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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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也有很多需要学习的知识。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知识资料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一、基础知识

  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客观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发给劳动者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属劳动保护的(辅助措施)。

  发放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应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不同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可按防护部位分为防护头、面、眼、(呼吸道)、耳、手、脚、(身躯)等8类。

  2、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是: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失效的程度,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检测部门认可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替代,更不能以次充好。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对特殊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保证质量,并应建立定期检查和(报废)制度。

  3、安全生产五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

  4、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5、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员工的(公司、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6、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7、机器明露的(齿轮)、(皮带轮)、电锯、(传送带)、(飞轮)等部位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8、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9、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堤作业);

  (十二)由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10、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叫(职业病)。

  特点:

  (1)有明确的病因;

  (2)导致职业病的职业危害因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而且需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致病;

  (3)在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

  (4)有一定的临床症状;

  (5)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

  (6)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11、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铁平台上、隧道内、矿膨内、潮湿环境等较恶劣环境中,允许使用的安全电压额定值是24伏。

  12、职业危害一般包括:

  (一)在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可分为化学因素的危害,如有毒物质和生产性粉尘的侵害;物理因素的危害,如高温高压、电离辐射、噪音等;生物因素的危害,如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疫病、细菌、病毒感染等。

  (二)与劳动状况有关的危害,如作业时间过长,劳动负荷过重等。

  (三)与生产环境有关的危害,如厂房狭小,通风和照明不合理,缺乏防寒取暖和防暑降温设施等。

  13、我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四个层次是:

  (1) (《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

  (3)(行政性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颁布实施;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

  14、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15、";三不伤害";是指: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16、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电压的额定值分别:42伏、36伏、24伏、12伏和6伏。

  17、在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时,为保证安全,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18、尘肺病症状的主要表现为气短、胸痛、胸闷、咳嗽等症状。

  19、安全帽的主要作用防止物料下落击中头部及行进中碰撞突出物而受伤。

  20、在非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应该办理动火许可证。

  21、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安全标志应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必要时需要一些补充文字说明与安全标志一起使用。

  22、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一般包括报警、紧急疏散、现场急救、溢出或泄漏处理和火灾控制几方面。

  23、粉尘对人体危害程度取决于粉尘的化学组成及其在空气中的浓度、以及人体接触时间的长短。

  呼吸护具分防尘、防毒、供氧三类。

  24、";严禁烟火”的标志通常出现在哪些地方?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重要的场所;物资集中,发生火灾损失大的地方;人员集中,发生火灾伤亡大的场所。

  25、发生火灾时,基本的正确应变措施是什么? 发出警报,疏散,在安全情况下设法扑救。

  26、在防火重点部位我们应注意哪些方面?不在这些场所吸烟和随意使用明火;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人防火重点部位;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标志、消防标志的要求,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服从消防保卫人员的管职;劝阻违章人员、制止违章行为。维护防火重点部他的消防安全。

  27、火警电话、交通事故报警台、急救电话各是什么? 119、 122 、120

  28、火灾逃生的四个要点是什么? 防烟熏;果断迅速逃离火场;寻找逃生之路;等待他救。

  29、火灾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有毒气体中毒,如一氧化碳;缺氧、窒息; 烧伤致死;吸入热气。

  30、拨打“119”报火警时,应讲清哪些事项?

  (1)要讲清楚起火单位、村镇名称和所处区县、街巷、门牌号码;

  (2)要讲清什么物品着火、火势大小如何、有无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是否有人员被围困;

  (3)要讲清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及使用的电话号码;

  (4)清楚、简洁地回答消防队的询问。

  31、电焊引起的火灾有几种情况? 飞散的火花、熔融金属和熔渣的颗粒,燃着焊接处附近的易燃物及可燃气体引起火灾;电焊机的软线长期拖拉,使绝缘破坏发生短路而起火,或电焊回线乱搭乱放,造成火灾;电焊机本身或电源线绝缘损坏短路发热造成火灾。

  32、剧毒危险化学品“五双”制度是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领用 。

  33、电气设备引起火灾的原因有:

  ①短路;

  ②过负荷;

  ③接触电阻热;

  ④电火花和电弧;

  ⑤照明灯具、电热元件、电热工具的表面热;

  ⑥过电压;

  ⑦涡流热。

  34、如何扑救电气设备的火灾?(1)首先断绝电源。(2)在带电情况下,可用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灭火器扑救。但应注意不要让人身体的任何部分接触带电体,并注意通风。(3)如果断电后和其它火灾扑救方法相同。

  35、使用电炉时应注意什么?:因工作需要使用时,要远离桌椅等可燃物;在台板上使用时,下面应垫隔热材料;室内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不准使用电炉。使用中遇有停电要及时拔掉插销,防止来电后无人看守引起火灾。下班时一定要断电。

  36、防止违章动火的五大禁令是:(1)没有批准动火证,严禁动火;(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禁动火;(3)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禁动火;(4)没有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动火;(5)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禁动火。

  37、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38、妇女五期劳动保护是指妇女(经期)、孕前期及孕期、(产前及产后期)、(哺乳期)以及(更年期)的劳动保护。

  39、安全帽有六种基本性能:(1)抗冲击性能;(2)耐穿透性能;(3)耐低温性能;(4)耐燃烧性能;(5)电绝缘性能;(6)侧向钢性。

  40、电线老化为什么容易引起火灾? 电线老化后,绝缘性能下降,容易发生短路。尤其遇到潮湿的天气,外表虽然完整,绝缘能力已大大降低,水分浸入到金属导体,使其短路而引起电气线路火灾。

  二、主要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山东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防雷电知识

  雷电的主要特点

  1、冲击电流大:其电流高达几万至几十万安培。

  2、时间短:一般雷击分为三个阶段,即先导放电、主放电、余光放电。整个过程一般不会超过60微秒。

  3、雷电流变化梯度大:雷电流变化梯度大,有的可达10千安/微秒。

  4、冲击电压高:强大的电流产生的交变磁场,其感应电压可高达上亿伏。

  雷电造成的破坏

  1、直击雷破坏 当雷电直接击在建筑物上,强大的雷电流使建(构)筑物水份受热汽化膨胀,从而产生很大的机械力,导致建筑物燃烧或爆炸。另外,当雷电击中接闪器,电流沿引下线向大地泻放时,这时对地电位升高,有可能向临近的物体跳击,称为雷电“反击”,从而造成火灾或人身伤亡。

  2、感应雷破坏 感应雷破坏也称为二次破坏。它分为静电感应雷和电磁感应雷两种。由于雷电流变化梯度很大,会产生强大的交变磁场,使得周围的金属构件产生感应电流,这种电流可能向周围物体放电,如附近有可燃物就会引发火灾和爆炸,而感应到正在联机的导线上就会对设备产生强烈的破坏性。

  (1)静电感应雷

  带有大量负电荷的雷云所产生的电场将会在金属导线上感应出被电场束缚的正电荷。当雷云对地放电或云间放电时,云层中的负电荷在一瞬间消失了(严格说是大大减弱),那么在线路上感应出的这些被束缚的正电荷也就在一瞬间推动失去了束缚,在电势能的作用下,这些正电荷将沿着线路产生大电流冲击。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及其场地的防静电问题,应特别重视。

  (2)电磁感应雷

  雷击发生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击在避雷针上会产生强大的交变电磁场,此交变电磁场的能量将感应于线路并最终作用到设备上。由于避雷针的存在,建筑物上落雷机会反倒增加,内部设备遭感应雷危害的机会和程度一般来说是增加了,对用电设备造成极大危害。因此,避雷针引下线通体要有良好的电性,接地体一定要处于低阻抗状态。

  3、雷电波引入的破坏 当雷电接近架空管线时,高压冲击波会沿架空管线侵入室内,造成高电流引入,这样可能引起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事故。如果附近有可燃物,容易酿成火灾。

  个人防雷电十大秘诀

  (1)应该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在室外工作的人应躲入建筑物内。

  (2)不宜使用无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电视、音响等电器,不宜使用水龙头。

  (3)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其它类似金属装置。

  (4)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

  (5)切勿游泳或从事其它水上运动,不宜进行室外球类运动,离开水面以及其它空旷场地,寻找地方躲避。

  (6)切勿站立于山顶、楼顶上或其它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

  (7)切勿处理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

  (8)在旷野无法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时,应远离树木和桅杆。

  (9)在空旷场地不宜打伞,不宜把羽毛球、高尔夫球棍等扛在肩上。

  (10)不宜开摩托车、骑自行车。

  雷电时,如果躲蔽条件不允许,应该立即双膝下蹲,向前弯曲, 双手抱膝。一般,人员遭受雷击大多数不会立即死亡,可对其进行简单急救,方法为:人工呼吸和体外心脏按摩。

  防雷电知识

  防雷电十七个要决:

  1、不要停留在山顶、山脊或建(构)筑物顶部。

  2、不要停留在铁门、铁栅栏、金属晒衣绳、架空金属体以及铁路轨道附近。

  3、应迅速躲入有防雷保护的建(构)筑物内,或有金属壳体的各种车辆及船舶内。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立即双脚并拢下蹲,头部向前弯曲,降低自己的高度,以减少跨步电压带来的危害。因为雷电流经落雷点会沿着地面逐渐向四周释放能量。此时,行走之中人的前脚和后脚之间就可能因电位差不同,而在两步间产生一定的电压。

  4、不要在大树、电线杆、广告牌、各类铁塔底下避雨。因为此时,大树潮湿的枝干相当于一个引雷装置,如果用手接触大树、电线杆、广告牌、各类铁塔就仿佛手握防雷装置引下线一样,就很可能会被雷击。

  5、不要在水边(江、河、湖、海、塘、渠等)、游泳池、洼地停留,要迅速到附近干燥的住房中去避雨。

  6、不要拿着金属物品在雷雨中停留,因为金属物品属于导电物质,在雷雨天气中有时能够起到引雷的作用。随身所带的金属物品,应该暂时放在5米以外的地方,等雷电活动停止后再拾回。

  7、不要触摸或者靠近防雷引下线、自来水管、家用电器的接地线、大树树干等可能因雷击而带电的物体,以防接触电压或者接触雷击和旁侧闪击。

  8、不要在户外接听和拨打手机,因为手机的电滋波也会引雷。

  9雷暴天气出门,最好穿胶鞋,这样可以起到绝缘的作用。

  10、打雷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关好门窗,防止雷电直击室内和球形雷飘进室内。

  11、在室内也要离开进户的金属水管和与屋顶相连的下水管等。

  12、不宜使用淋浴器。虽然目前新建居民楼的金属水管一般与防雷接地已进行等电位连接,但雷电流仍有可能通过水流传导而致人伤亡。

  13、雷雨天气时,尽量不要拨打、接听电话,或使用电话上网,应拔掉家用电器的电源、电话线及电视馈线等有可能将雷电引入室内的金属导线。稳妥科学的办法是在电源线上安装电源避雷器,在电话线上安装电话避雷器,在天馈线上安装天馈避雷器并做好可靠保护接地措施。

  14、保持屋内的干燥,房子漏雨时,应该及时修理好。

  15、进户电源线的绝缘子铁脚应做到可靠接地,室内的电源插座中的保护地线应连接良好。

  16、晾晒衣服被褥等用的铁丝不要拉到窗户、门口,以防铁丝引雷。

  17、不要在没有防雷装置或孤立的凉亭、草棚中避雨久留。注意避开电线、不要站立灯泡下,最好是断电或不使用电器。

  四、粉尘爆炸原理及特点

  凡是呈细粉状态的固体物质均称为粉尘。能燃烧和爆炸的粉尘叫做可燃粉尘;浮在空气中的粉尘叫悬浮粉尘;沉降在固体壁面上的粉尘叫沉积粉尘。现已发现以下七类物质的粉尘具有爆炸性:金属(如镁粉、铝粉);煤炭;粮食(如小麦、淀粉);饲料(如血粉、鱼粉);农副产品(如棉花、烟草);林产品(如纸粉、木粉);合成材料(如塑料、染料)。

  (1)粉尘爆炸的条件

  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热能源。

  和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所要求的最小引燃能较大,达10毫焦耳,为气体爆炸的近百倍。因此,一个足够强度的热能源也是形成粉尘爆炸的必要条件之一。

  (2)粉尘爆炸的过程

  第一步:悬浮粉尘在热源作用下迅速地干馏或气化而产生可燃气体。

  第二步: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而燃烧。

  第三步:燃烧产生的热量从燃烧中心向外传递,引起邻近的粉尘进一步燃烧。如此循环下去,反应速度不断加快,最后形成爆炸。

  (3) 粉尘爆炸的特点

  1) 具有二次爆炸的可能。粉尘初始爆炸的气浪可能将沉积的粉尘扬起,形成爆炸性尘云,在新的空间再次产生爆炸,这叫二次爆炸。这种连续爆炸会造成严重的破坏。

  2) 粉尘爆炸感应期长,达数十秒,为气体的数十倍。

  3) 粉尘爆炸可能产生两种有毒气体;一种是一氧化碳,另一种是爆炸物质(如塑料等)自身分解产生的毒性气体。

  (4)影响粉尘爆炸的因素

  1) 物理化学性质。物质的燃烧热越大,则其粉尘的爆炸危险性也越大,例如煤、碳、硫的粉尘等;越易氧化的物质,其粉尘越易爆炸,例如镁、氧化亚铁、染料等;越易带电的粉尘越易此起爆炸。粉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互相碰撞、磨擦等作用,产生的静电不易散失,造成静电积累,当达到某一数值后,便出现静电放电。静电放电火花能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粉尘爆炸还与其所含挥发物有关。如煤粉中当挥发物低于10%时,就不再发生爆炸,因而焦炭粉尘没有爆炸危险性。

  2) 颗粒大小。粉尘的表面吸附空气中的氧,颗粒越细,吸附的氧就越多,因而越易发生爆炸,而且,发火点越低,爆炸下限也越低。随着粉尘颗粒的直径的减小,不仅化学活性增加,而且还容易带上静电。

  3) 粉尘的浓度。与可燃气体相拟,粉尘爆炸也有一定的浓度范围,也有上下限之分。

  五、灭火器原理及选型

  1、常用消防灭火器有哪几种?分别是什么原理灭火的

  (一)手提式轻水泡沫灭火器:这是一种新型高效灭火器,适用于扑灭固体类、油类,特别是石油制品的初起火灾。

  (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碳酸氢钠、硝酸钾、云母粉等组成。适用于扑救油类、石油产品、有机溶剂、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

  (三)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面积不大的珍贵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六百伏以下电器及油脂火灾。

  (1)干粉灭火器 原理:窒息、抑制

  (2)CO2灭火器 原理:窒息、冷却

  (3)泡沫灭火器 原理:窒息、冷却、抑制

  2、泡沫灭火器的原理及使用方法

  原理:泡沫灭火器内有两个容器,分别盛放两种液体,它们是硫酸铝和碳酸氢钠溶液,两种溶液互不接触,不发生任何化学反应。(平时千万不能碰倒泡沫灭火器)当需要泡沫灭火器时,把灭火器倒立,两种溶液混合在一起,就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气体: Al2(SO4)3+6NaHCO3==3Na2SO4+2Al(OH)3↓+6CO2↑

  除了两种反应物外,灭火器中还加入了一些发泡剂。打开开关,泡沫从灭火器中喷出,覆盖在燃烧物品上,使燃着的物质与空气隔离,并降低温度,达到灭火的目的。由于泡沫灭火器喷出的泡沫中含有大量水分,它不如二氧化碳液体灭火器,灭火后不污染物质,不留痕迹。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也可适用于A类火灾,但不能扑救B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C类和D类火灾。

  使用方法: 可手提筒体上部的提环,迅速奔赴火场。这时应注意不得使灭火器过分倾斜,更不可横拿或颠倒,以免两种药剂混合而提前喷出。当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即可将筒体颠倒过来,一只手紧握提环,另一只手扶住筒体的底圈,将射流对准燃烧物。在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如已呈流淌状燃烧,则将泡沫由远而近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如在容器内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内壁,使泡沫沿着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免由于射流的冲击,反而将燃烧的液体冲散或冲出容器,扩大燃烧范围。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将射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灭火时随着有效喷射距离的缩短,使用者应逐渐向燃烧区靠近,并始终将泡沫喷在燃烧物上,直到扑灭。使用时,灭火器应始终保持倒置状态,否则会中断喷射。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存放应选择干燥、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不可靠近高温或可能受到曝晒的地方,以防止碳酸分解而失效;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以防止冻结;并应经常擦除灰尘、疏通喷嘴,使之保持通畅。

  2、干粉灭火器

  灭火原理:干粉灭火器是利用二氧化碳气体或氮气气体作动力,将筒内的干粉(主要含有碳酸氢钠和磷酸氢二铵)喷出灭火的。干粉是一种干燥的、易于流动的微细固体粉末,由能灭火的基料和防潮剂、流动促进剂、结块防止剂等添加剂组成。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两大类。如碳酸氢钠干粉、改性钠盐干粉、钾盐干粉、磷酸二氢铵干粉、磷酸氢二铵干粉、磷酸干粉和氨基干粉灭火剂等。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一是*干粉中的无机盐的挥发性分解物,与燃烧过程中燃料所产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团发生化学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烧的链反应中断而灭火;二是*干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发生化学反应,并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层玻璃状覆盖层,从而隔绝氧,进而窒息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作用。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扑救石油、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

  使用方法:使用外装式手提灭火器时,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向上提起提环,干粉即可喷出。

  灭火器指针指示为绿区,说明压力正常,可以继续使用,不用换。

  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功能: 干粉灭火器虽能用于A类火灾,但只能控火,而不能灭火,因此死灰容易复燃。

  干粉灭火器喷出为粉状,药剂喷射后遮住灭火人员的视线,严重影响灭火人员的呼吸而无法正常操作使用。

  干粉灭火器灭火喷射后现场一片狼籍,被喷射的物质难以清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

  3、二氧化碳灭火器原理

  原理:二氧化碳灭火剂是一种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灭火剂,价格低廉,获取、制备容易,其主要依*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灭火。二氧化碳具有较高的密度,约为空气的15倍。在常压下,液态的二氧化碳会立即汽化,一般1kg的液态二氧化碳可产生约05立方米的气体。因而,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可以排除空气而包围在燃烧物体的表面或分布于较密闭的空间中,降低可燃物周围或防护空间内的氧浓度,产生窒息作用而灭火。另外,二氧化碳从储存容器中喷出时,会由液体迅速汽化成气体,而从周围吸引部分热量,起到冷却的作用。

  适用范围: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使用方法:灭火时只要将灭火器提到或扛到火场,在距燃烧物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灭火时,当可燃液体呈流淌状燃烧时,使用者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喷流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使用者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但不能将二氧化碳射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以防止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

  另:(1)露天灭火器在有风时灭火效果不佳; (2)喷射前应先拨掉保险装置再按下压把;

  (3)因二氧化碳灭火器有效喷射距离较小,灭火时离火源不能过远,一般2米左右较好;

  (4)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线管,防止手被冻伤;

  (5)在较小的密闭空间或地下坑道喷射后,人要立即撤出,以防止窒息;

  (6)灭火器存放时严禁靠近热源或日晒,定期检查,用知名人士重量检查二氧化碳气体是否泄漏。

  5、灭火器的有效期是多少

  一)各类泡沫灭火器,有效期一年,每年维修一次;

  二)各类二氧化碳灭火器,有效期二年,每两年维修一次;

  三)各类干粉灭火器,有效期二年,每两年维修一次;

  六、防静电知识

  物质都是由分子组成,分子是由原子组成,原子中有带负电的电子和带正电荷的质子组成。在正常状况下,一个原子的质子数与电子数量相同,正负平衡,所以对外表现出不带电的现象。但是电子环绕于原子核周围,一经外力即脱离轨道,离开原来的原子而侵入其他的原子B,A原子因缺少电子数而带有正电现象,称为阳离子、B原子因增加电子数而呈带负电现象,称为阴离子。造成不平衡电子分布的原因即是电子受外力而脱离轨道,这个外力包含各种能量(如动能、位能、热能、化学能……等)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两个不同材质的物体接触后再分离,即可产生静电。

  当两个不同的物体相互接触时就会使得一个物体失去一些电荷如电子转移到另一个物体使其带正电,而另一个体得到一些剩余电子的物体而带负电。若在分离的过程中电荷难以中和,电荷就会积累使物体带上静电。所以物体与其它物体接触后分离就会带上静电。通常在从一个物体上剥离一张塑料薄膜时就是一种典型的“接触分离”起电,在日常生活中脱衣服产生的静电也是“接触分离”起电。

  固体、液体甚至气体都会因接触分离而带上静电。为什么气体也会产生静电呢?因为气体也是由分子、原子组成,当空气流动时分子、原子也会发生“接触分离”而起电。所以在我们的周围环境甚至我们的身上都会带有不同程度的静电,当静电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发生放电。

  静电控制的主要措施:

  静电控制的主要措施有:静电的泄漏和耗散、静电中和、静电屏蔽与接地、增湿等。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按我国目前已公布的法规、标准,有三个国标: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即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等。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它分3项。

  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项。

  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醇等。

  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以上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特性分为3项。

  第1项: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磺等。

  第2项: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钠、氢化钾等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按其组成分为2项。

  第1项: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和摩擦比较敏感。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含有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第六类: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这类物质按化学性质分3项。

  第1项: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

  第2项:碱性腐蚀品,硫氢化钙等。

  第3项:其它腐蚀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钠等。

  八、火灾逃生知识

  首先,要提高“居安思危”的安全意识。无论身处何地,都要做好一旦发生危险,及时逃生的准备。例如,入住宾馆、酒店或处其它环境,不要急着到房间休息,应四处走走,观察好周围环境,选择好出口,为万一遇到危险做好逃生准备。

  其次,要学习一些消防自救常识,掌握火场自救的方法。火场自救的方法有:

  1、一旦在火场上发现或意识到自己可能被烟火围困,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要立即放弃手中工作,争分夺秒,设法脱险。切不可延误逃生良机。

  2、脱险时,应尽量观察、判明火势情况,明确自己所处环境的危险程度,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3、立即查明疏散通道是否被烟火封堵,选择一条最为安全可靠的路线。如逃生必经路线充满烟雾,可做简单防护(如用湿毛巾或口罩捂住口、鼻)穿过烟雾区。

  4、选择逃生路线,应根据火势情况,优先选用最简便、最安全的通道。如楼层起火时,先选用安全疏散楼梯,如果这些通道已被烟火切断,再考虑利用窗口、阳台、落水管、避雷针等脱险,切莫利用电梯。

  5、如正常通道均被烟火切断时,可利用绳子或将床单、窗帘撕开连接起来,栓到固定物体上,顺绳子或布条下滑到安全地面或楼层。

  6、如果身处二楼,在等不到消防队救援而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跳楼逃生。但跳楼之前,应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床垫等柔软物品,然后用手把住窗台或阳台,身体下垂,自然落下。

  7、在各种通道都被切断、火势较大,一时又无人救援的情况下,可以退至未燃房间,关闭门窗。用棉被、毛毯将门窗遮挡,防止烟雾窜入。有条件的,要不断向门窗上泼水降温,延缓火势蔓延,等待救援。

  再次,火场自救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室内发现外部起火,开启房门前,应先触摸门板,如果发热或有烟气从门缝窜入时,不要贸然开门,应设法从其他出口逃脱。必须开门时,应缓慢开启,并在一侧利用门扇等物做好掩护,防止被烟气熏倒或被热气浪灼伤。

  2、逃生时,要随手关闭通道上的门窗,延缓烟雾沿人们逃离的通道流通。通过浓烟区时,最好以低姿前进或匍匐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3、呼救时,除大声呼喊外,还应挥动鲜艳醒目的物品,夜间还可以用手电筒等发光信号,或敲击金属物等,以引起救援人员注意。室内如果有电话,可以拨“119”火警电话,向消防队求救,或打电话通知亲友及邻近的有关人员前来营救。

  4、如果身上衣服着火,应迅速将衣服脱下,或撕下,或就地翻滚,把火压灭。但注意不要滚动过快,一定不要身穿着火的衣服跑动。如近处有水池,河塘等,可迅速跳入水中,但人体已被烧伤时,应注意不要跳入污水中,以防感染。

  九、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认定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工伤保险待遇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十、生产安全事故

  1、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报告

  2、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十一、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教育培训、事故报告

  1、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2、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公司(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和规章制度;工作环境及危害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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