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菁选2篇)

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1

  袁**参加某旅行社**的云南旅游,由当地导游带到商场,刷卡消费93000元购买了一块玉佩。第二天,袁**向商场提出因价格太高,要求退货的请求,但被商场拒绝。回来后,袁**向技术鉴定部门申请对玉器进行鉴定,经鉴定玉佩属a货,并非假冒伪劣商品,但93000元的价格是虚高了。袁**坚持因玉佩价格过高而向旅游质监部门和组团社提出要求,请求**其退货,并跟进组团社的退货处理。

  经协调,由组团社先行赔偿袁**购物款91100元(除1900元的刷卡费2%和汇款费),组团社再向云南地接社和商场索赔。经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质监部门与云南旅游执法部门协调,将袁**购买的玉器退还给商场,商场将购买玉器款额如数退还给了组团社。

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2

  某**旅行社组团到某著名景点旅游,旅游广告称组团标准有豪华a等、豪华b等、普通游等团队。旅游者尹女士选择了豪华b等旅游团,并交纳了旅游团款。旅游合同约定,旅游团全程由豪华空调中巴接送,住二星级饭店。但实际旅游时,一个晚上住的饭店没有星级,另一个晚上住的客房没有窗户,在景点旅游期间,尹女士乘坐的车辆均为当地景点提供的普通中巴车。

  旅行社操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和违约行为。首先,广告用语必须规范、明确,但该广告却使用含糊不清、使人误解的用语;其次,住宿的饭店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从体现豪华游;再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交通同样名不副实,“全程豪华中巴”的理解应当是,在旅**程中,只要是旅游者参加的旅游活动,旅行社就必须安排豪华中巴,而不是乘坐景点中巴。经过协商,旅行社向尹女士补偿300元。运用“豪华游”等词藻的旅游广告,至少会给旅行社带来两个不利后果:第一、没有相关部门对“豪华”出具权威论证,意味着假如旅游者向****投诉,或者向人民**提**讼,旅行社无法举证,存在败诉的风险。第二、提高了旅游者的'期望值,无形中降低了旅游者的满意度。旅行社如此做广告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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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菁选2篇)(扩展1)

——医患费用纠纷案例分析3篇

医患费用纠纷案例分析1

  1.1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名称不规范医保**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后付制,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结算处设立**单机版,通过其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大目录库实现费用总控。当患者完成就医过程,出院结算时,凡不符合三大目录库内容的收费项目,均被筛查出来并归为自费内容。这样就使医疗机构中的诸多不规范、不符合医保**的收费项目暴露出来,但此时费用已然发生。患者不同意支付,相关科室不同意退款,于是矛盾、纠纷产生。

  1.2医保意识淡漠,服务态度不积极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新生事物,对于它的**、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医保办公室是最先、最直接的接触部门。由此,医院中的其他部门对“医保”均感生疏,进而“敬而远之”。遇有医保患者的**、质询等不问原委一律请他们到医保办公室解决,造成推委现象的发生,矛盾随之而来。

  1.3对医保工作重视不足,宣传、**管理不利医保是医疗卫生事业**的方向。在医疗机构中,他的**开展涉及到物价、财务、计算机、药剂、临床及其相关辅助科室等诸多部门。由于**宣传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各相关科室、部门间协调、沟通不足,导致医院内时有**的盲点和误区。一些科室、人员对医保**疏忽、不重视,以及科室、部门间相互积极配合不够,为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综上种种原因,如何才能使医疗机构中的医保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即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又减少患者-医院-医保三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共赢呢?我们不妨透过分析以下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纠纷的问题症结所在,并找寻出合适的医保工作的切入点。

医患费用纠纷案例分析2

  2.1案例介绍1例急性脑出血患者,经手术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已在康复之中。其家属在患者出院前一天为感激大夫准备送锦旗,第二天出院结算时却拒不结帐,其理由:住院期间有一部分药品属医保报销范围外用药,因医生没有告之,所以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药费。

  医生陈述: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就先给患者用了药,事后疏忽了同患者家属签定自费协议书的事。希望通过补写证明材料来解决患者的费用报销问题。

  2.2案例分析

(1)为推进医保**的顺利实施,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均签定《服务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等),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2)公费医疗、大病统筹时期,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要使用特殊、贵重药品或材料,只要履行审批手续或由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就存有报销的可能。但在医保**下,无论何人、何种原因凡不属于报销目录库范围内的药品、诊疗、服务设施项目均为自费,不存在人为操作、通融的可能性。(3)医保施行住院医疗费用“后付制”。患者出院结算的同时,就完成了其医疗费用的报销。符合报销条件,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给患者的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不属医保报销范围的自付、自费部分,患者需全数交纳现金给医院。结算方式大异于公疗时期的三联单记帐或单位支票付费。所以患者对自己掏钱的这部分费用非常**,*意识亦迅速提高。

  2.3结论在医保**制约下的就医行为中,医生的医保意识没有与患者同步提高,忽视了患者及其家属的***、选择权。单纯的为治病而治病,重医术,轻算帐而较少考虑患者的经济承受问题,极易导致患者的抱怨、怀疑多于其感激和赞誉之情。

医患费用纠纷案例分析3

  4.1案例介绍1例青光眼术后出院的医保患者,在完成其住院费用结算月余后,又找回医院,要求退还其手术费用。理由是:医生为其实施的手术是可以报销的.,但费用结算清单却显示该部分费用为自费,是医院结算错误。

  经了解,该患者患青光眼,需手术治疗。医生为其成功实施了“青光眼滤过术”。在医保的诊疗目录库中,只有“抗青光眼类”手术。由于该患者接受的“青光眼滤过术”没有列入医保报销目录库,所以不能通过医保的**单机板进行分割结算,系统自动将其划归为自费内容。

  医生陈述:两种手术方式大同小异,目的一致,而且后者的手术收费标准更趋合理,应该都给予费用报销。

  4.2案例分析(1)“抗青光眼类手术”在1998年《**市**收费标准》中和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库中均为可报销项目(351.00元/例,三甲医院)。但2004年第13期的**市物价信息中又单独新批复了一项“青光眼滤过术”(基本手术费440.00元/例)。虽然它也同样是为解决青光眼问题的手术,但因手术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它即成为一项新的诊疗项目。任何一项新项目得到物价部门的物价批准后,在医疗机构中被应用,仅意味着可以合理地收费,但患者不能进行费用报销。(2)若使一个新项目既能合理收费,又能合理报销必须履行向市医保中心进行“新诊疗项目”申报的手续。在未得到其正式批复,并将该项目列入诊疗目录库之前,这些新项目就是自费项目。(3)**来,各医院在经营管理模式上都在不断探索**之路,科室成本核算是重要**方式之一。由于我们现行的诸多诊疗、服务设施等项目所执行的物价还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前的定价,与当今的实际劳动力价值、新的仪器设备、实验试剂等价格存有巨大偏差,造成诸多医疗服务项目虽然收支不*衡甚至负运转,但又不能取消的事实。这就直接影响到了相关科室的经济效益,导致在一些医院中向高收费项目靠拢或挂靠收费等违反物价规定的现象较为普遍。

  4.3结论任何一项新的诊疗项目,在通过多方论证走向成熟,准备用于临床时,相关科室或个人首先应有物价申报、项目申报、使其合理合法化之意识。医生对物价原则、合理收费、医保报销间的相互联系模糊不清;导致未与患者正确表明手术的费用报销性质,造成即付出劳动又未能得到相应价值回报的事实。另者,物价问题是一个有待社会上多方面统筹解决的问题,不能因其有欠合理的地方,就可以忽视现行的物价**。


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菁选2篇)(扩展2)

——最近知名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菁选2篇)

最近知名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1

  2011年10月24日,朱华娣参加了由戚学范**的团队旅游,并由戚学范与浙江宝中旅行社签订了《团队**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时间为2011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旅游费用每人1150元。该旅游团按约于10月26日出发,出发当日,即因车辆行驶过程中急刹车,导致朱华娣受伤。朱华娣被送往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记录记载: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气胸;胸部X线显示左侧第3-5肋骨骨折。朱华娣住院5天后经医院同意回宁波到鄞州二院继续住院治疗,出院记录记载:入院时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气胸引流术后。又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同年12月22日,朱华娣的伤情经宁波天童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甬童司鉴[2011]临鉴字2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交通事故致左侧5根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建议伤后的误工损失日为120日,伤后的护理期限为30日,伤后的营养期限为30日。朱华娣为此支付鉴定费1600元。

  朱华娣诉至**,请求判令浙江宝中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在分清是非、明晰责任的基础上,本案经**调解,由浙江宝中旅行社分期赔偿朱华娣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万元,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评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一直是近现代民法学说与判例长期争论不休的重要课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同时,基于现代立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在合同纠纷领域又往往存在着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交错。对于旅游者的损失,可能由于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所造成,也可能由于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侵权行为导致,故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此时,当事人对于其赔偿请求权具有选择的**,既可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旅游合同纠纷中的旅游者兼具消费者与合同当事人的双重身份,按照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原则上并不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因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者受伤,从而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构成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竞合,当事人可选择其一行使请求权。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请求权确定案由,并确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原告选择以旅游合同纠纷**被告,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作为不同的诉讼责任类型,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通常情况下,提起违约之诉的不能再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旅游合同这种以精神愉悦为目的的合同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所持争议较大。基于我国奉行严格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定**,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找不到**合同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之考虑,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对于严重违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个案,法官可以酌情判处违约金,或者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主动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变更诉请。具体到本案,原告朱华娣原先在诉请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其以旅游合同纠纷**,经一审**释明,原告撤回了该项诉请。需要注意的是,对对方当事人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根据私法意思**精神,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约定的,因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性规定,可将其视为对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理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

最近知名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2

  1、在旅游中发生纠纷后,旅游者可先与组团旅行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再向****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五种**方式:一是与旅行社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旅行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四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五是向人民**提**讼。


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菁选2篇)(扩展3)

——经典的护理纠纷案例有哪些 (菁选2篇)

经典的护理纠纷案例有哪些1

  案例1:违反护士条例—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

  患者,男,62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发现 “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值班护士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仅予坐位、拍背;约5分钟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20分钟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值班医师抢救无效,**。

  案例2:南京双胞胎案—违反护理常规、未告知

  双胞胎早产儿,出生后不久出现“面红、呼吸急促、一级颅内出血等症状”;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医嘱“复诊”;六个月后,两患儿双眼失明;《新生儿学》“早产儿供氧勿常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3天),仅在呼吸困难时才给予吸氧,吸氧时间过长易致视力障碍。”《新生儿护理常规》:曾吸氧的早产儿应当进行定期眼科检查,首次检查为出生后4-6周内;**认定:被告医院应当尽到最善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两原告监护人“出生后4-6周内到眼科复诊”;因告知不明确导致两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3:中江龙凤胎案—未进行主动医疗

  患者姜文,女,27岁;怀孕6个月,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医生遂为其作流产手术,产出龙风胎;医护人员按惯例未对两流产儿进行主动医疗;13个小时后,发现两个婴儿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无效,**;**判决:任何人不得以优生优育为借口剥夺两新生婴儿健康权和生命权。医生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2年;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192万元。

  案例4:执行**医嘱

  1)、思诺斯:助眠常用剂量为10 mg,qn。某医嘱:思若斯10mg×2片t.i.d持续用了三天,引发纠纷。

  2)、老年性脑病入院,合并糖尿病病史。治疗中静脉输注葡萄糖液17天,加重糖尿病症状,引发纠纷。

  案例5:错误执行医嘱

  2008年3月16日晚,**市80岁的王老太太因“呼之不应半小时”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当晚症状加重。医生安排护士给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嘱咐护士要慢推,推十分钟。2008年3月17日**两点零五分,一名护士开始给王老太太推药,此时有其他患者叫护士,于是该护士放下注射器离去。随后另外一个护士拿起注射器继续注射,两名护士注射完液体时间共计五分钟。注射完毕后,王老太太经抢救无效**。王老太太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请求**判决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5万余。

经典的护理纠纷案例有哪些2

  实施换位思考的服务意识由被动服务变主动服务 护士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应贯穿于护理过程的始终。为了使护士从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做到处处为患者着想。我院开展以“假如我是患者或患者家属”为题的研讨活动使护士能够从患者及患者家属的角度体会其就诊时,焦急的心理和迫切希望得到诊治的心情,从而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自觉地为患者提供周到的护理服务,由此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减少护患冲突,防范护患纠纷的重要环节。

  加强沟通,增进理解 在临床工作中,护士既要注意自身的非语言交流,又要善于观察患者非语言信息以增强交流效果。在语言沟通中,护士应注意积极倾听,说话时尊重病人,语言有针对性,因势利导,使用恰当的语气、言语,力求适时适度、通俗易懂。在周到细致的服务中将纠纷隐患化解于萌芽状态。

  熟练的护理操作技术和扎实的理论基础 护士应该刻苦钻研技术,熟练掌握基本功,做到熟能生巧,静脉输液一针见血,导尿、灌肠轻捷、利落等,并且熟练掌握各种仪器的使用,如监护仪、呼吸机、除颤仪,抢救病人时做到紧张有序、准确熟练完成。

  护士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掌握本院及本科室具体开展项目的`情况,熟悉各检查前后的注意事项及护理常规,以便正确指导患者做检查,在对患者的治疗护理过程中,才能更好地观察和判断,制定出正确的护理对策与措施,帮助患者接受治疗,减少痛苦的发生。护理人员在严格执行医嘱的时候,要以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依据,绝对不可以凭印象、想像行事,遇到医嘱有怀疑,要查问清楚再执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灵活运用于护理工作中,才能使患者体会到护理的细微之处、科学之处。

  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范 护士必须自觉地以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执行护理法。护理法是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和责任以及行为规范的法律与法规,它对护理工作有约束、**和指导作用[2]。护士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做到“四要”,即解释病情要科学,签字手续要完善,执行**要严格,说话办事要谨慎[3]。对每项治疗、护理、医嘱、操作规程,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其次,要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了纠纷,处理时也会从容不迫,有理有节。

  加强规范管理使护理文**录到位 病历及其他医疗文书在患者整个疾病的诊治过程起到了法律依据的作用。目前在发生纠纷时,患者首先提出查阅病历。护理文**录在医疗文书的记录中,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抢救患者时要求准确记录就诊时间、抢救时间、**时间,对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都不能记录马虎,特别是抢救观察中生命体征记录尤为重要。我们针对护理文书具有法律依据的重要性,规范了各种文**录**。几年来,护理文**录不但未出任何差错,而且还给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菁选2篇)(扩展4)

——[合同分享]银行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启示范文优选 (菁华2篇)

[合同分享]银行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启示范文优选1

抵 押 人:______________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

立协议人:

抵押权人:___________银行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恪守信用,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试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权,担保借款人__________与__________银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债务偿还借款。该贷款种类为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贷款期限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借款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

二、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拥有_________(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占管。

四、_________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设有抵押,抵押额为:__________万元;抵押期限为________。

五、经双方协商此项抵押的抵押额为_____万元,抵押率为____%,抵押期限为____年,随____号借款合同变更、**或终止。抵押人在已设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额内不得重复抵押。在抵押价值额外再行设定抵押权的,应在再行设定抵押数之前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人(签字): 法定**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银行担保合同范文三 经*农业银行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和

第一条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

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用 款 计 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 期

金 额

日 期

金额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份,按规定加收____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六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及保证人无力归还,又未申请延期或未与贷款方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_______%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帐户上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 当借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偿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借、贷及保证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提**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

借款方

借款单位:

年月日:

[合同分享]银行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启示范文优选2

贷款人:

法定**人:

地址: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贷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三)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还款方式_______(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 年 月 日归还_____元; 年 月 日归还_____元; 年 月 日归还_____元)。

(四)利率为月息____‰,按____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借款人应按合同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延期协议签定后,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诺: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存款余额等资料。

(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

(3)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

(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5)借款人法定**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

(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九、贷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借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签章):

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菁选2篇)(扩展5)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菁选2篇)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1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的**-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程,造成重**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者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

  一、 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 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

  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 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

  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即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2

  一、案件回放

  张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的黄山七日游,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将随身携带的装有松下牌摄象机一台,(价值7800元)、现金***12000元、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的背包丢失。虽然在旅行社积极协助下,张先生回到家中,但是张先生仍然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在旅游中丢失的物品。由于旅行社拒绝赔偿而发生争执。

  二、法官说法

  张先生的行为不符合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的法律规定,无法认定张先生与旅行社之间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据此,只有旅游者将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的,旅行社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例中,张先生的物品并没有交给旅行社保管,而是由其本人随身携带。也就是说,在张先生与旅行社之间并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即丢失的物品是在张先生本人的保管之下。既然是在自己的保管之下,发生丢失后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旅行社在**旅游者旅游时,已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所谓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团队旅游时,为了保护旅游者利益,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按照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按照《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暂行规定》的规定,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据此,如果张先生随身携带的物品确实丢失,则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三、法官提示

  (一)旅游纠纷的处理方式

  1、在旅游中发生纠纷后,旅游者可先与组团旅行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再向****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五种**方式:一是与旅行社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旅行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四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五是向人民**提**讼。

  (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旅游者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提供以下主要材料:

  1、提供发生侵害的事实。要客观、真实、全面的表述事情发生的经过,受到侵害的程度及后果。

  2、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包括: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如旅游合同、旅**程表、旅游**等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如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符的证据、车船票据、门票、购物**、接待单位的证明及相关的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3、提出赔偿的要求及主张。旅游者在提出赔偿要求时,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要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承担的比例,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主要依据。

  另外,对于涉及游客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等纠纷时,建议采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旅游投诉时效为60天,按照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算。


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菁选2篇)(扩展6)

——经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菁选2篇)

经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1

案子发生在 1997 年底,当事人在 1998 年诉至**,同年年中处理完毕。

事故发生在某日下午 17 时,杨浦区的河间路临青路口。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 8 吨大货车由杨浦大桥河间路下匝道下坡后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上述路口。受害人李 D 骑自行车沿临青路由北向南行驶。大货车车头撞倒李 D ,拖带后左中轮碾压李 D 身体造成重伤。李 D 经送区中心医院抢救,终因伤情严重于同日下午 17 时半左右不幸**。

事故经交警部门查验,运输公司的这辆肇事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违反《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的规定;肇事车超载,违反《条例》第 30 条第 1 款关于机动车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的规定。并违反了《条例》第七条后款“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的规定。责任认定为负事故半责。同时交警部门也认定受害人李 D 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 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的规定。责任认定为负事故半责。

事故双方对交通队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复议申请。在交通队主持的调解会上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要求相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终以调解不成告终。后受害人家属向**提**讼。

肇事单位委托上海市 D D 律师事务所沈律师、刘律师全权**处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

分析意见 作为肇事方**人,律师首先转达了单位及驾驶员对死者家属的同情、慰问之意,同时表示了**处理、共同商讨妥善处理的原则和意愿。在**中,原告提出按*均寿命计算赔偿年限,月工资收入以 600 元计算,应该说不算太过份。但法律明确规定“**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均生活费计算,补偿 10 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6 章损害赔偿第 36 条第 8 款),所以还是应当**确定。其他赔偿项目也有类似情况。在确定了赔偿金额以后,还有一个按责论处的问题,本案双方是同等责任,各半责任,那么对确定的赔偿金额也是对半负担。

结果 此案在**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定金额***,案件的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结付款项后,此案划上句号。

启示 事故发生至今己跨越了 4 个年头,**结案也将近一年,但这个案件对人们的启示却是非常实在。非常贴近现实。

在支、干路不分的交叉路口(指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的路口)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骑车人宁可礼让三先,也不要以自己生命健康去试机动车刹车。作为驾驶员也应礼让,不想发生的事故一旦发生,损失毕竟是经济精神双重的,后患无穷。受害人及其家属或许就会一辈子带着这个止不住血的伤口。交通事故猛如虎,每年都闯进千家万户。愿我们的司机朋友们记住一句老话:“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辆一动,想到人民群众。”确保安全,一路**。

经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2

案情简介 1999 年 5 月,本市某中学**学生去进行春游。该学校委托了某旅行社办法春游的全部事宜。双方签定了《**旅游组团合同》,而后,该旅行社又委托了某公交公司有偿提供大客车,负责接送学生进行春游。当春游结束后,车辆在回归的途中,由于一辆大客车的右后轮胎爆裂,造成乘坐在该车内的多位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蕾蕾同学右内踝、右外踝骨折伴距骨外后方小骨片撕脱骨折;另一倍艳艳同学左胫下三分之一处粉碎性骨折。由于这两位同学的伤势较重,因此住院进行了治疗。

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的家长与学校、旅行社、公交公司通过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并且签订了《春游事故协调意见》。根据《协调意见》的约定,由公交公司预付两同学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受伤同学到医院复诊时由旅行社负责接送;学生养伤期间由学校指派老师进行辅导。《协调意见》还约定:如达不成一致,则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协调意见》签订后各方都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当说在对这件意外事故的处理中,各方的态度都是诚恳的,处理也是合适的。学生家长对此没有意见。但是,在同学们治疗终结以后,她们的家长在与有关各方协商最终解决事故的方案,提出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时,学校、旅行社、公交公司为一方以无渠道进行伤残鉴定为由,拒绝了同学家长提出进行伤残鉴定的要求,最终导致协商不成的结果。为此,蕾蕾同学和艳艳同学的家长委托 D D 律师事务所**两位同学向**提起了诉讼。在**时,蕾蕾同学和艳艳同学分别作为原告、她们的父母以原告法定**人的身份向**提起两件各自**的诉讼。两件案件的被告都是学校、旅行社和公交公司。在**的同时,两位同学都提出了进行伤残鉴定和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的申请。****受理了这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分析意见 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从诉讼参加人以及管理方面谈一下我们的**意见。由于公交公司的汽车轮胎爆裂,直接造成了两位同学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她们作为原告向**提**讼,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由于两位同学都只有 12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7 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应当由她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人代为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关于监护人注监护职责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所以当作为未成年人的两位同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她们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本案作中作法定**人参加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

公交公司由于有偿提供的车辆轮胎爆裂,是造成同学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所以该公司成为被告是理所当然的。旅行社在履行《**旅游组团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旅游者人身伤害的结果,因此根据合同的规定,旅行社负有赔偿责任也是明确的。当然如果旅行社先予赔偿后再向责任者公交公司追索赔偿也是旅行社的一项**,但这属于另外一项法律关系了。关于学校在本案赔偿纠纷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在 1998 年对此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负有管理责任,非监护责任”,“对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原告的**人认为:学校对本案的伤害结果没有过错责任,但是学校作为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有利于案件的**,原告将学校也列为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这也是原告在诉讼策略上的一种需要,因为当学校也被列为被告后,原告在选择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时就增加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这也是原告**享有的一项**。

关于地域管辖,也就是对民事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中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第 30 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本案中,三个被告的住所地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由于本案原告希望选择在自己的居住地附近,也就是学校所在地的**进行诉讼,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选择了在闸北区人民**进行诉讼,这也是原告充分利用自己**的一种表现。

案件的**和结果 **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安排了两位同学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清规戒律室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两位同学的伤情都 构成 10 级伤残,同时司法鉴定还对两位同学的护理、营养的期限也作出了认定。虽然两位同学根据“一事一案”的原则分别向**提起了诉讼,但是**在**时也根据有关规定,将两件案子合并进行了**。在查明了全部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又进行调解,最终艳艳同学的法定**人与三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艳艳这医疗费、车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 24330.24 元,并由**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由于蕾蕾同学的法定**人与被告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经**判决,公交公司应赔偿蕾蕾同学医疗费、车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 22267.10 元。因此这两件案件中一件以调解结案,另一件以判决结案。

启示 1.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权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当一件案件中有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时候,作为提**讼的原告就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选择向其中某一个****,以便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经有一件道路交通事故的诉讼案,事故发生地在杭州市,但双方当事人都在上海,因此原告选择了向被告在上海住所地的**提**讼。这样在案件**中就避免了在上海与杭州之间来回奔波的麻烦。

2. 原告在**时一定要分清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地选择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当事人作为被告。简单地讲就是不要告错对象。在法律咨询中,我们就经常碰到由于原告告错对象而遭到败诉或者不得不自行撤回**的情况。

3. 在向**提**讼前,当事人一定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以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向**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同时根据诉讼请求所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要提供有效的凭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应当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持有异议的也应当及时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可信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充分地得到保障。


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菁选2篇)(扩展7)

——最新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

最新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1

  一、情况简述

  孙xx,女,30岁,住院号:0030087001,住心外科17床。入院时诊断:先天性心脏病:动脉导管未闭、左室流出道狭窄(主动脉瓣下隔膜)、二尖瓣中度关闭不全、三尖瓣中度关闭不全。于2010-7-22日在贵院行“全麻体外循环下行pda缝闭+mvr+tvp”术,该手术正常住院10天左右出院,费用约五、六万元,但孙瑞妃住院手术后至今已经五月余,费用近30万元。

  患者入院前口齿伶俐,打工,月入1500元。

  患者入院时情况:“安医二附院心胸外科入院记录”记载:入院时:t:36.5℃,心率:78次/分,bp:136/80mmhg;心脏听诊:心率78次/分,心律整齐;一般状况:发育正常,营养良好,无病容,表情自如,自动**,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四肢:未见异常,活动正常,关节无红肿、无强直,双下肢不肿。神经系统: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患者目前的生理状况是:经过两天内三次手术,连续一个月左右的昏迷、低血压、发热。现能否说话仍然未知,营养不良,四肢肌肉萎缩,双下肢肌力ⅲ(+),右上肢肌力ⅲ(+),左上肢肌力ⅲ(-)(左肩关节前脱位?),无法自主坐起,无法站立行走(既使在外力帮助下),致残的几率较高(目前治疗尚未终结,治疗终结才可以确定是否构成残疾)。8.22日ekg仍然提示心房扑动。

  患者住院手术的目的是使健康状况进一步好转,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患者的身体状况要恢复到手术前的状况的几率不是说没有,但显然较小!

  二、我们认为院方有以下主要过错:

  1、两天之内连续三次大手术,院方存在明显过错。

  患者第一次手术时间:2010-7-22日8:00-13:50,出手术室时bp:82/55mmhg,脉搏110次/分,意识不清;第二次(剖胸探查止血术)手术时间:2010-7-22日15:15-17:25,出手术室时bp:86/57mmhg,脉搏112次/分,意识不清,心包腔内大量积血及血凝块;第三次手术时间:2010-7-23日10:10-12:00胸腔有大量积血约400ml,神志不清,血压76/37 mmhg(8:30)。

  患者两天之内承受三次麻醉用药及三次开胸手术的连续打击,而后续两次手术是因为血管结扎等未处理好而出血和引流问题造成的,本来完全是不需进行的!院方存在明显过错。

  2、三次麻醉及手术后休克状态没有及时纠正,院方存在明显过错。

  入院时bp136/80mmhg。术后icu护理记录提示:2010-7-22**p:14:00:72/39mmhg;15:05:46/37 mmhg,22:30:73/49 mmhg;2010-7-23**p:1:30:76/29 mmhg;8:30:76/37 mmhg;15:30:88/37 mmhg;2010-7-24**p:1:30:84/40 mmhg;6:30:95/34 mmhg;9:30:90/36mmhg;17:30:91/34 mmhg;23:30:88/40 mmhg;2010-7-25**p:2:30:97/42 mmhg;6:30:91/42 mmhg;17:30:107/46 mmhg;2010-7-26**p:8:30:114/41 mmhg;10:30:114/41 mmhg;2010-7-27**p:5:30:122/91 mmhg;11:30:123/97 mmhg;27日至29日期间血压相对正常;2010-7-29**p:6:30:87/34 mmhg;9:20:70/26 mmhg;13:30:96/39 mmhg;17:30:98/33 mmhg;2010-7-30**p:11:30:90/42 mmhg。

  由于院方治疗措施失误及处理不及时,造成了患者连续多天的低灌注(甚至休克状态)导致身体重要脏器(心脏、大脑等等)的损害,综合三次麻醉及三次手术打击等导致了后来的持续昏迷、昏睡状态及心脏心脏收缩乏力等等。

  3、术后起搏治疗af(手术当天长期医嘱接起搏器),患者家属不知情。

  术后icu护理记录提示:2010-7-22日17:30至2010-7-24日1:30心律为起搏心律 ;2010-7-24日2:15至2 010-7-24日5:30心律为房颤加起搏心律;2010-7-24日6:30至2 010-7-24日10:30心律为起搏心律;2 010-7-24日11:30至2 010-7-24日20:30起搏加自主心律;2 010-7-24日20:30至2 010-7-27日5:30起搏和af心律;2010-7-27日之后至2 010-8-3日3:30:af。

  院方对重要诊疗措施和病情进展没有和患者家属进行有效沟通,患方的***受到了侵害。

  4、术后患者长时间昏迷、昏睡,意识不清,医疗干预不及时不完善。

  经过三次麻醉用药及三次开胸手术术后icu护理记录提示:2010-7-22日14:00至2010-7-22日23:30全麻未醒;2010-7-23日0:30至2010-7-23日9:30镇静;2010-7-23日12:15-2010-7-23日14:30:全麻未醒;2010-7-23日16:30至2010-7-24日14:30镇静;2010-7-24日15:30浅昏迷;16:30嗜睡;17:30嗜睡;2010-7-24日18:30至2010-7-25日14:30镇静;2010-7-25日15:30至2010-7-26日7:30昏睡;之后镇静与清醒交替出现;2010-8-2日22:30至2010-8-3日7:30浅昏迷;2010-8-3日8:30至2010-8-3日18:30嗜睡;2010-8-3日19:30至2010-8-11日8:30浅昏迷;之后资料未复印…….

  术后长时间昏迷、昏睡,该意识不清及低血压状态将导致患者颅脑损害,医嘱未见活脑细胞药物的应用,这对脑细胞的损害是不可逆的,患者目前仍不能说话,颅脑ct提示脑退行性变,具体能康复到什么状态暂时未知。院方诊疗措施迟滞,具有明显过错。

  5、“主动脉瓣下隔膜切除术”漏做。

  第一次手术前经患方签字同意的拟施手术名称及方式为“全麻体外循环下行pda缝闭+主动脉瓣下隔膜切除+二尖瓣置换+三尖瓣成形术”,但第一次手术记录缺少“主动脉瓣下隔膜切除”,即术中并未切除主动脉瓣下隔膜。

  主动脉瓣下隔膜导致左室流出道梗阻,梗阻严重必须重新做手术。因为主刀医生的一个小小缺漏将导致患者可能要再做一次心脏手术,而患者在遭遇了刚刚完成的三次麻醉三次心脏大手术的严重身体创伤后,在目前实际生理状况及左心收缩功能减低的情况下,再行心脏手术实际上已经不可能了。

  附:2009-11-23及2010-7-12贵院心脏超声检查报告单均提示“先天性心脏病:左室流出道狭窄(瓣下隔膜)、动脉导管未闭(管型)、二尖瓣前页脱垂伴中度返流、三尖瓣中度返流等”,2010-7-23、2010-7-27及2010-8-22心脏彩超均提示“左心收缩功能减低”。

  6、用药问题。

  (1)长期大量联用激素(甲基强的松龙、琥珀酸氢化可的松)、抗生素(泰能、美罗培南、抗氧头孢、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替安、氨苄青、pg、庆大霉素、阿奇霉素、莫西沙星)、抗真菌素(大扶康、**霉素、伏立康唑)。

  甲基强的松龙2010-7-23日至27日;琥珀酸氢化可的松长期医嘱:7.30-8.4;8.20-9.2,临时医嘱:8.4、8.26、8.27、8.28、8.30、9.1、9.2。

  抗氧头孢7.21-7.23;泰能8.2-8.8;莫西沙星8.8-8.12;美罗培南8.12-8.20;阿奇霉素8.18-8.21;舒普深8.20-9.2;头孢哌酮舒巴坦8.21-8.27,9.2日6:00医嘱9:00停;氨苄青、pg、庆大霉素8.27-10.8;阿米卡星9.2-9.6;9.14-9.25,10.2-10.5;头孢拉定9.25-10.2鼻饲;头孢丙烯10.8-10.18鼻饲;阿莫西林10.18-10.29;头孢替安11.20-11.24;地红霉素11.25鼻饲;

  大扶康临时医嘱:8.8,长期医嘱:2010-8-9至18日、9.9-9.14;伏立康唑9.1-9.5,另一直鼻饲;**霉素2010-8-12至8.27。

  激素的使用在本例考虑院方是为了抗休克、辅助治疗心衰。但是激素的使用有副作用,可以诱发或加重感染,激素可抑制机体的免疫功能,且无抗菌作用,故长期应用常可诱发感染或加重感染,可使体内潜在的感染灶扩散或静止感染灶复燃,特别是原有抵抗力下降者。抗生素针对**细菌,抗真菌素针对**真菌,但长期使用抗生素会引起复杂细菌甚至真菌感染。

  本例患者因先心而自身抵抗力低下,结合患者术后长期应用激素以及手术因素,最终导致细菌和真菌混合感染。患者体温单提示,术后即有发热,体温直至9.3日才基本回复正常。

  (2)万艾可与****、肾上腺素、多巴胺联用。

  万艾可2010-7-23日长期医嘱鼻饲至2010-8-5日,之后医嘱外购服用至今。****2010-7-22日17:30长期医嘱-直未停,8.10日再下医嘱prn,8.23-8.25日均见长期医嘱,9.1-9.7日见长期医嘱。

  万艾可加强硝酸类心脏药物的降压作用,服用任何剂型硝酸酯类药物的患者,无论是间断服用或规律服用,均为禁忌症。万艾可说明书上有明确说明。

  (3)头颅ct提示脑退行性变,患者昏迷、昏睡时间很长及其期间发热,院方未及时使用改善脑细胞功能类用药。

  7、手术期间出入量*衡问题。

  icu护理记录可见术后较长时间每天总出量大于每天总入量。

  8、患方的***受到了侵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患方有病情***,但是直到2010-12-10经过向医务股书面反映亦未得以实现。

  9、患方的复印病历权受到了侵害。

  患方有复印客观病历权,经过患方多次努力才得以实现,但是第一次复印病历院方故意遗漏术后一个月左右的重要护理记录(护理记录第1页至第78页),而这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对了解患者的病情至关重要。

  三、损害后果:患者目前的身体状况与入院前的差别。

  患者入院前口齿伶俐,打工,月入1500元。

  患者“安医二附院心胸外科入院记录”记载:生命体征*稳(略);一般状况:发育正常,营养良好,无病容,表情自如,自动**,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四肢:未见异常,活动正常,关节无红肿、关节无强直,双下肢不肿。神经系统: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患者目前的生理状况是:经过两天内三次手术,连续一个月左右的昏迷、低血压、发热。现能否说话仍然未知,营养不良,四肢肌肉萎缩,双下肢肌力ⅲ(+),右上肢肌力ⅲ(+),左上肢肌力ⅲ(-)(左肩关节前脱位?),无法自主坐起,无法站立行走(既使在外力帮助下),致残的几率较高(目前治疗尚未终结,治疗终结才可以确定是否构成残疾)。8.22日ekg仍然提示心房扑动,先天性心脏病旧病未根除又添新问题。

  四、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比患者入院时和目前的全身状况,可以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过错参与度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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