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抗诉申请书5篇
申请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王,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季蓄意伤害申请人,**极其**、性质及其**,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严惩。
二人于20xx年7月4日伙同孟、孙、张携带砍、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在共同**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
案发时,被告人季首先从车中拿出砍,并递给张一把,进而招呼其孟、孙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过程中季起到**、**的带头作用,是共同**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首先挥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砍伤;是季用砍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在共同**中,不仅是**、**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季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事实,拒不承认主要**情节。被告人张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递交的5万及2万元***,不过是猫哭老鼠,**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致
xx人民*
申请人:
20xx年04月23日
申请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王,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季蓄意伤害申请人,**极其**、性质及其**,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严惩。
二人于20xx年7月4日伙同孟、孙、张携带砍、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在共同**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
案发时,被告人季首先从车中拿出砍,并递给张一把,进而招呼其孟、孙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过程中季起到**、**的带头作用,是共同**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首先挥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砍伤;是季用砍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在共同**中,不仅是**、**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季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事实,拒不承认主要**情节。被告人张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递交的5万及2万元***,不过是猫哭老鼠,**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致
xx人民*
申请人:
20xx年04月23日
申请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___________人民**(**)刑初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对本案提求**对立案重审。
申请理由:
此致
ΧΧ人民*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提请江苏省人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xx年起至20xx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xx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
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
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xx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xx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xx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提出诉讼。
20xx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经**后作出了(20xx)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经**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
一、二**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决均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诉讼中,**认定20xx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10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此,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某。
既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提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李某来承担。
而现一二**决均不顾如上协议约定,没有安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度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
现申请人在二**决后,经过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原审认定。申请人获取的证据表明:
20xx年1月7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银行取出17万元后,李某将款项直接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付款入帐,而20xx年3月16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该17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有。
2、关于15万元的争议,一二审**违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说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成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上述协议,有关15万元的争议焦点应该是: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的。
但,原审中,李某提供了20xx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支付15万元款项的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20xx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举证显然达不到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以记忆出错为借口,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但遗憾的是,一二审**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何证据**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一二审**该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则。
参照《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人的**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对诉争15万元系由其提供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事实,李某即应提供证据以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关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正确的。
而且,根据法律逻辑,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再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李某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及其反悔是准确的,不能反果为因。
特别提出的是:
A、根据上述诉争17万元实际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实的?
B、上述协议并非仅有一次,二次协议约定均一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认识?由此可见,李某反悔所述也违反基本的行为惯例。
C、如果李某认为其对上述二次协议是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即属于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对该重大误解,在本案诉讼中,李某不能仅提出抗辩,而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申请撤销,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李某未提出反诉及另行诉讼,其该抗辩也不能得到****。
综上所述,一二**决均系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申请人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提请江苏省人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和尊严。
此致
无锡市人民*
申请人:马某
20xx年xxx月
申请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济南市xx,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极其**、性质及其**,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严惩。
二人于xx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xxx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
案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xxx,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过程中季xx起到**、**的带头作用,是共同**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xxx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xxx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中,不仅是**、**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事实,拒不承认主要**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递交的5万及2万元***,不过是猫哭老鼠,**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致
xx人民*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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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抗诉申请书5篇(扩展1)
——抗诉申请书10篇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对xx人民**(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虽然在**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而申请人在**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xxxxxx人民*
申请人:张建军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XX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XX县人民**(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XX市中级人民**,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
申请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抗诉申请书3
一审**判决**,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遭受比**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被判**立即执行,和刑法不被判**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第二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判决**,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遭受比**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XXX 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20xx)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 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 一审****程序不当。 本案中,**机关提供的证据6:**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
三、 一审**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或者以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或者**”。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之残忍、行为之**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事实。
四、 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讼。
此致
武陵区*
申请人:
抗诉申请书6
一审**判决**,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遭受比**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被判**立即执行,和刑法不被判**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7
申请人(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对xx人民**(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虽然在**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而申请人在**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抗诉申请书8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x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办理,织金县人民*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向贵x省人民*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x省人民***对贵x省高级人民**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x省高级人民****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4年3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办理,织金县人民*受理后决定立案**,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抗诉申请书9
申请人:刘万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13315119822
委托**人:侯合书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中级**在**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玲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而一审**及二审**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照8万元与范晓玲*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晓玲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晓玲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范晓玲折价*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晓玲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分割,而一审**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范晓玲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晓玲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晓玲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一审**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
四、 范晓玲在**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晓玲,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晓玲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范晓玲。一审**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 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范晓玲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
七、 二审**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二审**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晓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予以抗诉。
此致
河北省人民*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10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办理,织金县人民*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向贵州省人民*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州省人民***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xxxxx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办理,织金县人民*受理后决定立案**,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贵州省人民*
申请人: 刘xx
二○XX年六月十九日
申请抗诉申请书5篇(扩展2)
——行政抗诉申请书
行政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
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
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处理XX,并**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进行了**。
一、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后没有**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事实清楚。
1)违法**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费。
2)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不**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在公开****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XX**受理立案**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不**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权、**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
五、原审**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对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此呈
xx人民*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抗诉申请书5篇(扩展3)
——抗诉申请书菁选
抗诉申请书
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很多事项都需要使用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为了让您不再为写申请书头疼,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抗诉申请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原告)_________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法定**人:____________申请:____________
抗诉请求: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新证据提请__________市人民*****对__________人民**(20__________)__________初字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男,汉族,51岁,初中文化,,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第二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乡_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系申请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____________________)某中法民一终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提请最高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诞生于陕西省xx县,学校文化,住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诞生陕西省xx县,学校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恳求:
1、恳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其次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恳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马上执行
3、申请人情愿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判决**,可不马上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马上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恳求全部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其次,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依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可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需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患病比**还苦痛的熬煎,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判处刑马上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确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状况下无法抵赖的状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苦痛,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确定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劝慰在天之灵,以劝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需判处其**马上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第二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判决**,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 (范文网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遭受比**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立即执行!
申请人:xxx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申请人认为,**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终审**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__________省人民***
申请人: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抗诉申请书7
申请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
法定**人:某某某,**。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20xx)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2、**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决认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已对某某某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应当对违法拆迁某某某234.75*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二、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四、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某某某被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五、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申请再审,请求****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致
申请人:某某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抗诉申请书8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第二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判决**,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遭受比**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9
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提请江苏省人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xx年起至20xx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xx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
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
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xx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xx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xx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提出诉讼。
20xx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经**后作出了(20xx)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经**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
一、二**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决均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诉讼中,**认定20xx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10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此,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某。
既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提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李某来承担。
而现一二**决均不顾如上协议约定,没有安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度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
现申请人在二**决后,经过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原审认定。申请人获取的证据表明:
20xx年1月7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银行取出17万元后,李某将款项直接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付款入帐,而20xx年3月16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该17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有。
2、关于15万元的争议,一二审**违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说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成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上述协议,有关15万元的争议焦点应该是: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的。
但,原审中,李某提供了20xx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支付15万元款项的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20xx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举证显然达不到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以记忆出错为借口,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但遗憾的是,一二审**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何证据**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一二审**该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则。
参照《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人的**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对诉争15万元系由其提供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事实,李某即应提供证据以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关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正确的。
而且,根据法律逻辑,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再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李某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及其反悔是准确的,不能反果为因。
特别提出的是:
A、根据上述诉争17万元实际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实的?
B、上述协议并非仅有一次,二次协议约定均一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认识?由此可见,李某反悔所述也违反基本的行为惯例。
C、如果李某认为其对上述二次协议是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即属于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对该重大误解,在本案诉讼中,李某不能仅提出抗辩,而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申请撤销,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李某未提出反诉及另行诉讼,其该抗辩也不能得到****。
综上所述,一二**决均系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申请人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提请江苏省人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和尊严。
此致
无锡市人民***
申请人:马某
20xx年xxx月
抗诉申请书10
申请人:刘万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13315119822
委托**人:侯合书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中级**在**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玲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而一审**及二审**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照8万元与范晓玲*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晓玲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晓玲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范晓玲折价*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晓玲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分割,而一审**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范晓玲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晓玲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晓玲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一审**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
四、 范晓玲在**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晓玲,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晓玲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范晓玲。一审**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 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范晓玲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
七、 二审**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二审**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晓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予以抗诉。
此致
河北省人民***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11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提请江西省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20xx年4月14日施某**,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提**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20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366135.26元的一半计***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决,向YT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20x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鹰民一终字第X号],YT市中级人民**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天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就是置之不理。二审时,JS向**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愿意接受**质证,该证据足以**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2、JS曾向二审**申请调取新证据,**拒不调取。
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去张某的工作地**取证,但是**却拒绝去外地**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五)对**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收集,人民**未**。”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3、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以结算后结果增减)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润100000元,虽然也注明“以结算后结果增减”,但诉讼过程中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的100000元计算出来的,以后也没有增加案件受理费__原告甘某没有增加诉讼请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审**却判决JS支付183067.63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时,原告甘某的委托**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JS的委托**人龚某,也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人的批复》(司复〔20xx〕12号)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人的行为,属于双重**,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全国律师协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3、14条规定:“**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此规定,**长应当对诉讼**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人才可以参加诉讼。但是一审**并没纠正双重**这一违法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人参加诉讼,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人员在**该案件时有**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原判决,**拒不**收集证据,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YT市人民***提请江西省人民***向江西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YT市人民***
申请人:JS
X年X月X日
抗诉申请书12
请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20xx]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20xx]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某某联系,煤是刘某某的一直在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均不应采纳。
抗诉申请书13
申请人(原审被告):______,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______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___,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______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____人民*****对____人民**(20____)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____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____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____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____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2.原审**虽然在**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3.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4.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而申请人在**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
申请人:张建军
20____年___月____日
抗诉申请书1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电话: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法定**人:黄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行长,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_____年石民二终字第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民***进行抗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节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第二节当事人的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问题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
1、确认单位的支付行为属于克扣工资;
2、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之约定补足工资(含奖金);
3、依约支付经济补偿;
4、依约支付赔偿金。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原二**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所主张的观点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甚至与***律原则相冲突,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社会影响,不利于**劳动关系乃至**社会的.建设,肯请人民***认真**申请人的请求理由,**提起抗诉,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诉申请书15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仇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某某市某某乡某某村人,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系申请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址: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XX号
法定**人:陈某某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广东省人民***提请最高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仇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国康堂保洁员,20xx年9月22日因视物重影模糊及头痛前往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医师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遂于9月23日将申请人收入住院治疗。10月9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行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第6天(10月15日)申请人出现左侧肢体乏力、说话含糊、精神差,经诊断为血栓性脑梗塞。11月2日申请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被迫出院。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又因颅脑手术后继发性癫痫在被申请人处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次日再度被迫出院。现申请人左侧肢体完全偏瘫,长期卧床需要专人护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知情选择权,没有采取最大限度加强脑保护、减少对脑**牵拉、减少功能缺失的“微创肿瘤切除术”而是采取风险较大的“开颅手术切除术”。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中麻醉不到位导致申请人身心严重受创。而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后没有进行有效护理和相应注意义务,加上疏忽了申请人存在高血压、糖尿病,从而没有采取措施来有效预防脑梗塞。
20xx年5月16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要求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xx年4月1日因某某市医学会与广东省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请人被迫撤诉。20xx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出于人道**理由,同意对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补偿68000元,并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对对方有任何主张,该医疗争议经双方签字后宣告终结,双方永不追诉”。20xx年申请人以医疗过错为由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重新**,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医疗过错责任。某某市某某区人民**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20xx年8月18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法大(20xx)医鉴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医疗过错,与申请人不良后果之间的参与度为B级(理论系数为10%),申请人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癫痫发作伤残四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总损失1843767。08元。20xx年1月5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42元。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20xx年5月25日某某市中级人民**裁定原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xx年9月28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经过**委员会讨论,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旧**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42元。此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申请人仇某某、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诉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两被告承担所谓违约金444240元,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委员会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被申请人对(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委员会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张某某签署的《协议书》有效,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做出(20xx)粤高法民一申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丈夫与被申请人签署放弃诉讼**的人道**救助《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申请人仇某某的丈夫张某某越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是否可以与被申请人约定剥夺申请人的诉讼**。
1、申请人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署人道**救助《协议书》属于无权**,不构成表见**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丈夫张某某事先没有得到申请人明确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申请人明确追认,显然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私下里签署的人道**救助《协议书》只要没有得到申请人的确认,就对申请人没有任何约束力。我国夫妻人格**,在家庭中的地位*等,显然仅仅出于夫妻身份就认为构成便见**,是对夫妻地位*等的否定,更是对表见**权的滥用。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是*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夫妻之间构成便见**仅限于所处理的标的`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施表见**行为仅限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张某某是处理申请人的医疗损害赔偿款,该赔偿款具有直接的人身属性,显然只有申请人本人才可以做出处理,或者明确授权他人处理。而且,本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某某市中级人民**做出的表见**认定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2、申请人丈夫张某某无权与被申请人通过《协议书》方式剥夺申请人诉讼**
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和应诉,请求人民**保护其权益的**。诉权不能任由当事人**处分,否则程序的安定性和严肃性将得不到保障。因此,这种约定放弃诉讼和仲裁**的条款是无效的。诉权以**上的**权为直接依据,内含着**权公法性请求权的属性。作为公法请求权的**权是不可转让、不能抛弃的,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抛弃**权的协议,当事人的**权也不丧失。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使是诉讼时效的诉讼**都不可以由当事人擅自约定,显然比**讼时效更加重要的诉讼**更加不得擅自约定。
本案中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擅自与被申请人通过《协议书》的形式剥夺**赋予申请人的诉讼**,显然是一种无效行为,它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利益。
综上所述,本案一**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基本公*。二审**以所谓“表见**”为由将申请人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强行认定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要求申请人放弃诉权,显然是对夫妻*等关系的错误理解与对表见**权的滥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某某市人民***提请广东省人民***向广东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某某市人民***
申请人:
二Oxx年xx月xx日
申请抗诉申请书5篇(扩展4)
——申请宣告**申请书5篇
申请宣告**申请书1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乡村, 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之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乡村,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宣告**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胞兄弟,因被申请人从年2月份离家出走,中间从来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
此致
县人民**
申请人:
二〇xx年月 日
申请宣告**申请书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宣告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妻子。被申请人于年来x省x市工作,工作单位为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一直居住在位于市的公司宿舍内。 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离开公司宿舍,从此杳无音讯,申请人就此曾向*机关报案,虽经*机关、****及申请人等多方查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经超过四年。被申请人失踪前这段时间,一直在公司工作和居住,20xx年x月x日,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被申请人宣告失踪,贵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x法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6、人民**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宣告被申请人**。
此致
x省x市人民**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申请宣告**申请书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宣告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妻子。被申请人于年来 省 市工作,工作单位为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一直居住在位于市的公司宿舍内。 年 月 日,被申请人离开公司宿舍,从此杳无音讯,申请人就此曾向*机关报案,虽经*机关、****及申请人等多方查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经超过四年。被申请人失踪前这段时间,一直在公司工作和居住, 年 月 日,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被申请人宣告失踪,贵院于年 月 日**作出( ) 法民特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6、人民**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宣告被申请人**。
此 致
省 市人民**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宣告**申请书4
申请人:吴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人,______省______县______局**,住______县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秦_____,男,_____岁,汉族,______省人,原______省______县______局**,住县*家属院___号楼___门______室
请求事项
因秦______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请求人民****宣告其**。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秦______从原所在单位______县______局辞职,开办______贸易公司,因其资金不足,从申请人处借款***五万元整,约定于______年______月底以前归还。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秦______到______市进货在返回的途中,其乘坐的小货车不幸翻车坠入______河,司机都___当场遇难,秦______下落不明。______月______日,秦______家属及______市交警大队**多人谷出事地点沿河打捞寻找,但既没有发现秦______的尸体,也没有得到任何音讯。以后,又多次在沿河村镇寻找,仍然没有其下落的消息。
从______年______月到______月份,申请人曾多次向秦______之妻黄______要求归还申请人早已到期的借款,黄______声明秦_____个人借款与自己无关,拒绝归还申请人借款。
现秦______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请求人民****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以其遗产及时清理其债务关系,使申请人借款得以清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县人民**
附:______县*局交警大队证明材料一份
申请宣告**申请书5
____申请人: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宣告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____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系父女关系,因其患有精神病,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____年。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宣告被申请人**。
此致
________市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村民委员会证明、派出所证明等。
申请抗诉申请书5篇(扩展5)
——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书5篇
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书1
xx村村委:
您好!
我叫xxx,女,x岁,汉族,终身务农,现居xx乡xx村。
由于丈夫早逝,家境长期贫寒,现又逐渐衰老,早年长期过渡劳苦,致使现在老病缠身,胃病、关节炎时时困扰着我,已不能下田干生活。儿女虽已成家,但因为早期的单亲家境,都读书不多,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只靠打零工维持着各自的基本生活,根本没有能力照顾我。致使我现在生活非常拮据,医药费、生活费更是没有保障。
为此,我特向*申请农村低保,请求*帮助我解决我的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望*、村委及各级
**
批准!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书2
尊敬的上级
**
:您好!
我叫xxx,现年x岁,家住xx乡xx村xx组。本人于xx年至xx年任xx村村长,xx年至xx年任xx村支部*,在任期间,我
**
**全体村民修筑了进村公路;**
**全体村民架设高压电线进村进寨;**全体村民扩建池塘,解决了当时头等“三大难”的交通问题、通电问题、农田灌溉问题,为团体事业忘我工作,鞠躬尽瘁,深得**的信任和群众的拥戴。然而,我不幸在xx年患坐骨神经疾病,无情的病魔使我无法工作和劳动,于当年年底主动辞职,全家老小的重担就压在妻子一个人身上。如今,我病情不见好转还有加重趋势,每年还得花上千元的药**病情;而已年过六旬的妻子年老多病,积劳成疾,已经不能再下田地干活,丧失了基本的劳动本事;不孝独子常年在外省靠卖体力为生,生活过得风餐露宿,对我二老生老病痛不管不问也无本事照顾。我两个老人生活过得捉襟见肘,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异常艰苦.此刻连*时**病情的药都只好停了。
幸好,我听说**对特殊困难的农民有**照顾,能够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于是,我特向上级
**
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
*
***
,相信伟大的*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书3
尊敬的各位校**:
我是xx级xx本科班的学生,家住在农村,父母是农民,知识水*不高,我们家是村上的贫困户,重点扶助对象,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均来自那几分微薄的农田收入,*日生活拮据,家里房屋破旧,里面那仅有的几件家具都还是父母结婚时置办的,厨房还是搭建在家里的过道上,在雨下得特别大的天气里,炉火都升不起来,更不用说要想在该吃饭的时间里吃饭了,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这些年来,我读书的费用都还是问亲戚朋友借和靠他人的帮扶,即使是现在我所穿的很多的衣服都还是同学或朋友那些不穿了的衣服送我的。
从开学到现在,由于多种原因,我不知道"饱"是什么滋味,"饱"是什么,或许它已不存在了,于我来说。物价的上涨,让我必须在那原已微薄得可怜的生活费里必须在精打细算,否则,失去的将更多,不知道的也将更多。
鉴于上述的多种原因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特申请生活补贴金,望个位校**能够批准。
申请人: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书4
尊敬的**:
您好!
我叫x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丈夫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均住xx县xx镇xx村x(门牌号)。
因我们夫妻二人年老多病,尤其是我多年半身不遂,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为我们夫妻二人申请享受国家对我们老弱病残的照顾,特申请领取低保,让我们能安度晚年,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书5
尊敬的**:
您好!
我是申请人,生于1968年7月,名族汉,职业为务农,现居住于。
我家有五口人,父亲、妻子、两个子女和我。我父亲年事已高,常年多病;妻子又病魔缠身;两个子女都在读书,女儿在学院读大学,儿子在实验中学读高中。
我常年辛苦在外透过卖苦力赚的血汗钱根本不能支付他们的学费和生活费,对于我们这样的普通家庭来说,每期巨额的学费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总为它伤透脑筋。
以前为了让孩子能够顺利上学,经常是东拼西凑,向这个亲戚借一点,向那个亲戚借一点,透过亲戚支援,再加上自我辛勤劳动,勉强能过日,生活还得以维持,但是随着孩子长大,年龄的增长,女儿不知不觉都念大学了,儿子都读高中了,我此刻发现自我肩上的担子再也扛不起了。
他们俩此刻地学费和生活费**超过了我的想象,女儿*均每期上学要五六千,儿子也要三四千,加起来每期差不多一万元了,来算算我的收入,年收入但是五千啊,而妻子在家的收入几乎为零。每次为了让孩子们顺利上学,我都向银行申请了一些贷款了。
在我心中一向认为我自己苦一点都无所谓,但是必须要让子女完成学业,走出大巴山。亲戚朋友都劝告我和妻子,“你和你妻子都出去打工吧!这样能维持一下你们的生活,改善此刻面临地困境。”我多谢了朋友的劝告,但是他们没有想过我家里还有一位八十多岁高龄的老人,他需要我们赡养,自古以来我国都一个崇尚孝道的**,我们家里必须要把它传承下去,要给子子孙孙留一个好的榜样。
我的妻子又常年多病,不能在家太劳作,只能在家尽其孝道,她的收入微乎其微,常常还要用我在外卖苦力的钱来补贴家用。
加之最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作物**减产,致使家里收入更少,子女学费和生活费以及家庭支出,使我家收支极不*衡,支出远远大于收入,使我家在经济上陷入严重困难的境地。
在我一筹莫展之时,不幸我看到幸福的期望,赶上以“以人为本”的协调的社会形态,*的恩惠如同阳光一样照耀着大地,惠民**似甘泉一样滋润着弱势群体,给予了弱势群体以的生活保障。
我经过几番斟酌,我特向您们申请我家为农村低保户,期望获得*的补助,以此来度我家此刻在经济上面临地困难境地,来帮忙孩子们顺利完成学业,实现他们的梦想,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抗诉申请书5篇(扩展6)
——再审抗诉申请书3篇
再审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
法定**人:某某某,*。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20xx)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2、**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决认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已对某某某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应当对违法拆迁某某某234.75*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二、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四、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某某某被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五、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申请再审,请求****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致
申请人:某某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申请抗诉申请书5篇(扩展7)
——再审抗诉申请书优秀菁选
再审抗诉申请书优秀
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申请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再审抗诉申请书优秀,欢迎大家分享。
再审抗诉申请书优秀1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x坤之妻。电话:180xxxx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x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办理,织金县人民***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向贵x省人民***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x省人民*****对贵x省高级人民**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x省高级人民****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办理,织金县人民***受理后决定立案**,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贵x省人民***
申请人:刘xx
20xx年x月x日
再审抗诉申请书优秀2
申请人: ,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
法定**人: ,**。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20xx)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2、**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决认定了:“ 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已对 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应当对违法拆迁 234.75*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二、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四、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 被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五、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申请再审,请求****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致
申请人: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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