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自查报告(精选5篇)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启动“一站式”纳税服务,搭建全程服务平台。以资源整合为基础,以业务流程优化、集中统一受理为核心,建设“一站式”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经济、高效、透明的纳税服务,简化了办税程序、减少了审批环节,最大限度的方便了纳税人。对纳税人到地税局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最大限度地交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对需要报送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立即给与办结,不能及时办结需要进行内部流转的限5个工作日办结,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多头找、多次跑”的问题。截止目前,共计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管理事项2162项。
推行网上办税“服务厅”,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办税服务,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功能架构上,以“一号通办税、一网通审批、一览式导税、一键式查询、一体化服务”为标准,实现网上办税“快易通”。工作人员实行AB岗制度,保证办税服务“无缺位”,积极推行POS机刷卡缴税,实现办理税款“双减负”。截至目前,已有956户实行了网上办税,有效解决了排队拥挤的问题。在开展网上申报的同时,积极开展了网上咨询和维权举报工作,使“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功能得到了提升。近期,还计划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手机短信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使纳税人不受空间、时间和地点的影响,随时可以进行涉税业务的办理。
提供多方位个性化服务,搭建亲情服务平台。按照“醒目、简捷、实用、和谐”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办税设施,整合办税窗口,在办税服务厅配备叫号机、电子显示屏、税收制度宣传栏等设施,设置办税区、等候区、纳税咨询辅导区和自助办税区,分门别类展示涉税表单样本和办税指南。办税等候休息区设有电视机、机场椅、便民箱、饮水机、报纸、税务杂志和税收政策宣传资料等,让纳税人安心等待,轻松办税。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办理税务事项,提供了绿色通道;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事务的,实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要求办税服务厅人员牢固树立“微笑+效率”的服务理念,严格做到“四多四少”:即“多说一句话,让纳税人少跑一次路;多一分微笑,让纳税人少一分紧张;多一分解释,让纳税人少一分误会;多一分勤快,让纳税人少一分等待”,打造地税服务品牌。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分局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中纪委二次会议精神,坚持按照“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方针,研究部署了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1、预防为主,抓源头、治根本、标本兼治,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江总书记指出:“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是教育。无论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还是防范腐败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都要坚持教育在先。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抓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是关键,只有通过广泛深入的教育工作,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反腐败作为他们的自觉行动,才能从根本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为此,我分局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这一主题,在分局开展党纪法规学习教育活动,重点对党员干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分局认真组织党员干部通过集中学习和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等方式,学习《》《廉政准则》、《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对学习的成果进行检验。通过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清形势,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意识、大局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了党员干部自警自励、拒腐防变能力,营造出了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
2、完善措施,俱全机制,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我党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完善党的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将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党员、干部,我分局在与区局签订的《党风廉政与纠风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与全体党员、干部签订了《党风廉政纠风目标目标管理责任书》,把责任制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推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到人,执行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构建责任网络,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运作机制;加强检查、考核,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强化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奖惩机制。
3、重视发挥廉政监督员监督作用。继续在监管服务对象及我局退休老职工中聘请行风监督员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谈心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分局选购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都扎扎实实进行整改。这使我分局的作风得到明显转变,有效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密切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了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领导重视,班子率先垂范,切实落实廉政责任制度
1、落实我局党组、机关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为我分局工商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在年初就制定了党风廉政工作由分局党支部书记负责,并作为党风廉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制度,结合分局实际,研究制定了凉亭分局**年度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分局领导班子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等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洁从政,洁身自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未在公务及其他活动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为我分局广大党员干部做出了表率。
三、强化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意识,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分局深刻认识到空谈、浮夸、吃喝、攀比、粗暴等“五风”的存在,将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伤害群众感情,严重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因此,分局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把狠刹“五风”作为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求每位党员“常思贪欲之言,常弃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能”,主要是做到了以下几方面:一是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说清制等,严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二是把措施定扎实、定具体,要结合与区局签订的《党风廉政责任书》和《“**先锋”工程政治思想责任书》的具体内容加以落实,不搞那些操作性差无法落实的东西。三坚持走群众路线,结合网格化管理,切实转变作风,在网格巡查工作中,充分运用网格责任人对网格情况熟悉的优势,在巡查过程中,访企业,知其情,做到促发展;访市场,知其需,做到有事帮办;访项目,知其盼,做到雪中送炭;访就业,知其难,做到作风转变。
四、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制度。
在认真执行区局各项工作纪律、“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分局人事管理制度、学习(会议)制度、考勤制度等,同时,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了分局党员干部廉政档案,把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如:本人情况、工资收入、配偶、子女收入情况等都纳入廉政档案登记的内容,对党员干部的廉政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实行干部动态科学考核。此外,制作了党员干部违纪提示通知单,对党员干部的违纪情况,一经发现,立即向其发出“违纪提示通知单”,告知其在“党风廉政、仪容仪表、禁令遵守、执行公务、工作纪律、财会纪律、会议纪律”等方面涉及的违纪事项及有关处罚,接受批评、教育和处理,决不姑息纵容。
五、全面推行阳光政务工程,提高工作透明度
推行政务公开,对外公开的内容包括:个体办照程序、收费标准、行政执法依据、消费者申、投诉受理电话以及五项党风廉政承诺,面向监管服务对象发出树廉政风气、做自律表率的党风廉政“六不准”公开信。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说清制及“六公开”:即公开办事职责、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办事纪律、公开办事结果。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2023年,税务机关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同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总局了《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进一步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包括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即: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改为“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税务总局的上述措施,说明税务机关“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而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并非完全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只是税务机关不再留存,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目前,部分企业认为税务机关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的留存就是取消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专项报告。
如果企业有能力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且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我们应当予以认可。
综合上述情况,对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无论企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专项报告,我们都必须对资产损失情况在报告中进行陈述,并填报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企业已经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应当取得中介机构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并在报告中披露中介机构名称、报告文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二、企业自行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的,应当取得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并在报告中陈述如下:
贵公司上述资产损失事项,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妥善保管,并书面申明(详见附件)资产损失事项真实、合法和计算正确。
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因XXX原因,致使我公司20XX年度产生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人民币XX元,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人民币XX元,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人民币XX元,其他资产损失[资产捆绑(打包)出售、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刑事案件原因等]人民币XX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经公司依内部规章制度审批同意于20XX年度核销,现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之规定向贵局申报税前扣除。
我公司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对上述企业资产损失事项之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申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
(五)省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和省以下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税收违法案件情况及稽查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组织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下一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主管领导、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要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八)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如下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案件数量过多、人员严重不足,可以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由下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加案件查办,直接指导案件查处工作。
(九)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督促查办案件,应当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下级税务机关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每15日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十)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三、严格案件管理、及时查结案件
(十一)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条件的案件,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初步查证案件情况后3日内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上报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根据案情和查办需要决定查办方式。案件上报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发现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所属期间、涉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等内容。
(十二)案件查处工作需要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协助查办的,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案件需要进行协查的,由案件发生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提出明确、具体的协查要求,受托方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真实、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
(十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查处时限查结案件。案件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认定为案件查结;案件违法事实基本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基本组织入库,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致使案件查处无法进一步深入,经报上级税务机关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
(十四)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并应当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下级税务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并结合案件涉及问题抄送相关部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应当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四、完善考核机制,适时进行奖惩
(十六)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分管稽查工作的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领导负直接责任,查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者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的,对有关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为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更好地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工作,我办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一方面制定了详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方案下发各区局,从组织领导、评估范围、时间进度、工作要求等方面全面部署,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确保此次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我办建立了纳税评估办公室工作联系机制,相关工作人员分别挂点联系各区局,促进评估工作的上下交流和联系。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深入开展纳税评估
本次专项评估,我办采取由市局发起、区局开展的形式,以零申报、连续亏损、税负偏低以及虽经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汇缴但仍存在疑点的企业为评估重点对象,根据数据来源的不同,分设三个子项目进行评估。各区局评估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迅速统筹规划,严密部署,稳步推进,将专项评估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疑点户案头评估工作
各区局根据我办下发的数据来源及有关基础数据,对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和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结合基础数据进行纵、横向比较和分析,确定相关疑点,拟定重点疑点企业,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工作,对疑点户2006年至2008年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实施实地核查,展开深入的评估。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评估人员一方面能仔细审阅有关企业的财务帐册资料,审查其有否超标准列支费用、错误核算成本等情况,又能根据各企业的行业特点,有的放矢地重点核查其关键指标和数据,例如对于房地产业,重点核查其“其他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和银行现金日记帐,审查其有否收取售楼预收款但不入帐的情况;对于铝型材生产行业,重点核查其生产设备的型号、棒径以及用电量、原材料耗用量等基础指标,再结合其申报的生产销售数据来综合对比分析,从中找出突破口。由于措施得当,本次专项评估工作成绩显著。
(二)经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户评估工作
根据我办下发的评估方案和选户分配要求,各区局从2008年度经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名单中选取各自管辖的企业开展案头评估,筛选出拟开展评估的企业名单,评估人员对经办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无按规定、据实为企业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进行了初步判断,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部分业户的实地核查工作。从各区对选取企业的纳税评估情况来看,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简单,相当一部分查帐报告都是集中反映企业几个相同或类似的存在问题。部分中介机构只从效益的角度出发,能简就简,能省就省,不去考虑质量、风险、信誉等问题,执业质量状况不容乐观。
二是审核的工作以费用审核为主,至于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审核基本没有在报告中反映;有的报告所提到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仍沿用原企业所得税的折旧方法;企业列支的个人费用在审核后没有要求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企业过分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是对其一年账务处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的复查,有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比较注重业务的真实性,按自己习惯的财务处理方法处理账务,到汇算清缴时要对照税收政策进行纳税调整,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就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汇算清缴,有的是为了安全问题,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问题时,推卸责任,好向老板交代;
四是企业不作账务调整。税务师事务所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意见企业只作汇算清缴报表的调增调减,企业只关注是否要补税,企业的账务不作调整,这就会出现企业每月报出的财务报表与年度的报送的财务报表有差异。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汇算清缴时只注重企业账务中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的列支和折旧的计提,对企业账册的审查还不够全面。
(三)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全面审核疑点户评估工作
根据市局税政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审核工作方案》文,以“先经评估后作调整”为原则,各区局对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进行年度申报资料审核,审核面达百分之百。评估人员根据基础数据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的分布情况,选定疑点户,对疑点企业主要实行落户实地核查为主,实地核查时基本以检查企业的帐册、凭证、报表、合同等经营资料,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
三、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努力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通过开展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评估,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很好地发挥了市、区二级专业评估机构和市、区、基层三级评估岗位的作用,达到了以评促收、以评促管的效果;在堵塞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全面提高征管质效的同时,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非主观性的错误和问题,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达到征纳和谐的目的。总结各区在此次专项纳税评估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主要有几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工作的执法地位不明确。评估人员进行案头分析,对纳税人存在的涉税违法疑点进行推理。但这仅仅是对纳税人违法疑点的一种可能性推理,对纳税人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要确认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仍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查证处理。这样,就会造成纳税评估工作的执行乏力;
(二)纳税评估工作量之大与评估人员编制不足之间的矛盾。由于管辖的纳税户数太多,而评估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无法及时、全面对所有的疑点户进行纳税评估。这就需要我们评估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更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创新工作技巧,在当前紧张的形势下更好的适应高强度的工作,以使领导宽心、纳税人放心,以求建立公平公正、和谐发展的纳税环境。建议在目前情况下适当调整税务管理员及纳税评估员工作岗位(此建议不妥,可否改为其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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