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大数据分析技术与传统的侦查破案手段相整合问题研究

公安大数据分析技术与传统的侦查破案手段相整合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有效的为侦查工作打开了一扇门,很多的数据预测功能与安全性记录,可以让侦查人员技术得到提高,以此有效打破犯罪分子与侦查人员信息不对称局面。

侦查人员将可以利用大数据搜集的相关信息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指导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工作,继而捉获犯罪嫌疑人

;

此外,大数据依靠其预测性功能,能够预测犯罪区域,以便于侦查机关部署警力,降低犯罪率。由此可以看出,大数据驱动下的侦查与传统的侦查手段、侦查思路、侦查人员介入犯罪侦查的时间有截然的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大数据不仅仅可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应用于侦查工作,其也将对我国的侦查模式产生重大影响。本文

大数据背景下的并案侦查问题

进行了

研究。

关键词

大数据

并案

侦查

立法

完善建议


摘要

I

一、相关概念概述

1

(一)大数据的概念

1

(二)大数据对并案侦查的作用

1

二、大数据时代并案侦查的困境

2

(一)并案意识中的问题

2

1.

注重同类案件并案侦查,忽视异类案件并案侦查

2

2.

注重静态并案侦查,忽视动态并案侦查

2

3.

注重重特大案件的并案侦查,忽视小案的并案侦查

3

4.

时空跨度观念存在缺陷

3

(二)挖掘并案线索的问题

3

1.

侦查基础工作存在缺陷

3

2.

侦查情报信息工作存在缺陷

4

(三)串并分析中的问题

4

1.

过于依赖刑事技术

4

2.

不能有效区分本质差异和现象差异

4

三、大数据下并案侦查的完善建议

5

(一)强化并案意识的对策

5

1.

既要注重同类案件并案侦查,又要注重异类案件并案侦查

5

2.

既要注重静态并案侦查,又要注重动态并案侦查

5

3.

既要注重重特大案件的并案侦查,又要注重小案的并案侦查

5

4.

利用大数据改进并案侦查中的时空跨度观念

6

(三)深挖并案线索的对策

6

1.

重视侦查基础工作在并案侦查中的作用

6

2.

完善侦查大数据情报信息工作

6

(三)提高串并分析能力的对策

8

1.

建立大数据综合分析模式

8

2.

注意区分本质差异和现象差异

9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相关概念

概述

(一)大数据的概念

2023

6

月,

世界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

McKinsey

)发布了一份关于大数据的报告,正式表明了大数据的到来。该报告

把大数据被定义为:

“大数据是一个数据集,其大小超过了典型数据库软件的功能,像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不过早在一九八零年,未来学家

Alvin Toffler

就撰写了“第三次浪潮“提到大数据是”中国音乐的第三波“。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大数据的概念将得到有效补充。由于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将大数据定义为:“大数据是指其数据量,采集速度或数据表示,这限制了使用传统关系方法进行有效分析的能力,或者需要使用重要的水平缩放技术实现高效处理的数据。研究机构

Gartner

将大数据定义为:大数据是一种新的流程模型,需要更大的决策权,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高增长率和多元化的信息资产。

此外,大数据与

“海量数据”有较大的差别,大数据不仅仅强调数据的数量多,也包含对数据的专业处理,以及数据不同的表现形式、数据的复杂形式等。以云计算为依托的大数据技术,更是能够快速提取我们所需要的信息,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变革。

不同机构或者学者对大数据的定义并不一致,这也使我们可以从不同方面认知大数据的一些特点,通常的观点认为,大数据的特征为四个方面:

数据规模大、种类多、

要求处理速度快、

数据价值巨大但密度低。

(二)大数据对并案

侦查

的作用

“并案侦查,

是指侦查

部门对判明为

同一个犯罪嫌疑人

所做的多起案件

相互合并

然后

实行统一组织、指挥

,以及

行动的侦查措施。

而由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案件被称为系列性案件。并案侦查是打击团伙、系列性犯罪以及高发、多发犯罪的有力措施。该措施在应用过程中存在两个难以把握的重要环节:其一,在一定范围之内,侦查人员难以判定已经发现的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人或同一犯罪团伙所为。特别是在同一性质的案件发案数量较大,作案团伙较多的情况下,难以将不同团伙与其实施的刑事案件联系起来。

计算机网络技术协助侦查时,

亦能够帮助犯罪人突破时空局限,隐匿身份。对于串并案件来说,时空范围越大,案件数量越多,串并的准确程度就越低。从串并案件的结果来看,若所串案件非同一犯罪人或犯罪团伙所为,则不但不能汇总、

集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特点,还会

造成

单个案件的侦查陷入僵局

之中

若所串案件虽为同一犯罪人或犯罪团伙所为,但串并的范围过小,许多案件不能被纳入侦查范围,则第一不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特点,第二弱化并案侦查

“一举多得”的效用,团伙所实施的其他案件不能被发现。其二,串并之后难以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在决定对某些案件进行并案之后,需要根据系列性案件材料中反映出来的案件或犯罪嫌疑人特点总结发案规律,刻画犯罪嫌疑人。但在案件基数庞大且仍处于增长中的我国,即使经过串并,面对系列性案件中隐含的海量信息内容,侦查人员仍旧难以凭借简单的主观判断在分散化的,特征各异的刑事案件构成要素中提炼出指向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因此,文章主张在并案侦查实施过程中应用相关性分析方法。一方面提高串并案件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帮助快速认定、抓获犯罪嫌疑人。

、大数据

时代

并案侦查的困境

(一)并案意识中

问题

1.

注重同类案件并案侦查,忽视异类案件并案侦查

通过案件的类型进行传统划分,其并案侦查的一般做法就是分别串并。过去在这样的指导下,我们也破获了很多系列的案件,而这样的做法会让侦查人员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势,也就是只注重案件的串并,就会对不同性质案件串并造成忽视。就现阶段社会上,犯罪主体案具有一定专制性,还有迁移特征,其犯罪动机、目的都是多样化,若是出现机会,就会实施

“多栖”犯罪。还有案件侦查失误,就是侦查人员没有将作案手段与性质不同的案件进行串并分析。

2.

注重静态并案侦查,忽视动态并案侦查

静态的并案侦查一般都是对以往已发案件的并案侦查,其动态并案侦查的关注点就是在这里,其既兼顾了将要发生的案件。而静态并案侦查处于被动、滞后的,但是动态并案侦查更具有主动性与根源性。在实际过程中,很多侦查人员只是较为专注已发的案件控制与串并,对于打较为关注,并没有将注意力转为案件中可能演变的程度,从而不能有效进行一体化掌控,也就不能有效防范案件的再次发生。

3.

注重重特大案件的并案侦查,忽视小案的并案侦查

随着这几年来的不断发展,并案侦查的启动总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案件,在面对多发盗窃、抢夺、诈骗等一般刑事案件,都是因为案件值不高,所以也不被重视,更加不会进行串并分析,长期已久,造成这类的破案率就非常低,越随之积多。重特大案件只是占刑事案件的一小部分,而其小案就会形成刑事案件的主体特征,这与群众的关系有一定联系。通过

“沙堆理论”,小案件的积累非常容易造成重大案件,很多重特大系列的案件,其犯罪主体都是从小案件实施。很多原因都是小案件侦查中非常容易忽视的部分。

4.

时空跨度观念存在缺陷

其主要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注重本地案件的并案侦查,以此忽视外地案件的并案侦查。二是在重案中进行并案侦查,忽视了远期案件的并案侦查。针对流窜作案、跨区域都是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犯罪的特点,有些案件少的地区,很多都涉及到十几个地域,特别是侵财类的案件上,有非常明显的流窜作案特点。不过在侦查人员的思维上并没有跟上,而在案件串并过程中,并案的视角依旧集中在本地区中,并没有拓展到全国各地,从而反映出侦查人员的思维性不强。不仅如此,在实践中,并案过程只是较顾忌近期案件的串并,对于长期的案件,并不能及时纳入侦查视野中,以此反映出侦查人员纵向扩展的思维发展。

(二)挖掘并案线索

问题

1.

侦查基础工作存在缺陷

由于高效春并案的基础,就是广辟案件来源。在实践过程中,因为侦查基础工作并不扎实,也不到位,很多案件的线索、痕迹物证都不能发现,所以就造成并按渠道、角度过于单一,不能有效满足硬件条件的实施。在此,我们以阵地控制为例,一些列的犯罪特征都是具有较为固定的侵害目标,以及销赃渠道,而侦查部门就需要加强对重点行业与地域的控制,以此获取并案线索,不过在实际中,侦查人员在开展阵地控制上,比较倾斜与维护治安稳定与抓获现行犯罪,没有过多的考虑在阵地控制过程中搜集犯罪的并案线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控制的效果。

2.

侦查情报信息工作存在缺陷

随着

部级、省级、市级各类大数据平台

建设的深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类信息平台层出不穷,加大了串并案件的整合力度。

不过由情报信息调查中得出,依旧存在很多问题。

比方说,信息分散在各个地区,部门和警察之间,就不能实施共享政策。也就是说,

相当一部分信息在数据库中依旧处于睡眠状态,未被激活,价值最大化,效益优化尚未真正体现。

以此,对手机的信息并么有进行过滤,就不能有效体现出信息效果,各级政府情报信息能够利用的关联不够,资源的叠加程度较低,其社会辐射面也较小等。

(三)串并分析中

问题

1.

过于依赖刑事技术

同一犯罪主体就是所实施的多起案件具有内在的同一性,这样的同一性能够在很多层次加以体现,不过这对案件的价值影响缺失不相同的。痕迹、无证的价值在案件中显得非常重要,因为这是直接作为同一认定的依据,在并案侦查中是硬件条件,另外软件条件就是犯罪时空、手段以及心理特征等,因为其显示的力度不够,分析难度大,所以在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总是忽视对软件条件的运用,机械地强调现场的痕迹、物证等硬件条件,过于以来刑事技术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结果,并没有通过其他内在联系的并案条件发现有效线索,开辟侦查途径,这样就降低了破案效率。但是像硬件的条件是非常准确的,能够为并案侦查的实施提供很大方便,不过若只是局限与硬件线索,就会显得过于偏颇。就现阶段,特别是犯罪主体反侦察能力较强,刑事案件中普遍存留的痕迹中发现、提取与利用效率等,若是过依赖刑事技术,而忽视软件的做法,就会限制并案侦查的进度,造成一些案件的最后职能作为孤案处理,从而影响侦查工作的质量。

2.

不能有效区分本质差异和现象差异

在串并案件分析的过程中,一些侦查人员对应急调查并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导致在没有获得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盲目共轭或消除串通的可能性。

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全面了解案件,就不能对案件异同形成的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探讨。

它们不仅是肤浅的,还与案件之间的不同和相似之处不一致。

从机制上类推,案例的分析只能是形式上的,而且从表面差异中找到基本的共同因素是不可能的。当作为犯罪手段和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引起不同犯罪现场表征的不同场景,犯罪现场证据的不同场景,因为犯罪主体的反调查行为或环境,载体等方面的差异,一些调查人员会主观上认为它与犯罪不是同一主体,以此阻碍了案件的判决,甚至造成了案件的错误。

、大数据下并案侦查的完善建议

(一)强化并案意识的对策

1.

既要注重同类案件并案侦查,又要注重异类案件并案侦查

像各种犯罪尤其是犯罪团伙的犯罪主体并不少见,随之这几年来,其现象一直在上升。所以在注意类似案件并案侦查的时候,

要拓宽视野,

建立不同类型的案件也能够提供并案线索的意识。比方说,盗窃与抢劫、抢劫与强奸案件等,都是可能造成同一犯罪主体的进行,

要客观仔细分析,

发现其中是否存在并案线索。

2.

既要注重静态并案侦查,又要注重动态并案侦查

在着眼于侦查的过程中,其发生的案件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对可能案件的研究。

犯罪主体在犯罪过程中有一定的心理倾向。

这种固定的情况将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

正如拉

·别尔金所说:

“观察表明,如果犯罪分子犯下多重罪行,他通常会采用其喜欢的方法,结果就成了他的“笔迹”。 犯罪主体在犯罪时间,犯罪手段和侵权客体等方面都会有一定的维度。 存在一定习惯性和稳定性。根据这一特点,侦查人员可以研究犯罪发展的趋势,分析下一次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的目标和犯罪时间,从而有效预防犯罪,抓获犯罪主体,并防止或减少危害的后果。

3.

既要注重重特大案件的并案侦查,又要注重小案的并案侦查

由于现阶段的社会治安形式非常复杂,刑事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加,然而小案的积累又占多数。也就是说,刑侦部门在努力破大案时,也需要在小案上尽心。由此可见,能够通过小案的并案侦查,其人员既能够使违法者数量得到有效的减少,努力维护社会治安,更加重要的一点,能够及时掌握侦查的主动权,遏制犯罪的发展升级。

4.

利用

大数据

改进并案侦查中的时空跨度观念

由于交通的便利性加快了人员的流动性,犯罪主体在一定时间内,流窜的地域犯罪也在不断扩大,进行跨区域跳跃性式作案非常明显,这已经成为犯罪主体逃避法律制度的一种手段。从而就需要侦查主体的横向性,并案思维进行扩展案情,能够与现阶段犯罪形式一致,通过案件的相关现象,将并案视角从本辖区扩大到其他省市中,或者是全国。

(三)深挖并案线索的对策

1.

重视侦查基础工作在并案侦查中的作用

利用科学技术的手段,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另外,不过也存在着对技术的过度依赖,忽视了传统手段的现象,导致了重大的案件分析,甚至难以找到案件线索。

“事后,立即在网上进行传播,得到奖励”是这一现象的生动写照。不可否认的是,科学的侦查技术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侦查手段只是对侦查工作进行科学技术的优化和完善或补充,不能完全取代传统侦查。也就是说,在运用科学技术的时候,要充分利用传统的侦查方法,挖掘出案件线索,避免单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综合效应,不断探索侦查思路。

2.

完善侦查大数据情报信息工作

1

)建立综合串并查档信息数据库

根据

“横向交流与纵向交流”的思路,建立调查信息网络,让资源流动伴随着信息流动进行转移,从更大的空间掌握犯罪信息,改变信息落后状态,以及分权管理和独立拥有,促进信息快速转移和共享,从而提高案件侦查的质量和效率。 集成数据库包括三个子数据库:各种类型的案例信息数据库,行为库和行为轨迹库。

建立一个行为轨道库。流窜和跨地区性是现阶段犯罪的突出特点。

鉴于此,有必要结合地理信息系统建立行为轨迹库,对嫌疑人的轨迹,时间轨迹,位置信息和交通信息进行全面,智能分析。另外,根据案情,信息相互碰撞,找出轨迹与案件的相符性,

不仅可以确定犯罪主体,

能够

实施从人到案的侦查

方式

增强侦查主动权。

2

)构建统一的情报共享机制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情报共享的优势非常明显,更多的就是关联信息能够利用相互印证,分散的案件线索也能够有效相连,其正确性与打击犯罪的力度也不断提高。不过现阶段的情报壁垒较为严重,其阻碍了并案线索的收集、

并案范围的拓展,

降低了一系列犯罪相关性分析的质量,

因而实现情报信息无阻碍流动,

这是一项尽职调查,为侦查开拓了更广阔的业务空间。

首先,要走出自我封闭的道路,树立信息共享的工作理念。

在调查机构和相关社会部门发展情报共享文化使情报成为一种责任。

其次,在共享信息技术中发挥作用,

破除技术隔阂。

由公安部牵头,与有关信息技术公司和人员合作,研究开发了警情共享协作系统,建立了信息数据模型和标准参考模型。

形成单一的信息环境,

优化所有调查信息资源的配置,提高协调运行和快速响应能力。三是,完善情报共享机制。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下,情报被视为自己的资源,其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利用。也就是说,有必要减少信息使用的分散化,突破传统信息共享管理系统的局限性和信息共享程序的范围。信息共享的责任、激励机制、统一的管理方法和运行机制,为信息共享提供组织支持。

3

)积极发挥情报研判在并案中的功能

在此,我们以犯罪情报分析为核心侦查工作模式将未来的方向。

由此可见,对情报研究判断在并案侦查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成立专门的情报研判团队,进行串并分析。然后还要梳理重点地区与时期案件的特点与规律现象,对重点人员与多发案件特别是小案实行积分进行预警制度,能够将案件的总体掌握。这样的分析在普通侦查人员串并分析具有常态化、相对主动性以及质量较高的优势等。其次,建立高智能的研判分析平台,增强研判的主动性与客观性,实现侦查信息的深度与应用。根据深层次的并案侦查,对原有串并的结果进行反复研究分析,实现又人工并案向职能并案跨越。

(三)提高串并分析能力的对策

1.

建立大数据综合分析模式

由于并案侦查的硬件和软件条件都有优缺点。尽管硬件质量较高,不过因侦查对象犯罪意识的增强,其数量却在减少。而软件环境很差,不过在这一领域广泛存在,利用的软件条件越来越受到重视。从犯罪主体客观暴露的角度抽象出软件条件,反映出犯罪主体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知识和经验、需求特征、生活体验、心理痕迹等。根据分析这些要素的相关特征,进行分析。在相同情况之间的相似之处,也能够实现案件的串并行为。

在此,值得我们关注的就是,在不同的犯罪主体进行犯罪的过程中,因为人类的认知、行为存在共性,学习与模仿以及相同的犯罪类型、环境影响,在软件的要素上也会出现相同或是类似的现象。也就是说,运用大数据下软件条件应该结合系列案件的基础,进行全面分析案件要素的制约因素,而能够找出并案加的不强要素,以此增加并案结论的可靠性,能够利用相关痕迹进行找出并案的线索。

2.

注意区分本质差异和现象差异

事物的发展规律有重要本质与现象规律。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充分关注案情,从特殊案件中找出基本规律,排除突发事件,深入实施。排除具有相同表面和不同属性的情况。不仅如此,必须解释并案迹象之间的差异。公安部特别刑侦专家吴大友在侦破苏南地区一系列谋杀案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解散出境,以

20

多个细节离场,并进行了比较研究 由一个人找到共同点。 并对犯罪数量,犯罪时间,作案方式,人口声音怀疑等情况作出合理解释,认为不足以影响案件。 这是决定性的条件,加上其他条件为案件的最终检测打下了基础。

也就是说,不解释差异的并案,就是较为盲目、主观的,只有在差异得到合理的解释下,其侦查才能够真正实施并案,也发挥自身的作用。其现象的差异化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发展,而侦查人员有时候却不能正确的认识,以此产生错误的本质差异,另外,还应该注意考核反侦察行为,心理素质、环境因素以及犯罪对象的反映等,都能够造成差异的产生。

结语

大数据的提出和迅猛发展,与人类古代文明中对数的特别关注和深入研究是密不可分的,论文通过追溯归纳大数据的哲学渊源,深入思考数字、数学、数据与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的辩证关系,提出数与人类文明发展是密切相关、休戚与共的。

由于并案侦查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侦查行为,需要经过多次而反复的深化认识才能够真正实施。通过犯罪的发展趋势,应该树立正确的侦查意识,能够用战略性眼光预测犯罪发展的变化,将各类侦查资源利用好,这在并案过程中,非常重要。另外,也应该把并案侦查作为一项常规性措施,能够对其起到制约行为,用最大的限度解放人力、物力、财力等,为侦查工作奠定基础。

从大数据的视角看并案侦查,从本体上是由数据构成的,侦查工作的科学方法论也是在依法调查各类数据信息的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在侦查中全面贯穿大数据理念精神,依托大数据组织开展好侦查工作,同时还要重点关注数据伦理要求,切实保护社会主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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