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公示报告(精选5篇)

年度公示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年检;企业报告制度;政府监督

一、企业年检制度的缺陷

公司年检是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公司年检是公司登记制度的监管内容之一。

中国的年检制度与西方的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不同,带有浓厚的政府直接干预的色彩。尤其是年检不合规就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是不合理。因为企业通过登记就合法取得经营资格,这一行政许可不能被随意地更改,否则企业的合法经营地位就会处于不确定性的状态,对市场交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是重大的损害。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有限的,不可能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于是监督管理就变得有名无实。虽然,年检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包括走向以形式审查为主、网上办理、取消年检费等等,但是如果企业通过造假等行为很难通过年检审查出来,因此年检只是徒增手续给企业加重负担。企业年检已经成为可有可无的“鸡肋”,适时的予以放弃是实行简政放权的大势所趋。

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概念之界定

目前,各个国家对公司登记制度的监管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登记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2006年2月24 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建立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上市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而不再审查年度报告内容,只是提供信息平台公示年度报告情况。在2023年3月1日,工商总局消息,全国企业年检制度于今日正式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如果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3年内正常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三、企业报告制度的内涵分析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企业对自我的总结,可以提高企业的自主意识。而公示之后的公众的查阅,是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尺子来衡量企业的信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抽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特别是随机抽查,更容易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资质和能力,避免年检时临时地蒙混过关。因此,公示比年检的约束力更大,效果也更加显著。

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能够促进企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需要工商部门在网上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企业自行把登记情况、许可资质证书、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报告,并直接对社会公示,这样有利于社会监督。同时,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并非放任不管,而是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监管的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证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如何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政府职能转变急需解决的问题。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以及将企业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就是破解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

四、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意义

首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举措。这一改革,意在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是政府监管的新方式,体现了政府监管由事前监管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其次,也有利于减轻企业和创业者的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不仅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的作用如此,将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也是如此。因此,受到企业和创业者的欢迎是必然的。原有的企业年检制度费时、费力、费钱,取消企业年检将减少有形的费用,更能提高无形的效率。

最后,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能够促进企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企业直接把企业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监督。让企业在自律中发展,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因此,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参考文献:

年度公示报告范文第2篇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七条

年度公示报告范文第3篇

公文是法定文种,它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办理及管理都有法的严格的规定,即必须遵照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去执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加快。公文写作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有些公文在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就逐渐消失。而新文种应运而生,数量逐渐增加。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的文种界定也在不断地更改与变革,这给我们在公文写作中带来极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对文种的界定和合理运用成为人们关注探讨的问题。由于人们不甚了解新《办法》的实施,长期对一些公文文种的模糊不清,难以区分和辨析文种而导致错用或误用现象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有“报告”与“请示”的混用;“公示公告”与“公示通知”的乱用;“函”与“请示”、“批复”的误用;“意见”与“报告”的连带替用等等。

严格区分肃清使用

一、报告与请示的混用

“请示”与“报告”是公文中经常被混用的最典型的两种。由于这两种公文均为上行文,都有向上级机关陈述意见,反映情况之功效,不少机关常常把它们混淆使用。或在“请示”的同时进行冗长的一文多事的报告,或在报告中央带着请示事项,结果造成了请示与报告混用,给公文处理带来困难,甚至直接导致工作失误。如:1988年12月25日,电影制片厂得知云南边防老山前线某部在元旦前夕举办“猫耳洞里颂祖国”的庆祝晚会,感到这个活动有意义,便写了个“报告”于25日送达总政文化部,请示派出摄影组赶赴老山前线拍摄纪录片。总政文化部有个规定:每周星期二、五批阅文件,而“请示”则当天批阅。由于制片厂送来的是报告,办文人员按照规定搁置起来,直到星期二即12月28日才送达部首长阅示,等批复下来已经晚了。尽管摄制组马不停蹄地赶到老山前线阵地,但晚会已经开过了。造成这次延误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关人员错将“请示”写成了“报告”。

主观判断的辨析不清,造成“请示”与“报告”不分,我们常见“关于×××的请示报告”,甚至还有铅印好供人填写的“关于×××的请示报告”。虽然请示、报告均属上行公文,但报告可以于事前、事中、事后行文,上级机关可答可不答,一般不作答复;报告可以一文多事。而请示则不同,必须写在事前,以请求上级批准、指示,而不能“先斩后奏”或“先上车后买票”,上级机关对于请示则必须答复。报告央带请示,请示写成报告,也同样常常误事。请看:

例文(一)

关于增加选举工作干部编制名额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经中央批准,今后县、乡两级选举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负责。但是在确定民政部门人员编制时没有选举工作这项任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需要给民政部门增加必要的编制名额。建议给民政部门增加八人,每个省、市、自治区增加三至四人,每地、市、县增加一至二人。关于民政部增加的八个名额,请国家编委解决,关于给各地增加的编制名额,请批转各地从现有名额中调剂解决。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中央民政部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四日

例文(二)

关于给予解决救灾款的报告

东政字(2001]第06号

××县人民政府:

我乡地处本县边远山区,又有少数民族居住,是老、少、边穷乡。2000年遭受特大洪灾,经济损失严重;今年又遇百日干旱,水稻种植面积原计划五千六百五十亩,实际只种二百八十五亩,其中严重受早面积有一千多亩。所种烤烟、红薯一律未能收获。因干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为此,特向县人民政府请求拨给救灾款二十万元为盼。

以上报告,请批准。

东山乡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例文(三)

关于××县档案局库房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报告

县人民政府:

根据×××××文件精神和我县档案局的现实状况,建造新库房已迫在眉睫。

县档案馆库房系1952年所建办公楼代用,房屋不仅狭窄,而且枕木腐烂,天花板开裂,两面面临浑沟、厕所污染;房屋与宿舍紧临带来严重隐患,不仅无法接收档案进馆,而且严重威胁着档案的安全保管。

据我们初步调查:县档案馆楼上七问库房有38处天花板严重开裂,5处开始下塌;楼下三问有16处天花板也严重开裂;其中七号库房位于全栋楼房的中部;正因楼枕腐烂加撑2处;库房窗户宽大,受光面积增大,夏季月平均库温高达32度(档案保管正常温度为摄氏l4度至18度)致使档案柜破烂,文件受损;楼下库房因东南面临机关院内排水沟,北面紧靠猪圈和厕所,相对湿度高于80%以上(档案保管要求相对温度为50%至65%),对档案危害极大。库房为砖木结构建筑,又紧邻两栋宿舍,直接构成了火灾威胁。

鉴于上述库房容量不足和种种不利档案安全保管的严重情况,根据现有馆藏量和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我们迫切要求建一栋面积为1200平方米的档案库房。

特此报告,望予批复。

××县档案局

一九九0年五月五日

这三篇例文最主要的错误在于把报告与请示并用、误用。从内容上看,例文(一)、(二)都是要求解决问题的,需要上级答复或批准,文种应为“请示”,毫无疑问,例文(一)把请示与报告这两种文种混为一谈,并列使用是错误的,标题中应删去“报告”二字;例文(二)是误用了文种,标题应换成“请示”。例(三)报告内容夹杂着请示事项,也属文种误用,应改成请示。这种文种错用现象,应给予廓清。

二、“公示公告”与“公示通知”的隐形性错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要求:干部任前“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以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意见》讲得很清楚,向社会公示发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发公示通知;二是在会议上口头公布;三是张榜公告。也就是说“公示”时使用公文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公示公告,另一种是公示通知。

例文(四)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

×××同志(男,41岁,硕士研究生,汉族,四川××县人,中共党员。现任××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拟提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人选。

×××同志(男,51岁,本科,汉族,四川××人,中共党员,现任××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主任),拟提名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人选。

干部群众如有需要反映情况的,请于七日内以真实姓名向市委组织部审查处(电话……)电话反映,也可向市委机关办公楼前的××市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意见箱内投递书面意见。

中共××市委组织部

××××年××月××日

例文(五)

××市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公示榜

根据××市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经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组织考察,市委常委研究同意,×××同志拟任××市科委主任,×××同志拟任市教委副主任,现将两位同志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同志,男,34岁,1992年7月××机械学院无线电检测技术及仪器专业毕业,汉族,四川××县人,中共党员,现任四川省××集团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拟任四川省××集团公司企划部部长。

×××,男,38岁,1991年7月××大学采矿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汉族,四川××人,中共党员,现任××科技大学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拟任××县科技副县长。

干部群众如有需要反映情况的,请于七日内以真实姓名向市委组织部干部审查处(电话……)电话反映。也可向市委机关办公楼前的市县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意见箱内投递书面意见。

中共××市委组织部××市公选办

××××年××月××日

例文(六)

中层干部任用公示公告

×××同志,男,34岁,1993年7月于××师范大学政治系本科毕业,汉族,云南××县人,中共党员,下派××县组织部锻炼工作一年,现任××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讲师,拟任××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副主任。

×××同志,男,42岁,汉族,云南××县人,中共党员,1996年7月于××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1998年下派××县××乡挂职锻炼工作一年,现任××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系讲师,拟任××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事处副处长。

从公示之日起7天内,如对被公示人员有意见或举报,请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举报电话:……

中共×××师专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面例文(四)、(五)的内容基本一样,但文种一个用的是“任前公示”,一个用的是“公示榜”,两个例文都刊登报上,都是一样的目的,都是向社会公示的,由于认识有偏差而发生乱用,这给公文写作与处理带来了混乱,不利于公文管理的规范化,按《意见》要求,应改为“公示公告”。例文(六)是某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推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任用公示,从范围和内容上讲,应属《意见》中规定的第二种范畴,即在本部门(单位)系统内公示的,应该使用“公示通知”,而不是“公示公告”,这里混用了文

三、“函”与“请示”、“批复”的情感化混

“函”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重要种类之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一种使用广泛、轻便灵活的公文文种。从国务院办公厅1981年2月27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至今已有21年,后经过了四次对“函”的重新规定,我们看到一次比一次界定得清楚、明确,尤其是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办法”在前几次的基础上表述得更明确,语句更严整简洁,不仅严格地界定了“函”的使用范围(必须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而且在适用内容上与“请求批准”相对应再明确列出“答复审批”。“新办法”对“函”的表述完全廓清了20多年的使用上存在不正确的方法,存在着诸多的误区。但在现实中不重视“函”,不正确使用“函”的现象仍然存在,“函”的功能往往被“请示”和“批复”等文种所代替,以致造成文种错用。

(一)“函”具有“答复问题”的功能,但不能代替“批复”。

“函”与“批复”是两种根本性不同的公文文种。依据“办法”之规定,“:吡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这里明确指出了“批复”是答复请示事项的,但现实使用中往往出现用“函”(复函)代替“批复”答复问题的情况。有些教科书中提出“有时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上级机关也可用函来答复”。对这种函的警复可用“复函”也可以用“批复”,这些提法是不科学的。为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问题只能用“批复,而不能使用函复。所以,公文的实际运作,公文的研究和教学,都必须以“新办法”为依据。

(二)“函”具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无隶属关系)“请求批准”的功效,不应被“请示”所代替或混用。”根据行文规则,机关之间工作关系可分为:上下级关系、平行关系或非隶属关系、隶属关系等,“请示”是上行文,向隶属的上缴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就应使用“请示”。“新办法”明确界定了“函”具有“请求批准”的功能。删去原办法中的“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字样,这样“请求批准”的对象是“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这里“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其“有关”是与“请求批准函”的具体内容有关,对发函单位而言,这样的“主管部门”仅仅是与自己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的某种职能机构或某业务机构。它是特定的因人而异,并非像“上级机关”是固定不变的。因此,这里的“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排除了使用“请示”的隶属上级机关。换一角度说,主送机关为上级机关时用“请示”而不能用“函”。主送机关为“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时用“函”而不能用“请示”。在工作中曾见到“函”被冠之以“请示”来使用,例如:××县城建局在给人事局要求解决本局环卫工人岗位补贴时,公文的标题写成了《关于解决环卫工人岗位补贴的请示》。从行文关系上讲,两局之间是平行关系,理应以“函”行文,但写作者存在着情感性因素和特殊心态含盖了规范公文意识,导致误用文种。

四、“意见”与“报告”的连带替用

这是一对很不显见的容易疏忽的误用文种,由于写作者对公文变更和发展不甚了解,缺乏同步的公文写作知识和写作意识,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甚至步入误区。“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至今已有一年多了,据笔者对一些行政机关公文运作的考察和了解,感到在此期间,由于对“意见”的使用连带地对“报告”的适用范围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建议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不再使用,应换以“意见”行文。

(一)“建议性报告”不应再使用,应换成“意见”。《办法》对“报告”适用内容的规定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很明显,“报告”自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具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功能,这与“意见”的使用是相一致的,但有些机关单位并没有注意到这一十分明确的变动和要求,在提出意见时,仍然以“报告”行文。例如:××县教育局给该县政府的《关于建议进行全县乡镇中小学校舍状况普查的报告》,其发文时间为2001年6月1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上述事由是属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应以“意见”行文。

(二)“呈转性报告”应换以“意见”行文。“呈转性报告”即呈请上级各部门执行的报告。就其使用范围讲,这类报告的主送机关往往是高级别的政府机关,如国务院各省级政府等。这是一类使用频次较高的“报告”,大多数属于此类。我们知道,“报告”是陈述性上行文,它不应体现请求性。从1984年起,国务院办公厅施行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就明确规定:“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在第三章二十一条中再次强调了这一要求。而“呈转性报告”在结尾却无一例外地提出:“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我们可以仔细地体会一下上述情况,分明是在“请求批准”,其所含的请求性是十分明显的,尽管过去这已形成一种公文运作惯例,但用《办法》去要求是不尽规范的,尤其是“意见”已列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而至今这种情况尚未改变过来,仍在继续。因为这类报告皆属建议性内容,完全属于“意见”的适用范围,它理应被“意见”所取代。换言之,凡过去的“呈转性报告”现应以“意见”行文。

原因探寻规范运作

文种误用的原因很复杂,有内因也有外因,有主观也有客观的,但纵观我国公文写作的发展、变化,公文写作在现代社会中的功效与影响,我们可以探求一些规律,文种的误用现象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对公文文种的内涵与外延认识上的模糊

对于容易误用、混用、错用的具体文种,首要的问题是要弄清它们的真正含义与外延(范围),掌握它们的内质、特点、功能价值、用途范围以及它们的差异性,认真地区分辨析,就会避免文种上的错用。例如:最典型的“请示”与“报告”两种文种,只要抓住关键的三点来理解与识别:一是所担负的任务不同。“请示”主要是向上级机关提出请求,要求上级机关明确批示、答复或解决问题。它需要上级表态或批复;而报告则主要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一般不要求上级批复。二是内容的繁简不同。请示一般是一文一事,比较单纯集中,这是写请示时最基本的要求;而报告有综合性的,内容往往涉及许多方面,不能带有请求事项三是使用的时间不同。请示必需在事前行文,在未得到上级机关批复之前,不可按所请示的内容行事;而报告则可以在事前行文,也可以在事中行文,也可以在事后行文。同时淡化两者文种功能的一致性,这样更增强了两者的区分点与界定。明确了文种的具体用法。再如“意见”与“报告”,“报告”的内涵减少和外延缩小,部分被新文种“意见”所代替;“公示公告”与“公示通知”,只要掌握两者的使用范围,弄清“公告”与“通知”的基本特征和差异,就不会产生误用。

(二)缺乏对公文发展动向的了解和同步的理论知识

公文的发展与时俱进,公文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着密切互动关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经济转型,社会变革,人们的参政意识不断增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文写作也与时俱进。但人们仍固守着已有的观念和旧的东西,没有及时更新公文知识和观念,就很难发现公文的发展动态和带来的连动影响,所以在实际运用中很容易犯错。例如:“公示”是在2000年6月2313是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逐渐兴起的,《通知》要求:“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在3到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通实行任前公示制”。两年多来,各地在地厅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大多按《通知》要求进行了任前公示,而使用的文种就是“公示”或“公示榜”,它们的产生虽然是时代的产物,但还没有合法的地位。就目前来看,既不是现行的法定公文,事务性公文也末涉及,但使用频率却比较高。然而,“意见”中提到的“公告”和“通知”两种文种都是法定公文,都具有告知的功能。尤其是“通知”,党政公文法规都列入了公文文种,应当在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不能单独使用“公示”或“公示榜”,选择其一取决于公示内容的范围大小,若是向全社会公布的应当是写成“公示公告”,若是向本单位公布的应写成“公示通知”,决不能把两者混用。

(三)浓厚的感彩和随意性是致错的主要因素

年度公示报告范文第4篇

怀化市工商局对照省局和市政府20XX年度工作要求,共有两项工作,现将前段工作完成情况和下阶段打算汇报如下:

一、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十二项工作:

1.市局党组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怀化市工商局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圆满完成。

2.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怀化市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年报工作意见》,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系统对年报公示工作的认识,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3.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采取举办电视讲话、组织在线问答、手机短信、12315电话平台等形式,印制10000余份宣传资料、年报操作指南,积极与怀化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其受众面广的优势,通过短信平台向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群发告知短信100000余条等,多角度、全方位对年报公示进行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深入宣传。在《怀化日报》、《边城晚报》连续刊登《条例》、公告等向社会介绍,还在市区内主要街道的LED电子显示屏中滚动宣传企业年报相关要求和方式。在怀化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各县市区电视台连续企业信息公示公告,提高社会知晓率。利用微信、QQ平台对年报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此外,我局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提醒和指导服务,不断扩大宣传面,提高宣传覆盖率。

4.举办培训大会,集中宣传。为更好地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我局先后三次举办了全市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条例》培训大会。参训人员对《条例》及配套规章有了系统的了解和认识,初步掌握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技能。

5.开展全市系统总动员,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分别将未年报企业、个体户名单按照每人100户的任务分配到机关工作人员的头上,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宣传和告知,取得了较好效果。

6.每周一次例会,对年报公示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查找不足和商讨对策,抓好时间节点,逐步提升年报率。

7. 要求全市工商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向相关部门宣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用,并每半月一次年报率通报,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开展对县级局督查工作,市局组织各县市区局的专项工作督查,根据具体问题研究分析解决对策,督促落后县级局加快进度提高年报率。

9.在工商系统各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设立年报公示信息绿色通道,并指定专人全程指导,设立三个年报公示全岗工作人员,专项处理联络员备案、年报及换照工作。

10.要求各县市区局将未年报企业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分配到工商所,协助机关做好企业年报工作。

11.督促各县市区局将专项工作及经费与绩效考核挂钩,提高全员工作意识。

12.为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后续的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培训。

二、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抽查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和总局《关于开展2023和2023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23〕93号)要求,2023年7月15日,全市正式开始了对已公示2023和2023年度年报的企业的随机抽查。结合实际情况,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抽查工作见实效。

1.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工作分工

局党组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及时召开分工部署会议。组织相关科室干部认真学习、解读抽查方案及抽查工作的目的,并详细讲解抽查工作流程,合理组织调配监管口抽查人员,安排具体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我局对省局随机抽查的478户企业,按照要求由市本级和各县局对抽查企业进行初审,企监科(股)、个监科负责审核,分管领导最后进行公示。

2.加强宣传,扩大抽查工作影响力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抽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此次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通过电视、网络、电话等形式加强对企业即时信息抽查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抽查监管的震慑意义,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促进企业树立诚信意识。

3.严格执行,确保抽查结果准确

按照抽查工作分工,各负其责,通过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被抽查企业公示的2023年、2023年的年报信息;以及企业是否按时公示即时信息。对企业公示的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属实等进行仔细核查。

我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主要采取的抽查方式主要为书面检查。企业抽查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的提交会计报表)、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以及场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文件,做好抽查档案规整,及时记录抽查结果。

4.注重抽查结果公示,总结抽查经验

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抽查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抽查中发现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公示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收集抽查工作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成册,汇总抽查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措施,总结抽查经验。

年度公示报告范文第5篇

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较好地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为提高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相关性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随着我国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的进�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还有待进步强化。

按照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可以出具四种基本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针对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情况逐渐增多的现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5日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规则),以规范该类事项的运作。规则指出,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经注册会计师指出后,公司应当进行调整。如果公司拒绝调整,并因此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当其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处理,中国证监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将依法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同时,如果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影响公司利润,并且注册会计师指出了该影响数的,公司应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该影响数;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由于难以确定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故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作为独立第三者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增加投资者的决策相关性,以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成本。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国家相关监管措施的进一步出台,加之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所处的特定政治、经济环境及相关政策约束较往年有了较大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存在明显的年度特征。本文在分析1992—2000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基础上,探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传递的信息含量。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统计分析

本文以沪、深两交易所1993—2000年间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按类型进行了统计,我们发现如下特征:

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在全部样本中所占的比重在逐年增加,在1999年达到最高峰。

2.1992、1993和1994年度报告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较少,分别为2家、4家和6家,且集中于深市。这可能是因为深圳特区毗邻香港,该地区注册会计师与国际交流较多,审计工作比较接近国际惯例。

3.1995年,意见数明显增加。这是因为1995年12月我国公布了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并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时有章可循,同时《独立审计准则》的公布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4.1997年报中,首次出现了否定意见(渝钛白A)和拒绝表示意见(宝石A)的审计报告各一份。这是因为1997年我国公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审计依据更加充分;1997年1月公布施行了第二批《独立审计准则》,同年末财政部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要求,使审计独立性更强,审计行为更加规范。

5.1998年报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重继续增加。这是因为1998年1月1日我国施行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替代了原来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与后者相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更接近国际会计惯例;同年我国先后公布了《现金流量表》等七个具体准则,我国会计制度在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同时1998年末,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已实现了脱钩改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审计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

6.1999年年报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重仍在提高。这是因为1999年7月我国公布施行了第三批《独立审计准则》。至此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大大提高。

7.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非标准保留意见的比重比1999年度有所下降。

被出具否定和拒绝

表示意见的公司特征

自1997年报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1997—2000年年报共有28家上市公司、49次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和拒绝表示的审计意见。

是什么促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或拒绝表示的审计意见?这些上市公司有何特征?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

1.盈利能力差。在这28家公司中,2000年度每股收益(以下简称EPS)大于0的只有7家公司,其余的公司的年报中均显示其EPS为亏损,且有18家公司为巨亏(EPS<-0.30),其中PT农垦商社已连续6年亏损,2000年度的EPS为-1.06元;而ST粤金曼2000年度EPS更达-3.428元,从而成为2000年报中令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更成为继PT水仙之后第二家被终止上市的公司。

2.资产质量差。在这28家公司中,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的有20家,其中15家为负值,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则需对公司实行ST处理,以提示风险。

3.经营风险大。除金帝建设(1998)因为审计范围受限制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外,在其余的29份审计报告中,均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质疑。如PT农商社1999年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连续4年亏损,已资不抵债,并存在大量的逾期借款和大股东及关联单位应收款项无法偿还等现象,无法确认其依据持续经营原则而编制的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认为ST郑百文(2000)、ST深中浩(2000)等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商业网点(2000)等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已受到极大影响。

4.财务风险大。分析这28家公司,发现这些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都较高,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27.61%。其中资产负债率高于100%的有15家,9家已严重资不抵债,而ST琼华侨、ST粤金曼、ST郑百文和ST九州的资产负债率更分别高达289.37%、262.31%、235.75%和216.31%。如此沉重的债务负担,加上企业本身资产状况不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使许多企业面临破产的威胁。

5,市场风险大。在这28家公司,有14家为ST公司,5家为PT公司。ST、PT制度是对那些连续亏损、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所实行的处理,目的是通过限制交易时间和股价波动幅度,向投资者提示风险,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实行这两个制度虽有利于释放市场风险,但与总体样本相比,其市场风险仍较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和拒绝意见的公司,基本上都属于业绩差、资产质量差且高风险的公司。

被出具说明段和保留意见公司的特征

1997、1998、1999、2000年年报中分别有92家、137家、175家和154家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这些公司具有什么特征呢?笔者对它们的净资产收益率(以下简秆ROE)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1999年报有4家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而无法计算ROE)。

ROE作为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近年来一直被监管部门用做控制参数以决定一家公司是否具有配股资格。1996年1月4日证监会公布《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要配股最近3年内ROE每年均须在10%以上,从而保证ROE10%成了影响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因素,出现了所谓的“10%现象”。

我们统计发现,在1997年年报中,有26家公司的ROE分布在10—11%区间内(占92家的28.26%),而ROE在9~10%区间的公司仅2家。在1998年度的ROE分布中,ROE在10、11%的上市公司仍较多(占133家的53%),但与1997年相比,这种现象有所改观,而分布在6~10%区间的上市公司数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这是因为1999年3月25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的配股条件为“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ROE平均在10%以上;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ROE不得低于6%”,从而对1999年3月25日后公布的1998年报产生了影响。而对于该日前公布的1998年报,其仍受1996年公布的《通知》的影响。

在1999年度的ROE分布中,6—7%区间的上市公司数(占161家的11.80%)开始多于10~11%区间,出现了所谓的“保六现象”。但由于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的压力仍然存在,所以ROE在7、10%区间的上市公司数仍相对较多。

在2000年度的ROE分布中,6~7%区间的上市公司数高达25家,而10~11%区间的上市公司仅为12家,“6%现象”十分明显。另外,在以上的ROE分布图中,1997、1998年度ROE在0~10%区间的上市公司分别为32家、6l家,1999年度ROE在0~6%区间的上市公司为38家,2000年度ROE在0~6%区间的上市公司郁6家,但ROE0~1%区间的上市公司1997、1998、1999年、2000年却分别有11家、24家、15家、16家,也即各年度ROE在0~1%区间的上市公司较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上市规则》规定对连续两年、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要分别予以ST、PT处理,从而保证ROE>0也成了影响上市公司行为的另一重要因素。为了实现“保配”、“保牌”的目的,上市公司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利润操纵,而这些却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对此提出了异议,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其会计报表。但是,如果根据审计意见进行调整,这些公司将因此丧失配股资格或上市资格,在权衡了得失后,企业宁愿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于是就造成了ROE在0~1%区间和9~10%区间密集分布的异常情况。

解释性说明段的运用分析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带解释性说明段审计报告日渐增多。从表1可以看出,“无保留意见+说明段”的审计报告,1992年度有2家,所占比例为3.77%;到了2000年度,则有99家,所占比例为9.1%。而“保留意见牛说明段”的审计报告,1992年度没有;2000年度有34家,所占比例为3.13%。

“无保留+说明段”与“保留意见”存在着重大的质的区别。前者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结果令人满意,财务报表的表达也是公允的、合法的,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也是前后一贯的,但认为还有必要披露更多的信息以引起报表使用者特别注意的情形下提出的。而后者则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具的:(1)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而被审单位又拒绝进行调整。(2)审计范围受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3)个别会计处理的方法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非标准保留意见保留

或说明事项的归类通过对1992—2000年度非标准保留意见的分析,我们可以将保留或说明事项归纳如下:

1.会计政策变更

要确定一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应取决于该项变更是否符合一被公认会计原则。如符合,则审计人员可对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暗示他赞同该项变更。但他不能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应在无保意见后附注一说明段以表明该项变更应引起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注意。若该项变更不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那么审计人员应根据变更的重要性程度来确定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审计范围受限制

当审计人员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即表明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客户造成的,如由于种种原因,客户不允许审计人员盘点存货或对国外子公司进行实地审计;另一类是由于客户或审计人员均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如审计约定书在资产负债表后较长一时间才签定,从而使存货的盘点、应收账款的函证等重要审计程序均无法实沲。

在审计范围受限制时,审计人员若能采用其他替代程序来证明被审查的信息是允当表达的,则仍可发表无保留报告。若不能执行替代手续,或即使执行替代手续也达不到预期审计目标,则应根据其受限制程度的重要性程度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一般而言,对于客户主观原因而造成的限制,审计人员应注意客户试图隐瞒舞弊信息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惯例一般支持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如为审计人员和客户均无法控制情况造成的限制,则应根据其重要性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3.或有损失

一般而言,或有事项既可能带来或有收益(如客户向侵犯自己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索赔),也有可能带来或有损失。但对审计人员而言,或有收益并不重要,这是因为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规定,或有收益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加以记录。导致或有损失的事项有未决诉讼、税务纠纷、债务担保和产品质量担保等。

4.期后事项的影响

所谓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即外勤工作结束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审计报表公布日(即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会计报表的日期)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其重点在于资产负债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期后事项。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期后事项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期后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已经存在,并且对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有关估计提供补充证据的情况。对于这一类期后事项,审计人员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应作为未调整事项处理。第二类期后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出现的情况。这些事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会影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理解,因而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

对于第一类期后事项,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审计人员可根据该未调整事项的重大性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第二类期后事项,若被审计单位已经披露且不太重要,那么审计人员可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若该事项甚为重要,即使被审计单位已经披露,审计人员也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发表无保留加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5.未调整事项

未调整事项是那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注册会计师的看法不一致,又不愿进行调整,而且这种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能够准确地计量的事项。未调整事项通常是由于客户未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所造成的。

6.涉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报告

由于上市公司一般都有大量分布很广的子公司、孙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或附属公司等,所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成本和收益的考虑下,常会依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完成部分审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有三种选择:

第一,在审计中不提,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由其他审计人员审查的部分在整个财务报表中并不重要;其二,其他审计人员声誉较好,如该事务所也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或其审计工作系在主审人员的严密监督下完成。其三,主审人员已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彻底的复查。第二,在报告中披露,并发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种报告通常称为共同意见或共同报告,在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无法复查,或由其他事务所代为审核的部分在整个报表中较为重要时,采用这种类型的报告较为合适。第三,保留意见。如果主审计人员不愿意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承担责任,他就可以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另一可行办法是由主审计人员扩大审计范围,审计原本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如其他事务所对他们所审查的部分持保留意见的话,主审人员也可以决定是否在总报告中持保留意见。

7.未充分披露:财务报表或附注不完整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三张主要报表,以及其他附表及附注说明。如财务报表及附注未按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充分披露,那么这些报表也称为“未能公允地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的财务报表只表达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略去了相应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那么审计人员通常也会因为这一省略的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8.对以前年度的期初余额表示保留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是注册会计师已查明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但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9.重大事项或不确定事项说明

有的时候,审计人员可能希望在无保留审计报告别强调已得到适当说明和充分披露的某一事项,以在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同时引起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关注。这些重大事项通常包括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期后事项以及影响财务报表可比性的会计事项等。

不确定事项则是指某个财务报表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之前,无法合理估计。不确定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或有事项。不确定事项可能与未知的诉讼结果、征税机关对客户、纳税申报单的审计、营运资本的严重短缺或不能遵守借款合同条文等事项相关。根据我们的研究,重大事项的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第二,说明重大诉讼的执行结果;第三,重点说明利润构成情况,以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年利润中的非常项目;第四,重点说明亏损形成原因,或影响主营业务利润之重大不利因素;第五,说明违反《公司法》的情况;第六,说明去年保留事项已消除;第七,其他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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