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实施方案(精选5篇)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积极稳妥,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激励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全市国税系统国家公务员的首次能级评定,全面客观地评价个人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为能级管理的推行奠定基础。

二、首次能级评定范围

首次能级评定范围为全局所有在职正式干部职工。事业单位人员、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三、首次评定条件

首次能级评定除应具备《XXX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级:现任正科级领导职务5年以上或现任副科领导职务10年以上,且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二级:现任正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5年以上。且大专 (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三级: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现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5年以上(含上级局发文明确的副科级待遇);现任股(室)正职10年以上;工龄35年以上。且大专 (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四级:现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含上级局发文明确的副科级待遇);现任股(室)正职;现任股(室)副职(含组长)10年以上;工龄25年以上。且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五级:现任股(室)副职(含组长);工龄15年以上。且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六级:工龄5年(含)以上,且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七级:工龄1年(含)以上,且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截止2001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如评定能级级别三级(含)以上的,必须取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级以下的可不受以上文化程度限制。

2002年1月1日以来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可以按照《XXX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破格晋升。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结合转正定级进行首次能级评定;军队转业干部和外系统调入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首次能级评定。

任职时间和工龄按人事部门规定的口径计算。

四、首次评定程序

1、公布方案:将《XXX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和《XXX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在全体人员中公布。

2、个人申报:参评人员对照能级标准,根据自身情况填写《首次能级评定申请审批表》(附表3),并提供有关资料。

3、综合测评:综合测评包括能力素质测试和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能力素质测试占40%,工作业绩考核占60%。

综合测评成绩=能力素质测试成绩×40%+工作业绩考核成绩×60%。

能级素质测试内容由公共知识、综合管理类知识和税收执法类知识三部分组成,税收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同一试卷,由上级局统一组织、统一制发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地点、统一评分标准。

工作业绩考核采取民主测评、综合考核和专业资历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民主测评40分,综合考核40分,专业资历考核20分。按《XXX国税局税务人员能级考核民主测评表》(附表1)、《XXX国税局税务人员能级专业资历考核计分表》(附表2)考核计分。综合考核按XXX国税局2003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计分。

4、能级初评:能级管理办公室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对参评人员的能级进行初步评定并予以公示。

5、能级确定:能级管理办公室根据综合测评成绩,低于60分的,评定下一能级级别;档次的划分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以60分为基数,每超过15分高定一个档次,低于15分低定一个档次,依此类推。

6、公布结果:能级管理委员会、能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能级确定结果。

五、其他规定

1、新进人员工作不满一年暂不参加首次能级评定。

2、长期病假半年、事假在一年内超过3个月、公务员上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以及接受立案审查未结案人员暂缓进行能级评定。

3、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行政执法类能级评定。

4、受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予评定能级。

5、免考。凡年满45周岁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后可不参加能力素质测试,只参加工作业绩考核。

6、没有被评上所申请能级的人员,依次列入下一级别的评定。

7、其他事宜按照《XXX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8、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人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人权”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人权”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

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在“财权”方面,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从科技应用程度看,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榕滨.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系初探[j] .税务研究,2006(4).

[2]何至. 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人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人权”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人权”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在“财权”方面,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从科技应用程度看,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榕滨.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系初探[j] .税务研究,2006(4).

[2]何至. 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纳税;风险控制

一、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一)多元化如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完善,企业发展过程中,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会计问题。若坚持延用原有的会计管理模式,必然会限制会计工作水平的有效提升。可见,实施新会计准则至关重要。新会计准则是在原有会计准则基础上,不断补充和完善的。相对于原有会计准则,内容更加具体全面,能够有效解决会计发展中很多问题。

(二)标准化在经济市场持续健全完善下,企业税制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同时正向着国际化方向发展和迈进。新会计准确在完善和健全我国会计制度时,结合了我国当前国情,符合国际普通债务法。换言之,我国新会计准则不断缩小了与国际会计计量方法之间的差距,这也是我国企业走向开放和开展的必要前提。

二、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存在问题和风险

(一)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变化对建筑企业影响自实施“营改增”后,国家税收变化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变化,施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选择合理的计税方式。最近几年,部分税率逐年下降,企业不断优化调整生产经营业务,重新核算了采购材料和项目。所以,施工企业特别是在采购环节,不但要实时调整商品税率,而且还要不断优化税务筹划。

(二)施工企业操作风险意识淡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部门企业都盲目追求企业利润创造,而忽略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只有有效预防事前风险,提高风险预警,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合理规划和控制施工企业成本费用,降低企业资金风险,促进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不断提升,同时不断提高企业抵御经济风险能力和企业税收筹划能力。

(三)施工企业相关人员专业能力不足一部分企业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总管财务方面的工作人员,往往只掌握了财务方面内容,而不具备财务税收解决问题的能力,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潜在的风险,最终使企业陷入经济危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清晰地认识自身岗位职责,同时合理规划自身,不断努力学习,同时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从而整体提升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如何加强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意识税收筹划通常在纳税人采取经济行动之前进行。由于企业的业务环境复杂多变,并且经常发生非人为事件,因此可以看出税收筹划风险随时可能发生。企业经营者和纳税筹划人都需要全面考量,考虑风险的存在,同时,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税务相关事务中,必须时刻保持对风险的规划。纳税筹划实施之后,必须要时刻留意纳税筹划风险,从而做出正确决定。

(二)财务人员应及时了解财税政策的变化,并根据最新政策动向进行会计核算随着新政策、新税收规定的推出,对企业管理者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需要管理人员时刻关注最新动态和紧张,结合最新会计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制度,同时结合最新指导方针处理相关问题。企业管理者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税务管理水平开展相应会计核算。施工企业应当谨慎、负责地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首先,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考量,权衡利弊,绝不能为计划做计划。有必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整体投资,严格遵循“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不应局限于个人税收。一旦有许多可供选择的计划,总体利益最大化计划就是最佳选择,而不是最低的税收负担。第二,必须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在实施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有关管理费用。一个好的计划应该是合理的,合法的,并能达到预期的结果。但是,税收筹划的实施通常是“一把手、全身而退”,这不仅为实施税收筹划付出了额外的费用,而且由于选择了税收筹划方案而产生了机会成本。因此,税收筹划应考虑企业面临的各种因素,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低的双赢目标。因此,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企业面临的各种干扰因素,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保持税收筹划的灵活性由于纳税人的经济环境大不相同,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不断变化,这就要求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并灵活规划。为了适应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和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投资,审查税收筹划计划,及时更新计划内容,并采取措施分散风险,奔向有利的一面,而避开有害的一面,确保税收筹划目标尽快实现。

(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因纳税筹划的运作很多都是徘徊在法律边缘,纳税筹划策划人难以精准地把控实际界限,同时一部概念定义界限含糊不清,每个地方税务征收都存在一定地域差异,因此,施工企业必须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单位联系,详细了解当地税务征收税收的特点及相应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筹划和避税不通电,避免因各地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造成不确定性。实际上,一旦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当地税务机关管理特点,此方案将不能充分体现它的作用价值。因此,纳税筹划人员需要重视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从而取得税务部门的肯定,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而且得到了当地税务部门的批准,实现了企业效益和税务部门效益的“双赢”,避免了税收筹划方案无法实施或适得其反的风险。

税务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一、现行稽查体制的优点

现行稽查体制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保证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1、强化了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在现行稽查体制下,省以下各级稽查部门受所在地国、地税局和上级稽查局的双重领导,从而不仅确保了上级部署的稽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稽查工作要求的落实,而且能有效地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开展各项稽查工作,有效地发挥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收职能作用,确保了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要求的落实。

2、强化了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征管、稽查机构的分设,职责明晰,责任明确,稽查部门通过对纳税人的检查,不仅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监督,也是对征管部门的勤、廉及征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施监督,有效地促进了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同样,征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在对纳税人实施服务、监督的同时,也对稽查部门的稽查深度、稽查质量、稽查人员的勤廉实施了有效监督,形成了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及对纳税人“双向”监控机制,这必将有效地推进税收环境的根本好转,形成良好的税收秩序。同时稽查局内部稽查“四环节”实行分离,严格了执法程序,规范了执法行为,构建了完整的岗职体系,形成了既相互支持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的稽查新格局。

3、提高了专业化管理水平。实行“一级稽查”后,专案稽查、专项稽查、日常稽查等均由稽查部门组织实施,从稽查计划到具体稽查实施方案及案件的受理、稽查、审理、执行均由稽查部门负责实施,且稽查部门内部各环节实行分离,由于实施了专业化分工,推动了稽查人员的素质建设,集中、统一、规范了各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确保了查结的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数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促进了稽查质效和稽查管理水平的提高。

4、提高了稽查工作质效。征管、稽查机构分设后,稽查部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一级稽查”又集中了有限的稽查资源,便于组织较大规模的行业性稽查,便于统一部署、整体联动、重拳出击,查大户、查大案,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合力,提高了稽查工作的质效。

5、提高了稽查执法的刚性。稽查机构相对独立后,专司稽查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层面,从而保证了稽查部门相对独立地行使稽查权,稽查力度、处罚力度、执法力度得到加强,增强了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提高了打击涉税违法的威慑力,提高了打击涉税犯罪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税法的尊严,树立了税务稽查机构的权威。

二、现行稽查体制的不足

(一)现行稽查体制的缺陷,影响了稽查职能的发挥

1、国、地税两套稽查机构,严重影响了税务执法的公平、公正和税务行政效率。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与之相适应,税务系统实施了机构改革,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了国、地税两套税务机关,同时都相应成立了稽查局,从此,税务稽查为两块牌子、两套班子、两支队伍,各自行使独立的税务稽查权。我们在肯定机构分设后带来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看到这一稽查体制所固有的缺陷:一是稽查计划、稽查具体实施方案是国、地税稽查部门各自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由于信息共享度低,当某一稽查部门已对某共管户实施稽查,且对涉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而另一稽查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未对该户实施稽查,使理应受到惩处的涉税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受到查处,这相对于其它纳税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二是由于人们思想水平、思维方式、认识能力、法律法规政策的水准把握等的差异,国、地税稽查部门在对同一纳税人同一违法行为的稽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违法事实认定、计税依据的核实计算不一致,导致处罚依据或处罚幅度的不一致,这无疑对税法的严肃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严重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三是增加了税收成本,降低了税收效率。国、地税机构的分设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而作为国家税收的税务稽查,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它们的稽查对象是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凡涉及到纳税信息资源是可以共享的,所涉税种之间相关事项又是相互交叉的,因此,对同一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分由两个稽查机构实施稽查,则无形中增加了稽查成本,相对地降低了税收效率。就纳税人而言,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国、地税稽复进户,“送走国税、迎来地税”,这不仅增加了纳税人额外负担,而且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各级税务稽查局是所在行政区域国、地税局的下属机构,这严重影响了征管、稽查互相监督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众所周知,稽查不仅要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同时通过稽查手段的运用、涉税违法事实的分析,发现征管漏洞,揭露征管部门应作为而不作为、不该作为而乱作为及等执法违法的问题。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凡遇此类问题,稽查人员首先考虑的是,都在同一系统,碍于情面,往往采取回避态度,更谈不上向领导报告,很可能使得违法、违纪税务人员得不到应有追究。这就是社会上称其为税务机关“既是运动员,又能是裁判员”,由此可见,现行管理体制违背了法律制衡的原则。

3、地方党政干预税务行政执法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地税系统虽属垂直管理部门,但其党、团、工、妇等组织受所在地领导,各项评先选优树典型、“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均在当地评议,地方党政对国、地税要支持有条件、要制约有手段。某些地方政府对个别涉税案件提出从宽处理的要求,税收执法的刚性受到削弱。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缺失,限制了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稽查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了税务稽查足够的税务行政执法权,而税务稽查所面对的稽查对象形形,稽查所涉及的情况千差万别,稽查案件的处理难易不一,我们在稽查实践中感到,法律在稽查执法权限上还有待进一步商讨:

1、税务稽查缺少必要的侦查权。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主体的多元化,经济活动的复杂化,经营方式的多样化,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法治化尚未完全到位,涉税违法犯罪的手段呈现出智能化的趋势,这对现有的稽查手段提出了挑战。在某些稽查对象具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时,因税务稽查无侦查权而束手无策,无法取得足够有效的证据,使案件难以突破或难以准确定性,使涉税违法犯罪逃过了应有的惩罚。

2、有些法律、法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在追缴欠税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四种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这“两项”权力,税务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且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税收成本增大,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查补税款的执行难以到位。

3、对确无执行能力的涉税案件的执行终结无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稽查实践中,通常对欠缴的查补税款,纳税人确无能力履行的,采取死欠认定核批办法,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特别是附报人民法院宣布欠税纳税人破产的裁定书或执行终结裁定书,经逐级审批,该案欠税才可列入死欠核算,此案为执行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欠税纳税人不进入破产程序就自生自灭了,也就无法取得破产裁定书,如纳税人仅欠查补税款,税务机关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不可能取得执行终结的裁定书。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部分查结案件因涉案纳税人无执行能力,一直是未执行终结,这给稽查机构的执行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三)现时资源配置欠合理,制约了稽查工作质效的提高。科学配置税务资源,并将优质、充足的资源向稽查部门倾斜,这是提高稽查工作质效的基本保证。现时税务机关虽说将稽查工作作为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事实上,现有稽查资源不能适应稽查工作的需要,不仅制约了稽查质效的提高,而且影响了稽查职能的发挥。一是稽查队伍素质不适应。从全国来讲,目前,国税稽查人员不足,稽查队伍老化,能独立办案的人员明显偏少,且知识结构单一,复合型人才几乎为零,其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稽查工作现实和未来需要;二是稽查经费严重不足。虽说稽查有专门的经费,但这点经费难以保障稽查工作有效运转,由于经费所限,稽查部门很少派人外调,取而代之的是电话委托涉案地稽查部门代为调查或发函调查,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三是技术装备落后。稽查配备交通工具数量不足,且陈旧、性能差、消耗大,通讯工具自备、电脑未能一人一台等,与涉税案件的逐年上升不相适应。

三、优化稽查体制的几点建议

稽查体制改革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经济体制和税制为背景,遵循税收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规律,立足现实,从长计议,认真地把握好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新趋势。

1、设立单一税务稽查机构,实行平行垂直管理体制。我国“国家税法”是统一的,税收又具有“确定性”的特点,不管是国税还是地税,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国、地税机构的分设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产物,在现今不完善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国、地税机关欲完全脱离地方政府,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税收征管权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而作为同是“国家税收”的税务稽查则不然,国、地税稽查许多方面是一致的,稽查事项是相互交叉的,信息资源是可以共享的,因此,国、地税稽查局合并,各级设立单一的,与国、地税局平行的垂直管理的税务稽查机构。同时党、团、工、妇也与地方政府脱钩,这是可行的,这将有利于将有限稽查资源充分利用,有利于税务稽查机构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权,有利于专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排除行政干预及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利于公正、公平、规范执法,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稽查质效,有利于税务系统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归结到一点,就是有利于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2、加强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税务稽查的执法功能。随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形势的日趋严峻,税务稽查手段软弱的问题俞显突出,虽然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稽查机构的执法地位,也赋予了税务稽查足够的税收行政执法权,但仍然很有必要在法律上:一是对原已缺失的税务行政执法权以充实、明确,如:税务稽查的侦查权,为建立税务警察提供法律依据,增强税务稽查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二是对法律法规已作明确,但可操作性不强的法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如:新《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事实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行使这“两项”权力。为使税务机关真正享有这“两项”权力,相关的法律应予以修订完善,增强税务机关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和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三是依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紧修订《稽查工作规程》,提升《稽查工作规程》的法律级次,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具体明确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工作任务、责权范围、稽查程序、稽查内容、稽查手段以及案件的定性原则,使税务稽查有章可循,实现税务稽查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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