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迹论文(精选5篇)
历史遗迹论文范文第1篇
“世世代代人们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传统活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做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
一、我国的遗址保护现状
中国的历史历经数千年之久,产生的历史文明丰富多彩,先辈们留给后人的文化遗产更是难以计数。中国是一个历史遗址、遗迹大国,已有文物古迹、历史名城和自然景区共计29处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就数量而言,仅次于意大利和西班牙,名列世界第三。但是在遗址保护方面由于历史与国情的原因起步较晚,加上长期以来法制观念薄弱,关于遗址保护的立法与法规不充分使得许多遗址在国家政府机构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保护方案时已经受到破坏。那么,我们能够很肯定的说,那些经过有关部门的保护、规划、建设之后的遗址就一定是受到科学合理的保护性发展了吗?也许不见得!遗址在现代景观中的保护和修复开发,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尺度和方式,或者说目前的某些方式方法存在的不合理因素、不系统性,使得一部分的遗址在今天人们的善意“关爱”下也正遭受着破坏。
遗址是人类文化与文明的发展和演变的载体,遗址景观也是景观学科中有着特殊意义和需要认真对待的一门学科。然而当下最热门的词语“保护性开发”也只是宽泛的给了一个大的方向。大多数人总是片面的去看待这个问题,完全保护性的维持原状不一定就是好的遗址景观;反之,完全的修复遗址原貌更不一定是成功的遗址景观。
经济发展和遗址古迹保护,常常是一对矛盾体。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开发、乡村改革、公路铺设等等,都会带来较大规模的环境变化,造成地上和地下的遗址不同程度的破坏。由于资金、观念、经济利益等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定,政府机构不可能保护到所有遗址,只能选择一部分作为重点保护对象。
本文以西安周边已开发保护的遗址为例,来分析和阐述当今城市化进程不断扩张下的遗址的“生活方式”。
二、遗址的三种类别。
遗址的定义通常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其特点表现为不完整的残存物,具有一定的区域范围。我们保护与修复遗址的目的在于把它们即作为历史的见证,又作为文化艺术的重要载体予以保护。我们暂且将古人留下的这些客观存在的并且保留至今的种种文化载体看做一个宽泛的“遗址”,正如它的定义那样。那么本文将对遗址类别重新划分,将遗址分为:较完整性大遗址、残存遗迹、再建设遗性址。
(一)较完整性大遗址
本文所指较完整性大遗址是历经朝代更迭而得以代代流传至今或当代考古发掘的较完整的历史建筑群、俑坑等大型历史遗产。它的遗址原貌基本没遭到严重的破坏,呈现在后人面前的历史文明一目了然,这些遗址在宏观的视觉上让人们能够直接感受到它们自身与生俱来的震撼力和历史文化价值。例如:西安市临潼区的秦始皇陵兵马俑、西安市内的明城墙遗址以及陕西乾县的乾陵等等。
(二)残存遗迹
遗迹是指古代或旧时代的人和事物遗留下来的痕迹。这里的遗迹是指遗址在历经千百年风霜雪雨后逐渐被岁月蚀去了原有的光辉和形态,或由于天灾、战争、人为破坏,留给后人的客观形态已残存无几更甚者则已不复存在,只剩下一段历史故事或是美丽的民间传说。所以,残存遗迹还可以分为:(1)有残留的客观主体的遗迹。例如:唐大明宫遗址、西安寒窑遗址等。(2)只剩下历史传颂或是民间传说的遗迹。如:西安曲江池遗址、西安唐城墙遗址等。
(三)再建设遗性址
此类遗址是原有的遗址保护性发展至今,它们的文化历史价值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和肯定,并且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经过不断地挖掘和深入的研究,发现此类遗址原有的风貌以及功能等因素,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今环境下社会与人们的需求。同时为了传承与发展当代的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生活等,通常是在原有遗址周边扩大范围开发新的场所。当然,新的再建设场所的主题、建筑风格都必须与原有遗址保持一致,以求协调统一。例如:陕西扶风县法门寺、西安汉阳陵等,在开发和利用上都基本遵循这一原则,也取得了较好效果。
(本文把较完整性小型遗址归入第二类“残存遗址”的保护开发原则中。)
三、遗址保护性开发的基本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素质的提高,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性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与支持。当代人们在发展和建设景观大环境的同时,对遗址景观的利用与开发也日益频繁,从业者也表现足够兴趣;但是遗址景观的建设应该把握一个科学合理的原则以避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破坏。在此笔者针对不同类别的遗址总结出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遗址开发利用原则以供参考:
1、较完整性大遗址的保护性开发原则:这样的遗址它们自身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通过直观而又完整的形式呈现给当代人和后代人,它们不需要后人运用过多的装饰手段来为它们“打扮”,这样的遗址基本不需要后人的再开发。它们自身所散发出来的那种无与伦比、无懈可击的艺术魅力,让任何后来的修饰都成为一种画蛇添足的破坏。即使有一些局部的残损,也要保存它们的原有的形态,这种残损为遗址平添了一份历史的沧桑和时的空距离感。这样的遗址,当代人们能做的就是维持与保护好它们的原样,如果能向人们把它们展示出来,提供一个可以欣赏到它们风采风貌的平台就是一种合适的遗址传承和保护了。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后人只是在那些藏坑上为前来观摩学习的人们建造了可供观赏到它们的一座房子和相应的配套设施而已;而乾陵则是基本上维持了武则天墓的原样,依然能让我们清晰的感受到先辈们高超的文化艺术造诣和它本身的历史文化价值。
2、残存遗迹的保护性开发原则:(1)有残留的客观主体形态的遗迹。这类遗址需要将仅存的遗迹保留保护起来。由于残留的遗迹已经不能将遗址往日的风貌气魄和它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完整的展现出来,为了适应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对历史文化继承的需求,可以在遗迹之上、遗址周围或地下进行开发拓展和科学合理的建设。当代人可以依照文献、传说等多方面的信息去复原它们原有的历史风貌。这一原则西安目前在建的大明宫遗址和2023年5月即将开园的寒窑遗址公园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都是在复原原有遗址的恢弘场面进一步展现遗址的文化价值。(2)只剩下历史传颂或是民间传说的遗迹。此类遗迹可能连原有遗址的确切地点已无法确定,只剩下一个大概的方位或模糊的传说,它的原貌更无从考证,但却能够因为它的故事而闻名。那么,此类遗址可以根据当时时代的特征及传说内容为中心进行合理的修建,这样的建筑或公园是在给现代人们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也是一种精神文化需求的充盈和相关历史文化信息的普及。西安曲江池遗址公园建成以后,成为免费向群众开放的公园,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历史记载曾有18位皇帝驾临过的曲江池;传说中有在某个干旱的年代,白龙在曲江池显灵等众多历史故事让曲江池遗址公园的内涵变得丰富而立体起来。据调查问卷显示,76.4%的人们认为曲江池遗址公园的建设开发是成功的,建设风格也是合适的,同时为环境的改善和发展、经济建设与发展、民众文化素质的提高历史文化常识的普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性作用。
3、再建设遗址的保护性开发原则:此类遗址是在不破坏原有遗址的基础上衍生出的建筑群或景观带,是为了美化环境和适应当代人生活需求的遗址衍生体,但基本准则是设计风格要延续原有遗址的风格与文化特征,并写入当代的文化“语言”。笔者认为,每个不同时代建设的景观、建筑都要反映出自己所处时代的文化特征,以传承给后人,让后人去理解也可以研究我们这个时代的文明。笔者在法门寺对游人进行的调查问卷显示,57.7%的人认为法门寺的扩大再建设是合理的,让法门寺这座千年古寺更加有气势了,36.2%的认为应该保持法门寺的原貌,6.1%的人认为无所谓。然而78%的人认为法门寺的扩建风格与法门寺原址的风格不协调。看来,科学合理的建造方法在遗址保护性开发过程中显得非常重要。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遗址,在合理的保护性开发时,首先应该在得到群众与政府部门的支持,然后对于周围的环境应该在经济发展允许的条件下进行退让,使得遗址的保护性开发能够拥有一个足够建设的过渡范围,让遗址能够更协调的生存在当今社会的大环境中并发挥出它特有的文化魅力和文化价值。
四、结语
面对遗址的保护性开发我们首先是对遗址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定位,将遗址科学合理的分类,然后根据不同形式、类别的遗址利用不同的手段进行保护和保护性开发,这是完全有必要的。极端的全面保护和“修旧如旧”不一定能够体现出某些遗址的价值和风采,但是一味的现代化扩张实际上就是在消减遗址带给我们的文明,无论是哪种极端,都容易引起某些文明的断代。然而我们能否打破根据规划来决定遗址拆或者留的格局,进而根据遗址的分布与保护来规划我们生活的环境;使那些需要我们后代人去维持它们原本形态的遗址幸福的与我们一起生活。
历史遗迹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古迹;文物修缮
我们国家是世界四大文明起源地之一,而且是唯一没有受到根本性破坏的文明起源地。各地都有文化遗产。"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是我国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国家决定集中投入资金,用于文物建筑的保护与环境的治理。这是承德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一个重大机遇。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它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1、承德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承德历史文化旅游的潜力很大。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承德旅游业所带来的收益不断提高,旅游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增长。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可以提升城市资产价值。国家每年拿出2000万元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经营的长远战略。景观设计研究所所长、中国城市研究专家李秉毅,请其主要就“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长远考虑城市发展”的城市规划方略发表看法,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主要有4个方面:历史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科学价值、发展旅游―经济价值及可持续发展。
承德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是它们的核心,这也是它的价值之一。对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进行认真、全面、深刻的价值发掘与评估,是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完成好维修工程的基础,也是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基础。戴逸先生认为,"避暑山庄是清朝抵抗沙俄侵略、平定民族叛乱、实现国家统一的历史见证。康熙、乾隆、嘉庆三朝皇帝经常在这里处理国家政务,也可以说,这里是清朝政府的第二个政治中心"。避暑山庄、木兰秋、周围寺庙反映了清代民族政策、宗教政策。这是对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历史价值的判定。不仅诞生了前所未有的建筑形象,在建筑技术上也达到了新高度,表现了突出的艺术和科学价值。这些文物建筑诞生在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且几乎全部周围寺庙的建造历史直接记录了一些历史事件,具有直接的史料价值,证史、补史价值,这是其他地方难以比拟的。
2、浅谈如何对城市古迹进行保护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物保护事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中国迅速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文物古迹包括类别众多、零星分布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遗址、杰出人物的纪念地,还包括古木、古桥等历史构筑物。 另外是对历史地段的保护。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指由文物古迹(包括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其周围的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指保存有一定数量,一定规模的历史建构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生活地区,该地区的整体反映某一历史时代的风貌特色,具有较高的价值。
实践证明,各城市在各自的建设发展中大多都注意并保护和有效利用了历史文化遗产。但也有个别城市做得不尽如人意。要大声疾呼,让保护文化遗产的思想,深深扎根于广大民众的心中。一定要让保护文化遗传的重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使每个人都能自学地投身到保护文化遗产的工作中去,并由此做好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护。从专业的角度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3、留给后代最真实和完整的历史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一个象征,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会越来越少。所以文物十分珍贵。文物不能再生产,再生产出的东西不是文物,是仿制品或赝品,是没有任何文物价值的。文物一旦损坏,就永远不能复原。1964年,写入《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即《威尼斯》)。"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没有众多的文物史迹,文明古国也就名存实亡,失去其传统的风采和内涵。文物保护工程不是单纯修旧房子,需要有正确的理念指导,贯彻在整个工程过程中。为国际与国内所公认的文物保护体系的核心理念首先就是真实性价值观。
历史遗迹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顺德古祠堂;民间历史建筑;文物保护法规;“缓冲阶段”
Abstract:The Guangdong Shunde many local history constructions have some cultural relic value, because the present relevant law deficiently is clear about, in detail, effective showing to it, so that creates this area in the protection, the inheritance and the use non-rests on.Profits from the Hong Kong and Taiwan area the procedure, proposed “the cushion stage” conception.
Key words:Shunde ancient ancestral temple;Folk historical construction;Cultural relics pre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Cushion stage”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23)-01-69(4)
许多民间历史建筑具有某种文物价值,但现行有关保护法律对其缺乏明确、详细、有效的法规条款指导。广东顺德市发挥自身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依靠民间群众组织团体,推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规,让境内众多民间古祠堂历史建筑得到合理的传承与发展(图1),值得赞许。
在我国其他许多地区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资金不足、技术缺乏可能是最突出的问题,然而对当今的顺德—— 一个珠三角的发达县市来说,这种情况并不突出。问题是现有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缺乏层次多样、概念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弊端,挫伤了社会组织与个人保护历史建筑遗存的积极性。可有论者不承认这样的现状[1],致使民间大量的祠堂、庙宇、民居、古桥、古村等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有一个法定的名份而平安生存。它们虽然不是“文物”,却是地方历史文化遗产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条条血缘织成的人文纽带,世世代代将百姓大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些非文物的历史遗物饱经历代沧桑磨难得以存留至今,虽然或残或损,却仍具有难能可贵的文物价值,是老百姓心中最珍贵的“紫禁城”。可现在的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时时刻刻都在挤兑它们的存在空间,毁灭它们的生命价值。
在现有法规基础上,我们能否寻找到更合适的办法,有效地保护它们吗?
1 顺德乡村古祠堂的现状
广东顺德乡村有若干座古老祠堂,很有价值。经实地勘察发现,乐从、伦教、杏坛、均安、北滘等多个村镇,古祠堂、古庙宇、古石桥、古民居、旧街巷、水乡河涌等等历史建筑和名胜景观众多,岭南特色鲜明,惹人喜爱(图2)。但它们残破不堪,令人堪忧。村民们一方面出于对岭南历史文化遗产的爱护,希望把残旧的老祠堂修缮一下,便于开展祭祖、休闲、娱乐、议事、集会等活动;另一方面还希望自己姓氏的祠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以满足光宗耀祖的情感。对此,我们有责任尊重群众的思想感情,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然而,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这一类乡村建筑并没有明确的政策保护和技术规定。如果不属于挂牌文物,则很容易被“开发”掉或被随意拆改而面目全非。其实村民们并不满足祠堂仅仅作为一个普通建筑物,他们最关注的是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希望能为古祠堂争取点资深“名份”而合法保存下去。顺德经济突飞猛进,老百姓口袋里不差钱。他们的修缮行为希望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原有建筑不会被随意地强行拆掉。
岭南地区早有“顺德祠堂南海庙”的美誉。据了解,顺德现存的旧祠堂660多处①,但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足40处。民间对这一结果似乎并不满意。一方面,即便是这不足40处的祠堂都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真正由政府资助修缮并监管的也不足10处,还有30处得不到修缮。另一方面,还有大量祠堂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更难以受到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残损状况极其严重。即使尚有一些古祠堂,村民们自主筹资维修,但因传统工匠断代,不知如何按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修缮,虽然焕然一新,却失去了历史的信息和记忆的文脉。更为令人担忧者,一些地方从事新农村建设,古祠堂随时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图3)。
目前所暴露的问题是,百姓虽自行筹资修缮古祠堂,但现有的文物法规,对非文物的历史建筑缺乏相应的细则与技术指引,且文保单位工作人员对此也不负责,使得一切处于无序的状态。
2 法规概念理解狭窄 文物古迹覆盖不全
2.1 对现有法规概念不应选择性地理解
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政策,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外,还有一部专业性技术文件,即《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简称《准则》)。它是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编写的,于2000年10月10日在承德举行的中国ICOMOS大会上获得通过。《准则》所定义的文物古迹类型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2]。
参照上述表述,我们对现存于顺德区乡间大量的古祠堂作宽泛的界定,发现它们都具有明确的生存地点、相对准确的历史年代,记录了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活动;反映了科学、艺术、生产、生活的状态与成果。因此,它们都一定程度地够得上文物古迹的资格,符合文物的形态。
2.2 从文物认定程序看现有法规的狭隘性
《准则》规定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在这六个步骤中,前三步属于文物保护单位资格的认定步骤,后三步为文物保护工作程序。
由文物普查到核定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一系列的工作过程和时间,包括实地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信息搜集、归纳考证、价值分析评估、个体价值意义比较、同类型个体中甄选、论证、初步拟定及资料报审、专家核定、政府公示与最终公布等等。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单位认定,仍按《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日试行)执行。然而这些工作很难落实到众多古祠堂身上(图4),显然有失公平。
2.3 从历史建筑的现状看现有法规的短视性
在文物保护以及建筑学领域中,应重视历史建筑的概念。历史建筑一般都具有文化价值、研究价值。已核定并公布的建筑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均首先属于历史建筑,源于其突出的价值意义和独特性,进而被核定为文物,而其他众多历史建筑,则只能依旧为历史建筑。实际中往往是选定文物数量少,不予保护的历史建筑数量多。(图5)
现阶段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采取完整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保护更多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古村落、历史城镇和历史名城。短视,会造成民族的遗恨。现存于顺德区的数百座古老祠堂,由于未核定和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我们只能以历史建筑称之。有些不是文物而胜于文物的建筑处于两可状态,没有任何法律保护措施,很容易造成不损失。这不能不说是法规的空白,这种空白会造成执法的无奈。
3 港台地区的相关法规
国际上及港台地区历史建筑保护法则值得我们借鉴。它们的立法,能做到尽量多的保护好历史(文物)建筑。
1.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于1964年发表《威尼斯》(又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 》)对“历史文物建筑”的定义就很宽泛,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有文化意义的一般历史遗迹。
2. 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中,将“古物”与“古迹”分为了两个概念。“古物”②(antiquity) 指:(a)古代遗物;(b)1800年前人为建立、辟设或建造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等的遗迹或遗存,而不论是否已于1799年后予以修改、增补或修复;“古迹”③(monument) 指:宣布为古迹、历史建筑物、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
对于包括历史建筑在内的古物和古迹,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还增加了两个新的概念,即“假定古物”、“暂定古迹”。“假定古物”③(supposed antiquity): 指可合理假定为古物或内有古物的物体或地点。“暂定古迹”④(proposed monument)指根据第2A条宣布为暂定古迹、暂定历史建筑物,或暂定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
3. 台湾《古迹保护条例》对古迹做出的定义有利于保存各种建筑物体,共达十数项之多⑤。
“古物”(antiquity)、“古迹”(monument)类似于我们国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假定古物”(supposed antiquity)、“暂定古迹”(proposed monument):类似我国待保护鉴定的历史建筑。它们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和官方成分,即必须获得专业认定和官方宣布。在此之前,泛指现实中大量的历史建筑,须增加待定甄别过程中的法律保护成分与拆毁缓冲阶段,以免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失之不再。
对于增加缓冲阶段法律保护下的假定和暂定身份,最关键的在于借助于法律法规。对于等待认定和宣布为古物、古迹的古代遗留物,首先实施有效保护,待核查与鉴定后,再做出相应的是与否的认定与宣布。相比于我们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的就是这一重要的缓冲阶段,以及缓冲阶段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至使对于我们身边大量的历史建筑,判定其保留或者拆除时,政府和民众时常陷于尴尬和无奈的境地。
据此,回归到顺德民间旧祠堂,倘若我们有了这个缓冲阶段以及相应的政策,一方面迅速开展文物认定研究,一方面,对于年久失修,濒临塌陷的古老建筑,可以先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实施必要的抢修加固或修缮,以专业的技术和手段,加以必要的庇护,这对积极妥善地保护好传统文化遗产,则具有重要意义和决定性作用。
注释:
① 引自凌涛编著的《顺德祠堂文化初探》。
②③④ 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第2条。
参考文献:
[1] 李晓东.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动文物法律保护[J].中国文物报·保护科学周刊,2023,(12).
历史遗迹论文范文第4篇
1976年唐山大地震发生之后,北京市文物工作队地震考古组在京、津、唐地区开展了历时三年的地震考古工作,并于1984年出版《北京地震考古》[4]一书。四川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7年对成都及周边地区的古建筑进行了地震考古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5]。80年代初出版的《中国活动断裂》[6]和《史前地震与第四纪地质文集》[7]两种著作集中展示了此时期地震界所取得的成果,其中部分文章属于地震考古学。1985年召开的全国历史地震科研工作会议提出今后要开展地震考古的研究,对地震考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8]。陈定国《地震考古研究》一文对地震考古的概念、目的、研究方法以及今后工作的展望进行了阐述,为建立地震考古学的学科理论框架做出了贡献[9]。遗憾的是,八九十年代本是各学科的春天,中国考古学也迎来了自己的黄金时代,但地震考古工作并无明显起色。直到本世纪初,才又出现了若干零星的论文,这主要源于在青海民和喇家遗址发现了距今约4000年前的史前地震和洪水双重灾害的现象。近年,沈小七、姚大全等人对江淮地区的地震历史资料进行了分析整理,认为历史记录有较多遗漏,应该充分利用地震考古学手段进行古地震事件的识别,以延长地震预测预报地震事件的时序资料提供参考,同时对考古手段在目前古地震、历史地震中的应用研究进行了分析和展望[10]。姚大全、朔知等人根据安徽考古现场的自然变形遗迹辨别出不少地震遗迹,这些发现对于揭示安徽地区新石器时期以来变形历史和变形特征,客观评价该区地壳稳定性,探索中东部地区构造活动习性信息提取及研究方法,具有指导性意义。[11]
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以后,地震考古学再次受到了学术界的重视。地震发生后不久,四川、重庆的文物考古部门就赶赴灾区,一方面查看文物灾情,一方面也开展了地震遗迹方面的考察和记录。2008年7月,安徽省文物局明确指出在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中,把地震考古资料的收集纳入到文物普查的内容中,并与地震局联合开展地震考古课题的研究。这是国内第一次明确指出地震考古资料应在文物普查中予以重视。相关的研究工作也逐步开展。陈剑结合龙门山一带的史前遗址情况探讨了史前时期龙门山地区地震的有关史实,并对开展该区域地震考古提出了一系列设想[12]。安徽省地震局和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对蓝田新街仰韶遗址在抢救性发掘中揭露出疑似自然变形现象共同进行现场分析,认为该遗址存在史前地震遗迹,表现为文化层被错动、砂土混杂掠裹和砂土液化,变形条带呈现近南北向和东西向延伸。初步研究结果表明,研究部位在仰韶文化期后曾遭受地震变形作用[13]。从上面的回顾可以看出,我国实质性开展地震考古工作至少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即使从上世纪70年代成为一门学科算起也有了约40年历史。在这几十年中,虽然在个别时期、个别地区有一些地震考古实践,但就总体而言,仍然显得相当零星。
二、对地震考古学理论、方法的探索
在进行地震考古实践的同时,国内一些学者对地震考古学的理论、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齐书勤于1991年提出:“用田野考古的层位学和类型学方法对地震遗迹及其相关的遗址墓葬遗物资料等文化遗存,进行不同地区的分期研究,以建立适合不同区域进行历史地震研究的地震考古学体系,为揭示现代构造运动与地震的关系寻求更多的历史佐证和直接依据主要依靠考古与地震地质方法相结合的地震考古,目前应把重点放在有文献资料可证的历史地震的考古调查与研究方面。”[14]易学发、师亚芹用考古遗址文化层顶面的平均埋深速率对渭河断陷进行了下沉速率分区,进而用文化层的埋深、厚度及其距现代地面的高度,定量地研究了渭河断陷现代(距今3000-5000年)地壳垂直差异运动速率与地震活动的关系[15]。世纪之交,青海民和县喇家灾难遗址的发掘促进了我国地震考古学的发展。发掘者使用了磁探法对整个遗址进行了多年的探测,结合传统考古勘探已基本摸清整个遗址堆积情况,同时获得了较多的勘探经验,是磁探法在田野考古工作中的一次较为成功的案例[16]。南京大学在该遗址取样45个,对古地震喷沙磁化率异常现象和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证实了喇家遗址先民曾遭遇地震的灾难事实,同时获得了一些重要数据,为以后开展同类研究积累了经验[17]。另外,北京大学对遗址中喷砂痕迹和磁化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18]。陈定国提出了历史地震研究的六大方法:文字史料研究、文物器皿考古、文物结构物考古、文化层考古、地质地貌考究、地球物理考究,这六个方面要经常使用、结合使用,同时还要注意地表树木是否垂直等现象。[19]其中大多数方法都适用于地震考古工作。总结起来,我国地震考古实践中使用的方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古建筑进行历史地震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开展最多。文物专家对山西南部古建筑的广泛调查研究,通过大量实物资料的收集,准确考订了历史上山西赵城地震和临汾地震两次地震(1303年和1695年)的许多原记载不详的问题,对震中位置和发生时间、余震情况、伤亡情况、破坏程度等,都有重要改定。专家们在分析山西应县木塔的木结构后认为其具有我国古建筑梁架榫卯结构的抗震优点,表现了多方面的结构优势。罗哲文对河北独乐寺观音阁建筑的抗震性能问题进行了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可见,我国历代古建筑总结和利用了若干防御地震灾害的措施,对抗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
2.通过石刻材料进行地震研究:从1978年至1980年12月,重庆市地震办公室组成历史考古人员对重庆及其邻近地区进行了历史地震考古调查,于1978年4月20日,在南川先锋公社凤咀江上的长安桥,发现记有1854年(清咸丰四年)地震后补修长安桥碑一通,这块地震碑的发现,补充了原有历史地震文献资料及地方志资料的不足。同时又为地震烈度的区划提供了新的资料,为进一步研究川东地区1854年的强震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是川东地区罕见的地震碑。[21]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根据保存的91通地震碑刻,编撰了《西昌地震碑林》一书,详细而又多角度记载了西昌地区明代嘉靖十五年、清代雍正十年和道光三十年的三次大地震的发震时间、地点以及受灾状况,是综合研究我国西南地区地震史、地质学和考古学的一批重要资料,具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的双重价值。[22]
3.通过墓葬进行地震研究:湖南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位于地震的易损部位,无论地形(孤立的人工土堆)、地层(位于中更新统卵石层上)、地下水(离地下水面不足l米)均构成不良场地因素。但出土的文物器皿和墓体结构均未经震动干扰,说明长沙市自西汉以来近2000年间未经历过烈度达六度的地震破坏。[23]同样,广州南越王墓也说明广州西汉以来未经历七度以上地震的破坏。[24]林奇通过巴东县的墓葬情况对历史地震进行了研究。根据《续汉书•五行志》等文献的记载,东汉永元十二年秭归山发生过大规模的山崩,恰好巴东县发掘了一座永元十二年的墓葬,通过该墓地墓葬保存现状进行分析,永元十二年以前的汉墓有不同层次的损毁情况,之后就保存好得多。这个现象证明了文献记载的山崩是由于地震引起的。[25]巴东与以前的四川三峡地区(今属重庆)很近,四川当未能幸免。这个材料可以补《四川地震资料汇编》之缺,亦可修正三峡地区大型山崩没有地震原因的看法。[26]
4.通过其它地震遗迹开展历史地震研究:地震造成的地震遗迹可以为辨认地震和分析烈度提供直接的材料。在青海民和县喇家遗址,考古学家与自然科学家联合进行了调查和发掘。在喇家遗址中,发现许多地震灾变现象,有大量地震喷砂、地裂缝,有地震导致的地层塌陷、错位、起伏等,有史前建筑和墓葬的变形、坍塌、错缝、开裂等地震遗迹现象,这是国内目前地震考古科技含量最高的一次,也是紧跟国际学术前沿的一次典型案列,对未来地震考古学甚至考古学本身的发展都有深远影响。
三、与国外地震考古学的比较
本文作者之一余小洪曾对国外地震考古的发展历史、典型案例、理论方法研究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国外地震考古成就较大。主要体现在:工作起源较早,学科发展史较长,理论、方法的探讨也已经非常细致和完备,多学科渗透以及国际合作成为常态。[27]下文就中外地震考古学发展情况从学科历史、理论研究等方面做一简要比较:在学科史方面,国内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才开展有关实践活动,之后也仅有零星开展。国外早在1874年即有相关实践活动见诸于报道[28],随后即开展有系列的实践活动。[29]在地震学学科方面,1977年《地震与地震考古》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地震考古学学科的建立。国外(以美国为代表)在20世纪50年代,已明确将地质考古(地震考古即其主要研究内容)作为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30]。
在理论研究方面,国内仅有齐书勤等人早年曾做过简单探讨,且多从考古学的理论出发,较少运用地震、地质学的理论。StewartIS,BuckVA二人从逻辑方面构建了地震考古的研究方法[31],GaladiniF,HinzenKG,StirosS三人则从地震考古田野操作流程方面进行了细致阐释[32]。在跨学科合作方面,国内主要是由考古工作者或地震工作者运用自身学科知识独立进行的,两者之间极少有合作。国外跨学科合作则是较常见且较深入的,地震工作者、地质工作者、考古工作者都有全面的合作,古建筑学、历史学、人类学、古生物学等学科的工作者也全面的参与进来。在国际合作方面,国内在上世纪几无国际合作项目。本世纪初,我国学者开始加入国际IGCP567项目,开始了国际合作进程。国外的科学研究中,历来有国际合作的传统,在地震考古学研究中自然也不例外,国际IGCP567项目即为典型代表。[33]
在学科特色方面,由于我国历史文献丰富,且有重视各种自然灾害记录的传统,因此利用历史文献进行历史地震研究有独特的优势,由此形成了我国地震考古重视历史文献的特色;此外,我国文物古迹众多,尤其是大量保存至今的古建筑、石刻、墓葬等为开展地震考古提供了绝好的实物资料,因此形成了我国地震考古的第二个特征,即重视利用现存古建筑、石刻、墓葬等古迹开展历史地震研究。而国外的不少地区,囿于文献记载的稀缺,加之发达的科技背景,因此其地震考古研究往往强调多学科的结合。通过以上的简要比较我们注意到,与国外相比,国内的地震考古学虽然取得了不少成就,在研究方法方面还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但不足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方法的研究尚待深入。国外一些学者对开展地震考古的理论方法提出过细致的思考,反观我国,多年以来,理论方法长期停滞不前。二是跨学科合作不足,多数时候仅是考古研究人员或地震研究人员单独工作。即使偶有合作,如青海喇家遗址,也显得相对滞后,参与单位仅北京大学城环学院和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不仅数量相对较少,更为重要的是,专业地震单位无一参与。
四、我国地震考古学发展设想
通过与国外地震考古学学科的比较,我们认为,未来我国的地震考古学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培养专门人才。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开设地震考古学课程,并逐步建立地震考古学专业,培养地震考古的各层次人才,使我国目前专业人才奇缺的状况得到缓解。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中国科技大学、北京大学等在地震科学和考古学方面有较强实力的单位可以在这方面起到领头羊的作用。
2.提倡多学科合作。学科渗透是当今学术界的显著特征,作为考古学和地震学交叉学科的地震考古学而言,多学科合作是与生俱来的要求。同时由于两个学科都与其它学科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考古学就与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民族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物理学、化学、地理学、医学、动物学、植物学等自然科学有密切关系。在考古学中开展多学科合作已经有多年历史,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历史遗迹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运用 哲学 中“互补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就当代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再利用问题给出更加综合全面的方
法论指导原则。以“系统论与还原论”为基础,提出了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观念以及在保护过程中建立“复合层次性保护结构”的方法。
“认识世界,解决问题,一刻也离不开方法”。哲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各种方法之后,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方法论思想。但是把这些方法论研究的成果摆在一起相互校正,我们常常发现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难以避免地会提出内容或形式恰好相反(互斥)的方法论思想或体系。在逐渐认识到这一 规律 后,哲学界提出了“互补方法论”研究。其主要思想就是“在宏观和多重视角下,在原来相互排斥的方法论之间发现彼此观点上的互补性,通过比较和澄明使各种方法论之间保持恰当的,必要的张力,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更加全面完整的解决之道”。它的提出是人类社会 发展 到相当高度的产物,只有当人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把握现实的能力比较发达时,才能产生对不同的方法,对它们的应用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哲学反思的必要和可能。也就是说,它并不是提出某种方法论的问题,而是解决了我们对于各类看起来都“言之有理”的方法论的认识态度和认识方法的问题,它的思想使我们的研究工作避免了方法论上的“先天缺陷”,其运用将是广泛的。
“系统观和还原论”就是一对互补的方法论思想。在人类的认识史上,“以分析为主的思维方式和以综合为主的思维方式”交替出现。近代 科学 的进步,是依靠经验的和机械论的思维方式达到的,分析还原论是主要手段。而 现代 科学的发展,却将系统观指导下的“以综合为主的整体”思维方式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基础。“互补方法论”原理,认为系统论和还原论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它提出,“真正的系统观应该是与还原论互补的,它不排斥并且还借助谨严精细的分析手段,还原论是研究的基础。在充分利用还原论的基础上,促使系统观上升为主导思想。”
我国历史遗产保护过程中面临一些认识上的问题。根本上来说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客观全面评价历史遗产的价值,协调绝对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认识矛盾。通过“互补方法论”的运用,可以获得认识与方法上的跃进。
1系统整体性与历史遗产“整体保护”观念的形成
目前我国的遗产概念在对一些重要环节和内容的理解上,由于价值认识的不完整,而出现了概念的脱节,使保护体系存在明显的缺失。最主要的就是对建筑遗产中“ 艺术 价值与历史信息真实性价值,社会主流历史价值与平民、大众历史价值”的理解。可以说,我国到目前为止,获得官方认同的仍然是“文物古迹的艺术、 教育 的价值以及精 英文 化价值”。这种认识基本忽略历史遗产中作为建筑物质实体而存在的特征,割裂了它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把它们当做古董冷藏起来。这种人为的割裂和分解导致我们的保护观念滞后,进而造成保护方法和政策措施的片面。以系统论的观点,我们应该建立“整体保护”的意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整的认识历史遗产综合价值。1987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了《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在第二章保护原则第二条价值中详细列出了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见表1)
2)从保护的硬件来看,参照国外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应该包含:有形遗产保护和无形遗产保护两大类。有形遗产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与 自然 遗产。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城保以及它们中的精华“世界遗产”四大层次。建筑遗产包括: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在我国就建筑遗产而言,除了《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内容(文物建筑)之外,还应该包括一般性历史遗存,即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概念。其实早在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已经通过《保护民间建筑的国际宪章》明确了对一般传统历史建筑的保护。适时的将“文物古迹”保护概念拓展为“建筑遗产”保护概念,有助于完善遗产的系统。
3)从软件来看,由于许多历史古迹、文化遗产是与它的环境同时存在的。从文化信息来说,保护历史遗迹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历史信息。单体文物建筑所传承的历史信息是有限的,许多信息则承载于古迹周围的环境、区域的街区形态和结构,甚至包括在城市的景观风貌中。所以,我们必须以整体保护的观念看待历史环境保护。张松先生在《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中谈到,“历史环境保护,是从文物保护出发,保护与此有关的建筑、建筑群、街巷、广场和历史街区,……历史环境保护不是要绝对地保护某些特定的建筑,而是要从整体上保护城镇特色”。
4)从保护脉络上看,保护遗产从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寺庙等建筑艺术精品,发展到保护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历史建筑,如祠庙、会馆、民居、作坊等;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建筑,到保护建筑物周围的历史环境,再发展到保护成片的历史街区,直至保护完整的古城,这也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发展脉络。
2系统的层次性与保护结构的建设
富于生命力的系统都一必须建立“复合等级结构”的体系,因为组织性的维持和发展,有赖于一个连续的等级结构。我国历史遗产的保护在层次化建设方面也有待加强。
1)在遗产保护学科建设上,“遗产保护学”已形成一门专门的综合性强,跨“文、理、工、管”的新兴交叉学科。早在1973年印尼著名的婆罗浮屠(千佛坛)维修工程中,在修复设计之前,进行筹备工作涉及的学科就包括:航摄照片分析,考古学,建筑学,化学,保护技术,工程地震学,基础工程学,工艺学,园林规划,微生物学,气象学,岩相学,物 理学 ,土壤力学,测量学,地球摄影测量学;而修复过程中还涉及到修复材料学、修复技术工艺学、修复 经济 学及修复施工管理学等一系列相关学科。
21世纪,各国遗产保护学发展迅速,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学科交叉性进一步突出,向着跨学科综合性的模式发展;基础保护科学理论进一步系统化以及实用技术与科学理论交融发展”三大特点。
在基础理论层面,保护活动的复杂性使得一系列文化精神的再领悟成为可能。21世纪的修复活动进人哲学高度思维的阶段,特别是“建筑的地域性受到重视,使保护学与地域自然环境,人文历史,社会科技条件等相关学科关联”。(摘自o.n普鲁金《21世纪文物建筑修复》)
在保护方法上,比如说:新的建筑修复方法将不断在新材料、新技术的帮助下得以完善;历史建筑再利用设计方法研究已明显脱离了单纯的文物修复范畴,设计手法日趋多样化,丰富了当代建筑创作的语言,成为当代建筑设计的重要分支。
在实用技术方面:拓展对文物建筑损坏机理、过程、产物、结构、缓蚀机理、作用过程等方面的研究,并逐渐形成专门理论体系。根据保护领域对材料性能的要求,拓展文物保护的材料、方法及技术。
在相关的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方面:“从对纪念性建筑的关注开始,朝着关注城市和城市生活的方向发展,挖掘历史建筑本身深层的与城市发展脉络相通的生活结构问题”,是现代城市规划和历史遗产保护理论双方面都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在遗产管理方面:从遗产保护中 法律 建设、管理机制的完善到以城市发展角度进行“城市策划以及城市特色区域开发更新”等城市课题都将深人遗产保护研究。
2)管理机制的“多层次,多途径”。既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体系化管
理;又有社会专家社团以及市民良好的公众参与途径;还要有宣传机构的舆论监督等。
在西方保护遗产已经从“很大程度上依靠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保护体系转变成一套由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的社会化体系组成的综合保护体系”。
在法国,当巴黎的民居面临毁灭的厄难时,巴黎人挺身而出,在报上写文章,办展览,成立街区的保护组织(如 历史 住宅协会、老房子协会等等),宣传他们的观点。巴黎人认为,正是这些老屋、老街,构成了”历史文化空间”。在城市修复古迹的活动中,年轻人的历史文化敏感度提高了,保护古迹的意识增强了。这是一种文化熏陶,也是公民 教育 的一环。
3)保护与再利用方式的分级化。就历史建筑本身,就包括多个层次(见表2)
3“还原论”方法论对历史建筑保护方法研究的指导
我们认识事物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还在于应用于社会的操作性研究,“前者致力于对社会活动及其产物的理解,探究其中的意义;后者着重为社会活动提供预测,评价和方案。”历史遗产保护具体到实际的操作层面,我们就要借助于还原论方法。
通过对保护历史遗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分别思考,我认为如果将这些问题纳人一个大系统中间的子系统来看,可以把解决问题的方法还原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文物建筑综合价值量化评估登录方法的探讨;保护资金多渠道方法的探讨;历史遗产保护 法律 法规建设;公共参与和民主决策以及建筑设计与技术层面的有关古建筑修复技术研究;新老建筑相结合的设计方法论研究等多个层面。这中间通过周密的调查,掌握大量的数据资料,运用数学工具进行定量分析,可以获得多种更具适应性的方法。
比如,针对我国传统历史遗产保护理论中有关文物建筑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在指导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综合价值评估体系的基本构想”。
该构想指出,制定综合评价标准,将“决定和影响历史性建筑综合价值的大量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复杂因素层次化,条理化,并能够区分它们各自对评价目标影响的重要程度,并对评价的因素进行恰当的,方便的量化处理”,将得出我们在保护和再利用不同历史建筑的时候有完整的价值判断标准,它不仅可以决定历史建筑的保护级别,还可以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不同的开发经营模式。发挥社会上各种可利用的资金和人员力量让全社会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具体评估内容基本包括以下部分:
1)历史遗产内在价值评估,包括:按“历史价值,建筑美学, 艺术 价值, 科学 修复价值”的高低进行分档打分,归人一定的等级。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评定。
2)历史遗产社会价值评估,包括:按本身所处地区,是“中心城市,一般乡镇,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或者 农村 ”等地理位置条件打分;按该文物在城市历史中所处对比历史价值,保存文物现状和多少打分;按文物在现在城市规划布局中是否纳人“重点历史保护规划区及建筑设计相关的历史城市规划因素”打分等。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和市民代表共同评定。
3)再利用可行性价值评估,包括:区域地块土地 旅游 ,商业利用价值调查,建立评估体系。对原有结构可靠性和结构适应性进行评估;再利用设计方案效益比较评估(按建筑预设计效益评估方式操作,加强对比性);再利用建设成本对比性评估以及加改建部分与文物建筑的适应性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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