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摘 要 股东认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但在实践与理论中,股东资格认定均会存在一定争议。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以期为一线工作提供一般思路指导。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资格 确认标准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与公司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节点,也是股东行使、履行股东权利的基础,同时也是进行公司治理、解决公司纠纷的重要前提。积极探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

(一)利益均衡

股东资格认定直接关系到公司、债权人、股东等主体的利益,例如,债权人追债、分红不均、公司失败的损失承担等问题,都会因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而对公司的发展产生相应的影响。在进行股东资格认定的过程中,必须平衡不同主体方之间的利益,且要充分遵守公司制度。需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备人合性与资合性特点,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保护善意第三人与保护权利人通常会成为矛盾的两个方面,因此,应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处理好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

(二)稳定发展

股东资格认定必须建立在公司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公司各种法律关系保持平稳。不能轻易否定股东资格,对于能进行资格认定的应及时认定。需注意,股东资格认定会涉及到不同股东、股东与债权人、股东与公司以及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具体认定过程中上述主体利益会出现冲突,此时,应尽可能维护不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但需注意,如果公司投资人在认定资格过程中恶意规避法律,就应对该种行为进行制裁和规范。

(三)商法公示

在公司内部,股东意愿与出资行为直接决定了股东身份。但在公司外部,由于第三方无法知晓股东具体情况,只能依靠商事登记。登记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且应保护该种行为。一般来说,股东资格认定会涉及第三人利益,此时应尊重商事登记结果。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

(一)股份、股权与股东

认定股东资格前,必须先区分股份、股权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理清三者之间的相关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均存在股份,前者股份是等额的,后者股份可以等额也可不等额。简言之,股份就是基于投资人的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资本的基本组成单位。股权则是指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目前,法律未对股东进行原则性定义,社会各界对股东的认定有三种:一是向公司出资的人员(这种概念不可取,如隐名股东)。二是享有股东权利的人(这种概念也不可取,例如,已丧失股份但仍登记在册的老股东;未向公司出资但因继承、接受赠予而获得的资格)。三是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份构成公司资本,如果持有该公司股份,则势必会成为公司成员,笔者赞同该定义。综合股份、股权与股东三者的概念可知,因有股份而具备股东资格,因资格而享受股东权利。故而,持有公司股份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这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前提与基础。

(二)股份持有认定

股东向公司出资之后,其资本为公司所有,但需注意,持有股份与对股份的所有权二者并不对等。换句话说,持有股份没有直接给股东带来利益和权利,公司股东通过持有股份这种形式获得股东资格、享受股东权利,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获得预期收益。也就是说,持有股份是参与公司管理、承担公司风险、获得公司利润收益的开始。股份持有需要进行表征、明确,进而确定股东资格。目前来说,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证明书等均是持有股份的直接证明。但若登记有误或在具体实践中出现未被法律确认的隐名股东、实际股东时,上述证明文件显得比较乏力,因为,这种形式上的文件可用反证抗辩。反证在本文中指真实的出资,也就是向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真意表示。从广义角度分析,向公司出资、取得股东身份以及行使股东权利均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真实”这一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实际出资的虚假意思表示、欠缺意识表示,均不能持有公司股份,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对发起人股东来说,真意表示即为签订公司章程;对新股东来说,真意表示即订立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愿意继承或接受赠予等表示。具备上述真实意思表示后,投资人也不能立刻成为股东。基于商事行为的程序性要求、重形式、重外观主义要求,所有行为都应具备外在表征。要想获得股东资格,就应在真意表示前提上进行股东名册记载,完成股东名册记载后(无需考虑对内外的效力问题)方可具有股东资格。

(三)章程确定资格

公司章程指的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必备的,全面规定公司组织活动规则的基本文件,并通过文书形式确定下来的、股东共同意愿的表示。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会制定章程制度,并将股东名称、出资方式等详细记录在章程中。在具体实践中,通过公司章程形式确定股东资格是最为普遍的认定标准。需注意,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意思的表示,但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出现公司章程没有记载事实股东的情况、未签署章程的人可能是股东、签署章程的人可能不是股东等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建议,若善意第三人在合理信赖基础上与公司交易,且基于章程公信力,公司章程可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

(四)工商登记确定资格

公司工商登记指的是当事人为了设立公司、变更公司、终止公司而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公司在成立之前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标准,才可被批准设立。一般来说,工商登记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财产等内容,可将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需注意,工商登记只是相关部门对公司法人整体的审查批准,审查尚未涉及股东具体问题,所登记的内容可能包括或不包括公司股东人选。若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矛盾,涉及公司股东标准确认问题,笔者主张公司章程认定、工商登记认定具有优先效力。

(五)股东名册确定资格

股东名册指的是记载公司股东信息、股权信息的法定文件。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隐名股东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实际出资人没有被列入股东名册,只是进行了名义股东记载。股东名册的效力面向公司内部,只有在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产生外在效力。根据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其在认定股东资格标准方面具有优先效力。通常来说,股东名册记录的股东均具有股东资格,若对此否认,就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实际出资的有足够证据反证,也可否定股东名册的证明效力。

三、结语

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认定原则为切入点,从股份股权与股东、股份持有认定、章程确定、工商登记确定、股东名册确定等角度,详细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以期为明确股东资格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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