无房产的高素质人才,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对于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端人才,在本市工作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免租金,期限3年)。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规划、税务、物价、人力资源、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达到规定年龄(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统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六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六)个人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申请人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我市连续就业达到一年以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本市已被安置的被征收居民;
(四)已自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第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住房证明和房屋租赁证明;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婚姻证明;
第十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劳动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
(六)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居民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三)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资料、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对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四)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住房保障部门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退回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第三章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与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军队退役人员、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的,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已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四章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符合申请条件证明。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单位统一申请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履行合同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公共租赁住房由其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不按规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转让、出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承租人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申请人档案资料及配租情况,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使用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将纳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退房申请书范文第4篇
2、凡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如下证件: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没有领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包括: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证明;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验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任职文件。
退房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分配对象: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和其它房改政策的、或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且现已购房的在职教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
2、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和其它房改政策的、或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退休教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分配顺序、分配方法:
1、按退休教职工30%-40%、在职教职工60%-70%的比例拆分每年的补贴资金,分别按序分配。
2、退休教师按年龄顺序发放(2003年3月31日以后去世的优先,且按去世时间顺序排列。1998年11月30日—2003年3月31日去世的暂缓考虑,1998年11月30日之前去世的不再考虑。)
3、在职人员根据教职工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打分,根据得分多少按中小学分别排序(中小学分配比例以中小学申请人数比例为准),并逐年发放。具体打分方法为:
(1)职称:高级教师20分;中级教师15分;
初级教师10分;其他职员8分。
上列都以申请分配时的当前职称为准。
(2)职务:校级正职5分;副职4分。
中层正职3分;副职2分。
以申请分配时的当前职务为准。
(3)工龄:每年2分,本市工龄每实足一年为2分,外市单位工龄每实足一年为1分,以申请分配时人事档案的记载为准(包括工作前大学学龄)。
(4)嘉奖:区级先进5分,市级先进10分,省级及以上先进15分。嘉奖为参加工作后获得的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人最高嘉奖为准,不重复记分。
(5)夫妻两人的得分分别计算,独立享受住房货币分配,但当初享受(未达到标准)的部分都要扣除。
4、已故教职工如果配偶在世的,由配偶领取,配偶已逝世的,由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协商后,凭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由法定继承人代表领取。
5、退休教职工以“退休时间”为准,但当年退休的教职工按在职教职工执行。
三、个人分配额度计算方法:
个人分配金额计算公式为(400元+工龄×7.2元)×按职务职称享受的面积
1、按职务职称享受的面积
高级教师(处级)110平方米;一级教师(科级)90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在职教职工职称以2009年12月31前的职称为准,退休教职工以退休时的职称为准。
2、享受补贴的工龄年限计算到1992年(包括工作前大学年龄),以人事档案记载为准。
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方法:
1、由校长室代表、校行政代表、工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人事秘书等组成工作小组,全面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2、具体程序:
(1)工作小组确定当年分配总额度和相关工作日程,并公示。
(2)教职工递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房产证或购买合同或付款凭证、及结婚证书等)。
(3)工作小组根据教职工递交的申请和相关资料确定分配资格,并公示。
(4)工作小组计算有资格的申请人员的排序积分及补贴额度并公示。
(5)工作小组确定当年补贴名单,并公示。
(6)向区教育局或街道送相关名单及数据审批。
(7)待区教育局或街道审批后确定最终分配名单和数额。
五、几点说明:
1、在职教职工必须有购房行为,且购房手续齐全,购房合同签字人和房产证为本人或配偶名字。
2、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只享受差额补贴。
3、工作未满25年的教职工,在享受购房补贴后,如果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退职的,需由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偿还学校未满25年部分补贴的额度,公式为:(个人补贴总额/25)*(25年-个人工龄)。
4、申请分配教职工不得占用学校宿舍。
5、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暂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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