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法全文 (菁选5篇)

*********人民银行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了确立*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是*******的**银行。

  *人民银行在***下,制定和执行货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制定和执行货币**;

  (三)发行***,管理***流通;

  (四)**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工作,负责反**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

  *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备案。

  第六条 *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人民银行在***下****执行货币**,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建立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规定。

*********人民银行法全文2

  第十条 *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的提名,由全国*大会决定;全国*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任免。*人民银行副行长由**任免。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设立货币**委员会。货币**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规定,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人民银行货币**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和管理。

  *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人民银行法全文3

  第十六条 *******的法定货币是***。以***支付*******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由*人民银行**印制、发行。

  *人民银行发行新版***,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禁止故意毁损***。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图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设立***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人民银行法全文4

  第***条 *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可以运用下列货币**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债、其他*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确定的其他货币**工具。

  *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运用前款所列货币**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条 *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可以****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债券。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应当**或者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制定。

  *人民银行会同*银行业**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债券。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各级*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决定*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人民银行法全文5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售伪造、变造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而运输,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而持有、使用,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在市场上流通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银行法全文 (菁选5篇)扩展阅读


*********人民银行法全文 (菁选5篇)(扩展1)

——*******中医药法5篇

*******中医药法1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条 *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药品**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药品**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检查。

*******中医药法2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中医药法3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物**等医药卫生**,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医药事业发展。

*******中医药法4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人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部门撤销该广告的**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身、财产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医药法5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人民银行法全文 (菁选5篇)(扩展2)

——*******草原法全文5篇

*******草原法全文1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制定。

  第四十三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性的草原类型;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对在*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第五十一条 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五十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预警、**以及防治工作,**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办法。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第五十五条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草原法全文2

  第五十六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草原**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 草原**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十八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区、直辖市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检查人员**执行职务。

  草原**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作出行政处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草原法全文3

  第十七条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规划**。*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十九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第二十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草原****。

  县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定期进行草原**;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第***条 国家建立草原统计**。

  县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办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

  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和****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草原法全文4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制定。

  第四十三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性的草原类型;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对在*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第五十一条 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五十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预警、**以及防治工作,**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办法。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第五十五条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草原法全文5

  第五十六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草原**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 草原**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十八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区、直辖市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检查人员**执行职务。

  草原**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作出行政处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人民银行法全文 (菁选5篇)(扩展3)

——********人民银行法全文3篇

********人民银行法全文1

  第十六条 *******的法定货币是***。以***支付*******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由*人民银行**印制、发行。

  *人民银行发行新版***,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禁止故意毁损***。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图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设立***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人民银行法全文2

  第***条 *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可以运用下列货币**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债、其他*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确定的其他货币**工具。

  *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运用前款所列货币**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条 *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可以****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债券。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应当**或者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制定。

  *人民银行会同*银行业**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债券。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各级*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决定*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人民银行法全文3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实行**的财务预算管理**。

  *人民银行的预算经**门审核后,纳入**预算,接受**门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财政。

  *人民银行的亏损由**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财务、会计**,接受*审计机关和*门**分别进行的审计和**。

  第四十一条 *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人民银行法全文 (菁选5篇)(扩展4)

——*******引渡法全文3篇

*******引渡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 *******和外国在*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居住的**措施。

  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

  (三)“引渡条约”是指*******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引渡法全文2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七条 外国向*******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只要***一种**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准予引渡。

  第八条 外国向*******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而请求引渡的,或者*******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纯属军事**的;

  (六)根据*******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 外国向*******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十条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提出。

  第十一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三)**事实,包括**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对**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二)必要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第十四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

  (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二)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

  第十六条 *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

  最高人民**指定的高级人民**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对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 *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九条 *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第二十条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进行**。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居住,由*部通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接到*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进行**。

  *机关经查找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不在*******境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的,*部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接到*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通知*,由*通知请求国。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经**,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和*。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由**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条 高级人民****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高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转来的引渡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引渡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

  第***条 高级人民**经**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

  (一)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二)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不影响*******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领域内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财物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高级人民**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复核。

  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可以在人民**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复核高级人民**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重新**,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在**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

  最高人民**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接到最高人民**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接到最高人民**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决定是否引渡。

  *决定不引渡的,*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人民**应当立即通知*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措施。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

  前款所指的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向*部书面提出,并应当载明:

  (一)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二)已经具有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材料的说明;

  (三)即将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应当及时将该申请转送*部。对于向*部提出申请的,*部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机关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请求人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对于向*部提出申请的,*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部将执行情况通知*,*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通过上述途径通知时,对于被请求人已被引渡拘留的,应当同时告知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期限。

  *机关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外国正式引渡请求的,应当撤销引渡拘留,经该外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根据本条第二款撤销引渡拘留的,请求国可以在事后对同一**正式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居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居住由*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取引渡**措施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引渡**措施后***小时内对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进行讯问。

  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引渡**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机关在执行引渡**措施时,应当告知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享有上述**。

  第***条 对于应当引渡逮捕的被请求引渡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引渡**居住措施。

  第三十六条 *作出准予引渡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逮捕的,人民**应当立即决定引渡逮捕。

  第三十七条 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的,应当立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措施。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渡由*机关执行。对于*决定准予引渡的,*应当及时通知*部,并通知请求国与*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引渡的,*机关应当根据人民**的裁定,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因被请求引渡人**、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引渡时,也可以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

  第四十条 请求国自约定的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机关应当立即**被请求引渡人,*可以不再受理该国对同一**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

  请求国在上述期限内因无法**的原因不能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约定移交事宜。

  第四十一条 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刑事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之前逃回*******的,可以根据请求国再次提出的相同的引渡请求准予重新引渡,无需请求国提交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第四十二条 *决定准予引渡时,对于*******司法机关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由于其他**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可以同时决定暂缓引渡。

  第四十三条 如果暂缓引渡可能给请求国的刑事诉讼造成严重障碍,在不妨碍*******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并且请求**证在完成有关诉讼程序后立即无条件送回被请求引渡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请求国的请求,临时引渡该人。

  临时引渡的决定,由*征得最高人民**或者最高人民*的同意后作出。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第四十四条 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领域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过境采用航空运输并且在*******领域内没有着陆计划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发生计划外着陆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第四十五条 对于外国提出的过境请求,由*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

  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应当由*通过与收到请求相同的途径通知请求国。

  *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及时通知*部。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部决定。

  第四十六条 引渡的过境由过境地的*机关**或者协助执行。

  *机关可以根据过境请求国的请求,提供临时羁押场所。

*******引渡法全文3

  第四十七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区或者直辖市的**、检察、*、*或者**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审核同意后,通过*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四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措施。

  第四十九条 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第五十条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人民银行法全文 (菁选5篇)(扩展5)

——*******婚姻法全文3篇

*******婚姻法全文1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一夫一妻、男女*等的婚姻**。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人民银行法全文 (菁选5篇)(扩展6)

——*******教育法3篇

*******教育法1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及公民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接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国籍、在*境**居、并具备****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2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的教育****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考试的教育****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处分:

  (一)**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获得学位证书、**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银行法全文 (菁选5篇)(扩展7)

——*******收养法全文 (菁选3篇)

*******收养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全文2

  第***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法全文3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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