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精选5篇)
框架协议范文第1篇
甲方: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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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合作业务
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在教育相关产品设计、绘本翻译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
(二)合作方式
1.合作方式为项目合作,即双方提供各自的优势资源,组建项目团队,分工实施,不涉及资本合作或成立具有法人性质的实体公司。
2.甲乙双方成立项目组织工作小组,对接业务开展与实施工作;
(三)其他
1. 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3.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 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 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框架协议范文第2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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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基于资源合作,共创共赢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
1. 甲方拥有场地、矿产资源、选矿资质等选矿条件,乙方拥有自主研发、完全知识产权的选矿设备。双方以矿石精选为目标,达成合作框架协议。
2. 合作形式以甲方提供乙方选矿设备运行的必要条件,乙方配置矿石精选设备,共同合作进行矿石精选,最终产生收益双方共享的形式进行合作。
3. 双方合作分为两个阶段,在初期合作内容达成后,双方签署后期合作启动书,后期合作正式开展。如因初期合作结果,对后期合作内容有调整,可以补充条款形式进行增补。
二、初期合作内容:
1. 初期合作,甲方提供指定场地给乙方进行实验性选矿生产用途,实验成功后作为正式生产场地,并负责提供尾矿、上下水、电力供应等选矿必要条件。乙方提供选矿设备的生产、运输、安装、测试和运行。双方合作进行矿石资源再选。
2. 乙方在选矿设备产出精选矿石后,进行精选矿石质量检测,质量满足双方需求后,视为初期合作成功。
3. 初期合作旨在为后期长期选矿合作进行磨合沟通,建立双方信任和运营模式。
4. 初期合作为期个月,如乙方在初期合作期间无法精选出质量双方都满意的矿石,则合作结束,乙方撤机退场。
5. 乙方选矿机为实验机型,存在一定风险性。如初期合作未能精选出质量双方都满意的矿石,则合作结束。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成本,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索赔。
6. 初期合作期间,双方各自负责本方所提供资源的安全责任。
7. 初期合作成功后,双方依据本框架协议的条款,签署后期合作启动书后,进入后期合作阶段。
二、 后期合作内容:
1. 后期合作中,甲方应提供与初期合作时相近的矿石进行精选。
2. 进入后期合作,乙方需完成配置每日进矿 吨量级的选矿设备进行选矿,甲方也应提供同等量级的矿石以满足生产。
3. 如甲方矿量不足,需对外购入时,需双方协商满意后进行采购。
4. 根据初期合作的合作模式,双方明确各自权责,各负其责。
5. 乙方根据初期合作精选后矿石的品位,收取当期售价的%,作为矿石精选加工费。如甲方对收费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8. 乙方在选矿过程中产出的其他有价矿石,按当期市场价的 %并入计价,按量核算收取矿石精选加工费。
9. 结算方式以先款后货的方式进行,即甲方约定产出的精选矿石吨数,并支付费用,乙方收款后按约完成甲方要求的精选矿量。
三、 甲方权责:
1. 甲方应有本合同所涉及选矿矿石的所有国家要求的合法资质和证书,保障矿石从开采到销售的所有环节符合国家要求。
2.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选矿机所需的选矿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选矿机架设场地、遮雨棚、上下水、供电、上下料渠道、乙方派驻的操作人员食宿等。甲方为选矿条件所涉及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
3. 甲方负责处理好选矿相关的证照许可和其他相关方面关系,为选矿创造安定的环境。
4. 甲方负责精选后矿石的装运和销售。
5. 为维护双方长期合作的良好关系,甲方在获取其他矿产资源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与乙方进行合作。
乙方权责:
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和矿石量,有序提升选矿效率。
2. 乙方负责选矿设备的运输、安装、测试、操作和日常维护,并派驻操作人员。
3. 乙方负责选矿设备的安全合理,并在生产过程中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如有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问题处理。
4. 选矿设备如出现工作异常,乙方负责检查、维修及日常维护。
5. 乙方为选矿设备和工作人员所涉及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
6. 乙方不负责矿石销售,也不承担因甲方滞后销售,矿石价格涨跌的影响。
7. 乙方如研发出新的技术或设备,且甲方场地符合实施条件,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在甲方矿产资源上进行试用。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更新或更换现有选矿设备。
二、 知识产权及保密
1. 甲方在经过乙方授权时,不得更改、演绎、拆分、反向破解乙方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设备用于合同外的用途。
2. 双方任何一方不可就本次合作的机密数据或有关信息告知第三方。包括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论是口头的或者其他的任何形式。
3. 任何一方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事先未征得对方书面授权同意,向其他人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数据材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泄露方须承担守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投入费用。
2. 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改正,违约方在守约方限定期限内拒绝改正或置之不理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给对方的声誉或经济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立即停止侵害,消除给对方造成的恶劣影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赔偿。
4. 甲乙双方因合理的理由需要终止本合同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5. 甲方延期支付选矿费用的,乙方可等待甲方款项到账后再开工选矿。未支付费用超过 个月的视为甲方违约。
6. 如遇国家政策变动或遇不可抗拒因素迫使合同终止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 争议解决:
1.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市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协商同意后并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等同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仅为盖章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框架协议范文第3篇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经济学博士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访问学者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为实现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推进两岸经济全面深入合作而作出的具有两岸特色的制度化安排。从性质上看,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成员间的经济合作协议一律称为“区域贸易协议(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依据协议的实质内容,WTO对RTA主要分为4类:一是对部分贸易商品进行关税减让,称“部分范围(Partial Scope, PS)”;二是对大多数贸易商品关税减让,称“自由贸易协议(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绝大多数RTA均属此类;三是协议内容含有服务业合作,则称“经济整合协议(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 EIA)”;四是关税领土合并,对外实行共同的关税和贸易限制,称为“关税同盟(Custom Union, CU)”。两岸商签的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以货物贸易为主,应属FTA范畴。
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既不同于以往WTO成员间签署的一般性FTA,也不同于中国大陆与港澳地区签署的CEPA。其特色突出表现在:第一,两岸是在尚未完全实现经济正常化的条件下同时推动经济自由化。截至2009年3月,总共153个WTO成员间共签署并报备了421个RTA,相互提供比当初加入WTO时所承诺的更优惠的关税减让条件,即“超WTO协议”。两岸是在逐步实现WTO承诺的同时,展开“超WTO协议”的谈判,这与一般FTA谈判仅限于“超WTO协议”的自由化内容不同。第二,早期FTA内容仅限于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近年来服务贸易和投资内容也经常出现在FTA内容中,但经济合作内容仍较少见,而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不仅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还包括有规划指导、有政策支持、有产学研一起参与的新型产业合作与经济合作,远比一般意义上的FTA复杂。第三,由于两岸关系特殊,虽同为WTO成员,但不可能完全按照WTO规则处理所有两岸经济问题,只能是本着“WTO精神”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比如台湾农产品开放问题上大陆需要做出适当妥协和让步,而不宜完全按照“对等开放”的WTO规则要求台湾全面开放。总之,该协议的特点是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特色、适应两岸共同发展需要,也要得到两岸各界支持、受到国际社会欢迎。
增进两岸同胞共同福祉
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的是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增进两岸同胞共同福祉,最大限度地实现优势互补,最大可能地追求互利双赢。根据两岸研究单位有关“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研究的共同结论与建议,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对两岸经济发展均有正面的效益。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研究结果显示,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虽对不同产业带来不同程度的正、负面影响,但整体而言,将促使台湾的GDP增长,并对福利、贸易、就业、产值等总体经济产生正面效益。大陆研究单位的评估认为,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总体上对大陆经济发展具有正面影响,同时,大陆产业发展将因竞争力强弱不同而从中获益或受到冲击。两岸研究单位在进行个别研究时,虽然使用的模型与方法有所不同,但所获结论一致,相互印证了研究结论的可信度,也为双方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提供了一个理论的基础。
提升台湾经济竞争力
框架协议范文第4篇
乙方: 上海惠普有限公司
本协议由《合作总体框架协议书》以及随附的所有附件组成,全部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时以《合作总体框架协议书》为准。
双方确认他们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甲方和乙方本着互信、合作、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关系确定
1. 基于本协议及其后的任何修改、补充(以下合称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同意根据乙方标准销售合同的标准条款与条件(见附件一: 标准条款与条件)以惠普直销模式与乙方长期合作,即以最终用户之身份按惠普直销模式向乙方直接购买惠普直销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2. 乙方将给予甲方低于一般市场价的大客户优惠特价,此价格不为每个订单的具体采购量限制。双方将定期进行更新,以保证价格的市场竞争力。并在每月初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发送惠普产品的优惠报价及产品走势信息。今后,在甲方的定货过程中,每次采购的订单价格均将以甲方从乙方收到的最新优惠报价为准,签订每次订单。
3. 本协议不禁止甲方通过其他销售渠道或依据与乙方的其他合同而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惠普产品,并且甲方同意其通过各销售渠道(包括直销)获得惠普产品而签订的各商务合同之间是各自独立、不能互相比较的。
4. 甲方购买惠普直销产品仅供其内部使用并非以转售为目的。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将产品转卖给任何第三方,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按附件一所载之有关规定要求赔偿,并且拒绝对转卖的产品提供包括保修在内的一切售后服务。
二、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壹(1)年,除非依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到期日前,双方可随时书面协定延长本协议。
三、商务合同
无论甲方采取何种方式采购乙方产品,双方应针对具体的采购项目或依
不同的采购方式达成单独商务合同。
四、付款条件
在信用额度内且无超期未付款,货物送达后并在惠普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以银行电汇或支票方式支付100%货款。
五、售后服务及支持
1. 乙方直销之产品均包含乙方产品标准保修承诺。
2. 乙方另外为甲方提供以下企业级精英客户特别服务:
免费安装服务(笔记本、工作站、单独购买的显示器产品除外),安装响应在客户收到货后, HP与客户预约安装时间;
在定单执行过程中,乙方有指定电话销售人员与客户及时沟通定单执行情况, 保证定单按约定的交货期发货,帮助协调所需事宜;
乙方对每个订单进行产品登记(序列号、客户地点、产品、数量、生产日期),在设备安装完成后提供给甲方以便日后管理之用;
使用专为直销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中心专线:800-810-3636,进行技术咨询及跟踪售后服务执行情况;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产品的自动登记和服务项目确认等服务,无须向一般用户,须在购买产品后自己登记服务方可生效;
3.乙方提供售后服务升级解决方案供甲方选择,以便满足甲方在售后服务方面的特别或更高要求;
4.乙方可为甲方定制多种服务解决方案,如软件安装服务、高可靠解决方案、硬盘阵列解决方案、无限打印解决方案等等,双方可就此另外协商;
5.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惠普产品的硬件有瑕疵或不符合规范,或惠普的软件严重偏离惠普的标准软件规范,惠普在与甲方协商并征得同意后,修理或替换受故障零部件。惠普保证修理或替换过的产品其性能等同于或高于原产品。 惠普亦保证其服务是职业化的和高标准的。
六.技术支持、质量保证
1.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各下属机构所使用的惠普产品提供技术咨询;甲方取得技术咨询的途径包括:乙方各产品线的客户经理,为甲方指定的城市销售代表及客户支持专员,乙方客户信息中心7*24专线800-820-2255提供售前技术咨询,专为直销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中心7*24专线:800-810-3636,双方根据需要组织的培训及咨询活动等。
2.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为惠普公司原厂质保之产品,并提供随机之惠普公司质保书。
3.乙方承诺为甲方设立快速服务响应体系,以负责监督、检查各维修站的服务质量;并可由用户直接与指定联系人取得联系,以求设备故障的及时排除,技术服务热线电话:800-810-5959
七、保密条款
1. 双方承诺有关本协议的全部细节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本公司其他无关人员。
2. 双方承诺将把其从另一方处得到或于履行本协议期间获知的有关另一方的信息和资料视为机密信息并保守秘密,并于本协议终止时应另一方的要求归还或销毁机密信息,包括其所有副本。
3. 除非本协议任一方另行声明,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和期满后3年。
八、其他条款
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乙方关联企业间的转让除外。
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对对方偶发的、连带和间接的损失承担责任。
3. 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包括法律环境的变更)的原因所造成的违约或未履约而承担责任,如该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履行之必要,本协议自动终止。
4.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本协议签订或履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
5. 双方一致同意,所有本协议内未能考虑到的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另行确定。
6.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标准条款与条件
1. 定义
在本《惠普销售合同标准条款与条件》(以下称条款与条件)中,除非文中另有定义,对下列表述作如下定义:
惠普 指作为本《报价单》与《销售合同》项下交易卖方的惠普实体。
最终用户 指报价单中客户联系信息一栏中所列的接受和使用惠普产品的一方。
产品 指报价单中的产品信息一栏中所列的产品,包括应最终用户需要而修改、设计或生产的客户化产品。
销售合同 指经惠普与最终用户签字并盖章后的《报价单》与本《惠普销售合同标准条款与条件》。
软件许可信息(SLI) 指针对软件产品的许可信息。SLI见于软件产品目录文件中或作为信息与软件产品或惠普报价一同提供。SLI于要求时提供。
2. 销售合同的范围
2.1销售合同的范围仅适用于最终用户从惠普购买的惠普品牌的产品。最终用户在此保证仅为内部使用之目的而非再销之目的而购买产品。最终用户完全理解,如违反本款约定,将对惠普的业务管理造成混乱及无法估量的损失,故其同意对于其违反本款约定的行为,应向惠普支付相当于再销产品全部售价的金额作为赔偿。
3. 报价单
3.1本条款与条件系报价单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报价单共同构成销售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2 对于报价单总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信用交易,仅双方签字盖章后的销售合同原件方为有效;对于报价单总金额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销售合同,依据商业惯例,以传真方式发送的签字盖章后的销售合同亦可视为有效的销售合同。但惠普可依据其需要,随时要求最终用户提供其签字盖章的销售合同原件以作核查。
3.3 除非另有约定,报价单中的到货地址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
3.4 最终用户可以在第一批货物发运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惠普取消销售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客户化产品除外。
4. 价格与支付
4.1 除非双方在报价单中另有约定,基于惠普将产品的所有权或占有转移给最终用户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委派人的地点,或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地点,价格中不包括与订单有关的任何税赋、关税、政府收费或其它类似收费。最终用户应负责支付上述各项税赋及费用。
4.2 如果最终用户未按支付条款的约定按时付款,惠普有权推迟下一合同的发货直至最终用户已向惠普全额支付拖欠的款项,且惠普保留要求最终用户立即支付已发货物的货款的权利。
4.3 除非最终用户和惠普以书面形式另有约定,最终用户应按交易的日期顺序向惠普支付货款。除非在产品的验收过程中双方之间出现争议,或惠普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同意最终用户延迟付款,最终用户同意惠普可以用惠普应付给最终用户的款项冲抵最终用户到期未付的货款。
4.4 硬件产品的所有权自最终用户付清货款时或产品发运时转移给最终用户,两者以时间较后者为准。
5. 发送
5.1 惠普将按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发送期与地点发运产品。若有到货即损,最终用户应在货物到达后30天内申请更换或保修。
5.2 产品毁损与灭失的风险自产品送达最终用户后转移至最终用户。
6. 接受
6.1 惠普将产品送至本销售合同约定的送达地点并由最终用户以下述方式签收送达记录后视为发送完成:
如实际收货人为本销售合同中由最终用户指定的收货人,该指定人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在惠普出具的送达记录上签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虽未出示本人身份证,但在惠普出具的送达记录上签字后同时加盖最终用户的公章或其他合法授权的印章后,即可视为交付;
如实际收货人与本销售合同中由最终用户指定的收货人不一致的,实际收货人应在惠普出具的送达记录上签字后同时加盖最终用户的公章或其他合法授权的印章,方可视为交付。若因收货人无法满足上述条件而导致惠普无法完成交付的,最终用户应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给惠普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一切相关损失。实际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时,清点数量,检查货物外包装情况,并在惠普出具的送达记录上批注完好情况,未在送达记录上注明特殊情况,均视为正常交付。
6.2产品送达之时即为产品接受之时。
7. 有限保证
7.1 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因产品而异。最终用户可通过产品的随箱资料或通过询问了解相关信息。在保证期内,惠普将免费修理或更换最终用户退回的有问题的产品。
7.2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惠普产品的硬件有瑕疵或不符合规范,或惠普的软件严重偏离惠普的标准软件规范,惠普将根据自已的选择,修理或替换受影响的产品。惠普保证修理或替换过的产品其性能等同于或高于同型号新产品。惠普亦保证其服务是职业化的和高标准的。
7.3 保证期从发运之日或惠普完成产品安装之日起算。如果由于最终用户拖延安装或确定的安装日期过晚,致使产品的安装日期超过产品发运后十四天,则保证期应从产品发运后的第十五天起算。
7.4 本有限保证不适用于非惠普品牌的产品。
7.5 本有限保证不适用于因电源失效或不稳、使用第三方软硬件产品、未经授权修改或不正当使用产品、不按规范操作产品、漫不经心或破坏性地使用产品、意外事故、未经授权地维修产品所造成的产品瑕疵。
7.6 惠普提供的非惠普品牌的第三方产品、软件及服务,是按原状提供的,尽管该产品、软件及服务的原生产商或第三方供应商可能提供其自己的保修,但是惠普不对非惠普品牌的第三方产品、软件及服务提供任何保修。
对于因客户或第三方的介质、软件、接口、供应品或其它产品原因引起的索赔,惠普无义务提供保修服务或技术支持。
8. 额外服务
8.1 除上文提到的惠普保证期服务之外,最终用户可以购买额外的惠普服务与支持,例如安装、现场服务或保证期之外的维修服务。任何标准保证期之外的额外服务均应在报价单中说明。
8.2 除非惠普以书面形式特别同意,额外服务只在本合同指定的产品使用地提供。额外服务不适用于软件产品的纠错、最终用户数据的安装/再安装,或惠普产品的重新配置,但在发运前已经加载的操作系统除外。保证期外的额外服务不包括电源线、数据缆线等产品的外延设备。保证期外的额外服务亦不包括电池等易耗品。
8.3 惠普或其指定进行的任何维修服务均不得解释为废止了上述除外政策,或认可了最终用户的要求。
9. 服务程序
9.1 电话技术咨询
在产品的使用期内,如果产品失灵或工作不正常(该失灵或工作不正常不包括本条款和条件第7.4条、第7.5条和第7.6条所述之情形),最终用户可首先拨打惠普设立的免费技术咨询热线电话寻求帮助。惠普应尽最大努力通过电话技术支持解决最终用户遇到的问题。惠普精英客户专用技术支持热线电话的开通时间为7*24小时,惠普可不经事先通知而调整上述时间。
9.2 备件更换服务
如果最终用户已购买备件更换服务且该服务期未满,惠普将在接到最终用户产品失灵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消息后,在最终用户使用惠普的电话支持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免费提供维修产品所需的替换备件,并指导最终用户利用技术支持电话替换该部件并恢复该产品的正常运作。
用做替换的产品或备件应归产品持有人所有。被替换的产品或备件应归惠普所有,并由最终用户在10天内返还给惠普。
9.3 上门服务
如果最终用户已购买上门服务且该服务期未满,惠普将在接到最终用户产品失灵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消息后,在最终用户使用惠普的电话支持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派遣服务工程师于服务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抵达产品使用地修理或替换该产品。除非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响应时间仅指在正常工作时段内,即每周一至周五的8:30至17:30(北京时间),周末与节假日除外。
最终用户应提供上门维修所需的适当的工作环境和通讯设备。
在惠普提供上门服务之前,最终用户应备份产品、光盘或储存卡内的所有程序、数据和记录,否则惠普不承担最终用户数据或软件丢失的责任。惠普提供服务之后,最终用户应自行安装产品的应用软件。
10.软件许可
最终用户对于惠普品牌软件的使用及权利应遵守SLI的许可条款,使用限制以及其他条款的规定。除非在SLI中另有规定,最终用户只能使用嵌入在硬件中的固件以使硬件能够依照其技术规格运行。对于非惠普品牌的软件,随附该软件的第三方供应商的许可条款,将完全并独立适用于该软件的使用。
11.知识产权侵权
11.1第三方索赔。
对于第三方声称本条款项下提供的惠普品牌的产品或技术支持(不包括定制产品和定制技术支持),在该产品或技术支持被售出的国家,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对最终用户提起的任何索赔,惠普将予以抗辩或和解;但最终用户应:
a. 立即将此索赔书面告知惠普;
b. 与惠普合作对该索赔进行抗辩;并
c. 授予惠普全权控制或和解该索赔的权利。
惠普将支付侵权索赔的抗辩费用、惠普谈妥的和解费用及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
11.2补救。
在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可能成立的情况下,惠普可以对惠普品牌产品或技术支持进行修改、取得必需的许可或以至少功能相同的产品或技术支持更换受影响的部分。如果惠普认为上述任何方法均不可行,则惠普将针对受影响的产品(如在交付后一年内)向最终用户返还客户所支付的价款或(如在交付后一年后)客户的净账面价值。
11.3除外。
惠普对因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侵权索赔不承担责任:
a. 惠普遵守最终用户或第三方的设计、规格、指示或技术信息;
b. 最终用户或第三方做出的修改;
c. 最终用户不遵守规格或交易文件;
d. 最终用户与非惠普品牌的产品、软件或服务一起使用;或
e. 开放源代码软件或免费软件。
11.4全部和排他。
本 11条规定的责任,是惠普就知识产权侵权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12.一般条款
12.1 任何一方均不对因自己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延迟履约或未履约而承担责任。
12.2 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对对方偶发的和连带的损失(例如利润损失或第三方的索赔)承担责任。
12.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人身伤害(包括死亡)外,惠普的全部责任,将累计仅限于最终用户就作为索赔标的产品所支付的款项。
框架协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集中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 EPC 总承包 采购
中图分类号:TL372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框架协议在不同国家使用的名称不同,是集中采购的一个重要模式。在美国,框架协议采购称为“任务单”和“交货单”,或者“多项授标不定期交付、不定量应用合同”;该国《联邦采购条例》规定了框架协议作为标准竞争性授标程序的一种替代做法,由美国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即美国联邦总务署(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简称GSA)的联邦供应服务中心实施。GSA在同各生产厂家的谈判中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和框架协议有效期限较长的优势,能够取得最优惠的价格,为联邦政府各部门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
这种采购方法简化了采购流程、缩短了采购周期、提高了采购效率、减少了采购成本,方便了采购人,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明显。随着电子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框架协议日益流行。据美国专家提供的报告,2003年框架协议采购占美国联邦政府合同定购总额约32%,到2009年这一比例高达80%。在西班牙,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是其政府集中采购的唯一采购方式。而在新加坡、香港特别行政区等GPA参加方,框架协议都已普遍实施。由于框架协议采购具有很多优点,我国的一些大型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也在逐步推进框架协议采购。
一、框架协议采购的概念
框架协议(Framework Contract)采购,是指采购方通过招标或谈判的方式,一次性地与供应商签订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协议。协议确定在固定期限内供应商不定期不定量地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多次分散提供货物和服务[1]。
协议采购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对生产技术标准统一、采购频次高、规模大、供求市场相对稳定的物资品种,通过在供应商网络内推荐供应商,采取资质审核、技术评价、商务招标(或谈判)、过程控制等方式,优选供应商,确定价格、质量、服务等基本内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采购框架协议,在采购协议下进行订单操作的一种采购方式[2]。
据初步统计,协议供货中大约90%以上都是10台以下的零星采购[1]。这种情况下经常导致了协议供货价格高等问题的产生。要解决上述问题,应促进协议供货向框架协议采购转变。笔者认为框架协议采购应该在协议采购的基础上,双方签订的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细则。
二、常规采购模式与框架协议采购的对比
(一)在EPC总承包项目的设备采购常规的采购模式主要有: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其优点是有利于各个项目的独立运作,可避免某一项目的合同纠纷而影响其他相关项目运作的风险。通过多个项目同类型设备的应用效果进行横向对比,总结应用经验,利于优质供应商在本公司多项目中推广应用。
其弊端是:(1)多项目在时间、设计类型不尽相同,物资的需求变数大,临时用料多、难以掌握规律、物资需求预测困难,造成物资需求计划填报不及时、不准确;
(2)对供应商准入、审核、考评工作不深不细,造成供应商数量多,但技术、实力、信誉参差不齐,采购工作多次开展考察和审核,重复工作;
(3)同类型物资供应商频繁变化,不利于培养同供应商的良好、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且各个项目是独立运作,不利于“批量”采购原则的实现,浪费了采购人员的集中、批量采购的价格谈判优势。
(4) 采购员忙于“一单一谈、一单一签、一单一结”的招标、询价、谈判等重复性工作,缺乏对供应市场深入细致调研和分析,采购物资的工期、质量、价格、服务难以控制,采购过程的审批环节多、耗时长、人力消耗大,不利于采购环节的成本、进度控制,增加项目的监管难度。
为此,亟需探索更为有效的采购模式,在设备和材料需求规律的研究、市场趋势的研究、采购策略的研究、过程控制等方面运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签订框架协议、按订单交货、定期结算”的采购模式,不失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好途径。
(二)框架协议采购的理念及战略优势
其优点是框架协议采购是供应链理念,通过有序竞争,实现供应链上企业和供应商之间的稳定合作,把供应商的资源整合到企业自有的资源;框架协议采购是集中采购理念,通过集中的批量采购,集中培育主力供应商,减少供应商数量降低管理成本;框架协议采购是科学理性的采购理念,由商务采购走向技术采购,进一步走向专家型采购,注重研究市场、掌握资源;框架协议采购是策略采购理念,通过过程控制、动态考核,建立稳固的业绩考核机制,由战术采购走向策略采购。
其弊端是:选择供应商后,若生产商供应的设备出现问题,会引起多个项目的连锁反应,
三、运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程序和流程
(1)确定设备和材料的品种。采购部门应会同设计、施工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各项目需求的大致动态,建立主要常用类型设备的需求台账,加强需求分析,根据各项目特点掌握规律,提高需求计划预测的准确性,对市场资源丰富、订货频次高、批量少、产品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的设备和材料,确定为框架协议采购品种。
(2)推荐供应商。根据拟定的需求品种和数量情况,由采购部门在合格供应商名单目录内推荐供应商,对技术、质量、安装等有特殊要求的物资,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推荐和评审。
(3)供应商资格审核。由采购部牵头,质量、设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参与审核,对推荐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包括资质条件、质保体系、生产能力、财务状况、业绩、信用合作记录等方面进行考核认证。对重要设备、材料的潜在供应商,还应加强现场的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供应商名单。
(4)确定供应商。由采购、设计、监察、项目部共同参与技术交流和商务谈判,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中标的供应商不少于两家,也不宜大于三家。并分为主、辅、备选供应商三类,主供应商份额不低于60%,辅供应商份额不高于40%,在前面一个供应商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者事故时,为保证供应的安全性,备选供应商自动轮换为辅助供应商。
(5)签订框架协议。由采购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包括协议采购方法的说明、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或预估数量、单价或基准价、质量标准、安全要求、运输方式、结算方法、协议期限、违约处理等。
(6)框架协议的执行。采购部门接到项目部的请购单或者需求计划后,经综合平衡,给供应商下订单实施采购、由采购部负责根据收货数量每月或者每季度结算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结算日期。
(7)协议的变更、终止和重新签订。协议期内当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一般为5%-10%)时,启动协议的变更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当产品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如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和安全、环保问题时,启动协议终止程序。在协议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内,采购部门依据执行情况可以进行一次续签,但是第二次续签需要按照程序重新办理。
四、框架协议采购的理论实施效果
(1)提高设备和材料供应效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改造传统的采购方式,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通过集中审批,避免大量重复性的询比价、合同谈判等重复性工作,人力资源得到高效使用,供应效率大为提高。
(2)更新采购观念。由对供应商价格、质量、交货期的关注,变为对供应商业绩、供货价格、供货能力,优化供应商结构,培养主力供应商群体。
(3)增强对市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框架协议采购将供应商视为资源进行管理,提升资源控制能力,在保持市场充分竞争的情况下,通过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框架协议采购的供应商的主渠道地位得以确定,大大提高保证供应能力。
(5)节约采购成本。框架协议采购对分散的设备和材料的需求进行了集中,形成了一定的批量优势,可以获取优惠的价格,定价不定量框架协议的实施,使凉伞的采购业务变成一揽子采购项目,也部分化解了需求计划不准确带来的采购风险。
五、总结
框架协议采购是设备、材料战略采购的一种方式,在大型的化工项目和煤化工项目中应用较多,总体是很成功的,特别能够满足“保证质量、快速安全、价格合理、服务及时”的采购理念。
针对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中,特别适用于货源充足、多批量、标准统一、规格型号明确的设备和材料清单,例如:常压通风机、轴流风机、水道专业的阀门和水泵、电力专业元器件、小功率电机、电缆、线材、管材、民用空调、油漆涂料、水泥、型材、仪表等设备材料可以适当采用。
参考文献:
1.陈颖;框架协议采购:协议供货的未来;政府采购信息报,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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