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资企业注册流程条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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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流程条件篇一
1、名称预先核准书(杭州市工商局办理)已有
投资人提供: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股本结构、经营范围、总投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人身份证明、注册地址。
2、给下城区外经贸局“关于要求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发给您的材料里已有,要美国公司盖章并法人签字的。一式4份。
3、公司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章程)发给您的材料里已有,要美国公司法人签字的。一式四份。
4、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投资提供身份证明、公司投资需提供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书,且两者均须提供公证认证书)。即要我国驻美国领事馆出的公证认证书。(一式两份,在上面标注下美国公司法定代表人)
5、投资方资信证明、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银行出具的。一式一份
6、董事、监事的任职委派书、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带本人签名)发给你材料里有的,一式四份。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带本人签名).发给你材料里有的,一式四份。
8、公司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这个我们会准备,到时钟总签字即可。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书。发给您材料里有的,一式四份。
注:工业企业需环保局前置审批,餐饮企业需环保局、卫生局前置审批。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条件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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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外资企业审批程序
http:// 2003-8-5 14:
1[关键词]威海 开发区 外资企业 审批程序
中华商务网讯:
一. 申请立项
在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领取并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经济发展局 在收到申 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立项。
二. 名称核准
外商持下列材料到开发区工商分局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1.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同意立项的批复;
2. 原公司法人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私人投资需持投资者个人身份证明)
3. 企业名称登记申请表,登记表。
三. 确定项目选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1. 外商提出项目选址意见报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详见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2. 外商持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申请书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及 环境保护审批(详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内容及程序)。
四. 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呈送经济发展局审批。
五. 审批企业合同,章程,批准成立企业
1. 须报送材料:
(1)《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及立项批复;
(2)原公司法人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或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4)企业章程;
(5)董事会成员名单,总经理聘书。
2. 以上材料呈送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
投资额在家500万--3000万美元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批。项 目批准后由开发区管委会颁发《企业批准证书》。
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六. 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开户
1. 外商持《企业批准证书》,企业登记申请表及批准企业成立时报送的全部 文件,向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持《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分别到下列部门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1)向开发区财政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向开发区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3)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审批程序
一. 申请立项
1. 须报送材料:
(1)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意向书;
(2)项目建议书即立顼申请表(一式四份)。立项申请表须经中方主办单 位的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2. 材料呈送经济发展局投资管理科。经济发展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 准立项。
二. 名称核准
1. 申办企业名称核准需报送材料:
(1)经济发展局的立项批文;
(2)中外投资者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
(3)企业名称核准申请表,登记表。
2. 企业名称核准由开发区工商分局外资管理科承办。
三. 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1.确定项目选址。申办企业提出项目选址意见报国土规划局(详见建设用地 审批程序)。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审批(详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内容及程 序)。
3.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在在200万美元以上项目,其可行性 研究报告经中外双方确认后,由中方主管部门举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会。投资额 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专门召开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会。投资额在50万美 元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免批。拟建企业向经济发展局呈报经修改完善 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下列附件:
(1)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和环保审批批文;
(2)公司选址证明;
(3)进口物资清单;
(4)产品外销协议;
(5)如合资(合作)中方系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确认文件。开发 区经济发展局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四. 审批企业合同,章程,批准成立企业
1. 须报送材料:
(1)立项申请表;
(2)中外投资者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4)合资(合作)企业合同;
(5)企业章程;
(6)董事会名单,董事长简历,委派书,总经理聘书。
2. 以上材料呈送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经济发 展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投资额在500万--3000万美元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在七 个工作日内审批。项目批准后由开发区管委会颁发《企业批准证书》。投资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 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开户
1. 企业持《企业批准证书》,企业登记申请表及批准企业成立时报送的全 部文件,向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持《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资 料,分别到下列部门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1)向开发区财政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向开发区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3)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上述三项详见相关部门的工作程序。
审批程序
1、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申报程序:
提报合营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提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报合营公司的合同和章程
提报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相关资料
申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2、设立独资企业申报程序:
提报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在开发区设立企业的申请书、申请表、可行性研究 报告
提报企业章程
提报投资公司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申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审批期限
主要文件材料
主要文件材料格式
开业登记材料程序
变更材料程序和材料
审批流程图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条件篇三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细则
一、设立程序
选择投资合作者→签订合作意向书→审批项目建议书→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审批可行性报告→审批合同、章程→领取企业批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等。
目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立的步骤,大体分为:前期准备、审批注册、办理各种登记三个阶段。
二、选择投资合作者
通过各种渠道,与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经济与社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广泛联系,寻找合作者,洽谈合作事宜。
三、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四、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3.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4.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五、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材料见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六、审批可行性报告
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审批部门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可行性报告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5.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7.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8.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9.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七、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领取企业批准证书合同、章程批准后,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九、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投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3份);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办理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十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十三、银行开户
1.开立外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十四、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十五、海关手续
1.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验资报告
(6)外经贸委批复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货物发票
(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3.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发票
(3)装箱单
(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运(提)单
(6)进出口许可证件
十六、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条件篇四
外资企业设立程序
来源:新乡县效能监察联动网作者: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程序
1、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2、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3、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4、审批可行性报告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4、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5、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6、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5、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局负责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向外经贸局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7、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8、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外经贸局批准投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3份)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办理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10、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11、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12、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13、海关手续
a、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验资报告
(6)、商务部门批复
b、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货物发票
(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c、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发票
(3)、装箱单
(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运(提)单
(6)、进出口许可证件
14、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条件篇五
一、外资企业提前解散注销程序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清缴所欠税款;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
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三、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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