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通用5篇)

岗位管理制度 篇1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滨海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为22天):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用工单位可根据规定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2、病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随考勤劳动就业局。休病假15天(含15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报就业局审批备案。

  3、病假工资待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的,每休息一天扣20%的工资,依此类推。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社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就业局。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社区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社区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我们社区可以突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区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班:早7:00时-8.30 下午:5点-6点(北京时间)

  公岗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社区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社区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x1年1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岗位管理制度 篇2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x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x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

  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服务处填报《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附件),区就业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

  五、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上岗的手续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市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考核考评制度

  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经考核考评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解除其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七、其他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申请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x6〕143号、杭财社〔x6〕6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市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各区、街道(乡镇)应及时拨付到位。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岗位管理制度 篇3

  一、矿长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防治水负全面责任。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经常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夏季的矿井水灾演习。

  6、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市委、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二、矿党委书记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颁发的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全矿安全思想教育负总责。

  2、把防治水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防治水工作管理人员考核任免,党员干部和群众职工水害培训等事项。

  3、负责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负责安全法规、遵章守纪方面教育的宣传,不断增加职工的安全生产意思,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劳动理念。

  4、经常性地参加防治水专项会议,及时解决会议提出的有关防治水物质、资金出现的问题。

  5、及时掌握防治水技术人员和防治水治理施工人员思想动态,解决其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难题。

  三、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3、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初相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7、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失控和漏管。

  8、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9、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四、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分管副矿长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2、负责学习上级下达的防治水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3、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并做工程的验收和防治水精品工程的评比工作。

  4、分管机电兼财务副矿长主要负责督察机电科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并保证防治水资金的落实,督促企管科对排水设备与探放水设备的购置工作,同时督促劳资科做好防治水方面人员的奖金决算工作。

  5、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防治水办公室对矿井各掘进头和采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督促培训中心对探放水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五、地测科长(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对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组织全科职工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全矿防治水长远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4、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水会议,定期组织全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6、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7、组织矿防治水相关方面技术竞赛,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8、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六、地测副科长(防治水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组织防治水办公室成员全面完成防治水日常任务。

  2、参加编制全矿防治水的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分析防治水工作情况与技术情况,制定技术措施,解决技术业务问题。

  4、协助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5、督促防治水技术人员做好防治水月度预测预报、月度矿井涌水量测量和其他防治水工作。

  6、完成科长和其他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七、水文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1、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质技术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规程,执行公司技术管理规范和防治水工作条例细则,分担全矿水文地质技术或管理工作。

  3、协助科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4、协助科长组织每月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分管矿领导及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矿井安全正常生产。

  5、负责对矿井各采掘生产头面进行水害分析的预测预报,对存在水害威胁的头面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工作。

  8、负责矿井充水性图等各种图表的填汇工作,及时绘制地下水等水位曲线动态图,掌握地下水的水位变化。

  9、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变化规律,积极探索矿井防治水的有效办法。

  10、负责提供公司季度、半年、年度达标检查所需的各种防治水资料。

  11、积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参与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探防队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探防队长岗位责任制

  1、探防队长在主管科长的领导下,对探放水方面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编制钻探生产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搞好钻探衔接。熟悉本专业的各种施工设备性能和工作程序,能够协调组织生产,按时晚产任务。

  3、搞好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探防队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在主管科长和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探防队的技术工作。

  2、根据施工设计编制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深入现场,及时解决钻探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保证钻孔施工质量,预防孔内事故。

  3、做好职工的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

  4、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做好业务保安,防止出现重大工程事故。

  (三)探水工岗位责任制

  1、在探防队队长和技术员的领导下,完成各项探水任务。

  2、详细做好钻探进尺、涌水、岩心的记录工作。

  3、努力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

  4、做好设备的正常维护修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

  5、积极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进效率。

  九、相关科室人员岗位责任制

  1、机电科负责矿井各排水点、水平排水系统排水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及主要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测试等工作。负责对各水平变配电、泵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水泵正常运转。

  2、生产科负责防治水工程如水仓、水沟及泄水通道的设计。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根据煤矿设计规程要求综合考虑防治水工程及地测科提供的各采掘工作面的涌水量对水沟的断面积及流水坡度进行优化设计,并根据涌水量大小在采掘巷道设计一定数量的沉淀池,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预留防治水工程施工时间及有突水危险采面防突水预案的制定。

  3、调度室负责协调井下生产运输,保证防治水设备、材料运输畅通,负责全矿公共区域内的水沟、沉淀池责任区的划分,制定清仓计划,并按时安排清仓队伍,保证水仓的空仓容量经常保持在有效容量的50%以上,督促水沟的清理工作。

  4、企管科负责防治水排水设备的购置,并配合机电科做好购置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

岗位管理制度 篇4

  1、在地测部长领导下,负责公司矿井地测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地测防治水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要求和考核标准,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及中长期防治水规划。

  4、负责矿井重大防治水方案设计及重大探放水设计。

  5、负责水文地质专业的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

  6、负责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及监督检查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

  7、负责水文地质资料、技术报告、水文技术总结的审核工作。

  8、负责地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

  9、负责地测防治水新技术的开发,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

  10、负责组织地测防治水专业会议,进行重大水害分析,研究防治办法。

  11、参加有关水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负责水文地质专业职工的培训工作。

岗位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管理,保证各项政策的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国家利益,保证参保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股室、全体工作人员,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严重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受到上级相应处理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行为的处理,坚持自查自纠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股室主动自查自纠,按本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的,可不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局内组织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奖金;影响年终考评、考核;转岗、离岗学习、待岗;建议免除职务;建议上级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单位影响较小或损失较少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造成对单位有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建议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免除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作转岗或离岗或待岗处理(离岗学习只发一半工资,待岗不发工资),年终考评、考核定为不称职:

  1、违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纪律,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2、不遵照执行内部征缴、稽核、预审、复核、支付、收费、监督等等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公用经费损失的;

  3、不遵照执行内部会计、统计相关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4、不遵照执行参保注册、变更、注销、个人账户、IC卡管理、网络管理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5、不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的;

  3、不遵守首问负责制的;

  4、不履行服务承诺制的;

  5、不遵守事务办理时限制度的;

  6、不遵守AB岗制的;

  7、不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的;

  8、在乡镇村组指导、监督、检查中态度粗暴、故意刁难的。

  第七条 对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主管人员、主办人员,加重处罚。

  第八条 凡对相关人员处罚,应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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