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公示证明(精选5篇)
申报材料公示证明范文第1篇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xx〕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
(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
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及立户
1. 注册登记
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广州。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须先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人才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2. 人事户头立户
本市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经批准可从事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业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事户头立户。经批准立户的单位可办理引进人才或人员的档案调转、审核、保管等涉及人员档案的相关业务。
(二)申办
1. 申报主体
经批准已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可直接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未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在申报系统注册并填报材料后,通过已设立人事户头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申报。
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引进人才的,必须由引进人才本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或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或委托协议。
2.申报方式
引进人才申报采取“先网上申报、后现场审核原件”方式进行。
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报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高校毕业生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引进在职人才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引进人才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办材料,再由申报人或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到初审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
3. 申办条件说明
(1)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类人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手续。
(2)《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中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项目前三名完成人。
(3)《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4目中的“本市年度重点项目”、“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是指经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的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是指承担上述重点项目主体工作或主要任务的单位。中高级管理职务人员是指上述单位的经理、副经理等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单位所属部门正副职等管理人员;骨干技术岗位人员是指上述单位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及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本市年度重点项目和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以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年度目录为准。
(4)《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5目中的“近3年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人员”是指自申请入户之日起前3年内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且属于前三名完成人之一。
(5)《办法》所称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包括中专、职高、中技学历;执业资格具体目录和对应等级应以国家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对应等级为准。
(6)《办法》中所称的“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高级职业资格”是指拥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考核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在发证机关网上可以查询属实的。申报人办理入户所从事的工种(职业)须与所持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所考核工种一致。
(7)根据国家对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与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
(8)申报人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在地应当与申报人参加该资格考试、评审、认定期间缴纳社保或实际工作地区一致。
4. 申办材料
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及网上申报上传的资料等应真实、有效、完整、一致。
(1)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申办材料
①注册填报资料
申报人应填报并上传就业证明材料或协议等。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就业协议书或社保缴费证明、就业登记表。其中就业协议书需有本人签名、毕业院校和用人单位意见和盖章,并注明毕业院校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办的人员还需提供协议。
②入户申请资料
申报人办理入户手续的,应向窗口提供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将资料上传到“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
③就业调整改派资料
办理就业调整改派的,需提供《广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申请表》(须有原接收单位和现接收单位的意见和盖章,注明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下同)、报到证并将资料上传到“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如同时申办入户的,须一并提供入户申请资料。
④跨年度接收材料
办理跨年度(指毕业年度与申办接收或入户手续的年度不一致)接收手续的,需提供《广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申请表》、就业证明、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附件3)并将资料上传到“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
⑤若同时办理就业调整改派和跨年度接收手续的,须提供上述第③④项资料。
(2)引进在职人才的申办材料
①《广州市引进人才申报表》
申报表(附件1)要填写清晰、有引进单位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简历必须按时间先后顺序把从高中起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失业状态)详细列明;并与所附的申报材料(如户口本、专业技术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一致。申报表填写完成后须由电脑打印并扫描上传“申报系统”。
②调动或就业登记资料
申报人应主动、如实向引进单位申报调出单位和个人档案(干部或工人档案)情况。引进人才有个人档案的,申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前完成引进人才档案的商调和审核,并上传原单位同意调出函和档案转递接收证明。经核实,有正当理由暂时不能办理档案调转、不能提供档案转递证明或原单位同意调出函的,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申报人建立临时档案并提交其在引进单位表现的考核材料,同时须提供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在引进单位的就业登记材料、由申报人签署《暂不办理个人档案或同意调出函承诺书》(附件2)等资料。申报单位未如实申报引进人才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和审核工作以及未建立临时档案的,不予受理申报,相关责任后果由申报人本人和用人单位承担。
③用人单位资料
企业须提供已通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引进报告
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录用或转任证明;事业单位引进的在编人员提供事业单位增人卡或其他入编证明;其他人员提供引进单位和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引进报告(主要反映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工作岗位、工作表现以及引进单位的意见等内容)。
⑤身份资料
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⑥学历资料
包括毕业证、学位证书及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证明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学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学位证书鉴定证明》。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
⑦专业技术资格资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所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提供资格证书、评审表(认定表)或考试报名表、网上查询证明;对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异地核发的证书以及证书有疑问的,由本市人事考试中心出具证书鉴别证明。
⑧职业资格资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证明;对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异地核发的证书以及证书有疑问的,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水平测试并提供测试成绩单。
⑨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按规定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的申报人在本市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引进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有关协议或证明。除经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人员外,其他人员须提供申办前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
⑩计划生育证明
指拟迁入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附件3)。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
?单方调动意见书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市外,不调方若同意拟调方单方调入广州的,由不调方提供意见并签名(夫妻同调人员不需提供该项材料)。
?本市合法住所证明
本市合法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落户到上述合法住所的,属于集体户的,须提供集体户户口簿、引进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意落户证明;属于家庭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户口簿及业主、户主同意搭户证明;属于租赁房屋家庭户的,须提供户口簿及业主、户主同意搭户证明。
?随迁家属资料
随迁家属包括已就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在校初中或高中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办理家属随迁需提供结婚证、所有随迁家属的户口簿及身份证、配偶就业证明或参保记录、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属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子女随迁须待本人入户后再向本市公安部门申请: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或属本人亲生子(女)但抚养权不归属本人的;随迁子女与引进人才本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或户口地址不一致的。
?随军家属证明材料
申报人属驻穗部队现役军人配偶且符合随军条件的,需提供我市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同意引进证明材料。
?高层次人才证明
属《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1、2、3、7目的高层次人才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市人才工作局证明。并凭上述申办材料第①、②、③、④、⑤、⑩、?、?、?项优先办理入户。第4目的中高级管理职务的高层次人才须提供引进单位的任命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第5、6目的高层次人才须提供证书等相关证明;以上第4、5、6目的高层次人才,凭上述申办材料①至?项优先办理入户。
四、初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委托的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引进人才申办业务的初审机构。
初审机构应当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审。若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退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有不诚信情形的,将个人信息列入引进人才诚信异常目录。初审机构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采取相应的调查核实措施并留存其相关资料原件;经核实材料造假的,对其虚假材料予以没收并列入黑名单。具体要求:
(一)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
初审机构在网上分别对人事户头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所提交的“注册登记”、“入户申请”、“调整改派、跨年度接收”等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交资料真实、完整并符合条件的,初审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引进在职人才
申报人或用人单位应按照申办材料要求在“引进人才申办系统”填报并上传资料信息。人事户头单位将申报人或用人单位网上提交的信息材料审核后提交初审机构。无人事户头单位可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工作应当场完成,提交资料真实、完整并符合条件的,初审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及时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网上预约
1. 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业务实行批量预约制度。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次性申办普通高校毕业生入户卡30人以上,应在“申报系统”中进行预约申请并根据系统生成的预约时间以及手机短信提醒内容到场办理有关手续。
2. 引进在职人才全部实行预约制度。引进在职人才均须通过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申报系统”中进行预约,并根据系统生成的预约时间以及手机短信提醒内容到场办理有关手续。
五、审核
(一)审核内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系统对引进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视审核情况抽查审核申报人的书面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引进在职人才)或公布,不通过的予以退案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时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且资料齐备完整之日起,对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引进在职人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公示
(一)公示时间
引进在职人才需进行公示(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需公示,但随时受理异议投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拟引进的在职人才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七、办结
(一)办理批复
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公布之日起即可由提交资料的人事户头单位打印相关批复。引进在职人才自公示完成并无异议投诉或投诉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引进批复。
(二)办理入户
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入户申请或跨年度接收申请通过审核并公布之日起,由毕业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当年内,凭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广州市区入户卡》。
引进在职人才自审核通过之日起,在有效期内申报人凭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材料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区入户卡》,并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八、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实现部门联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做好引进人才入户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受理、审核、公示、核发批复和签发《广州市区入户卡》等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市人才工作局负责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和核实高层次人才证书。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引进人才计划生育情况和资料。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市的统一部署下严格审核、加强联动,做好引进人才入户工作。
(二)完善工作措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初审、审核、公示过程中,对有疑问和异议的引进人才资料可采取相应的调查核实措施:可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记录、复制申报人与办理入户有关的证明资料,并要求单位或个人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确有必要的,可对申报者进行综合水平测试或技能实操测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按照审核部门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三)强化岗位监管
受理、初审、审核和协助出具、核实相关资料的部门应当明确并细化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引进人才业务实行经办负责制,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初审、审核部门和相关经办人员在审核材料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查材料造假
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申报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把情况向引进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审批部门通报;已经入户的,有关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有上述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机构办理引进人才相关业务,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附则
(一)本市引进人才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增城、从化引进人才业务可参照本细则制订本区域引进人才工作实施指南。
申报材料公示证明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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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人”)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街道办事处审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委托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并在收到核对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3.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4.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材料。
5.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形成或者收到调查评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社区公开栏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公示中应当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无关的信息。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
1.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发送至街道办事处,并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通过有关公开栏、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进行公示。
公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待遇额度等内容,但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信息。
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2023深圳城镇低保申请条件1、户籍居民;
2、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未达到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超过社会平均浪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4、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5、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6、购买商品房、经济使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7、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深圳城镇低保申请材料1、《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4、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
5、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6、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居住证明。
申报材料公示证明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序进行,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注重水平、突出实绩、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推荐: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规定任职年限内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或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员;
(五)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申报推荐程序
第七条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河北省各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可自愿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唐山市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附件一),并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建立组织
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一般应不少于7人。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报推荐实施方案和申报人员的考核推荐工作。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量化考核细则》
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照《唐山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所规定的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细则》要充分体现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将平时考核与推荐考核结合起来,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平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细则》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连同职代会会议纪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公开述职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申报人员在本单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上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阐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
(四)考核答辩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答辩。
(五)群众评议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考核。
(六)量化赋分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群众评议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
(七)综合排序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综合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
(八)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由单位领导依据申报推荐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按照申报推荐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合理、准确的原则,在上级确定的申报数额内,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四章申报推荐公示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并严格按照《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申报条件和岗位数额。有关职称工作的条件、规定及本单位《量化考核实施细则》,事业单位还要公示空余岗位数额;
2.申请晋升人员名单;
3.量化赋分和综合排序结果;
4.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成果、业绩、论文论著、工作总结等原始材料;
5.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的上报人员名单。
(二)公示要求:
1.公示时间一般为5——10天(公休日不计算在内);
2.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便于查阅、监督;
3.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并指定专人做好来访接待、情况汇总等工作;
4.单位要在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如实填写公示结果。
(三)公示结果的使用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系属伪造、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36号),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两年内不允许申报评审。
第五章组卷及材料报送
第九条单位对经公示后确定的上报人员提供的各类材料,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组卷: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1.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式二份;
2.《唐山市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一份(附件二,用A4纸正反面打印);
3.各种证书、科研项目(成果)、论文论著等装订册一本。各种材料共分12项,顺序如下:
⑴材料册目录;
⑵《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
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
⑷有效期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省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或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免试审批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以上原件装订,复印件3份分别贴在评审表第8页)。
⑸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
⑹任现职以来所有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
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⑻毕业证书复印件(多个学历的按学历从高到低排序);
⑼各种奖励证书原件;
⑽任现职以来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专业技术报告或教案原件(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⑾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般不少于2000字,报翻译专业的用外文书写)
⑿其他有关材料:
①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的有关手续原件(调动介绍信、工资套改表等);②有职业资格要求系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会计证、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书等);③考评结合系列(如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的考试合格成绩单;④《综合排序表》;⑤其它有关证件(中小学系列要提交课时量表)原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必须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内容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填写《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性做出保证,
2.除毕业证、资格证书可装订复印件外,其余证件要装订原件。奖励证书原件要去掉封皮只装订证书芯,证书芯纸张较小的,可贴在空白A4纸上。发表的论文可视杂志薄厚程度和数量多少酌情处理,薄或数量少的可整本装订;厚或数量多的可以只装订杂志封面、全部目录和论文页。核心期刊在前,非核心期刊在后。选择1-2本有代表性的论著整本放入档案袋。非法期刊和不符合条件规定的材料不得装订。
3.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对照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属县(市)区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职改办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属市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市直主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4.《综合排序表》中,同一单位或部门的排名人数、排名次序必须一致。出现不同排序情况,视为申报程序无效,取消个人申报资格。
5.装订时要注意剪裁适当,规范美观。不得出现漏装、倒装或一种材料重复装订现象。装订成册后每页须用打号机打印页码。《材料册目录》(见附件五)必须打印生成,注明材料所在页码。
6.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材料袋一律使用结实耐用的牛皮纸档案袋,有线绳可系,并填好《唐山市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附件三),贴在申报材料袋封面上。
7.卷内材料尽量打印生成,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16开纸正反面打印,按标准表样装订外,其他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各种表格可登陆唐山人才网()“职称评审”栏下载。
8.申报材料不合上述要求的,各级职改部门不予接收。
(三)报卷要求
1.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间集中统一上报,个人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2.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主管部门在报卷时,须提交以下表格和数据库:
⑴《唐山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情况报告表》(附件四);
⑵用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导出打印生成的Excel格式《唐山市高中职申报人员名单》(附件七)一份;
⑶用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导出的申报人员数据库。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报推荐审核责任制、工作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和业绩成果等基本条件,核实学历、奖励、论著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确保申报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群众认为本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和公示要求的,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上级职改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积极调查处理,并做好反馈及备案工作。
申报材料公示证明范文第4篇
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我县2023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23年的1200元提高到1600元。按照《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长民[2023]1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23年我镇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时间安排
2023年3月30日至5月5日,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镇审核、花名册录入、张榜公示、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账录入等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30日—4月6日,主要工作是宣传发动,村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等工作。村居在宣传发动,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时,一定要将2023年低保户的低保证收回。本阶段结束后,村居要上报本村居2023年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听证会议记录(加盖公章),农村低保申请评议听证票决记录单、评议听证票决统计表,花名册(纸质、电子版),月报表(即2023年省市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表),老户审核表、新户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一榜公示材料(纸质材料、照片)。
第二阶段,4月7日—4月19日,主要工作是镇审核及审核后补缺补差。本阶段镇将审核村居第一阶段工作落实情况,逐项审核村居资料及申报户资料,对于工作程序不到位、资料不完善村居将不予以审核。镇审核后将汇总村居资料,审核结束后进行二榜公示。
第三阶段,4月20日—4月25日,主要是县审批阶段,审批结束后进行三榜公示。
第四阶段,4月26日—5月5日,村居完成县审批后的花名册校对,上报本村居享受2023年农村低保对象户花名册(纸质、电子)、资金申报表(纸质、电子),完成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帐录入工作,完成“一户一档”工作,完成低保证的填写和发放工作。镇负责指导村居完成各项工作,完成各类资料的整理和装订工作。
三、受理申请,核查提供资料
各村居要设立农村低保受理台,安排专人负责低保申请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农村低保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为:1、户主申请;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3、享受低保人员户口本原件(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4、大病的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残疾证等其他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5、户主近期一寸照片三张(2023年低保对象只填一张审核表,如家庭增加人员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调整低保类别的要提供大病病历、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对提供不出所需资料的一律不受理申请。
四、入户调查
由镇包村干部或民政事务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和调查人都要签字(镇、村调查人员要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
五、民主评议听证,分类施保、按标施保
1、民主评议听证。召开评议听证会议,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由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及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群众推荐,每个村民组不少于1人),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证,评议听证票决表要注明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拟享受类别、致贫原因,享受金额)。参加评议听证的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被评议听证对象同意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进行一榜公示。评议听证票决表投票结束后,由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唱票、监票、计票人,票决统计表按照申请人得票多少按序排列,统计表上要所有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签字。入户调查表上的评议听证人员签字不得少于9人。镇包村干部和民政干部要全程指导,签字负责,村居廉勤委成员负责全程跟踪参与监督,同时要求在票决统计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2、分类施保、按标施保。一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1)、“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农村低保待遇月134元/人。(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残疾证);大重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教育的单亲困难家庭(提供离婚证、丧偶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01-11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二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的家庭(提供病历、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90-10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三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其他保障对象,享受月6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将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进行分类施保,测算低保金,编制花名册,进行一榜公示(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保障类别、补差金额、各级咨询、举报电话等都要在自然村和村公示栏公示,并要留公示纸质和照片资料。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审核。对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一定要提供残疾证、大病病历等相关证件、证明;对能够提供大病病历、重残等证件的低保对象也一定要纳入一类低保给予救助。
六、镇审核
镇成立低保工作审核小组,对上报的低保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2、重度残疾人是否单独享受农村低保。3、分类施保是否准确。4、子女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是否享受农村低保。5、城乡低保是否同时享受。6、是否存在拆户现象。7、是否优亲厚友照顾关系户。8、是否有照顾两女户、租地户、修路、修水渠占地等户将其纳入低保范围的。9、是否有享受失地保障的、五保户、死亡人员、出嫁人员享受低保的。10、各种表格数据计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准确。11、是否进行民主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查看资料、照片)。审核结束后进行二榜公示。
七、民政局审批
民政局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逐户审核、审批,并进行抽查,抽查面将不少于10%,审批结束后,低保对象花名册将在自然村和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发低保证,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将直接打入享受人存折。
八、按季复核
低保对象确定后按季复核,如发现低保对象有死亡、出嫁或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取消,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
九、规范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要把农村低保相关文件、每次会议记录、评议听证记录、评议听证票决表、票决统计表、张榜公示材料和照片(三榜公示都要有照片,县低保中心、镇咨询监督电话号码)等所有农村低保资料要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好。2023年12月底的低保对象要将审核表装入原档案袋,新增低保对象要及时建立“一户一档”。
十、低保证填发
低保证要全部收回,进行年审,低保证收不回的不予享受低保。
申报材料公示证明范文第5篇
最新广东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全省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时间
1. 除部分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0月份开始评审,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各专业组评审工作请于11月下旬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xx〕14号)及我厅批复高校试点方案要求,自主确定评审时间和批次。
3.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部署开展,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4. 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要做好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试点的全面总结,12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厅。
5. 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 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按照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其中,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xx〕184号);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xx〕185号);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xx〕2号);高级审计师资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xx〕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51号)。
2.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照《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xx〕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xx〕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xx〕197号)执行。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xx〕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要求,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执行。
4.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xx年、20xx年、20xx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xx〕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要求
1. 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除另有规定的专业外,申报材料的时间截止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2. 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三、申报途径和有关政策
1. 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xx〕44号),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流程。减少计划生育证明、第三方学历认证等各种各类与职称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证明佐证材料;没有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可通过人社部门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各地、各单位要重视非公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更好地支持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2.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3.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xx〕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4.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职称,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xx〕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xx〕301号)、粤人发〔20xx〕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5. 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援助时间已满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6. 对个别专业的职称省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以便进行评审结果确认。
7. 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8.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xx〕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将职称评审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收费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9. 自今年起,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zyjsrc/index.jsp)。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评审。
四、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1. 评委会组建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有关规定执行。
2. 组建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除广州、深圳外)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组建广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正高级审计师评审试点。
3. 调整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关设置。组建广东省医药专业、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工程技术和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余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仍由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调整为省科学院人事处。
(二)评委库管理
各评委会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xx〕101号)和粤人发〔20xx〕197号文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并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评委会评审
各评委会应按照《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和相关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要创新评价方式,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按照《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xx〕263号)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xx〕236号)等规定,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
六、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1. 各地、各部门、各评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精神,严格落实人社部发〔20xx〕44号文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加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和发证。
2.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的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和发证工作由学校自行负责,审核确认结果报我厅备案。其余省属高评委会评审结果由我厅负责审核确认,通过人员名单在我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3. 省直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由各评委会自行审核确认,并打印、发放相应职称证书。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在评审结束的1个月内,向我厅报送评审结果备案和申领证书的相关材料。我厅将视评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抽查。
4. 20xx年1月1日起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xx版)。原20xx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依然有效,不需进行换证。
5. 20xx年1月1日后发放证书的相关信息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查询,此前年份的证书信息查询将逐步向单位和个人开放。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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