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申请书(精选5篇)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设立
凡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预售人(发展商下同)必须在该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与*区房产管理局、开设该帐户的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商品房项目后续工程款项的申报
预售人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申报该商品房项目由现状至各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需要完成工程量的款项、购买材料设备、工人工资、税费等所需后续工程的款项。
三、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
1、预购人与预售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预购人所付的首期款必须存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以后建设期间所付款项也应当存入专用帐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发票。
2、为预购人提供购房按揭贷款的银行,必须将预购人所借款项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不得转入预售人的其他帐户。
3、预购人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的,所付款项也必须存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发票。
4、预购人必须将购房的所有款项存入该商品房的预售款专用帐户,预售人不得另设帐户或通过其他途径收取预购人的购房款款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须提供预购人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房产局交易中心凭存款凭证材料受理登记备案。
5、监管银行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和累计预售款进帐情况以报表形式报房产局,以便对预售款进行有效的监管。
四、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
预售人申请拨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商业银行必须凭*区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拨付通知书》核准同意支付的金额拨付。
预售人申请使用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时,必须用于该项目的后续工程。1、用于支付工程款:预售人必须提交如下材料:①《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拨付申请表》;②预售人用款计划;③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④提供银行当日帐户余额。2、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预售人必须提交如下材料:①《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拨付申请表》;②预售人用款计划;③购买建筑材料、设备证明材料;④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⑤提供银行当日帐户余额。3、用于缴交法定税费的,预售人提交:①《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拨付申请表》;②税务部门的缴税通知书(核原件收复印件);③提供银行当日帐户余额。
五、解除预售款专用帐户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2篇
本服务同意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用户限于__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
第二条 契约成立
1.本同意书系指申请人在同意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约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
2.本公司有权不同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库存不足或其他或无法按照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
(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相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造成困扰。
第三条 服务范围
本服务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并须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
第四条 租用期间
1.本服务之最低使用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与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归还。
2.本服务一经完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国时,本公司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使用期间,须加计租金。
第五条 租用时间的延长与加计费用
1.申请人若需延长使用期间,须于使用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
2.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话之处置。
第六条 租用期间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
1.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
2.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
第七条 契约之取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
2.若在出国预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_________.
3.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往返运费(_________元)
4.退机:一律由本公司联络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
第八条 解除契约
1.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1)申请人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
(2)违反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
(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载之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4)申请人之信用状况不良,经本公司判断无法继续履行契约时。
2.若于使用期间中解除契约,本公司将不归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赔偿费用。
第九条 本服务的费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归还日计算,运送期间不计。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权,若手机有延迟归还、损毁、遗失等情形发生时,则进行扣款)
3.通话费:拨打_________国内每_________秒元,拨打国际电话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时段、地区采均一费率计算。
第十条 付款方式
1.租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话费:通话明细于回国后两周内寄出,确认无误后由_________直接从申请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话明细通知单告知,通话费为_________国内消费,本公司无法开立发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领受书与通话明细以供报帐用。
4.其他费用:如原号设定、延迟归还赔偿损失等费用,均从顾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开立相关发票。
第十一条 取机、还机
1.取机:填妥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付清租金,即完成本服务手续。为安排出机作业及确保权益,请立即将本申请书回传客服中心。客服人员收到申请书,确认无误后将联络出机(机场取机或免费宅配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2.还机:申请人回国后,可至_________机场_________直接还机,或最迟次日前,须将手机随身包(含手机与旅充)装入附赠牛皮纸袋内至便利商店或邮局托运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谨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本手机与配件使用于通讯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条 手机与配件的遭窃、遗失、损毁之赔偿
1.本手机与配件一旦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应即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立即采取停止通话处置。自发生遭窃、遗失当日起,至申请人通知本公司为止其间之通话费用,不论其是否为申请人所用,皆需由申请人负担。
2.此外,自失窃、遗失当日起至回国预定日为止之租金与押金,仍须由申请人负担。
3.若遇本手机与配件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须支付以下金额。
(1)手机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2)充电器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3)面板损伤赔_________元,
(4)包装袋遗失赔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手机与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务所使用之手机与配件仅限于_________地区使用。
2.若因下列各项限制,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时,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1)本手机的发话与受话,有被窃听的可能性。
(2)本手机在_________国内,因手机所属_________电信公司因电信设备障碍、阻断、电波覆盖、工程维修等导致电讯不能传达、通讯不良、断讯或其它无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机与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预知的功能与零件临时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与本公司之联系
申请人在本手机与配件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通话时,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络。在发生问题时,若因申请人未立即与本公司连络所导致的损害,除本公司应负之责任外,其余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使用
申请人不得将租用本手机与配件及自本公司所获之权利,转让、典当或转借给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与本手机配件组有关之权利的行为。若违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第十七条 不担保契约
若因申请人无法将本手机与配件用于通讯等目的,而导致申请人及第三者权益受损时,无论其原因为何,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八条 同意管辖
本公司和申请人之间,若因本契约内容而产生诉讼问题时,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费用的管理也随之越来越科学,越严密。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建设费用发生多少的最直接确认者,对工程费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其工作不认真或不负责以及立场不公正等将直接影响到工程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而工程的计量与支付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费用控制的两个重要方面。
一、 工程计量
计量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工作,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式与方法,确认其工作量或工程量。计量是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的重要的基本的手段之一。
1、 工程计量的规定
(1) 计量范围:工程量清单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支付。
(2) 主要计量依据: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等。
(3) 计量原则: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本文由收集整理计量,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2、工程计量的方式
(1) 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单位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供的计量所需要的资料,并进行确认或修改。监理工程师范必须对计量结果做出准确的记录,并将记录的副本抄送给承包人。
(2)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特殊情况增加计量次数,但应提前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写明监理工程师准备何时对工程进行何种计量。
(3)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增加计量次数的申请,应要求其提前填写计量申请单,写明要求计量的原因、计量的工程部位和计量的时间。
3、工程计量的程序
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时,一般由承包人提出计量申请,也可以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计量通知,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为计量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其中包括《中间计量表》、《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表》及质量评定意见、《分项工程转序申请批复单》以及《中间交工证书》等,当资料符合要求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以和承包人到现场共同计量,这样可以加快计量的过程,节约时间,减少争议,但如果双方存在分歧应以监量工程师计算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二、 工程费用支付
支付是监理工程师根据已确认的工程量(即已计量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及支付方法对工程费用进行计算并付款给承包人。支付是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施工活动的最后一道环节。
1、 分类:
工程费用支付分为前期支付、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
2、 支付程序:
支付根据工程项目规模一般实行二级管理程序:即驻地监理办公室一级管理和总监办公室二级管理,各级监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由总监办公室编制《中期付款证书》,作为业主付款给承包人的凭据。在业主收到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支付证书后,业主财务部门协助签发付款授权书,通过经办银行支付工程价款给承包人。
(1) 前期支付程序:为保证施工单位正常开工,工程开工前业主预先付给施工单位的费用,包括动员预付款与保险。
a.动员预付款:监理工程师收到并确认承包人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协议、履约保函和动员预付款保函之后,应按照合同规定,签发动员预付款的支付证
明。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中期支付证书》对动员预付款按合同规定的方法予以扣回。
b.保险: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审验承包人的各项保险证明。并按照合同规定,签发相当清单中所列保险金额的支付证明。
(2) 中期支付程序:工程建设中业主按工程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付给施工单位的费用。
a. 中期支付申本文由收集整理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要求支付的申请后,必须从以下方面进行确认:
承包人申请中已详细列明其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
申请中所涉及的表格形式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
b. 中期支付申请的审定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审定:
申请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合同要求;
各项资料、证明文件手续齐全;
所有款项计算与汇总无误。
c. 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修订承包人的支付申请之后,应向业主签发《中期支付证书》首先由驻地办审核,然后报总监办签证生效。副本抄送承包人(一式6份)。
监理工程师有权通过任何一期《中期支付证书》,对已支付工程发现的问题或已颁发的支付证书的错误进行纠正。
(3) 最终支付程序
a. 最终支付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受理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支付申请。
b. 最终支付申请的审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最终支付申请的审定。
申请有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相应系列结算清单,必须齐全、完整、相互关系清晰;
相应的系列证明资料,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
确认所有的计量与支付均没有遗漏、重复且计算准确,汇总无误;
发现又能够确认的费用,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其提供所需的进一步资料与证明。
c. 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独立保函;风险点;防范措施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23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保函;索赔;见索即付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23)09-000-01
保函是指银行、担保公司等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申请人向受益人赔付相应的经济损失。国际保函通常指中国企业因国际贸易往来或国际工程项目,向境外受益人开出的银行保函。国际保函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基础合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据和内容与保函条款表面相符,保函担保人即应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赔付款项,而不管保函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中是否真正发生违约,但欺诈例外。中国承包商在承接境外总包项目过程中,由于业主强势地位、自身管理经验欠缺等原因,面临较高的保函索赔风险。
一、见索即付风险
对保函索赔风险影响最大的就是保函的赔付是否有条件要求。有条件保函是指在保函的条款中对索赔的发生与受理设定了限制条件,或规定了能客观反映某种事实发生或条件落实的单据提供。只有所规定的这些条件得到满足后,或规定的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单据提交给担保银行后,担保银行才会履行其支付义务。有条件保函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防止受益人的无理索赔或欺诈,但往往难以被受益人接受。无条件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接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担保银行必须履行无条件的支付义务,而不论基础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如何,也不论受益人本身是否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只要担保行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收到了受益人所提交的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索赔通知,即应立即支付。见索即付保函下,申请人和担保银行将承担较高的风险,可能会由于受益人的恶意索赔而陷入被动,但目前国际工程保函中见索即付保函所占比例较大。
中国承包商在与境外业主就保函格式进行谈判时,应尽量在保函格式中删除“无条件”等描述,同时增加索赔的条件,例如在索赔条款中要求业主通过银行向保函担保行提出索赔,受益人须提供申请人未履约情况的说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证材料等,从而达到约束业主的目的。
二、转开风险
保函根据开具方式可分为直开和转开两种。直开是指中国境内银行根据承包商的申请直接向境外业主开具保函,而转开是指中国境内银行根据承包商的申请向业主所在国的银行开具反担保保函,再由业主所在国的这家银行向业主开具保函。如果是直开保函,一旦业主进行恶意索赔,中国境内的银行考虑到中国企业的利益会及时通知中国承包商,这样承包商可以立即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冻结保函,从而避免损失。如果是转开保函,因为目前国际上通常开具的都是见索即付保函,只要受益人向担保银行提交的索赔单据符合保函条款的相关规定,担保银行应予以赔付,并且没有义务通知保函申请人,之后担保银行向反担保银行进行索赔,反担保银行再向承包商索赔,最终的损失由承包商全部承担。
合同投标或谈判阶段,应委托中国信保对业主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者通过当地银行等渠道了解业主的信用情况,尤其是私人业主。视业主及所在国的风险,向中国信保购买特定合同险,降低保函恶意索赔风险。受益人恶意索赔后,承包商可以援引“欺诈例外抗辩权”向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止付令,并在止付令下达之日起30日内提讼或申请仲裁。由于保函的赔付时间紧迫,只有几个工作日,因此应预先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针对保函恶意索赔制定应对方案,制定预防措施。
三、生效风险
通常情况下,履约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预付款保函的生效条件是在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收到受益人支付的预付款后生效,担保金额与申请人实际收到的金额相等。如果保函中未约定生效时间,则默认为签发即生效。如果预付款保函中未约定生效时间,受益人可能会在未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向担保银行申请索赔,导致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承包商作为保函申请人,预付款保函中应注明在其XXX银行的XXX账号中收到受益人支付的相应预付款后,预付款保函生效,且担保金额与申请人收到的预付款金额相等。预留账号必须为申请人能够独立控制的账户,不受受益人监管。
四、转让风险
保函转让包括保函受益人权益的转让和保函开具人义务的转让,实践中保函转让通常是指保函受益人权益的转让。在国际工程中,由于业主的强势地位,很多承包商不得不按照业主要求的格式版本开具保函,并接受保函转让条款,从而加大了银行及承包商被不合理索赔的风险。
为降低转让风险,承包商应在保函格式中规定保函不可转让。
五、法律适用风险
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除非保函另有规定,否则其适用的法律应当是担保银行开立保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任何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争议,应由担保人开立保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排他性地解决。在国际工程谈判中,受益人常要求保函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保函项下纠纷的解决将受制于受益人所在国家法律的管辖。
六、减额风险
预付款保函中通常会规定保函减额条款,但如果保函格式中对申请人提交的减额单据描述不够清晰,单据化程度差,将导致担保银行无法判断是否应该减额,只能通过业主确认后才能调减担保金额。这种情况下,保函是否减额将完全取决于受益人的意愿,增加申请人的风险。
预付款保函减额条款中明确申请减额时应提供的单据,单据应简单易提供,能清晰反映保函信息及递减金额等,且不需要业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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