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精选5篇)

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问题;完善路径

前言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但由于制度设计简单、粗陋、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整体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和公民纳税意识弱,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由于近两年对个税起征点的两次调整,引发了民众对个税改革的空前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刚刚成长起来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种种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路径,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和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在1799年,英国将原来用于募集战争经费的“三步合成税”改为个人所得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o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Www.133229.CoM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在国际社会享有“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的美誉。”并且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2005年和2007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年到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人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发展,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与当前经济生活的不适应之处逐渐增多,与世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间的差距也逐渐显现。1999年8月,我国曾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过一次修改,但仅涉及对利息所得开始征税问题,没有大的变化。从那时至今,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改革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设计粗陋,不能体现科学、公平和合理

1.分类所得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用的是分类税制。也就是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收入不仅仅体现为劳动取得的工资薪金,资本性收入也越来越多,并且呈隐性化的灰色收入也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不仅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具体说来,首先,分类课征模式对不同的纳税人的不同类型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计算征税,影响税收征管的效率。其次,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收人多元化后,分类所得税制会导致收入来源多的纳税少,单一和集中的高收入者多纳税,违背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再次,还不能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于经济增长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最后,分类课税制本身容易使纳税人通过种种手段降低税负以逃避负税。比如,按所得纳税时,有的按月,有的按年,还有的按项和按收付的次数为计征区间,使纳税人可在不同项目、不同的纳税期之间转移收入而逃税。

2.税率结构不合理,严重损害效率。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因为税率设计复杂,边际税率偏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也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间接损害了社会发展的效率。

3.费用扣除方式粗陋、不科学,不具有人性化。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具体来讲,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和扣除的范围过宽,项目过滥、过杂,造成征管工作困难,使纳税人容易通过种种手段偷税漏税,也不利于扩大税基,对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其次,费用扣除缺乏合理精细的划分。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扣除,既不考虑纳税人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特殊费用和生计费用,也不充分顾及纳税人婚否、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多寡,更不会考虑教育、住房和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造成的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的差异。不充分考虑纳税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就不能真正按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扣除各种费用,无法贯彻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再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的差异。全国各地一律一刀切采用统一的起征点不合理也不公平,比如现行对工资薪金每月扣除2000元非常不合理。因为不同地区消费水平不同,2000元在北京和在一个贫困县买到的生活资料是绝对不同的。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混乱、信息化水平低

1.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权大于法。

我国税收征管以行政机构为主导,导致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2.个人收入难确定。

个人收入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个人收入隐性化是指个人收入或财产的相当部分不是由正常渠道取得,或个人收入并非都在其名下反映出来,使得个人收入难确定。个人收入隐性化既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前提上的难点问题,也是税收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上严重流失的漏洞,故被称为“税收第一难”。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收入又往往非勤劳所得,这不仅是收入分配不公的主因,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难接受的。

3.纳税申报不实。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申报,即纳税人主动申报应税收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的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二是收入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这种申报占应纳税申报情况的绝大部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主要方面。近几年反映在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纳税申报不真实,申报没有明细表,甚至瞒报和不报等。民营企业基本不交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不科学。

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

5.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

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和方式,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这无疑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6.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具体表现在:(1)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幅度落差大,使税务执法机关难决断,可能会出现受主观因素影响而轻罚的现象。(3)处罚标准的规定太低,重补不重视处罚。(4)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甚至出现了一些外国人在本国不敢偷、逃税款,而到中国却也大胆偷、逃税款的现象。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相当多的人不管收入高低一旦要纳税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款。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唯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税款的权利;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此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制约因素还有:财税制度不完善和不配套;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协助和配合不到位;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程度不够;政府依法治税的决心不够等方面。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通过考察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成熟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建构必须遵循国情循序渐进,同时坚持低税负原则和有效运行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科学设计具体制度。

(一)继续由分类所得税制逐渐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借鉴美国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继续由分类制向综合制转变。变按月按次分项计算纳税为按年收入综合计算纳税。当然,我国的征管制度和水平尚不完全具备这种转变的条件,可等待时机循序渐进分步到位。

(二)设置合理的税率结构

首先,将现行的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平衡纳税人。其次,为简化税制,应缩减累进税率档次,可考虑将9档降至3~5档。再次,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纳税人的家庭和婚姻状况设计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鼓励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申报纳税。

(三)规范扣除范围和标准

首先,应按纯收益原则,对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给予扣除。其次,对纳税人发生的特殊支出,如医药费、意外事故损失等,应允许实事求是地扣除。再次,确定个人生计费用扣除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家庭照料人口等情况给予个人宽免扣除。

(四)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这样做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可有效消除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增强监督的自觉性,也有利于对腐败现象的遏制。

(五)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力度,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预付税款法 税收指数化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来源多样化、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等国情使得个人所得税制的设置初衷与现实很不适应。因此,笔者从个人所得税模式、税率、税基、征管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年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是,发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未达7%,占GDP的比重仅有1%左右。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在我国,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使得我国富人的税负成为世界上最“轻”的税负。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并不明显,其缺陷主要体现在税制类型、税率选择、扣除额、课税范围以及征管力度上。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弊端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有3种课税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结构比较简单,课税所得范围较小,一般采用课源法即源泉扣征,较适合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在开征所得税之初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课税范围较大,课税技术较高,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主要采用申报法。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由于先对所得分类征税,然后再综合各项所得,若达到一定标准,再课以累进税率,往往并用几种课征方法。从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看,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的过程。

(一)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它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所有所得合并纳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由11项应税所得组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所得概不征税。这些应税所得从形式上看包含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个人所得不仅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所得也渐渐成为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从所的形式来看,不仅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多种形式。因此,11项所得和3种表现形式为征税对象显得过于狭窄,不仅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人们收入水平的调节。

(二)税负不甚公平

1.等额收入,税额迥异。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引起收入来源渠道不同,使用的税率不同,最终其税负水平也不相同。如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每月收入均为2200元,其中,甲的收入额仅为工薪所得一项,乙的收入额由工薪1700元和有规律性的劳动报酬500元组成。按照现行所得税制的规定,甲该月应纳税额为10元,乙该月不需要纳税。甲的收入只有工薪所得一项,并达到纳税标准;乙的收入由工薪所得和规律性劳务报酬所得两项组成,两项收入均未达到各自的纳税标准。假设乙居民的工薪所得不变,只有当其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为850元时,应纳所得税额为10元((850-800)×20%),税负恰好与甲相同,而此时乙的月收入总额为2550元。

2.税率复杂,税负不公。我国个人所得税多种多样的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具体表现在:第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的税率又不相同,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3.费用减除标准不尽合理。首先,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是否结婚,是否有赡养人口以及赡养人口的多少,是否有老人、残疾人以及相关的医疗、教育和保险等费用,定额减除标准一经确定就多年不变。例如,我国对工资薪金征收所得税时,在实行定额扣除法中,国内人员每月的免税扣除额是2000元人民币,而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个人每月的扣除额却是4800元人民币。这势必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国内人员和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不统一,不符合税收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公平原则;二是没有根据不同开支情况来区别对待;三是没有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其次,扣除方法不一致。关于费用扣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月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两种方法同时存在容易产生税负不公的问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类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假设境内工作的某一居民甲一年中每月获得800元得劳务报酬,其无需纳税;而另外一个在境内工作的居民乙在一个月内取得了9600元得一次性劳务报酬,其他月份没有任何收入,则乙需要缴纳1536元(9600×(1-20%)×20%)的税款。虽然这两个人的年收入相同,但乙的税负远远大于甲的税负,这种结果会引导纳税人分解收入,合法避税。

(三)应税所得额的确定滞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消费者的消费品选择行为,如消费者对住房、汽车、家用电器、通信设备、旅游、教育等的消费偏好明显增强,国家为刺激消费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使消费信贷进入千家万户。伴随消费贷款的出现,个人的利息支出已成为必然。当纳税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仍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税所得额,不准许扣除利息支出,纳税人有可能在没有得到任何净收入的情况下也要纳税,这显然不是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

(四)宏观调控能力弱,对经济变化的反映缺乏弹性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难以根据实际通货膨胀来进行相应的指数化调整。因为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的是不同的征税标准,而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所得来源。这样,即使对所有扣除项目进行指数化调整,也不可能消除因收入结构的差异而产生的税负不均。

(五)税收征管方法存在漏洞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此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导致大量税款流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社会上大量的收付行为通过现金形式实现,导致人们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以外,其他收入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此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际上个体工商户基本上无账可查,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以划清,难以操作。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税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可能出现的漏洞,也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合理调整应税所得额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些方面作出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的特别扣除和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如为适应住房制度的改革,广泛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法应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的差额。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纳税人之间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效调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既容易被纳税人接受,又可以鼓励其借款消费,拉动有效需求。

(三)合理调整税率结构

1.适当修改税率。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做适当的调整。

2.施行税收指数化调整。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构性收入问题,即在通货膨胀时期纳税者所得到的收入事实上并不反映其实际购买力水平;二是收入级别的自然提高问题,即由于通货膨胀多导致的纳税人名义收入的增加会使纳税者自然的进入较高的收入级别,从而受制于较高的边际税率。通货膨胀的这两种扭曲无疑给个人所得税造成制度上的不公平。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各发达国家都普遍采用了“税收指数化”形式,将通货膨胀因素从现行税制中剔除出来,其重点放在税率结构和税负减免两方面。对税率结构的指数化而言,各国一般都根据“消费物价指数”对所有收入级别实行指数化调整;对税负减免而言,各种的普遍做法是对纳税人扣除等实行指数化,并对受通货膨胀影响较大的生计扣除予以相应调整。

(三)实行预付税款的方法

预付税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扣式,另一种是预估式。我国主要采用预扣形式。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所得,将现行按月按次申报的方法,改为逐月或逐笔预扣,年度终了时双方分别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清算后多退少补。这种方法使得个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科学机制,一旦双方申报的数额相差较大时,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防止税款的流失。同时,采用预扣方式,在纳税人得到其收入的时候,已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标准扣掉所得税部分,一边取得收入,一边缴纳税款,使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不得不按时缴纳税款,也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完整地入库。

(四)建立高效的征管与监督体系

1.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从根源上堵塞偷逃税漏洞。首先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然后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指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用于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任职及申报纳税,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高效控制税源。

2.实行一卡通。随着人们生活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与完善,建立“一卡通”系统,将居民的各种收入全部以数字的形式反映到卡上,施行“收入上卡、购物打卡”的政策,完全掌握所有往来款项,不仅可以解决收入多样化带来的偷税漏税等问题,更方便于税收的集中控制,还可以节约个人所得在税征收管理中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加强监管,严查严处。偷税漏税行为严重地干扰了税收的公平性,应该从经济与法律两方面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对于偷税漏税者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同时,要提高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在执法部门中开展思想、业务等方面的学习与培训,培养出一大批忠于职守、业务娴熟的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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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文俊.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之完善[J].金融经济.

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混合税制模式;调节功能;公平分配

一、引言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然而,由于转型期的一些制度不完善,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自2000年起就已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已达到0.47。从最高与最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看,我国最高收入10%人群与最低收入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至2007年的23倍。当前,如果我国不尽快遏制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加剧的势头,则可能会危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因此,必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程度,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税制本身的公平性。所谓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一般说,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横向公平。即纳税能力相同者应缴纳相同的税。二是税收纵向公平。即纳税能力不相同者应缴纳不同的税。税收公平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和收入公平分配,而且也是保证税收制度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所以,长期以来,公平原则已成为各国税制建立的基本原则。然而,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本身公平缺失非常严重,根本无法承担起遏制贫富差距扩大和公平收入分配的重任。正如着名经济学家张曙光所言:“个税没有体现公平,只是增加政府收人”。因此,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将是势在必行。

二、相关

从税收公平角度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文献已有很多,其主要观点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主张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这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已明确提出的税制改革目标,也是近年来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如,岳树民(2004)认为,应通过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制、调整税率设计、调整劳务报酬和稿酬等收入的税前扣除等措施,以体现个人所得税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徐蓉(2005)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横向公平、纵向公平和社会公平方面存在问题,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并建议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减少超额累进税率档次、提高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等。杨卫华(2006)指出,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应以实现公平为主要目标,但现行“个税”的目标欠明确,制度不健全。因此,必须调整“个税”制度,包括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合理设计税率、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等措施,实现公平目标。董洪(2008)分析认为,由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税率设计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有失公平、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等因素,导致个人所得税制在公平方面的扭曲。他建议,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和减少累进档次,合理设计扣除费用,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刘春明(2023)也认为,由于分类征收制、税率设计不完善、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等因素,导致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缺乏公平,并建议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合理调整超额累进税率和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二是主张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如,崔治文和杜延军(2005)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无法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税负水平和生计费用扣除存在不公平性。所以,应逐步改为以家庭为纳税人和以个人为纳税人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根据家庭结构确定生计费用,并适当调整税率。高凤勤(2023)也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由于分类课征模式、税率设计不当、费用扣除标准和征管模式不合理等弊端,导致其逆向调节作用明显,难以实现分配正义目标。所以,应当构建交叉型课税模式(接近于综合型课税模式),以消除分类课征的弊端。

以上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均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然而,不难发现,它们提出的改革建议大都只是原则性的,非常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所以,本文将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行深入的探讨。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分析

现行

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4年税改时建立起来的。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已从1994年的1.4%快速提高到2009年的6.8%,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四大税种。通过2006年1月1日和2008年3月1日两次调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前者是从800元调高至1600元,后者是从1600元调高至2000元),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改善其收入的65%来自于工薪阶层的不公平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公平缺失的严重性,导致这种小的“修补”改革根本无法有效“撬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

(一)分类税制模式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先天性”公平缺失,难以有效发挥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就是实行分类税制模式。这种模式与我国当时的特殊国情是相吻合的,主要表现在公民纳税观念相当淡薄、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征管手段非常落后等。但是,随着十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调整,我国个人收入的来源和结构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在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多数占其总收入的一半左右,甚至更低;而其他收入如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第二第三职业收入等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收入渠道多元化的情况下,分类税制模式无法对个人的全部或主要收入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综合课征,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横向与纵向“双向”公平缺失,难以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甚至出现逆向调节作用。

1 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缺失分析

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即使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也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平,违背了税收横向公平原则。如,假定甲、乙、丙、丁四人的全年所得额均为12万元,但其所得项目类别有差异(如表1)。从表中看出,尽管四个纳税人的

全年所得额完全相同,但他们所承担的所得税负却有天壤之别。其中,乙的所得来源相对分散,既有工薪所得,又有劳务报酬所得,税负最轻,而丁的所得为生产经营所得,其税负最重,分别比甲、乙、丙多缴税额为5850元、7050元和1350元。然而,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下,四个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往往是相同的。可见,现行税制模式有悖于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使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失效。

2 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分析

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还可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对纳税人的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作用。如,假定甲只有劳务报酬收入,全年取得收入共20次,每次收入均为2000元,全年收入为40000元;乙只有工薪收入,每月工薪收入4500元,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此时,甲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800元,而乙全年应纳税额仅为3000元,比甲少纳税1800元。显然,分类税制模式不利于贯彻“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税收公平原则,甚至使公平收入分配程度恶化。

(二)费用扣除制度欠合理,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费用扣除制度的合理化,不仅可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而且能够鼬突税收的人文关怀精神。现行个

人所得税是采用分次分项的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费用扣除制度。这种做法虽简便易行,特别是1994年税改初期,在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不能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这种过于简化的费用扣除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1 “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目前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家庭人口多寡、健康状况、小孩和老人等因素,而是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本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如,假定甲和乙两个纳税人取得的收人数量、性质等条件完全相同,惟一不同的是两人的家庭状况。甲是四口之家的惟一劳动力,需供养老人、妻子和小孩;乙是三口之家的主要劳动力,妻子有一定的收入,两人共同供养小孩。在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下,甲、乙两人的费用扣除额和应纳税额均完全相同,但是,他们的实际纳税能力却有较大的差别,乙的纳税能力要比甲大得多。此外,在分次分项扣除费用的情况下,很容易诱发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违法行为。如,假定甲、乙、丙三个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均为6000元,同时,假定甲为一次性收入;乙为两次收入或能通过不法手段将其一次性所得“分解”为两次所得,即4000元和2000元;丙为三次收入或能通过不法手段将其“分解”为三次所得,即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如表2)。按税法规定,甲可按20%的比率扣除费用1200元,应纳税额为960元;乙可定额

扣除费用和应纳税额分别为1600元、880元;丙可定额扣除费用和应纳税额分别为2400元、720元。可见,三个纳税人的所得总额及性质均完全相同,仅仅因取得收入的次数不同而导致税负相差较大。这显然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很容易引诱纳税人违法犯罪。

2 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偏低

在2006年和2008年两次调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严重偏低的不合理状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然而,由于其他所得项目如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在近十几年来均未作任何调整,结果又导致工薪所得与其他所得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如,假定甲、乙两个纳税人每月的收入均为5000元,但是,前者收入为工薪所得,后者为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根据税法规定,甲每月应纳税额325元,乙每月应纳税额800元,乙每月比甲多缴纳所得税475元。可见,同属于勤劳所得的两个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加剧了收入分配矛盾。

(三)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导致部分应税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

1 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明显高于工薪所得税负

在现行的税率结构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是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薪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后者的最高边际税率45%远高于前者35%,但实际上,前者的税负往往要远高于后者。如,对全年工薪所得为96000元(平均每月所得为8000元)的多数中产收入阶层来说,其年纳税额为9900元,适用最高税率为20%;而对全年生产经营所得为96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其年纳税额(费用扣除按表1中的方法)为13410元,适用最高税率为35%。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比工薪所得多缴纳税额3510元,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比工薪所得高出15%。实际上,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60000元的居民企业也只适用25%的基本税率。可见,这种不合理的税率结构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具有明显的歧视“生产经营所得”之嫌,与当前我国鼓励“全民创业”的政策相悖。

2 勤劳所得的税负有时会远高于非勤劳所得的税负

现行税法对工薪所得和各类生产经营所得都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还有加成征税规定,但对利息、股息、红利、中奖等所得则实行20%的比例税率。在这种税率结构下,可能会造成勤劳所得的税负要远高于资本性收入或偶然所得的不合理状况,出现一种逆向调节作用。如某个人在购买时中奖500万元,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100万元,而具有相同所得(指全年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或取得工薪的纳税人,则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5%和45%,应纳税额分别为147.235万元和205.47万元。可见,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薪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比中奖所得高出15%和25%,应纳税额分别达到中奖所得者的1.47倍和2.05倍。这种勤劳所得的税负要远高于非勤劳所得税负的不合理税率结构,从根本上违背了税收立法精神。

(四)税收征管不力,导致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加重

1 没有真正将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制度落到实处

现行税法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纳税,所以,主动申报纳税的个人非常少。而且,即使主动申报,其纳税申报质量也不高,瞒报、不报的情况相当普遍。对于代扣代缴制度,尽管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但作为一个部门性税收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加之对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代扣代缴单位的领导不够重视,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故意漏扣漏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必然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2 未建立起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近年来,税务部门逐步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的重点税源管理,推行了全员全额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但是,这与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仍未建立,许多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现金形式实现,特别是

银行、工商、海关、房产等相关部门都没有与税务部门形成计算机联网,甚至国税与地税部门之间都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所以,税务部门根本不可能完整、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信息,使许多收入渠道广、隐性收入多的高收入者偷逃税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这部分偷逃掉的大量税款成为许多非工薪高收入者暴富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反,工薪阶层的工资单比较透明,应纳税款一般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结果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管住了工薪阶层,个人所得

税调节贫富差距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甚至还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

3 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处罚不力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偷逃税的个别典型“明星”、“大腕”进行了打击,使一些高收入者的偷逃税行为有所收敛。但是,可以看到,真正受到严厉查处的高收入者寥寥无几。因为,需要缴纳较高个人所得税的高收入纳税人,一般都是具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各种“名人”、“权贵”,税务部门在查出他们偷逃税时大多只是要求补缴税款,很少会采取严厉处罚措施,有时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这也使得一些高收入者认为偷税被查出后顶多是再补缴税款,不会有其他更多的麻烦,从而造成偷逃税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抑制。

四、依公平原则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公平原则,按照“转变模式、调整税率、规范扣除、强化征管”的思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一)转变税制模式,消除“先天性”公平缺失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又称混合税制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综合税制模式最具有公平税负的优势,但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的要求很高;分类税制模式的公平性最差,但对征管约束条件相对宽松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兼具前两者的优点,既能在较大程度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收征管和配套约束条件不是很完备的税收环境。目前,除少数发达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外,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从现实国情看,经过十几年的个人所得税实践,我国很多公民的纳税观念得到明显增强,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银行存款、房地产、汽车等实名登记制基本建立,个人(特别是高收入群体)收入监控体系初步建立。因此,当前我国应尽快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创造征管条件。实际上,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已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改革目标。主要建议是:(1)对个人取得的普遍性、经常性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办法,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的各种经常性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所得等进行加总,减去法定减免额和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就其余额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2)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偶然性所得实行分类征收办法,即将个人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办法。

(二)调整税率结构,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税率结构设计的科学合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重要环节。从国外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按照“降低税率、简化税制、扩大税基”的原则进行税制改革,主要内容就是降低税率,减少累进档次。在对个人的综合所得进行课税时,各国采用的累进税率档次一般

不超过6级,多数国家采用4级税率;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一般在35%至50%之间(如表3)。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税负水平状况及改革的政策目标,建议改革后的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采用5%一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4)。与现行工薪所得累进税率相比,改革后的综合所得累进税率有四个主要变化: (1)将原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5%~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了4个税率档次,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2)将原适用5%低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000元大幅提高至24000元,壮大了适用5%低税率的低收入群体。(3)大幅度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所得额在60000元至120000元之间的税负水平(即由原边际税率20%降低至10%),有利于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收人。(4)适当降低了所得额在120万元以上部分的最高边际税率(即由原45%降低至40%),这有利于调动最高收入群体进一步发展生产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总之,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和税负水平更趋公平合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公平。同时,税率结构大大简化,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

对于实行分类课征的各项所得,建议继续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是,为鼓励勤劳致富,抑制少数社会成员想“一夜暴富”的投机心态,对偶然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应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建议是:对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依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1

00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所以,偶然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5),基本上是与改革后综合所得税率表(见表4)的第3至第5级税率相对应。这样,偶然所得与各类勤劳所得之间的税负趋于公平,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

(三)规范费用扣除项目,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目前我国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根本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在转变税制模式后,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科学合理地设计费用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主要思路如下:(1)对于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应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为获取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直接有关的成本费用。各类所得项目的成本费用扣除方法如表6所示。第二类为生计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用于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各种费用。为操作简便且又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建议目前只考虑五种生计扣除,即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特殊扣除和附加扣除,如表7所示。同时,为保证税收公平,建议全国实行统一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在税制运行一定时期后,视情况是否增加个人保险支出、医疗支出、家庭教育支出等费用扣除项目,以及基础扣除费用是否引进税收指数化方案等。(2)对于个人分类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标准可继续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四)强化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管理公平

1 完善征管制度,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方式

进一步完善包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等征管制度,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征管制度的法律层次,增强其权威性,使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落到实处。同时,为保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顺利实施,不断增强公民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减少国家税收流失,除应继续重视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外,还应重视和加强对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管理,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办法。具体说,对于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项目,采取每月(或每次)按预扣率预扣预缴、年终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对于个人分类课征所得项目,采取每次按税率代扣代缴和年终自行申报的征管办法。

2 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征管手段,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这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关键环节。 (1)加快建立健全所有个人,特别是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档案建设步伐,强化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管理。可借鉴国外经验,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按照“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的原则,归集所有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税务机关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情况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核、分析评估。(2)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财产和收入信息创造有利条件。(3)加快税务部门与海关、银行、工商、出入境管理、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资源共享。(4)通过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个人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强化现金管理,从资金流上掌握税源变动情况。(5)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减少偷逃税现象。

3 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在大力做好税法宣传的基础上,应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这既可为税收监控提供重要信息,又可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加大对偷逃税行为以及不依法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稽查与处罚力度,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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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华社调研小分队,中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红线”[n],经济参考报,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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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比例税率;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诞生至今,已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发展。在长期的实践中,发达国家逐渐丰富和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美、日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法的完备性、税率结构的严谨性、征管稽查的严密性以及公民的整体纳税意识方面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始于改革开放的初期,经过不断的变更和调整,起步较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美、日两国的个税税制现状,对美、日两国的在税制模式、扣除范围、税率结构、征管制度方面定性比较分析,探讨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一、税制模式的差异

按征收方式不同,当今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分类综合所得税三种类型。

(1)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即综合个人全年的各种所得,减去法定扣除额后,再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的税制。美国是典型的综合税制国家,它以综合收入为课税基础,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由于综合税制的计税标准宽,能够较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将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纳入考虑范围,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1]

(2)分类个人所得税制

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个人所得的来源进行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然后每类征收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我国将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十一类所得,然后分项按照相应的扣除方式和税率进行课税。但我国的分类税制有不当之处,即个人收入所得归属不同的类别或同种类别所得会有不同次数的收入,都对税率、扣除额产生影响,使得负税程度有所不同。这将大大影响了个税的调控水平,也有失公平原则。[2]

(3)混合所得税制

混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的综合。先按纳税人的各项的所得分类进行课税,然后再综合其全年各种所得,如果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将使用综合所得税税制来课税。例如,日本对不动产所得、工薪收入、经营利润、临时所得等按综合税制征收;对退休金、林业收人按分类税制征收。a[3]

二、法定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关到系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能否公平实施。从西方国家的税收实践来看,为保证个税的公平原则,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各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都有不同的规定。

美国采取分项扣除方式,对各项所得直接有关的费用进行充分考虑。为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的影响,对生计费用采取指数化的办法。美国实行“宽免额分段扣减法”,对高低收入者有相应扣除,即收入所得越高,起征点越低,收入越低,起征点越高。[4]这种分项扣除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按能力纳税的原则,也助于调控收入水平的差距。

日本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他们根据不同家庭负担,将各项扣除额进行累加,然后确定起征点。为平衡每个家庭的纳税能力,政府规定:家庭的人口越多,享受的免税扣除额越多,个税起征点也越高。在扣除项目分类方面,其各项分类详细,主要包括基础免税、社会保险费、抚养免税、配偶免税、特定抚养免税等。b[5]

我国采用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综合方法,计算方法相对简单,但在纳税人消费能力和家庭状况等方面的差异性仍欠考虑。我国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往往使纳税人的税负在通货膨胀时明显加重。[6]

三、税率结构

一般说来,采用综合税制的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采用分类税制的国家则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而采用混合税制的国家,分类课税部分采用比例税率,综合课税部分采用超额累进税率。c[7]

美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为六项不同的等级:10%、15%、25%、28%、33%和35%。并在此基础上分为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申报方式。规定其对纳税人的全部应税所得按不同申报方式设定级距。这样,同样个人收入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区间、税率都有所不同(比如,10万美元的个人按单身申报方式税率为28%,按已婚联合申报方式税率为25%)。[8]这种多方面的税率结构不仅丰富了其税制结构,而且体现了公平纳税。

日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主,比例税率为辅的税率结构。他们对综合课税所得及山林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动产、利息所得、小额红利所得等单独规定相应的比例税率。为了更好的募集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日本的个税分为国税和地税两种,即除了中央征收的六种税率的中央所得税外,制定了针对地方的个人住民税。d[9]

我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税率方面既包括累进税率,也有比例税率。如近期修改的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3%~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类采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采用14%的比例税率,其它的各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10]这种税率模式不仅计算与征收过程繁琐,而且对某些类别的纳税人有失公平。

四、个税征管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一直备受世界关注,各国在加强征管上颇费苦心。美国、日本在个税征管方面经验丰富。

为了保证其个税制度高效率运行,美国采用双向申报制度。首先,雇主对员工的个人收入进行代扣代缴。其次,纳税的个人需要自行申报,即在纳税年度开始时,纳税人就该纳税年度内的总所得进行估算,按估算额分4次预缴税款并进行申报。当纳税年度结束,按实际所得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对税款进行最终清算。为保证其申报制度的顺利运行,法律还规定,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完成申报的纳税人,可进行延期申报。[11]

日本在个税的管制方面注重检查的力度。政府针对个税的管制,建立了一整套严格而科学的个税征收、稽查制度和稽查队伍。一旦有偷漏税的不法者,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厉惩罚。此外,日本政府鼓励诚实纳税,其中的蓝色申报表制度中就规定:凡是能够做到如实记帐、合法计税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就可申请蓝色申报表以区别其他纳税人。其中使用蓝色申报表的个人,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受一定额度的折扣,并且在计征营业所得时可享受存货计价、折旧等税收优惠待遇。[12]

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偷税漏税现象普遍,主要因为我国欠缺对个人所得的监督、稽查机制。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个人收入纳税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广泛推行,不合法计税、虚假申报等现象层出不穷。此外,税务机关部门执法手段软弱、缺乏相当的执法力度等都有助于滋生导致偷漏税现象。

五、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

(1)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目前我国的分类所得税税制存在很大漏洞。因为分类制的影响,许多收入相同而收入来源结构不同的纳税人承担着不相同的赋税,这种不平衡的负税现象大大影响了个税对个人收入的公平调节。而采用综合征收制为主,分类征收制为辅的混合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的个人所得进行综合分类,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的避免税源流失,使不同所得有相应征收的标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13]

(2)缩减综合税累进级,完善税率结构

目前,减少所得税累进档次为各国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大致趋势。多档次税率结构不但计算繁琐,而且拉宽纳税范围,使纳税人赋税压力更大,从而容易滋生更多的偷税漏税现象。减少累进档次即变相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直接减少纳税人的赋税。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我国应减少累进税率档次,对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在保证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适度考虑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对高收入者,可以采用高税率结构进行征税,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14]

近期,我国新出台的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改后的工薪所得个税结构由9级缩减为7级,第一级税率由5%减为3%,个税起征点也由原先的2000元调高之35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相应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负有所下降。

(3)加强现代化的管理模式

我国个税征管手段陈旧、法制的不健全、征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税务稽查力度弱化、偷漏税的行为处罚不力等问题,大大影响着我国个税的征管。要解决当前征管问题,可尝试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1、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个人财产收入,并完善银行个人收支结算系统。2、在各种支付结算中推行个人信用卡,强化非现金的结算,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使个税税源透明化。3、建立明确的惩罚机制,强化税务稽查等。[15]

六、结束语

经过长期的发展实践,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各国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通过征收个税,可以满足政府财政需求,调节个人收入,稳定国家经济。美、日两国作为国际经济强国,其经济实力的突显得益于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着明显差距。要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须更深入地研究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税制,完善税率结构,实现税管现代化,逐步发挥个税的调节收入、稳定国家经济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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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Blinder.A.Central Banking in Theory and Practica1.MIT Press.1998.

[15]崔志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想[J].经济研究参考,2023,(17):12-16.

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范文第5篇

一、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三种基本模式:

(一)分类所得税制

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税率分别征收,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制度,如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营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等资本所得课以较重的税。这种税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类分项课征,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从世界各国的税制看,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典范。

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可以借助差别税率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其二,可以广泛地采用源泉课税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然而,这种税收制度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正的纳税能力征税,不能真正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呈多样化的趋势,这对所得的分类分项无疑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分类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税制模式。当今世界纯粹采用这种税收制度的国家并不多。

(二)综合所得税制

又称为一般所得税,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它的特点就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征收。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属这一类型,如美国。

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表现在:税基较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减免照顾;就其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这又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这种税制的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的一种税收制度。具体讲,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分类课征,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其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瑞典、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就属于这种类型。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因为它既实行差别课税,又采用累进税率全面课征,综合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得以实行从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因此,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我国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共列了11个征税项目,各项所得分类征收,实行差别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所得税率为20%,并按所得的增加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其他所得税率为20%。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扣除额各不相同,也不实行两次课征的办法。可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所得税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主要是基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税收征管比较落后的现实。这种税制适应了源泉课税的要求,有利于防止税收的流失。然而,这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税制模式。其主要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个人收入主要是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显得相对公平,这就决定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可能象西方那样在整个税制中居于主导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就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纠正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防止出现贫富分化。事实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应该说,坚持这一原则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现行税制采用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第二,现行税制模式为合法避税留下了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导致了税源的流失。同时,在征管上分项进行源泉扣缴,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税负的扭曲。由于采用了源泉扣缴,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必须是在按月取得时缴纳,这势必会产生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如果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在12个月内每个月都取得800 元的劳务报酬,不需扣税;而乙在某个月取得9600元的报配,其余11个月收入很少或没有收入,却要缴纳1760元的税。类似的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都可以通过分散取得,从而化整为零,最终减少缴税数额。可见,现行税制漏洞太大,容易被人钻空子,使逃税、避税成为可能。

第三,现行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合理。现行税制采用分项征收的办法,对不同项目的所得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总的来看,费用扣除有定额和定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每月费用扣除800 元(外籍来华人员、港澳台同胞扣除4000元)。这种规定显得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单纯地对个人所得征税,既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收入差距过大。但由于每个家庭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家庭成员的多少、有无赡养老人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差异,以及接受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差异,这些情况导致了每个家庭的实际负担不同,需要纳税时在费用扣除上予以考虑。否则,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就难以体现。另外,现行税制对劳务所得等采用按次定额或定率扣除的办法,对不同来源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对同时拥有多项所得者实行多次扣除的办法,更加重了税负的不公平。

第四,现行税制模式不符合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趋势,不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用扣缴的办法,这也是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征收办法显得比较落后。如果税务部门不主动上门,纳税人不会主动纳税,偷税漏税现象就会经常发生。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抛弃了这种征收办法,而采用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办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方式已开始转变。可以预见,随着国民纳税意识的增强,我国税收征管也会实行以申报纳税为主的征收方式。因此,个人所得税也应适应这种趋势,在税制模式的选择上应具有超前性和长远的眼光。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种种弊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应该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道路。

从世界税制发展史上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过程。英国是最早实行所得税的国家,素有“所得税祖国”之称。1779年英国开征所得税时,采用的就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课征的制度。直到1909年,英国才开始将各类所得汇总计算,综合征收,从而由分类所得税逐步转向综合所得税。德国于1808年开征所得税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1891年德国颁布新的所得税法,按综合所得实行累进计税。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也是分类所得税制,1959年税制改革时又改为综合所得税制。此外,美国、日本等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大抵经历了上述过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什么?是不是也要走西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路呢?对此,人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我国应坚持和完善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强化源泉课税,堵住税收流失的漏子;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彻底抛弃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显然,上述两种观点都不能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由目前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向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转化。因为,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低,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这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须依赖于源泉课税的办法,也就是说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从另一个方面看,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贫富分化已成为了我国的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节社会分配,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显然这正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所在。实行混合所得税模式可以结合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势,扬长避短,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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