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制度(精选5篇)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发展方向

1社会福利的涵义及本质特征

社会福利的内涵及外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从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社会福利的重心经历了从社会救助到社会保险再到普遍性的社会服务的过程。时至今日,在发达国家,各种名目繁多的社会补贴和社会服务项目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福利项目。在我国,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已逐渐脱离了社会救济的范畴;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发达国家社会福利观念的影响,对于社会福利的看法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并且同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观点和主张。笔者把它界定为,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上的需求,运用社会互助的机制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的活动。在现实中,社会福利通常包括满足人们在生活照顾、护理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的活动,此外在广义上亦包括住房、教育、医疗等内容。社会福利有三个本质特征:

(1)脆弱群体优先。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脆弱群体,他们存在一些特殊的需求,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需要来自社会的保护和满足,其中主要是生活照顾服务,也包括身体康复、教育、就业、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国家和社会应该首先满足这个群体的需求,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2)福利性。对受益者个人来说,社会福利具有福利性。面向脆弱群体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因为他们的经济收入和支付能力有限,常常是免费或者是象征性的收费,这无疑具有福利性。即使收取的费用比较高,但只要未达到该项服务的市场价格,则仍然存在着福利性,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市场价格是判断是否存在社会福利的标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收费,就超出了社会福利领域而属于经济领域。

(3)服务性。“社会福利侧重于满足社会成员较高水平或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这些需求大多是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的,因此社会化的服务是社会福利主要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社会福利的特点是为个人提供服务,以满足他们各方面的需求。因此,福利服务的主体和资源是社会化的,但服务的对象和方式却是个体化的,必须针对每个服务对象具体的特点和情况,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地开展福利服务。

2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及其改革

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福利制度。它呈现出一种制度性供给与补缺型福利并存的二元格局。这种福利模式是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城市,社会福利属于制度化再分配型福利,是保障程度和福利水平很高的国家福利模式。这种模式与充分就业的就业制度紧密相联。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通过自己就业的单位得到全面而优厚的社会福利待遇。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人们生活中几乎一切方面都得到了单位的关怀与保障。这种制度的福利水平即使比起西方的福利国家来,也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传统体制下的国有单位并不自负盈亏,和国家财政实际上是“一本账”,所以国家和单位具有同一性。单位只是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各种福利的工具和途径。此外,城市里也存在一些非就业人口如孤老残幼等“三无”对象,接受着国家民政部门的收养和救济,属于补缺型的福利模式,但因为覆盖的人数极少,在我国城市的社会福利体系只是处于附属和补充的地位。在农村,我国的社会福利是典型的补缺型的集体福利模式。国家基本上不对农村的社会福利承担责任,而是由农村的集体组织(如、生产队等)承担有限的责任,即对农村的孤老残幼等“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由于当时农村的经济发展十分落后,又很少得到来自国家的财政支持,因此农村集体所办的福利只能覆盖少数“三无”人员,而且福利待遇处于社会救济层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包揽、高水平的城市福利与项目残缺、救济型的农村福利相互分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日益改变,社会福利制度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走上了改革之路。到今天,在社会福利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思路和方针政策。“社会福利社会化”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明确提出是在1990年,在2000年的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上得到系统阐述。在实践中表现为原有的以社会救济为特征、政府包办、只面向“三无”对象和“五保户”的模式向政府负责社会福利费用、全社会兴办社会福利、面向社会上有需求的所有公民、福利机构市场化经营的新型社会福利模式转变。这个过程由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发端,然后开展面向社会全体公民的社区服务,之后逐步形成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思路。然而从总体上看,社会福利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是渐进而缓慢的,新型的社会福利制度至今并未出现。

3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

根据本文对社会福利涵义的界定,充分借鉴和学习以上几种制度的优点,笔者初步形成了对于我国社会福利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它包含下面五个方面的内容:

3.1政府办福利机构民营化

在现有体制下,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缺乏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自,诸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成为官办福利机构的通病。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即将大多数的官办福利机构民营化。当然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作为非营利机构,最关键的问题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模糊性是所有非营利机构的共同特征。民营化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可以实行委托经营的办法,这方面的探索也是上海首先进行的。但要注意的是,既然委托经营的是非营利的福利事业,政府就不应该再收什么经营承包费用,否则这种费用最终会转嫁到福利服务的对象头上,这与政府介入社会福利的目的是根本相悖的。当然,根据香港的经验,有一小部分政府办的福利机构是不能民营化的,因为这些机构提供的是需要借助行政权威的具有强制性或者政策性较强的服务。这些服务是民间机构做不好或不愿做的,因此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3.2发展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使之成为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

按照官方的分类,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分为民政部门办和社会办两大类,然而社会办却不等于“民办”和“非政府办”,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中,有一部分如乡镇政府用财政资金举办的机构其实亦属于政府办的范畴。此外,在我国,很多社会福利机构虽然主要是运用社会资金兴办的,但整个兴办过程,如倡导发起、组织建设和经营运作要么由政府机构主持,要么受到政府机构很深的影响。而真正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生存发展的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仍然不能得到与国办福利机构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首先要对现有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实行“去政府化”,将政府从这些机构僭取的权力归还给它们,使这些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真正“社会办”,成为民办的、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其次,政府要给予民办福利机构和国有福利机构平等的发展空间。政府目前应该出台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资助民办福利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从世界各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经验来看,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应该成为我国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

3.3遵循的是普遍主义原则

为了体现出福利性,应建立面向所有非营利利机构的政府资助制度。这种资助制度对各种所有制、各种主体和形式的福利机构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具体资助数额应根据各个福利机构服务项目的多少和规模大小而定。同时,为了与政府补贴制度相衔接,政府资助的总体水平较低,只占各种福利机构建设和运作经费很小的一部分。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政府应逐渐加大对福利机构资助的力度和份额。

3.4按照社会福利服务的特点将福利服务项目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诸如对老人、儿童生活照顾等项目,这类项目需求量较大,虽包含着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责任,但对受益人来说,个人责任和家庭责任占主要地位,个人有购买意愿,从而可以使收费达到成本价格,对这类项目实行政府补贴制度。具体做法为,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制,并依据福利服务的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收费水平。政府将对国有福利机构的拨款除小部分保留并改造成政府资助制外,绝大部分改为对福利对象的补贴,其中对“三无”和收入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改由社会救助系统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救助金;而对于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却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弱势群体,则根据个人财产和收入的多少相应给予补贴,对个人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则不再给予补贴。然后包括受到补贴和没有受到补贴的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选择福利机构,购买自己需要的福利服务。从而在福利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引进市场机制,在福利机构之间引入竞争,促使福利机构提供廉价、优质、高效的服务。

3.5可建立政府购买制度

比如由政府办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就属于此类。此外,实行政府补贴制的目的是通过服务对象选择服务机构而引进竞争机制。但如果服务对象本身缺乏选择能力,同时又没有抚养人或监护人为他选择,例如孤儿和精神病人等,也应实行政府购买制度。政府购买,就是在某项福利服务一定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所提供服务的总量由政府一次性的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要有效果,关键是对福利机构业绩的考核,其中对服务质量的考核最为重要。因为服务对象没有选择服务机构的权利,在与服务机构的关系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在没有来自外部的强有力约束和监督情况下,福利服务机构很容易降低服务标准,忽略服务质量,损害服务对象应享有的权益。因此,政府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业绩表现的监察,加大对服务质量考核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孙炳耀,常宗虎.中国社会福利概论[M].中

国社会出版社,2002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子今.中国社会福利史[M].北京:中国社会

出版社,2002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韩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23)013-0000-01

一、韩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

1.发展阶段

1988年为韩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初期阶段,由全斗焕总统正式提出“福利国家”,但是基本保障的政策举措主要是由朴正熙提出来的。在1962年与1963年期间,韩国政府对国家公务员以及军人的社会福利制度进行改革,实施年金制度,提高了公务员及军人的生活待遇,使得韩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在社会中得到广泛的发展。在1977年,韩国的社会福利制度逐步发展成为国民强制性保险,在1963年贫困救济得到改善,并在1973年通过了《国民年金法》。韩国社会福利制度,也如其他国家福利制度情况一样,是以贫困救济、改善国民生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是殖民统治时留下的遗产。在1944年的《济贫法》中要求为长者、残疾人、孕妇与儿童等特定人群提供国家支持。

2.成熟阶段

1997年至今为韩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成熟期。由于亚洲金融危机与民主巩固的双重影响带来的经济危机,使韩国社会政策以扩张的形式来解决经济危机。改革国家在原则上担负起了保障社会最低生活的责任。从角色的转变情况上来看,韩国已经走出了作为福利制度监管者的角色,而是以认真的态度担当起福利提供者的角色。

二、中韩两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优劣点

1.政府对社会福利制度的支持力度较大

韩国社会福利比较健全和完善。一是政府为了保障各方面机构的正常运转,投入了大量的经费,以保证健全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二是宣传力度很大,让韩国民众都能够理解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作用;三是对各执行机构有监督,保证人人都能够享受到社会福利,对没有正常执行义务的机构会有罚款制度;四是支持民办机构以及个人机构对 社会福利的投资,拓宽社会福利支持渠道的来源。我国社会福利立法不完善,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宣传力度不到位。我国有很多人福利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从整体上没有形成完整的社会福利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福利制度实施过程中行政化现象的存在严重的抑制了民间福利机构、孤儿院等第三部门的发展,也抑制了人民各种社会福利需求的发展。

2.尊重社会福利保障者的权利

韩国受保障者普遍受到社会的尊重和重视。尤其是残疾者的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了许多有力条件。很多方面都纳入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生活贫困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韩国政府十分关注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为他们提供多种就业、生活补贴、救助等多项社会福利制度,以提高他们的生活,促使社会的发展。

3.建立了完善的社会福利执行制度

韩国对于妇女儿童的社会福利制度十分重视,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措施,以保证社会公正、公平的发展。在韩国,女利近年来在不断的改革,要求各机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女性的福利,提高妇女的地位。韩国社会福利制度目前来看比较健全。各部门各机构执行也比较积极,对出现福利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韩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社会福利执行与管理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结合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围绕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逐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措施。首先,在职工福利上,完善职工福利制度。目前我国对社会福利制度的调整主要是依据1992年财政部发行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划基数的通知》制度规定进行调整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职工社会福利制度得到了改善。但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适用也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提取福利基金的办法不合理,与职工的工资结构不相一致。目前,企业职工收入的结构已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职工奖金收入成为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按照原有的制度执行来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就会导致数额会较小,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在企业的新老职工之家的就会导致社会福利基金的差异,影响着新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这样不利于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二是社会福利基金规定适用的范围不科学。由于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数额较小,不能有效的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因此,无法满足职工对于基本福利设施的需求,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例如,一些不属于福利项目的费用又从福利基金中进行开支,导致职工的福利结构发生变化,尤其是医疗保险费,由于数额庞大,挤占了福利基金的其他使用,因此,改善社会福利制度的执行和管理机制,是提高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保证。

2.拓宽社会福利基金分配渠道

第一,在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上,根据人们的收入进行福利分配。可以将福利制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共享部分,保证人们都能享受相应的福利;另一部分为变动部分,根据个人的需要进行有选择性的享受。共享部分主要用于职工生活方面的需要,而变动部分则用于发展方面的需要。共享部分必须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变动部分则从缴纳税金后的利润中进行提取。这样就能够有效的改善和提高人们公平的享受社会福利保证权力。

第二,在职工福利基金的适用上,完善福利制度的支付方式。例如,将属于社会保险范畴里的医疗保险费从职工福利基金中除去,改变原有的支付方式,从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

第三,完善九年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国定假日、农业补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院、育幼园等新的社会福利制度的管理体系,使得社会上人人都能享受社会福利保障。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3篇

在西方国家,社会福利的概念比较广,它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为国家居民或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种经济和社会保障制度。就其形成历程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在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后才形成的。早期的社会福利是与宗教密切相关的。教会或教区是提供社会福利的主体,主要以“专为社会弱者服务”的方式进行,对于无依靠的老人、残疾者以及孤儿等提供援助,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解决日益严重的贫困问题。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济贫法》,尝试着用行政救济和收容措施的手段来缓解贫困、失业等难题。多数学者认为,《济贫法》规定了国家以税收转移支付的方式实施社会救助,在西方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德国正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面对金融危机、共产主义思想的传播、工人罢工不断的社会问题,铁血宰相俾斯麦力排众议,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人赔偿法》和《伤残、死亡和养老保险法》这三部法律。而这三部法律因为其重要的历史意义被学者们认为他们标志着西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诞生。

二、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主要面向社会弱势群体

是解决现实贫困问题的重要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救济等同于社会救助,但社会救助比社会救济所涉及的群体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国家的救济,也包括社会上的支持和帮助。社会救助不需缴纳捐税,只要是生活不能维持下去的社会成员,都可以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国家的财政支付是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但公民要想领取社会救助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最低基本生活的保障以及国家和社会对需要救助成员的单面责任和义务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所在。

2.教育、培训、住房、医疗等福利制度

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公共教育,有年限规定的免费义务教育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为实行。如美国,初级、中级公共教育都是由政府免费提供,因为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家长必须将其5岁~16岁的子女送到学校读书。作为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住房福利制度目旨在通过国家和社会力量来解决低收入群体所面临的住房问题。通常住房补贴是其主要实现手段。通过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来进行救助。医疗卫生福利制度是大部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三、资本主义社会福利制度危机

1.高福利日益成为国家财政的负担

当代西方国家福利制度主要面临着来自国家财政赤字问题的挑战。例如“法国的福利基金常常支出大于收入,原因是各方面开销太大,福利支出常常超出福利基金的收入,税收是收入的主要来源,法国政府曾经一度采取各种措施增加收入,但是支出大于收入的状况仍然无法扭转。”

2.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突出在公平方面

以里根主义和撒切尔主义为典型代表的保守主义,主张通过削减社会福利的措施来减少公共开支,以缓解国家的高财政赤字问题。但是这样做会使社会保障体系遭到破坏,贫困问题更为严重,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如果失去社会福利保障,一部分公民的生活会更加困难。就效率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爆发了二战结束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使得一些国家经济发展停滞不前,但美国却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此外,高福利挫伤了劳动者的就业动机,还使不劳而获的思想不断滋生。因为有了国家福利制度的整体保障,少数人坐等福利帮助,不去就业,助长了其依赖和不思进取的思想。如号称社会福利“从摇篮到坟墓”的瑞典,劳动者和不劳而获者的收入差距更是不到20%,所以一些瑞典人工作积极性不高,对请假和缺勤抱轻率态度的情况就不难理解了。

3.福利部门的化问题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4篇

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险旨在为人们的例如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提供保护;社会补偿旨在为人们在遭遇例如战争、暴力行为这些特殊的生活风险而受到损害时提供保护;社会救济旨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或者社会补偿中获得待遇或者从社会保险或社会补偿中获得的待遇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人们提供的保护。而社会福利旨在为提高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以及人们的全面发展而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设施,例如住房津贴、教育津贴、青少年津贴、老年公寓、博物馆等。

(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是免费的,高等教育不仅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学生还可以享受到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的助学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年龄等条件以及家庭人口数目,为职工分配住房。总之,计划经济时代的50年,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以职业为依托、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关怀职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国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建国后的十来年,在解决城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59年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收养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儿和14627位“三无”精神病患者。[1]在农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0条确立的对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的制度,许多地区建立了养老院,收养农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统筹供养了273万“五保”人口,农村敬老院约4万所,收养56万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实施就使得那些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极大地显示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社会稳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新社会环境的弊端: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要与所有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而且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极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立即遇到极大困难;其次,企业的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栓在一起(例如单位分配的住房、职工子弟就读的子弟学校等,形成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单位职工的福利甚至高于工资,这就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第三,优厚的福利待遇由于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发展;第四,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经济结构多元化,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进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就业,他们连应当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谈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这种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对农民实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能再延续下去,否则会继续扩大城乡差距,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无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下,传统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里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养老和寄养机构),而且直接对企业的发展,最终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也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了《部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了《社会福利企业规划》。1994年12月,民政部了《中国福利管理办法》。1997年4月,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23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残疾人可以由过去单一的在福利企业就业改变为在福利企业或分散就业。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福利资金的筹集,还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等,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例如将原来单一的以集中收养孤寡老人的养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立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家政服务等福利项目,并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也在迅速发展。尤其是社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发展势头甚至超过了官办福利企业,有数字表明,到20世纪90年代末,官办福利企业占福利企业总数从65%下降到14%,社会办的福利企业从35%上升到86%,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到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总数的84%。[3]

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房修公司、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

教育福利改革,让人们感到压力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原来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制度改为贷学金制度,后来高校学费一路攀升,城市重点中小学校也要收取赞助费。农村义务教育由于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持而将负担转嫁到了农民身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出现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应运而生,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师资、独特的教学方法,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优越的就学机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多种办学模式,开辟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局面,为培养出适应时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三)应当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福利制度

1.应重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制度。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都是为人们的全面发展和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提供条件所采取的政策,属于社会福利范畴。我国在教育方面,大学由过去的助学金制改为现在的贷学金制,城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费用也比较昂贵;在住房方面,由过去的福利分房改为现在的住房货币化。这样以来,国家将上学和住房方面的负担几乎全部转移到了老百姓身上。但是,由于相关的工资制度和收入制度不配套,酿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进入低收入阶层,而且在比较长的时期内不可能改变,由此他们子女的上学问题,尤其是上大学,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和思想压力。据教育部门统计,西部地区考上大学的学生20%左右来自贫困家庭,,安徽省高校有贫困生4万余人,,北京高校24万在校生,其中贫困生占15%-20%,有些学校达到40%。[4]各地虽然颁布了“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并建造了经济适用房,但真正有资格的购买者由于囊中羞涩而不能购买,反被有钱而没有买房资格的富人买走用于出租收取租金,这不但使立法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反而进一步拉大了贫富距离。因此,在教育福利和住房福利改革方面,我们不能采取过去和现在的这两种极端的做法,而应当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按一定条件提供的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法规,以减轻人们在教育和住房方面的经济负担,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

2应尽快建立青少年援助制度。青少年援助制度适用于那些父母因死亡、离异、被判刑等原因,无人照管而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是社会福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几年来,在我国出现了许多有社会良知、社会责任感的人士,他们利用自己办企业赚来的钱或者从国家慈善机构争取来的资金,收养那些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为国家承担了责任,使无家可归或有家不能归的未成年人生活有了保障,也得到了教育。[5]但是,由于这些从事慈善事业的人经济能力有限,使得所从事的有益事业常常处于困境甚至难以为继。每当这样的时候,当地政府又不能接手,使本来有意义的事情变得非常被动。这不仅不利于那些未成年人的成长,而且给以后愿意做善事的人造成恐惧和担心,使他们不再敢重蹈覆辙。在我国,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比较多,所以,需要尽快制定青少年援助法,为那些不属于残疾遗弃,但又无人照管、流落街头的青少年提供生活和教育援助,使他们能够与其他青少年一样健康成长,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青少年援助所需资金应由国家财政支付或者从福利收入或社会募捐中拿出一部分支付或在主办人遇到比较大的困难时国家财政予以一定支持,这样才能鼓励人们积极从事类似的慈善事业。

3.分离福利与就业的内在联系,使职工与企业和单位之间只具有劳动工资关系,使职工用自己的劳动收入、根据需要和可能购买从社会福利中分离出来的市场化服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以及企业和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平均分配的隐性收入,价值与工资相当甚至超过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将单位与职工紧紧捆在一起,甚至无法分离。在市场经济下,应当将这种隐性收入中的相当部分体现在人们的工资收入中,让人们在获取比较多的劳动报酬后,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需要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服务产品,比如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体育设施、餐馆等会有不同档次,人们都可以自主选择。为了得到收费较高的优质服务,人们需要积极努力工作,这又激发了人们的工作热情;人们有了较多的收入,就会购买更多更好的社会服务,这反过来又推动了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由此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需要大力支持民办福利机构,减少对民办福利机构的限制,包括对民办福利机构成立的条件不能要求过严,为民办福利机构提供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扶持民办福利机构健康发展,并为民办福利机构与官办福利机构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4.要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作比较明确的界分。社会福利解决的是人们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如何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问题;而社会救济解决的是人们的生存问题。在我国以往的社会福利项目中,有些项目属于社会救济范畴,比如城镇的“三无”人员,民政部门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济,而不属于社会福利,尽管所需费用都是从国家财政支付,所以没有不要将社会救济列入社会福利的范畴,因为为他们解决的仅仅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另外,残疾人由于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所以对他们的劳动就业、康复、接受特殊教育等问题由残疾人保障法作出专门规定,并由残疾人企业、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予以实施,也属于独特领域,不应纳入社会福利范畴。而对于那些“三无”残疾人,则应由社会救济机构为其提供保护。

5.要将社会福利社会化与第三产业提供服务区分开来。社会福利社会化应当理解为国家办社会福利,而不是企业和单位办自己职工的福利。在社会保障领域,国家与社会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主要是指国家用公众(社会)缴纳的税金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其次是政府将发放的福利和组织募捐获得的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比如教育津贴、住房津贴或购房津贴、青少年援助资金由国家从财政支付,而城镇在社区设立的健身设施的资金则出自发行的体育。而过去涉及面广泛的其他福利服务则应由称作第三产业的服务行业提供并由人们自己去购买。社会福利在我国目前甚至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应是无所不包的,实践证明它是包不了的。

总之,经过以上初步梳理以后,我们应当摈弃以往无所不包的大福利概念,在合理的工资制度下,将应当由人们购买的社会服务让人们就像购买食品、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那样自己去购买,而只是将有限的几个项目保留在社会福利中,这与国与民都将是有益的。

[1]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2]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

[3]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5篇

由于时间较短,我只和两位不同地区的同学进行了简短的访谈。第一位是云南的大学同学,他说这样一些情况,在他父亲这一辈,基本上考上高中的都成了非常有地位的人,有地位的人和普通人贫富差距是很大的。他又说,在他们当地,考上高中的同学只有百分之十,其他同学基本都去打工了,有的甚至已经有孩子了。在高中同学中,和他一届的有2000人左右,二本以上的有700多人,他们学校在他们市属于第二好的学校了。越好的学校配的老师越好,就像他说的好车配好胎。经过不同的教育程度,人的素质是不一样的。第二个是我在河南当兵时认识的一个初中生,经过他的介绍,他很多同学的目光都十分短浅,纷纷在打工。在当地的师资资源也是有限的,有的同学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有些高中的女生甚至在卖淫。在老家的所有朋友中,高考考的最好的也才二本线补录,他们很努力,智力也不差,但是他们的基础能力却很一般。我又采访了我父亲,现在镇里有一所初中,硬件设施是很不错的,但是软件设施稍差,师资能力相对城里老师能力要低,目光较短浅。

二、形成教育差距的原因

政策性因素:虽然现在的政策与以往有了改良,但是改良时间较短,之前的政策,对现在仍是有影响的。城市主义取向的教育政策,是造成和加剧教育差距的直接的内部因素。“分级办学”体制下的教育投资政策、重点校政策、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政策、高考录取中的按地区分配指标政策。

地域因素:不同的地区,政府对教育的政策是不一样的,财力的投入是不一样的,交通便利程度是不一样的,信息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这会影响教育的差距。

经济因素:家庭经济收入的差距拉大,致使各阶层教育消费方式不同,产生新了的教育不公平。因为经济因素不同,一个学生在面对多种教育资源的时候,他的取舍是不一样的,经济相对优越的家庭,可以接受更多的高层次教育,例如音乐美术科技等等。但是经济欠发达的家庭,可能就只关注与考试有关的学习,即使是最基本的学习也不会享受到更多的资源。即使到了大学,家庭条件稍差的同学,所接触到的各种资源也是不能和家庭条件较好的同学相比的。

文化因素: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教育是一种文化现象,受制于地方文化传统和个人教育观念,越是文化先进的地区,教育越是受到重视,人们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也越高。由于城市文化具有重视教育的内在特质,因而其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而在农村,由于农民的受教育水平较低,生活世界狭窄,接受外来信息少,更容易形成文化上的保守主义。

教育差距对贫困的影响:首先我想引用马克思的一段话,“要改变一些人的本性,使他们获得劳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而这就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和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教育的复杂程度而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这也就是在说,贫困问题在教育这方面来看很有可能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也就是说,越是贫困在教育方面投资少,要是教育程度不高,则又会陷入贫困的境地。费孝通教授在他的《生育制度》分析社会继替中说过,当社会结构中需要不同层次人来配合,技术的高低,就可以分出不同的层次,这也是和学习与教育有关的,没有良好的教育是不可能走到更高的位置的。这样就使他们陷入了一种非常被动的境地。这样一来,得到良好教育的人最直接的优势就是可以得到更多的工资以及更好的社会资源,这样就会大大地拉开与未受到良好教育的人的贫富差距,好的越好,当拉大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产生了贫困(相对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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